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儿童教育缺失问题的研究

  摘要

在现如今的社会中,残疾人的社会地位相对来说比较低下,而且,残疾人也是一个社会边缘群体。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还是有一部分人对残疾人的态度相对恶劣,对他们有一种歧视的心理。残疾儿童作为这个社会边缘群体中更为弱势的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可能会有更多的困难。残疾儿童由于自身的缺陷,无法达到和正常人一样自主生活能力的高度,生活等方面都比较困难,所以残疾儿童应该通过教育来改变现状。残疾儿童能否接受高质量的教育,是他们今后走进和融入社会的关键因素之一。我国残疾儿童教育缺失问题到目前还是没有得到全面的解决。残疾儿童教育缺失,主要是没有完善的立法保护,从而不能让每一个残疾儿童都得到接受教育的保障,而且对残疾儿童教育事业的资金投入不够,特殊学校及相应教师的数量过少等因素都阻碍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残疾儿童;教育缺失;立法保护;资金保障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及目的

从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就对特殊教育作了相关规定,让心理和生理有缺陷的人也能够享受教育。这个规定,让特殊教育在教育事业上的重要地位得以确定。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在改革开放以来也随着政策的发展和完善而不断提高,各种特殊教育政策的提出和完善,说明国家看重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也突出了残疾儿童教育问题的重要性,它是一个不容我们忽视的问题。

虽然我国重视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但是,由于学校建设和对特殊教育的投入经费不足等因素的存在,残疾儿童教育缺失现象仍然屡见不鲜,他们无法享有自己的受教育权。所以,这应该是值得我们去深思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该去调查研究造成残疾儿童教育缺失的原因有哪些,以及我们面对残疾儿童教育缺失问题,应该如何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建议,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

受教育权是残疾人人权中的一个部分,接受教育是他们融入社会生活实现自己人生价值的重要条件。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不仅仅是我们面临的一个实际的社会问题,它同时也涉及到了残疾儿童的权利保障。为了让这个弱势群体中更为弱势的残疾儿童适应社会,独立生活,就应该让他们走进学校,接受教育,在学校里学习知识,汲取营养,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增强独立生活能力。这在一方面可以减轻残疾儿童家庭的负担,也减少了XX的财政负担,对于社会的发展进步具有促进作用。

  (二)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

本文主要通过对残疾儿童教育方面的问题进行资料的查阅和整理,归纳总结出了残疾儿童和特殊教育等概念,并找出我国残疾儿童教育现状和教育缺失的原因,在根据国外已有的一些政策措施,找出我国解决残疾儿童教育缺失问题的对策。

2.比较研究法

本文通过我国当前的残疾儿童教育政策状况同X,日本等国家的特殊教育政策作对比,找出我国与发达国家政策的不同之处,借鉴国外的优秀合理的措施,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总结出解决我国残疾儿童教育缺失问题的措施。

  (三)相关概念的界定

1.残疾儿童

残疾儿童的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界定。广义上的残疾儿童是指与正常儿童在各方面有显著差异的各类儿童[1]。它包括发展水平过高或者过低的儿童,或者有轻微犯罪及犯罪倾向的儿童。狭义上的界定就是指那些身心发展有各种缺陷的儿童。我国对残疾儿童定义为生理或心理和正常儿童不同,缺少学习和适应社会能力的儿童。这些儿童由于语言、行为等方面的缺陷,使得他们无法学习和生活,接受事物的能了也相对比较差。

2.残疾儿童教育的界定

残疾儿童教育是为了满足残疾儿童接受特殊教育的需要,让他们获得生活技能、学习各种知识,专门针对他们生理、心理上的特殊点,而实施的一种教育。残疾儿童教育就是根据其身心特征以及教育需要,发挥他们的最大潜能,让他们增长和获得知识技能,增强适应能力的一种教育[2]。其实可以说,给残疾儿童提供的教育就是残疾儿童教育。在残疾儿童生长发育过程中采取的一些康复措施,也可以称为残疾儿童教育。残疾儿童教育在工作方法上与医生比较接近,因为它是采用教育形式在教育系统中对儿童进行康复训练,实际上是采用医疗诊断与提供处方的方法。残疾儿童教育以全面开发儿童潜能为目的,从心里因素的开发与辅导方面,结合社会因素对儿童的影响,对残疾儿童进行科学教育。残疾儿童教育的对象在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展,更多的具有特殊需要的儿童也被包含在残疾儿童的教育之中,我国根据这些儿童的特殊情况,对他们实行有针对性的特殊化教育。

  二、残疾儿童教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由于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等发面落后于发达国家,所以,残疾儿童的教育事业发展由于这些因素导致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就残疾儿童基础教育而言,经过长期的探索与实践,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体系已基本具备[3]。虽然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中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重视,但是仍然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缺少完善的立法保护

1.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

我国特殊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了重大的突破和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规中就涉及到了残疾儿童教育的问题。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残疾儿童教育的实施,但是,我国却缺少一部核心的特殊教育法。我国目前的相关法规都比较零散,尚未形成一个有针对性的法律体系,而且现有法律中的规定都是为了体现教育公平原则而附加在法律条文中的。许多都是倡导性的法律条文,但是保障特殊儿童受教育权利则需要具体和细化的条文[4]。

在我国的现行法规中,缺少详细的、具有更强操作性的法规,而且在没有相应的立法保障的情况下,会导致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或领导对特殊教育重视程度远远不够,从而不利于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2.存在立法上的空白点

残疾儿童特殊教育法律在一些条文规定上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和缺陷。例如,在《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对残疾儿童免学作了规定,在这项规定中,“免学”就是经过法律规定的“依法免学”,也就是说,这些儿童在免学之后所接受的康复训练、教育安置等各项需求都不会受到保障和法律的保护。即使之后也颁布了相关的教育条例,但是其中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描述,没有具体的实施准则,这使得残疾儿童这类特殊教育群体被排除在关照的范围之外,针对他们制定的教育法规很难继续执行下去。此外,也很少涉及到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问题,使得更多的特殊教育问题无法得到真正的解决。

3.特殊教育法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涉及到残疾儿童群体特征的描述性语言不够统一,许多地方容易引起误会。如果国家法律中没有统一使用这些用语,就不利于对残疾儿童的分类,更谈不上保障他们的权利。我国虽然颁布了促进特殊教育发展的政策,但大多数是以文本形式表现出来的狭义政策,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不利于法律的实施[5]。

  (二)缺乏资金保障

我国对残疾儿童教育资金的投入远远少于国外的投入,多数特殊教育学校缺少配备的教学设施,甚至都没有基本的教学资料。特殊教育由于其特殊性,则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才能配备基本的教育教学工具,提供相应的特殊教育环境。我国由于资金投入少,而且各个地区经济差异比较大,造成各地区资金投入分配不均,东西部差异和城乡差异显著,难以满足残疾儿童的就学需求。

1.特殊教育经费来源单一、投入不足

我国残疾儿童数量较多,则需要更多的教育设备及优质环境来满足他们的就学需求,虽然我国特殊教育资金的投入比在增加,但是面对当前的情况仍然显得微不足道,资金匮乏严重制约了残疾儿童教育事业的发展。另外,我国特殊教育经费的投入渠道主要是XX拨款,导致资金来源比较单一,也没有广大社会力量的参与,不利于残疾儿童教育事业的发展。

2.经费投入存在地区差异

由于我国各个地区之间的发展存在差距,导致我国经费投入在地区之间存在比较大的悬殊,这种资金投入的不足,减缓了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步伐。在我国东部沿海的经济发达地区,特殊教育经费由于财政收入偏高而投入较高,而在偏远落后地区,特殊教育学校由于缺少经费的支持而难以支撑下去,造成了地区之间无法均衡发展的局面。此外,我国教育经费多投入在人口密集的城市地区,城市的先进特教设备及资源同农村学校少、教学资源匮乏形成了鲜明对比,农村地区经济落后,教学条件差、水平不高、没有完善的设施设备营造良好的特殊教育环境,都是阻碍特殊教育发展的不利因素。

3.特殊教育经费管理不到位

目前,我国的特殊教育经费缺少专人管理,尤其是基层特殊教育经费的管理不到位。地方XX没有足够的意识认识和看重特殊教育,且缺少有效的监督,使教育经费管理不到位,特殊儿童无法使用特殊教育经费,缺乏管理的教育经费就不能发挥其作用。

  (三)特殊学校建设相对较少

特殊学校是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基础设施,我国在经济发展中逐步加大对特殊学校建设的投入力度,但仍然受地区等因素的影响,使得特殊学校在地区分布上存在明显的差异,通常在经济发达地区,特殊学校的数量高于经济落后地区,而且,由于经济条件的影响,偏远地区的办学条件也落后于经济发达地区,从而加剧落后地区教育资源匮乏的矛盾。

1.特殊学校地区分布差异明显

特殊教育学校在地区和城乡之间分布及发展不均,比如以江苏为代表的东部地区特殊学校相对较多,发展也比较迅速,特殊学校基本在百所以上。我国殊教育资源区域分布不均,特殊儿童由于地区差异,不能享受相应的教育资源,不仅造成资源的浪费,也无法满足残疾儿童收教育需求。特殊教育学校城乡分布差异明显,2013年城市拥有的特殊学校达942所,占全国特教学校的49%;县镇达872所,占全国特教学校的45%;而农村却只有119所农村,只占全国特教学校的6%[6]。城乡之间特教学校分布差距明显,农村许多残疾儿童只能随班就读,没有条件接受特殊教育,从而失去更好的发展机会。

2.特殊学校办学条件差距大

随着我国各级XX都重视和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但是不同地区间的特殊学校办学条件仍然能存在较大的差距。2010年《中国教育统计年鉴》相关数据的分析,中西部省如甘肃、青海、云南、内蒙古和湖北等省的一些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筑仍然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危房面积[7]。这说明许多偏远地区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设施和教学环境都需要改善和提高。另外,省市级特殊学校配备有比较先进的教室、微机室、图书室等辅助教学设备,条件优于中西部地区的特殊教育学校,导致偏远落后地区的残疾儿童不能公平地享有教育资源。

  (四)师资力量较弱

教师是残疾儿童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师资队伍的培养是推动残疾儿童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建国之前,洪仁轩就提出了对特殊教育老师的培养,要兴办盲聋哑学校,让残疾人也可以接受教育,学会独立生存的能力,这样就不至于以后成为对社会无用的废人。发展到今天,我国的特教师资尚不能满足我国残疾儿童教育缺失的现状。

1.教师质量有待提高

X特殊儿童教育协会在20世纪90年代就提出要想成为特殊教育教师最基本的资格条件就是特殊教育专业的本科毕业,否则无法进入这一领域任教[6]。与X相比,我国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学历要求就比较低,教师的学历集中在本科和大专,而且准入门槛不高,只需要取得资格证就可以从事特教工作,取得的资格证也不需要更新和升级。以新疆为例,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认证中,取得普通教师资格证教师所占比例为80.7%,取得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的教师所占比例为3.2%,而两种资格证都有的教师占比为0.6%,还有15.5%的教师两种资格证都没有[8]。学历高的教师所接受的培训比例更高,这样很容易形成两端分化,学历低接受培训就比较少,教师不能通过接受培训和汲取新知识来提高自身素质,很难满足教学需要,去教授残疾儿童适应社会变化的能力。

从特殊教师的来源来看,我国多数特殊教师并非来自于特教专业,而是普通的师范专业。这些教师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学习,对残疾儿童的心理、生理等方面特征不够了解,没有他们的特殊经历,在授课过程中会存在一些障碍,难以找到有效的方法同残疾儿童沟通交流,向他们传授知识。

2.师生比例不均,教师稳定性弱

我国当前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进度超过特殊教育教师的发展速度。与日本2003年盲学校、聋学校、智能障碍养护学校三类特殊学校的生师比分别为1.14:1,1.37:1,1.62:1的情况相比[9],2013年我国特殊教育学校的师生比为1:8,平均一个教师就要教授8个儿童,这种一对多的情况很难满足残疾儿童身心缺陷需要更多照顾的需求,一个教师所承担的工作量大,就不能充分了解每个儿童的特性,发掘他们独特的潜能,这说明我国特殊教育教师的比例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除了师生比例不均衡之外,特殊教师的稳定性也不是很强。每年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变动较大,根据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特殊教育学校调出或自然减员的教师比例达到了5.50%[7],特殊教师会因为诸如待遇、观念等因素而放弃从事特殊教育工作,转为从事其他行业,这说明特殊教育工作缺乏吸引力,让请求调出的特教教师没有继续从事特殊教育事业的兴趣和动力,从而影响了特殊教育教师队伍的稳定性。所以,特教师资力量成为了影响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

  三、解决残疾儿童教育缺失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法律建设,完善立法保护

1.制定系统性专门法律

我国特殊教育活动的实施,需要一部独立的特殊教育法来规范,而且应当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由于我国对于残疾儿童教育的法规不具有系统性,则更需要专门的法规来规范特殊教育活动。要在法律条文中明确每个人的义务和权利,使每个残疾儿童基本受教育权得到保障。法律应该保护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残疾儿童的权利,比如以恐吓、威胁等方式让残疾儿童参与损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动。

2.明确特殊教育法立法原则

在特殊教育法制定过程中,应当本着公正、平等、适当三大精神来进行[10]。我国为了实现人的发展平等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就应该重视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我们要坚持和明确平等的立法原则,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让每个残疾儿童都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特殊教育法应该以解决残疾儿童教育缺失问题,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为原则,在正确立法原则,以正确立法原则指引,让残疾儿童可以得到更好的特殊教育法的保护,从而实现社会公平。

3.增强特殊教育法律可操作性

特殊教育法要制定相关配套的实施细则,明确特殊教育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措施。对法律中涉及到的残疾儿童教育对象等用语做一个统一的规定,避免因为用语不同而引起不必要的争议以及为法律的实施形成障碍。

同时,立法中应当对特殊教育的具体实施部门、监督机关、财政投入主体等实际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对不能履行职责的部门或个人的处罚方式和手段等进行明确规定[11]。

另外,在法律中还要明确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立标准、教育经费的人均使用标准等方面的事项,还要明确规定对于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部门或个人的处罚方式;建立健全残疾儿童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基础设施设备以及教学的监督,建立完善的教育督导体制[12],减少特殊教育法在实施过程中的阻力,达到增强实际操作性的目的。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1.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由国家XX部门号召社会慈善团体捐助,中央财政拨款与个人捐款相结合,采用多元化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根据特殊教育儿童不同的类别分别建立相应的教育标准,并制定合适的教育经费标准。我国XX应该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入慈善事业发展中,在增加了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渠道的同时,也能帮助减轻XX财政支出的压力。

同时,国家也不能忽视个人的力量,XX组织或者慈善机构,可以通过举办募捐活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捐款,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来为残疾儿童的教育事业做出贡献。通过这种国家、社会和个人相结合的资金投入模式,来增加特殊教育经费,推动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2.建立均衡投入机制,缩小地区差异

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因素而导致经费投入上的差距明显,偏远落后地区特殊教育经费却投入极少甚至没有投入。所以,国家就应该适当增加财政对偏远地区教育经费的投入力度,均衡东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的发展。

特殊教育经费不仅仅是要解决残疾儿童受教育的问题,也关系到特殊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均衡经费投入,一方面可以提高特教教师的工资,均衡不同地区教师待遇差距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能增加特殊教育岗位的吸引力,起到一种激励作用。建立和完善经费投入机制是我国特殊教育长足发展的关键一步,缩小地区差异是残疾儿童平等享有受教育权的重要体现。在解决残疾儿童教育问题中,我们不能忽视这种地区差异所带来的影响,而应该通过机制的建立以及有效实施来缩小差距,逐步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

3.加强特殊教育经费监督管理

第一,要加快制定特殊教育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从而起到规范约束地方XX行为的作用,以增强他们对特殊教育的重视程度。安排专门特定的人员管理教育经费,对教育经费的支出、去向等细节详细登记,以备日后查验。要明确特殊教育经费的资助对象是残疾儿童少年本身,而不是学校[13],要让特殊教育经费真正落实到每一个残疾儿童身上。

第二,端正相关管理人员的思想态度,坚决杜绝挪用特殊教育经费等违规违纪行为,明确每一个经费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要依据法律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坚决杜绝不良现象的产生和发展,要严格落实特殊教育经费专款专用。

第三,要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加强对特殊教育经费的监管,同时,要引导和鼓励群众监督对特殊教育经费管理的行为,积极举报违法乱纪行为。

  (三)加强学校建设,满足就学需要

1.增加特殊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残疾儿童就学需要特殊学校作为基本的教育环境,但是,我国当前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不足,难以满足残疾儿童的就学需要,而且,我国特殊教育学校提供的教学环境,尤其是偏远地区基础的教学设施设备,辅助教学设备相当匮乏,办学条件太差。根据目前的这种情况,国家要加大对偏远地区特殊学校建设的力度,为学校投入基本的教学设施设备,为他们提供更加优质的学习环境。还要针对一些离学校较远,上学不方便需要寄宿的学生,适当增加学生宿舍等辅助教学设施,为残疾儿童带来生活上的便利。此外,为了开阔残疾儿童的眼界,应该提供各类书籍和现代化技术设备供学生阅读和使用,以便他们以后能更好地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

2.建立完善随班就读体系

特殊学校的建设还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因此在普通学校开展随班就读非常有必要,但是我国的随班就读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应当基于我国普通学校缺少教育教学设施的情况,增加普通学校里的无障碍设备,以方便残疾儿童正常就学。例如,为学校设计无障碍楼梯,建设残疾人厕所,配备听力辅助性设备等[6]。另外,我国当前有许多普通学校残疾儿童相对集中、数量较多,针对这种情况,可以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并配备康复设备和专业的特教老师,将学校里的残疾儿童集中起来进行康复训练及教学,根据每个残疾儿童的具体情况提供个别化的教育。

  (四)师资队伍建设

1.建立并完善特殊教育教师培养体系

我国应该通过多种渠道来扩大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国家XX应当支持本科学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来培养专业的特殊教育师资队伍;除此之外,可以通过开办特殊教育培训班的形式,为更多愿意从事特殊教育事业的人提供机会;XX应当制定政策,鼓励应届高中生报考特殊教育专业,经过专业学习之后可以直接从事特殊教育工作[8]。培养特殊教育教师,还有重要的一点是注重教学实践能力的培养,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会出现许多在专业知识学习中不会预见的突发情况,所以还要让特殊教育专业学生多参加教学实践活动,以保证培养出高质量的特殊教育师资队伍。

2.实行独立的特殊教育教师编制

我国目前面临着特殊教育人才少,教师编制少的问题,所以相关部门要尽快落实特殊教育教师的编制问题,而且要对其实行独立的编制以区别于普通教师编制,这样做至少可以为特殊教育留住人才,也能让更多的对特殊教育事业感兴趣的人加入到特殊教育教师队伍之中。

特殊教育事业还要特别关注特殊教育教师的发展,他们为残疾儿童教育工作付出了自己的努力,也希望得到认可,财政部门要提高特教老师的薪资水平;还要适当提高特教教师的职称标准,并且与其工资待遇挂钩,对特教教师的晋级与评优方面优先照顾[14]。为了增强老师们在特殊教育工作领域的归属感和荣誉感,有关组织和部门可以举办一些交流会或培训会,让特教老师相互交流经验,增长知识,能在一个轻松舒适的环境中从事教学工作。

  结论

解决残疾儿童教育缺失的问题,是为了增强残疾儿童适应社会的能力,在社会中找到归属感。归属于社会中的残疾人,既享受了权利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残疾人可以在这个过程中找到自身的价值,最终也会成为促进社会发展的推动力之一。每个残疾儿童都有其特殊性,在对残疾儿童教育的过程中,应当根据他们各自的特殊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特殊教育计划,让他们能在学校里学习到一技之长,不会因为自身缺陷而丧失社会生活能力。

我国特殊教育在各级XX的重视与支持下,以及在各级主管部门、社会保障机构、学者专家、民间机构、家长团体与教育人员的通力合作下,已逐渐发展与时俱进[15]。对于现在还存在的问题,我们积极应对,找出解决措施,对于未来残疾儿童教育事业的发展,实现教育公平,我们也有美好的展望。

  参考文献

[1]马志强.全纳教育在英国和X的研究历程和现状研究[J].成人高教学刊,2007(01)

[2]王宇.残疾儿童教育之中美比较[D].西北师范大学,2009

[3]刘全礼,毛伟.中国的基础特殊教育[J].教师博览,2007,(12):39-41

[4]佘雅蓉.对中国残疾儿童受教育现状的若干思考和建议[J].中国校外教育,2011(11):7

[5]李佳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特殊教育政策的变迁与发展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2

[6]谢春玲.我国残疾儿童义务保障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5

[7]彭霞光.中国特殊教育发展现状研究[J].中国特殊教育.2013(11)

[8]马燕燕.新疆特殊教育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调查研究[D].新疆师范大学.2015

[9]王康.日本的特殊教育及其对中国的启示[D].延边大学,2011

[10]李莎.残疾儿童特殊教育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大学,2012

[11]李继刚.X特殊教育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J].南京特教学院学报,2008(01)

[12]张翼杰.论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J].残疾人研究,2012,(04):17-18

[13]谢敬仁,钱丽霞等.国外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及其对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启示[J],中国特殊教育,2009(06)

[14]尹海洁,庞文.我国特殊教育师资的发展瓶颈与对策[J].中国特殊教育,2010(03)

[15]何侃.残疾儿童教育现状与展望[J].残疾人研究,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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