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史学界有关女性犯罪各方面问题的研究已经越来越深入。女性犯罪,指的是以女性为犯罪主体主动实施和参与的犯罪行为。由于犯罪行为本身具有反社会的性质,历来都被国家法律所严厉打击,而在唐代这个相对特殊的古代封建时期,女性犯罪更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而且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不少危害。以往学者在有关唐代女性犯罪问题的研究中,多将视角放在了犯罪所面临的刑罚与法律制度及其演变方面。本文在吸收前人各方面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首先对唐代女性犯罪的类型进行了分析,并以此为前提来重点探究引起唐代女性犯罪的不同原因以及犯罪所带来的不同影响,这也是本文的创新之处,希望人们能从法律之外的视角来关注唐代女性的犯罪问题。
关键词:唐代;女性犯罪;原因;影响
前言
目前,随着社会史的不断发展和研究视角的不断更新,妇女史研究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研究领域也得到了不断拓展。其内容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诸如妇女运动、妇女解放思想、妇女教育、妇女职业等方面,而开始关注起以往比较少见的议题,例如不同时期的女性犯罪问题。所谓女性犯罪,是指相对于男性犯罪而言的,以女性为犯罪主体而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本文在吸取前人各项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仅对唐代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女性犯罪情况作以阐述,来着重研究唐代女性犯罪的原因和其所带来的影响。
为什么要选择唐代作为本文研究的主要时段呢?主要还是由于唐朝在中国古代史上占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唐一代有着近三百年的历史,作为中国古代史上一个具有鲜明特色和各方面繁荣的关键时期,对其时代女性犯罪问题的研究就显得更具有代表性意义。遗憾的是,现虽有不少学者关注到唐代女性的犯罪问题,但其研究更多的是将视角放在了法规与刑律方面,鲜少有人对唐代女性的犯罪原因及其所带来的影响作以探析。因此本文将原因作为探究的重点,关于影响这一部分,由于涉及范围较为广泛,因此只作以大致说明,希望能够引起史学界的关注。
一、唐代女性犯罪概况
(一)唐代女性犯罪案例
有关唐代女性犯罪的案例,文献中多有记载,只是大都零零散散,不成体系。除此之外,也有从其他诸如人物传记、野史之类的书籍中所搜集到的个案。但并非所有情况都属实,也可能掺杂一些虚构成分在内,不可尽信。因此,下表中我仅将搜集到的部分可信案例按时间顺序列出作为依据,以便对唐代女性犯罪的概况加以叙述:
案例 犯罪时间 犯罪地点 犯罪人物 犯罪行为 犯罪结果 参考文献
一 贞观初年 长安 妇人袁氏 妖逆 伏诛 《旧唐书》卷77《杨纂传》
二 贞观年间 卫州板桥 店主张迪妻 通奸/合伙奸夫杀害亲夫 不详 《朝野佥载》卷4
三 贞观年间 绛州夏县 卫无忌 以砖击杀卫长则 免罪 《旧唐书》卷193《列女传·卫孝女无忌传》
四 贞观年间 长安 李忠后母 与李忠通奸 死刑 《朝野佥载》卷5
五 贞观年间 长安 唐高宗之女永嘉公主 与杨豫之通奸 未被罚,仅杨豫之具五刑而被杀 《旧唐书》卷62《杨师道传》
六 贞观年间 长安 唐太宗之女合浦公主 与僧人辩机通奸 未受罚,仅辩机殊死 《新唐书》卷83《诸帝公主传》
永徽年间 与丈夫谋反 被赐死
七 永徽四年 睦州 陈硕真 妖言惑众,举兵谋反 被斩 《资治通鉴》卷199永徽四年条
八 永徽年间 长安 大臣许敬宗之妻虞氏 与许昂通奸 敬宗怒黜虞氏 《旧唐书》卷82《许敬宗传》
九 唐高宗时期 濮州鄄城 贾氏 教弟强仁杀死杀父仇人 免罪移于洛阳 《旧唐书》卷193《列女传》
十 显庆元年 洛州 淳于氏 坐奸 系于大理寺狱 《旧唐书》卷82《李义府传》
十一 显庆元年 长安 右卫大将军慕容宝节妾 下毒毒死杨思训 斩杀 《旧唐书》卷62《杨恭仁传》
十二 麟德二年 长安 女巫蔡氏 以鬼道惑众,自云能令死者复生 徙边 《旧唐书》卷185上《田仁会传》
十三 武则天时期 长安 唐中宗之女宜城公主 对其夫裴巽外宠,截其耳鼻,剥其阴皮 降其为县主,裴巽左迁 《新唐书》卷83《诸公主传》《耳目传》
十四 开元年间 河南 某寡妇 与人私通/被其儿发现,为除牵绊,诬告儿子不孝 被杖杀 《大唐新语》卷4《政能》
十五 开元年间 长安 富民杨崇义之妻刘氏 通奸/伙同奸夫谋害亲夫 被处死 《开元天宝遗事》卷上《鹦鹉告事》
十六 开元年间 长安 艺人裴大娘 通奸/伙同奸夫投毒谋害亲夫未遂 皆决一百 《教坊记》
十七 天宝年间 剑南 崔珪之妻 与宋恕通奸 不详 《旧唐书》卷96《宋璟传.
十八 唐代宗、德宗时期 润州 某妇 私通/合伙奸夫杀害亲夫 被逮捕 《酉阳杂俎》续集卷4《贬误》
十九 唐德宗时期 杭州 杭州刺史房孺复妻崔氏 杖杀孺复侍儿二人 朝廷令房孺与其离异 《旧唐书》卷111《房孺复传》
二十 贞元三年 长安 尼姑智因 谋反 被斩 《旧唐书》卷144《韩游瑰传》
二十一 贞元年间 襄阳 某妇 通奸/合伙奸夫陷害亲夫 伏法 《疑狱集》卷2《裴均察盗犬》
二十二 元和年间 洪州 谢小娥 杀害申兰 免死 《新唐书》卷105《谢小娥传》
二十三 元和年间 淄青 淄青节度使李师道婢女蒲大姊 支持、煽动李师道反叛 不详 《旧唐书》卷124《李师道传》
二十三 元和年间 淄青 淄青节度使李师道婢女袁七娘 鼓动李师道反叛 不详 《旧唐书》卷124《李师道传》
二十四 长庆年间 长安 唐顺宗之女襄阳公主 通奸 被幽禁 《新唐书》卷83《诸公主传》
二十五 会昌年间 泽潞 泽潞节度使刘从谏妻裴氏 与其子谋反 处以极刑 《旧唐书》卷161《刘从谏传》
二十六 咸通年间 长安 道姑鱼玄机 怀疑侍女与其男友有私,笞打侍女致死 死刑 《三水小牍》卷下《鱼玄机笞绿翘致戮》
上述表格中便是列出唐代女性犯罪的一个基本情况,本文将其列出,只是希望以此作为参考,来得出自己的一些观点。
(二)唐代女性犯罪的特点
上表中将有关唐代女性犯罪的部分案例已经列出,由此表我们可以明显看出的是,唐代女性犯罪行为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而其所相应的刑罚也明显有所不同。这一点与唐代整个社会局势的变化和国家法令的各项调整密不可分,从以上案例可以观察出唐代女性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从犯罪时间来看,唐代女性犯罪在前期比较多发,相较之下,唐后期的女性犯罪行为则较少发生,这一点与唐朝当时的社会风气变化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如唐朝前期的社会氛围是开放且自由的,加上当时“胡化风”的影响和儒学礼法的衰微,整个社会对女性的礼教约束相较之前变得宽松,使女性有了充分的条件去勇于摆脱传统家庭对自身的束缚,挣脱传统社会附加给她们的沉重枷锁,而去追求和实现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到了唐朝中后期,世风逆转,儒学振兴,使“社会对女性的行为规范也由昔日的宽松日益走上了严厉”[1]各阶层女性又回归到传统角色,变得“遵礼法,守妇道”。宫廷整治使得上层女性尚且做事变得谨慎细微,其他一般女性又岂能随意做出违背礼法的事呢?由此,便很容易得出前期女性犯罪多发,而后期较少发生的原因了。
其次,从犯罪地点来看,唐代女性犯罪的事发地点较为广泛,并未集中在某一特定地区,而是在各个地区都有女性犯罪的行为发生,但在地区选择上却有一定的集中性。从上述表格观察可得知,大部分犯罪地点都处于京城长安一带,其他地区虽也有分布,但均为零星个案。
再者,从犯罪人物来看,犯罪女性也并未局限于某一阶层,从上层的公主到官僚阶层的妇女,再从教坊伶人到下层的无名妇女,甚至于尼姑、道姑,其犯罪人物几乎涵盖到了每个阶层。同时,由于犯罪者身份、等级的不同,在其犯罪结果与法律惩治方面,唐代法律的规定也表现出不平等的倾向。比如同为犯罪,上层女性由于身份地位的关系,相较于一般或下层女性犯罪,其刑罚或惩治往往轻一些。
最后,从犯罪行为的种类来看,唐代女性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了诬告、杀伤、通奸、谋反、妖教等多种类型。从上表所涉及的案例中,我们不难得出,通奸罪在所有犯罪类型中所占比例最大。当然,由于这里所列出的案例仅仅只是一部分,并不能代表所有,实际比例也并非尽是如此,但毋庸置疑的是,通奸罪的确是唐代女性犯罪中最为频繁和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
二、唐代女性犯罪原因探析
女性犯罪本身就是一种不常见的反社会行为,相较男性而言,传统观念中的女性一般给人留下的印象都是温和、贤淑、柔美的,唐代女性更是如此。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唐代女性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呢?对于犯罪原因的定义,在长期研究中,人们多认为“犯罪原因是产生犯罪现象的根源”,[2]而在《中国犯罪原因研究综述》一书中则说“犯罪原因是指那些能够引起犯罪发生的诸多因素相互作用形成的系统”,[3]由此可见研究唐代女性犯罪原因的重要性。对于唐代女性而言,由于犯罪行为与犯罪类型的多样化,导致犯罪的原因也多种多样。因此,只有准确了解唐代女性犯罪的类型及其所涵盖的范围,才能更清楚地把握唐代女性在不同情况下影响其犯罪的原因。
从各种文献记载来看,唐代女性犯罪涉及到的种类很多,其中参与和实施较多的则主要有谋反、杀伤、通奸、诬告、略卖、诈骗、妖教等等,但从其犯罪性质来看的话,岳纯之先生认为可以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第二类是破坏家庭纲常伦理的犯罪,第三类便是危害国家安全秩序的犯罪。[4]由于犯罪性质有很大差异,因此犯罪原因也各有不同,下面我将对这三种不同类型犯罪的原因分别予以探析。
(一)唐代女性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原因探析
在唐代,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罪的种类很多,包括杀伤、诬告、谋杀等等,都是给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损害的犯罪。为了方便本文探究,则仅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杀伤罪为例。
对于杀伤罪分类的研究,学界很多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陈顾远认为“杀伤罪有谋杀、故杀、斗殴杀伤、误杀伤、戏杀伤、过失杀伤等六种”;[5]蔡枢衡与其观点相似,在其《中国刑法史》中,“分杀人为谋杀、故杀、斗杀、殴杀、戏杀、误杀、过失杀”[6]七种;宁汉林则在其《杀人罪》一书中将杀人罪分为两种,“一是故意杀人罪,二是过失杀人罪”,[7]同时还将唐律规定的杀人罪概括为“谋杀、故杀、斗殴杀、误杀、戏杀和过失杀六种”;[8]而王文渊则在其文章中将杀伤罪按照其犯罪动机的不同分为复仇型杀伤罪和非复仇型杀伤罪两种[9]。复仇行为在唐代是一种比较难以衡量的罪名。一方面,复仇作为一种伤害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本就应该被国家法律所严惩;但另一方面,若复仇行为关系到血缘至亲,且不违背儒家礼法,则此种情况下的复仇行为不但有可能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相反还极有可能得到整个社会的接受和认可。由此便可以看出,在复仇型杀伤罪中,倘若国家法律与儒家伦理同时存在并产生冲突,那么国家法律往往会为了维护礼法而让位于儒家伦理。以下便将上表中有关复仇罪的案例具体列出,以作说明。
案例一:发生于唐太宗贞观年间的“孝女卫无忌复仇案”。[10]
绛州有一孝女卫氏,字无忌,是夏县人。“初,其父为乡人卫长则所杀”,那年无忌才六岁,母亲改嫁且没有兄弟。她长大后一门心思想复仇,因此设宴为乐,“无忌以砖击杀之”。在本案中,虽卫无忌杀了人,但唐太宗认为她的复仇属于孝行,也鉴于她的自首行为,因此不仅“特令免罪”,还对其行为进行了嘉奖。
案例二:发生于唐高宗永徽年间的“贾孝女复仇案”。[11]
孝女贾氏,是濮州鄄城人。十五岁时,她的父亲被同族的贾玄基所害死。为了复仇,她抚养弟弟强仁长大,并发誓不嫁。“及强仁成童,思共报复,乃俟玄基杀之;取其心肝,以祭父墓”。之后便让弟弟自首,但被判处极刑,因此她请求代替强仁服刑。“高宗哀之,特下制贾氏及强仁免罪,移其家于洛阳”。
在此案中,贾孝女有个弟弟,因此她并非像卫孝女那样利用自身条件去为父报仇,而是抚养弟弟强仁长大,并向其不断灌输复仇思想,让弟弟与自己共同复仇,最终也得偿所愿,成功杀死了仇人。倘若将这个案例若放在唐律中,当属于谋杀罪。对于谋杀罪,《唐律疏议》中有规定:“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12]但很明显,本案中的贾孝女与其弟弟强仁并没有被处以绞刑或斩刑,而是被高宗赦免了罪行,仅令其家移于洛阳,这个结果与卫孝女复仇案有所相似。
案例三:发生于唐宪宗元和年间的“谢小娥复仇案”。[13]
元和十二年,洪州女子谢小娥的父亲和丈夫被江贼申兰、申春所杀害,小娥为了复仇女扮男装辗转到申兰家作了佣人。一次,申兰申春相聚酣饮,“暨诸凶既去,春沉醉,卧于内室,兰亦露寝于庭”,小娥“潜锁春于内”,“断兰首”,使得“春擒于内,兰死于外,获赃收货,数至千万”。“时浔阳太守张公,善娥节行,为具其事上旌表,乃得免死”。
相比起前两个案例来说,这个案例有点特殊,因为谢小娥不仅是为父,同时也为夫报仇,而且仇人是祸害百姓的江洋大盗。小娥为了复仇,甘愿在其仇人家里做佣俾,最终成功复仇。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小娥报仇期间,她与仇人申兰为主仆关系,以仆弑主,在当时社会来讲更属大罪。但最终也由于她的行为属于“孝”和“义”,符合儒家礼法,同时又是件为民除害的好事,朝廷当然也免去了她的罪。
以上三个案例皆为唐代女性复仇案,其相似之处就在于都是为血亲复仇而犯罪,其结果都是复仇成功而未被施以刑罚,相反的是,她们不仅都被当时的统治者免去罪责,且都被或多或少予以嘉奖。前两个案例中,虽两人都被令移乡,但却并非是被流放到蛮荒之地,反而所迁之地都较为繁华。因此,她们的复仇行为虽然是违法的,但仍然得到了官方的肯定和民间的支持,这说明了儒家礼法经学在当时社会的地位之高。
接下来再看几个非复仇型女性犯罪案例:
案例一:唐高宗显庆年间,慕容宝节妾投毒杀人。[14]
在此案中,慕容宝节在外买了别宅给小妾居住,并且宴请好友共饮作乐,杨思训便对慕容宝节与妻不和、别置小妾的做法进行规劝,却没想到因此而惹怒了其妾。“妾等怒,密以毒药置酒中,思训饮尽便死”。
案例二:贞观年间,卫州板桥店主张迪之妻与人通奸,并伙同奸夫杀害亲夫。案发后,其奸夫“云与迪妻奸杀有实”。[15]
案例三:武则天时期,唐中宗之女宜城公主,下嫁给裴巽,裴巽在外有一宠妾,被宜城公主知道后,对其宠妾“刵耳劓鼻,且断巽发”。[16]
案例四:开元年间,河南某寡妇与一道士有私,被其儿子得知。寡妇唯恐受到儿子的牵制,“故欲除之”,[17]便向官府诬告儿子不孝。
案例五:开元年间,长安有一富民杨崇义,其妻刘氏与邻居之儿李弇通奸,有一天杨崇义喝醉酒,于是“刘氏与李弇同谋而害之,埋于枯井”。[18]
案例六:咸通年间,长安的道姑鱼玄机,因为怀疑其侍女绿翘与男友有私,“裸而笞百数”,[19]将其侍女笞打致死。
以上案例都是唐代女性所犯的非复仇型的杀伤罪,此类案例还有很多,暂不一一列举。但不管是复仇型杀伤还是非复仇型杀伤,从这些案例中我们都可以看出,引发唐代女性犯杀伤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本文将把这些原因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便是以复仇为缘由所引发的杀伤罪,即复仇型杀伤罪。上文中所提到的卫无忌、贾孝女为父报仇案,谢小娥为父、为夫复仇三案皆为此类型的杀伤,都是由于被害人曾经杀死了凶手的至亲而招来的杀身之祸。而实际上,复仇行为在中国古代的确是有其文化传统的,从儒家礼学和伦理道德角度来看,复仇行为是一种被肯定的行为,若是杀父之仇,不复仇就会被称为不孝。如翟同祖先生就认为“在一个缺乏政治力量维持公正的社会中,允许私人自行寻求赔偿自不足为怪”[20]。但就复仇行为本身而言,是应该被国家法律严惩的,只是在当时社会,若复仇行为合乎礼法,那么就算是国家法律也会让位。在此情况下,复仇行为不仅合法,而且还变成了一种责任。
第二类则是由通奸所引发的杀伤罪。例如前文中所提到的张迪妻与人通奸,某寡妇与道长通奸,杨崇义之妻与人通奸等案例都表明,犯罪女性在做出犯罪行为之前,都曾与其他男子发生过不正当关系。东窗事发后,这些女性一方面出于对通奸罪所要承担的严重后果的恐惧,另一方面又出于对与情夫构建新生活的向往,因此往往会为了力除亲夫的阻碍而铤而走险,与情夫合谋杀害亲夫。由此可得出,通奸确实是引起唐代女性犯杀伤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类便是因为女子善妒和争宠导致的杀伤罪。比如宜城公主和道姑鱼玄机,前者由于妒忌丈夫在外的宠妾而做出残忍之事,后者则因为怀疑男友与侍女有私而杀人。除文中所列案例之外,更有众所周知的女皇武则天,她在上位之前就因争宠残忍地杀害了自己的亲生女儿,目的就是为了嫁祸给王皇后,成功取代她的后位。总之,唐代女性因为善妒和争宠所导致的犯罪不在少数。
除上述所阐述的导致唐代女性犯罪的直接原因外,究其根本原因,则与当时“男尊女卑”的传统社会观念有关。在我国古代,“男尊女卑”的思想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到了唐代,这些观念束缚又得到了进一步加强。这种社会观念的存在,使得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一直比较低下,地位的长期不平等,导致女性身心受到各种压迫。再加上在家庭中女性对男性的依附程度一直比较强,一旦在日常生活中遭受男方冷落或者其他别的原因,女性很容易在长期的压迫与怨念积累下变得不理智,从而冲动伤害他人,做出犯罪行为。因此,要了解唐代女性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犯罪的原因,需从多个方面进行探究,除去社会环境及社会观念等一系列客观原因外,也不能排除女性自身性格与心理等这些难以把握的个人原因。
(二)唐代女性破坏家庭纲常伦理的犯罪原因探析
在唐代,女性关于破坏家庭伦理道德的这类犯罪行为也有很多,如不孝、不睦、通奸、乱伦等,都可以划分到这一类犯罪中。但在所有类型的犯罪中,通奸罪相较于其他犯罪,占有比例是最大的,甚至还有因为通奸导致的其他犯罪也不在少数,可见通奸罪确实在唐代属于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类型。
关于通奸,中国古代的法律历来都将其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就其本义而言,通奸指的是男女一方或双方在有配偶的情况下而自愿与其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关系的行为,在唐律中也称为“和奸”,与强奸同属于奸罪的范畴。但两者之间有所不同,通奸是指在男女双方都自愿的情况下发生关系的行为,而强奸则带有强迫的性质。
自先秦以来,就已经有了“男尊女卑”的传统,社会家庭皆以男子为中心,女性一般处于从属地位。在古代,男子对女子的贞洁是极为看重的,男子有个三妻四妾属于正常,但若女性在有配偶的情况下还与其他男子发生关系,将会被视为对其丈夫的不忠、不贞,甚至会受到法律制裁。那为什么还是会有女性冒着犯罪的风险通奸呢?为探究其深层原因,以下将列出几个案例以作说明。
案例一:贞观年间,唐高宗之女永嘉公主与杨师道之子杨豫之通奸。后“为主婿窦奉节所擒,具五刑而杀之。”[21]
案例二:贞观年间,唐高宗之女合浦公主与僧人辩机等人通奸。事发后,公主并未受到刑罚,仅“浮屠殊死,杀奴婢十余”[22]
案例三:开元年间,有一富民杨崇义之妻刘氏与邻居儿通奸,并合谋杀害亲夫,其案发后结果是“依律处死”。[23]
案例四:开元年间,艺人裴大娘与艺人赵解愁通奸,并合谋以投毒的方式谋害亲夫未遂,“于是赵解愁等皆决一百”。[24]
案例五:天宝年间,崔珪之妻与其丈夫的表弟宋恕通奸。“恕之表兄,妻美,恕诱而私之。”[25]
案例六:唐代宗、德宗时期,某妇人与邻人私通,并与奸夫“醉其夫而钉杀之”,[26]案发后被捕。
案例七:穆宗长庆年间,唐顺宗之女襄阳公主与薛浑、薛枢、李元本等几名官员通奸,案发后襄阳公主被唐穆宗“幽主于禁中”。[27]
以上便是列出的部分通奸案例,可以看出,唐代女性通奸罪的发生并不在少数且占有一定比重。从犯罪对象来看,上层女性数量较多,也更容易犯通奸罪。从案发后的处理结果看,针对上层女性,法律往往不像规定的那般男女同罚,而是刑罚较轻甚至不罚。如上文中涉及到的永嘉公主、合浦公主以及襄阳公主,最严重的刑罚也仅仅是幽禁,而像裴大娘以及其他的下层或民间女性就没那么幸运了,这种结果与她们之间不同的身份等级有着很大关联。我们不能说如果她们没有尊贵的身份地位,其犯罪行为就不会发生,但可以确信的是,因为有了上层的身份,她们犯罪才变的更加有恃无恐。
那么,唐代女性通奸罪多发仅仅是因为社会地位吗?当然并非如此,其根本原因还是与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婚姻在任何时期对于女性来讲都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唐代女性亦是如此。隋朝时期,文帝“诏九品已上妻、五品已上妾,夫亡不得改嫁”[28],但此种情况到了唐代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唐代的婚姻家庭制度总体相较于其他时期来说确实有所进步,法律上也为女性离婚、再嫁提供了部分保障,但婚姻家庭制度中离婚再嫁的不容易和男子可以妻妾成群的局限依然存在。总的来说,唐代的传统女性婚姻观念并没有发生什么本质性的变化,虽然法律没有其他时期那么严苛,也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女性离婚和再嫁,但对于女性来讲,离婚再嫁都是逼不得已的选择,被“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束缚着,即便有法律支持,也还是难以逃脱社会的舆论谴责。因此往往还是有很多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不幸福时选择独自和默默忍受,甚至是另寻新欢以逃避家庭婚姻带来的不如意。因此,如男子妻妾同住会导致的争宠、诬陷等各种家庭矛盾,或者出现诸如夫妻关系不和睦、年龄差距大等问题,都会成为唐代部分女性通奸的原因。
(三)唐代女性危害国家安全秩序的犯罪原因探析
在任何时期,只要危害到国家安全的行为都会遭到国家法律的严厉打击,唐代亦如此,唐律中就有“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29]的规定。在唐代,危害国家安全与秩序的犯罪主要包括谋反、妖逆、巫蛊妖教等,本文将以前文表中所示案例为例:
案例一:贞观初年,长安一妇人袁氏犯妖逆罪,“后事发伏诛”。[30]
案例二:永徽四年,“睦州女子陈硕真以妖言惑众,自称文佳皇帝”,[31]举兵谋反,事发后被斩。
案例三:永徽年间,唐太宗之女合浦公主“与遗爱谋反,赐死”。[32]
案例四:唐高宗麟德二年,长安一女巫蔡氏“以鬼道惑众,自云能令死者复生”,田仁会验明其真假后,“奏请徙边,从之”。[33]
案例五:贞元三年,长安尼姑智因与李广弘等人谋反,韩游瑰“捕其党与斩之”。[34]
此外,还有元和年间的淄青节度史李师道的婢女蒲大姊和袁七娘,她们支持并煽动李师道反叛;会昌年间的泽潞节度使刘从谏之妻裴氏,与其子刘稹谋反,事发后被处以极刑。
以上案例都是对国家安全秩序产生危害的犯罪。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首先,唐代女性在谋反、妖逆等犯罪中,其身份地位多属上层,即宫廷、官僚阶层女性较多;其次,唐代女性在涉及到谋反等事件中,通常属于积极的一方,如自己起兵造反,或是鼓动他人谋反等;最后,从上述案例还可以看出,唐代女性参与的危害到国家安全与秩序的犯罪有很大部分与邪教巫术等有关,这也明显表现出了女性自身的本质特点。
在各种历史文献的记载中,能够危害到国家安全秩序的犯罪主体一般为男性居多,那么唐代女性为何会犯谋反、妖逆等大逆不道的罪呢?一方面,应从唐代整体的社会风气讲起。唐代相比起其他朝代,经济发达、政治清明、文化繁荣,且社会风气相对开放起来,与之前相比大有不同。正因有着如此宽松的社会环境,唐代女性在各个方面变得积极活跃起来,比如可以参政、参与各项社交活动等。但这并不是上层女性的特权,还包括了达官贵人家里的家婢或者侍女等地位比较卑微的女子,如前文案例中李师道的婢女蒲大姊与袁七娘,“师道识暗,政事皆决于群婢”,[35]二人因参政议政便被历史所记载。因此,开放的社会风气确为唐代女性参与谋反埋下了祸根;另一方面,唐代女性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秩序的犯罪应与儒学的正统地位有关。因为纵观历史便能看出,女性参与谋反等危害国家XXX的犯罪,在尚未确立儒学正统地位的秦汉时期曾有发生,之后便有所减少,到了唐代又成为高峰期,唐以后的宋代几乎很少有女性参与谋反犯罪。唐代中前期,少数民族入主中原,与中原不同的是,游牧民族在家庭中女性地位较高。受“胡化风”的影响,加之该时期儒学并未广受推崇,女性受到的禁锢和束缚较少,因此唐代女性的地位有所上升,这成为唐代女性谋反罪多发的原因之一。
综上可知,引起唐代女性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不同的价值观念,社会地位及婚姻制度等种种原因都会导致唐代女性的犯罪行为发生,但归根结底离不开当时特定的社会环境与社会背景,即男女地位的不平等和法律对女性权益的忽视。因此,我们更应站在女性角度来分析唐代女性犯罪的原因。
三、唐代女性犯罪的影响
犯罪,本就是对国家法律的一种公然践踏和蔑视,无论犯罪者出于什么样的目的,都会给社会和国家带来一定的影响,且更多表现在消极影响上。由于犯罪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仅会危害他人的人身权利,也会给社会公共安全与秩序带来极大威胁,严重的甚至会危害到国家XXX的稳定。在唐代,女性犯罪自然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由于女性与男性之间本就存在的天然差异,使唐代女性犯罪所造成的影响更具有其特殊性。以下仅来谈谈唐代女性犯罪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即危害。
(一)对社会的危害
首先,只要是犯罪行为,就会给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一方面,唐代女性犯罪在某些犯罪基础上很容易引发新的犯罪,这就在某些方面给社会带来更大程度的混乱。例如唐代女性中多发的通奸罪,其中的部分案例就导致了杀伤罪的发生,下面便举例说明;
案例一:贞观年间,卫州板桥店主张迪之妻,借口归宁,伙同奸夫杀害亲夫并嫁祸给借宿者。在这个案例中,张迪妻与人通奸在先,正因有此前提,才使其与奸夫合谋杀害了自己的亲夫。因此本案便是在通奸罪的基础上引发的杀伤罪。
案例二:开元年间,有一寡妇状告自己的儿子不孝之罪,但其子却说自己只是得罪了母亲,并非不孝之人。后经审查才得知,原来是该寡妇与一道士私通被儿子知晓,寡妇怕受到儿子牵制,因此想通过诬告儿子不孝之罪以借助司法手段除掉绊脚石。该案例里,同样是寡妇犯通奸罪在前,在惧怕东窗事发的心理作用下,又犯了诬告罪。
除上述案例外,还有贞元年间的某妇等,都是在已经犯了通奸罪而被发现的基础上,又起意犯下了杀伤罪。同时出于女性自身体质的原因,在唐代女性犯罪的过程中,女性多处于教唆、从属的状态,犯罪行为的发生多由女性引起。如唐高宗时期的贾孝女教弟杀人、元和年间的蒲大姊和袁七娘鼓动李师道反叛等,虽犯罪行为不是由她们直接所造成,但却是由于她们而间接导致的犯罪行为发生。因此,唐代女性犯罪在某些犯罪基础上确实会引起新的犯罪。同时,唐代女性犯罪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是巨大的,会对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危害人们的安全心理。因此,在唐代,某些犯罪行为发生后即便被免罪,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也要令其移乡到别的地方,如卫孝女、贾孝女等复仇案,虽被免罪却依然令其迁走,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冤冤相报的社会复仇行为,以免给社会造成恐慌,其社会影响力可见一斑。
(二)对国家的危害
在唐代女性犯罪中,严重危害国家法律和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当属女性谋反,在唐代法律中,就将谋反列入了“十恶重罪”之首,只要牵涉到谋反、叛逆之罪,大都被处以极刑,即便有着特殊的身份和地位,也难逃一死。如前文中所提到的唐太宗之女合浦公主与丈夫房遗爱共同谋反,其结果也是被赐死。由此可见,谋反罪的确给封建皇权和国家统治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在唐代,谋反本就是不赦之罪,更何况在当时那样一个“男尊女卑”的等级社会中,女性谋反更是不可想象。这不仅是对当时的国家等级秩序的挑战,更是对儒家伦理纲常的极大破坏。由于上层女性更容易接近统治者,加上从小对宫廷事务的耳濡目染,使她们与统治集团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也正因此,如若她们犯罪,必会对国家秩序和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造成极大的危害。同时,由于她们的身份比较特殊,在法律规定和惩治上也极易造成各种不平等的现象,因此唐代不同阶层的女性犯罪,也会对法律的制定和实行产生一定的影响。再者,由于开放的社会风气,唐代女性有着可以参政议政的权利,而上层女性往往会被其他女性争相模仿,如受武则天的影响,唐代女性参政议政的现象在当时已经变得不足为奇。因此,倘若上层女性如果做出危害国家的行为,那么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都会受到干扰,这不仅严重影响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同时也给国家的长治久安带来更多不稳定的因素。最后,唐代女性犯罪也是对国家制度和国家利益的严重挑战,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朝廷在打击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必然会消耗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唐代女性犯罪也给国家利益造成了一定损失。
(三)对家庭的危害
首先,无论哪一种犯罪行为,犯罪者都会给其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有的甚至会牵连整个家族。例如前文中列出的慕容宝节妾投毒杀人的案例,犯罪者本身可能只是出于一时冲动或者情绪使然,虽图了一时之快,却也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起初连累慕容宝节坐流岭表,这已属重判,而后却被追斩。其妾的一时冲动所犯下的罪使得慕容宝节整个家庭受到牵连,给家族带来了极大的灾难。其次,唐代女性所犯通奸罪最多,因此也极大地破坏了家庭伦理以及内部的稳定和团结。封建家庭内部的女性无论与配偶之外的任何人发生关系,其行为都是对其丈夫权利的一种侵犯,这极大地造成了家庭成员关系的紧张,也为家庭内部的分裂埋下了隐患,如前表中所列大臣许敬宗之复妻虞氏与其子许昂通奸,虽许敬宗不忍心看他们受刑,却也不得不一纸休书休妻,其妻虞氏与许昂也落得被双双流放的下场,导致了家庭的破裂。最后,唐代女性犯罪也会导致其儿女行为受到潜意默化的影响。长姐如母,强仁便是在姐姐贾氏从小的耳濡目染下,在心里埋下了复仇的种子,即便杀人后被免罪迁走,也从此背上了杀人的罪名,对其心理和人生都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女性在家庭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若自身行为不当,再加上不正确的教育方式,极易对子女造成长久的负面影响,在封建家庭里,也会对家庭内部的团结与稳定产生危害。
综上可看出,唐代女性犯罪所造成的影响也是多个方面的,本文便在其原因与犯罪类型的基础上,简单阐述了唐代女性的各类犯罪对社会、国家以及家庭所带来的危害,希望对唐代女性犯罪的进一步研究有所裨益。
结语
本文选择以唐代女性犯罪为切入点,对唐代女性犯罪的概况、主要类型、各个类型犯罪的原因以及犯罪的影响作了初步探析,并搜集了各类史料文献中的案例作为参考,力求文章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希望能够如实反映唐代女性的犯罪情况。
唐代本就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时期,此时的社会风气与其他时期相比都大有不同。唐中前期社会风气较为开放,受礼教束缚小,因此犯罪更为多发,唐代后期则相对减少。虽然如此,但其封建社会的本质无法改变,唐代女性犯罪的原因究其根本,仍然与其“男尊女卑”的社会本质脱离不了关系。男性在法律上享有诸多权利,因此女性在法律地位上往往会依附于男性,但所履行的义务却远远多于男性,其权益得不到根本保障,若女性想要摆脱这种法律上的不平等,就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犯罪所带来的影响也是从消极方面进行探讨的,主要包括给社会,国家和家庭带来的各种危害,从大的方面来讲,唐代女性犯罪会影响到整个社会风气,甚至某些犯罪会威胁到皇权,动摇国家统治的根基,从小的方面来讲,便是破坏家庭和谐,破坏家庭内部遵循的伦理纲常。总之,唐代女性犯罪的原因以及带来的影响都是多方面的,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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