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经营企业资金跨境调度便利性分析

摘要 :近年来,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和实施,以及国内企业的经营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国际化经营,对外投资建立海外分公司或子公司,成为跨国经营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刚刚在境外设立的分子公司,往往缺乏畅通的融资渠道,需要由国内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和实施,以及国内企业的经营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国际化经营,对外投资建立海外分公司或子公司,成为跨国经营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刚刚在境外设立的分子公司,往往缺乏畅通的融资渠道,需要由国内母公司提供运营资金;而在境外运营一段时间且经营较好的分子公司,可以通过境外股权融资或者债权融资的方式获取低成本资金,希望可以转回国内供境内公司使用,以充分利用境外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
  但是根据现行的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跨国经营企业在进行资金跨境调度时,仍有很多不便利的限制条件,使跨国经营企业无法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进行融资。根据财务弹性理论,企业在有需要时,获取外部资金的成本越低、获取方式越便利,企业的财务弹性也就越大。而财务弹性大的企业,可以有效抵御外部风险,并增加企业获取投资收益的能力。
  对于跨国经营企业来说,资金跨境调度越便利,企业就可以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进行股权、债权等融资,切实降低融资成本,提高企业抵御风险、获取投资收益的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等主管单位在制定政策的同时,也应该进一步为资金跨境调度提供便利,逐步形成便利、统一、可控的资金跨境调度政策体系。
  关键词:跨国企业;资金;跨境调度;财务弹性;外汇政策

  第1章引言

  1.1研究背景

  当前世界经济整体低迷,中国经济也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已持续三十多年快速增长。但是,在新时期,新常态下,以前的经济增长模式已经不可复制。随着我国劳动力成本的不断上升,劳动密集型产业已经在全球价值链中失去了竞争优势,许多低端制造业都转移到了越南、印度等更具有竞争力的地区;2008年的“四万亿”救市计划带来了大量的产能过剩,新的经济增长动力还没有形成。在此大的经济背景下,中央XX出台了“一带一路”战略规划,成立了“丝绸之路”基金,主导筹建了亚投行,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加强对外投资,将中国领先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富裕的施工能力以及过剩的钢铁、水泥、煤炭输出到周边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的国家。
  在可预见的将来,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对外投资建立海外分子公司,将成为一股新的潮流,担负起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中国经济复苏、民族品牌企业的崛起、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责。在此背景下,加强对企业资金跨境调度便利性的分析,有助于企业更好的利用境内境外两个市场,增强企业经营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2研究意义

  在现行国家外汇管理体制下,还未实现资本项目的可自由兑换,企业资金在跨境调度时会收到很大政策的影响,从而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产生较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融资来源。企业在融资时候,首先会选择低成本融资。但在目前的外汇管理体制下,由于企业资金无法自由跨境流动,导致企业无法优先选择融资成本低的市场进行融资,会形成极大的资金闲置成本和效率损失。
  二、资产定价。举例来说,同样一个企业发债,同样的期限,在岸市场发债的利率可能比离岸市场发债的利率高100个基点,但收到外汇管制政策影响,企业仍旧会选择在境内发债,形成了资本定价的扭曲。
  另外,企业跨境资金调度,涉及到企业的现金流管理和投融资管理,都是企业财务管理要研究的核心问题。根据财务弹性理论的研究成果,具备财务弹性的公司能在面临负面冲击时避免陷入财务困境,而当出现有利可图的机会时又能轻松为投资募集资金。企业保持适度的财务弹性,对于贯彻企业的柔性管理战略,提高企业对风险的防范能力,提高企业价值具有积极的意义。
  通过对财务弹性理论、跨境资金调度便利性和具体案例的研究,分析跨境资金调度对企业投资效率和企业价值的好处,寻找目前企业在跨境资金调度中存在的瓶颈,提出未来改进的方向和政策调整的建议,具有非常重要的经济效益和现实意义,

  1.3研究内容与方法

  1.3.1研究内容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弹性理论、财务共享理论、外汇管理政策演变历程、跨境资金流入便利性分析、跨境资金流出便利性分析、A集团公司跨境资金调度分析等内容。
  1.3.2研究方法
  本论文主要采取的研究方法有:
  一、查阅、学习和研究近三年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选取其中优秀的案例和观点加以引用
  二、选取典型跨国经营企业案例,实地调研,获取第一手资料
  三、认真研究目前外管局政策内容和执行尺度,并结合实际案例寻找问题
  四、通过和监管当局、银行国际业务部、行业专家等渠道沟通交流,了解监管当局制定政策的背景、未来监管方向、具体政策在执行时存在的问题
  五、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得出结论。
  本论文所采用的数据资料,主要为近三年相关领域研究成果,以及学生实地调研所得,时效性和真实性都可以得到保证,尤其是学生通过实地调研获得的数据,均为最新一手数据资料,也会普遍反映当前跨国企业的真实意愿,最后通过导师的指导和学生的研究,得出结论,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1.4创新与不足

  1.4.1创新
  一、研究领域紧紧抓住当前核心热点问题,具有时代前沿性。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政治等原因,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水平普遍较低。但在当前历史阶段下,中国经济有了一定的基础,在国家“一带一路”宏伟战略的带动下,企业“走出去”加强对外投资将是常态。研究在此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可以说走在了时代的前沿,对实体经济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选题新颖。虽然跨国企业跨境资金调度问题已经有了很多研究成果,但本论文聚焦政策瓶颈和企业内部管理对“便利性”的影响这个具体的问题,研究目的明确、研究成果又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政策面与财务弹性理论、资金调度同时研究,将两者有机结合,统筹研究,做到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结合。研究结果既要符合当前外管局政策,或符合当前金融改革思路和方向,将来有可能出台的政策,又要切实可用,为跨国企业的跨境资金调度提供便利。
  1.4.2不足
  一、由于国家外汇局、人民银行对于资金跨境调度出台的政策繁多,也不断随着国际、国内环境的变换而进行调整,因此在研究相关政策对资金跨境调度便利性的影响的时,恐有疏漏
  二、在对案例进行研究时,由于涉及公司财务数据、公司运营等相关情况,对外提供有关资料比较谨慎,可能没有完全获取有关信息,对分析案例可能存在一定影响

  第2章财务弹性理论

  2.1财务弹性的定义

  财务弹性的概念来源于西方经济的发展,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手段的变化,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和调整。(1978)认为财务弹性应指涵括该特征的企业可以快速运用某种行为来使自身消除在现金方面支出高于收入的窘境,同时该行为对当前与日后的股票价值与每股盈余带来的实际冲击相对不大。(1984)则将其界定为企业可以借助财务活动来有效调整现金的流入时间与数量从而满足自身对现金的非确定性需求与把握发展时机的能力。但X注册会计师协会(1993)则认为其应指企业借助相应行动来使自身消除在现金方面预期收入低于预期支出或所需支出的能力。与(2008)认为其是企业凭借较小成本来重新调整资本结构以及从外部获取所需资金的能力。(2007)将其界定为企业通过对财务资源进行组织从而能够在日后对不确定事件予以应对,借助剥夺、预防、响应三种类型的行动使自身价值最大化的速度与能力。(2008)主张将其视作当投资时机与现金流等方面出现意外变动,企业借助对应方法进行应对以帮助自身获得最大化价值的能力。因此可见,在前期,欧美学者注重企业的现金流量,尤其是做财务弹性界定时。而后则更加注重讨论增加企业财务弹性的途径和手段。
  财务弹性在国内的研究文献当中翻译成财务弹性、财务柔性或者财务灵活性等,多由于各个学者理解不同从而导致翻译略有差异,但其核心意义却都大致相同。王旭东、韩玉启、赵自强(2005)将其界定为企业适应经济环境变化和利用投资机会的能力,具体而言即企业借助自身的剩余负债与闲置资金,能否应对可以预见的或未曾预料的紧要状况,以及日后出现投资机会能否有效把握的能力,是企业筹资能否适应自身发展,对外部环境进行反应的能力与做出调整的幅度。赵华(2010)则以战略视角为立足点,指出对企业而言财务柔性是其通过统筹自身的总体战略目标,为应对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与动态性,积极进行适应并善加利用以便强化自身的动态竞争力旨在使自身价值达到最大化的控制活动、具体方法、科学决策。
  由此可以看出,财务弹性大致包括短期和长期两个方面:前者指短期的可预见的能力,可以通过目前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能力予以衡量,例如盈利能力,资产的流动性,短期偿债能力以及预期的现金流量等;后者指企业长期发展的潜在能力,主要体现长期发展战略,筹措资金的手段和抵御未知风险的能力以及增加企业价值的能力。

  2.2财务弹性获取的途径和手段

  DD理论,即与在2007年就财务柔性所开创的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要制订财务政策就必须兼顾证券估值与代理两项成本和现金持有的公司税。两位学者认为假如企业相对成熟并且可以获得自由现金流,则针对事前所制定的财务政策必须确保现金余额不会过多、权益支付不会中断且金额有保障、财务杠杆相对较低。即企业借助事前安排,使自身既能确保现金余额相对合理,还有能力从权益与债务市场筹集资金。两位学者从理论角度为财务弹性相对完善地搭建好了分析框架,即应该基于权益与负债两种融资能力与现金三方面对其进行探讨。占美松、葛家澍(2008)主张企业应该借助从向金融机构进行借贷,短期发行债券或股票,调整销售方式改善现金流入、以不损害持续经营为先决条件出售效率偏低或基本无用的资产等四种方式来储备财务柔性。
  2.2.1自由现金流量与财务弹性
  企业持有现金一般是为了满足投资需求、预防需求以及交易需求。投资需求指企业为确保有效把握每次投资机会而储备的现金;预防需求指企业为满足意外事件或突发状况的需求而储备的现金;交易需求即企业为确保常规性交易与经营需求得以满足而储备的现金流。而对多数企业而言以交易需求和预防需求而持有现金的动机高于投资需求。
  自由现金流量即企业通过日常经营所获取的现金流量超出自身当前生产必要的总支出的剩余部分,它对应着现金流量中企业能够随意支配的部分。该流量越大,则企业能够在生产扩张、债务偿还、股票回购、红利发放、对外投资等方面获得更高的灵活性,更大的回旋余地,财务弹性也就越大。当企业的自由现金流量不足,资金周转不顺畅时,企业将有可能面临很大的财务风险。然而从获利性的角度来说,自由现金并不是越多越好。虽然较高的自由现金持有量会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和财务风险,但也意味着没有充分利用现有资金,将失去可能给企业带来较高收益的投资机会,从而降低企业的投资收益。因此很多企业都在自由现金的充足性与盈利性之间做出对企业价值最优的权衡。企业关于自由现金持有量的财务政策在不同行业以及不同的经济发展和市场状态下也显现出不同。饶静、万良勇(2013)通过研究发现,假如企业在自身、行业、宏观三方面所面临的变数越大,折现金持有量将随之增高,同时并且在现金持有方面实施保守政策将能够帮助企业遭遇金融危机时提升抵御负面冲击的能力。
  2.2.2负债融资与财务弹性
  众所周知,企业可借助财务杠杆利用合理负债来提升自身的获利水平与整体价值。然而过度的负债降低了企业的财务弹性,增加了企业破产的可能性,必然会减少企业价值。权衡理论指出虽然企业能够借助税收屏蔽,依托提高负债来提升自身价值,不过当债务增加,其财务状况的不稳定性将随之上升,严重时还将引发企业破产,当该情况出现,则必将带来破产成本。纵然能避免破产,不过但凡存在该种可能,也就是说但凡财务出现困难的几率增加,则必将额外给企业造成支出,此即为制约企业借贷的一项关键要素。所以企业如果要构建资本结构,应该要兼顾债务的破产成本与避税效应。与(2007)通过研究资本结构得出结论,企业如果要构建资本结构,决不能忽略财务柔性该项关键要素。与(2008)却主张将财务柔性理解成企业实施对外投资、决定流动性、构建资本结构等战略决策后的最终体现。为确保财务柔性满足需求,防止盈余过低,错失突发性的投资时机,在当期企业不能使资本结构中的负债率过高。
  2.2.3股权融资与财务弹性
  信号传递理论认为,企业可借助将现金作为股利发放给投资者以提振其信心,强化自身日后借助股权来筹集资金的能力。因此在有效的资本市场上,企业可以通过高股利政策来获取财务弹性。然而企业向股东发放现金股利,虽然会提高股权融资的财务弹性,减少企业的代理成本,但同时也会因为现金的流出降低自由现金所提供的财务弹性。这就是很多企业实施股利发放政策的真正缘由。对企业而言股利能够在保持财务弹性的前提下进行分红,既可以适度提高股权融资的财务弹性,又可以储备自由现金。

  2.3财务弹性和企业投资效率、企业价值的关系

  2.3.1企业价值的涵义
  所谓企业价值,也就是企业在预期范围内有多少的自由现金,这些现金用它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作为贴现率折现出来的的现值。这是金融学家给出的定义。他们认为该价值取决于企业实施何种财务决策,是资金时间价值以及持续发展、抵御风险两种能力的综合展现。若拓展至管理学,则可将其界定成企业依据价值规律,借助围绕价值所展开的日常管理,让一线员工、股东、管理层、债权人、当地XX等使与企业利益存在关联的各方都能收获预期回报的能力。这就意味着该价值越高,则企业就越有能力对存在利益关联的各方进行回报。而且该价值还能够借助其经济概念进行计量。
  评估企业价值即借助定量手段展开分析,不过因为企业运营时存在很多变数,所以该评估实质上是给出与“公平市场价值”相关的内容。财务会计将评估理解成一种评价经济的方法,管理层与投资者进行决策时能够凭借该方法获得所需信息。过往评估企业价值时,理论最完善、运用最普遍的方法为现金流量折现法。不过此方法假定将来投资存在“可逆性”、现金流量持续增加,而忽略了企业运营时部分“期权”价值有所隐藏,而这和企业运营的真实状况有所偏差,也就是说面对新形势,原有的评估开始显得“心余力拙”。部分学者意识到该方法的欠缺之处,开始持续对其予以修正与完善,等全新的评估模型应运而生。不过此类模型都是现金流量折现法衍生而成,实质是转换视角对其进行诠释,因此都属于静态分析。
  2.3.2不同时期的财务弹性与企业价值的关系
  唐家海、韩鹏(2010)认为企业财务弹性,究其根本为企业依托财务资源,强化自身拓展能力和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以及日后对每次投资时机的把握能力,即推动自身整体价值实现提升的综合能力。不过因为企业在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在内部将存在不同的财务状况,在外部将面临不同的行业和宏观环境,所以其财务弹性自然就会有所偏差,也就是说企业价值将会有所不同。
  当企业走入成长阶段后,其知名度持续攀升,民众对其产品日益认可,企业开始持续提升生产能力,并最大化地抢占客户群体,提升市场的实际需求。在该阶段对企业而言不管是销售收入还是总体利润均明显提升,现金流量日益增多,资金的供应能力日益增强。此外,企业对规章制度进行持续完善,对其管理模式进行持续优化,从而有助于抑制信息不对称的发生,使其更易于被资本市场所接受。陈艺萍、张信东(2015)指出该阶段内企业不能更有能力从外部进行筹资,从资本市场融资或向银行借贷的成功几率也更高,同时其内部也会形成更多的现金流量。韩新华、马春爱(2014)则认为成长阶段企业必须将可观的资源用于广告宣传、品牌推广等以便营造和强化自身的企业与品牌形象。因此在该阶段企业不但成长极快,对外投资同样增势明显。成长阶段企业对资金的需求相对较高,这意味着其资金储备必须满足一定要求以应对突发情况。因此,该阶段企业应该提升自身财务弹性,以便在日后不错失任何能利益可期的投资时机,最终推动企业价值实现持续提升。所以该阶段内,企业价值和财务弹性间存在正相关的关系。
  企业迈入成熟阶段后,企业规模基本定型,销售收入起伏极小。在创新方面相比成熟阶段在该阶段企业的实际水平将出现下跌,不过其规模仍然相对较大同时盈利能力趋于稳定。该阶段内,企业更关注如何保持现阶段的运营、生产、盈利等能力,确保能够为投资、筹资、经营三类活动供应较为充足的资金。除此以外,由自由现金流量假说会发现,假如企业的自由现金流量较为充足,则可能会发生诸多负面事件,例如管理层的无节制支出、投资时不关注效率等,从而导致代理成本显著提升,股东权益被侵害,最终致使市场调低企业估值。王丽娜、张健光、张俊瑞(2009)认为该情况下,处在成熟阶段的企业将通过增发股利来减少自由现金流量,以便缩减代理成本,同时使股利支付处在相对稳定的状况从而让市场产生企业运营状况相对优良的印象。此类做法还能够帮助企业在外部融资时获得优良的信用水平,缩减相应成本。此外,在现金持有方面的委托代理理论指出,企业在成熟阶段通常会储备相对充裕的现金,旨在实施并购以及开展和扩张生产相关的活动。等(2011)则指出,该阶段内的企业更有可能在投资方面失控,因此将财务弹性维持在某种水平能够卓有成效地制约该情况的出现,抑制投资扭曲,从而防止资源的低效运用给企业价值造成冲击。因此,企业在成熟阶段依然应将财务弹性维持在某种水平,旨在推动企业价值实现提升。所以该阶段内,企业价值和财务弹性间存在正相关的关系。
  唐捷、李丹蒙、叶建芳(2010)认为企业进入衰退期后,其创新能力将低于前两个阶段,并且新技术与新产品的持续涌现将进一步加剧其资产的贬值速度,导致其客户群体有所减少,市场份额被持续压缩。对企业而言与之相伴的是销售收入与现金流量的持续缩减,严重时将现金流量将出现负数,致使企业财务的不稳定性持续攀升。衰退阶段企业为防止现金流量不足引发债务危机,常规做法是先将自身杠杆率下调,尽量防止外部筹资需支付更多成本或债权人对自身运营介入过多引发额外风险。除此以外,该阶段内因为运营能力减弱,市场认可度下跌,难以捕捉投资时机,存在资金需求时也难以从外部进行有效筹资。该阶段内,企业必须着重对常规性的生产、销售进行有效应对,确保现金流能够稳定地循环和充足地供应。假如此时企业一味提升财务弹性,只会造成代理成本出现上涨,财务压力有所加重,给提升企业价值造成冲击。因此处于衰退期的企业,企业价值与财务弹性负相关。
  总之,对企业而言财务弹性是其必须着重开发的核心资源,它直接关系企业的经营表现。具体而言,其着重将从三方面来推动企业成长:①提升竞争力,优化经营绩效;②提升对危机的防范力,降低突发事件引发的风险;③增加投资效益,有助于日后把握投资时机。也就是说,通常而言,企业价值与财务弹性之间为正相关的关系。但当后者增至某个水平后,前者会出现边际递减效应。因为后者超出该水平后,企业或将支付更多的管理与代理成本,损害企业运用资金的实际效率。而这将部分消除其正面推动企业价值的作用。当财务弹性处于合理水平时,该水平维持得越好则越能促进企业价值实现提升。而何种水平为合理水平,则着重在于企业对自身状况与外部环境的综合评估。若财务弹性相对偏低,则企业应尽快对其进行提升。若企业处在相对优良的成长环境,则财务弹性越有助于企业价值实现提升。若企业处在高速成长阶段,则投资机会相对偏多,此时将财务弹性维持在某种水平,有助于制约投资失控,还能帮助企业在日后投资效率更高的项目,使自身持续扩张和成长。因此企业在成长阶段更要确保财务弹性的合理性。

  2.4文献综述

  (1978)认为财务弹性应指涵括该特征的企业可以快速运用某种行为来使自身消除在现金方面支出高于收入的窘境,同时该行为对当前与日后的股票价值与每股盈余带来的实际冲击相对不大。
  与(2008)以股利政策、现金持有、投资、融资为内容搭建动态模型以便探讨财务弹性与企业价值存在何种关联,主要是在研究当资本市场存在问题时,财务本身所具备的弹性所带来的实际意义和价值。研究发现,对于成熟时期的企业来说,财务弹性带来的贡献是比较小的。但是对于正在成长的企业,贡献却是巨大的。
  和(2010)分析了12年前经济危机东南亚五国企业的投资水平、经营绩效和财务弹性之间的联系。他们指出较高的财务弹性有利于企业应对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其经营绩效高于财务弹性低的企业。
  MarcSteffenRapp,ThomasSchmid,和DanielUrban(2014)发表文章,在GambaandTriantis理论模型基础上,提出了VOFF这个新的概念,并研究了VOFF和公司财务政策的关系。文章中验证了VOFF与支付股息金额成正相关的关系。在资本结构方面,拥有较高水平VOFF的公司都选择较低的杠杆率。因此,他们保留了未来借贷的负债空间。
  立足于财务弹性,马春爱(2011)主要探讨我国的上市公司为什么会有非效率性的投资。发现当财务弹性过大企业将发生投资失控乃至于严重失控的情况;当其高于或低于极限值时,企业的投资会显得非常压抑,而在一定程度上,财务弹性会预防一些非效率投资的出现。当其相对较低时企业在投资时通常会倾向于采取保守政策。
  1年后,江卉、王敏依托探讨现金持有与财务杠杆的关系,发现企业投资与财务弹性两者的关系为正相关且相对明显;企业投资主要关注负债融资弹性,而很少参考现金弹性。由于危机来临时财务弹性能从正面带来更显著地影响,因此该时期内企业更应注意对其予以维持。
  刘名旭(2014)认为企业财务弹性受多种因素影响,对企业的投融资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在现实情况下,企业应根据内外部环境获得财务弹性;假如面对负面冲击,企业应借助股权融资、资金调配、提升债务比重,缩减财务弹性,帮助自身化解融资束缚与减缓销售下降压力,并推动自身适应环境改变、把握投资契机,以便强化创新与拓展投资。
  同年韩新华、马春爱基于生命周期这一全新角度来探讨投资效率和财务弹性的联系。他们指出后者将对前者发生滞后影响,两者的关系为U型且极为显著,当企业位于各个阶段后者对前者的影响效应将有所改变。

  第3章财务共享理论

  3.1财务共享服务的概念及理论

  财务共享服务具体指的是将一系列组织机构以及相关机构自身的财务职能和有关业务处理方式展开妥善整合后归集到特定的新组织或机构中,由此为有关客户提供更加规范且更加可靠的服务,并且可以有效地避免企业不合理的成本耗费,同时使其能够获取更为可观的价值收益,具有该种特点的机构便能够称作是财务共享服务中心(FinancialSharedServiceCenter,简称FSSC)。财务共享服务是当前阶段一种经过改革优化后的财务工作方式,是特别为集团公司提供标准化的财务工作,由此达到最终集团内的最终共享目的:“人员共享”具体指的是任何一类企业内部的不同部门共享财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尤其内部的相关人员按照指定的方式规范处理一些列流程化的业务;“信息共享”是指集团内员工能够在权限领域内共享该中心内部的财务数据;“运营共享”是指由于财务工作的集中,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能够采用细条管理规矩,整合资金的方式来避免耗费不必要的成本耗费,并由此使其能够获得更好的利润价值;“管理共享”即由财务共享中心协调处理管理会计工作,使得相关的信息数据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由此有利于企业内部的相关人员进行决策和有关任务的执行。
  财务共享服务是共享服务在财务领域的应用,共享服务的概念是财务共享服务的基础。就该种服务,RobertGunn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第一次明确阐述了相关的理论定义。他表示,该种服务具体指的是相对较为分散的组织部门为了优化创新并且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而采用的一种管理模式。而国内就该累服务的相关定义,陈虎、孙彦丛在《财务共享服务》中紧密联系我国相关理论专家的分析成果,进一步将该种服务定义为是一种与现阶段时代特征相适应的管理模式,因为科学技术产业的不断进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推动了管理模式的优化和完善。与以往的部分管理模式存在显著差异的是该种能够合理的配置企业内部的资源要素。由此使得该部分资源要素能够合理的归集到关键领域当中,并由此避免企业在管理运营的过程当中耗费不必要的成本等目的。

  3.2财务共享服务的理论基础

  3.2.1规模经济理论
  保罗•A•萨缪尔森在《经济学》中进一步详细的论述了企业进行集中生产的关键目的,主要是由于生产效率更高并且主要是采用这种大范围的集中生产以及大规模的资金投入,同时还涉及有关该类生产任务的管理和监督等;在这部分要素当中,他认为最为关键的要素是大范围的生产能够有效的避免不合理的成本耗费。马歇尔则在其著作《经济学原理》中进一步阐述了两类能够有效达到规模经济的方法。第一种是内部规模经济,具体指的是企业对其自身的一系列内部资源要素展开的有效分配和妥善运用,由此来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生产水平和经营状况;二是外部规模经济,是企业彼此采用妥善分配工作任务以及妥善布局的模式来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而规模经济准确来说是因为企业的业务覆盖领域相比之前进一步扩大。其自身的平均长期生产成本相对来看也显著降低,并直至最终达到最理想的情况。在此状况下,如果企业的经营范围进一步扩大,则会导致其自身的该种成本明显增加,因此该种经济状态能够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内部与外部的兼并融合。财务共享服务将散布在不同地区的一系列系统规范的财务工作展开妥善的优化和完善,并且积极创建一个新的部门来进行该种处理。由此切实可行的避免不必要的成本耗费,同时提升财务事务处理的规范性,且还可以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并使得其自身专业能力得到进一步的提升,由此有利于后续阶段相关事务的开展,并且剩余的生产力便能够与一般的基础性工作妥善分割开来,更加侧重于规划方针决策等更加关键的业务。
  3.2.2劳动分工理论
  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重要的著作《国富论》中就曾明确指出;经济理论划分工作事务开展的。理想的分工标准能够有助于工人提高工作效率,并且在操作任务的过程当中更加专业化。由此能够在单位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产品。该这个理论是当前阶段社会生产活动当中的关键理论,由于社会的发展不断进步,在此过程当中,相关的划分标准也更加专业化,并且在企业进一步拓宽及自身的经营范围的整个阶段当中,同样是这种情况,由于企业的不断发展,其自身的内部分工也会更加精准,这不但能够切实可行的提升工人的专业性同事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成本耗费,使得企业可以获取更为客观的价值收益。通过劳动分工理论,按照一定的标准进一步明确细分一系列相对较为基本的财务工作,将其中一部分工作分工出来,如此有利于开展下一步的分工安排。
  3.2.3标准化理论
  二十世纪初,“科学管理”诞生,“科学管理”的关键部分为用系统的方法来使得最终的管理更加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理论是对生产流程中多次出现的概念和业务决策一个系统规范的标准,并通过一系列的具体举措使得这一标准能够有效的推广,由此在未来阶段创造更高的利润空间。标准化理论是按照当前阶段企业生产加工过程当中的一般规律来达到最终以智慧的标准来推动企业实行流程再造的理论,能够有助于企业自身生产能力的提升。企业在财务共享中心建设和具体的实践环节,务必要紧密参照相关的理论来执行,该中心就是采用构建一系列经过调整后的规则和指标来对当前阶段的业务环节的多样性概念和具体情况展开进一步的优化完善,由此使得相关业务环节的进展更为顺利和可靠。对基层财务工作重复性的概念和业务有统一标准后,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再进行标准化的操作,这对有关业务的办理能够提供必要的帮助。
  3.2.4扁平化理论
  扁平化管理是指尽可能使得管理层次对职能部门的多余人员进行控制,便于管理层在短时间内下妥善开展后续阶段的生产工作,也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信息资料及时传递。该种管理模式,本质上就一定的弹性能够切实可行的使得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得到有效地改善,并且由于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的,因此能够妥善地应对当前阶段复杂的市场需求,并且同样能够进一步强化管理层对企业的管理力度。财务共享中心就是打破企业集团原有的每一级机构都设置相对应的管理模式,创建一个独立的部门,各基层业务部门财务人员直接将财务信息传递至集团直属的有关部门。该种财务管理模式,有效地提升了基层财务工作的工作效率,有效的拓宽了财务管理涉及的领域和覆盖范围,同时妥善避免了企业在京运作过程当中不必要的成本耗费,并且通过合理的方式,确保信息传递过程当中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进步强化集团管理层对信息的灵敏度和调控技术。

  3.3财务共享服务的优势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是一种整合程度较高的财务管理模式,在当前阶段的信息报站时期通过执行该种方式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可,FSSC能使得企业日常的业务办理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并且该种服务其自身的显著特点具体表现在,相关会计资料根据企业的执行标准归集到财务总部,然后使得其内部的相关要素资源得以循环多次的发挥作用,然而该种信息在传播过程当中的精确度和流通速度会收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而财务共享服务则是将集团中一部分工作独立出来集中到财务共享中心中来处理,相比于一般形式来说更为系统化和标准化。
  3.3.1降低财务工作成本
  财务共享服务优势的最直接体现就是降低财务部门管理行政成本,根据埃森哲公司(Accenture)在欧洲的调查,在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三十家跨国公司中,其平均成本是之前的百分之七十左右。X管理会计师协会IMA对《财富》排名前五百名的100家企业中的六项业务展开综合比较并进一步探究明确得知:实施财务共享服务的公司平均财务运营成本下降80%以上。
  第一,财务共享服务中心通过流程再造,对业务环节以及相关的执行标准展开集中处理,同时妥善处理好一部分不合理且较为复杂化的过程,该种类型的工作模式同样会更为系统化和精准化,能够有效的避免企业成本的不合理耗费;
  第二,在流程调整集中的前提下不但能够使得操作环节更加系统化和精准化,并且还妥善调整了监督检查过程当中的多余的环节,有效地避免了成本的耗费,同时也妥善调整了财务工作当中的风险问题,更加便于对各附属分支企业的风险调控,管控有效的弱化了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因素;
  第三,财务共享服务能够将整个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能够利用资金的规模效应,获取更低的融资成本等。建立共享服务中心的优势还能够妥善有助于未来阶段的进一步优化调整,基于财务共享服务的成本效益循环图见图。通过建立财务共享服务能够有助于规模经济效应的发展、避免不合理的成本耗费,并有效的优化企业的经营理念;企业效益提升反过来会有效的推动规模经济的发展和成本的降低。
  3.3.2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
  财务共享中心采用系统化的处理、明确的分工来进一步完善服务的规范性和系统性,可以为集团企业提供具有保障且十分有用的数据信息。这些主要依赖于业务流程系统化、信息功能的帮助以及管理模式的支持。
  首先,业务标准化可以有效的确保按照统一的标准来合理的归集会计信息,由于当前分工的标准相对来说更为稳妥,由此使得标准专业化的会计信息也更加精准;同时,信息系统有效的推动了后续阶段的流程执行,同时为其他地域的数据信息流通速度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最后,通过对财务共享中心运营中的绩效、服务、产品质量等管理的支持,可以在此基础上确保运营的顺利开展并有助于提升产品的竞争力。该中心的创建能够切实可行的强化企业自身的财务事务处理能力,同时可以使得整个集团的财务服务更加系统化和真实化;使财务工作由之前单一的职能机构过渡至集团公司的联盟成员,除会计核算工作以外,还可以有剩余的生产力为企业提供更加详细的数据分析服务。
  3.3.3促进财务部门核心业务的发展
  通过系统合理的处理方式能够切实可行的提升与财务共享中心相匹配的流程调控技术,同时能够有效地避免成本的不合理耗费,确保企业未来阶段的规划方案能够妥善开展。构建该类服务中心能够有效地调控企业内部的财务均衡性问题,并保证相关的部门自身的财务业绩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由此使得其能够有效地提升企业处理风险危机的应对能力。财务共享中心能够为企业提供系统化的服务,并且能够有效地推动其内部关键业务的顺利开展,由此使得企业的相关业务部门可以和外部客户之间展开有效地沟通,同时能够将业务部门与客户之间非核心数据业务交给共享服务中心来统一调控。以往的财务管理运营机制当中绝大部分资源要素都用于企业内部的财务事务的处理,并且现阶段已达不到企业持续变化的需求标准,同时不能够确保其自身的功能性的良好发挥,也不能够为企业的经营运作提供具有参照性的规划意见和方针政策。在该种状况下,决策支持功能在全部财务体系当中所发挥的效用应当进一步提升。在此之时,财务人员应该更多地关注能够创造直接价值的财务活动。集团企业在此情况下有效地调整财务模式,在企业规模进一步扩大的情况下,使得其依旧能够妥善处理好财务事务,同时有利于企业制定新的方针政策来提升企业自身的经营实力。当集团成立新的分支机构的时候,该类服务中心能够凭借系统规范的操作,合理的成本耗费为集团和附属部门提供良好的财务支撑,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效地提升了企业自身的综合能力。

  3.4财务共享服务的适用范围

  共享服务即便存在着很多的便捷之处,然而该种运营模式,本质上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其自身来看当前阶段主要有两种企业相对而言更适用于开展该种服务,第一种是跨地区经营的大型集团公司。这一系列规模较大的企业能够有效地通过提供该种服务来获取更为可观的价值收益。第二类是重组并购所占比重相对更多的一类,共享服务的标准化流程能够有效的避免耗费较多不合理的成本,并且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来为新公司提供必要的财务支持,也能够有效的避免企业耗费不合理的重组成本。同时因为共享中心只适用于体系相对较为完善的企业而言,并且只能使得这一类型的企业可以获取更为客观的价值收益,并显著降低边际成本。然而,由于当前阶段云服务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规模较小的企业同样能够通过云服务来使得企业达成最终的财务共享,所以能够在未来阶段的经营过程中,创造更高的利润价值。在业务层面展开深入的探究我们能够得知的是,可知该类服务模式在相对而言较为系统的业务当中更容易推广,而对一部分缺乏足够的规范性和系统性以及优势特色的业务也可以整合到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来妥善调控。相对应的对于决策要求高、技术含量高、差异大的业务则并不是用于通过该种方式来进行调控,如此一来并不能够切实可行的提高工作效率。财务工作就比较适合进行共享服务,恰好是由于这些原因,通常情况下企业首先启动共享的业务,也是企业的财务工作。然而,由于当前阶段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企业的逐渐完善,在未来的某一天还会存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关注到开展共享服务的良好前景。

  第4章中国外汇制度发展历程

  1978年以来,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大致经历三个重要阶段。在我国进行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外汇政策一直是处在计划管理的范围之内,我国对外贸易和外汇采取统一经营手段。外汇收支也采取指令性计划进行管理。换而言之,当时国家负责统一收购外汇收入并进行计划分配,严格秉行不接受外资投资与拒接外债的原则,且当时的人民币也仅仅是充当核算工具的角色。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制订了经济体制改革,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母的,进而推动了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发生了一定变化,指令性计划与市场机制两者开始共存并逐渐由市场机制以对外汇资源进行基础配置的方向转变。

  4.1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起步(1978-1993年)

  这一阶段的特征主要是通过实现汇率双轨制与增强企业外汇的自主权这两方面。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开始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阶段,并开始改革以往的外汇统收统支体制,且为了提升出口企业创汇的积极性,还允许出口企业拥有一定的外汇自主权。除此之外,为了保证外汇资源能够集中于推动国民经济建设上,国家还开始在1979年创立外流流程办法,并在秉承集中管理外汇与保证平衡统一的基础上,允许创汇企业与创汇地方XX可留取一部分外汇,并允许各单位之间可以就外汇额度进行转让。在此基础上,XX还开创了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调剂共存的双重汇率制度。总而言之,由于计划体制因改革开放的原因而开始往市场体制转变,外汇管理体制也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即尽管计划配置外汇资源依旧占据主导地位,但是随着市场体制的作用的不断增强,有利于我国当时的经济建设和吸引外资,带动了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

  4.2外汇管理体制框架初步确定(1994-2000年)

  我国的外汇留成制度在1994年开始取消,并在大幅度改革外汇体制的基础上确定是先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科学管理的银行结售汇制度及浮动汇率制度,进而建立起了规范统一的外汇市场。并在此后的1996年,开始取消对外汇国际转移与支付的限制,实行人民币常兑换制度以对外汇管理体制进行进一步改进。但是随着亚洲在1997年爆发了金融危金,我国的金融稳定与经济发展也遭受了极大冲击,因此国家为了稳定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与避免危机的进一步扩大,我国做出了人民币不会贬值的承诺,对资本流出做出严格的管理控制工作。从而成功度过了这一轮金融危机。与上一个阶段相比,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开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契合,随着我国外汇市场不断扩大,我国的市场机制更加能够应对我国外汇储备的资源配置。

  4.3以市场调节为主的外汇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2001-2011年)

  随我我国XX在2001年加入WTO,我国也经济也开始与全球经济相接轨,并进一步扩大了对外开放的程度,从而使得国际收支的顺差额不断扩大并进而影响了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为了应对形势变化,我国XX进一步推动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变化,积极推动中外企业的贸易投资与资本项目交流,加强管理跨境资金流动,并根据国际规定以制定相关的外汇储备经营模式与管理模式模式。可以说,随着2001年我国加入WTO组织,在外汇储备规模得到不断增长的同时,也开始进一步对大规模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体制进行了完善优化,并进而建立起了投资基准的经营管理及风险管理模式。这一时期外汇管理改革的主要思路是提出“均衡管理”的概念,改变“宽进严出”的管理模式,围绕国际收支基本均衡的目标,推动外汇管理简政放权,不断提高资金跨境调度便利性。
  而随着时间来到2005年,我国XX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外汇管理体制,而开始启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成,为其注入了新的活力。
  对于我国的跨境资金流向越来越复杂,跨境资金流动规模也越来越大,市场主体越来越便利的情况,2009年以来,有了关于外汇管理的“五个转变”理念,重审批变成重监测分析、更加重视事后管理而不是事前监管。主体管理更加被重视而不是行为管理。“有罪假设”转为“无罪假设”、从“正面清单”(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去做的)转为“负面清单”(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做就可以去做)。在这一个时期,我国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制度,外汇管理的方式和理念也得到了改变,外汇资源管理越来越依赖于市场配置,这样的现状有利于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有利于让我国的资金流动更加有序,让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得到更加充分的利用,能够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带来积极作用。

  4.4逐步形成统一、灵活、可控、便利的外汇管理制度(2012后)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我国采取了扩大内需、增加投资等一系列积极的宏观经济政策来刺激经济,使我国在全球经济一片低迷的情况下,仍保持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火车头,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贸易顺差持续扩大。在此背景下,大量热钱涌入国内,外汇储备屡创新高,为避免大量热钱涌入,快进快出给国内经济带来巨大冲击,在2014年之前,国家外汇政策以严进宽出为主要思路,给企业境外资金入境使用带来了很大的限制。
  2014年下半年,国际、国内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方面表现为美联储于2014年10月份结束量化宽松政策,开启了加息周期,X经济复苏,美元持续走强;另一方面我国进入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模式的阶段,经济增长持续放缓,人民币贬值压力加大,资金外流压力显著。央行于2015年8月11日进行改革,增强了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形成机制的市场化程度,由此,CFETS人民币汇率指数被推出。此宏观背景下,为了稳定汇率,增强投资者信心,严出宽进成为2015年至今的外汇管理主基调,同时为了进一步“扩流入”,为企业跨境资金调度提供便利,国家相继出台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文)、《国家外汇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文)、《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文)等一系列政策,规范企业跨境资金业务,逐步取消中外资、本外币跨境业务差异,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管理,逐步形成了统一、灵活、可控、便利的外汇管理制度。

  4.5现有主要影响跨国经营企业资金跨境调度便利性的政策法规分析

  4.5.1外汇管制松紧的决定因素
  外汇管制松紧的决定因素有两个,一是是外汇储备的紧缺程度;二是人民币贬值的压力及波动程度。
  根据图1可以看出,国内外汇储备于2014年5月接近4万亿美元,之后随着美联储结束量化宽松政策和人民币汇改,外汇储备急剧下滑至2017年初的3万亿美元。相应的外汇政策,也是在2015年之前较为宽松,鼓励境外投资为主;2016年之后,随着外汇储备的不断下滑,外汇政策也逐渐收紧,“扩流入、限流出”成为主要的政策导向,一方面表现为对外投资项目基本在实操层面完全停止,直到2018年初才放行小额对外投资项目审批(几百万美元规模),另一方面出台多项政策,拓宽企业境外融资渠道,放款境外融资条件。
  人民币汇率对外汇政策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两方面。首先,人民币汇率的变动会对外汇储备有影响,当人民币预期升值的时候,外汇储备增加;当人民币预期贬值的时候,外汇储备会减少。其次,当人民币波动程度较高,尤其是贬值较快时,会直接出台相关政策,限制人民币流出,避免离岸人民币过多带来的人民币做空风险。
跨国经营企业资金跨境调度便利性分析
  图4.1外汇储备和人民币汇率变化图(中经网统计数据库)
  4.5.2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双支柱”政策影响分析
  2017年10月,XXXxxxx报告特别提出要“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世界各国央行在进行调控时,政策框架以货币政策为核心,稳定物价是政策目标。自2001年至2008年宏观经济指标表现十分良好,高增长低通胀,甚至被称为“大缓和”时期。但在2008年忽然爆发X次贷危机,并引发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人们意识到价格稳定并不代表金融稳定,危机前X的物价稳定,金融资产价格却大幅上涨,市场行为具有明显的顺周期性,跨市场风险传染性较强。也就是说,货币政策的调控可以保持物价稳定,但不能保持金融稳定。为此,G20和全球金融稳定理事会以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了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宏观审慎政策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二是逆周期调控。国际的宏观审慎政策主要是加强对系统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在国内,货币政策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无法通过利率的调整来准确控制信贷规模,因此普遍采用给商业银行下达年度信贷规模的方式来进行调控。现行宏观审慎政策则是通过一组公式的设计,根据机构的净资产、杠杆率、逆周期资产缓冲、流动性缓冲要求等微观指标来进行总量控制,调控经济。
  宏观审慎政策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控制跨境资金流动的总体规模。在当前的MPA监管评估考核体系中,跨境融资指标包括“外债风险加权余额”、“外汇自律行为评估”、“外汇管理情况考核”和“跨境人民币考核”指标,每项指标各占25%权重。在目前已经出台的多项跨境资金管理政策中,如本外币资金池、全口径跨境融资均体现了宏观审慎调控的原则,在计算融资规模的公式中加入了宏观审慎系统,央行可以通过宏观审慎系数的调节来对跨境资金规模进行调整,具体可参考本文3.5.5章节和第4章有关内容。
  4.5.3现有主要影响资金跨境流动的政策法规分析
  (汇发【2017】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允许有货物贸易进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允许内保外贷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境内运用比例由50%调整为100%;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合规性审核;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的本外币余额合计不超过所有者权益的30%。
  (汇发【2016】16号)《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境内企业外债可意愿结汇;外债资金用途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可以向关联企业发放委托贷款、购买银行保本理财及归还境内银行贷款。
  (汇发【2016】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扩大银行持有的结售汇头寸下限,增加外汇供给;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的外债资金按现行外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
  (汇发【2015】36号)《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境内成员国际收支超过1亿美元;外债总规模低于合计净资产*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系数(杠杆率和宏观审慎系数均为1),资产负债率低于75%;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以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汇发【2015】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明确各级外管局行政审批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内。
  (汇发【2015】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实行集中登记管理的通知》:允许非银机构向外管局提出内保外贷集中登记申请,获得资格后可在每月3个工作日内集中办理签约登记手续,原规定是签订担保合同后办理签约登记手续;允许非银行机构申请豁免“违约暂停条款”限制,发生履约以后,可逐笔向外汇局申请豁免违约暂停条款限制,不用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
  (汇发【2015】13号)《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全面取消外商直接投资(FDI)和对外直接投资(ODI)的外汇登记核准;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
  (汇发【2014】29号)《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内保外贷可自行签订合同;资金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支出;不得将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汇发【2009】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借款人需为放款人的全资子公司或参观企业;放款额度为放款人所有者权益的30%;放款额度有效试用期为外管局核准之日起2年。
  (银发【2018】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凡依法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依法取得的收益,可办理人民币结算汇出;境内企业在境外通过债权、股权获得的人民币资金,可汇入境内使用。
  (银发【2017】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内所有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XX融资平台)可以从境外借入2倍净资产的外债;外商投资性公司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可以在一年过渡期内选择投注差和全口径融资其中的一种融资方式;内保外贷业务需占用金融机构20%的额度。
  (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人民币境外放款主体是非金融企业,需和借款人有股权关系;放款余额上限是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系数(目前为0.3);需审核资金境外使用用途;不得利用债务融资进行放款。
  (银发【2016】18号)《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至27家银行和4个自贸区企业;规定了跨境融资加权余额的计算方式和跨境融资加权余额上限(企业净资产);企业现有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限内之前,不得办理包括跨境融资展期在内的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银发【2015】279号)《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针对集团境内外成员企业开展人民币调剂和归集业务;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境外成员企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资金池净流入额为池内企业合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系数(宏观审慎系数0.5)。
  (发改委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取消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需取得发改委审批的规定;取消地方初审后转报发改委的规定,地方企业可以通过网络直接向发改委提交申请材料;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由签约前放款至实施前;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发改外资【2015】2044号)《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取消企业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实行备案登记制;发改委按年度核定外债规模,企业自主选择发行窗口,分期分批发行;募集资金自主在境内使用,优先用于支持“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规划和重点领域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原则上不得对外资准入实行限制性措施,进一步减少了外资限制性措施,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外资准入。
  (财税【2017】88号)《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金额为企业利润的10%,如可减免,可以增强外资企业利润留存国内继续投资的意愿,减少外企利润汇出给外汇储备带来的压力。

  第5章企业资金跨境流入便利性分析

  5.1资金跨境流动形成的原因

  最近数年,自从我国开始推行“一带一路”后,国内企业开始日益加快进军国际的步伐,到他国实施投资并开设分部或子公司的企业日益增多,而当前的外汇管理机制导致国内企业与海外企业在资金流动上存在诸多障碍。通常而言,中国企业到他国开设分公司时因为起步较迟,经济实力会相对不足,资金主要来自母公司的输送。除此以外,境外分公司借助融资行为所取得的资金或借助日常经营所累积的资金,因为成本不高同样期望向国内流动。再加上在资本市场上中国与境外的成长阶段存在差异,我国的资本市场还相对封闭,国内与境外的资金价格还存在较大差值。而资本的内在本质是以更小成本取得更大利润,其必然期望借助某种方式使资金由境外向国内流动。当前在我国资金跨境流动总体表现为境外向国内的流动。

  5.2外商直接投资方式流入境内

  他国企业直接通过现金在国内全资或与国内企业合作开办企业,即为外商直接投资。其对应资金绝大部分都将在结汇后转为资本金,根据当前的外资监管政策,外商在我国投资开办企业则其流入我国的资本金仅需在相关部分进行登记,授权银行将负责为其结汇,手续并不复杂。除此以外,外商通过直接投资开办企业时,通常允许其投资总额超出注册资本,超出部分被称作“投注差”,并允许外商将其用作自身所创企业之外债限额。主要依据是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推出的《外债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18条明确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总额不能超出相关部门允许的该企业的总投资额与注册资本两项数值之差。
  只要不超过“投注差”,外商投资企业既可通过外资银行借贷外债,也可借助股东贷款向境外股东进行借贷。借助“投注差”回流渠道还能发挥杠杆作用,各地对“投注差”的管理限制会有所不同,通常要求其必须小于或等于2到3倍的注册资本。最近数年,理论上部分特殊的中外合资企业能将该倍数上升至5~10倍。因此,借助该类企业的特殊“投注差”实施境外再回流国内的市场操作日益普遍。借助直接投资和由此产生的“投注差”,企业能够很容易地将资金回流国内,而且期限可自由把握,审批通常都会成功,不过因为该方式下项目规模、投资企业、杠杆倍数(投注差)均有所规定,回流资金的实际规模整体偏小,同时资金用作资本金后要经历较长期限才能回收。
  目前来看,能够引导我国外商进行投资的外汇政策就是1995年首次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因为我国经济需要对外开放发展,所以进行了适时修订。2017年6月28日,商务部、发改委联合推出修订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要求各地在1个月内全部改用新版目录。最新版《目录》提出今后在我国内外资相同的限制规定将不再重复列明,改为针对外商投资制定负面清单,该清单未涵括的领域,一般应允许外资准入,不能另行设置障碍。该版《目录》允许外资进入采矿、制造、服务等行业,将与外资有关的限制和禁止两类条目缩减至63条,前者减至35条,后者减至28条,相比2015年版分别减少了3条和8条,还另外取消了19条鼓励类有股比要求条目。

  5.3全口径跨境融资

  在2014年之前,国内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投注差”额度内举借外债,内资企业并没有较好的借用外债渠道。
  2014年2月,为有效推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使其更好地促进实体经济成长,从金融上为跨境贸易与投资给予更多支持,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其上海分部推出《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允许区内企业向境外机构借用人民币资金,不过数额必须小于或等于宏观审慎政策参数与实缴资本倍数乘积,后者为1倍;区内银行同样可以借款,不过其资金需存放至区内的分账核算单元。人民币资金在境外借用后允许回流国内,不过只能回流至上海各分行,而且要存放到专用结算账户,其用途只能是建设区内与境外项目以及在区内进行生产经营。区内在试验区成立前所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时可自主选择依据《通知》内容或“投注差”进行办理。
  2015年2月,为进一步促进试验区投融资便利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人民银行上海分部推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银总部发[2015]号),推出分账核算境外融资管理规则,首次提出自贸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分账核算境外融资余额概念。进一步扩大了境外融资的规模和渠道,企业的融资规模从资本的一倍扩大到二倍,同时取消了境外融资的前置审批,扩大了经济主体的自主权。广东、福建、天津自贸区关于宏观审慎的管理也继承了此思路。
  随后,在四地自贸区开展跨境融资改革的基础上,人民银行接连于2016年1月、2016年4月和2017年1月发布了《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16]18号)、《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三个文件,将原在四个自贸区试点的跨境融资政策推广到全国,并进一步提高了便利性。同时在外债方面试行外债宏观审慎管理的深圳前海深港、张家港、中关村以及中哈霍尔果斯、云南、广西、中新天津、苏州、昆山、厦门、泉州、青岛、珠海横琴新区、广州南沙、深圳前海深港等11个允许借用的地区其原有的跨境融资、外债管理政策同样将更改为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
  在外债方面,“全口径跨境融资”将外币和人民币统一进行管理,而且同样进行统一管理的还有短期和中长期(包括发改委单独批准的)两种外债,标志着全国范围内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开始。
  表5.1全口径跨境融资政策
 跨国经营企业资金跨境调度便利性分析

  5.4跨境资金池方式回流境内

  最近数年,我国开始持续推进人民币走向国际,逐步开放外汇管控,在该形势下,为应对跨国企业管理跨境货币的实际需要,作为管理工具的跨境资金池应运而生,其涵括人民币与外汇两种。
  5.4.1跨境人民币资金池
  即跨国集团基于自身的管理或运营需求,以境内外非金融子公司为对象实施的人民币资金盈余归集与余缺调剂活动,它是公司或集团内为应对日常经营所采取的融资行为。
  允许跨国集团总部指派在中国大陆合法开办且存在真实的投资或经营活动、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成员企业(通常应选择集团总部或对应的财务企业),为其负责设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该业务推出后为境外人民币回流国内开创了全新途径,该业务下自境外归集资金的数量是借助净流入额的限值进行管控,而非像传统上管理国内股东外债一样借助外债额度进行管控。目前净流出额没有限制。而跨境流入资金池的总额扣除流出的总额即为净流入额,其为宏观审慎政策系数与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的乘积:央行会按照信贷调控目标与宏观经济形势来调整前者;后者=()。
  假设,某集团计划设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并将A与B两家分公司指派为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审计后认为其所有者权益分别为40亿和50亿人民币,集团分别直接获得两家企业70%和100%的股份,并间接获得A公司10%的股份。此时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40亿元×80%+50亿元=82亿人民币。净流入额限值=47亿人民币×0.1=8.2亿人民币。
  该业务于2014年2月首先出现在上海自贸区。当时人行上海分部为此专门发布《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22号)。
  4个月后,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xxxx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文)。此后该业务得以在全国推行。不过因为在操作方面欠缺相关细则,当时还少有跨国集团来开办该项业务。
  5个月后,央行推出《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该通知列明了具体的操作细则,这才从法规层级有效推动了该业务的发展。2015年9月,央行出台下发《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文)。此通知为该项业务的顺利发展给予了更多便利。6个月后,福建、广东等多省的自贸区同样先后推出《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这些通知也不约而同地指出允许设立资金池。
  相比国家版这些省市的资金池存在以下差别:首先设立资金池的企业需要开办在区内同时存在真实的投资或经营行为;其次若某成员企业在境内负责归集资金,则其上年度累计最少要收获五亿人民币的营业收入,同时若成员企业位于境外,则其上年度累计最少要收获壹亿人民币的营业收入,并且经营期限要超过1年;最后区内开展人民币跨境流入与流出资金池业务时,双向均设置限值,其值。与此同时,与该项业务相关的其他具体内容,则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
跨国经营企业资金跨境调度便利性分析
  图5.1全国版与自贸区版资金池政策对比表
  5.4.2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
  跨境外汇资金池,即跨国集团在中国大陆的主办公司(通常是集团总部或对应的财务企业)对加入资金池的成员企业所获得的外汇资金实施统一管理,旨在从集团内部对该资金予以归集与调剂。
  在我国,目前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主要受人民银行监管,外汇资金池业务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可能为了区别于人民币资金池,所以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一直没有称之为外币资金池。
  自2003年以来,外管局就开始研究制定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政策。2012年之前,跨国企业开展外汇资金池业务的主要依据为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9年10月下发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针对资金的归集处理还是外汇头寸日集中的做法,主要用于境内母公司对境外子公司的放款,且放款条件和额度有限制。2012年9月,外汇管理局出台《关于开展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的批复》(汇复(2012)167号)。该批复原则上批准满足要求的上海6家,北京7家共13家跨国集团总部试行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政策,此时跨境外币资金池才正式进入实施阶段。同年12月,在上述两地业务试点持续拓展。当月的第1天,在北京市中粮与中化两家集团各自成功实现境外资金在岸的首次归集,境内外主账户成功实现资金的首次划转,代表两家中企得以在北京成功设立境外资金归集账户以及该账户的成功运转。随后,在我国12个省市,外汇局对三批跨国公司资金进行了的试点运营管理,有73家公司参与到了试点大军当中(包括2247个境内外成员单位),参与试点合作的中外资银行有12家。
  2012年开始实行的跨境外汇资金池政策着重存在下述创新:可以借助购入外汇来偿还国内与国际所借贷的外汇;企业总部或对应的财务机构可统一管理企业的放款限额与总体外债,基于获准额对流入流出的资金总量实施双向管控;外汇资金的国际账户不管是从境外归集资金还是向境外放款,只需进行相关登记,不设置额度上限。
  在上述试点的基础上,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4月发布《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汇发[2014]23号),并在2015年8月正式发布《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
  针对跨国企业所实施的跨境外汇资金池管控体系实质涵括两大资金池和两大阀门。前者对应外汇资金境内与国际的两种主账户,该主账户即为资金池;后者指的是资金在不同资金池间进行流通时会分别存在外债与对外放款两种额度对其进行管控。允许总部将境内成员企业所持有的上述两种额度部分或所有集中起来进行调配。若借助外汇资金的国际主账户将资金转入对应的国内账户,该行为将等同于借贷外债,其累计数额不允许高于境内所有成员企业累加后的外债限额;若借助外汇资金的国内主账户将资金转入国际的对应的国际账户,该行为将等同于对外放款,通常不能高于境内所有成员企业累加后的所有者权益的五成。
  实际操作中,因为跨境外汇资金池要求跨国企业具备一定的外债额度,而该类实质上已然获取回流资金的有效途径,仅仅是借助外汇资金的国内与国际两种主账户来完成资金的有效归集。但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不存在外债限额,再加上对中资全资的企业而言,不但可以向境外发放人民币资金,还能在获准额度内从境外方便地回流人民币,显然更有助于其对资金实施集中管理。依托跨境资金池来帮助跨境资金开创相关通道,轻松使资金回流到国内,其优势还在于在满足规定的先决条件下手续更为简化。因为是借助余额限制来进行管控,所以资金能够同时达成双向流动。两种资金池中仅针对外汇资金池设置限额,能帮助跨国集团统一调配外汇资金,以更少支出来兑换外币,更少的手续费来支付跨境交易。跨境资金池的局限性相对明显:第一,两类资金池都规定跨国集团与其下属企业在经营上具备较大规模与较好条件;第二,因为宏观政策审慎系数相对不高,导致企业将资金回流到人民币资金池的总体意愿偏低;第三,由于外汇资金池要求跨国集团集中归并的下属企业的外汇资金,或许将造成相关部门判定主办企业是在为其他企业进行财务服务,从而要求其增加所得税与流转税。

  5.5内保外贷资金回流

  内保外贷属于外管定义下的跨境担保的一种,字面拆解来看可以分成“内保”+“外贷”。“内保”即境内担保,“外贷”可以简单理解为境外贷款或者说境外融资。如果浅显地理解两者,即某人在境内帮助境外的某人做借款担保,假如后者不能偿还债务,则担保人就必须承担担保责任,向境外汇出资金以便将款项偿还给贷款人。
  根据外汇管理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规定,严禁内保外贷资金借助向国内放贷以及股权或证券等投资手段使通过担保借贷所获资金向国内回流。因此一直是作为资金间接处境的方式被企业采用。
  2017年1月,外汇管理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放开了内保外贷的资金回流限制,因此也成为了境内企业一个新的境外融资渠道。

  5.6国际贸易方式回流境内

  该方式的资金回流,即企业将境外企业以中间商的身份引入到进出口业务内,借助境外资金来给付货款,相当于换种方式使资金流入国内。我们可借助铁矿石进口贸易来进行理解,该类贸易的正规流程为国内企业通过信用证付款或直接转账向境外供应商支付货款,再获取货权凭证,然后通过装卸、报关等多项手续,最后将货物购入国内进行销售以便回笼资金。假如引入境外相关企业流程将调整成:境外相关企业通过信用证付款或直接转账向境外供应商支付货款获取货权,再将货权凭证向国内企业进行出让,由其负责其余的贸易环节,并借助延期付款使货款为自身所用,最终实现换种方式将境外向国内回流的隐秘目的。
  假如为出口贸易,则可借助利用境外相关企业预先将货款支付给国内企业从而实现资金回流。借助贸易手段使资金向国内回流,手续并不繁琐,可自由启动,金额随意,期限大多为3到6个月。因为存在多种方法,再加上操作灵活,最近数年国内的贸易企业大多通过在新加坡、澳门、香港开办关联企业来实施此种操作。不过因为跨境贸易难以长时间保持某种规模,实际经营时业务量会时高时低,所以回流国内的资金难以稳定在某个数值,致使境内资金大多用作银行理财或短期周转等所需资金。此外,调查时还发现某些企业通过“保税区一日游”、购买或伪造单证等手段将境外所筹资金向国内进行回流,进行套利。该类违法手段显然已严重违背我国促进贸易发展的措施出台初衷。

  5.7利用融资租赁方式回流境内

  该方式即境内用款企业要求境内银行帮助开设将境外银行当作受益主体、租赁企业(通常选择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当作被担保主体的融资性保函。当保函传至境外银行后其将为租赁企业发放跨境贷款。另一方面,境内用款企业和租赁企业进行迁移,将自身名下的厂房、设备等资产通过“售后回租”实施融资租赁,以便借助低成本获得境外资金。
  该方式无需境内企业到境外开办子公司,只需申请境内银行对其资产进行授信就能够借助低成本获得境外资金,这十分有助于企业缩减资金成本与盘活自身资产。但是,因为融资租赁需要牵涉多个主体,关系相对庞杂,使用该方式的企业必须具备较好条件。其首要障碍就是从境内银行获取授信额度,当前形势下,只有已上市或国有(大型)两类企业可以通过信用来获取授信额度,其与企业则必须进行抵押或具备第三方担保。所涉及的租赁企业只有具备外债额度才能从境外直接承接贷款。若境内银行不能具备相对优良的信用,则其开具担保函后境外银行或许会拒绝承认,或是要求更高的贷款利息。法规要求外商投资租赁企业向境外贷款时,必须基于其上年度的审计数据,求取该年度末的风险资产总额(A),并用净资产乘以10(B),再减去A当本年度该企业能够向境外举债的实际限额。融资租赁所获资金的实际利率还也取决于境外银行筹资的实际成本。该方式下金额不能高于境内企业的授信额度或资产估值,贷款期限通常为2到3年(保函的担保期限所限)。上述规定共同抑制了企业借助融资租赁使将资金从境外回流境内的实际数额。

  5.8中长期外债

  上述第一点的分析和梳理都是针对之前由央行和外汇局监管的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境外融资。在实务操作中还有一类是企业到境外发债,区别于以上,此类中长期外债由发改委监管,一直以来由发改委核定规模或逐笔批准的模式进行监管。
  2015年9月发改委推出《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该通知对外债的管控模式进行调整,企业需要发放外债将在事前进行登记备案,无需再对其额度进行审批。
  2016年6月7日,发改委在官网上接连发布了《我委部署四个自贸区所在省市外债规模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和《我委部署2016年度企业外债规模管理改革试点工作》。两份文件均旨在推动试点地区的相关跨国企业的总部直接向境外发放贷款,同时按照自身需要将资金向境内回流以便结汇后进行运用,着重向核心领域以及“一带一路”等国家级核心战略相关投资进行倾斜。此外,挑选21家公司试行新的外债额度管理政策,被选中的企业只要不超出外债限额,无需事前登记,只要发行结束后立即报送相关信息即可,还能自行决定发行窗口、发行数量、发行时间。这是自39日前央行推出《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以后,发改委对于外债管理首次发布的通知。

  第6章企业资金跨境流出便利性分析

  依据相关数据显示,相比于2017年1月份,我国外汇的储备规模截止至2017年2月份共为30051.24亿美元,逐步显示回暖趋势。可以说,在当今人民币贬值且美元升值的情况下,市场结汇与售汇的意愿呈现此消彼长的趋势,从而导致了我国大量资本外流并进而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外汇储备量。也正因此,为了应对外汇储备下降的危机,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决定一改此前的宽松监管态度,并对大额外汇采取窗口指导及外汇局沟通的强硬监管模式。除此之外,虽然我国仍鼓励具有合理性的投资资金处境,但是允许出境的数额与市场需求之间完全不成对比。

  6.1境外直接投资

  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是资金出境的最直接的方式。2014年,为支持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和国内企业“走出去”,发改委下发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2014年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发改委2014年第20号令),商务部下发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确定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境外投资政策。
  然后从2014年10月开始,人民币贬值预期加大,资金外流现象严重,对外汇储备形成了巨大压力。尤其在2016年是对外投资爆发性增长的一年,大量国内资金以海外并购的形式出海。为此,2016年12月国家收紧了对外投资政策,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对“四现象+五行业”重点管控;四现象包括有限合伙、大额非主业、母小子大、快设快出,五行业包括房地产、酒店、影视、娱乐业、体育俱乐部。2017年5月之后,随着外汇储备和人民币汇率的趋稳,政策又适度放松,2017年8月,国办下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区分“鼓励、限制、禁止”分类监管。2017年12月,发改委正式出台《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通过境外SPV的间接投资全面纳入监管,无论境内主体是否提供融资或担保、取消“小路条”、程序适度便利化。便利化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取消“小路条”,现行制度要求3亿美元以上境外收购、竞标项目,实质工作前应向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现予以取消。
  二、发改委批件从生效条件变为交割条件。现行规定发改委的核准、备案批件应作为签约或“生效”条件,新规要求在交割之前(在项目实施前)取得发改委批件即可。
  三、取消省级发改委转报要求。对于地方企业涉及的核准项目以及3亿美元以上的备案项目,现行规则要求由省级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新规允许地方企业直接上报发改委。

  6.2境外放款

  根据相关学者分析,所谓境外放款,是指在核准额度内,除金融机构外的境内企业以合同所约定的金额、利率以及期限,通过结算银行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把自由外汇和人民币购汇资金来接待给设立在境外的参股企业或者是合法成立的全资附属企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汇局[2009]24号)有规定说,我国的境内企业可以在上一年当中通过审计的所有者权益30%额度之内放款给境外的全资附属企业还有参股企业,在两年时间之内,放款额度都是有效的。大部分企业的所有者权益额度并不高,所以也会限制到境外放款的额度,而且企业外债的额度也受到限制。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11月29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给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也是为了防止监管层面套利。
  根据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相关条例,现行境外放款额度不会限制到融资租赁类的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

  6.3内保外贷

  2014年,外汇管理局下发《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为我国的跨境担保管理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大幅简化了流程,主要表现在:
  一、取消了内保外贷的额度管理,不再每年为银行核定涉外融资性担保余额指标进行总量控制,此后人行在2016年与2017年的全口径融资新规中再次将内保外贷纳入管理,金融机构在为客户办理内保外贷时候,按照20%的数额以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
  二、取消了内保外贷的事前审批。办理内保外贷也不需要再事前获得外管的审批,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担保人为银行的,直接由银行向外管的系统报送信息;担保人为非银金融机构或企业的,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外管办理签约登记,外管进行程序性审核。
  三、取消了担保履约核准。银行可以对外办理担保履约,而凭借担保登记凭证,企业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以直接到银行办理履约。
  无论是企业还是银行,办理内保外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跨境的“增信”。在成立之初,境外新设公司往往是对当地的业务环境处于并不熟悉的状态,而且也因为未开展业务而出现资金紧张的情况,再加上没有办法顺利与国外银行达成融资协议,故需要境内母公司以对其进行资金流动援助。而由于与境内中资企业合作的基本都是国内银行,故为了支援境外子公司则可以借助内保外带方式,进而建立起“国内企业-国内银行-国外银行-国外企业”之间建立信用链条,并最终将资金运送至境外子公司。二是实现资金或者资产的“间接出境”。这也是为什么当前内保外贷业务如此火热的原因,在ODI受阻,有钱出不去的情况下,国内企业用国内的资产或者存款在银行获得授信,通过境内银行开立保函至境外银行,由境外银行将资金输送给境外企业,以此达到间接出境的目的。
  内保外贷的限制条件主要为以下几方面:一是对银行扣分或降级;二是通过内保外贷额度对金融机构进行总量控制;三是履约后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要进行对外债权登记;四是对恶意履约的行为,按照外汇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严重违规的银行可能会被暂停业务资质。

  6.4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

  内存外贷,也就是在我国境内的银行当中,质人的存进款项由境内公司来贷出,这些可以被作为2-3年的人民币保证金,借助这个银行的境外银行来将贷款贷给海外的子公司或者是具备特殊目的的公司。在这个贷款期限过了以后,还可以实行借旧还新的方式。不过,如果偿还境外贷款并不顺利的话,这个境内的公司就可以将集团的层面作为出发点。运用这一存款作为企业利润而实现盈利;但与此同时,境外银行也可以将这一笔贷款视为坏账,并将其担保物采取拍卖抵押的方式,进而弥补坏账的损失。在外资银行中,这种操作都是较为常见的。
  相比于内存外代,内存离岸贷则是指在境内银行中,由境内公司亦或是境内出质人负责存入存款期限为2-3年的存入款项,以作为人民币保证金,从而获得境内银行得以将离岸亦或是港币贷款直接贷给境外借款人的权利。除此之外,只有存在境外投资行为,境内企业才可以称之为境内出质人,并且还需要获得ODI证书以及境内外的主体中的一方是可以提供报表货银行流水等,足以证实其确为实际经营实体的证据。
  但无论是内存外带亦或是内存离岸贷,两者在某种程度上都不需要收到内保外贷规模限制,且无需开立相对比的保函或备证。从某种情况来看,这种业务也可称之为灰色“当铺业务”,且现在仅有小部分银行有开设这一业务。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XX开始加大对资金出境的监管,故此也有可能会严格监管这一银行开设的灰色业务。

  第7章A集团跨境资金调度分析

  7.1企业简介

  A集团是国际领先的农业集团企业,是全球布局、全产业链、拥有最大市场和发展潜力的农业及食品企业,经营范围包括食品、金融、地产行业等。目前,A集团资产总额超过5000亿元,年营业收入超过4000亿元。作为投资控股企业,A集团旗下拥有十多家上市公司,其中包括七家香港上市公司,四家内地上市公司,境内外子公司接近500家。

  7.2A集团资金跨境调度动因分析

  A集团境内外子公司较多,且境内外均有上市子公司。经过调研,A集团的公司业务还是主要在境内开展,因此境外上市公司更多的是发挥融资平台的作用,将筹集到的资金调回国内使用,因此资金从境外调拨至境内使用的需求更大,具体A集团的跨境资金调度的动因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一、提高使用效率:境内外各子公司的运营资金余缺不平衡,有的公司经营业绩良好,收入较高,产生的现金流比较多;有的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缺乏运营资金,需要通过跨境资金调度将富余资金调剂给需要资金的企业。
  二、优化资本结构:年末时点,需要将盈余资金调剂给主要融资主体,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相关指标。
  三、提高资金收益:由于境内外融资成本和投资收益的不同,通过跨境资金调度将资金调剂给利率水平较高的市场,提高收益率;或者通过融资成本较低的市场融资替换较高成本融资。

  7.3A集团主要跨境资金调度方式介绍

  7.3.1外债额度(投注差方式)
  目前,A集团有7家境外上市公司,可以作为境外融资平台,进行股权和债权融资。通过境外主体在境内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利用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政策,将境外资金调回境内使用。此种方式主要用于有直接股权关系的公司之间调拨资金,根据各地政策差异,投注差最大可在注册资本金6倍范围之内融入资金,帮助境内企业有效利用境外资金。
  7.3.2跨境外汇资金池业务
  A集团通过其下属财务公司,作为2012年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第一批开展跨境外汇资金池业务的企业,于2012年12月开始开展跨境外汇资金池业务。截止目前,外汇资金池归集境内企业270家,境外企业46家的全部或部分外债额度,外汇币种主要为美元和港元。
  A集团财务公司在国内分别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和国际资金主账户两个账户,分别归集境内成员公司外汇资金和境外成员公司外汇资金。根据现行规定,外汇资金可在净流入限额和净流出限额范围内自由调拨。和跨境人民币资金池相比,跨境外汇资金池管理制度完善,操作便利,是A集团跨境资金调度的主要方式。
  7.3.3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2014年,人民银行下发文件施行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后,A集团率先获得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资格。集团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于2014年12月,通过工商银行开立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账户办理了金额5000万元的海外资金归集业务,用于境内生产经营需要。
  目前,A集团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共有境内成员公司400家,境外公司60-70家。跨境人民币资金池只在国内开设一个人民币主账户,各境内外成员公司在主账户下开设子账户,办理各成员之间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和净额轧差结算。与跨境外汇资金池业务相比,跨境人民币资金池净流出额度更高,大约是跨境外汇资金池净流出额度的4倍,但是净流出额度目前受人民币贬值预期影响,根据央行宏观审慎窗口指导,不允许有净流出额。

  7.4存在的问题

  A集团是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在跨境资金调度上严格按外管局和人民银行的规定现行政策开展业务,一方面在相关政策方面会得到国家的支持,如跨境外汇资金池和跨境人民币资金池政策出台后,均成为首批试点企业;但另外一方面,在国家需要调控管理时,也积极配合国家战略。如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根据现行规定,资金池净流出上限为所有者权益*30%,但A集团已经基本没有净流出。
  另外,目前国家实行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双支柱的调控架构,宏观审慎政策的主要特征就是逆周期调控,即在A集团需要资金出境的时候,政策是限制出境,A集团需要资金入境的时候,政策会限制入境,对企业的实际经营造成了影响。A集团现有的应对措施主要为:一是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了解监管机构管理原则,反馈企业真实的跨境资金调度背景;二是提前规划资金出境入境方案,顺管理趋势进行操作;三是寻找可替代的资金解决方案,如通过银行获取资金、换币种跨境调拨等。

  7.5案例总结

  A集团的跨境资金调度方式和存在问题,与A集团的企业性质息息相关。如采取跨境外币、人民币资金池操作,一方面是A集团企业规模达到了政策要求,另一方面A集团跨国经营的大型国企的背景也为其提供了便利性。但资金池对企业营业收入的限制使得中小规模的跨国经营企业无法利用资金池的优势来进行跨境资金调度,并不具有普遍性。

  第8章结论与政策建议

  8.1结论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企业财务弹性可以由三个渠道获得。自由现金流、负债融资和股权融资,而负债融资和股权融资都和企业跨境资金调度的便利性分不开。企业跨境资金调度便利性越高,就越容易充分利用境内外资金优势,快速、便利的获得低成本的资金,即增加了企业的财务弹性。
  而企业的财务弹性越高,在发生危机时,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降低企业破产的风险;另外一方面,财务弹性越高,在遇到好的投资机会时,企业也能更容易筹集到资金,提高企业的投资收益;另外,在企业的成长期和成熟期,财务弹性越高,企业的价值也越大。
  因此,企业跨境资金调度的便利性,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抵御风险能力、获得投资收益的能力和企业价值。国家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固然要考虑到汇率、外汇储备等宏观经济因素,同时也要为企业考虑,通过为企业实现跨境资金调度的便利,来提高企业的财务弹性,增强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和获利能力,这也符合当前国家扶持实体经济、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政策方针。另外一方面,当国内的企业可以持续盈利,能够抵御更大的风险的时候,国家的经济实力也会增强,从而有效化解国际资本冲击、金融危机等给国内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加自主的制定促进企业投融资自由、便利化的政策。

  8.2政策建议

  8.2.1外企利润汇出有关的政策建议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境外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在汇出之前,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由于在15年之前人民币处于升值通道,大部分外企的投资收益均留在国内,额外享受人民币升值带来的红利。但随着近几年人民币贬值压力加大,美元加息等因素影响,境外投资者希望将境内收益转移至境外。但受到上述政策影响,如境外投资者的财务报告存在问题的,无法顺利将投资收益汇出。建议境外投资者可以选择人民币汇出或者将投资收益再次境内投资,还可以享受免收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8.2.2资金池业务对企业规模要求的政策建议
  跨境人民币、外汇资金池可以方便、有效的归集企业资金,实现跨境资金的调度。但目前跨境资金池业务要求境内企业成员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境外成员企业营业收入超1亿元,或者境内成员国际收支超过1亿美元,使得只有少数大型集团公司才能使用资金池实现跨境资金调度。建议可以适当降低准入门槛,让更多的企业可以开展资金池业务,便利跨进资金调度。
  8.2.3全口径融资政策下对企业外债展期的政策建议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16】18号文),对于企业风险融资余额超过上限的情况,则企业的原有合约可延续至到其位置;而在没有将余额调整到上限范围之内时,则不得开展任何跨境融资新业务,甚至于连展期亦不允许。而且,企业在调整债务结构的过程中,往往会面临许许多多的困难,甚至于调整难度要比金融机构的调整要更加巨大,故对于这些企业而言,如果连展期均无法开展,则无疑是不合理与不科学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如果企业没有拥有足够的流动资金,则无法顺利偿还外债并只能借助展期的方式来偿还原外债,而即使无法进行展期,那么也应该尊重企业进行外债本息的偿还的正当权益。有鉴于此,笔者以为应该适当调整此政策及相关参数,令部分外债余额超过上限的企业得以顺利办理外债展现,即允许企业在确实流动资金的情况下,可是举办展期以偿还相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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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曹吉平,《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状况研究及思考_以河北省跨国公司企业集团为例》,2015.5
  [15]陈忠梅,《外商投资企业集团跨境资金调动渠道及应用》,2015.6
  [16]陈咏晖,《新常态下跨境资金流动管理的难点及对策》,2015.8
  [17]陈高松,《中国跨境资金流动监管有效性研究》,2014.4
  [18]施琍娅,《自贸区跨境资金宏观审慎管理框架》,2015.6
  [19]外汇局,《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文),2009.10
  [20]外汇局,《关于开展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的批复》(汇复[2012]167号),2012.9
  [21]外汇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2014.1
  [22]外汇局,《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2014]23号),2014.4
  [23]外汇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2014.12
  [24]外汇局,《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2013.6
  [25]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2013.8
  [26]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2014.11
  [27]谭璐《企业生命周期、财务弹性与企业价值》2016.3.
  [28]龚盛楠《企业集团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构建与实施——以A公司为例》2017.6
  [29]张守锐《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在我国企业中的运用研究》2014.3
  [30]朱叶红《财务共享服务模式的理论与实践探索——以兴业银行建立总行财务核算中心为例》,福建金融2017年第11期
  [31]孙天琦《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中国金融出版社,2018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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