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代笔的公益性讨论

严格意义上的代笔并不包括职务性写作,例 如翻译,文书制作 等。这些形式的代笔通常 不会产生著作权纠纷 ,而且 也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不过,任何形式的代笔都反映了一种新型社会关系的形成,它是在写作者和署名作者之间发生的一种地位交换,而社会上

严格意义上的代笔并不包括职务性写作,例如翻译,文书制作等。这些形式的代笔通常不会产生著作权纠纷,而且也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过,任何形式的代笔都反映了一种新型社会关系的形成,它是在写作者和署名作者之间发生的一种地位交换,而社会上对代笔作品的潜在需求促成了这种交换。在代笔最常见也是最有争议的文学作品领域, 这种社会关系已经逐渐发展为写作的垄断,并进而在文化领域产生阶层的等级和分化。尽管代笔形式多样, 但从写作者和署名作者的关系来看,基本上可分为两种:寻租写作地位的代笔与出售写作技能的代笔。

(一)写作地位的寻租:

虚构性代笔的合法性分析写作地位的寻租表现为雇佣代笔写作并在作品上署名的作者通常在写作领域具有较高的地位或名气,他们或是通过自身的努力,或是得益于外界的扶助,在文学艺术或是专业领域的写作上取得巨大的成就或是获得一定的身份。他们通过寻找代笔的形式,仅依靠个人的写作地位和名气,而将写作交由他人完成,并获得作品出版后的美誉。此处所指的写作地位的寻租,一般表现为署名作者比写作者具有更高的写作技能与写作地位。

代笔者受雇于知名作家或在某些情况下受雇于出版商即是这种关系的体现。在此形式下,代笔者大多从事的是虚构性的代笔。其中,以侦探类、神秘性以及童话类、情感类小说为主。出版商对此类书籍的偏好,主要是出于增加出版数量的考虑。而知名作家雇佣代笔, 则是出于利益和名誉的考虑。X动画作家Tom Clancy 在2000 年以后的许多著作的封面上都有两个名字,Tom Clancy 的署名字号大些,其他作者的名字则用小号字印刷。而著名小说家安德鲁丝甚至雇佣代笔者,让其在她去世后以其名义继续类似风格的写作。[1](P1223-1226)法国著名作家大仲马一生写了几百部小说,其中请人代写的占绝大部分。也有一些是花钱买来别人写了个开头的半成品,或是提纲、框架、构思,再自己或是“组团”完成的。这种代笔行为被同代人戏称为“小说厂厂长”。

写作地位的寻租影响了社会公众对文化产品的消费。文化作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与其他商品有明显不同,但也具有类似性。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作品作为商品,其商标功能的实现不仅体现在书名的区分,更表现在作者、出版社的不同上。由此,在代笔者、署名作者和读者之间围绕作品这种特殊商品形成了特定的社会结构。从作品的生产过程可以看出,写作者与署名者对于该产品的生产投入了不同的资源,署名作者提供了生产的物质条件(报酬),写作者则将其个人的智力劳动融入在产品中,两者

表现为一种雇佣或是委托关系。然而,在作品的消费环节,这种雇佣或委托关系存在一定的问题。从署名所具有的商标属性来看,如果物质与智力的投入者在这种类似商标转让的著作权转让中处于同等地位(例如都不具有知名度),则并不会对公众产生较大影响。公众对商品的选择主要是基于商品本身而非商标。由此,对于文艺、小说、科普类的著作,即便署名作者属门外汉,通过委托或是雇用的方式取得著作权甚至是署名权, 也并不会对消费者的选择权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为在此情况下,作者的选择主要是基于作品的内容、构思、包装等。但如果雇佣者或委托者是知名作家,则其署名本身无疑具有类似“驰名商标”的作用。在此情况下,在作品上不正确地标明真正的作者,对消费者而言具有误导性,并会影响到其对作品的选择。这种不正确的“标明”是“驰名商标”的持有者任意许可却未声明的结果。

写作地位的寻租也产生了一定的社会不公。代笔是知名作家、出版社在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和不断涌现的新人而采取的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在代笔中,我们看到了名气赋予写作的力量,即因为财富、社会地位、名誉(甚至恶名)都能赋予写作以力量。知名作家的地位赋予作品以地位。名气使读者将作品和作家联系在一起,也正是这种联系,作品才被读者接受。有学者指出,在科层社会并不只是在代笔著作上才会发生这种权力安排,大多数的著作都是如此:作品并非是由于其内容或是写作方式而变得重要,而是因为发布者的地位。[3](P550)这种垄断所产生的后果在目前的电影和电视剧的制作上可见端倪。制片人为了保证票房或是许可费,影院、电台为了确保收视率,通常在拍摄过程中只瞄准一些知名演员。然而,完全依靠明星大腕和大场面打造的“大片” 往往很少重视对剧情、文化、情感、演技的雕琢,从而使得不少的影视作品粗制滥造,在面对外来影视剧的竞争中,更是无招架之力。显然,如果不对这种现象进行规范,演艺圈的垄断将会在文化出版市场上重复上演。写作地位的寻租与垄断也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作品缺乏新意,风格单一,同时还会严重制约着创新思想与创新文化的传播。

写作

(二)写作技能的出售:非虚构性代笔的合法性分析

写作地位的出售表现为从事代笔写作但不在作品上署名的人或是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调查、报告、演讲或是传记类作品的写作,或是受雇于他人从事其他非虚构性作品的写作。此处所指的写作地位的出售是指在代笔者和署名作者之间的关系上,代笔者通常拥有更多的写作技能。非虚构性的代笔广泛存在于讲话、演讲、报告、评论等工作性写作中,也存在于传记、回忆录等纪实性写作中。对于代笔者来说,其所扮演的角色不仅是写作者,而且是调查者、研究者、信息提供者、信息分析者等。在X,曾有总统的演讲代笔者自称为“影子思想家”(Ghost Thinker)。[4](P125)代笔者对非虚构的写作项目参与的程度是不同的。有些情形下代笔者仅需要整理、编辑自传者的草稿,而在有些情形下代笔者需要根据信息、故事或是提纲、会晤等撰写整本著作或文章。署名作者有时会提示代笔者他们希望在著作中出现的风格、语气。写作技能的出售是社会分工的结果。一方面,从事写作的人并非都能一举成名,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只能将写作作为一种技能,从事着代笔而不是作家职业,在委托或雇佣关系中从事代笔写作。另一方面, 随着个人或组织在社会中活动领域的扩大,对各种写作的需求日益增多,这使不同专业的代笔者有了业务市场。对于非虚构性的代笔作品,特别是传记类和回忆类作品, 读者对作品所记载的内容、事件或署名作者本人的关注远远超过对作品的文字、表达方式等的关注。如果不是署名作者的身份关系,同样的故事、情节发生在他人身上可能不会引起读者的注意。当然,署名作者在政界或商界的地位越高,其对代笔者的资格要求就越高,因而代笔者所获得的报酬也就越可观。据《纽约时代》杂志2001 年报道,希拉里·克林顿的回忆录销售所得的800 万美元,代笔者获得50 万元,这估计是支付给代笔者的最高费用了。輥輴訛不过,即便是这样,希拉里的代笔事件仍然遭到各方面的批评。輥輵訛对于专业领域内的代笔作品, 例如专业论文、学位论文、竞赛作文等,代笔写作具有明显的非法性。专业论文与学位论文被用于职称评审、攻读学位,根据《学位条例》或是职称评审的相关规定,论文应当是作者独立完成,并应当达到一定的学术标准。代笔者与署名作者之间关于代笔的交易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且使署名作者获得了不正当的身份或地位。而各类竞赛作文的代笔尽管不具有直接的违法效果,但同样具有欺骗性,也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特定领域内的非虚构代笔如果是在雇佣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发生的,就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著作权和署名权的归属。例如,XX部门或官员会雇佣通讯员回复所收到的大量函件。他们对参与写作回函的程度根据函件性质、内容、重要性和发件人以及个人喜好等有所不同。当然,如果回复是发向高级别的官员或社会成员,草案一般需要经过行政首长的批准, 尤其是当涉及到政治敏感的问题时。由于公众都普遍知道政治家通常不会亲自撰写日常回函,所以这些通讯员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代笔者。

综上所述,尽管著作权法并没有对其他形式的代笔做出规范,但根据作品本身的商品属性或写作的用途、目的,结合其他法律,仍然可以对文学艺术、工作文书、专业论文等代笔写作的性质进行认定。由此可见,代笔的属性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并不能以“不道德但合法”简单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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