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也称“了解你的客户”(knowyourcustomers,KYC)或者“客户尽职调查”(customersduediligence,CDD),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同时,了解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反洗钱工作实践说明,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关口,其工作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反洗钱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在防范洗钱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故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证券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证券公司客户身份识别等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入手进行分析,探索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客户身份识别;;证券公司;问题;建议

一、证券公司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存在的若干问题
证券公司在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时,在主观和客观上都存在一些实施困境,其中主观方面主要就是对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认识不足和与经营效益的权衡问题,客观上是当前人们对反洗钱的认识有限,导致客户身份识别得不到客户的足够配合和技术的有效支持。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客户身份识别的必要性认识不足,主观上存在应付、敷衍情绪。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对于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开立基金账户,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代办股份确认,交易密码挂失,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等业务均应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证券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存在认为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不产生经济效益,并且认为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力度不宜过大,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会招致延长服务时间、降低服务质量、客户反感等客观问题,而不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又会受到人民银行的处罚,因而对客户身份的识别从主观上存在抵触、应付情绪。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xxxx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等情况均应进行客户身份重新信息识别,然而对于重新识别中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来查实具体情况的工作力度较弱,多数情况依靠客户配合,如果客户不愿意配合进行客户身份信息的重新识别,客户身份重新识别易流于形式。
(二)深入了解客户身份识别信息有明显难度。
客户办理业务时,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等信息相对容易,但要深入了解客户基本信息、资金来源、关联企业、资金性质和资金用途等信息明显有难度。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大多数客户对证券公司执行“了解你的客户”的身份识别做法难以认同,不少客户认为身份识别制度与保护客户隐私的法律规定相冲突。二是现行的反洗钱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客户不履行反洗钱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当客户不提供身份及相关信息时证券公司面临“两难”选择,如果因此拒绝办理业务担心遭到客户投诉,如果为客户办理业务又担心违反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有关规定。三是将资料登记、留存视作身份识别。法规规定客户身份识别至少包含“了解、核对、登记、留存”四个步骤,且有持续识别的义务。但由于“了解、核对”只是过程,无法事后一一验证,只有登记、留存步骤留有信息和资料,因此造成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身份识别只注重资料登记和留存方面的工作。
(三)客户身份资料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难以识别,缺少可靠的、独立来源的第三方验证。
客户资料的真实性是确保客户身份识别有效性的基础和关键。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客户普遍不愿意提供涉及个人或公司的详细资料,且变更时也不及时通知证券公司,有些客户甚至还故意提供不完整或错误的信息。对于居民身份证,目前经办人员仅能通过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对加以核实,未能通过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加以核实。而且对身份证之外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如警官证、户口簿、护照、台港澳通行证等证件,以及单位客户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身份证明文件的真伪无法通过第三方机构予以核实,缺乏有效识别手段和技术,给证券公司经办柜员的识别工作带来隐患,无法万无一失的正确识别。另一方面,较有价值的职业、年收入、联系方式、住址、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证券公司未获法律授权无法要求客户提供第三方证明文件。
同时虽然《反洗钱法》里规定,“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但如果要核实这些身份信息,必须到有关发证机关登门核查或者电话查询,而经办人员难有时间逐一详细的电话查询,更别说登门核对了,即使电话查询或登门核对,也不一定能得到及时回复。
(四)客户反洗钱法律意识淡薄,不配合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为可疑行为。在实际工作中,证券公司获取客户身份信息的途径主要是客户主动提供,但即便是身份正常、交易合法的客户也常常拒绝提供相关身份信息,特别是对职业、资金来源、用途、收入状况等信息往往是不予提供或虚假提供。可是法规只规定证券公司履行上报可疑义务,但没有规定客户不配合客户身份识别的法律责任,对客户没有实质性约束,起不到相应的作用,
(五)非柜面的工作形式在为客户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给证券公司有效识别客户身份、履行反洗钱义务带来了难度
现证券公司大部分业务均可通过网上营业厅办理,办理此类非柜面业务时,证券公司一般按照普通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执行,未能针对非柜面业务的高风险特点强化客户身份识别。在网上营业厅办理业务时,只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证号码、手机验证码、账户密码,只要客户输入信息正确,证券公司就提供正常服务,资金交易中无笔迹、签名等实质痕迹留存。对于客户将身份证号码、手机验证码、账户密码交给他人,由他人实际控制账户的情况,由于柜台不直接接触业务办理人,无法对业务代理人进行有效识别,难以进一步了解交易的真实目的和实际控制人。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证券公司只能在事后通过业务系统查询,得到的交易信息也只能是交易金额和资金流向,至于交易目的、交易背景、交易的控制人等信息是无从获得的。
(六)客户帐户数量多,同时客户身份持续识别的渠道和手段有限,导致证券公司难以有效开展持续的身份识别
由于证券公司客户数量多,而客户身份持续识别的渠道和手段十分有限,导致证券公司一般只关注客户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这两项最基本和关键的业务信息,对于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证券公司缺乏主动持续了解和识别的渠道,基本依赖于自然人客户主动申请变更,对不主动及时更新的自然人,证券公司尚无有力的制裁措施,只是做到及时电话或短信提醒,并按规定时限对未做更新的账户做相应的限制措施。同时而根据现行规则一个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数量上限调整为3户,如果客户开户数量不超过规则限制,证券公司不能限制客户的开户数量,个人客户可以同时拥有多个证券账户,这就加大造成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非本人使用的情况,存在有些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非本人使用,或进行场外配资等非法证券活动。
二、证券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涉及证券公司客户的法律体系,使客户配合身份识别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现阶段的反洗钱法规制度大多针对义务机构,对于客户履行身份识别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专门明确法律义务,监管部门应制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客户身份识别信息的规章制度,对客户不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比如法规要明确客户法定需要提供哪些信息,当信息有变更时客户应配合证券公司重新识别的义务,如果客户没有配合身份识别有怎样的法律责任等,在强调客户权利的同时,应同样要使客户明白其应负的法律义务,引导客户自觉履行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使客户配合身份识别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减少客户不理解而产生的拒绝。
(二)制定客户身份识别操作制度,建立综合信息风险控制数据系统,提高身份识别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证券公司应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并规范证券公司业务操作客户身份识别的操作流程和制度。其内容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职责权限、办理流程、罚则等。根据规定证券公司有义务提醒和敦促客户及时完善身份信息,同时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明确信息证明和核实标准,在出现异常交易和可疑行为等需要重新识别的情况下,根据识别流程、识别方法、识别内容等要求,进行人工识别和判断,并对识别佐证资料做好留痕。同时由于证券公司客户数量多,为了减轻工作强度,公司可以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综合信息风险控制数据系统,对客户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和监控,系统通过设置阀值,设置大额交易监控、可疑交易监控、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登记划分等模块,方便反洗钱工作人员有针对性的进行反洗钱分析和管理,增加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三)强化电子、虚拟化服务平台非柜面业务身份识别手段
在非柜面业务过程中,除了使用“密码”、“验证码”、手机短信等手段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本着可接受性、识别率高、防伪能力强的原则,还应该采用其他诸如指纹、人脸识别等方式确保证券公司与客户本人而非其他人开展业务和交易。比如在客户网上开户或通过网上营业厅办理非柜面业务,要求客户进行视频的方式确认客户身份,业务人员通过拍摄客户清晰影像、身份证拍照上传,经过复核,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以此降低证券账户办理业务和交易时实际控制人和实际受益人无法确认的风险,确保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性。
(四)强化反洗钱职能部门和反洗钱队伍建设,提高反洗钱工作能力
一是树立正确理念,明确客户身份识别的责任人不但包括反洗钱主管部门和柜员,还包括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客户经理等任何能够接触客户或账户的工作人员。二是强化反洗钱职能部门和反洗钱队伍建设,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业务水平。现阶段,证券公司均已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反洗钱培训体系,培养了反洗钱人才,但由于证券公司各岗位发展空间、待遇差异大,员工基本倾向于到业务部门发展,一线柜员流动性大,导致刚刚培养起来的反洗钱人才流失。只有通过强化反洗钱职能部门和队伍建设,才能为做好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提供人才保障。三是加大面向社会大众的反洗钱知识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其在客户身份识别时的责任意识和配合意识,进而提高其对客户身份识别工作配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建立统一的、可靠的第三方客户信息验证平台。
鉴于日常工作中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身份识别时,客户身份持续识别的渠道和手段有限,建议以人民银行为中心,联合公安个人身份联网核查系统、工商登记管理系统、税收征管等系统,同时在现有的与公安联网核查大陆身份证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将驾驶证、护照、军官证等证件纳入系统核查范围,实现公民身份信息的实时互联,建立统一的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服务中心,解决客户基本信息获取难、辨别难、更新难的问题,增强证券公司身份识别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参考文献:
[1]吴崇攀,朱米均.《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实施困境和路径选择》,《河北金融》,2008(7)。
[2]陈崇跃.《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存在的缺陷及建议》,《上海金融》,2010(11)。
[3]孙海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中的问题及对策》,《青海金融》,2010(10)。
[4]狄琳.《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问题和建议》,《管理观察》,2010(25)。
[5]郭宏亮.《金融机构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存在的难点及建议》,《财经界:学术版》,2016(18)。
[6]李峰.《金融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问题与对策》,《浙江金融》,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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