摘要
自修订《刑法》以来,非法经营罪是变化最大的犯罪。随着相关司法解释越来越多,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典型空白罪状导致“口袋化”越发明显。就目前来说,立法上的缺陷使非法经营罪的体系非常庞杂,应当从司法适用的角度来加强非法经营罪的完善。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空白罪状;立法完善
1.导论
我国现阶段的非法经营罪可追溯至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投机犯罪。由于犯罪的一般表现形式,现实中发生的犯罪形式复杂、多样,常常出现非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标准犯罪”。对此,司法机关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来应对实践中犯罪所存在的不确定性。[陈超然.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的扩张及其限制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3.
]另外,由于“管理”本身意思非常多,任何经济活动,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或销售,都可以是商业活动。结合这两个重要因素以及司法解释,非法经营罪就慢慢的成为了一种没有边际的犯罪。也就是说,无论是非法业务资格,非法业务内容还是非法业务模式,只需进行行为活动是否对业务秩序产生了严重影响的判断。在刑法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此类严重影响业务秩序的行为活动可涉及非法商业犯罪。尽管在刑法方面说法不一,但这种犯罪实际上是在经过猜测之后变成了另一种“口袋型犯罪”。然而,在将犯罪和惩罚的法律原则合法化之后,必须在犯罪和惩罚的法律原则的基础上确立法律的灵活性,以此防止“恶法”的出现,及其支配下审判实务中不符合社会价值观的判决的出现。故而,怎样划定非法商业犯罪的范围、理解其本质,如何重构犯罪的过度泛化,防止非法商业犯罪的扩大,避免动摇合法性原则的基础,不仅是必须考虑的问题。刑法理论也是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从犯罪和刑罚的法定原则的角度出发,在深刻理解犯罪和刑罚的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和刑法解释的局限性的基础上。审查非法商业犯罪的性质,并分析非法商业犯罪的犯罪心理、司法裁决以及和其他类似犯罪的范围,还有法律合作以及一些重要问题也要研究。本文着重分析非法经营行为的立法价值和客观要求还有哪些需要改进的地方,尤其是顶级执法机构对非法经营行为的违反。并就此利弊展开讨论。就此,试对如何完善现非法经营罪做出回答、拟出构想。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背景:非法商业犯罪是中国经修订的刑法中变化最大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后来添加了一些非法商业犯罪的具体事例。当前,非法贸易罪的构成与判例法中的扩张主义有着密切的联系,且愈发复杂,但也存在着立法不足的问题,重要原因是:解释上的差距应限制法律与判例法的解释,1997年的刑法典中有这类罪行。1979年中国刑法典中没有此类犯罪。这与1979年刑法典中的投机倒把罪不同,它不仅是一个理论和实践上的争论,也是改变我国现行刑法的最大犯罪。在当前的刑法中,该指控被定为一项空白指控,并且由于存在指控中少报的规定,因此判定标准尚不明确。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继续完善法律制度,更好地规范各种行为。已经为某些行为制定了单一的刑法,并对一些条文不太明确的犯罪进行了修订。对此,司法机关发布了针对某些行为的解释材料,并将非法经营罪逐渐减少到新的水平。“口袋犯罪”的趋势,非法商业犯罪的范围和目的,法律和法规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使用不一致,导致该犯罪在判定上存在许多问题和批评,并违反了基本原则。刑法。因此,非法经营罪的发展和出路已经成为值得研究的课题。自刑法修改以来,非法经营犯罪已成为变化最大的犯罪之一。它不仅具有多种司法解释,而且具有非常广泛的应用范围。结果,“套袋”的趋势近年来变得越来越突出,并且与中国的刑法一样。原则相互冲突和其他问题。
意义:非法商业犯罪是1997年新增的,这是我国经济犯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自有过犯罪发生以来,刑事司法界一直没有停止过对非法商业犯罪的辩论,在法律实践过程中,面对的涉商业犯罪类活动行为多样。对此,我们需对各色行为有清一认识。如:如何区分非法商业行为与走私类行为间的关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销售国家机构的官方文件,证明,邮票等。只有通过科学、合理地区分非法经营活动与其他经济类活动的界限,才能在实践中,公平公正处理此类犯罪行为。具体而言,本文将讨论现阶段非法经营罪存在的立法缺陷,及由此带来的问题。基于此,对问题进行一一思考,探究解决途径。尝试从立法层面或是实践上,提出对此的解决方案。法律本着克制的精神,尤其刑法作为一最后的保护屏障,因持有审慎的态度,避免扩大解释非法经营罪,出现频频入罪的局面。在立法层面,我们应限制其成立的先决条件,同时保留相同类型的行为;在刑法解释一级,借鉴单个案件的司法解释模型理论,建立以法官为主体的制度,逐步形成普遍的司法实践。在程序一级,可以充分考虑其他部门法与刑法间的关系。例如利用行政具体行为来处理一些没有造成严重损害的非法经营类活动。因此,正确认识非法经营罪,分析其主客观要求的具体内容,理清其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确定非法经营罪具有重要意义。
新刑法实施两年后,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非法商业犯罪的“口袋犯罪”的遗传学逐渐浮出水面。《刑法》第225条第4款的规定越来越多,该法被视为谴责《刑法》未规定的具有更严重社会后果的非法贸易活动的根据。“业务”的含义如此之大,以至于几乎任何经济活动,例如生产,分销,交换和销售都是存在的。因此,与非法贸易有关的犯罪实际上在增加。可中国刑法已经进入了对犯罪进行法律制裁的时候,灵活性必须基于原则存在。应尽可能避免发生冲突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所以,怎么理解掌握非法犯罪的本质,正确把握适用刑法第4条,防止违法犯罪将违法犯罪扩大为新的“口袋犯罪”,从而动摇刑罚法定原则的基础,是立法者,司法人员和学者应重视的问题。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从文献的角度来看,就研究的数量上,目前我国依旧存在很多非常流行的关于非法贸易的文献,对非法贸易的理论研究始于1997年,历时三年,且实践部门与纯学术研究人员是一样的。从研究内容来看,第四次违法犯罪研究机构所占比例较大。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实践部门对犯罪的关注不仅是通过撰写学术论文,而且还包括许多实践部门之间的经验和研究交流,包括在案件处理和处理过程中向更高级别的请愿书或书信应用。有关司法部门提出了问题所在并寻求指导,这可以从适用法律的角度反映出该罪行存在很大的争议;站在司法适用的角度上来看,对2万多个判决分析后,发现了与非法商业犯罪有关的一些案件。空间上的分布具体适用条款以及案件原因均具有一定的法律和特征。
(1)国内研究状况:对非法经营罪的学术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内。“非法经营罪原本是为了克服原《刑法》中投机倒把罪的口袋罪问题而分离出来的一个新罪名。与它一起分离出来的还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侵犯著作权罪等新罪名。”[单丹.网络非法集资案件侦查研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8.
]新刑法生效以来一直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刑法条文仍存在空白和无罪感,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最高司法机关发布了一系列涉及非法商业犯罪的立法解释和司法事务。解释说,法院还在司法实践中将其无限扩展,最终导致非法操作犯罪成为新的《刑法》修订版中变化最大的犯罪,使其成为一种新的“口袋犯罪”。这种情况的出现违背了我们通过投机破坏犯罪的初衷,这不仅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同时,不利于鼓励经营类活动的正常进行,这也引起了大众对非法经营罪的价值取向,立法缺陷和完善方面的关注,为了更好的阐明其存在的价值并克服存在的缺陷,更好地发挥其在打击经济中的作用犯罪功能和维护市场运作秩序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就立法缺陷所带来的问题展开讨论,结合法律实践中非法经营活动开展的原因,拟提出完善立法的途径。结合现阶段的依法治国理念,以及刑法所扮演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角色,在对立法和程序的执行加以严格限制的同时,从实体、程序两方面二维控制。正义”,以防止非法行动犯罪过度蔓延。在立法一级,对罪恶感进行必要的重构,并限制其成立的先决条件,同时保留相同类型的行为;在刑法解释一级,因坚持司法解释为本,在此基础上给予法官适当自由裁量空间。但不同于英美法系的法官释法,结合国情,我们应当避免如是局面,以防止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程序层面,建立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系起来的运行机制,严格控制一般违法经营行为的犯罪化。
简而言之,非法经营罪中提到的法律有两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和xxxx及其附属部门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是从实践中判断的,且所有法规都没有包含在非法商业犯罪法当中。要理解此“法律”中的本罪,必须具有以下含义:一是在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当地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受本罪管束。不同于地方性文件,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地区上具有适用的覆盖性,可避免地区间在刑事和非刑事判决方面的差异,这有利于司法机构的统一,发生避免刑法对经济活动的负面影响。二是在非法经营罪中确定“非法”与犯罪者的刑事责任有关,而确定“非法”的权利则授予XXXX及其常务委员会,xxxx。以及其他有助于保护无辜者免受刑事起诉的中央国家机关。
(2)国外研究状况:通过通过俄罗斯,德国,X和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我们已经审查了空白指控和对中国非法商业犯罪的低估条款。国家建立营业执照制度通常与营业实体的资格,营业条件和营业项目的管辖有关。是为了确保整个社会的经济安全、国家以及人民的重要利益、还有市场的正常运行。只有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商业活动才可能构成犯罪,包括非法制造、销售和运输炸药,销售军事,警察装备,标牌;转售文物等;其他人可以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如非法经营国有垄断货物或其他限制性货物。那些非法经营其他产品并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人可能会被判犯本条第三款的罪行。此外,即使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国有企业或其他非私人单位和个人,也必须获得法律许可或未经许可的法律许可,也可能构成犯罪,并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参考有关俄罗斯,德国和X非法经营的刑事立法,探究他们的方式和缺陷,然后再想我国非法商业犯罪立法缺陷是如何形成的,吸取外国立法的优点,参考外国立法的利弊,为完善我国的立法提供模板。
(3)国内外文献对比:
1.制度安排:别国刑法将非法经营罪看作是和经济联系的犯罪,我国则将之定义为是与经济秩序联系的犯罪。
2.结构不同
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将非法经营罪分为两个不同的等级:第一层是犯罪的严重等级。首先,列举一些明确的非法操作方法,然后总结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其他非法操作事情。对于第二层,可概括为特别严重的情形。针对实践中严重的单位犯罪,我们认为单位可成为非法商业类犯罪活动的主体。俄罗斯刑法的组成是:基本的和加重的犯罪结合。对于加重犯罪的构成有明确的规定,即有组织的群体,特别是大量收入,以及从事非法活动或非法从事银行活动以实施三种情况的罪犯。
3.未设定犯罪和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非法经营罪有两项法定刑:情节严重与特别严重的均处有期徒刑和罚金,但两者区别在于有期徒刑的刑期是五年法定刑内,或是更高的有期徒刑。而在俄罗斯,其刑法除此还有另外规定,这与中国的刑法不同:(1)采用每日罚款制度,即罚款单位是最低劳动报酬的倍数;(2)自由处罚的程度相对轻度和低级的法律自由处罚是剥夺自由少于3年,而高端法律自由处罚是剥夺自由少于5年。
(三)研究方法
记录方法:是通过分析和整理相关资料,全面准确地研究某个问题的方法。具体操作步骤:(1)首先要编制大纲;(2)其次收集且确定有关文件;(3)详细阅读相关文献并做摘录;(4)根据大纲将提取的材料分为子项目;(5)分析研究资料并撰写报告。
调查方法:为了达到理想的效果,制定全面研究对象某一方面的材料的计划,并进行分析得出一定的结论。
访谈法:访谈是从对话中研究,是通过被采访者的叙述收集客观且公正的事实材料的方法,为了更详细的描述从样本中显现的总体情况。
本研究采用三种研究方法,结合前人研究的成果和结论,结合实际情况,用对大量文献进行了考察的理论方式来完成论文的分析和撰写。
2.非法经营罪的概述
(一)非法经营罪的定义:
非法经营罪指的非法经营,是在未经许可的情形下,进行经营活动(如经营专卖物品、限制物品等),买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如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以及其他,造成了扰乱市场秩序后果,情节严重的行为活动。[陈超然.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的扩张及其限制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3.
]商品市场被限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证书范围内控制的货物违法活动做起。否则会因签发进出口许可证和许可证而造成严重的后果。此罪的主题都是主观的,有意识的实体。
(二)非法经营罪的价值取向
非法经营罪着重对保护公共秩序的强调,对此,其涵盖的范围具有广泛性的特点。根据《刑法》第225条前3款,非法活动涉及拥有或许可垄断产品、销售许可证,或至少不存在此类许可证。虽然可以限制有关的行为,但在司法解释得到扩展之后,只要是确定要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商业活动,不仅商业资格是非法的,而且商业内容是非法的,商业方法是非法的,如果刑法没有变化,对于适当的特定犯罪,可以将其定为违法犯罪并受到惩处。它对社会保障特征的强调非常突出,这使得现实中的人们很难从现行刑法的规定中区分出非法商业犯罪行为。由此可见,尽管投机罪在1997年刑法中被废止,但新的非法经营罪以及它的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依然离我们很远。
这种估价可能不是最初违法的目的,但足以在判例法和司法解释中证明这种价值。由此形成违法商业犯罪法的三大原因:
第一,过度强调了成文法的局限。然而,立法的局限受到立法者所处时代背景、认知能力和语言的意识形态功能的模糊性。正如哈罗德·伯曼(HaroldBerman)在谈到为什么X没有制定全面的法规时所指出的那样,人类的远见和语言的表达能力还不能为整个社会的复杂情况制定更细的法规。刑法成为不那么开放的规则体系以后,现代社会生活的变化已经到了就算经常修改刑法也很难跟上社会节奏的情况。所以,怎么克服这种状况已成为所有编纂国家面临的问题。从历史上来说,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绝对法定刑罚。只能由立法者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二是相对法定刑罚,法官在不违反犯罪法律原则精神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解释权。可以说,犯罪和刑罚的相对合法性是在承认成文刑法的局限性的基础上,以应变现实实践多样性的举措。但是,倘若过分着重强调刑法的局限性,立法解释的程度将值得注意,其所包含的扩张属性将被过分表达,高度包容性和包容性条款的建立已成为一种习惯。立法者的必然选择,其结果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刑事立法的关注人性并强调社会保障。
第二,当前时代背景下社会的多变性。在国内经济强调从计划走向市场的过程中,经济活动的飞速发展使中国经济开始苏醒,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同寻常的行为。急速增长导致市场不稳定甚至混乱,秩序是经济活动的前提。所以非常有必要提升市场计划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同时我国的市场化进程决定了XX在社会和经济中的重要作用。XX应当加大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就算发生特殊情况时,普通民众也能自然应对。当两个因素被结合在一起时,国家加强公法尤其是刑法来规范和干预经济生活是合理的。例如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机器也逐渐成为可以被骗的对象。一些伴随时代出现的新型涉经济类失范行为,刑法立法所具有的滞后性何以对其规制?对此,若将非法经营罪视同一严重影响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类活动的兜底条款,其在某种程度上成了一万能口袋,有助于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对市场活动的规制。[参见唐稷尧、王燕莉:《非法经营罪的价值取向与质疑》,载《非法经营罪专题整理》,彭辅顺等编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4页。]
第三,受历史传统理念的影响,中国的传统价值观认为社会的总体利益大于个人的权利。非法经营如前文所述,也着重强调对社会经济秩序的保护。我们的传统价值观始终认为社会利益大于个人利益。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精致个人主义与英雄主义,我们强调打造社会总体上的大格局。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传统价值观使我们选择社会这一“大家”而非局限于个人。在经营活动中,虽然理性经济人理论下,理性个体是在追逐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对其放弃追逐经济利益的行为具有不可期待性。但是在社会利益面前,结合国情,我们仍然选择了后者利益的维护。非法经营罪也是秉持了这一价值观,认为个人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不得对抗社会整体的利益,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规制。
(三)非法经营罪的司法现状
单一的刑法,刑法修正案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甚至各种地方法律文件和地方法院的司法实践,继续“丰富”非法经营罪的内容,形成了复杂的适用情况犯罪。针对这个不断扩大的“小口袋”,当局没有发布统一而清晰的立法解释来解释,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的判断存在许多问题。
刑法文本产生的麻烦不能与法律解释引起的混乱相提并论。从现有的十种涉及非法商业犯罪的司法解释中,可以发现某些司法解释的表达尚不为司法实践所清楚;仍然有一些司法解释与非法商业犯罪的本质特征相去甚远,尽管就形式而言,它们并没有创造新的犯罪,而只是将法律中未明确规定的行为解释为某种犯罪的具体表现。刑法规定。但是,由于它们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观特征,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是司法的。解释的内容已超出法律本身的范围。
3.非法经营罪的立法缺陷
(一)法律规定存在的缺陷
1.犯罪简单易行,口袋化明显:在犯罪陈述中注明了非法经营罪,并把前三项列为具体规定。第四项是底部,“其他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非法活动”正在频繁扩展。罪恶调整的范围奠定了基础,非法经营罪被监禁了不到一年。我国在1998年发布了有关外汇犯罪的法规,其中规定了非法买卖外汇的场所,并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在之后补充的司法解释中又将发行和出售未经授权的彩票等行为,都包括在非法商业犯罪的调整范围内。除了行使司法机关的酌处权外,只要相关部门未批准该操作,即使法律法规没有将其作为法定许可,也可以将其包括在调整中这种形式的犯罪,其形式也与“法律犯罪”相一致,因为它可以被解释为“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其他非法活动”,并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所以当管理者没有办法从刑法中看到自己行为的后果时,也就不能够改正自己的行为。
2.非法收入难以适用:众所周知,“非法收入”应该是非法商业活动的利润。例如,根据相关法规,当非法盈利的数额达到5万元时,就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如果卖的并不多且无法确定数量,该如何对犯罪进行法定罚款?或者,如果香烟卖完了,但由于管理不善而损失了钱,如果非法收入为负,该怎么办?由于司法解释将“非法经营额5万元或非法所得2万元”作为判刑标准,所以为什么不继续相应提高法定刑罚中的“非法所得”。
(二)司法解释上的扩张问题
司法解释虽不属于刑法渊源,但其是法官审理案件的依据,对刑法条文的实践有着重要的价值。故而,对非法经营罪的分析,有必要了解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据相关司法解释,对定罪和处罚非法商业犯罪的法律规定多达八种。刑法本文的前三段有各自的侧重点。解释虽不是立法,但对司法从事者在实际中的应用有着巨大的贡献。近年来,在我国法院的违法行为的判例中,除了可以根据违法犯罪受到惩罚的刑法和司法解释外,法院还处理了一些非法商业犯罪行为。
从以前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执行情况可以看出,非法业务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只要违反国家法规,就与商业活动有关,如果刑法中没有适当的指控,就会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如果适用,司法机关将被判处非法经营罪并处以刑罚。但是,市场活动复杂且随着时间而发展,规范性文件层出不穷,需要不时进行修改和更改。法律稳定性和市场多变性之间的矛盾也导致了xxxx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一些地方法律法规超出了规定非法活动范围的权限,甚至一些地方司法机构也已经确定:非法操作取决于法官的判断。犯罪没有根据的原因之一。
(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名为规定不处罚”,具体而言,其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罪与刑的法定化,二是罪与刑规定的明确化。然而,无法避免的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活动的加剧、体制的完善,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和规制也应有相适应的变化。[陈兴良.罪刑法定主义的逻辑展开[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19(03):50-60.]
“非法经营”这个词的含义是一个扩展,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看起来非法的商业活动可能被称为非法活动。“《刑法》第221条至第230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虚假广告、串通投标、合同诈骗、强迫交易、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倒卖车票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逃避商检等行为都可归为非法经营行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也可归为非法经营行为。”[刘树德.罪状论[D].中国人民大学,2000.
]故刑法的基本原则支配着犯罪的法律惩罚和对从未犯罪的怀疑,建议减少非法操作犯罪的目标。
中国进入了法治建设的新阶段。在刑法领域,依法惩治犯罪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为此,如何限制非法商业犯罪“口袋”的扩大,已成为忠实执行刑罚法律原则的基石。有学者认为,市场经济经济政治体制改革都在不断进行调整,涉及非法经营罪的商业行为将会发生变化。限制可被定罪的非法商业活动的范围是我们必须注意的问题。
(四)非法经营罪的现行法律界定
(1)对“非法经营”的理解:有学者类比非法的概念,非法即不符合法律规范,不限于违法,其包括了超出法律范围之外的活动这一更大的外延。非法经营即不符合法律规范的经营,其要求经营活动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陈超然.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的扩张及其限制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3.
]不合法的商业活动包括非法货币交易,非法出版,非法销售食盐,传染病期间的价格套利以及非法建立互联网违反国家规定等一系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常见的有商业在线服务商店,未经州批准发行和销售彩票,未经许可生产批发和零售烟草产品烟草专卖行政部门的许可等。
(2)非法经营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除却非法经营罪罪与非罪的问题,还涉及罪与罪间竞合的问题。非法经营中的“非法性”,可能伴随着其他受法律禁止的行为,如伪造证明文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欺骗执法人员获取许可证等。若无厘清其间的竞合关系,多个的犯罪行为容易造成混乱和争议。
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罪是危害市场秩序罪。他们之间的不同是: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者涉及市场管理秩序、因合同欺诈罪和国家合同管理体系而受到威胁的公共和私有财产所有权。客观上也有些不一样。合同诈骗符合诈骗罪的一般构成要见,存在着捏造、隐瞒事实的情形,实使另一方“自愿”签署并执行合同以在很大程度上欺骗另一方。而非法经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法律规定之外从事经营活动,破坏了市场秩序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
第三,在主观层面,合同诈骗符合非法占有的意识,而非法经营是纯粹的牟取非法利益。而针对非法经营罪和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更像是一法条竞合。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就是特殊的非法经营。但其涉及到特殊的客体利益,后者的侵害对象是正常的质量管理程序以及顾客的合法权益。
4.非法经营罪的立法完善
(一)修改非法经营罪的空白罪状条款
非法经营罪是最具有代表性的空白指控。修订《刑法》第97条后,其中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非法商业行为”这两项使犯罪行为变化最大。法院的立法解释继续成为典型的“口袋犯罪”。这种责任的高度包容性和开放性提供了传播犯罪的巨大可能性,它与刑罚的法律原则和刑法的谦逊性有明显的冲突,有很大的缺陷和非理性,在刑法中尽可能多地使用。
补充空白规则的变更属于法律的变更,适用旧原则和轻原则;规定刑事责任不是让它独立存在的,是在它存在的同时也必须尊重其对刑法价值的独立判断。
(二)对司法解释加以限制
在中国许多案件的司法解释中以及通过司法实践扩大非法商业犯罪的适用范围都可以看出,只要它违反了国家法规,与商业活动有关并且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如果没有刑法,则将收取适当的费用,司法机构将谴责和惩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6条对违反国家规定作出了解释,认为国家规定包括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xxxx制定的包括法规、决定、命令在内的文件。[万有志.非法经营罪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5.
]必须严格按照最高立法和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严格确定严重干扰市场秩序的其他非法商业活动。但是,市场活动是复杂的,并且会随着时间而发展,规范性文件层出不穷,需要不时进行修订和更改。法律稳定性和市场多变性之间的矛盾也导致了xxxx和其他主管部门的某些地方法律法规超出了规范非法经营活动范围的权限,甚至一些地方司法机构也已经确定非法商业活动的程度。法官自行裁定的非法商业活动罪。犯罪的原因之一是没有根据的。
(三)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以《刑罚法》为依据,降低了犯罪的任意性,保护了经营者独立经营的权利。根据第255条第4款和有关司法解释,该犯罪的范围包括某种非法商业行为,这符合“法律犯罪”的基本原则。制定适当的司法解释以使有罪的划分著名,但从本质上讲,这不符合“依法惩治”的基本原则。现代的市场经济是市场主要关注长期利益的计算,简单的推测或短期行动都不能获得很大的利益。因此,必须拥有一条可以合理预测行为后果的法律,该系统是基本前提。尽管为维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作出了种种无休止的解释,但它们实质上会违反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也会对市场经济作出反应,并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在惩治非法商业行为时,必须从发展的角度全面分析市场经济形势,尊重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严格证明经济犯罪的必要性,充分保护市场经济、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
5.结论
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虽处在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但经济体制和相应的经济活动规制措施并未跟上这一“速度”,亟待完善。打击非法经营新业务的犯罪行为无助于确保经济的健康发展,且将削弱市场经济和活力;但是法律并没有涵盖所有内容,仅是分别规定了当前的非法经营行为,并且将废除此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并陷入严重的新商业行为通过司法解释得出了调整范围。对此,结合我国实际与现行立法,司法解释为法律的实践提供了帮助,并提出行政处罚和非法活动的数量,以使犯罪活动成为非法活动,符合意图。最初的立法还起到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的作用,并暂时选择了经济秩序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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