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我国城镇化进程快速推进的过程中,建设用地需求量急速上升,各地城镇规模不断扩大,土地资源作为一种稀缺资源,使得土地的供求矛盾日益严重。然而,XX为了发展城市化,开始了大规模的土地征收,由于中国土地征收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有些地方发生滥占耕地、土地违法的案件,本已稀缺的土地资源的消耗,以及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高,生活保障农民征地前并没有很好的解决后,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有大量的失地农民上访的案件产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团结稳定。因此,建立一个合理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符合农民的长远利益,已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被征地农民;权利保护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土地是一切生产和存在的源,它不仅是资源的国家战略储备,也是一个国家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然而,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是稀缺的,不能给人无限的使用,所以很难避免冲突的需求日益增加,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目前,中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和人口的增长日益显著,导致稀缺土地资源变得越来越宝贵,并通过征收的农村集体用地,然后运用一定的方法将其转变为建设用地已经成为盘活土地的主要新方法。因此,土地征收补偿受到了了全社会的热烈讨论和关注。对农民来说,土地具有双重功能,不仅是他们生存的重要生存资料,而且来源于农民基础生活保证。然而,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业用地在周边地区的城市和城镇被征收,对城市规划区范围不断扩大,建设用地需求急剧增加,越来越多的农民,尤其是城郊农民“率先”失去了土地。被征收土地农民作为农民中的一个特别的群体,其数量不断扩大,没有土地作为劳动对象,他们就等于没有了工作,生活经济来源得不到有效的保证,不能享受各类社会保障的城镇居民,同时由于中国的失地农民补偿不完善或不合理,导致被征地农民感觉到了生活的恐慌,从而导致因征收农村土地而产生的纠纷不断递增,这个问题已经成为干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隐患成分,而且也成为了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
有史以来,农民的生产、生活资料都依靠土地。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开始于农村实施,也在农村地区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它的原因是在新的历史条件和存在经济利益的农民和土地关系的变化。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快速发展,已经进入了补贴农业,城市与农村共同发展的阶段,大量的农村用地转为非农用地,不可避免的造成了土地的资源和其他相应的资源向城市流转。当然满足社会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对土地的适度需求是合理的,但在这个过程中也必须认识到土地对于农民生存具有重大意义。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和社会经济环境的适应性是反映在公益性征地不突出,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往往处于被动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尊重,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又过低,以至于引起被征地农民的不满与抗议,甚至屡次出现了极端恶性抵抗现象,因此造成了农民和征地者之间的矛盾和社会不稳定,而且这种情况还在不断加剧。
中国的计划经济时期,城市和农村的除了在管理体制和社会经济不同,两个“分区模式”之间的二元结构的形成。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到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的建立,并在运用中得到不断的完善,逐渐打破城市和农村分割开来的局面,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城乡二元结构的分区模式还是大量存在。城乡二元结构的城市化,第一表现在低水平的城市化状况制约了城市化效益的产生,另一个标志是社会发展与城市化进程不协调,还有粗放型的XX主导特征。在城市扩张的土地制度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农民,失地,被迫承受双重利益损失的损失,使失地农民的困境更加显现,城市化所带来的成果没有被所有的失地农民享受[1]。
中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为一项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为中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提供大量的建设用地,与广大农民的切身权益相关,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失地农民补偿因征收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建设的限制因素。因此,我国目前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必须通过制度创新加以改革和完善。
(二)研究意义
补偿是土地征收的一部分,土地征收补偿是土地征收制度的核心,对被征地农民的土地利益得以实现的相关。但我国《宪法》中未明确指出,《土地管理法》和有关的征地补偿程序,范围,原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问题是不合理的,比较模糊,使征地补偿存在的一些弊端,失地地农民的合法利益被严重损害。不完善的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的存在,导致在一些地方的大量不合理的现象,如耕地,土地违法出现过度占用,耕地资源稀缺是表示消费,而补偿标准太低,征地范围大,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不合理的规范,透明度在征地前和后缺乏工作,解决好困难的土地征用后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对农民的利益,农民上访事件大量发生,社会发展和稳定受到极大影响[2]。
伴随着中国城市的不断扩展和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现有的征收补偿制度的缺点逐渐暴露出来,农民安置补偿的问题立刻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如果想适应现阶段经济发展的要求,就必须对中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认真研究和改革。因此,不仅对保护农民的的合法权益,还是对完善中国的立法的制度,在这方面的研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基本理论
(一)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概念
世界上每个国家的法律法规中都有一个根本的法律制度,就是土地征收。我国的法律中规定:“国家有权力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但必须是公共利益为目的,然后给予农民一定数量经济补偿或者其他补偿。”为此,此法律专门对征地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制定了中国的土地征收补偿的制度。
土地征收的含义,一般来说就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按照审批权限和法律规定,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对失地农民和村集体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土地征收补偿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当前一些学者也从行政法和民法角度对土地征收补偿进行了定义。梁慧星认为:“土地征收补偿,一般来说是XX运用行政命令来获取人的财产权的一种行为。”[30]杨解君说:“行政征收是单方面的行为,行政主体依法取得行政相对人的财产,目的出于公共利益考虑,这里的财产包括房产和不动产。”[31]
(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特征
目前,我国对土地征收的研究主要集中行政法和民法领域,因此关于土地征收特征的争论就主要出现在这两个领域,但是在对这两者进行比较之后,征地有自己的独特性。土地征收既有别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又与传统的民事行为存在一定的区别。土地征收的特征一般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公共目的性
公共目的仅是指国家有权力依法征收土地,但必须是公共利益为目的。非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得到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公共利益是基础与前提,同时也是考量土地征收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标准。在我国,公共利益界定成为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2)法律强制性
土地征收是一种法律的行为。征收和审批的程序法律都进行了严厉的规定,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所有征收土地必须依法进行。同时,被征地集体必须要服从国家的政策,因为土地征收有强制性,相关的法律将制裁阻扰征收的人。
(3)补偿性
补偿通常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需要,但必须依法给予被征地集体一定的补偿,也就是说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上支付必须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六款:“土地征收,必须要按照被征土地的原始用途进行补偿。”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
(4)主体专有性
国家对土地征收具有独一的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具备土地征收的权利。然而国家是一个抽象的主体,他们的权利,需要XX来行使,因此XX成为实际的征收主体。因而,在法律规定的土地征收活动中,国家自始至终占主导地位。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征地活动,同样由征地引起的相关法律后果也由国家直接承担。
本文通过对上述几个征收行为特征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特征。在本质上,土地征收补偿的明星差异造成损害的民事侵权赔偿,因为存在着公共利益的问题。与此同时,根据行政法理论,土地征收是因为XX权利机关在合理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对公民私权利造成损害,并给与补偿,这就是所谓的行政补偿,但通过与上述几个特征进行比较,本人认为土地征收行为本身还不算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二者之间也不算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
(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
农村集体土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一个主要方法就是土地征收,这也是是世界各国存在的一个普遍的法律制度。由于土地征收具有国家强制性,一定程度肯定会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因此,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更好地解决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以弥补农民的权利和利益的损失,无论是在土地公有制,土地私有制或其他,都制定了征地补偿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国也是一样。
1土地产权理论
土地产权制度是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土地产权是指土地和房地产的总和相关的所有权利。征收土地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土地所有权的转换。众所周知,国外土地流转制度比较发达,土地流转市场发育比较成熟,土地流转形式也多种多样。在西方土地经济学中讲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一个完善并适合本国国情的土地权利束存在于每个国家中,从而可以再不同层次的土地流转市场中,进行合理有序地土地流转,对土地资源进行优化配置。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长期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土地征用土地补偿马克思产权理论可以作为研究中国的重要理论基础。这个理论从多个方面对土地产权权能理论做了详细的论述。第一,“一些定量的土地垄断,把它作为一个拒绝所有其他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领域。”是土地终极所有权的前提。这表明,终极所有权的土地是独家的,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对象之间的关系直接地。同时,该理论还告诉我们,社会经济关系决定了土地占有权,而不是从个人的意志,这表明它与终极所有权差异的土地,他们是两个不同的功能在产权同一束。第二,马克思在论述土地处分权和继承权时,土地租赁期满以后,土地所有者才有权力处分土地,并且土地产权是可以继承的。同时,土地产权主体根据自身拥有的权能通过一定的方式获取收益的权利就是土地收益权。第三,更多的是在《剩余价值学说史》和《资本论》关于土地租金的权力,相反很少讨论土地抵押权,但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的完整性,并没有太大的影响。
首先,在西方经济学中把一些比如市场交易的供求双方自主决策作为分析土地价格的重要前提,但这并不符合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其主要原因是XX依靠国家公权力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具有强制性,村集体和农民没有决策土地征收补偿的权利。
其次,西方经济学中土地需求分析的出发点是土地需求者最大化效用,但我国XX在决策时,一边要考虑完善城市建设规划,同时为老百姓建设服务型公共基础设施,一边还要提高XX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和自身效用。
最后,目前在我国现有征地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土地增值收益在征地所涉各方之间没有得到合理分配。而西方经济学模型并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
三、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建议
基于对以上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理论的分析,全面研究本市土地征收制度的现状,总结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本文就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法律程序,明确补偿原则
1完善现有法律程序
农村集体土地与城市国有土地不同,从一定程度上讲,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等,都应该比国有土地更加严格。目前,在我国有许多法律法规文件中分散的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制度,但是还不是很完善,有些规定之间相互矛盾,存在一定的漏洞,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要求,需要对其进行修改。因此,我们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文进行修改,来解决这些问题,并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经验,将零散的补偿规定集中起来,使补偿原则更明确,补偿标准更合理,补偿方式多样化。
2明确征收补偿原则
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是土地征收过程中一个重要因素,关系到土地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的确定。由于我国相关的法律在补偿原则方面的缺位,导致了补偿标准的偏低,农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在计划经济时期的一种补偿方式,是适当的补偿。在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构建征收补偿原则,大多数学者认为相当补偿原则最为合适。在我国城镇化全面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土地,用地的主要来源还是土地征收,这种现实情况就决定了如果我国采取完全补偿的原则,会造成用地成本过高,阻碍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本人认为在现在城乡差别还存在的情况下,XX要让利于民,以合理的补偿标准给予失地农民更多的补偿,确保失地农民的利益,以便更好的解决“三农”问题。在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上,无论采取哪种补偿原则,都要扩大补偿范围,给予失地农民更加合理的补偿。
(二)提高补偿标准,拓宽补偿范围
1提高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过程中,最关注的失地农民补偿安置费,目前是一个方面,它反映的是最直接的经济效益。因为我国的征地补偿完全与市场价格脱轨,与国际上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做法不同,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相违背,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公,同时目前的补偿标准对失地农民考虑的还不周到,只是对其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补偿,不能保证失地农民被征地后的基本生活,也不能保证失地农民未来的职业发展需要,所以本文认为,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从而进一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这个补偿标准一方面要考虑失地农民所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还要全面考虑失地农民将来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后的生活费用、土地的增值收益和今后就业或创业所需的费用等。
补偿价格市场化。我国现行的补偿标准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已不能适应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通过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较,目前这个标准不是按市场价值来制定的,失地农民所获得的补偿明显低于被征收土地的真实市场价值,因此必须改变以前按耕地“产值倍数法”进行定价和以土地用途进行评估的方式,确定按市场用途进行评估的新方法。2006,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有关文件中明确提出了“综合土地价格”的概念,这是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的,据说对土地征收征用土地的区域平均价格水平的价格的形式,是一种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形式,比原来的“平均年产值为标准”,取得了明显的进步。综合土地价格不是土地或耕地基本的农业土地价格,土地价格是不是城市基准地价的城市,它是一种特定状态的价格形式,通过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显示。
针对我国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的情况,本人认为,我们可以将补偿标准与市场相结合,通过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提高补偿标准,耕地,草地,林地和贴地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与市场经济,包括土地购置面积的地理环境,土地供应和需求,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人均耕地面积和耕地平均年产值及其他相关因素,制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XX也要进行适当的宏观调控,避免补偿标准的悬殊,维护失地农民的权益和社会稳定。
2拓宽补偿范围
合理的征收补偿范围才能保证征收补偿的公正性。虽然现行的补偿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失地农民的经济损失,但与其他国家、地区相比较,这个补偿范围还比较狭窄,不足以补偿失地农民的全部损失,导致了征收补偿不公平性的产生。
因此,本人认为,应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将因征收而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都纳入补偿范围内,包括由土地所有权扩大到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其中涉及所有具体经济价值的形态。除了当前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还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土地使用权的损失补偿。作为被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不但具有所有权,还具备像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的其他用益物权。集体土地被征收之后,一方面集体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被消灭,另一方面失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也被消灭,给失地农民带来了直接的经济利益损失。
二是营业损失补偿。农民可能在被征地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土地被征收时,应该给予所从事经营活动投资的补偿。
三是残余地损失补偿。土地征收时必然会产生残余土地,或者由于土地分割产生形不成土地规模等形式的土地,导致这些土地基本上没有了经济价值。像这些具有客观价值而又会产生直接损失的土地也没有包括的补偿范围内,因此,对土地征收而导致残余地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四是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补偿。当地XX应该适当提高给失地农民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使失地农民更好的享受城市的社会保障服务。
(三)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多样化的建立
目前,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是一种一次性货币补偿,该方法有一定的缺陷,补偿费用一旦被使用,失地农民,就业技能不高,基本的生活将面临困难。本人认为,在货币补偿的同时,建立多元化的征收补偿方式,主要包括留地补偿、土地使用权入股补偿等,通过合理搭配多种补偿方式的比例,更好的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
1货币补偿方式
分期和终身货币支付方式对失地农民来说更有利,能长期保障其自身的利益。失地农民可以将补偿费用交给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管理,由银监会进行监管。通过每年分期补偿的方式,每年定期发放给失地农民部分货币资金,同时结合当地的物价水平,一定程度上定期上调发放费用,确保失地农民的长期稳定的生活。
2留地补偿方式
留地安置补偿是指在征收集体土地时,XX按照相关规定留下一部分土地,交由被征地农民使用。采用留地安置补偿的方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的前提下,将征收土地总面积的10%左右的土地作为补偿,留给失地农民使用,保证失地农民有长期而稳定的经济收入。
3社会保险补偿方式
社会保险补偿是指在经过被征地农民同意的情况下,将全部或者部分征地补偿费用用来购买支付就业和养老保险,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同时,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基金由XX,土地补偿费、征地单位作为一个安全的资金来源,并从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中学习,将担保基金的非XX组织管理。本人认为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门将保障基金交给社保机构进行管理,在银行专户存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同时对保障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保障所有资金都用于被征地农民,专款专用,不被任何集体和个人挪用和占用。失地农民在参加社会保障后,XX要积极采取鼓励参保人员进行就业,并采取提供免费的就业培训等扶持措施。
除了以上几种补偿方式之外,还可以采取替代地补偿、债券补偿以及就业补偿等方式来解决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使他们能够很好的适应不断发展的城镇化进程。
(四)完善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机制
失地农民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一个必然产物,农民失去自己的土地本身并不令人担忧,可怕的是农民失地的同时又失业。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如何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成为关键,为其建立社会保障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针对目前的情况,本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
一是增加筹集养老保障资金的渠道。前面说到,目前我国的征地补偿费用过低,农民拿到的安置补偿费用来支付养老保险费还远远不够,还必须另外拿出一部分资金,这使失地农民产生了抵触情绪。本人认为保险资金的解决是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所以要增加筹集资金的渠道,例如,每年,当地XX应该从土地中获得巨大的收益转移的资金用于土地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二是加大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力度,强化就业本领。失地农民一直以来都是以农耕或者自己经营为生,由于自身文化素质不高,没有从事其他工作的劳动技能,导致被征地之后生活困难,没有地方就业。在这些情况下,XX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就业培训体系,结合失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失地农民和工作要求的年龄结构,加强培训的目的,实训基地的建设,不断完善失地农民的就业竞争力。
三是大力支持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农民在被征地之后,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特长,开展自主创业,积极适应社会发展。XX也应该积极的引导,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农民自主创业,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四、结论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步伐的进一步加大,而且我国又是一个人均耕地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这就导致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本文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为研究对象,学习与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的土地征收补偿研究成果,并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最后在提出了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可行性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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