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绪论
1.1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本人从事金融行业十余年,一直从事保险、融资、贷款、不良资产处置、金融服务咨询等工作。曾经开设过小贷公司、金融咨询服务公司,主要服务于银行对公、个人等贷款服务业务,对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有一定的了解。在我从事贷款服务工作期间,深入了解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困难、市场的需求及民间企业对中小企业进行贷款所存在的风险。分析什么样的企业真正适合向民间机构借贷,适当的时间周期、利率、及对企业贷款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但目前更需要分析企业的需求和选择适合贷款的企业,怎样才能符合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我的论文选题希望能够结合我多年的贷款服务经验,及在清华-澳国立19期学习的理论知识分析市场真正的需求,在大的金融环境影响下,使中小企业得到长期良性发展,更加有效地帮助借款企业及放贷机构。
我国主要存在三种类型的小额信贷品种:第一类是以国际机构资助为资金来源,以民间或半官半民组织形式为运作机构的小额信贷试验项目。第二类是以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XX机构和金融机构(农业银行)为运作机构的政策性小额贷款扶贫项目。其特点是由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按优惠利率发放贷款,同类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与优惠利率之间的差额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给予补贴,所有扶贫贷款均为贴息贷款,优惠利率为3%。第三类是以农村信用社存款和央行再贷款为资金来源,以农村信用社为运作机构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
根据小额贷款扶贫项目的操作主体、项目目标和运作方式将我国小额信贷扶贫实践模式及组织机构分为如下几类:利用双边或多边项目成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和操作外援资金,按照出资机构的要求和规章进行运作。此类型特点是出资人与操作人相分离,由专业机构或部门出资,由民间部门通过一定规章程序组织运作。该运作方式主要以探索我国小额信贷服务、小额信贷扶贫的可行性、操作模式及政策建议为宗旨,以国际机构资助为主要资金来源。由民间和半民间组织操1作,以扶贫到户为目标,基本照搬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这个模式在我国的试验中,不同的地区具体做法有所差别。例如,在天津市进行的试验,由天津市妇联(半民间组织)操作,天津商业银行负责放贷和收贷。在河北易县进行的试验,则完全由扶贫经济合作社(民间组织)操作。资金来源于国外机构提供的援款或软贷款、社会捐助和国内专项扶贫资金。在项目县成立县级扶贫经济合作社,具体负责小额信贷扶贫规划的制定及相关的一切业务工作。扶贫经济合作社按盂加拉乡村银行模式运作。2.完全由民间力量操作,以帮助本村贫困村民发展生产、救急救难为基本目标,具有明显慈善性的扶贫基金会形式。基于非金融放款机构及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分析。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日益增加,尤其是中小企业信用借款。为了有效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资金问题,XX出台了金融机构对企业贷款支持的相关政策。但截至目前,仍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民间企业对企业进行信用借款仍然起到了一定的支持和帮助。《民间企业信用贷款体系研究》充分细分了市场,研究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这将为信贷市场的需求、对建立的体系及框架做出有效的补充,对企业的存活及长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1-5]。
1.2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民间企业贷款人概念的提出:在疏导理念的推动下,我国立法者及学者通过对国际先进立法的学习与借鉴,意图通过构建一种独立的“放贷人”制度以代替较为松散的民间借贷主体。在国外,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除银行等金融机构之外,基本上均允许独立的放贷人或组织以特定的形式存在,并给予一定的监管要求,以此作为疏导民间借贷行为的路径。我国立法者在借鉴国外立法及相关制度的基础上,于2010年初由人民银行主持的《贷款通则(修订)》(征求意见稿)草案之中,首次提出了“民间企业贷款人”的概念,并意图以此作为规范、引导我国民间借贷的新思路[6-11]。从此,“民间企业贷款人”映入人们眼帘,并引起广泛的关注。该立法草案中对民间企业贷款人概念的解释为:民间企业类贷款人是指,依法向省级人民XX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不吸收公众存款,专业经营贷款业务的企业法人[12-17]。
从语义分析的角度来讲,该概念本身界定了三个构成要件内容:首先,该类主体并民间企业范畴。“并民间企业”从形式上讲,指该类主体不具有金融企业牌照。依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须银监会依法颁发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许可证。民间企业贷款人即在设立过程中,不需要银监会颁发金融许可证的前置审批程序,不具有金融企业资质。而从实质意义上将,“并民间企业”即表明,该类主体因为主体资格不属于金融机构之范畴,因此未纳入我国对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体系,也无法享受到针对金融机构制定的相关政策。其次,该类主体不吸收公众存款,专业经营贷款业务。现行有效的《贷款通则》中将“贷款”界定为,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依据以上定义,专业经营贷款业务应该指该类主体以出借货币资金为主营业务,以贷款利息所得为主要营业收入。而不吸收公众存款,则是指该类主体在资金来源方式上,不得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不特定主体的资金[18-23]。
最后,该主体需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于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该处界定意在说明该类主体在形态上应为企业法人,而不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等类型。在设立过程中除工商登记外,尚需监管部门的前置审批程序,因此设立过程比一般工商企业更为严格。民间企业贷款人概念提出之后,引起了媒体的纷纷报道,被认为是疏导民间借贷的重要举措。而此后,民间企业贷款人的概念也在银行研究部门及各种学术著作中被广泛运用。央行法条司司长周学东(2010)在《借贷利率上限管理制度比较》一文中,提出“我国需要逐步完善三层次信贷市场结构:金融机构贷款人、民间企业贷款人和民间借贷。”将民间企业贷款人作为构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央行研究局(2010),在《中英经济财金战略对话合作研究项目访英考察报告》中,对英国民间企业贷款人的立法与监管做了系统的研究及评述,并提出“推进《贷款通则》修改进程,规范和引导民间企业贷款人的发展,为小企业和三农、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更加灵活的、公平公开的信贷渠道,同时促进贷款零售市场的发展,促进信贷市场的有序竞争。[24-27]”
国内中小企业融资现状。民间企业贷款人是伴随着民间金融的发展而产生的,其内涵的界定仍处于探讨中。民间借贷引发的金融风险,使得民间借贷机构治理等问题成为金融监管中最热门的话题。民间资本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对农业经济、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非常关键的支持和推动作用。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从江苏泗洪到浙江温州,再到内蒙,民间借贷引发的系统性危机一次次成为刺痛市场的监管病灶,其负面效应成为不可回避的金融风险。对金融监管机构来说,尽管早有规范民间借贷的立法动意,然而囿于上述民间借贷的双面性特征及立法技术的不成熟,《放贷人条例》、《贷款通则(修正案)》等推动“阳光化”民间借贷的制度只能最终夭折,停留于立法建议阶段,因而目前对于民间企业贷款人内涵尚无统一的界定[28-36]。
这些年来,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之一,在产品技术创新、产业结构调整、解决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融资难问题,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大多数企业无法通过资本市场获得资金,银行就成为其外部筹资的主要选择。但因中小企业贷款交易和监控成本高等原因,银行不愿对中小企业放贷。同时,中小企业因资信等级低,缺乏抵押资产,融资成本高等原因,难以得到银行资金支持。
民间企业贷款人融资规则的功能解析:民间企业贷款人同金融机构相比较而言,在融资规则方面有其独特的制度性功能。我国金融市场曾长期处于国有垄断的局面,贷款主体经济成分中国有经济居主导地位,贷款市场过多的反映了国家意志,成为经济调控的工具。因此导致市场资源配置效率降低,金融风险却过度集中。所以,向民间资本逐步开放信贷市场、丰富信贷市场的多样性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但在市场开放初期,以何种主体类型实现对民间资本的吸收,却观点不一,未有定数。有学者认为,应鼓励民营银行的建立,推动全面的金融体制改革;有学者认为,应向民间资本开放微型金融机构,即吸纳民间资金进入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体量较小、服务范围有限的金融机构;也有学者提出,应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民间企业贷款人,暂时收紧“存款市场”,放开“贷款市场”[37-39]。
在这种环境下,典当、小额贷款公司两类民间企业贷款人制度表现出了极强的适应性,对民间资本更具有吸引力,原因在于:其一,民间企业贷款人主体地位同金融机构一样受到法律承认,具有合法经营贷款业务的资质,而且其准入门槛较低,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满足民间投资人进入金融信贷市场的需求。其二,民间企业贷款人不要求国有控股,保持了民营经济的基本属性,民间资本设立民间企业贷款人可以实现对设立企业的有效控制,在经营中充分发挥自己的意志,XX干预行为较少。民营经济为主导的民间企业贷款人行业因而能够保留民间资本主体在特定领域形成的获取信息的特殊途径和实现机制,维护民间资本融通市场自发形成的私人契约治理的有效方式,这增强了投资人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其三,民间企业贷款人的监管相对较为宽松,保持了贷款经营中的灵活性,同金融机构相比降低了经营成本与监管成本。所以,民间企业贷款人较之金融机构而言更易于吸引民间资本进入信贷市场。此外,由于金融机构业务规则的复杂性及风险控制水平的专业性,对刚刚涉猎金融行业的民间资本所有者来说,也很难达到经营金融机构的水平。如果贸然进入金融机构经营领域,不仅可能给自己的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而且其经营中的盲目性和风险处置能力的不足可能会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负外部效应。两类民间企业贷款人制度则是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提供了一个历练平台,在这一阶段中,由于经营范围局限于“发放贷款”,并不吸收公众存款,不涉及存款人支付问题,所以体系性风险较小,其不当经营行为也不会直接威胁金融市场稳定。在多层次信贷市场体系构建上,民间企业贷款人的意义正在于吸收民间资本进入初级金融信贷市场,获得学习、历练的机会,帮助其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与定价能力,并积累金融行业经验。民间资本所有者在民间企业贷款人阶段运作良好之后,金融市场也可以表现出更强的开放性,吸收这类主体进入金融机构范畴,获得更大的发展。反之,如果业绩不良,则可以及时退出,避免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所以,民间企业贷款人在多层次贷款市场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并提供了一个进退有序的缓冲平台,构筑了从民间资本所有者到金融机构经营者的良性发展通道。因此,民间企业贷款人的身份特征及其与民间投资人发展阶段的适应性,决定了其较之金融机构更能发挥吸收民间资本的功能,对于金融市场整体环境来说,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典当、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可以最大化的发挥民间资本价值,并有效控制体系性风险。近几年来,典当、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迅猛发展即是这一吸收功能的充分体现,两类民间企业贷款人已然成为信贷市场中一股不容小觑的新生力量。
郭娜提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都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结论研究为我国XX相关政策制度制定提供了理论依据,并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具有重要政策启示。
王晓枫、申妍提出即要充分发挥影子银行的正面效应,积极引导影子银行走向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又要在保证市场和银行流通性的同时,加强对其监管。
现有论著在典当与小额贷款公司研究方面均属于个案研究,缺乏对两者共性的比较与揭示。此外,各种理论研究虽普遍关注到了二者的特殊身份属性问题,但缺乏更加深入的探讨。在本文中,笔者将对典当、小额贷款公司的民间企业贷款人身份做详尽的论述,分析我国典当、小额贷款公司的功能异化问题,并对其特殊身份地位所引致的二者在疏导民间借贷、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构建多层次贷款市场方面的积极作用予以证明。进而,通过对现行制度与监管体系的检讨为其功能的进一步发挥扫清障碍,创造更大空间。
1.3研究路径与研究方法
本文以民间企业信用贷款理念为切入点,首先研究了借贷的内涵及生成机理,从而对借贷存在的必然性形成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论述了民间企业信用贷款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正、负面效应及其双面性特征所造成的监管困局,以此作为疏导理念正当性的理论基础。民间企业贷款人概念即形成于疏导理念的实践之中,所以其固然承载着疏导民间借贷的使命。笔者以民间企业信用贷款为标尺,检验了我国信贷市场中既存的、具有特殊功能意义的两种贷款主体——典当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并论证了其民间企业贷款人的身份属性及价值功能。为进一步发挥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疏导民间借贷方面的功能,笔者对现行法律制度展开了从现象到本质、从制度到理念、从实证分析到规范分析的系统性研究过程。通过对民间企业贷款人的现行制度与监管实践的考察,总结出现行法律制度中的主要缺陷,并对其成因进行了较深层次的思考与发掘。在文章最后,笔者提出了从理念到制度全面的监管改革建议,以此为两类民间企业贷款人发展创造更大的空间,并为民间企业信用贷款方式提供更具操作性与实践意义的路径选择。
1.4研究对象与创新之处
本次研究拟通过行业研究,得出影响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因素,之后通过民间企业短期决绝企业资金周转问题。规划成果,通过有效的市场分析及数据模型分析找到企业融资问题的主要原因和解决办法。
第二章民间企业信用贷款选择的依据
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辨别正规贷款公司:
第一,看贷款条件正规贷款公司大致分为两类,一类需要担保或者抵押物,一般为房屋、汽车、机器设备等抵押物,也有选择单位或者个人做联名担保;另一类是无担保无抵押,即信用贷款,它主要针对于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记录,由于这种贷款的风险较大,因此利息一般比银行要高。
第二,看证件可以利用工商局网站,查询贷款机构的注册信息。如果是正规贷款公司,那么必须是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否则就一定是骗子。
第三,看费用正规贷款公司在放款之前是不会收取任何费用的,收取的资料也都是复印件,对于那些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的,我们就要多加小心。
第四,看待遇款公司的行业标准、参考体系和风控体系都是相通的,差别不会太大,若某些公司贷款利息低的离谱,则要小心上当;当然也有贷款公司对于某些特殊群体(如公务员、飞行员等)会有一些优惠政策,但对于绝大部分群体来说所受到的待遇都是一样的。
第五,看合同如果是网上找的贷款公司,一定要要求对方见面交易。因为贷款公司只能为注册地的本地客户服务,那么借款人和贷款公司必须是在同一城市。正规贷款公司会与借款人签订正规的合同,合同上面都会标明利息、费用、还款信息等,合同必须由借款人亲自签字才能生效。
对于需要向贷款公司寻求帮助的客户,可以从以上五点来辨别贷款公司是否正规。下面再为大家简单的介绍下从贷款公司贷款的流程。
正规贷款公司的办事流程一般为:借款人提前打电话咨询相关贷款事项→向贷款公司递交贷款申请材料→正规贷款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资料通过→双方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公司放款→借款人按期还款[40-46]。
总的来说,与繁琐的银行贷款流程相比,正规贷款公司对于那些短期内继续资金周转的客户来讲,还是比较可取的。最后要提醒各位,注意保持自己的良好信用记录。
2.1民间企业信用贷款的界定与生成机理探析
民间企业信用贷款的界定:某些个人或组织低条件借出的高利息的借款,俗称高利贷,表现为无银行信贷要求的职业收入和房产所有权审批程序,极容易借款成功,代价是到期需返还高于银行贷款利率更多利息,如逾期未还完的,遭受利滚利的利息加本金的巨额摧残,情节较为恶劣,后果较为严重。民间借贷的发生往往与民间信用紧密联系在一起,简称为民间信贷。
2.1.1生成机理:
一、中小企业贷款难一直未得到解决长期以来,中小企业一直是难贷款、贷款难。之所以出现此种局面,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银行普遍有惜贷行为。二是担保体系作用有限,运作机制不健全。目前各类XX主导的担保机构有200多家,但分布分散且很不平衡。而且担保机构普遍规模较小,自负盈亏的担保机构为了减少风险。只能提高担保条件并严把担保业务办理关。这严重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三是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与效益性原则的引导决定了银行信贷资金投向必然倾向于支柱产业以及垄断性行业。
二、民间借贷形式灵活、便捷据调查,民间借贷无论在城市还是乡镇,主要往来于经常性的关系之中,不需要办理像商业银行那样繁琐的抵押、担保手续。通常写一张借条或口头约定即可解决问题。正因为这种借贷行为的进出方便,民间借贷市场规模有不断扩大的趋势[47]。
三、基层金融机构功能萎缩金融体制改革后,中、农、工、建四大银行基层网点撤并,加之信贷管理体制集中。导致对基层城乡经济发展的支撑在某种程度上出现功能性萎缩.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资金实力、服务功能面对这种形势和环境,难以从根本上改变或填补这种缺位。经济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和市场规律本身的作用.必然促使中小企业无奈地选择民间借贷之路。
四、高回报、高利率进一步激活了民间借贷市场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几倍,高回报、高利率促使其发展呈上升势头。尤其是在当前低利率、低回报期.高利率、高回报的诱惑就显得非常明显。
五、以亲缘、地缘为纽带的关系本位是民间信贷运作机制的重要基础民间借贷风险的保障机制也依靠亲缘和熟人关系来维护。民间金融机构在放贷时一般不要求抵押或担保,主要是靠借款人或者中间人的个人信用。一方面这种由亲戚、朋友介绍的借贷活动,有着道德约束的保障,而且这种道德约束往往比法律制裁更有效[48]。
另一方面,借贷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即所发生的是一种个人的关系,借款人对借款有着无限责任,当借款企业逾期不还时,民间金融机构就可凭借借条上诉,法院也会以个人借贷纠纷的形式予以受理。民间借贷在放贷时也可能要求担保,但对担保品没有严格的限制,民间金融的交易双方能够绕开XX法律以及正规金融机构关于最小交易额的限制,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民间金融市场都可以作为担保。所以民间借贷虽然属于民间经济活动,但它却遵循着具有地方传统特征的行为规范。
六、借贷双方都有比较优势对于民间借贷的贷方而言,之所以选择民间借贷方式来运用自己手头的资金而不选择其它投资或运用方式,正是因为这种方式可以给他带来他自认为最大的综合收益[49]。当然,此处所指的利益不应当仅仅局限于纯粹的物质利益而应当作宽泛的理解。比如说贷款人不愿选择尽管相对安全却收益较低的银行储蓄而选择风险更大但盈利更高的实业投资是一种收益,再比如说贷款人不愿选择高盈利但高风险的实业投资而选择把资金借贷给他人坐以待利也是一种收益。从这一角度来看,上例中所列举的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之中,比如银行存款利率过低、金融投资环境不活跃、高利贷的诱因等等,均可以归入民间借贷人而言的比较优势之中。
对于借方而言,同样也存在着巨大的比较优势。比如说,当借款人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却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时,也完全可以选择放弃扩大生产的计划,但为什么他偏要选择代价远比正常金融贷款要高的高利民间借贷甚至是超高利民间借贷呢?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经过权衡,借款人断定,他选择民间借贷获取资金扩大生产经营给他带来的收益将很有可能或是选择民间借贷要支付高利,他仍会有利可图,很显然,对于借款人而言,这肯定是一种比较优势;再比如说,借款人本来完全可以去银行贷款且利率更低,但是他为办理贷款所花时间与精力所付出的代价远比高利民间借贷与这咱相对低利的金融贷款人之间的利差还要大,从而使借款人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以上所列举的都是借款人的比较优势。所以只要这些优势还依然存在,民间借贷就会依然存在[50]。
2.1.2民间信贷活跃的原因:
1、社会传统的渊源。民间借贷是最早出现的信用形式,它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我国的民间借贷在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比较活跃,但在计划经济时期规模和范围都很小,可以说已经基本消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借贷逐渐发展起来。同时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因而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加上亲朋好友之间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从而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所以,尽管民间借贷在我国至今未获得合法地位,但是在许多地区的发展仍呈生生不息之势。
2、资金供求的失衡。资金作为经济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处于短缺状态,并且长期以来资金的配置存在不合理之处,资金的利用效率不高,呆、坏账比例居高不下。一方面,个别行业的贷款利用效率不高,形成浪费,另一方面,农村正规金融不能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新的银行不断出现,老的银行不断进行改革,但从获利的角度出发,基本把提供金融服务的眼光投向了城市中的优质客户,面向农村和乡镇的只有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而且网点不断撤并。农业银行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系统中惟一一家面向农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在农村个私经济的发展中却发挥不了大作用,主要是由于门槛太高,农民贷款太难。即便是农村信用社,其贷款的90%左右也集中在乡镇企业,“垒大户现象”普遍存在,而绝大部分农户却告贷无门。农户旺盛的资金需求既然得不到满足,民间借贷市场应运而生也就成为必然。这种严重的资金不平衡导致了民间借贷的快速膨胀。
3、信贷政策的影响。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和多种因素影响,县域金融机构存贷差在增大,一些国有商业银行甚至出现了贷款负增长,进而造成了一方面有不少资金在银行沉淀,另一方面急需用钱的农民、中小企业却得不到贷款。一是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贷款积极性不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信贷权限上收,对中小企业、个体户发放贷款慎之又慎。二是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过高:表现在贷款手续复杂,一笔贷款需要经过调查、担保(抵押、质押)、审批等多个环节,所需时间较长,不能及时满足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另外贷款条件高。由于一些小企业、个体户、农户资信程度不够高,又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也难以找到有实力的担保人作担保,所以很难达到银行的贷款条件。因而,那些无抵押而又急需贷款的个人(主要是农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很难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无奈只好求助于民间借贷。
4、盈利思想的引动。由于金融市场还不发达,县以下缺少证券投资,国债也很难买到,加之近年来国家多次降低存、贷款利率,存款利息较低,对资金持有者缺乏吸引力。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民间借贷可以获得比在金融机构存款高得多的收益。绝大多数借高利贷者都是为了做生意赚大钱,或者是在商场上一时亏损为了“翻本”,而放贷者则是为了牟取暴利。对于有钱者来说,将钱存入银行利息太少,投资股票风险太大,投资房地产时间太长、投资钱币、邮票等专业知识又不够,而放高利贷则使他们既能较快获取暴利,又能逃避工商、税收等部门的监督,这是其存在并迅速发展的根本动力。
5、手续简便的驱动。为了规避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大都严格贷款发放,使许多人难以取得充足、及时的贷款。在我国农户的生产经营投资中,有相当大比重由借贷资金承担,大多数农户遇到如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建房治病等大的生活支出时,也需要举债。由于农民的土地、住房、果树等都难以变现和用于抵押担保,贷款数额不大,且季节性强,农户对小额贷款的利率“并不太敏感”。而我国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固有优势适合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之间的资金调剂,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此外,2003年以来,国家扩大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银行贷款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的差距缩小,使得一部分农民和个体工商户更倾向于民间借贷。
6、正规金融制度与民间借贷的不兼容。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管理制度一直在保护正规金融的垄断地位,如《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也不得经营金融业务”。因此,在正规金融不能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也不能产生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以“灰色”的形式存在,形成不和谐的金融二元格局。
7、金融监管的薄弱。基层银监部门监管任务重、人员少,而民间借贷又大都十分隐蔽,监管起来多少有点力不从心。另一方面,有关民间借贷管理尚无明确的规定,令基层银监部门监管无章可循。
2.2民间企业信用贷款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双重效应
2.2.1正面效应分析
(一)弥补银行信用的不足,银行信用犹豫受机构数量、风险控制、授信范围及权限、经营方式、信贷规模等多方面的限制,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经济生活中多方面对信用的需要,客观上要求其他信用形式予以补充。民间信用对解决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不足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
(二)打破了单一的融资方式,货币资金不仅要比较价格高低,还要权衡收益大小,既要计算数量,又要评价质量。民间信用的存在和发展,打破了单一的银行融资方式,拓展了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扩大了民营企业的发展空间。民间信用扩大,形成多种竞争机制,对传统的融资方式提出了挑战,从而推动银行、信用社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品种,改革管理模式[51-53]。
(三)有利于缓解信贷资金的供需矛盾。
(四)有利于提高生产要素的利用率,有利于加速民间资金积累,从而推动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和优化。
(五)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
(六)有利于金融生态环境的形成。
2.2.2负面效应分析
(一)民间信用融资的盲目性和自发性,不利于资金规模的控制和投向,没有考虑借款人生产的产品是否适销,质量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容易导致生产经营者盲目扩大生产,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
(二)民间信用中会案的倒台,债务的纠纷,个别人甚至还有金融投机诈骗行为,不但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而且还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三)产生盲目发展效应、资金的分散效应、金融投机效应。
2.3对民间企业信用贷款的反思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阶段,既然民间信用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有其不能低估的积极作用,那么,民间信用就是无法禁止的,所以禁不如放。放,又不可以是放任自流。正确的方针,只能在放的基础上,积极的加以引导,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并且经过加强管理,尽可能的抑制其消极作用。
具体做法设想如下:
(一)发展民间信用组织,使民间信用公开化。允许办私人钱庄,私人钱庄可以是独资的,也可以合资的。私人钱庄的存放款利率由市场调节,在正常情况下国家不加干预。办私营钱庄必须经过工商登记,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国家保护私营钱庄的资产和合法经营不受侵犯。保护和发展民间信用对国家来说是有利的。事实上,XX对银行主要有三点期望:一是银行能拿出更多的资金支持经济建设,二是向XX提供比较稳定的税收;三是不发生金融动荡,不给XX添乱子。发展民间信用正好符合XX的这—愿望。为此,笔者认为我国县以下非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资金问题均应通过民间信用来解决。
(二)对分散零星的民间信用行为实行契约制。凡民间有偿有息的借贷,都必须订立契约文书并经过公证。在公证时,按放款额的一定比例课以一次性的印花税,印花税由放款方支出。凡借款契约经过公证并纳税者,国家就保护放款者的债权,否则便视为非法经营(相当于无证经营的工商业),国家不保护放款者的债权,在查出时要课以罚款。分散零星的民间信用利息率完全由市场调节。
(三)国家银行和信用社参与调节。国家银行加强对金融市场的信息捕捉,密切掌握民间信用的动态,通过及时调整存贷款政策、培育金融市场和采取适当浮动利率的办法,应吞则吞,应吐则吐,从宏观上保证全社会的金融稳定。农村信用社应扩大吸收股金,增强信用社的经济实力和群众基础,广伸网点,改善服务方式,简化手续,允许信用社采取较大幅度的浮动利息率,使信用社能够真正成为金融市场的中坚。除农村外,在城市也可以发动居民和个体户集资入股,大力发展城市信用合作组织,为股东和其他居民的经济利益服务。
(四)抓紧民间信用立法,或者先行颁布政令,表明国家对民间信用的基本态度。通过立法或颁布政令,确立民间信用的合法性,保护正当的民间放款行为,取缔黑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鼓励竞争,建立必要的民间信用管理机构和审计机构,引导民间信用走上正常运行的轨道。
通过对以上民间信用的认识和分析,我认为,简单的对民间信用做出决断是不客观的,但从长远看,让民间信用自由发展是不可取的,必须加以管理和改造,要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信用发展。推动和深化民间信用金融体制改革,活跃民间融资渠道。建立个人信用祝福制度和个人信用担保机制。注重研究民间信用安排,创新思路,以推动民间信用的发展和完善,促进市场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
2.4民间企业信用贷款方式的选择
民间信用大都根据生活和生产需要在个人之间临时无组织地进行。但有些需要数额大、时间长,非一家一户所能解决,故也产生了一些民间信用的临时组织形式,如摇会、标会、轮会等,通称合会。合会的基本做法是,先由急需资金的人充当会首(借方),他们凭藉个人的信用,请收入较为充裕而又有信用的人出面担保,邀集亲友、邻里、同事等数人乃至数十人充当会脚(贷方),然后议定每人每次出多少份金,多长时间会一次等事宜。第一次缴纳的会金一般归会首,以后依不同的方式,决定会脚收款次序。如按预先排定次序轮收的,称为轮会,如按摇骰方式确定的称为摇会,如按投标竞争办法的称为标会。
第三章民间企业信用贷款的功能价值
3.1民间企业信用贷款的概念及其运用边界
3.1.1民间信用贷款的概念
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民间信用是指金融机构和国家XX之外的企业、个人相互之间的借贷活动。它可以货币形式提供,亦可以实物形式提供。在社会经济中,一些企业和个人由于生产和生活困难急需资金而又无法从金融机构和XX获得借款时,他将要求暂时有资金盈余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以解决生产或生活之必需。贷款人有的出于互相援助目的,只收取较低的贷款利率,有的则是专门从事高利贷款业务的“吃利金者”。
3.1.2民间信用贷款运用边界
民间信用贷款运用边界主要考虑法律运用边界,非法民间借贷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例如,民间借贷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中一个不可回避的资金力量。但是现实中发生的温州“跑路潮”引发人们对民间借贷危机的担忧: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它如一把双刃剑,有助于企业发展的同时,因缺乏监管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激增,纠纷诉至法院后,案件审理和执行难度加大,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同时民间借贷情况复杂,很容易陷入高利贷甚至非法集资的陷阱。其合法与非法的边界需要得到明确: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资本从供给流向需求,其本身是无罪的。划定民间借贷合法与非法的一个直观标准是资金的用途是否合法,如果将筹集资金作赌博、贩毒等不法用途,那就是非法的。从法律角度看,如果集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民间借贷进行合同诈骗,或者虚构事实集资诈骗,那就是非法的。还可以看放贷、收贷的手段是否合法,如果是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是通过利诱、恫吓、人身威胁等方式进行追偿,以不法手段操作放贷,强迫对方付出高额利息,那就是非法的。在现实生活中,民众很难分清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政策法律边界。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需要得到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机构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批准的机构审批,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较为广泛的群体)吸收存款。而合法的民间借贷则是机构或个人向特定的公民借款。“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对象是区分合法和非法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目前规定,超过法定利率四倍的高利贷,法律不予保护。但当事人进行高利贷行为时,通常不会将合同设计成高利贷合同。往往先通过一些诸如管理费、调查费之类的说辞,消化掉一部分利息,再通过诸如“借八十,做一百”(实借八十万,做成借贷一百万元的合同)之类的技术手法,将高利贷合同处理成四倍利率以下的正常借贷合同关系。契约自由之下,“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即便是4倍以上的高利贷,若当事人自愿履行,只能以自然债务处理。法院对超过四倍利率部分不予支持。这对借贷方来说,是一个没有胜诉权的自然债务。
如何避免风险是民间信贷参与双方,在参与过程中特别重视的一点:很多情况下,民间借贷关系的基础便是人际关系,比如熟人、朋友、同事关系等,说白了就是基于信任。在这种情况下,更要注意借贷风险的防范。
首先,要将相关借款的详细信息约定清楚,如借款金额、借款利息、延期支付利息、是否设置担保、逾期是否归还违约金等等需明确。其次,要认真对待担保,双方是抵押、质押还是保证,保证责任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保证期限是多少,保证的范围有多大,都要明确。最后,一定要提高风险意识,不可被高额利润冲昏头脑。信贷市场金融秩序边界:堵则溢,疏则通。金融监管的目的在于让整个市场更高效有序运作。金融监管部门应给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将优良的民间信贷机构吸纳为市场主体。同时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实行风险责任自负,按照法律规定与市场规则实行破产,以保证中小金融机构健康正常地运行。此外,要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与典当行等的经营行为。XX要将其纳入监控范围,使其合法并规范地运作。对从事洗钱、高利贷、炒卖外汇等非法活动的民间金融组织也要予以坚决打击。
3.2我国民间企业信用贷款形态论证
3.2.1应如何看待中国民间企业信用贷款:
1.民间借贷中放贷人放开已是大势所趋,它是克服金融抑制现象、打破正规金融垄断,提升金融业整体发展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外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目前中国实行开放性市场经济,确立了民法自治原则,成功推出了小额贷款公司,已具备了放贷人全部放开的相应条件。国家对放贷人实行放开政策,应区别民事与商事放贷人,对于民事放贷人宜采自由放贷原则,对于商事放贷人宜采审批设立制度,同时应规定放贷人必须是资金所有者,还要增加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使其规范发展。
2.中国长期以来对民间借贷所持的简单压制态度使其脱离监管,在地下发展,给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后果。民间借贷的存在有其理论和现实依据,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和XX监管才是解决之道。中国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存在着体系庞杂、老旧过时等问题,监管体系也存在着主体缺失、过于严格等缺陷,这些问题的存在削减了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未来应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民间融资体系,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加强民间借贷XX监管,引导和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3.2.2信贷形态:
1.形态类型:贷款形态是指贷款投放后所表现的形态,分为正常贷款、不良贷款、欠息贷款和展期贷款,不良贷款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
2.分类标准:贷款形态的分类按《贷款通则》的规定原则和对不良贷款的管理需要确定。贷款形态分为正常贷款、不良贷款、欠息贷款和展期贷款,不良贷款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
逾期贷款指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不能归还的各类贷款及其他信贷资产(不含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
呆滞贷款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二年(含二年)以上仍不能归还的各类贷款和其他信贷资产,以及贷款虽然未逾期或逾期不到二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各类贷款和其他信贷资产(不含呆帐贷款)。
呆帐贷款是指以下几种情况的贷款: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各类贷款及其他信贷资产;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各类贷款及其他信贷资产;
(3)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还清的各类贷款及其他信贷资产;
(4)经xxxx专案批准核销的各类贷款及其他信贷资产。
欠息贷款是指本金虽未逾期但连续欠息2个结息日以上的各类贷款(不含呆滞、呆帐贷款)。展期贷款是指经建设银行审批同意延期归还的贷款。正常贷款是指上述逾期、呆滞、呆帐、欠息、展期贷款之外的各类贷款及其他信贷资产。
贷款形态的认定工作和不良贷款的综合管理由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逾期贷款的常规管理工作由各级行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呆滞、呆帐贷款的盘活和资产保全工作由资产保全部门负责。贷款的展期和贷款形态的转化均按照总行每年确定的各级经营机构信贷授权权限分别由一级分行或总行审批。主要是审查“一逾两呆”数字是否真实。一些金融机构经常人为调整贷款形态结构,以“完成”不良贷款压缩任务。主要手法就是以贷还贷、倒约换据。其特点,一是有完整的贷款、还款手续,多数不还利息;二是反映在报表上就是贷款科目借贷双方的发生额都很大,但利息收人并不增加。根据这两个特点,可采取以下方法来识别“一逾两呆”是否真实。
第一步,统计贷款累放累收额,二者相加,计算出计算积数;
第二步,登记“应收利息”科目贷方发生额即收回旧贷利息数和损益表上的利息收人数,二者相加计算出利息收人总数;
第三步,假定贷款期限为一年,计算收息利率。
第四步,以收息利率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最高上浮幅度相比,如果收息利率低(一般掌握在1个百分点),就说明有以贷收贷。倒约换据行为。
逾期贷款转化为正常或呆滞、呆帐贷款以及呆滞、呆帐贷款转为正常贷款的,根据信贷授权权限的不同,分别由一级分行或总行信贷管理部门认定;呆滞和呆帐贷款经认定后由信贷经营部门移交资产保全部门采取资产保全措施,信贷经营部门向资产保全部门移交呆滞和呆帐贷款时应同时提交经信贷管理部门认定的该笔贷款“催收逾期贷款工作总结报告”和有关贷款档案材料,并继续配合资产保全部门进行盘活资产化解风险工作。
3.3民间企业贷款人特殊身份对民间资本的吸引力
3.3.1民间企业贷款人可以有效控制借贷风险
随着改革开放,经济的发展,个人和家庭生活的改善与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自己创业,已经创业的人为了获得更好的成就,不断谋求企业发展,这些经济活动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资金的充足。但不是所有个人与企业在发展初始就是具备充足资金的,因此与亲友借款,与银行借款,这些借贷就成为企业的原始融资。在这些融资过程中,操作简便的民间融资形式凭着运用灵活,能弥补银行贷款的不足等优点,不断地受到大家的青睐,迅速发展起来。但民间融资作为一种自发的、分散的信用活动,它存在着很高风险,那么,我们又该如何控制呢?民间融资是与官方融资相对而言的。官方融资是属于正式金融体制范围内的,即纳入我国金融监管机关管理的金融活动。而民间融资是指在我国银行保险系统、证券市场、农村信用社以外的经济主体所从事的融资活动,属于非正规金融范畴。具体来说,民间融资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一)从融资的主体来看,民间融资主体是从正式金融部门得不到融资的经济行为人,比如发生相互借贷行为的个人,个人为创业或企业发展产生的私人间的借贷。
(二)交易对象是不被正式金融所认可的非标准化合同性的金融工具,主要为民事行为借款。
(三)正式的金融中介具有规范的机构管理与监管单位,而目前的民间金融中介机构不具备规范的机构管理以及监管单位。
民间借贷游离于体制之外,目前没有正式的监管形式,因此相比较从银行借贷,民间借贷风险更多,一般而言民间借贷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借据风险与控制:民间借贷的借款凭证一般分为口头、借条、借款合同三种类型。其中口头借款适用于小额短期亲友间借款,且最好有第三方人员在场,以防发生纠纷。一般而言借条或借款合同应该具备的内容必须包含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约定还款日期,约定借款利息,约定出借方式,借款日期,双方签字。这里要说的是借贷关系发生时,借据书写应规范,防止歧义。在填写借贷合同时,还应该注意空格的地方,尽量把合同空格填满,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二)用途风险与控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借款给赌博、贩毒、贩卖枪支等非法方面,借款予以收缴。不过,借款是否用于非法或者不正当场合,应当举例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三)利息风险与控制利息风险包括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如果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那么借款期内利息不计算。如果利息太高,法院只能支持4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四)担保风险与控制担保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XX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职能部门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那么这些担保主体就可能不具备合法的资格。
(五)履行风险与控制借款是否履行,不仅要看借据,更要看付款凭证,因此,在发生借贷关系的过程中,最好通过银行交付,不要用现金交付。
(六)违约风险与控制,所谓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义务。违约是对约定义务的违反。违约的实质是侵害合同债权,或者说违约是侵害
相对人的履行利益。民间借款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行为主要体现在借款人违反合同中约定的返还本金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金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有期限的民间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借款期限,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但应当给借款人以必要的准备时间。无期限的民间借款合同,经贷款人催告并在合理期限届满时,借款人仍未履行还债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七)期限风险与控制借款中,如果发现拖欠借款行为,应该及时诉讼,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债权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总之,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民间借贷也是如此,风险很多,但是防范风险的方法也很多,其中由民间借贷发展起来的中介机构就是其中一个有效手段。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作为借贷双方的信息以及交易平台,通过为借贷双方提供投资融资服务以赚取服务费为目的,同时也为降低借贷双方的风险做出了有力贡献。假设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民间借贷最大的风险则来自于债务人不能按时还钱。之所以依赖中介机构,其中让投资者比较看重的便是它们的风险控制能力。一般而言,通过中介机构的借款行为,从借款人选择,到合同签订,约定还款会更加严谨。首先它们会对债务人进行筛选,选择具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房产是偿还能力的重要证明。行业中的机构大多要求以可以上市交易的房产作为抵押资产,也就是说保障房不能作为抵押资产,足额贷款的额度一般在5成左右,有的公司能做到更高。这便是它们为了控制自身风险的手段,在民间借贷中,房产就如同硬通货一般,有合适的房产便能贷到钱。这些房产也并不仅仅只是作为抵押的信用,当发生债务违约时,中介机构可能会将其拍卖来抵偿债务。对于这些中介机构而言,只要抵押物足值,足以支付债务与服务费,那么这种借贷的风险就比较小。作为个人投资者进行“民间借贷”投资,必须具备理财知识、鉴别能力与社会常识,像中介公司去筛选贷款人一样,去挑选中介服务公司。就好像中介公司会调查债务人的资金用途、还款与盈利能力,有无不良记录、是否有事业心、人品有无缺陷等等,你在选择中介公司时,也需要做类似的背景调查。充分了解一家公司的背景,如历史交易记录、公司的资金实力与团队经营能力,老板的信用、口碑、人品也是投资者需要着重考察的部分。
3.3.2民间企业贷款人能够满足借贷主体发展的需要
贷款手续繁多,如果没有民间贷款,所有民间贷款人都去银行等机构进行贷款,贷款压力巨大。民间贷款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是民间资本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可忽视的力量。
第四章民间企业信用贷款现行制度与监管的疏导功能缺陷
4.1民间企业信用贷款现行制度与监管实践中存在的缺陷
本文通过民间借贷平台阐述民间信用贷款现行制度。通过安心贷、拍拍货和红岭创投三个民间信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可以很形象的阐述现行制度。
4.1.1安心贷的运营模式
成立于2009年的君安信担保公司是安心贷的运营主体,安心贷平台展现了更有特色的金融机构的特点。安心贷的产品有四种:保本贷、保利贷、短期贷和快捷贷。产品的设计更具有专业金融公司的特征。安心贷最大的优势是它对于投资人的每一笔借款都提供连带保证。安心贷对于借款人的要求非常苛刻,目前其借出的范围限于北京地区的商户,而且必须做实地考察。安心贷的用户后台设计更类似于我们熟悉的网上银行,具有很强的功能性与简洁的操作界面。用户可以很方便地操作和查找资金与借贷情况,每一笔借贷都有正式的电子合同。
4.1.2拍拍贷的运营模式
2007年成立于上海的拍拍贷无疑是中国最早的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不为所有借款提供担保,因此,借款人必须经常在拍拍贷网站上和其他用户,特别是投资人联络感情,以期能更容易获得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强了平台用户的活跃性。拍拍贷对于借款大部分不提供担保,因此,对于借入人的审核也较松,对于借入人而言,拍拍贷应该是较为容易借到资金的网站。在拍拍贷的网站上,借入人有多种产品可以选择,包括纳米体验标、投资体验标、应收款安全标、普通借款标、合作伙伴标、个人担保标、淘宝卖家标等。
4.1.3红岭创投的运营模式
位于深圳的红岭创投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网络借贷平台,在该平台上流转的资金额最大,经常有单笔超过10万元的借款标出现。红岭创投没有分类的各种借贷产品,但有一项职业担保人的制度,红岭创投本身不为借款标提供担保,但资金超过一定数量的用户可以在红岭创投申请成为担保人,担保人可以参与担保借款标获利。
监管缺陷会导致一些列的风险发生,本节首先阐述会发生的各种风险,通过风险的总结解释监管缺陷。
(一)信用风险
1.无担保产生的信用风险
民间借贷网络平台贷款无担保,因此对债权人的风险较大。商业银行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只能有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在发放担保贷款时要提供担保物。民间借贷网络平台主要采用的是个人对个人的信用贷款模式,因此,贷款对象主要为个人,单笔授信额度从一两千元至网站限定的最高贷款额不等,一般无须提供抵押担保。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在无担保的情况下进行的借贷,债权人的风险比有担保的借贷的风险要大。
2.民间借贷网络平台贷款合同无面签产生的风险
商业银行发放个人贷款要求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8],签订书面的贷款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为银行与借款人。而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借款人和贷款人达成协议是通过网上的交流,最终的贷款协议是一张电子借条,并且网站并不是贷款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因此,网站也不会承担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后果。这种借贷合同的签订与商业银行借贷合同的签订相比,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风险要大。
3.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现行贷款发放形式产生的风险
商业银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9]而通过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借贷,一旦竞标完成或网站最终审核后,借入的资金是自动流入借款人的账户的。因此,现有的网络平台的贷款形式所产生的信用风险要大。
4.对贷款用途法律无限制产生的风险
我国的信贷政策中对于正规金融的贷款用途都施以严格的法律规制。1996年央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对贷款用途的限制有以下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借款人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除依法取得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借款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在2008年以来银监会陆续颁发的贷款新规中,对于贷款用途同样有着严格的管理手段。贷款新规不但从区分贷款用途角度分别制定了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从而反向排除了非法用途的贷款;更在各自相应的管理办法中强调贷款用途应明确、合法,贷款人要通过各种手段依法加强贷款用途管理。例如,《流贷办法》第9条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个贷办法》第7条规定,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而反观民间金融,关于民间借贷贷款用途几乎没有规定。只有在1991年《最高院意见》第11条中提到,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这里指出的“非法活动”应如何界定?除大多数人都能辨认的赌博、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之外,民间借贷资金如果流入一些敏感性领域,是否应该将其算作非法?例如,我国法律原则上已允许以商业银行贷款资金投资于股市[10],那么民间贷款资金如果用于股权投资是合法还是非法?笔者浏览众多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发现绝大多数并没有对借款用途作出限制。只有“红岭创投”在其借款须知一栏最下方有两行小字规定:“借款者不得将所借到的借款用于任何违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等)及一切高风险投资(如证券期货、彩票等)。反对一切利用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和其他洗钱等不正当交易行为,否则投资者或本网站有权向公安等有关行政机关举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而在没有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配套的情况下,这样的两行规定略显苍白。通过浏览一些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发现借款人的借款理由可谓五花八门,也有一些借款人在借款用途处仅注明短期周转或个人消费,而无其他详细说明。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民间网络放贷人并不能像商业银行一样严格执行贷款用途管理。事实上,以赚取贷款利息为目的的民间网络放贷人也并不关注贷款用途,他们关注更多的是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经济实力;而借款人
之所以选择网络借贷平台,也是由于网络借贷方便、快捷,不需要像商业银行贷款那样对贷款用途审核的那么仔细。由于缺乏对民间借贷贷款用途的法律规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使得通过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流出的资金成为了不可控的法律漏洞。
(二)坏账风险
坏账风险具有客观性,是各类放贷主体都会面临的风险,同时其也具有可控性,是可以通过控制降到最低的。与商业银行相比,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坏账风险控制手段较为单一和落后,主要包括审核和催收。审核是对借款人提交的信用资料审查核实,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明、生活照片、劳动合同、固定电话账单、手机详单、工资卡最近3个月的银行流水、住址证明、借款用途相应资料证明等。以上资料全部通过扫描件的形式上传到网络中。对比商业银行在审核申请贷款的资料原件时都偶尔会遭遇欺诈行为,审核这些网络上的扫描件时面临的欺诈风险大大增加。此外,当面临逾期未归还借款时,一般是由网站的工作人员拨打借款人留下的电话或上门催要,并每日加算逾期利息。然而,电话可能停机、住址可能为假,在网络借款人从此销声匿迹的情况下,每日就算加算再多的逾期利息增加的只能是债务数字而已。从各家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网站主页上均罗列有长达数页的逾期未还款黑名单这一点可见,审核和催收这两种手段并不足以防范坏账的风险,放贷人通过民间借贷网络平台进行投资理财仍需谨慎。
(三)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源于人为、程序、技术三方面因素。通过浏览国内几家具有代表性的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笔者发现,为了防范私下交易,民间借贷网络平台一般要求放贷人先将拟投资的资金存入在网站注册的账户内,再由网站转账给借款人。由于通过网络进行个人资料上传的方式很容易xxxx,有非法集资意图的借款人可通过伪造不同的身份证明,同时在网站上注册多个账号发布借款需求从而募集到社会公众的资金。这些都是由于程序或技术的瑕疵给网站带来的操作风险。
(四)对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监管主体缺失的风险
从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审批看[11],只有通信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对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管理部门,两家监管机构均未对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经营的金融业务作出特殊要求。北京市工商局网站的经营性网站备案这一栏,发现需要提交的材料仅包括网站基本情况、网站联系办法、网站所有者基本登记情况、网站所有者联系办法等,对网站形式的监管要远高于实质监管。而通信管理部门对网站的审查则更偏重于对非法言论和内容的屏蔽。
4.2制度规范与监管缺陷的成因分析
对于现行制度中存在的监管缺陷和风险,可以通过惩信任机制、信誉机制、抵押担保机制和惩罚机制来进行规范。
4.2.1信任机制
信任是经济交换的基础,信任机制对于保证交易的持续进行具有重要作用,它是执行契约的最有效机制。信任作为一种独特的治理机制,不但可以使得“圈子里的人”进行信息分享,而且能够使得民间借贷交易成本最小化。民间借贷的信任主要来源于两种关系,其一是依赖于家庭血缘关系产生的特殊信任,即血缘关系——特殊信任——人情借贷。费孝通先生(1998)曾在《乡村社会》中描述:“我国农村社会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具有以自己为中心由近及远外推的差序格局特征。在这种格局的社会中,基于家庭和宗族血缘关系存在着一种特殊的信任感和安全感”,①这种特殊信任就促成了民间借贷的人情借贷,借贷双方不需要签订任何借贷合同或契约,甚至可以无息贷款,而这种特
殊的信任感和安全感确保了人情借贷的有借有还。其二是同住乡镇社区的熟人、朋友或者有交往的人群间形成的信任,即地缘关系——人际信任——非正式合约借贷。相对闭塞且人口流动少,人和人之间都很熟悉,这种特殊的人际信任就为民间借贷的产生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这种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极大地约束着借款人的信用行为,一旦借款人到期不还贷款,这种违约信息就会被邻里邻居口口相传,借款人就会被贴上“不讲信用的人”的标签。人们的流言蜚语威力巨大,不仅借款人自己名誉受损、人际信任消失殆尽,还会累及到自己的子孙后代。因此,借款人对自己及家族名声的追
求和对延续的人际信任的渴望,就保障了借款人对契约的有效执行。
4.2.2信誉机制
信誉可以增加借贷双方承诺的力度,为双方提供一种隐性激励,保证契约的有效执行。在一定的地域、圈子范围内,信誉作为一种无形的约束,甚至可以替代显性合约。从长期借贷关系来看,如果借款人不履行诺言,他(她)不仅会受到终止今后再次
合作的制裁,而且一旦违约信息扩散开来,其他潜在的合作者也会拒绝与之合作,这样,违约者失去的就不仅仅是一次合作机会,而是未来所有的获利机会。因此,为了追求长远利益,参与者都会克服“短视”行为,自觉遵守合约。如果信誉机制发挥作用,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一,市场可以及时观察到双方的不诚实行为;其二,一旦一方不诚实行为发生,另一方立即可以并且能够对其进行相应的严厉的惩罚措施;
其三,双方的博弈必须是重复的,只有重复的博弈才能使得签约双方自觉遵守约定,并且建立长远的预期。民间借贷符合上述条件,图1是借贷双方在长期重复博弈环境下的行为选择在民间借贷市场上,借款人获得的第一笔贷款额一般都较小,只有第一笔贷款及时足额还清之后,借款人才有可能继续得到更多的贷款。
图3-1重复博弈下信誉机制的作用原理
贷款人会根据借款人的初始信誉决定是否继续放贷。如果借款人信誉较差,没有足额还清贷款,贷款人就不会继续放贷,双方失去第二次合作的机会,双方的收益就会变为(0,0)。如果借款人初始信誉好,贷款人就会第二次放贷,借款人第二次得到贷款后可能选择守约,也可能选择违约。如果借款人守约,双方的收益就为(10,10),贷款人就会第三次、第四次……一直放贷;如果借款人违约,贷款人的损失就会最大,净收益为-10,相反,借款人的收益会最大,净收益变成15。如果借贷合作到此为止,那么借款人的违约就是合理的。在民间借贷市场上,借贷行为是基于血缘、乡缘和业缘关系进行的,个人交情较为深厚,彼此较为熟悉,借贷双方有着长期互动与合作的动机和预期。一旦借款人违约,违约信息就会在乡村邻里迅速传播,违约者将会受到被“圈子里的人”驱逐出去的严重惩罚。正是这种非法律途径制裁的巨大的威慑力,借款人会非常害怕被亲戚朋友视为“坏人”,要付出巨大的社会成本与经济成本,这种担忧就会激励借款人遵守契约。“好借好还,再借不难”的信条和对长期合作收益的追求,激励着借款人非常珍视自己的社会信誉,因而也就限制了机会主义行为而最终选择合作与守约。
4.2.3抵押担保机制
民间借贷的担保可以分为有形担保和无形担保。在地区,特别是落后的乡村牧区,许多家庭的房产、土地、农场、农机具、牲畜等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不能作为抵押品的,但是在民间借贷市场上却均可以作为有形的担保抵押品。此外,在民间借贷市场中,还存在一种无形的担保抵押品,主要包括社会关系、关联交易、社会地位、各种头衔、远近名声等,这类抵押品的约束作用甚至远远超过有形的抵押品。
从表面上来看,签订民间借贷契约时一般都没有抵押品的要求,但是实质上,社会关系即社会资本在民间借贷中替代了实物抵押,起到了抵押品的作用。一旦社会关系和借款人的还款行为挂钩,就会成为一种无形的抵押机制,促进契约交易的实施。如果借款人还款及时足额,那么借款人就会有好的声誉,社会关系就能够继续得到很好的维持,就会获得大家的尊重和认同。一旦借款人违约,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将遭到破坏,借款人今后将会面临无人理睬、无人信任的结局,社会关系随之断裂。此外,关联交易在也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无形抵押品。由于借贷双方彼此的生活空间、交易行为大部分都有交集,因此彼此之间的社会关系、商业行为等的联系非常紧密,这就使得借贷合约能够与其他交易合约捆绑起来。除了借贷交易外,彼此之间还存在商品购销、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广泛而复杂的合作。借款人一旦违约,恶名就会马上流传开来,不但下次借不到资金,有可能连家里的婚丧嫁娶都无人参加,更是别提其他的交易合作,违约成本非常高昂。因此可以说,关联交易作为无形担保,能够不断抑制和排斥非诚信行为的发生,加强民间借贷双方相互之间的联系,保证信用关系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减少信用违约风险,促进民间借贷契约的有效执行。重的惩罚机制的害怕和恐惧,才使得民间借贷违约率的发生概率非常小。除非万不得已,但凡是有还款能力,借款人大都会尽力归还贷款。民间借贷市场是通过以下惩罚机制对借款人行为进行有力约束的:第一,社会谴责。顺畅的信息传导为贷款人对贷款对象的筛选与甄别提供了方便,也为契约的有效执行提供了可能。在相对闭塞的地区,如果借款人借债不还,违约信息就像一阵飓风迅速而广泛地在当地传播开来,邻居们指指点点的议论、嘲笑甚至辱骂,不仅使借款人名誉受损还会使其子孙后代背负骂名,这种连带式的惩罚效果具有巨大的威慑力。因此,为了维护自己以及家人的声望与尊严,免受周围人群的谴责,借款人不会轻易欠债不还。第二,群体惩罚。群体惩罚意味着借款人一旦违约,所有的贷款人就会自动联合起来,不再与该借款人进行来往或者从事任何交易。群体惩罚会产生强烈的“排挤效应”,它会使违约者失去与周围人交易交往的机会,甚至面临在其居住地难以生存的困境,借款人的违约无异于自绝于社会,自断生路。群体惩罚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强化了契约的有效性[54-57]。
4.2.4惩罚机制
在民间借贷发展中,也曾出现过一些黑社会性质的追债行为,诸如黑帮追杀讨债、直接毁坏借款人住宅甚至威胁家人安全等暴力行为。从博弈角度来看,如果没有事后严厉的惩戒措施,借款人就有动力去违约,贷款人面对违约行为也将束手无策。正是因为借款人对违约之后第三,实施暴力。由于民间借贷属于“地下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面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也出现了借助暴力手段直接对违约者实施惩罚的个别现象。一旦违约行为发生,借款人值钱的财物会被抢走,房屋会被拆除,人身会受到伤害,甚至生命会受到威胁。毋庸置疑,通过暴力强取他人财产用以抵债的行为是对私人财产的侵犯,是一种违法行为。
第五章民间企业信用融资的影响因素探究
5.1企业调查和样本数据的分布
本次调查以北京市中小企业为调查对象,调查民间企业信用贷款的影响因素。企业选取采用以企业规模为标准选取贷款机构10家,选取影响因素有企业的固定资产、企业的历史贷款额度、企业历史贷款次数、企业贷款信用、企业历史年利润、当前市场下企业的市场预期收入、企业贷款金额、企业还款周期和企业接受的利息。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通过10家对这些影响因素的打分排序,确定这些因素对企业信用贷款的影响程度。
5.2研究设计
设计调查问卷之前,先通过模糊综合评价法对这些因素进行相关性分析,将具有相关性的因素进行合并处理。调查问卷设计时加入打分栏目,通过100家信贷机构对各项影响因素的打分确定各个影响因素的重要程度[58-60]。
5.3模型设定和实证检验
模型假设:模型假设是在实证验证之前进行因素的结构的假定,例如假设企业的固定资产对企业信用贷款融资具有显著影响。将上述影响因素一一进行假设即可构成假设模型。
本文假设模型为:A企业的固定资产对企业信用贷款融资具有影响;B企业的历史贷款额度对企业信用贷款融资具有影响;C企业历史贷款次数对企业信用贷款融资具有影响;D企业贷款信用对企业信用贷款融资具有影响;E企业历史年利润对企业信用贷款融资具有影响;F当前市场下的市场预期收入对企业信用贷款融资具有影响;G企业贷款金额对企业信用贷款融资具有影响;H企业还款周期对企业信用贷款融资具有影响;I企业能接受的利息对企业信用贷款融资具有影响。接下来要做的工作是在实证检验阶段验证所做假设是否成立。借鉴专家打分法思想,对A-I项影响因素进行打分,打分按照5分制原则,分支越高表示影响程度越大。
实证检验:通过10家信贷机构对影响因素A-I进行评价。评价表格(表2-1)如下:
通过10家信贷机构对A-I项因素的打分情况,借助SPSS统计技术分析,对影响因素影响程度进行排序。得到下表(表4-2)排序情况。
由上述实例验证可知:影响企业信贷融资的因素有哪些,以及各影响因素的排序。以便指导信贷市场进行有效的贷款业务。
第六章完善民间企业信用贷款体系的改良对策
6.1民间企业信用贷款监管理念的重构
民间信贷监管不能局限于传统监管方式方法,互联网的普及、借贷平台的发展、市场的变迁和新兴行业的出现,监管理念也行与时俱进,过去监管理念更多的是站在惩罚机制建设和出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上。现在应该同时结合奖励机制和问题防患于未然的理念之上。
6.2民间企业信用贷款监管规则的改革进路
监管规则改革要向监管思路多样化、监管工具平台化和监管方法兼并化。重中之重是要完善监管法律制度,从民间贷款的性质出发,法律永远是最有效的监管手段和后盾。有效的监管是金融系统稳定的屏障,是保证金融体系具有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金融监管,可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提高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统一和协调的金融监管有利于促成平等竞争的金融环境和健康的金融体制。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在《法律:作为实现目的的一种手段》中所写的一样:“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因此,为规范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健康发展,继续发挥其在开放信贷零售市场,提升信贷市场活力,满足小额借款人需求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完善对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监管法律制度[61-62]:
1.明确监管主体
根据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当前我国对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监管主体方面存在着主体模糊、职责不明确等问题。涉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信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这些XX职能部门,究竟哪一个才最应承担起对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监管职责。为弄清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从经济法基础理论中,分析“权责利相统一”这一原则入手。所谓“权责利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权责不统一,就会导致有权无责或有责无权,引起权(力)利及其救济不彰,或者滋生xxxx、腐败、懈怠、扯皮等官僚主义风气;权责与利害不统一,也会发生同样弊端,经济法的经济性和社会效益性即无从体现。根据这一原则,要确定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监管主体,必须要符合“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笔者遂根据这一要求逐个分析所涉及的职能部门是否可以承担起监管重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包括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市场体系的规划、培育;负责商标的统一注册和管理;实施对广告业的宏观指导;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指导其健康发展。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公司制的经营模式,决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其注册,并检查其是否涉嫌非法经营。但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所经营金融理财业务属于一类特殊的业务,涉及的信贷市场属于一类特殊的市场,并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责范围,因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宜作为对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监管机关。工信部门的职责在于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加快推进国家信息化建设,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与民间借贷网络平台业务的惟一交界在于其有权监测分析网络运行态势。工信部门监管的方式为备案制,监管内容也十分狭窄。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因采用注册网站经营形式因而须向工信部门备案,其他各方面均不属于工信部门的监管范围。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进行监管。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则实行业务上的监管。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属于经营金融理财业务的准金融机构,并且其业务会对信贷市场造成影响,这两点都显示了对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监管应属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权责范围。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有自身的独特之处,其小额、分散的贷款并不会对银行体系和社会稳定造成大规模的伤害;其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吸收公众存款,也不会因得到最后贷款人的支持而牵涉公共资金。从节约监管成本,
促进金融创新的角度看,笔者认为对于此类外部效应较小的准金融机构,宜采用较为宽松的非审慎监管模式,即不对其注册资本、存款准备金等作出高门槛的硬性要求,而是更多的关注监测其行业的发展态势。这就决定了对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监管应采用多个部门联合分工监管的模式,具体操作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民间借贷网络平台设置前置审批,并对其进行业务上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注册登记,审查其作为一家工商企业是否拥有足够的手续合法经营;工信部门对其备案,审查网站内容的合法性。三家监管部门以银监会为主导,各司其职,实现“权责利的统一”。为确保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监管主体能够恪尽职守,还需要建立一套可操作的行政问责制度。首先,要树立关于监管权力和职责如何正当行使的标准;其次,要明确对各监管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由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具体完善涉及更多的是行政法的问题,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2.制定监管规范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在明确了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监管主体之后,监管当局应尽快出台“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管理办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法律性质,肯定其是信息时代对我国金融体系和信贷市场的有益补充;并对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予以规定。笔者从以下方面入手,为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监管进行了体系上的架构:
第一,关于设立条件。要设立一家民间借贷网络平台,首先要从其注册资本、人员、营业场所以及基本制度上作出要求。由于民间借贷网络平台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并且其作为既不吸储、也不放贷,外部效应较小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因而对其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不作特殊要求,符合公司法规定即可。此外,还需具备5名以上熟悉信贷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以及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在具备了以上条件之后,民间借贷网络平台若要经营业务还需在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领业务许可证,核定其业务范围。申请业务许可证,需经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审查后,报银监会批准。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应当按照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民间借贷网络平台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
第二,关于账户设置。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在账户设置上应遵循账户分离的原则,即用户资金和网站运营资金分账管理和使用。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接受的客户投资金不属于网站的自有财产;在借款竞标完成并经网站最终审核后,须立即将投资者的资金转移到借款人的账户;禁止民间借贷网络平台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投资金。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接受客户投资金的,应当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投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存管,二者应签订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关于风险管理。首先,要明确民间借贷网络平台不得从事吸收存款或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的业务,不得非法集资。其次,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应当建立以下四项风险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按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3)按规定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信贷中介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4)制定信贷中介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四,关于保密义务。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信贷业务信息、依法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关于外部监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将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纳入金融监测体系,要求网站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数据报表。报表内容包括本段时期内借款用途、借款利率、贷款期限、分笔情况、偿还情况等。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公司治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应当接受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第六,关于业务终止。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时,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吊销其业务许可证:(1)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2)有重大经营风险;(3)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后果严重的,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结论
本文以民间中小型企业为研究对象,研究其信用贷款融资影响因素,借助专家评价法的思想,在初步选取影响因素的基础上,通过信贷机构的打分方式,确定影响因素的影响程度。本文分析了民间借贷的利弊问题和监管缺陷。最后通过评价结果对监管制度给出意见和建议,重点从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为民间网络信用贷款制度改革提供试点方向。
参考文献
[1]谢世清何彬国际供应链金融三种典型模式分析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3年第4期。
[2]寇垠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类型研究–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例科技进步与对策第32卷第3期2015年2月。
[3]孔令学民间借贷规范发展路径辨析河北法学第31卷第3期2013年3月。
[4]巴曙松严敏王月香我国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52卷第4期。
[5]张晓玫钟祯银行规模与上市中小企业贷款–基于中国上市中小银行贷款数据的经验研究南开经济研究2013年第2期。
[6]郭娜XX?市场?谁更有效–中小企业融资难解决机制有效性研究金融研究总第393期。
[7]王晓枫申妍影子银行影响中国经济发展了吗?财经问题研究第4期(总第365期)2014年4月。
[8]徐洪水金融缺口和交易成本最小化: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成因研究与政策路径–理论分析与宁波个案实证研究金融研究2001年第11期(总257期)。
[9]杨胜刚胡海波不对称信息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研究金融研究2006年第1期(总307期)。
[10]李大武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剖析及对策选择金融研究2001年第10期(总256期)
[11]YouZhu1•ChiXie1,2•Gang-JinWang1,2•Xin-GuoYan1Comparisonofindividual,ensembleandintegratedensemblemachinelearningmethodstopredictChina’sSMEcreditriskinsupplychainfinanceNeuralComput&Applic(2017)28(Suppl1):S41–S50DOI10.1007/s00521-016-2304-x.
[12]G.OricchioetalBankingCrisisandSMECreditRiskAssessmentTheAuthor(s)2017.
[13]O’LearyDE.EnterpriseResourcePlanning(ERP)Systems:An
EmpiricalAnalysisofBenefits[J].AccountingHorizons,2011,1(1):13-16
[14]RobinPoston,SeverinGrabski.Financialimpactsofenterpriseresource
planningimplementations[J].InternationalJournalofAccountingInformation
Systems.2014(4):35-36
[15]ChaoLL,LindgrenJA,FlennikenDL,etal.ERPevidenceofimpairedcentral
nervoussystemfunctioninvirallysuppressedHIVpatientsonantiretroviral
therapy[J].ClinicalNeurophysiology,2004:1583-1591
[16]LisaM.Ellram,LindaL.Stanley.Integratingstrategiccostmanagementwith
a3DCEenvironment:Strategies,practices,andbenefits[J].Journalof
PurchasingandSupplyManagement.2013(3):111-114
[17]EdwardA.Duplaga,MarzieAstani.ImplementingERPinManufacturing[J].
InformationSystemsManagement.2014(3):71-73
[18]Kyung-KwonHong,Young-GulKim.ThecriticalsuccessfactorsforERP
implementation:anorganizationalfitperspective[J].Information&
Management.2014(1):22-23
[19]CazellaSC,LiberaliGN,ZanelaAS,etal.AvaliaçãodoImpactodosSistemas
ERPsobre,VariáveisEstratégicasdeGrandesEmpresasnoBrasil[J].RAC-
RevistadeAdministraçãoContemporânea,2004:9-34
[20]FilikR,LeutholdH,MoxeyLM,etal.Anaphoricreferencetoquantified
antecedents:Anevent-relatedbrainpotentialstudy[J].Neuropsychologia,2011,
49(13):86-94
[21]YaoC,YuJ,TaylorL,etal.Proteinexpressionbyhumanpulmonaryartery
smoothmusclecellscontainingaBMPR2,mutationandtheactionofET-1as
determinedbyproteomicmassspectrometry[J].InternationalJournalofMassSpectrometry,2015,378:347-359
[22]LobaziewiczM.IntegrationofB2Bsystemthatsupportsthemanagementof
constructionprocesseswithERPsystems[C].ComputerScienceand
InformationSystems.IEEE,2015:33-38
[23]SamaraT,SamaraT.4.LiteratureReview:FactorsAffectingtheRelationships
betweentheERPSystem’sEvolutionandISIntegrationorDisintegration[M].
2015:45-48
[24]FilevA.APPLICATIONINTEGRATIONSYSTEMANDMETHOD:US
20150312324[P].2015:2
[25]Nguyen,ThanhD.,D.T.Nguyen,andT.M.Nguyen.InformationSystems
Success:TheProjectManagementInformationSystemforERPProjects
[M].Context-AwareSystemsandApplications.SpringerInternational
Publishing,2015:3-5
[26]黄孟复.中国小企业融资状况调查[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322.
[27]罗伯特.吉本斯.博弈论基础[M].高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28]乔跟.W.威布尔.演化博弈论[M].王永钦,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29]许进.中小企业成长中的融资瓶颈与信用突破[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68-70.
[30]曾康霖,邱伟.中国转型期信用制度建设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244-252.
[31]曾康霖著作集(六).信用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101-103.
[32]邓超.基于关系型贷款的大银行对小企业的贷款定价研究[J].经济研究,2010(2):84-96.
[33]杜茂华,田应华.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透析[J].经济师,2008(8):246-247.
[34]欧阳骁,李坚飞.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力度评价及政策建议[J].中国软科学,2009(10):142-147.
[35]张文胜,赵爽爽.新形势下中小企业融资创新方式[J].中国集体经济,2007(3):119-120.
[36]朱庆伟.中小企业融资博弈问题的经济学研究[J].特区经济,2010(8):279-280.
[37]许进.中小企业成长中的融资瓶颈与信用突破[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68-70.
[38]吴亚辉:“论守法的逻辑——基于法经济学分析范式”,《广东商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39]田野:“论场外股权交易市场层次结构”,《武汉金融》,2014年第2期。
[40]张翔:“浅谈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服务功能的提升”,《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41]孟令国、谢观秀:“中小企业区域性股权交易融资模式研究”,《金融理论与实践》,2015年第6期。
[42]田野:“区域股权市场构建问题研究”,《南方金融》,2013年第4期。
[43]侯睿:“国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研究”,《西南金融》,2013年第10期。
[44]王敏:“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制度构建”,《湖南社会科学》,2014年第6期。
[45]袁康:“互联网时代公众小额集资的构造与监管——以XJOBS法案为借鉴”,《证券市场导报》,2013年第6期。
[46]彭冰:“P2P网贷监管模式研究”,《金融法苑》,2014年第2期。
[47]赵英杰、张亚秋:“JOBS法案对X小企业直接融资和监管制度变革研究”,《金融监管研究》,2014年第2期。
[48]陈钢、郑良琳:“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脱媒现象探析”,《上海金融》,2012年第11期。
[49]李学峰、秦庆刚、解学成:“场外交易市场运行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学习与实践》,2009年第6期。
[50]周友苏、庄斌:“我国场外交易顶层设计的思考”,《经济体制改革》,2012年第6期。
[51]庄斌、郑鈜:“论场外交易的法治路向”,《南方金融》,2013年第1期。
[52]邢早忠:“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上海金融》,2009年第11期。
[53]林毅夫、李永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研究》,2001年第1期。
[54]柴瑞娟:“民营银行:发展障碍及其法律对策——以民营银行开闸为时代背景”,《法学评论》,2014年第3期。
[55]陈立洲:“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研究”,重庆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6月。
[56]王建文、熊敬:“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规制与立法构想”,《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57]茅于轼:“怎么确定最优的转贷比例——谈小额贷款公司的前途”,《农村金融研究》,2010年第9期。
[58]秦颐:“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方式研究”,中国农业大学博士论文,2014年12月。
[59]黄星澍、乐韵:“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的现状、困境与出路”,《浙江金融》,2013年第10期。
[60]苏浩宇、陈思憧:“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径——基于融资创新研究”,《西南金融》,2014年第7期。
[61]曾江洪、俞岩:“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模式探讨”,《证券市场导报》,2010年第8期。
[62]何晓楠:“聚焦2015年X小额发行最新规则”,《银行家》,2015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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