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理论分析与实践

1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基本理论分析 检察官作为法律共同体中重要的组成人员之一,其职业伦理的理论依据是建立在法律职业伦理规定基础之上的。因此,在探究检察官职业伦理的理论之前应当将法律职业伦理作为前提进行系统的解读。 1.1对法律职业伦理的界定 1.1.1伦

  中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理论分析与实践

       1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基本理论分析

  检察官作为法律共同体中重要的组成人员之一,其职业伦理的理论依据是建立在法律职业伦理规定基础之上的。因此,在探究检察官职业伦理的理论之前应当将法律职业伦理作为前提进行系统的解读。

  1.1对法律职业伦理的界定

  1.1.1伦理与道德
  对于伦理与道德的争论一直是法学甚至是哲学界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康德曾讲过:“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可见,对法学问题的追问,很多情况下都要回归到对伦理、道德问题的思考,这就不禁会出现以下疑问:什么是道德?什么是伦理?它们各自的特征是什么?它们的作用又是什么呢?
  1.1.1.1道德
  黑格尔在划分二者概念时,将道德定义为是个人的道德,伦理是社会的道德。他将道德认定为是个人的、主观的。道德就是关于对与错、善与恶的标准,生活当中我们将其作为决策依据和行为的正当化理由加以理解和运用。早先“道德”一词是分开解释的,“道”即为道路,后被解释为支配自然和社会的规律;“德”被解释为依正道而行、心中有德行,我国最早在荀子注释的《论语》中将道德二字并用。西方最早出现“道德”(源于拉丁文Mores)二字主要是指风俗习惯,后为规则、原则之意,更多的集中在善、恶之分,例如,苏格拉底将罪恶归结为对道德的无知。按照《说文解字》的理解,道德应当是人在为人处世方面的品行修养,是人对善恶进行半段的内心标准。总之,道德被认为是一种人们的行为规则或规范,是对是非、善恶的评判标准。
  1.1.1.2伦理
  黑格尔的划分中将伦理定义为是社会的、集体的。对此一些学者颇为赞同,并且将伦理认为是道德的外化,道德只是对人际关系的外在表现;伦理构成了社会交往中的规则、准则。通常的讲“伦”就是关系,“理”就是道理和准则,根据《说文解字》的解释,伦理应当是人在特定社会关系中的角色以及其合理性为予以规范的基本准则。中国古代更多的体现在以家庭为单位的伦理体系,例如,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等。其自身带有一定的逻辑与规范内容,要求外部制约家庭人员。《荀子•王制篇》中有言:“群道当,则万物皆得其宜。”其中“群道当”就被意为:人们处理相互关系时应当遵守相应的规则。《新华字典》中将“伦理”定义为中国古代音乐的条理;后用来比喻封建社会父子、君臣、夫妇、长幼、朋友各类等级尊卑关系及其相应的道德规范。其义与人伦一词相同。因此,伦理是一种内容明确具体的道德规范。并且是规范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范,也是依照某种原则、规则来规范行为的。
  由此观之,伦理是道德的组成部分之一,伦理被看作是一种外在的道德。二者都存在着制裁,只是,对道德的制裁更多的是以社会舆论的方式进行,而伦理则会有具体、明确的规范去进行约束。一般来讲,道德与伦理之间没有太多的差别,伦理更多的集中在团体、社会、客观等,被称为“客观的法”;道德更加强调个人、主观等,被叫做“主观的法”。在表示规范和规则时,更加偏向于使用伦理一词,表示个人的时候更多的集中在使用道德的概念。总结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一下几个方面。第一,伦理在回答对个人来讲好的方式的问题;而道德是对所有人同等好的问题;第二,伦理是从善的角度来观察问题,道德的角度却是正义;第三,伦理涉及的问题具有对象特定性,道德却是对所有人的回答,具有普遍性。总之,在理论学科研究上更加侧重于运用伦理一词,在司法实践活动中,道德的概念被广泛使用。二者之间没有根本区别,只是用在不同的语境中而已。
  1.1.2职业伦理与职业道德
  谈到职业伦理与职业道德的具体含义,就不能不谈到“职业”(Profession)。德国社会法学家韦伯在《法律与价值》中指出:“职业不仅是一个人赖以生存的手段,它也成为一个人在社会上找到并保持一个位置的根本方式,成为他(她)的安身立命之本。”“职业”意味着拥有特殊技能的同时还承担本职业带来的社会责任,这就要求具有专门技能的专业人员应当是一个道德人。职业主义者认为职业应当具备以下三个特性:第一,职业应当居于深奥的理论基础上,不同于仅满足实用技巧的工匠型手艺;第二,应当是秉承服务公众的目的的,区别于追逐私立的商业活动;第三,应当形成一整套包含着纪律惩戒、资格认定等具体规章制度的自治性团体。具体的讲,“职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主要特征是专业性、公共性、自治性。其中自治性应当是最根本的特征,自治性促使一个职业内部有了共同追求的目标,并且能约束内部人员更好的服务于某种特定活动。
  爱弥尔•涂尔干在《职业道德与公民道德》一书中是这样解释职业伦理的,“任何职业群体都必须存在自己内部准则”,“群体的结构越牢固,适用于群体的道德规范就越多,群体统摄其成员的权威就越大。群体越紧密地凝聚在一起,个体之间的联系就越紧密、越频繁,这些联系越频繁、越亲密,观念和感情的交流越多,……职业道德越发达,他们的作用越先进,职业群体自身的组织就越稳定、越合理”。《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对职业伦理的定义为:“在职业规范内形成的比较稳定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和习俗的总和。”总的来讲,职业伦理是与人的职业活动相关联的,并且符合职业特点的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的总体,是在一般社会伦理在社会职业活动中的特殊要求,要求职业者对社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职业道德是执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的行为标准,是社会一般功德无法替代的。其特征是:一,职业性,职业道德是规范本行业的人员的执业行为,只能在特定的职业范围发挥作用;二,实践性,职业道德的体现都是在职业实践活动中实现的;三,继承性,职业道德是需要长期时间的实践活动形成的,经历长期实践的检验才能形成相对稳定的职业道德要求;四,多样性,每个职业都具备着不同要求的职业道德。中国很早就出现关于道德规范的记载。例如,古代兵书《孙子兵法》中,其要求将这需要具备“智、信、仁、勇、严”的道德修养六标准。职业道德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它反映的是经过长时间积累和发展起来的职业心理和习惯,它受到社会发展的约束。
  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是道德与伦理在职业领域的具体化。根据上述划分,职业道德外化则是具体的职业伦理,较之于职业道德,职业伦理有更具有外在强制性,对于从业者以明确约束,维护了职业伦理的崇高地位。职业道德更多的取决于个人的认知和修养,而职业伦理就要求个人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的社会责任,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并不是完全能由人的认知和修养所决定的,就像不能用一个人的人品好坏去评价一个职业者一样。可以讲,职业道德更多的是强调职业者应当具备的一般的社会道德和个人认知,职业伦理则强调处于职业特性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一些职业行为标准。
  1.1.3法律职业伦理
  1.1.3.1法律职业伦理的特性以及与其他职业伦理的关系
  职业伦理想要表达的就是对职业责任、职业个体本身的尊重。马克思•韦伯曾说:“因为这是我的职业义务,是我必须尽到的职业责任,所以我应当这么做,我只能这样做。”职业规范能让每一个职业人都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种规范必须面面俱到、细致入微,它必须能反映出每天所发生的最普通的事情。职业伦理的每一个分支都是本职业群体的产物,带有本群体普遍和特殊的性质。相互的竞争也增加了他们之间的接触,职业伦理本质上讲就是,个体之间产生的某种共同观念,包括基本的道德准则、基本的职业素质和特殊的职业要求等,对职业伦理的概括也是描述法律职业伦理或其他职业伦理的基础。按照《说文解字》的解释,伦理意味着人在特定社会关系中角色与行为给予规范的基本准则,那么法律职业伦理理应被认定为法律职业者在从从事法律活动中为了维护相互之间正常职业关系而遵循的行为准则。
  法律职业伦理与其他职业伦理都具备着职业伦理的最普遍的要求,正如涂尔干所讲:“每一种职业伦理都落于一个被限定的区域。”法律职业伦理属于职业伦理的一部分,一方面它符合职业伦理的一般性规定,同时具有排他性的特征,这是作为法律人应当具备的不同于其他职业的责任,就像教授不必履行商人的义务,企业家不必履行士兵的义务一样。相对于其他职业伦理来说,法律职业群体具备着不同于他种职业的职业伦理。这种伦理不能以人的德行作为起点,它有着自身特殊的职业要求,需要职业者具备着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学素养,这是需要经过长时间的系统性训练才能形成的,而其他的职业伦理有些是依照人们的一般道德伦理要求,所以法律职业者所具备的法律职业伦理被认为具有“非道德性”特征。
  法律职业伦理不仅具备着一般的职业伦理的特征,还要具备以下几个自身职业特点:
  第一,对象的特定性。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所规范的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多种法律职业人员,这些人员都必须是专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另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主要指导和规范的是在法律活动中法律职业角色个体的言行举止,如果超出这个范围的非职业言行,将不再被法律职业伦理所调整。
  第二,内容的确定性。法律职业伦理最终价值是要求法律职业角色能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法官追求的是司法的公平公正,律师要求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检察官追求最大限度的保证国家、公共的利益。每个法律子个体都分工明确,各自承担相应的职能,这些职业伦理的产生依托于本职业群体在法律活动中的实践,不同的法律职业角色都会产生不一样的职业伦理,但是不排除起职业群体之间内部共同的职业伦理要求。虽然不同的法律职业群体有着自身的职业要求,但是这些要求都应符合基本的法律职业伦理。
  第三,形式的规范性。法律职业伦理需要大量的职业规范,国家就此会出台全面的法律规范,例如《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行内也会设定属于自身职业群体的行业规范,例如《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法律职业活动要涉及的知识和技术都与规则规范有关,因此,法律职业伦理带有较强的规则性,这种规则性促使法律职业伦理在实践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对实践具有重要的指示作用而不是简单的口号式的概括性的特征。与此同时,法律规范自身带有局限性,因此还存在着大量的职业习惯、意识等非规范性的职业伦理,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完备的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体系。
  第四,实施的约束性。法律职业伦理的最终价值体现在规范的实施上,相比较一般的社会道德而言更为严格,法律职业群体不仅要承担这职业内部的纪律责任,甚至还要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例如,我国《刑法》第399条第4款中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一些法律职业责任并不能一一与法律规范对应,没有对应的部分也要依靠法律职业群体的自律来实现,当存在利益冲突并且没有明确具体规范的时候,就需要职业伦理来处理相关事宜,这些完全依靠法律职业群体的职业伦理约束。
  第五,价值权衡的特殊性。法律职业伦理需要付诸于一种复杂并且理性的权衡机制。法律规范解决的是各种价值冲突和道德斗争,立法的目的在于权衡各种价值冲突,法律职业伦理涉及的几乎都是与道德相悖的,并不是通过基本道德就能找到正确答案的。因此,法律职业者具备着不同于一般人的思考方式和利益衡量标准、规则,其专业性促使法律职业不同于其他一般职业活动。
  1.1.3.2法律职业伦理
  何为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指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执业人员组成的职业群体在其职务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基于上述对伦理以及职业伦理概念的理解,也将法律职业伦理定义为法律职业者在从事法律职业活动中为了维护相互之间正常的职业关系而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根据对伦理学的一般原理的理解,可以将法律职业伦理构成概括为以下几个部分:
  首先,是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也即自成一体的法律条文的组成的规范,它包括法律职业群体的一般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和适用于特殊职业角色的职业伦理规范,这给所有法律职业群体中的人以明确的法律指引,客观地规范其执业行为,规范着各职业群体在司法实践活动中,遵守自身职业的要求。
  其次是法律职业伦理关系,它是指在法律职业过程中所形成的并由法律职业行为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例如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律师与检察官之间的关系,检察官与法官之间的关系等,是这些复杂的社会关系交织在一起。法律职业伦理关系主要分为两大方面,一为,所有的法律职业伦理关系都要符合现代社会伦理观的一般规定,也即,法律职业者之间都应当平等对待对方应有的权益,并且得到相等的尊重,不应当在职业群体内部出现相互辱骂,讽刺诋毁等行为,否则是违背职业伦理法则的;二,根据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应当符合职业伦理关系,每一个职业都有自己的职责划分,法官负责审判案件,检察官负责提起公诉,律师负责为当事人和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且三者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不能相互干涉,最终达到共同追求的目标——公平正义,这就要求所有法律职业者所遵从的职业伦理应当是为了公平正义的目的服务的。
  最后是法律职业伦理观念,它是法律职业者在职业伦理方面的价值取向,例如,独立审判、公正裁判是法官的职业伦理观念。这种观念的养成依靠专门的法学教育以及统一的专业化知识选拔,这并不意味着法律职业群体各个子实体是孤立的,他们具备着统一的价值追求,例如,法律至上、保障人权、权力制约与平衡、权利本位、程序正当等法律价值观念,并且还应当具备共同的法律思维方式,这不同于一般人,被统称为“技艺理性”,例如:罪刑法定、法不禁止即自由等,而且具备着共同的专业术语。所有个体都应当将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不是一己私欲。因此,法律从业者应当具备以下几方面的伦理观念。
  第一,追求公平公正。法律职业所追求的根本价值则是公平正义。不管制西方还是东方的思想家、哲学家、法学家都对正义提出了精彩的论述,从法律的角度看,正义是法律的最高形态。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职业群体都应追求公正,当法律职业者个人达到了司法公正,整个群体才能达到公正,进而实现社会公正,公正是确立一些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根本依据。虽然,正义是法哲学永恒的话题,人们在不同时间对正义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是正义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客观标准,罗尔斯将正义划分成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法律职业更多的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更多的体现在程序正义上,具体讲就是司法、执法和提供法律服务的水平。法律职业作为操纵法律程序的职业,可以说,程序上的正当性很大程度的取决于法律职业群体的职业道德水平。著名学者M.J.艾德勒用分蛋糕的人最后领蛋糕的例子说明了程序公正保证了实体公正的正确性,就法律职业来讲,法律职业者正确的运用和实施法律就是在实现公平正义。新加坡学者洪德认为道德和司法制度是正义的化身,谈正义离不开道德伦理范畴,正义的实现离不开司法的保障。因此维护法律正义是每个法律职业个体都应坚守的使命,追求公平正义也是法律职业伦理的最高规范。
  第二,忠诚于法律。法律规范是法律职业群体专业活动得以实现的依据,正确的理解和贯彻法律的实施是每个法律人应当遵守的基本伦理准则,法律职业者的任何职业行为都应符合法律。法律应当是法律职业群体进行职业活动中的标准,所有职业者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要求所有职业者机械的执行法律规定,而是应当将法律所规定的规则运用到案件处理当中去,这就要求职业者需要具备精细化、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法律逻辑推理能力。如果出现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价值观念的,应当遵从法的根本价值追求,而不能盲目的依从与法律条文规定本身。
  第三,法律职业者应当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声誉和信用。应当彼此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尊重,对外应符合法律和职业伦理的要求,不做有损法律职业形象的行为。这就要求职业者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应当对对方给予人格意义上的基本尊重。诚信作为个人的立身处世的基本原则之一,诚信即属于道德规范,也属于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实施依靠法律工作者的实践,由于社会生活复杂多样,法律就算很健全也需要有人正当实施,这就要求法律职业群体应当秉承诚信观念,保证司法活动的进行。例如,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法官应当遵从法律本质精神,慎重使用自由裁量权,对于那些违背自然与理性的恶法,法官有权拒绝服从和适用,这就要求法官要树立正确的法律道德观念,通过个案正义来维护社会正义。
  根据上述对职业伦理的划分,法律职业伦理也具备着专业性、公共性和自治性的三大特征。从专业性的角度出发,法律职业者具备着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其知识需要长期专门性学习,而不是所有人都具备的,因此外行人是无法对这种专业性进行专业性评价的。其次,从公共性来看,法律职业是对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法律作为人类追求自由的工具,代表正义,其执行者自然就带有服务公众的目的。最后从自治性角度看,法律职业者共同追求的应当是公平正义,职业内部自治的确立,就会对其内部人员产生有效管理和控制,虽然内部分工有差异但是其所追求的目标应当是相同的,自治性可以约束法律职业者在执业过程中产生资格认定、纪律惩戒等一套制度性规定。
  不难看出,法律职业伦理的出现是职业或者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基础。特别是类似于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等这种法律人在适用法律中,将法律职业伦理的理念内化成职业中的要求,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得以发展的关键。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曾说过:“近代官吏团体已发展成为了一支专业劳动力,经过长期专业性训练后各有所长。处于廉洁正派考虑需要发展出一种高度的身份荣誉意识,如果没有这种意识,那么可怕的腐败和丑陋的市侩之气就会对这个群体造成致命的威胁。”法律职业不应当被定义为一种工具性的专业性职业活动,更多的应当包含着法律伦理的内涵,法律技艺需要法律职业伦理作为基础。这种法律职业伦理并不是一种完全有形的东西,他需要用精神以及一些荣誉意识将其中的个体粘合在一起,并且满足公众对其的预期,从而获得声望和名誉。因此,检察官职业伦理和法官、律师的职业伦理应当都是从法律职业伦理的规定中细化出来的,而不是孤立的。
  法律职业伦理的存在可以促使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保证法律职业活动的顺利进行。具体讲,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让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整体,并且将职业活动上升为一个符合职业伦理的活动,有效地抑制了职业者对职业共同体做出的具有威胁性或者破坏性的行为;另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的存在可以促使法律职业群体内部的共同协调活动,充分的体现出职业伦理的自治性特征。以此达到法律职业最根本的“公平”的价值追求。如果缺少了法律职业伦理的存在,那么一些不违法但是并不合理的行为就会得不到合理的处理方式。
  1.1.3.3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
  当下许多人都会将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混同使用,认为两者意思是相同或者是相似的,并且在当下中国立法上也没有具体划分二者之间的区别,这种划分方式并不是完全正确的。从上述对法律职业伦理的解释中可以看出,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都对法律职业群体产生重要的作用。结合伦理和道德的概念和特点的区分上,二者有一部分是重叠的,但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前者更多的是对个体普遍的、客观的普遍性要求,着重强调人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秩序性问题,更多的是强调其客观性,后者更多是与个人的品格培养相联系,体现的是个性内化。但是并不是两者没有关系,法律职业伦理是对法律共同体中的每一个组成人员提出了共同的道德标准,这种标准的达成需要个体成员内化修养的达成。通过对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划分可以看到,法律职业道德是最高的法律职业标准,需要个人的学习,法律职业伦理是最低的标准,是对法律职业者的最低职业道德底线,二者的排序是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道德,任何一个法律职业人员都应当具备最低标准的法律职业伦理,以此为基础进行对自身职业道德的修养培养,努力的达到法律职业道德标准。

  1.2检察官职业伦理

  1.2.1检察官的职业定位
  从检察官职业产生之日起,就对检察官的职业定位有很多的划分。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看,世界各国检察官的职业定位大致分为行政监督官、准司法官、行政官和公益代表人。严格来讲,其划分基础是对行政官与司法官两种类型之间,依照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法律文化传统等国情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对检察官作为行驶国家权力的代理人,行使“公诉权”,应当忠诚于国家、公众的利益,在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时实现公平正义上是保持一致的。检察官与法官不同是,其具有行政属性,遵循检察官上下一体的原则,因此检察官的职业伦理不仅能检验出是否以公平正义为职责,也能确保检察官在具体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规定主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对公职人员的xxxx腐败、滥用权力、对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等方面,这让检察官不同于一般律师,法律给检察官这一职业个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利的同时也要惩罚犯罪等。
  1.2.2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含义
  依据法律职业伦理含义的划分,检察官职业伦理也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方面,一,伦理规范;二,伦理观念,三,伦理关系。
  检察官的职业伦理规范应当是一种公开的规则体系,这些规则指定了哪些行为可行,哪些行为被禁止,并且在违反规则的情况下,提供出某些惩罚和保障措施。这就意味着检察官的职业伦理规定不是道德型的伦理要求,应当是一种外在的责任伦理,这就与其他的职业相区分开了,责任伦理本身应当是责任规范的集合体。它不需要整体性的目的伦理要求,也并非是从一个人德行的角度为起点的,这种伦理需要受到职业的限定,必须在一定的职责中去规定,在专业知识中去认定对错。因此,检察官职业伦理规则中,应当包含具体的执行规定,而不是单纯的罗列缺乏实际操作的条文。
  在检察官职业伦理观念中,应当在上述的法律条文中得以体现,但是不能拘泥于法律条文的罗列,一些不成文的规定也应当体现在检察官职业伦理观念中,例如,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是法律职业者,只是其工作的职能有所区别,但是他们应当是一个法律共同体,维护的是法律带给社会、集体、个人的公平正义,而不是一己私利。尤其是在处理检察官与其他法律职业者的关系上,更应当在法律规范中明确指出,并且自身应当加强职业道德的建设。
  检察官的职业伦理存在的意义非常重大,它可以为检察官在实践中提供相关的准则。伦理规范健全可以解决检察官个人道德与职业有悖而产生的矛盾,从而其在涉及法律伦理的活动中,可以依据一套相对明确具体的行为伦理标准,保证其职业行为的合理性与有效性。检察官作为社会成员之一,也具备着人之本性,因此,不能要求所有人都可以像圣人一般拥有着自觉和高尚的道德伦理情感。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出现促使这种价值制度化、规范化,也是法律实践过程中对责任伦理的应然需求。

  2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实践探索

  2.1国外检察官职业伦理概述

  依据上述对法律职业伦理、检察官职业伦理内涵的分析,可以看出检察官职业伦理的理论基础是其职业定位,职业定位决定了检察官的职业伦理要求不同于一般的职业伦理要求,其包含着对职业特性的理解以及对检察官职业的最高标准和最低标准的规定,而检察官的职业伦理就是以法律条文的规定,将最低义务标准表现出来,因此,对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问题的探究可以借鉴他国对检察官职业角色的定位以及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
  2.1.1国外对检察官角色的定位
  英美法系国家中检察官的地位被定位是“公职律师”,特别是在X,代表行政机关行使执法权,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英国虽然有部分不同之处,但是也将检察官定位提起国家起诉身份。英国的发展也有着自身的特点,英国检察官职业产生的目的在于消除封建残余,巩固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因此提出了“严格执法”和“严格守法”的双重道德要求。英国在13世纪出现了国王律师和国王法律顾问,代表皇室利益进行对财产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在1985年颁布的《刑事犯罪起诉法》中,授权成立英国皇家检察署,专职起诉职能。皇家检察署作为的行政部门,负责公诉和XX的法律咨询。英、美两个国家都将检察官定位为提起公诉的“专职律师”,不仅要受到法律职业群体以及检察官职业本身的伦理规范要求,而且还要遵守本国有关公务人员职业伦理的要求。
  从大陆法系国家来看,法国最具有代表性。从12世纪初开始,就出现了“国王代理人”,这也是检察制度的起源。真正意义上对检察官职业规范的确立应当追溯到1808年法国的刑事诉讼法诞生。这个时期许多学者认为,执法者应当洁身自好,不能玩忽职守,一旦以身试法,法律应当剥夺他们的一切特殊权限。这种思想的形成时间地在资产阶级初期经济发展水平基础之上的,其人人平等、法律之上思想也是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基础。19世纪的德国以及后来的日本都是基于法国模型将检察官定义为是刑事追诉与法律监督的执行者,这些国家都是更多的强调检察官的“司法官”的身份。学习德国的日本在后期的改革中,虽然吸取了X大陪审制度的优点,但是并没有改变德式的检察官制度,依旧将检察机关定位是具备“行政与司法双重性质的机关”。不难看出,大陆法系国家将检察官定位也集中在公权力的追溯上,并且强调这种权力并不是天生就存在的而是有特殊法律赋予的,检察官应当依法履行,并且将其作为司法官来看待。但是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之处就在于,德国检察官的职责不仅仅局限于追溯犯罪,检察官的职权还有对违法行为的侦查权以及对执行的监督权。
  纵观上述部分代表国家对检察官的角色定位,不难总结出,检察官的职业伦理对检察官的要求不仅仅局限于遵守法律,而是与其在司法活动中的地位有关系的,这就要求检察官不仅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同时,也要保持职业的中立,在任何时候都应以正直公平作为职业准则。
  2.1.2外国法律规范中对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规定
  英美法系国家对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的划分,大致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检察官职业群体规范,例如,X法曹协会制定的《专业行为规范准则》、《专业伦理准则》,其中《专业行为准则》第五条明确指出检察官的主要职责在于实现公平正义而不是单纯的证明被告有罪。X早期并没有系统的编制出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较早建立的是律师的职业伦理,即1908年《专业伦理准则》,1983年,X律协制定了《模范职业行为规则》,这一规则涵盖了包括检察官在内的所有关于律师的规定,但是这一《规则》多数都是适用于律师的,唯一一条适用检察官的则是第3.8条:检察官的特有职责。包含检察官在内的所有律师都应当遵守不提供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不能隐瞒证据;在诉讼期间应当公开案情等规定,但是条文中都已“律师”一词出现,另一方面,《模范规则》第3.8条明确指出了检察官和普通律师之间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不仅要求检察官受到一般公务人员的规范限制,还要受到《司法官组织法》的条款约束。法国在检察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上还明确规定了,除了刑法和其他特别的法规定,检察官在履行或者办理公务时都受到法律保护,不得对其作出任何威胁和攻击。并且要求司法团体不能作出任何政治评论,禁止向XX的原则和形式提出敌对的抗议和不兼容的政策,除非是司法官职业要求他们这样去做。德国在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规定上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其规定更多的分散在《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其中规定检察官需要认真履行检察责任、保持公正、不断学习新知识、忠于法律、保持中立性、不发表带有党派性的公共言论等要求。
  另一方面则是作为XX的公职人员或者XX律师身份制定的相关规范,例如,X1965年实行的《11222号总统令》规定了联邦财政支付官员和雇员应当遵守的职业规范。第201(a)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XX的雇员不能直接或者间接的接受或索取任何个人、公司、团体的礼物、优待、娱乐、贷款或者其他有价物品。还有1997年X伦理局颁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伦理行为标准手册》,这些规定都说明了,检察官作为一般公职人员应当遵守,公正不偏私的执行公务、不接受馈赠,不能假公济私,影响XX的清廉和公正性等职业操守。英国方面,其公务员伦理准则,其规定:无私,廉洁,客观,负责,诚信,表率等七条基本原则。1986年制定的《皇家检控官守则》是皇家检察官职务行使的行为规范,其规定:“检察官应当始终坚持公正行事,不应单纯地追求有罪判决,检察官应当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将所有相关证据提交给法庭,并遵守证据明示义务。”还规定“每个案件在具有足以顶罪的证据时,还必须考虑公共利益。”这就要求检察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不仅要审查定罪所用证据,还要根据案件情况审查到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和对国家公众利益的损害。这就提醒检察官惩罚犯罪不是唯一目的,而是要站在公共利益的角度上处理案件,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维护当事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等要求。如果检察官所作决定违反了《皇家检察官守则》,法院就会通过法定程序推翻,如果检察官的行为违法,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检察权系属行xxx,检察官从属司法部,相对其英X家,法国非常注重立法,检察官职业伦理具备明确的法律规范,监管体制也相对较完善。法国通过立法制定了专门的伦理规范,作为公务员身份,检察官需要遵守法国《公务员总则》,要求其服从上级,保持中立,严守秘密,提供相应服务等,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外,不能兼职,禁止在自身管理的范围内谋取任何利益。德国也比较详细的的规定了公务员制度,检察官应当遵循《公务员行为准则》、《联邦官员法》、《联邦官员纪律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联邦官员法》中明确规定了官员的义务规定,例如廉洁自律、秉公守法等要求,上至总统、xxxx下至普通公职人员都需遵守。
  2.1.3国际社会立法中对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要求
  联合国《检察官角色指引》(GuidelinesontheRuleofProsecutors)、国际检察官联合会《检察官专业责任守则和主要职责及权利的声明》作为国际社会中影响比较大的文件。将检察官伦理规范划分为普遍性规定,对理解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共性问题上提供了相关标准,例如,详细的列举了检察官的忠诚、保密义务、保障人员、公正客观等原则;还有关于检察官职业定位所决定的职业伦理规范,明确检察官在刑事追诉上的重要作用,应当中立,不受其他外界的影响,追求事实真相的同时也要维护法治权威。例如《检察官角色指引》中明确指出检察官执行公务时要公正无私,行使权力时不受外界因素影响,一切都要保护公众利益。《刑事司法体系中公诉的原则》(下文简述为“公诉原则”)第12条明确规定:“公诉人不应当干涉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限。”并且明文规定公诉人应当在诉讼过程中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尤其是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论据。
下载提示: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写文章小能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2271.html,

Like (2)
写文章小能手的头像写文章小能手游客
Previous 2019年10月25日
Next 2019年10月25日

相关推荐

My title page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