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贷款平台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摘要

P2P网络信贷作为微型金融领域的一项创新,迅速在世界各国流行和发展起来。P2P网络信贷是英文”peertopeerlending”的缩写,指的是个人通过电子商务公司提供的在线交易平台向其它个人提供小额信贷的金融模式,中国银监会2011年发布的P2P网络信贷风险提示文件中将其简称为“人人贷”。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1月,我国共有P2P网络信贷公司61家,与2012年4月的33家相比翻了近一倍,2012年以来我国整个网络信贷行业的累积成交量高达200亿元。随着该行业社会认知度的提高,未来我国P2P网络信贷公司的数量和成交金额仍将迅猛增长。信贷风险是我国P2P网络信贷运营过程中的主要风险,信贷风险管理对该行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我国P2P网络信贷风险管理技术较为落后,特别是作为信贷风险管理核心的风险评估处于简单模仿传统个人信贷风险评估方法的阶段,远不能满足交易参与者对贷款安全性测度的要求。因此,如何为我国P2P网络信贷建立一种科学有效的信贷风险评估方法、提高信贷风险管理水平迫在眉睫。

  关键词:P2P;网络贷款平台;风险;防范

  1.绪论

  1.1研究问题提出

2013年3月24日在“清华大学的创业创新领导力课程”上,京东商城CEO刘强东指出,电商的第一个十年是抢市场份额,第二个十年是拼创新和用户体验。实际上,拼用户体验的又何止电商一个行业。网络借贷是借贷双方将传统的借贷方式转移到网络上进行,它的参考模式依然是传统意义上的借贷。而传统的借贷模式在与网络对接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进而造成发展的瓶颈。面对 P2P网络借贷市场激烈的竞争和发展瓶颈,良好的用户体验逐渐成为各个借贷平台制胜的关键。而针对用户体验所考量的因素因用户的不同而不同,网络借贷因其特殊性,使用户在使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借贷操作时需增加更多的考量因素。用户的知识结构、计算机使用水平等都对其网络借贷的认知产生一定的影响。再者,网络借贷因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得对用户的研究区别与其他产品,而影响用户体验的因素也区别于一般产品。因此,如何使网络借贷平台的功能得到丰富和完善,从而减少用户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如何使用户更方便、快捷地实现自己的借贷需求目标,并拥有良好的用户借贷体验,是目前网络借贷市场面临的问题。

  1.2研究内容及研究思路

在国内外现有的文献中,对P2P网络借贷和用户体验两方面的研究主要是以阐述的方法,说明国内外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及用户体验的研究方向、研究侧重点、研究内容、研究成果等。另外,对用户体验及P2P借贷平台等理论基础进行详细阐述。接着对国内几个典型的P2P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及特点进行对比分析,并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对平台的用户体验进行度量。进而,以用户体验的要素为基础,对网贷平台进行全新设计。最后,通过用户调研、用户访谈、网站数据统计分析及用户测试的方法,对网站整体的运营进行分析,便于网站管理根据访客的需求完善相关内容,更好的提升网站转换率,提高网站流量,有针对性的对各页面进行优化。

  1.3综述

1.3.1国外研究综述

国外对于P2P网络信贷的研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大类:

(1)P2P网络信贷起源和特征

P2P网络信贷的出现要追溯到尤努斯的‘‘穷人银行”,这类金融机构以及所运营的业务都属于微型金融范畴。微型金融通常是为那些被正规金融排斥在外的人提供金融服务,其关注的焦点是扩大产品和服务的覆盖面,克服人们为获得广泛的金融服务所面临的多种障碍,为上述人群提供贷款的机构称为微型金融机构(Microfinanceinstitutions,简称MFIs)?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导致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微型金融市场在借鉴传统金融机构经验的基础上,于2009年开始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P2P网络信贷在微型金融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近年来关于网贷模式的研究也逐渐增多,包括市场运作、借贷过程、投资战略、群体活动等各个方面。P2P网络信贷和传统小额信贷有些相似之处,但是这种新的在线交易模式也有其自身的特征。

从交易的方式上看,P2P网络信贷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贷款人一般不止一个,借款人是否能筹集到所需资金取决于多个贷款人共同决策的结果。而传统银行的个人信贷模式,一般贷款人只有银行金融机构自身,不存在以个人作为贷款人的情况。其次,P2P网络信贷兼具投资和融资的功能。Magee(2011)[7]认为P2P网络信贷最大的优势在于借款人可以不用提供担保就能够以较低的利率借到资金,而投资者又能够获得丰厚的收益,尤其是近年来股市的低迷和储蓄的低回报率早已令投资者失去信心。一方面,P2P网络信贷能够满足那些不能够在银行得到贷款的、信用评级达不到正规金融机构要求的借款人的资金需求,这种微型金融技术是建立在社会信用的基础之上(Bmett,2007)⑴。Reton(2012)的报告中显示X的ProsperP2P网贷公司在2012年2月成交额已超过5千万美元,达到了100%的年增长率。另一方面,一些专家预计,通过P2P网络信贷进行投资将成为人们资金运用在传统的储蓄和投资之外的另一选择(Slavin,2007);在未来几年,P2P网络信贷这类社会性质的“银行”将占据世界上零售贷款和融资市场份额的10%(Gartner,2008)[4]。华尔街日报的报道称在现在这种低利率的时代,P2P网络信贷也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每年10%甚至更高的回报率,网贷模式的成功还引起了机构投资者的关注,包括基金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Light,2012)。再次,P2P网络信贷的利率选择非常灵活,能够让一些被认为资质好的借款人以相对较低的利率筹集资金,而传统融资渠道需要金融机构作为媒介,交易的费用较高。五联网本身的营运费用也较低,P2P网络信贷利用更具效益的在线交易平台降低了操作成本,创造了一种新型经济模式,极大地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Klaffi,2008)[6]。2009年英国的P2P网贷公司LendingClub为借款人提供的利率只有7.3%,而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为13%。

1.3.2国内研究综述

国内对于P2P网络信贷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国内外P2P网络信贷模式的探讨。根据张玉梅(2010)、王紫薇[24](2012)、奚尊夏(2012)等国内学者的研究,可以把我国的P2P网络信贷营运模式归纳为三种:一是纯中介的网络信贷模式。网贷平台仅仅起到牵线搭桥的中介作用,借贷双方通过平台发布交易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借贷金额、利率、期限等,之后相互选择并自主决策。平台对没有交易的决定权,完全不干涉交易的进行。早期存在极少数不以盈利为目的P2P网贷公司,目前多数P2P网贷公司都会收取一定比例的成交中介费;二是复合中介型网络信贷模式,它和第一种模式的区别在于P2P网贷公司会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级,有些甚至帮助贷款人选择借款人,对投融资双方的决策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三是线上和线下业务相结合的网络信贷模式,这类模式是我国现在网络信贷运营的主流模式。该模式和之前两种模式最大的区别就是不单单依托互联网群求借贷客户,而是同时采取对借贷客户的线下营销、审核、放款、实地考察等业务,该模式下业务的成本较高,但是能够更好的控制风险,当借贷金额较大时适宜釆用此模式。自我国银监会于2011年发布了P2P网络信贷风险提示以来,国内对于P2P网络信贷风险的研究也逐渐增多。我国P2P网贷公司的资质和规模参差不齐,除了人人贷、拍拍贷等一些大型网贷平台的风险管理比较正规外,其余的风险管理水平难以得到保证。马运全(2012)认为我国网贷平台运营过程中存在资金安全缺乏保障、个人信息泄露、涉嫌非法集资等隐患,而且由于借款人的资金用途难以核实,不排除有借款人将借入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的可能性。黄叶危、齐晓雯(2012)[27】分析了P2P网络信贷中所存在的风险归结为法律缺失、平台用户使用不当、平台自身导致的风险三类,风险管理中应该以信用风险控制为主,并提出了建立共同信用评级系统的建议。孙英售、苏颜序(2012)[28】认为应该利用互联网的特点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建立分散风险的机制,同时XX应该发挥好引导和监督的作用。我国的部分研究者认为网络信贷属于民间借贷,P2P网贷公司是中介组织,我国网络信贷面临最大的风险可能并非来自诈骗和逾期,而是国家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陈静俊(2011)[29]指出国内的P2P网贷公司自成立以来就身份模糊,导致监管真空,没有明确的归属管理部门;另一方面,国家对于民间借贷中介也没有明确的界定。我国的监管机构目前并未正式出台P2P网络信贷的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只有银监会于2011年发布了P2P网络信贷风险提示,称P2P网贷公司存在大量潜在风险,呼吁社会相关机构和参与者采取风险预警监测与防范措施,明确主管机构和法规制度。

1.3.3研究评述

国外学者对于P2P网贷信贷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借贷行为及其特征分析,如借款人特征、借贷成功的因素、借款人信息的保护、P2P网贷公司经营的模式、网络联保、贷款小组组织者的欺诈行为等,而其它方面鲜有涉及。国内关于P2P网络信贷的研究也比较匮乏,大都以阐述的方式介绍了主要P2P网络信贷平台的运营模式或定性的分析当前P2P网络信贷存在的问题。

国内外对P2P网络信贷风险的相关研究甚少,而且多数停留在表面层次,即多以定性分析法研究P2P网络信贷风险的影响因素或提出一些风险管理的政策建议。可以肯定的是P2P网络信贷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所面临的信贷风险比传统个人信贷模式更为复杂,对信贷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本文试图从P2P网络信贷风险评估的角度对该个人信贷模式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希望得出有价值的研究结果,为我国P2P网络信贷行业的运营提供决策参考。

  2.我国P2P网络借贷市场现状

网络借贷的兴起并非偶然,它的出现和发展充分表明:正规金融体系的服务中心仍然在于大企业、大客户,却难以覆盖到民间借贷这个潜力巨大的市场。更主要的是,小额借贷与网络科技结合所产生的这种新型借款模式更主张自主选择、分散投资,所以同时吸引了借贷双方的关注(尤瑞章,张晓霞,2010)。在我国市场膨胀的背后,中低收入人群以及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催熟了这种创新的借贷方式;同时,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又带动了市场的供给。尤其是在货币政策收紧时,P2P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银行体系的补充。现在,很多国家都出现了P2P网络借贷平台,各自服务于不!^的借贷人群。据Zopa网站统计,现在全球约有40家具有竞争力的P2P网”借贷平台,这其中名气最大的是X的繁荣市场(ProsperMarketplaceInc)。总体来说,欧美发达国家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经相对成熟,网站的运营模式和信贷机制也有了稳定的发展和建设。这种新型的理财模式已逐渐被身处网络时代的大众所接受,尤其是全球金融危机之后,银行纷纷减少了对小型借款人的放贷,此时P2P借贷网站发挥的作用也就愈加凸显了。

我国的网络借贷市场也蓬勃发展,最早的是宜信成立于2006年,随后拍拍贷、红岭创投等网站也逐渐的渗入市场,其他后起之秀还有安心贷、人人贷等。P2P网络借贷在慈善性借款领域也有应用(Kumar,2007),而我国更偏重于将其划为民间借贷中介的范畴。有研究表明,当前国内各种规模的借贷平台数量已过百家,从2007年到2011年,网络借贷市场的整体规模已由几千万元上升至60亿元,并且也由东南沿海的一线城市逐渐扩展至全国的二、三线城市(HowbuyNews,2011)。P2P借贷网站的利润主要来源于中介费及管理费用,有些网站也会提供一些额外的增值性服务。网络借贷的一般的模式是:借款人在网站发布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期限及收支状况等信息,同时也标出个人所能承担的最高利率(国内规定不得高于银行基准利率4倍)。借出方综合借款人的各项信息,决定是否出资以及出资的金额和利率(孙之涵,2010)。网络借贷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出借人不需要过多投资,常常是多名出借人对应一名借款人,以有效的分散出借方风险。P2P借贷网站的利润主要来源于中介费及管理费用,有些网站也会提供一些额外的增值性服务。网络借贷的一般的模式是:借款人在网站发布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期限及收支状况等信息,同时也标出个人所能承担的最高利率(国内规定不得高于银行基准利率4倍)。借出方综合借款人的各项信息,决定是否出资以及出资的金额和利率(孙之涵,2010)。网络借贷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出借人不需要过多投资,常常是多名出借人对应一名借款人,以有效的分散出借方风险。

  3.我国P2P网络借贷市场的风险及其原因分析

  3.1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

国内P2P网络贷款行业发展迅速,已形成一定规模。但是在网络贷款平台层出不穷的同时,也暴露出平台自身及法律环境的缺陷。

3.1.1借款人个人信用风险较大

目前,各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熟人评价等信息评价借款人的信用。一方面,此种证明信息极易xxxx,给信用评价提供错误依据;另一方面,纵然是真实的证明材料,也存在片面性,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息,做出正确、客观的信用评价。

3.1.2运营模式不当易踩“非法集资”的红线

当前,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所采用的债权转让模式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表示,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存在非法集资的影子,须谨防风险。部分平台采取的债权转让模式是通过个人账户进行债权转让活动,使得平台成为资金往来的枢纽,不再是独立于借贷双方的纯粹中介。债权转让是通过对期限和金额的双重分割,将债权重新组合转让给放贷人,其实质是资产证券化。这种模式很容易被认定为是向众多的、不特定的理财人吸收资金,这就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极为相似了。

3.1.3资金来源难以审查

P2P网络借贷的资金来源于持有闲散资金的出借人,这些资金一般情况下是从正当渠道而来的,但也不能排除其来源的非法性,同时,P2P网络贷款平台往往也缺乏对资金来源审查的手段。因此,这些网络平台就有被用作洗钱工具或者从事高利贷的风险。

3.1.4沉淀资金安全性低

P2P网络贷款平台涉及大量的资金交易,由于借贷资金并不是即时打入借贷双方的账户,会产生在途资金。数额巨大的在途资金是由贷款网站掌控的,如果网站开立第三方账户代为发放贷款,则在网站内部控制程序失效、网站工作人员疏于自律或被人利用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内部人员非法挪用资金、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3.1.5贷后资金用途难以监管

资金贷出后,如何保障借款人按照承诺的用途使用资金,而不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贷后资金追踪问题也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时,网站仅仅充当的是追款者的角色,且若单笔小额贷款数额小,追款成本也难以弥补。

3.1.6借贷双方金融隐私权无法有效保护

P2P借贷网站为借贷双方提供了发布借贷信息的平台。一般网站都要求借款人提供个人身份、财产信息,一方面为贷款人提供选择借款人的凭据,另一方面也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若网站的保密技术被破解,借款人提供给网站的个人身份、财产信息等个人隐私泄露,借贷人的隐私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3.2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出现的原因

3.2.1监管主体不明确

民间借贷网络平台自诞生以来,性质一直模糊不清,并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以致监管真空。在温州等地区,P2P网络借贷平台由地方金融办进行监管,但金融办监管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仍然值得商榷。此外,P2P网站还需在电信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业务种类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需根据《电信管理条例》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开展业务。由于P2P小额信贷网站是为民间借贷提供网络平台,涉及大量资金交易,业务监管是否全面审慎,关系到贷款人资金安全,其能否正常、合法运营影响到民间借贷能否合法有序进行。

3.2.2征信体系不健全

我国征信业发展时间不长,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征信市场管理、征信活动的基本规则尚无法律依据,征信经营活动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部分以“征信”名义从事非法信息收集活动的机构扰乱了市场秩序。且各部门分别进行征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做信贷征信,xxxx各职能部委做各自的职能征信,没有系统规划征信产业。P2P网络借贷平台也没有建立起自身的征信制度,多数网站只是借助于借款人自行提供的信息,粗略判断其信用程度,致使网络借贷的信用评级始终缺乏客观性和合理性。

3.2.3市场准入标准不明确

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只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在通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所以其设立条件与其他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无不同,市场准入标准并没有因其“民间借贷中介”的定性而有特殊要求。P2P小额贷款网站市场准入标准的不明确,造成了此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局面,不利于保护贷款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影响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3.2.4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

P2P网络借贷平台只是万千网站的一种,只不过其业务涉及民间借贷,与金融市场相关,如若运行不当,会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但是其在注册时的业务种类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笼统而概括,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业务进行细化和规范,行业内也并未形成统一、细致的操作规范,这给予网站比较大的自由运行空间,也很容易出现“擦边球”的业务活动,对民间金融的安全造成威胁。

3.2.5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

网络借贷平台以何种方式退出市场,在其退出市场时如何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威胁到借贷双方的利益。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在活跃民间金融,解决个人、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上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法律风险。当前我国并没有规制网络借贷的成熟的法律体系,亟待完善网络借贷法律规范。

  4、防范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建议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间资本大量积累与边缘信贷缺口不断加大之间的矛盾,提高了对边缘信贷市场的配置效率。但同时,网络贷款平台也存在法律风险,相关配套措施欠缺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因此,营造良好的网络借贷市场经济环境、建立健全网络借贷的辅助措施及规范尤为重要。

  4.1明确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法律性质;

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实务界及学术界也存在着“准金融机构”与单纯“信贷服务中介”的争议。准金融机构并没有权威定义,也没有法律上的划分。一般来说,准金融机构是指与地方经济发展有密切关系、未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的、不具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的“金融许可证”但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网络借贷平台并不直接介入融资活动之中,不是借贷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只是提供咨询、场所、促成买卖,因此,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不接触客户资金。将其界定为借贷双方提供服务的“信贷服务中介机构”更合适,也更有利于其进一步规范健康发展。

  4.2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

根据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信用报告目前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消费者使用,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并非合法使用者。因此,应当顺应时代发展,完善征信体系。首先,建立形成行业内部征信体系并制订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建立黑名单互换机制;其次,积极促进与外部征信系统的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在不同行业间的沟通;第三,制订信用惩罚机制,以激励客户在利益平衡中作出明智的选择,重视自身信用建设;最后,在征信过程中注重客户隐私权保护。2012年12月26日,xxxx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据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条例》对个人征信业务实行严格管理,在市场准入、信息采集及查询范围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4.3构建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地方XX监管。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属于小型微型金融范畴,民间借贷区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强,且一旦出现问题,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也具有区域性。对其监管权应从中央下放到地方,小微金融企业由地方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订行业发展规范。应由较高位阶的法律统一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各地金融办进行备案,接受地方金融办的监督管理,将金融办的监管地位合法化。同时建立中央与地方的信息沟通机制。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在各国的金融监管中,行业自律组织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自律组织负责制订行为规范,并鼓励协会成员共同遵守行业规范,以实现自我约束,进而进行自我保护。完善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内控机制。P2P民间借贷网络平台业务种类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必须建立严格的内控机制,根据不同的运营方式制订详细的操作规范、规章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提升从业人员的执业技能、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以确保网络平台运营的稳定性、安全性。

  4.4采取非审慎性监管方式;

国际上对贷款机构的监管主要有3种模式,对于不吸收存款、外部效应放大较小的机构,一般都采取非审慎性监管。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其目标是降低风险。然而,依托于网络信息技术的P2P网站的发展需要宽松的创新环境,过于谨慎、严苛的监管措施有可能抑制其创新,造成客户流失,阻碍其发展。所以,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应该坚持非审慎性监管的原则,寻求发展与监管之间的平衡点。

4.4.1市场准入监管——制订市场准入标准;

市场准入监管意味着要从法律上对金融机构经营资格、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确认或限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作为有效监管的首要环节,市场准入监管将企业的数量、结构、规模及其分布控制在国家经济金融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的范围内。同时,为了保证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活跃性,促进民间借贷行业的繁荣,对于P2P小额贷款网站的市场准入可以采取备案制。各网站设立前,除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在工信部门备案外,还应在地方XX监管部门备案,以便于对其市场准入的监管和后续管理。

4.4.2持续经营监管;

通过完善契约约束机制对借贷双方与P2P网络贷款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规范。由于P2P网站是通过网络进行借贷,操作过程完全无纸化,且一般网站提供格式化协议书及合同范本,并不利于借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就要求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服务协议的基本原则。与银行合作,实现资金的第三方存管。P2P网络借贷的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资金的往来,这一过程会产生大量的在途资金,对于沉淀资金的管理可以借鉴证券行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制度。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可以有效防止网络平台或个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同时,也有利于实现破产隔离。此外,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可与银行合作,脱离第三方支付,直接通过银行将借贷资金打入借贷双方的银行账户中,以减少第三方支付给高龄人群带来的不便,并降低因第三方支付的迟延支付产生的预期违约率。总之,平台要坚持“不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不做担保保证”的“三不原则”,不经手客户资金,坚持平台的“中介”地位。保护客户的隐私权。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过程中,借贷双方的交易行为必然会涉及双方的个人信息,且将信息于网站公开。因此,对公布于网站的电话号码、家庭情况、职业等自然人身份信息,网站可以通过会员身份认证等措施,只对通过严格身份验证的会员提供查询服务,而身份证号码等隐私性较强的信息则保密,以免不法分子利用借款人的个人隐私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4.4.3市场退出监管——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P2P网络贷款平台作为市场主体,不可避免地要遵循“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由于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特殊性,其市场退出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到借贷双方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甚至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秩序。作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应由其监管机构对其运营进行监管,并根据监管过程中监测到的不同风险采取不同的行政处置和司法处置措施。如何保护放贷人的利益,在P2P平台的市场退出过程中至关重要。首先,清算组织应当提前发出公告,提醒借贷双方平台存在风险,并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偿还贷款的时间,对于一定日期后,贷款人还未收回的贷款,网站应先行垫付;其次,由于P2P网络贷款平台存在沉淀资金,而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又不明确,可以建立贷款人风险基金,在网站退出市场时,利用此风险基金,保护贷款人的利益,补偿其损失。

  4.5与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合作;

2012年3月29日,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有限公司在温州工商局鹿城分局领取营业执照,完成登记注册。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将以公司化形式运营,经营范围涉及信息登记、信息咨询、信息发布、融资对接服务等。P2P网络借贷平台进驻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借贷双方在中心进行登记,可以有效防范风险。在温州,若经民间登记服务中心进行登记的贷款出现纠纷,可以走金融法庭的程序,登记的信息将成为证据,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为借贷双方提供保障,也将更加有利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规范化、阳光化发展。虽然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风险与挑战,但此行业的兴起与发展是大势所趋。规范民间借贷宜疏不宜堵,应该利用“草根金融”的亲民优势,大力引导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专业化、规范化,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系统的个人征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与监管职责,促进民间借贷的阳光化,采取非审慎的监管措施,以防范信用、技术、法律等风险,同时,加强与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等民间借贷服务机构的合作,营造良好的民间融资环境,确保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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