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倒签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一种提单。由于倒签提单行为影响国际贸易的秩序,相关规则对其效力及其后果规定不明,导致倒签提单时权利受侵害方有时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倒签提单法律效力有效论观点比无效论更为合理,关于倒签提单的后果,责任竞合的承担方式更有利于受害人的权利保护。
[关键词]倒签提单;效力分析;责任承担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国经济交往愈加频繁。海事运输打破了各国地域的局限性,提单成为发货运输取货的凭证,然而在实际中产生的倒签提单行为,由于缺乏明确的立法规定,使得倒签提单在实践中的效力认定及后果认定上容易产生各种纠纷,这些纠纷如果不进行明确的界定将不利于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也不利于国际货物运输中的行为规范。
一、倒签提单概述
(一)倒签提单的概念和特征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运输单证。”[1]然而,在实际的海上货物运输中,并不是中规中矩的按照提单上的时间来提交货物的,因此而有了倒签提单。
1.倒签提单的概念
关于倒签提单,不同的学者、论著有不同的阐释和定义。大连海事大学的司玉琢教授认为“倒签提单(anti-datedB/L)是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2]南昌大学的钟筱红教授认为:“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请求,在货物装船完毕后,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日期而签发的提单。”[3]中国政法大学的张丽英教授认为“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就称为倒签提单。”[4]
根据以上不同学者对于倒签提单的定义,笔者认为倒签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因各种各样的原因使得货物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之后装上船,这种情况下卖方为了顺利结汇,就会人为的修改提单上的货物装船日期使其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其本质是一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因而会侵害到买方的权利。
2.倒签提单的特征
第一,与正常签发的提单相比,倒签提单上记载的装船时间早于货物的实际装船时间。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信用证付款方式为主要的支付手段,如果卖方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及时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就违反了信用证上的规定,无法到银行顺利结算取得货款。所以卖方为了顺利结算取得货款而与承运人相互勾结串通,使得货物的实际装船时间虽然晚于信用证上的要求但提单上的装船时间却早于实际装船时间,从而使单证相符。
第二,与预借提单相比,倒签提单是在货物已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收到货物还没装船就签发的是预借提单,倒签提单的这个特征可以快速区分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二)倒签提单产生的原因
1.法律方面的原因
(1)信用证独立抽象性为倒签提单提供了空间
国际货物买卖支付中最重要的一种支付方式就是信用证支付。其为国际货物买卖的支付提供了信用保证并带来了方便和快捷,这得益于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信用证的独立性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就脱离了原买卖合同而独立存在。信用证的抽象性是指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交易,各方当事人以单据交易,银行的付款依据是单证一致原则,信用证与基础交易是否实际履行无关。因此,银行在付款时只检查单证是否一致、单单是否一致,这就为倒签提单提供了生存的土壤。所以,大多数情况下倒签提单也会涉及到信用证欺诈。
(2)有关倒签提单的法律缺乏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当事人多半处于不同的国家,拥有不同的国籍,适用不同的法律。《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主要规定了承运人对于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对于倒签提单并没有提及。而《鹿特丹规则》相比较前三个条约更是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并且引入了电子运输单据,但依旧没有关于倒签提单的规定。
我国立法中对于倒签提单的情形并没有涉及,从我国《海商法》第268条关于国际条约的适用规则和第269条关于签订合同的适用规则,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提单准据法的适用具有较强的自主选择性,而条约与条约之间、各国的国情之间存在着出入,造成了法律上的空白。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倒签提单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由于国际条约和各国的立法对于倒签提单的忽略,这就为倒签提单提空了可乘之机。
2.实务方面的原因
(1)各国对进出口的要求不同
由于涉及到国际货物买卖,牵扯到进出口问题,各国对于进出口所要申报的关税、审批的手续不尽相同,托运方即卖方可能无法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交由承运人,从而导致无法使用信用证从银行方面顺利结算取得货款。此时,卖方便会出具一份保函请求承运方倒签提单,使提单上的日期与信用证上的日期相符,从而根据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使得卖方获得收益。
(2)卖方提供保函或因装运货物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大多数情况下,承运方在卖方提供保函的情况下,会倒签提单。因为如果承运方不倒签提单,就会在法律层面上形成卖方对于买卖合同的迟延履行,而对方即买方此时就享有一个抗辩权。更有甚者卖方可能会构成根本违约,从而买方可以随时解除买卖合同。而此时从属于买卖合同下的运输合同也会随着主合同的解除而解除,这是承运方不愿意看到的事实。
此外,除了托运方的原因外,承运方也可能因为自己本身的原因导致倒签提单。例如,“承运方的货船船期延误,比装船期限晚到或者抵达装货港之后所剩的装运时间无法将货物全部装船完毕。”[5]此时也会倒签提单,否则将会面临违约赔偿责任。
(3)无实际损失下的不作为
一般来说,只要货物送达时符合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且没有瑕疵,同时给收货方即买方造成什么太大损失,那么,买方不会追究对方倒签提单的责任。因为责任的追究会牵扯到额外的谈判或者是提起诉讼,前者并不一定能达成合意,后者会拉扯很长时间且耗费金钱,所以买方在无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也就不愿意去追究对方的责任,这也是为什么倒签提单无法消灭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异同
在国际海事运输中,既有倒签提单又有预借提单。“预借提单是指:当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还未装船时,托运人为了是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相符,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6]
1.两者的相似之处
在国际买卖中,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两者都需要使用信用证支付。由于记载时间早于货物的实际装船时间,并在买方不知情条件下,卖方和承运人为了各自的利益而修改了提单上货物装船的日期,具有欺诈性。对于这两种情形收货方都有相应的救济措施可以采取。
2.两者的不同之处
第一,被倒签的提单虽然实际装船时间晚于提单上记载的签发时间,但货物已实际装船;被预借的提单是签发货物已经装船但货物实际还没有装船。从而也可以看出预借提单的欺诈性更强,性质更加恶劣。第二,与预借提单相比,倒签提单中承运人承担的风险责任相对小一些。在倒签提单中,承运人承担的风险是能否按期将货物送达;而在预借提单中,由于货物还没有装上船,承运人不仅要承担货物是否能按期到达,还需要承担货物是否完好符合合同约定的风险。
二、倒签提单的法律效力
(一)倒签提单法律效力概述
1.倒签提单无效论
国内持倒签提单无效论的学者认为,“被倒签的提单正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合谋采用欺诈手段所签订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故当无效。”[7]其法律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四款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和《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情形,托运方和承运方恶意串通倒签提单的行为损害了收货方的合法利益,所以认为倒签提单无效。
2.倒签提单有效论
但是有学者认为“提单并不是因倒签而当然无效,倒签的提单仍然是有效的运输合同证明和物权凭证。”[8]也有学者认为“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提单的商业流动性出发应承认倒签提单仍然有效。”[9]不可否认的是,倒签提单存在欺诈性,但是认定合同根本无效的应该是合同主要条款无效或者是违背了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时,合同才失去效力。提单上的记载事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为提单上要载明向谁交付货物,而第73条也表明本条包含的提单内容缺少一项或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即73条所涵盖的提单的签发日期为任意记载事项,也就是说不属于合同的主要条款,即使倒签了提单,提单依然有效,只是部分无效。此外,倒签提单修改了货物的实际装船时间,但是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买卖合同项下的运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没有因此而消失,所以此时也不能因此认定提单无效。
3.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倒签提单有效论的观点。理由如下:第一,倒签提单并未改变提单的性质。虽然提单被倒签了,但这只是提单上存在了瑕疵,提单的根本属性并未发生变化,所以,倒签提单是有效的。第二,承认倒签提单有效才能保障买方的权益。提单贯穿于整个买卖运输全程。提单不仅仅是托运方用来向银行收取货款的凭证,同样也是买方据此提取货物的凭证。如果说因为倒签提单无效,那么买方不可能凭借一张无效的单据提取货款,而对于银行来讲,倒签提单并不影响银行向托运方付款,那么在银行付款后,买方依旧有义务向银行缴纳货款,否则,就等于买方花钱买了一张无效的单据拿不到货物,这就导致了买方财物两空,其权利得不到保障,使得买卖市场发生混乱,发生严重后果。第三,倒签提单不因存在欺诈性而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倒签提单是承运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得买方相信提单上签发的货物装船时间是真实有效符合约定的,买方因此而误认为相对方如约履行了义务,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即如果买方知道了倒签提单的情形就会拒绝支付货款)向银行支付了货款。这种情况下的民事行为无效,是指这种因欺诈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无效。如果该无效行为属于侵权、不当得利情形时,相应主体也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倒签提单有效,并不意味着倒签提单毋须承担后果。
(二)国外倒签提单法律效力的规定及启示
1.国际条约的规定
目前对提单有约束的国际条约是《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其中《海牙规则》第七条中规定:“货物装船后,如果托运人要求,签发‘已装船’提单,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应为‘已装船’提单”,这是正常如实的签发提单。也就是说承运人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之一是在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要求签发“已装船”提单。而倒签提单也是在货物已经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提单,形式上看似乎是符合条约规定的,承运人履行了其法定义务,但在倒签提单情况下“已装船”提单上记载的装船时间早于货物的实际装船时间,这就存在一个不真实的记载。再看条约第三条对于提单上的记载事项作出了规定,提单上应载明为辨认货物所需的主要唛头,货物的数量或重量以及货物的表面状况,当然也存在不载明这三种情况的情形。纵观整个《海牙规则》都没有对倒签提单的情形作出规定。换句话来讲,条约中都没有明确表示此时倒签提单是无效的。法无禁止即可为,此时不能当然的认为倒签提单无效。而《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虽然是对前条约的修改,都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但遗憾的是这两个条约和《海牙规则》一样,对于倒签提单的情形都没有涉及,也并不能因此认为倒签提单无效。《鹿特丹规则》虽然进一步扩大了条约的适用范围,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并且引入了电子运输单据,但依然对倒签提单的情形没有涉及。
2.国外倒签提单法律效力的规定
国外对于倒签提单法律效力问题的认定虽然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但英美法系中的英国在司法实践中最著名的相关案件是“联合城市商人(投资)有限公司诉加拿大皇家银行案”。[10]此案中卖方英国玻璃纤维公司(第二原告)与买方秘鲁的威驰尔(第一个第三人)签订了有关制造设备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使用信用证支付并且信用证不可撤销。开证银行为班克尔银行(第二个第三人),承兑银行为加拿大皇家银行(被告),其承诺对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付款。信用证规定货物的装船日期最迟为1976年12月15日。卖方按约向承运人交付了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装备部件,并告知了承运人信用证上的各项规定包括货物装船的最迟日期。但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为1976年12月16日,超出了信用证的规定,承运人的代理人为了使单证一致倒签了提单,在提单上记载了货物装船日期为1976年12月15日。对此,卖方英国玻璃纤维公司(第二原告)表示毫不知情。此后卖方英国玻璃纤维公司(第二原告)将其信用证项下的资格、权利及利益转给联合城市商人有限公司(第一原告),将信用证转让通知发给了加拿大皇家银行(被告)。联合城市商人有限公司(第一原告)向加拿大银行(被告)提交单证文件请求付款时被拒付,理由之一是有证据表明存在倒签提单的情形。所以联合城市商人有限公司(第一原告)起诉了加拿大皇家银行(被告)。
在再次上诉审理中迪普洛克(Diplock)大法官在判词中提到,“有着错误装船日期的提单并非无效”。迪普洛克提到,“单据无效,是指丧失了其所有的法律效力,其根本就是伪造的或者是欺诈性的,以至于摧毁了单据的本质。仅仅存在轻微虚假记载的单据,尽管带有一定的欺诈性,但却不应被认为无效。例如,只是改动了装船日期的提单以及存在少许不实记载的检验证书。因为前者只是日期有诈,装运的货物完全是合同规定的货物,提单持有者对货物的所有权也未受到影响,而后者的主要记载是真实可靠的,基本上反映了货物的实际情况。”
3.启示
第一,国际条约的制定要考虑多方利益。当今世界朝着多极化的方向发展,在平等自由的大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忽视。由于各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渊源的不同使得条约在产生和适用上存在着困难。虽然国际条约对于提单有了诸多的规定,比如应托运方要求承运人要签发“已装船”提单,但也仅仅到此为止,对于倒签提单的情形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二,英美法系普遍认为倒签提单有效。对于英美法系这种适用判例法的国家而言,直接援用迪普洛克大法官的判词来认定倒签提单的效力。而对于大陆法系的国家而言,由于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只能对倒签提单的效力问题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法理分析认定。
第三,外国的判例对我国也有借鉴意义。根据英国的经典判例可以看出倒签提单虽然是一个违法行为并带有欺诈性,但并不宜因此而否认其效力。虽然我国的法律渊源并不包含判例,但经典判例也值得借鉴和学习。
(三)我国倒签提单法律效力的规定及启示
1.我国法律的规定
由于海事运输中需要签发提单,所以适用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从上文对于《海商法》第71条、第73条的分析来看,倒签提单并不影响提单本身的性质,并不能认为此时的提单无效。此外,我国《海商法》第44条规定的相关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该合同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其他条款的效力。由此可以看出,倒签提单是对装船时间的篡改,最多只是使得这个被篡改的时间无效,属于对合同的迟延履行,除非该迟延履行给相对方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根本违反合同,才能认定合同和提单无效,否则不能借以此来认定倒签提单无效。
2.倒签提单的实务分析
(1)因欺诈导致的合同无效并不适用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是由承运人来签发的,为保证自己的利益,在明知具体货物装船时间却将提单上的时间提前到货物装船前,这种行为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违反了民法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欺诈性。但是在这种欺诈性下,提单并不是当然无效的。在实际中,并不仅仅是根据提单上不真实的装船时间来认定提单无效的,还要把其放在整个合同中来考量。欺诈导致的合同无效是在合同订立时一方欺骗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双方在买卖合同签订时意思表示真实,此时还没有进入到货物运输当中,也就没有倒签提单一说,所以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众所周知,合同一旦签订就需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进入到货物运输合同当中。承运人倒签提单的行为其实就是为了满足形式上的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了合同义务,是履行运输合同的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例如,在“中化公司诉马航公司、泛洋公司倒签提单案”中,[11]中化公司与德俊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在2003年4月30日之前装运。泛洋公司是涉案货物的承运人,而马航公司系“汉金玫瑰”号船所有人,即实际承运人。由于两方的倒签提单导致买方的利益遭受损失,买方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倒签提单的行为产生消极的法律效力,承运人要承担倒签提单的后果。
所以,尽管倒签提单违反了法律中诚实信用的规定,但其发生的是消极效力,需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而不是使得其无效。
(2)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使得倒签提单有效
提单是跟单信用证支付下的产物,托运人凭借单据去银行收取货款。而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使得提单独立于基础的买卖合同存在,只要提单上的内容符合了信用证项下的规定,银行就会支付货款。换言之,银行并不会去审查是否存在倒签提单的情形,即使提单上存在倒签提单这个欺诈情形,倒签提单在这个角度来说也是有效力的。虽然在信用证欺诈的例外上,如果满足“欺诈是受益人的行为、欺诈达到了实质性的程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欺诈已实际发生”这三个条件,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或承兑汇票,法院也可以颁发禁止支付令。但是,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又表明银行已经善意支付了的,该支付有效。
例如,在“X威克特贸易公司诉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案”中,[12]威克特公司与丰和公司在出口货物合同中约定货物结算方式为信用证,我国宏盛公司受托运送货物。因为丰和公司超期装船,所以丰和公司要求宏盛公司倒签提单,并凭借倒签的提单和其他单据到银行收取了全部货款。由于倒签提单使得单证一致,银行支付了货款,此时银行的支付是有效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基于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倒签提单应当认定为有效的。
3.启示
倒签提单的效力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从实务层面来讲,都不应该否定其效力。
第一,倒签提单并不影响提单效力。虽然倒签提单的行为具有欺诈性,但使其无效的欺诈性应该是提单本身具有欺诈性或提单是伪造的情形,仅仅只是改变了提单上的装船日期的这种欺诈性只是使提单具有了瑕疵,而其他有关货物的质量、数量等基本的信息都是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合同约定的,那么这样的依然是提单应当是有效的。
第二,承认倒签提单的效力有利于维护各方利益。由于提单还涉及到信用证支付和买方凭借提单提货,所以承认提单的有效性也能更好地维护买卖双方的权利,促进其履行各自的义务,使国际买卖市场稳定运行,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完善我国关于倒签提单的立法。我国法律在立法上对倒签提单的效力认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我国这个贸易大国来讲,遇到倒签提单涉及到诉讼时都要认定一下倒签提单的效力显得非常繁琐。所以我国在立法上应当将倒签提单的情形明确列入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明确认定倒签提单的效力及后果。
三、倒签提单的后果
(一)倒签提单的责任类型
由于承运人和托运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义务,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倒签提单的责任类型,理论界大概有以下五种观点。
1.违约责任
倒签提单是承运人签发了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而属于合同主要条款之一的货物实际装船时间,在合同中必然有明确约定。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与卖方(即托运方)会约定卖方要在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内装船发货并如实签发提单。该合同订立时双方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并成立。所以倒签提单属于卖方的违反双方对于日期的约定,侵犯了买方的权益而造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货物运输合同中,一般情况下倒签提单是一种故意行为,损害了收货方基于货物运输合同所享有的按照约定的装船日期所享有的预期利益,这也是一种违约行为,承运方和托运方承担共同的违约责任。特殊情况下,倒签提单是承运方因自身的原因所导致的,此时是承运方违反其与托运方之间的关于货物装船的约定同时也损害了收货方的基本权益,其对托运方和收货方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论在哪个合同中,倒签提单都是因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以及应当如实签发提单而应向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就举证责任来讲,违约责任采用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即收货方提供了相对方倒签提单的事实,就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相对方则要证明其并没有倒签提单,否则就会被推定实施了倒签提单的行为。
2.侵权责任
倒签提单行为是承运人在明知货物实际装船时间的情况下将提单上的装船日期提前,侵害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完全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笔者认为承运方倒签提单的行为并不仅仅是侵害了买方(即收货方)因倒签提单造成的实际利益损失,还侵犯了买方的抗辩权和解除权。由于承运方和托运方的种种原因造成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内将货物装船,那么买方就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这是买方所享有的抗辩权。同样,如果因为无法按照信用证约定的日期内装船构成了根本违约的,买方此时还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因为倒签了提单,买方的这两种权利都受到了侵害。而对于侵权责任而言,基于其的构成要件,收货方必须证明对方实施了倒签提单的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倒签提单行为造成了损害和损害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情况下收货方的举证责任就加重了。
3.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该观点认为倒签提单一方面违反了货物买卖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构成违约,另一方面又侵害了买方的抗辩权和解除权,由于同一行为同时满足了违约和侵权的构成要件,此时就产生了两种责任的竞合。对于责任竞合,有的国家不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而是由法院来认定,比如法国;而像德国这样承认并列诉讼的国家,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责任竞合时,受损害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损害方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且只能择一。
4.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民事责任。倒签提单正是托运方和承运方的“不诚实”的产物,从而致使收货方的合理信赖利益受损,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此外,我国《合同法》第42条也表明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多重法律责任
这种多重法律责任不仅包括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还包括了传统的犯罪性质。“它一方面肯定了倒签提单具有法律上的违约性,另一方面又肯定了这种违约行为具有法律上的侵权性,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13]
6.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倒签提单导致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一,倒签提单同时满足违约和侵权的构成要件。其实倒签提单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这其中涉及到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以及和提单有关的信用证,对于合同来讲违约性更加明显,但对于信用证来说侵权性更加突出,所以单单仅把倒签提单归结于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未能全面概述其应承担的后果。
第二,认为倒签提单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更有利于保护受侵害方的权利。两种责任的竞合,给了因倒签提单而受到侵害的一方一种选择,在提起诉讼时究竟是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大都取决于哪种诉能使其获得更多的利益补偿或者提起哪种诉的胜诉更高,这种责任竞合后的自主选择无疑更好地维护了受侵害的权益。虽然在外国有些国家对于责任竞合下请求权的自主选择存在禁止性的规定,但不少国家对于这种自主选择持肯定态度。合同本身就是意思自治的产物,理应高举契约自由的大旗。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下给当事人自主选择责任承担方式能更好的体现出这种自由选择的精神。
第三,倒签提单行为是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而缔约过失责任的其中一个构成要件就是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很明显倒签提单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此外,倒签提单只是民事上的违约和侵权,并不涉及到犯罪,也不适用多重法律责任。
(二)国外倒签提单的后果及启示
1.倒签提单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国际条约《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来讲,“在两部国际公约中已经明确表示此公约只约束‘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就如同将侵权之诉拒之门外。”[14]由于这两个条约约束的是合同,那么对于条约来说,倒签提单所涉及的就是违反了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对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英国法承认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但是英国更加注重基于双方意思自治而达成的合同。如果存在真实有效的合同时英国是限制侵权之诉的,是可以用合同来抗辩侵权的。由于倒签提单涉及的是货物买卖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而倒签提单并不影响这两个合同的效力,在这两个合同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时,英国法会优先适用违约责任。所以英国倒签提单要承担违约责任。
2.倒签提单应承担侵权责任
X侵权法认为倒签提单是一种间接故意的行为。即承运人明知是倒签提单却故意放任这种行为而没有制止,即便最后的结果不是承运人所追求的的,承运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X《提单法》中对任何人明知或故意欺诈,伪造、更改、变造的都应当对该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甚至可能被定罪。因此在X法中倒签提单被认为是一种欺诈性单据,这种欺诈性不仅仅会构成信用证欺诈要承担侵权责任,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由此可见,X法对倒签提单的约束十分的严格。
法国法对于倒签提单的情形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援用了《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的规定:“因过错致他人损害者,应对他人付赔偿之责。”由于承运方倒签提单的行为导致了收货方的权利受损,完全符合法国法中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规定。所以法国倒签提单要承担侵权责任。
3.启示
第一,由于各国法律制定的不同,导致各国对于倒签提单的责任认定方式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可以援用之前的判例来统一对倒签提单的责任认定,而大陆法系国家可以援用民法典中的规定来对倒签提单进行判决。这也是为什么倒签提单还没有明确列入各国立法中的一个原因。
第二,应当有国际条约对倒签提单的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制。正是由于各法系、各国之间对于倒签提单的行为都有着不同的适用情形,才更急需一个国际条约来对此进行约束。倒签提单出现在国际贸易中,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将不利于国际市场的稳定,更有可能损害信用证的信誉。
(三)国内倒签提单的后果及启示
1.国内立法上对倒签提单的后果无明确规定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说明倒签提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倒签提单明显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且我国《合同法》第122条承认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所以从理论上来看,倒签提单在我国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一个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有时可以同时产生两个法律关系,最常见的是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并存,或者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合同和民事侵害。原告可以选择两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不应以存在其他诉因为由拒绝受理。但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分别以不同的诉因提起两个诉讼。”这也为倒签提单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提供了一种可能和方向。
2.国内司法上普遍认为倒签提单应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我国立法对于倒签提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导致理论和司法上存在很大的争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倒签提单构成海事欺诈,而海事欺诈也是民事欺诈的一种,所以我国海事法院普遍认为倒签提单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罗西尼亚轮倒签提单纠纷案”中,[15]案件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倒签提单的行为究竟是侵权行为还是违约行为。本案中双方约定和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船日期为1998年1月20日前,而货物最终于1998年1月22日装船完毕。惠顿公司凭倒签的提单向银行顺利结汇。原告湛江食品公司认为被告的倒签提单行为是侵权行为,因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被告越海航运公司认为,自己和原告没有合同关系,并非本案的承运人,而是光船的出租人,且本案不是侵权纠纷而是合同纠纷,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幸运海路公司认为即便要承担侵权责任也与自己无关,因为自己并不是提单下的承运人。最终广州海事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本案为倒签提单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也就是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倒签提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启示
第一,由于立法上的不足和司法上法官的自由裁量导致了倒签提单的责任承担在理论和司法上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应当将倒签提单的情形明确列入我国的法律条文,因为我国并不是一个判例法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会导致在实际的审判工作中存在差异,这样并不利于保护被侵害方的权益。
第二,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想减少倒签提单的情形,除了依靠诚实信用原则下当事人的自律外,还可以依靠电子提单。电子提单的使用可以有效的避免倒签提单情形的出现,也更加方便快捷安全利于国际货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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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0法律资讯网.“罗西尼亚”轮倒签提单案.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37419.html,2017-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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