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互联网保险初探

摘要: 伴随信息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的持续发展和全面普及,包含众多机遇的互联网保险开始得到良好的发展。西方国家互联网保险主要是下面两类方式:首先是以保险企业网站、第三方保险网站和互联网金融超市三个方式存在的B2C模式;其次就是以互联网风险市场与风

  摘要:伴随信息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的持续发展和全面普及,包含众多机遇的互联网保险开始得到良好的发展。西方国家互联网保险主要是下面两类方式:首先是以保险企业网站、第三方保险网站和互联网金融超市三个方式存在的B2C模式;其次就是以互联网风险市场与风险拍卖的B2B模式。相较于国外,在近20年里国内互联网保险行业经历了萌芽、发展以及不断完善等阶段。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我国互联网保险领域带来全新发展机遇的时候也促使我们深入了解到目前的发展情况与问题,和当前我国互联网市场领域内遇到的现实挑战。通过对国外互联网保险的理性分析,认识并解决国内互联网保险问题,在上述前提下,互联网+激发自身重要的应激能力,全面保证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满足现实发展需求,在当前时代蓬勃发展,经久不衰。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创新;差异;启示;展望。

  1绪论

  1.1研究背景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保险行业持续发展至今,方兴未艾。近年来,伴随互联网领域的持续发展,与之相关的保险领域规模也不断扩大,与传统保险行业并驾齐驱,形成新兴的保险行业形势。

  1.2研究内容

  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创新的保险形势,在国内发展的历史已有十几年的时间。随着互联网+与众多行业的相互作用日益明显,保险行业同样受益颇深,得以在新的领域积极探索。本论文旨在通过对国内外现行互联网保险形势比较和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研究,大致掌握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情况,且科学预估此后互联网保险领域的走势和潮流。

  2互联网保险的简述

  2.1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概念

  互联网保险表示保险企业或中介组织利用互联网为顾客准备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进而完成网络投保、承保等保险服务,顺利完成保险产品的出售与服务,且让银行把保费划入保险企业。此类保险形式和保险电子化不同。后者只是简单的将保险放到互联网中,但是前者主要关注互联网的创新理念,通过互联网科技,开展产品研发、资金支付等方式的改革。

  2.2从博弈论角度简析互联网保险

  互联网保险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但与简单的网络购物性质不同,它是看似无形的,却真正实现了资金的流动。因此它比一般的电子商务具有更大的不可测性与管理难度。下面仅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分析互联网保险的利与弊。
  从时间角度考量,相较于静态博弈,动态博弈分析更加贴近互联网保险的特点,因此,采用动态博弈树来对其进行分析。在这个博弈中,有两方参与,分别对应保险公司与投保人
  为了方便分析,即双方行为存在合理解释,假设他们的行为均符合自身利益最大化并且双方行为具有独立性。在信息对称的前提下,这是一个完整可靠的动态博弈,博弈树如下图1,以下为博弈分析:
  在博弈树中,第一个白圈代表了投保人的第一阶段的行为,有两种情况,不选择网上投保,则产生得益A,双方收益均为0;如果选择网上投保,则进入第二阶段。黑圈代表保险公司的行为举措,当投保人投保后,主动权由保险公司掌握,即存在差错管理和规范管理,当出现失误时,如信息外泄,退保金被冒领等情况,产生得益B,投保人损失为a(一部分甚至全部保费),保险公司获得收益b(保费);当保险公司规范管理时,产生得益C,即投保人得到了理想的投保收益c,保险公司获得了经营收益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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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从实际情况出发,投保人无法准确预知保险公司运营管理情况,加之监管力度有限,无法有效约束保险公司,使很多人望而却步。另外,由于存在可观的运营成本与不可抗力因素,很多情况下收益d<b,这使得一部分保险公司选择得益B,从而失去企业信誉,导致后续保险无法开办。但是,当进行重复博弈的时候,n次博弈之后,nd>>b,而且投保人可以通过投诉和抵制,迫使保险公司选择得益C,从而获得投保人的信任,使得博弈可以重复进行。

  3国内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形势

  3.1国内互联网保险的历程

  伴随民众生活质量的显著提高,诸多行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其中,国内互联网普及情况呈井喷式增长,图1为近年来互联网普及率统计图。与之相关的国内互联网保险份额也逐步增长。我国互联网保险业最初出现在1997年,然而得到良好成效的却是在最近一段时间,2011年到2013年,国我国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企业从28家增加到60家,年平均涨幅是46%;规模保费从32亿元增加到291亿元,年平均涨幅是202%。2013年11月6日,我国第一家互联网保险——众安保险顺利组建。另外,大量保险企业开始不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改变自身定位,比如:新华保险、太平洋保险。在上述宏观环境中,互联网保险的规模持续扩张,优点被大众所关注。

  3.2国内互联网保险的规模

  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空间较大,但我们也要清楚认识到,风险是伴随着发展的。如图2与图3是历年来互联网普及率与保险公司数量增长情况的统计图。从中不难发现,互联网的普及率的增长速率几乎是趋于稳定发展的,而保险业的发展情况则有所不同,这是值得深思的,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想要发展应从多方面进行努力[1]。分析世界发展局势,我国互联网保险位于初级时期,此类保险在当前保险领域内的比值不高。对于此类保险,大部分企业还仍在积极探索,希望能够找到一个明确有效的模式。
国内互联网保险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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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互联网保险的优势

  正如黑格尔所说,“存在即合理”,互联网保险能够蓬勃发展自有其过人之处,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 削减成本
  互联网保险的一个优势在于其消除了保险推销等中间环节,直接实现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选择和匹配,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运作费用。利用互联网方式销售保险或从事服务可减少在分支组织代理网点上的费用,例如不需要为传统保险经纪人与代理人提供报酬;保险公司只需支付低廉的网络服务费即可,从而减少不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印刷费等。另外,根据X咨询组织布兹•艾伦•哈密尔顿计算,利用互联网向顾客销售保单或提供服务可以节省大概58%~71%的资金。图4是此类保险形式的详细运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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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突破时空局限
  互联网不需要受到时间与空间的约束,因此此类保险业也是如此。利用互联网,保险企业可提供全天的无差别服务,投保人可在任何地点和时间进入网站开展投保、咨询、理赔等众多活动。假如使用传统方式,交易两者受到活动时间、空间以及规模的约束,上述改变,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交易范围且增加具体时间,帮助保险市场不断健全内部发展结构。
  (三) 增强信息交互
  互联网保险促进保险企业和顾客的交互式信息沟通。对顾客来说,顾客能够自由的从保险服务系统得到自身需要的具体信息和数据,比如保险费率等,另外,他们还可以了解到保险企业的有关动态和最先研发的产品,此外利用互联网方便、高效的对比多种保险产品的优点和不足,进而依照现实需求挑选性价比较高和最符合的保险产品。对保险企业来说,利用互联网就能按时得到顾客的充足数据,发掘潜在客户,更加深入地了解保险市场和客户需。

  3.4互联网保险的优势

  (一) 互联网保险产品及其增值服务有待改进
  即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促使此类保险产品销售额不断增加,然而此类保险产品和相关服务依然存在部分需要改善的问题。第一,当前保险企业的产品类型同质化严重,缺少差异性。人身险企业的产品一般包含个人意外险、医疗健康险两部分,此处险种较少,其中产险企业的产品只涵盖个人短期意外险、机动车辆险、货运险等种类。图5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结构统计图,从中不难发现,相较于产险,人身险份额越发庞大。另外,此类保险产品的同质化问题相对突出。二是产品增值服务并未被全面激发,附加服务是保险企业为顾客准备的在基本保险责任之外的额外服务,其属于差异化服务。在上述部分,附加服务就能充分表现出保险企业的服务特点和能力,其最后目标是满足顾客的现实需求,进而得到共同发展。但是,当前在我国上述增值服务并未得到保险企业的关注与持续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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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存在网络安全隐患
  电子商务在为民众提供方便的时候,还对网络安全提出较为严苛的保准,伴随出现的就是,网络不安全性变成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阻碍。平稳安全的保险电子商务体系,也需要建立安全、稳定的通信体系,相关信息的安全性才能得以保证。而现实情况是,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旧存在一些网络安全问题,一般体现在三个部分:
  最重要的是系统安全难题。此类安全问题一般表示计算机与网络自身出现的安全阻碍,表示电子商务平台的稳定性与安全性,主要内容包含计算机物理、系统、数据库、网络设施、网络服务等众多现实问题。例如,因为部分设计问题、容错能力不高或者兼容问题等造成的计算机系统问题、黑客恶意攻击以及计算机病毒的传播等,上述情况也许都会造成整个系统无法运作,造成难以承受的后果。
  其次,信息安全问题。此部分是电子商务信息在传递时期所遇到的重要阻碍,例如,信息被泄露、信息被私自修改、数据不真实以及被恶意损坏等问题。
  最忠实网络交易安全问题。此部分问题表示在虚拟市场交易时期发生的交易主体真实性、资金被盗用、合约法律效应、交易行为被私自取消等情况。所以,有些顾客思考到原本资金与信息安全,对网络保险并不认可,更侧重于传统保险行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三)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互联网保险的出现,为原本的保险和商贸法律带来一定的风险。近期,即便我国开始制定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条文,然而和电子商务发展效率进行比较,立法依旧缓慢,到现在为止,并未创建相对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电子商务内法律问题不能被妥善处理,比如互联网安全、顾客个人信息维护等,造成了十分尴尬的局面,限制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另外还有一定历史原因存在,以往都是传统的保险代理人模式与客户沟通交流,而如今面对冷漠的网络,许多客户很难适应这种变革。出于对在线支付安全问题的疑惑,相当一部分消费者更愿意选择“网上咨询,网下付钱”,这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2]。
  (四) 互联网保险监管力度不足
  互联网金融以顾客为核心、以平台为桥梁的运作方式,主要目标是满足民众独特的金融需求,促进“一站式”服务的普及。众多金融产品的设计和出台,增加了信息流与资金流的繁杂性与隐匿性,需要创建完善的防火墙体系,全面预防风险传递[3]。当前,我国对互联网保险的管理依然使用传统组织监管与业务管理方式,实际上其并不适合监管具备虚拟化、无时空约束等特征的互联网保险,缺少针对性。
  因为在互联网保险平台上从事相关业务需要不断使用电子凭证与记录,资金流向无法被精准预估;在网络和传统业务混杂起来之后,当前的监管组织方式与实地检查方式不能全面满足监管标准,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对互联网保险活动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基本上并不存在;其中互联网保险平台的异地承保权限与保费归属的范畴也缺少合理的监管体制;对于互联网保险平台的市场准入也缺少统一且正规的标准,市场准入监管成效不好,不能完成持续性监管目标。

  4国内外互联网保险行业的比较分析

  4.1国外互联网保险形势

  4.1.1国外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概述
  其他国家对保险业和互联网融合的观点源自2002年哈佛大学的JeffreyBrown专家、芝加哥大学的AustanGoolsbee专家在《政治经济学期刊》上撰写的《是互联网让市场更具竞争力?——基于寿险业的证据》文章。上述专家通过X人寿保险市场的信息开展实证研究,寻找出基于互联网的价格比平台更高效地减少投保人的信息搜寻费用,进而减少保险的价格且加强保险领域内的竞争。此时,由JamesGarven专家撰写且发表在《风险管理与保险评论》上的《互联网对保险市场和机构的影响》文章对其进行详细解释,互联网不只能减少交易费用,此外还能减少标准和要求,进而加强保险领域的供给和可购买性。但是,国外高科技网络泡沫的消失,互联网和保险之间的合作经历长久的停滞期,对这部分的分析和探索随之暂停。
  这些前期研究仅仅把互联网作为保险的销售渠道来理解,已经明显不符合当前市场发展的状况。现实的情况是,科技创新就是重新塑造之前的保险销售方式,新科技革命开始从本质上转变消费者和公司两者的关系,大数据开始加快保险业的深刻革命。互联网保险的理论应结合现实情况有进一步的发展。
  4.1.2计算股票价格模拟路径的最佳执行时间和期权收益
  (一) 国外互联网保险有业务的流程
  从国外的互联网保险实践来看,互联网主要被当作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之一。简单的对信息进行检索仅是互联网保险的起点,一个完整的互联网保险服务流程还包括售前服务、保单销售、售后服务、理赔等等。另外,移动设备和社交媒体主要利用多点接触扩张互联网保险涉及范围。总之,此类保险的流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主要包含风险核定、精算定价、数据反应、大数据研究,和有关参加者之间的相互影响,这是一个大循环,这也是国外互联网实践中在不断探索的课题。
  (二) 国外互联网保险业务创新模式
  在目前国外保险领域内,逐渐建立保险企业自有网站直销、在线比价网站、在线风险交换、逆向拍卖平台等全新的互联网保险方式。
  (1) 自有网站直销
  直销是国外互联网保险普遍使用的模式,互联网的普遍使用让上述直接将保险产品销售给顾客的方式得到良好的发展。在互联网中,产品一目了然,服务流程完整,且注重客户的体验。成功的B2C平台如X第四大汽车保险企业,还是该国规模庞大的直销保险企业Geico,全部舍弃中介组织。在Geico的网站上,多种类型、标注最终价格的保险产品清楚排列出来,民众可以直接开展在线询价活动。Geico对顾客提供不同的定价,例如是否是学生、驾驶人员相关信息、顾客忠诚度等都会变成影响价格的条件。去除报价之外,服务还是他们的主要特点。Geico提供车险的在线报案与理赔业务:清楚划分案件、允许就近挑选汽车维修地点、单独叙述玻璃索赔的方式、告知索赔记录对保险方针的影响等。另外,其移动应用主要涵盖查询近期的拖车、提醒下次续期扣费的时间与数值、具有顾客冠名的游戏让顾客下载使用等部分,促使顾客体验的时候提升了顾客认可度。
  (2) 比价网站
  比价网站在北美与欧洲地区相对普遍,此类网站的优点主要是让隐藏顾客得到多家企业想要标准下的报价。全球知名咨询企业埃森哲在2013年开展的分析中指出,超过百分之五十的顾客提出也许会使用比价网站做出投保决定。英国比价网站发展较好,该国第一个在线车险服务在2000年出现,该国车险业务随之出现了根本性的改变,此类网站车险保单销售比值持续提高。2012年,源自互联网与比价网站的车险销售额逐渐占据该国车险的44%。显然,此类网站为了塑造品牌,也会提供去除比较报价之外的服务,该国顾客逐渐把比价网站当做关键的财务建议渠道。
  (3) 在线风险交换
  社交媒体促使个人P2P保险计划的出现。此类保险计划,主要表示利用社交媒体来组建团队,顾客能利用上述团体彼此承保风险或者和保险企业商讨,确定最佳保险内容。比如源自德国的“朋友保险”、英国初创企业jFloat计划、XPeercover计划,全部利用科技让想要得到保险的人合作,且寻找可以提供保证的人。
  (4) 逆向拍卖平台
  此平台表示保险企业或其分销渠道在线提供保险的竞价,让顾客挑选承保人的互联网保险模式。比如X企业iX-change设计的基于互联网的财产险和意外险逆向拍卖平台。
  (5) 移动式保险
  移动技术促使保险企业能够在任何地点以及时间和顾客者开展互动。此类技术在互联网保险领域内进行的创新主要是,利用远程信息处理技术开展创新,比如XProgressiveInsuranceCompany的UBI保险创新(基于汽车里程等相关信息明确保费保险)。X与欧洲保险企业逐渐增加基于远程技术的车险服务。其次是基于保费低而上交频次高的保险产品的创新。金额较少然而多次收付费会提高保险企业的费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产品价格。利用手机等移动设施上网或者通过短信明确合同的手段开始承保,保险企业能够向大量顾客提供承担得起的产品。非洲、亚洲、拉丁美洲等地区的小额保险企业开始提供包含意外险以及寿险等在内的众多服务。

  4.2国内外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差异

  4.2.1简析存在的差异
  (一) 管理模式的差异
  国外互联网保险完全由保险公司主导,互联网公司仅是辅助者,互联网企业参加互联网保险,只是给予保险企业一个网络平台。我国互联网保险内即便大部分时候仍然由传统保险公司主导,但是互联网公司深度参与全过程。例如,2013年,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创建,两家企业腾讯与阿里巴巴不只提供平台,此外还是众安在线的股东,全面参加互联网保险的研发活动。
  (二) 价格和质量的差异
  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费率市场化基本完成,激烈的竞争保证保险产品定价的合理性高,避免过分追求高收益导致定价不准确情况的大量出现。国内对保险产品定价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管,目前除了意外险等部分简单产品以外,其他大部分的保险产品费率都不允许浮动。同样的,对于互联网保险产品,由于费率管制较为严格,费率的浮动范围不大,较高的价格对消费者的吸引力较差。
  同国外相比,国内网络保险产品也有待升级。首先,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差异性较弱、同质化问题明显;其次,产品附加服务不多;再次,很难出现咨询、投保、核保、支付、出单等全流程的互联网化,不少公司还处于网上查询产品的初级阶段。
  (三) 流程和监管的差异
  国内互联网保险的业务流程较长。不少保险公司开展网络保险业务只是作为补充,互联网的便利性主要体现在信息查询和投保阶段,而理赔阶段一般情况下仍然需要到实体网点办理,而且办理过程如果出现手续不全等情形,会使得理赔更加困难,反而拉长了业务流程。在监管方面,国外的互联网保险监管较为健全,国内这方面监管尚处于空白。一方面,国内的互联网保险安全防护较弱,仅在支付环节有一定程度的防护;另一方面,国内尚没有对互联网保险的专门监管措施,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
  4.2.2产生差异的原因
  国内外互联网保险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当前各个国家金融领域发展出现不同。首先,我国金融行业被银行主导,因为蝴蝶效应,所有银行的政策变动都有可能引起市场的连锁反应,而且其服务主体一般是通过审核的公司;反之,发达国家是市场主导,仅凭单一机构是无法撼动市场的,其服务则是主要面向优胜劣汰的优质企业。其次,国内保险市场位于高度垄断局面,规模庞大的保险企业得到XX给予的垄断效益,其惰性明显,创新意识差。互联网保险具有公开、平等、透明等特点,传统保险不能满足的需求,通过互联网保险得以满足,而发达国家利率市场化早已完成,传统保险业竞争激烈,网络保险对于传统保险的影响不大。
  其二,当前各个国家的互联网公司运作存在差异。西方国家零售业竞争相对激烈,主要为厂家—零售—家庭的模式,已经将成本压缩至最低,互联网只是一种渠道,促进传统零售巨头转型并主导电商。在国内传统流通体制受到诸多制约,中间环节长,成本较高,很难发展。因此,淘宝、天猫、京东商城等电商企业不断发展起来,并像滚雪球一样不断蚕食整个零售市场份额。不过,由于国内外互联网保险存在较大差异且国内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因此,我们可以加快布局这一领域:第一,传统保险公司要重视互联网平台,降低交易成本;第二,加快推进费率市场化,重视产品创新:第三,提高保险公司应对互联网风险的能力;第四,加强法制与监管。

  4.3对国内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启示

  集他人之长,补己之短是当下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因此,基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各个国家的差异和此后在我国的良好发展潜能以及空间,保险企业需要持续促进在此部分的战略发展,个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优化产业结构并融入大环境之中。
  (1) 增加网销渠道,减少营销费用。
  社交网络的用户类型众多,信息扩散效率高,可以引发较大的舆论效果,还是当前民众得到信息的关键方式。目前众多成功案例表明社会化营销是寻求大量用户的关键方式。保险企业需要坚持和顾客共同发展的理念,利用和顾客共享互联网,节省交易成本,加大用户基础,持续发展。互联网保险需要减少企业的销售、保单管理、赔款支付和索赔管理等各部分费用。所以,保险企业需要从互联网交易节省的成本中拿出部分资金来激励顾客在线购买企业产品,如此一来,既节省了大部分资金,也拓宽了销售渠道。
  (2) 积极创新产品。
  伴随信息时代的来临与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消费者行为、个体特点和因此造成的多种数据都可以被全面清楚的记载、分析。促使定制化保险产品设计变成现实,可以依照部分人群的具体特点,因地制宜的制定和其需求相符合的产品。第一,深入宣传较为简单的个险产品。个险产品(人身意外险、旅游险、健康险、车险等)保险内容简单直接、保单标准化水平高、保费较低、不需要核保或可以在网上自主核保、和传统营销方式不存在矛盾,所以可以使用在网上直销。第二,发行投资理财类保险产品。此类产品的保险金额通常较低,核保相对便利。
  (3) 树立互联网保险品牌。
  培育互联网购买时期顾客对保险企业的信任非常关键,其中保险企业创造知名品牌的重点是保险电子商务平台的创建,其重点就是研发出符合网络顾客现实需求的相关保险产品。其次,强化模块化研发。保险产品的个性化设计能利用众多标准化产品模块的搭配来完成,上述模式在其他国家得到良好发展。最终,设计团购保险产品。因为团购的发展,互联网也开始流行保险产品的团购方式。当前团购保险产品一般汇聚在意外险、旅游险、留学保险、家财险、健康险与车险等数值不高、环节较少的品种,其中平安、泰康、华安、阳光等众多保险企业也参加进来。
  (4) 互联网保险创新与监管平衡。
  互联网保险需要创新,上述创新也需要以互联网保险监管模式的创新为基础。此类保险形式的存在,促使保险领域在技术、结构、权力等多个部分出现改变,导致监管承担一定的风险。互联网保险监管主要理念是以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基础,坚持透明与公平,促进互联网保险领域的长久稳定发展。互联网保险领域的平稳发展是在XX与市场共同合作完成的,所以需要对目前的监管要求进行全面审查。第一,减少XX负担,确定XX承担的监管责任,使用众多高效合理的监管方式。第二,给予市场较大的发展空间。XX、保险企业内部管理、产业自律、社会监管全部是完善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不可缺少的部分,上述部分构成互联网保险监管系统,也是互联网保险进行内部管理与创新的最佳选择。

  5总结与展望

  5.1总结

  本文主要目的是初步探究国内互联网保险形势,参考了一部分国内外文献并查阅了大量数据,尝试从不同角度分析国内互联网保险的不足、差异和趋势。使用博弈论方式推测此类保险的可行性和推进规模,即模拟一次和重复博弈的实验结果,以及可能导致博弈结束的相关变量。以国内实情为基础,探究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现实情况和隐藏问题,此外,利用查找其他国家与之相关的数据和资料,此外和其他国家互联网保险产业在规模、运营、环境以及发展趋势的对比,从中认清国内互联网保险正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在此之上,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思考如何应对挑战,把握机遇,解决问题。

  5.2展望

  近几年互联网保险上升趋势逐渐趋于平稳,保险行业大环境也或多或少受到了一些掣肘,略显颓势,但是从市场需求的角度去考量,随着国家日益繁荣、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合理规避风险和科学理财必然会成为一种新的潮流。从规避风险来看,目前人身险和财险足以解决一大部分突发情况,而且日后也一定会推陈出新,推出更多保险产品;就理财形式而言,相对于银行的保守型理财模式,一定存在一部分人不满足其回报利益,从而选择风险略高于银行,而收益也相对可观的保险理财模式,这将成为许多人的客观需要。与互联网结合的互联网保险也必将在未来展现出磅礴的生命力,突破束缚,蓬勃发展,国内互联网保险行业将在未来几年,扭转颓势,呈现出良好的上升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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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谢
  本论文的顺利完成,要特别感谢李晶晶老师。从论文的选题、资料收集到最后的写作,张老师都给予了悉心指导,给出了很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对本论文的顺利完成帮助很大,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还要感谢在大学所有教过我的老师,他们对我学习和生活上的关心和帮助让我获益匪浅,为今后学习打下了基础。十分感谢我的家人和同学,大学四年离不开他们的帮助和支持。
  最后还要感谢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评阅论文和参与答辩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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