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传销犯罪已逐渐剥离传统模式,转向借助网络为载体,大肆发展下线,谋取暴利,从而达到实现非法敛财的目的的网络传销犯罪。与传统传销犯罪相比,网络传销犯罪的涉及领域更广、涉及人员众多、危害性更大,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智能型、欺骗性与隐蔽性保持在较高水平,公安侦查人员往往难以对其进行及时鉴别。目前,在网络传销犯罪案件侦破过程中,存在着线索发现、侦查机制与手段不足,证据收集固定等实际问题,因此,根据网络传销犯罪的新趋势提高侦查与防范对策更是刻不容缓。随着云计算的发展,大数据已成为当前炙手可热的话题,也是未来网络传销犯罪的侦防方向。目前,在大数据背景下对网络传销犯罪侦查与防范但是对网络传销犯罪的规制效果却不显著。因此,如何在大数据背景下进一步完善我国对网络传销犯罪的预警、侦查、防范、打击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此,本文结合在大数据背景下网络传销犯罪的新趋势及大数据在侦查、防范中的运用,通过分析网络传销犯罪的预警,从侦查对策、防范策略两方面为有效打击网络传销犯罪提供借鉴和启发,以期进一步有效打击网络传销和锁定犯罪嫌疑人。
关键词:大数据;网络传销;预警;惩治对策
绪论
大数据技术是运用云计算、数据库集成化建设等方法广泛搜集、整合信息,通过对数据进行充分的挖掘以实现对侦破方向的明确,不断利用信息化手段来促进侦查的进步。如今,社会已进入信息化时代,传统传销的线下模式已逐渐消失,网络传销犯罪渐渐兴起,具有涉及领域广,人员众多,社会危害性大,隐蔽性强等特点。因此,公安机关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侦查、防范势在必行,大数据技术必能在实战中发挥出更大效能。
一、网络传销犯罪概述
(一)网络传销犯罪的概念
网络传销犯罪主要有以下形式:组织者或经营者借助互联网这一工具,进行不断人员发展,并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及其销售业绩作为给予报酬依据。或要求被发展人员进行会费缴纳,并以此为利益来源。网络传销犯罪的猖獗使得经济秩序遭到了一定的破坏,对社会的稳定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①
(二)传销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224条对传销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产品、提供服务为名,实际上要求参与者对相关产品进行采购或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准入标准,其成员按照一定等级标准进行排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方式来进行计酬或返利,通过引诱、胁迫等手段促使参加者进一步发展他人,以实现财物骗取目的,最终对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扰乱的活动者,依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定罚金;若情节严重,则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②
(三)大数据对网络传销犯罪的影响
1. 大数据与经济犯罪的关联
大数据,或称巨量资料,指的是所涉及的资料量规模巨大,在短时间内难以通过常规手段或模式收集、整理、分析的数据集合体,通过创新处理模式使得数据转换为有效、可信的信息,从而优化流程、提高决策。大数据技术的目的并不是收集海量的数据资料,而是通过对数据的有效处理使之富有意义。③换言之,大数据技术是通过对数据的加工处理,使数据转化为信息,并能为相关领域的工作提供助力。人口数量巨大,应用市场十分庞杂,其大数据复杂度在全球居于首位。其涉及的领域繁多广阔、影响的因素纷繁复杂、面临的挑战艰难繁重,都是是绝无仅有的,也是难以预料的。
网络经济犯罪预警指的是对依法应当接受刑罚处罚行为所进行的预先警告。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过程中,会出现部分自然人或法人罔顾国家法律,对其经济秩序进行严重破坏,最终触犯了刑法相关内容的现象,对这一部分群体,应依法进行预先告警。随着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深度融合,“互联网+”行动计划和“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全面推进,大数据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等技术因素日益对经济发展、网络经济犯罪、网络经济犯罪预警产生重要影响。
通过对大数据进行借助,可实现对互联网经济犯罪的有效预警。在对大数据进行充分使用的背景下,经济活动、经济违法行为、经济犯罪等数据可被广泛、迅速的收集,在对其进行归纳处理后,可对其中所蕴含的经济犯罪相关的有效信息进行准确提取,通过对其所进行的合理预测分析以及决断,可实现对网络经济犯罪的有效预警与防控。④
2.大数据对网络传销的预测与控制的意义
现如今,经济犯罪案件所涉及的数据及信息量均十分庞大,通过人工或单台计算机必然无法处理,大数据应运而生。随着云时代的来临,大数据的相关理论与实践在经济犯罪侦查领域之中正在不断发挥自身的巨大作用,这也是刑侦工作与时代变动相结合的体现。在实践方面,运用大数据的数据库集成建设以及算法应用、分析工具的设计等方面,对经济犯罪进行预测和控制,是十分有效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覆盖全面,提高准确性。在过去,侦查人员常常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线索,但在大数据时代,对案件所涉及的数据可进行全采样精确分析的方法,使得效率、准确性大大提高;二是轨迹集群,增强关联性。侦查人员利用大数据技术,可以将同一时间点或时间段的所需要的轨迹线索大量收集,并加以分析,使得案件所涉及的轨迹线索连接成群,形成轨迹线交叉、密集的轨迹网,增强轨迹线索之间的关联性;三是数据庞大,发展多元性。在大数据背景下,侦查人员所掌握的信息线索不仅仅局限于一个人的住宿、车辆、移动、金融交易等方面,而是利用大数据建立反映人身形象、日常行为过程、行动影像、网络社交等非结构化数据,使侦查所涉及的领域更加广阔,多元性大大提高;四是灵活运用,弥补滞后性,大数据技术让数据“活起来”,依据数据本身,既可以对当前状况进行表述,也可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实现对刑侦工作滞后性的弥补。
二、网络传销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一)网络传销犯罪的现状
当前,在互联网经济迅猛发展的带动下,网络传销犯罪的空间迅速扩展;在国际经济环境快速膨胀的趋势下,网络传销犯罪的形势更加复杂;在经济体转型改革的影响下,网络传销犯罪的危害越发深远、恶劣;在公安机关严厉地打击下,网络传销犯罪的组织日益隐蔽、严密。网络传销犯罪已从传统线下发展的传销模式中剥离出来,不断提升技术水平,提高隐蔽性,加之群众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网络传销犯罪的难以监测,由此网络传销犯罪数量呈倍数上升。
(二)网络传销犯罪的特点
1.持续井喷式爆发,涉案金额巨大
目前,众多传销分子利用互联网在线上发展下线,以致网络传销组织内部成员呈裂变式迅速发展,网络传销队伍迅速膨大,所涉及资金达上百亿,规模庞大。截至2017年9月,2017年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累计侦办传销犯罪案件5983起,涉案金额近300亿元,而网络传销犯罪就占到了一半以上;2018年,全国起诉传销犯罪案件达3000余起,网络传销犯罪占了相当一部分比例。可以预测,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网络传销犯罪案件的形势将更加严峻。例如:在湖南“善心汇”系列传销案件中,其网络传销组织在全国共发展会员达500余万,其遍布32个省市自治区,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亿元。⑤
2.受害人众多,涉及面广,潜伏期长。
网络传销常表现为跨地域作案,境内外勾结,涉及人员众多,动辄达几万至几十万人之多,利用网络的快捷性,致使受害者呈指数增加,受地域影响较小,涉及区域面积更广,在骗取投资人钱财的同时对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造成破坏,且在犯罪的初期借助网络的虚拟性级组织的隐蔽性,以躲避工商、公安机关的打击,潜伏期较长,部分案件到发案时,网络传销集团已经营达一两年之久。例如在海南“亚欧币”传销犯罪中,仅仅一年时间,就吸引了4万余名投资者,涉案金额高达40多亿元。⑥
3.手段隐蔽,智能型犯罪突出
如今,许多网络传销组织在全国各地登记了多个空壳公司,以制造出其公司资源雄厚,分布广的假象。很多网络传销组织常借助消费返利、购物还本等手段来进行会员的发展,依据会员的层级来进行佣金的收取,最终实现大量非法利益的获取。这一传销组织最为常见操作模式如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代理商、加盟店的招收,创立连锁会员店。这一会员店可以线上、线下两种形式建立。在满足代理店消费金额要求后,普通人可升级为会员享受返利待遇,加盟店所缴纳佣金为其返利金的主要来源。此类网络传销隐蔽性很强,使很多投资者对此类传销模式深信不疑,且投资金额越来越大,当会员达到一定数量后,总店就会以各种理由要求会员发展下线,招收新会员直接缴纳“入会费”,以此得到更多消费返利。⑦而有了前人的“高利诱惑”,投资者则无所顾忌,前赴后继。可以说,网络传销犯罪已进入一个手段隐蔽,智能化突出的时代。
4.犯罪主体多元化、集团化、国际化
现如今,经济形势越发趋于国际化,各国经济贸易往来逐步加强,中国也在不断深化改革,拓展与世界各国的经济合作。但在带动经济发展的同时,泥沙俱下地促进境外网络传销组织对我国的侵害,境外网络传销对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差异进行了充分的利用,并以其为依据来开展传销犯罪,利用我国人口众多且群众安全防范能力弱等,,对犯罪行为、结果、环节所在区域进行了分割,通过各国法律不一致的漏洞来进一步开展传销。我国法律在惩处力度方面较为严格,但其对犯罪流程并未进行详细规定,因此周边国家的网络传销犯罪集团将犯罪目标看向我国,并加速向我国转移。在对境外网络传销犯罪案件进行侦破过程中往往无法及时进行取证,且办案成本极高,在抓捕过程中需要进行已经的空间跨越、引渡也需要各国协商……过程的繁杂让网络传销犯罪组织者有机可乘、逃避打击,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网络传销犯罪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很多网络传销交易平台在境外设立,在境外发展代理商,以高收益为诱饵发展客户,或以直销之名进行传销。
5.常以“跨国”、“知名”等外衣虚假宣传
许多网络传销集团常以海外、北上广等公司名义宣传,或将公司包装为“国家级”的平台,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创建网址来对公司业绩、规模等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或以公司准备上市,需进行资金筹募为名来进行原始股销售,从而实现传销。例如IGOFX传销案中,IGOFX控股有限公司,自称2012年成立于新西兰,为进军二元期权市场,放弃原有新西兰监管,将总部搬至瓦努阿图共和国。事实上,这个空壳公司为了快速拿到行骗执照,才选择瓦努阿图,并没有任何可靠的产品和服务,只是披着“跨国公司”的外衣不断发展会员和代理。⑧
三、大数据背景下网络传销犯罪的预警
(一)大数据背景下网络传销犯罪预警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网络传销犯罪预警,不仅要在范围上涵盖所有的网络传销犯罪的基本特征和主要方面,还要兼顾预警主体所确定的项目、涉及领域以及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实现预警活动的公正、客观、有效。根据对预警指标的分析计算能够全面认识特定网络传销犯罪组织的危害性,从而达到全方位监测保护的目的。
2.科学性原则
网络传销犯罪预警需要科学划分、分类规范、层次分明,设置预警指标要科学合理,要能反映出网络传销犯罪预警工作的主要特点和完成程度,通过建立严密的预警机制,构建预警模型结构,规范从事预警工作人员的行为,确定公安机关预警部门的职权。
3.客观性原则
网络传销犯罪预警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大众的预警需要和公安机关传销预警制度、机构、队伍情况,以及网络传销犯罪预警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要确保预警结果能客观公正地展现网络传销犯罪集团的真实情况。
4.可操作性原则
网络传销犯罪的预警在设计和实际操作之间往往会存在一定差距,需要认真分析每个具体指标,使其清晰、规范和完整。预警指标数据要有调查和计算依据,避免过于抽象、繁杂,要与实际操作相结合,使之易于计算,便于计算机操作。
5.实用性原则
网络传销犯罪预警要具有肯定成绩、显示问题和追溯原因的功能,要发挥激励先进创新,鞭策后进赶上,促进对策落实、完善规章制度和提高网络传销犯罪预警的作用。⑨
(二)大数据背景下网络传销犯罪预警的机制
在大数据背景下设置网络传销犯罪的预警机制是一项系统的巨大的工程,其中包括对预警线索的寻找、对警情的检测分析以及处理、决策、统筹等方面信息系统的建立。因此在其建立过程中必须要对XX各部门、相关企业进行充分的调动,实现多方的协调合作。
1.警源寻找:建立专业全面预警指标体系
在构建网络传销犯罪预警机制的过程中必须要将预警指标体系的确定放在首要位置,通过科学、合理的指标可对警情线索进行及时的确认。该体系对网络传销犯罪影响因素的诸多相关指标进行了综合的覆盖,可进行相关因素的全面查找。对网络传销犯罪造成影响的因素如下:其外部因素主要包括人才保障情况、预警效果、评价情况等;内部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专业人员队伍配备、经费投入情况、合作协调情况、预警信息搜集情况等。
表1网络传销犯罪预警指标体系
2.警情研判:建立网络传销犯罪预警监控与评价体系
对预警指标体系在预警机构建构过程中仅具有基础作用,要想实现指标体系应有作用,必须要对其进行全面的监控与评价。这一环节在整体机制构建过程中居于关键地位。通过预警监控与评价体系,可实现对网络传销犯罪相关指标数据的由下而上的收集,从而对其进行定性处置。在对相关信息进行科学分析前提下,应进一步对信息进行反馈。在预警监控与评价体系建立过程中需经过以下具体步骤:首先是对大数据预警监控与评价平台进行建立。在检测、评估体系作用过程中需对大量数据、信息进行借鉴,而相关信息数据的收集是以具体大数据平台为基本依据的。通过大数据平台的建立可实现数据、信息的及时更新,确保信息数据的有效性和动态性。公安机关在预警机制建立过程中必须要对国家、省、市、区(县)4个层级的大数据预警监控与评价平台进行建立,借助平台作用来实现数据的采集、分析、监控、评价及预警。此外还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对各层级平台进行积极的维护。其次需要从各信息源头进行信息采集,并对其进行录入。为进一步确保数据的完整与准确,数据采集应以数据源头单位、个人作为主要收集对象。而这一要求的实现必须依靠公安机关、工商等管理部门以及银行企业的相互配合。最后,应当成立专家组来对大数据预警监控与评价平台之中的数据进行科学的分析与评估。专家队伍在建立过程中应对以下几种不同类型人才进行吸纳:打击网络传销犯罪的权威人士,公安机关、银行、工商局企业代表等。专家队伍必须以实际情况为出发点,建立合理预警模型,不断推进大数据预警功能的实现。
3.警情处置:建立网络传销犯罪预警决策与处置体系
犯罪预警机制的最终目标即为预警决策与处置体系的建立。通过这一体系可对临界阈值进行检测,实现对网络传销犯罪的警情判定,为相关措施的采取提供基础的支持,推动网络预警功能的实现。该体系主要由以下两步共同实现:首先是确定警情是否存在、警情程度的合理临界阈值,这是预警决策与处置体系建立过程中最为关键的环节。通过阈值可对网络传销犯罪的等级程度进行划分,为网络传销犯罪预警指标予以一定权重,并通过数据的实时变化测算出网络传销犯罪预警体系的指标具体得分情况,结合预警临界阈值,即可判断网络传销犯罪有无警情以及警情的严重程度。第二步,对警情进行合理处置。在处置过程中需要专家队伍进行合理分析,依据其严重程度制定相应解决方案,并对具体数据以报告形式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共同分析、研究该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关举措排除警情,有效避免或尽可能减少网络传销犯罪的发生或恶化。通过警情的发展与处理可对网络传销犯罪进行及时遏制,将其消灭于萌芽状态。
(三)大数据背景下网络传销犯罪预警的措施
1.找准突破口,建立网络传销犯罪大数据预警网络
(1)注重培养大数据运用思维
在打击网络传销的实战中,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要注重培养侦查人员的大数据运用思维,大数据侦查以数据精确反映客观世界为前提,对联系的普遍性进行了较好的反应。大数据侦查思维可在唯物辩证法之中获取充分哲学支持,是系统性、联系观、发展观的综合体现。大数据运用思维注重全面性、系统性,规避传统思维单一性的特点,开拓了侦查思路。关联性、穿透性、问题导向性是大数据侦查的本质性优势,通过大数据侦查可对细微线索进行定位,从而对犯罪链进行深入挖掘,实现对犯罪团伙内部组织、交流、层级结构等多方面的合理架构,对犯罪事实进行系统性梳理,从而进一步记性集中部署,推动刑侦工作的开展。近年来,传销犯罪团伙的组织更加严密、专业化分工细密。这些犯罪团伙常常在全国流窜犯罪、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通过大数据思维的利用,侦查人员通过“人、物、案”相互联系,经侦、情报、网警、技侦等多部门相互协调配合,从事前发现到个案相关联,经过多维碰撞及事后指证,实现了从单人一事到人事物关联的完美对接。
未来大数据思维的应用体现在强大数据后台,要更多地赋能地方经侦队伍;通过类罪模型的迭代优化使情报越来越智能化,大数据预测功能也能洞悉传销犯罪的发展趋势,服务地方经济建设。
(2)注重大数据人才培养及技术支持
大数据人才是主要从事大数据的收集、整合、管理、分析等技术研发,并创新地将大数据技术运用到各个领域的新型人才。他们需要熟练掌握大数据工程技术、物联网工程技术以及云计算工程技术等相关技能。通俗说大数据人才应具备从海量数据中获取信息的能力。具体流程为根据工作的任务要求,综合利用有关知识、技术,通过设置的方法和模型在海量数据中分析、研判数据间的关系,并通过数据碰撞获取可用信息,最终形成报告,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问题提供决策依据。此外,大数据人才还需具备优良的集体荣誉感和团队合作精神,大数据人才,多数从事着幕后的工作且需要与他人合作才能达到既定目标。因此,在大数据技术专业体制建设和人才培养计划的设计上,应当注重灵活变通,允许尝试不同的途径,要善于发现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根据大数据人才的不同专业背景,定制富有个性化的培养方案。大数据具有很强的时代性也有较为强烈的社会需求,因此,大数据人才同样离不开实践的运用和社会的支持。
(3)注重加强大数据资源共享推进
大数据种类包括:民航铁路、物流货运、社保基金、工商税务、银行业金融机构、水电燃气、人员信息、通信服务、保险理赔、土地保险车辆、各种黑名单等等,涉及社会各行各业基本涵盖了群众生活的全部方面,为侦查的挖掘提供了有了保障,以资金查空为例利用银行的交易数据接口,基本实现了资金交易数据源的全覆盖如此巨大的数据量与全面的数据种类,使得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能根据需求量最大限度的调用数据,挖掘其中的关联性,生成涉案线索,体现了大数据用用带来的便利性和价值特征。
2.情报先行,加强大数据网络传销虚拟特情建设
(1)坚持情报落地,主动纳管,构筑“情报防线”
要组织相关警力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梳理传销犯罪的历程,紧盯传销犯罪重点人员,全面落实情报收集、阵地控制、检查监督等措施。通过大数据系统强化对人员的二次过滤,对线索的二次研判,确保“人可寻迹”“事可寻踪”。确保每一条线索的落地的可能性并能及时准确的推送到一线民警处进行准确处置。特别是在传销案件高发、已引起群体性事件风险问题的区域内,必须重点锁定传销犯罪群体进行情报研判,对区域内设及传销犯罪的投资人群体进行细致排查。对涉及区域内户籍居民录入重点人员动态管控系统进行管控,落实管控手段,同时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协调其他区域经侦部门对其他区域的重点人员开展落地稳控。
(2)强化重点人员落地稳控工作
传销犯罪涉及人员众多、区域分布广,且具有反复犯罪的特性。因此对涉及传销集团的未构成犯罪的或已构成犯罪刑满释放的人员,公安机关要利用大数据技术加大力度进行稳控,通过与街道、社区的紧密配合,共同进行管理,将其人身行为和日常生活形成轨迹,进行分析研判,确保其不会重操旧业,从事传销犯罪活动。实现重点人员稳控的目标,无论是信息搜集、数据研判还是落地稳控,关键是做“人”的工作。
3.提前谋划,管好网络传销敏感节点、重点人员
(1)建立纳管人员背景资料档案及工作日志
建立传销跟踪平台,传销平台全项纳管网络传销犯罪重点人员背景资料轨迹档案及工作日志。利用大数据技术,将网络传销犯罪重点人员的信息资料、行动轨迹及与其接触密切的关系人的信息资料、行动轨迹分类整合,建立档案,按照高危风险等级标注为红、黄、蓝、绿,为情报研判部门和管控账户责任单位提供依据。有关部门也要形成工作日志,注重发现日常工作中存在的线索,并记录在大数据库中,定时进行风险排查,以小见大,防范于未然。
(2)根据实际情况对案件评定风险等级
利用大数据技术,强化分析研判评估重点企业风险等级,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各类现金贷款平台、众筹类网络平台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要素类交易平台等金融企业开展拉网式、地毯式的排查整治工作。根据排查情况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根据企业所属行业性质,按照A类、B类、C类、D类依次对应“安全”“关注”“风险”“危险”4个等级标准进行分类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建档关注“影子公司”,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相关企业进行实时监控,确保企业安全可控。
4.坚守底线,营造网络传销严管严防严控氛围
(1)将类金融风险企业纳入派出所基础防控工作
严防严控传销犯罪,需要依托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社区警务应用APP”等信息化手段,将金融风险企业和重点人员纳入派出所基础防控工作。由社区民警到企业采集基础信息,并不定期上门检查、核实,录入大数据信息数据库,属地派出所及县、市级经侦部门可从数据库查看信息,经侦支队根据风险企业、人员名单,检查情况,公安内部及社会外部数据资源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深度研判和企业画像,提出分类处置意见,达到刑事标准的指令县级公安局打击,未达到刑事标准的发送预警提示函。对重点写字楼开展联合整治工作,通过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方面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挤压和驱赶风险企业,压实物业管理责任。不定期举行专题分析会议,汇总各方情况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综合分析,形成预警性研判报告供本单位领导及上级公安机关参考,通过大数据数据库形成由市级经侦部门或经侦支队到县级经侦部门到派出所三位一体的模式进行管理,对存在犯罪风险,而未达到刑事标准的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清理整治和驱赶。
(2)开展集约化、合成化打击工作
对于大要案,利用大数据系统,通过多警种同步上案,多侦联动、多轨联控,深化三级联动和一体化打击,案件定性,后台数据,资金流向,组织架构,实行支队统一派单到县级经侦部门接力,由上到下,精确打击;或由基层经侦部门利用大数据系统发布案件信息,请求多警种、多部门联合行动,发起传销案件“集群战役”,同时对某一传销组织成员进行抓捕,确保将其一网打尽。
四、当前网络传销犯罪的侦查难点及惩治对策
(一)当前网络传销犯罪案件的侦查难点
1.案件管辖存有争议
在网络传销犯罪之中,领导组织者、参与者、服务器、网站维护设备往往分散在不同区域,因此在相关案件侦破过程中存在管辖领域的问题,难以进行协调打击。且大量网络传销案件属于跨境作案,在进行管辖领域划分过程中面临更大的难题。且不同国家在法律体系、司法制度、警察管理模式等方面存在实际差异,加之国际政治因素的影响,国家刑事司法难以有效展开,管辖难度较大。⑩
2.前期发现、管控难
互联网为网络传销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相关人员借助网站来进行人员组织和管理,参与人员依据密码登陆,加大了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监察的难度。目前全国工商系统对网络传销监测的机构只有2家,监测力量大大不足。
3.传统侦查手段单一
网络传销犯罪涉案人员分布较广,且以网络平台交易为主,线索来源较为单一,主要依赖群众报案、举报,侦查手段主要以传统侦查手段为主,对于跨区域、跨国的犯罪难以开展调查,基层经侦部门串并案及调取证据困难,犯罪行为难以发现,导致案件的侦查受阻。
4.证据收集、固定难
一是网络传销人员主要借助互联网来进行相关操作,其操作记录在其网站之中均保留。但在网站建立过程中,传销组织者往往会对境外服务器进行租用,用户在登陆过程中需要密码,网站本身具有较高的保密性。一旦被查处,网站会迅速关闭,侦查人员便无法固定证据。
二是工商等执法部门无法对网站及其会员的真实身份进行及时的查证,无法对网络传销活动的实际状况进行有效把握。
三,网络传销的参与人员分布地区较广,在进行查证过程中需要不同地区进行协调合作,这使调查难度大大提高。
四是网络传销人员一般在QQ、微信、微博、陌陌、短信等平台上活动,一些执法人员对固定电子证据的能力不到位。11
(二)大数据背景下网络传销犯罪的惩治对策
1.抓紧构建、完善全国经济犯罪侦查大数据共享平台
全国经济犯罪大数据侦查共享平台是将与全国经济犯罪有关的信息、情报、案件等线索进行整合规范,实现统一管理,分工收集、共同享用,最重要的是利用大数据技术结合云计算技术,对海量的信息进行筛选,提高了办案效率,使信息得到充分利用。该平台融入人口、逃犯、机动车等信息查询系统,金融机构、工商、税务部门等信息查询系统等,将全国经侦部门的信息进行整合,逐步实现全国联网,资源共享,大数据分析,为经侦民警收集证据提供了海量的数据信息,大大减轻了基层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的收集证据线索的困难度及局限性。为基层经侦部门可以发起的全省乃至全国的打击传销犯罪的集群性战役,对传销组织进行彻底、有效的打击。
2.提前介入,做好网络传销犯罪前端排查、源头化解
(1)成立打防传销犯罪工作专班
成立传销犯罪风险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含宣传部、政法委、信访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财政局、人力资源局、金融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地税局、国税局、各街道办。建立打防传销犯罪研判指挥中心,设立席位指令化运行和联席会议制,建立防范、遇见、打击、处置一体化平台。通过大数据进行资源共享、分析研判,建立传销犯罪风险预警作战信息化平台。并将风险整治工作小组、犯罪研判指挥中心的指令传输进入大数据处理系统,让大数据“学会”处置案件,在今后的案件中,通过大数据系统提出相应方案作为参考,提高处置速度。
(2)做好传销风险隐患排查化解工作
可将信访维稳工作专班设在公安机关,优势调动职能部门,与属地街道的主观能动性相结合,在隐患排查化解方面做到紧密联动,协同处置。在日常防范中,公安机关运用大数据系统加强滚动排查,保持高度敏感,杜绝风险隐患;全面地无死角地梳理旧案、要案,最大限度将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加强核查稳控,做好属地稳控工作当发生因传销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时,公安机关及相关单位可利用大数据技术将平时收集的数据信息进行整理分类,提取有用的数据信息,有的放矢地对投资人进行法律、政策宣讲,实现全覆盖,掌握上访群体组织架构,对策划煽动带头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3.熟悉、研判案件信息,拓展网络传销犯罪侦查手段
(1)根据网络信息的来源确定侦查范围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各种网络信息源源不断的展现在我们的面前,而在网络传销犯罪数量剧增的今天,通过获取网络信息来确定侦查范围则十分有效,网络信息的主要来源有:一是各式各样的网络社交平台,如微信、QQ等,网络传销的组织者便多是利用此类网络社交平台与投资者联系洽谈,并逐步将其发展为下线;二是自媒体的兴起,各大公司的自媒体都在如火如荼的运营,很多都已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很多传销集团借助自媒体的力量进行宣传,提高知名度,扩大影响力;三是网站平台,许多传销集团都会建立自己的网站平台,进行宣传包装,从而迷惑投资者。但这些网络信息来源纷繁复杂,利用常规技术难以对其进行整理、分类、鉴别。此时,利用大数据技术,通过云计算、并行处理技术库、分布式数据库将工作分配给数十、数百甚至数千的计算机,从而迅速锁定侦查目标,确定侦查范围。
(2)根据对信息分析、研判确定侦查范围
违法犯罪人员的出行轨迹信息、通信信息、资金流数据、物流数据都能客观地反映违法犯罪的全过程,从这些数据中提取能够证明违法犯罪事实真相的的证据比口供具有更多的客观性从而避免口供的主观性成为定罪的主要依据。另一方面,传销犯罪组织人员往往具有反复性,常常是由其他传销组织分化而来,或是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人员与人员之间、案件与案件之间都具有一定的关联,利用大数据技术,可将所有被记录在案的传销犯罪的案件、线索、涉案人员信息进行分析串联,确定案件的侦查范围,使得公安机关对传销的侦查和打击能够实时、持续的进行。
4.灵活运用,利用大数据技术收集网络传销犯罪证据
公安机关应加强与金融机构或特约合作商户的合作战略部署。在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上,一些科技公司往往走在前列,公安机关可通过与第三方特约合作商户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构建“公安云计算中心”,研发公安大数据情报网,同时要求合作商户提供相关数据作为案件的电子证据,使得案件有据可依,将企业的技术力量与国家安全建设相结合,用大数据的力量,助力全社会的安全稳定。大数据云端可以储存海量的数据资料,且方便分类整理,公安机关也可通过大数据技术对电子证据进行封存或直接进行网络在线提取相关电子数据,又或要求相关企业在日常的工作中便将账目和相关信息备份至云端,防止网络传销组织者提前销毁有关电子证据的情况发生,对公安机关取证造成了很大的阻碍。例如济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通过警企携手的合作方式,逐步完善济南金融支付领域的漏洞,与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构建盗刷、电信诈骗、黑卡和第三方支付恶意拒付诈骗黑名单库。
5.完善体系,延伸大数据处置模式
(1)构建传销犯罪风险隐患排查体系,采取“筛网式”战法全面排查
在大数据背景下,构建传销犯罪风险隐患排查体系可以体现在下列两方面,一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建立纵横结合的立体动态排查工作模式。金融办、市场监督管理委落实行业监督责任,完善行业的监管制度,负责本领域横向到边的传销犯罪风险隐患排查。各街道办、派出所充分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将传销犯罪风险隐患排查与网络化管理模式相结合,做好辖区内可能进行传销的企业的信息采集、矛盾纠纷信息收集工作,开展纵向到底金融风险隐患排查。将横向、纵向两方面的数据录入进大数据库,筛除其中相同的证据线索,留下不同的风险隐患,扩充数据库信息,确保全面到位;二是不定期进行统一专项行动,由街道牵头街道办、市场监督局、公安分局、各税务局等部门组建现场检查小组,聘请会计、金融、法律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工作人员协助参与,全面开展传销犯罪风险隐患排查行动。后将行动结果录入大数据库,并通过大数据技术,对行动结果进行分析,让大数据对排查行动提出相关改进建议供检查小组参考。
(2)稳步打击推进处置传销经济案件,运用“治疗式”战法稳步推进
“治疗式”战法指的是对于出现资金链断裂,经营陷入困境的涉案公司,一旦网络投资平台关闭,公司关门,会引发更大范围内的投资人恐慌情绪,造成短时间内较大规模投资人到公司所在地进行聚集和维权,给公安机关、XX信访维稳部门带来巨大压力。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可运用治疗式战法办理传销案件,而不再简单采取端窝式执法,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分析,综合评估案件办理、维稳处置等因素,在案件办理的同时,对一些可控的涉案公司维持其实业经营,但停止公司的相关业务,利用大数据库封锁证据,确保涉案证据不遗漏丢失,促其协助追回涉案款项,实现案件办理和维护稳定同步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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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见中国工商报.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N].2018-01-12.
[6]参见中国直协,中共反传网.2017年度重大传销案件盘点[J/OL].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zMzEzNjAzMw==&mid=2650265512&idx=1&sn=c062295c9a304fb3240126194381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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