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业对反洗钱的监管

摘要: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主要基于国内实际,通过适当的理论分析厘清保险洗钱与保险业反洗钱活动的监管,从而为我国的保险业反洗钱制度建设提出初步的政策建议;中心论点是中国保险业对反洗钱存在的问题分析以及对策建议,并应在政府主导下合理安排与有效实施

  摘要:本文的研究目的是主要基于国内实际,通过适当的理论分析厘清保险洗钱与保险业反洗钱活动的监管,从而为我国的保险业反洗钱制度建设提出初步的政策建议;中心论点是中国保险业对反洗钱存在的问题分析以及对策建议,并应在XX主导下合理安排与有效实施反洗钱监管制度。
  文章由“保险业对反洗钱监管的影响及意义”、“我国现阶段保险业对反洗钱的监管现状分析”、“我国反洗钱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缺陷”、和“加强完善保险业对反洗钱监管的对策建议”四个部分构成。
  关键词:洗钱的隐匿性;保险洗钱;保险理赔;保险的监管体制
论保险业对反洗钱的监管

  一、引言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反洗钱犯罪日益猖撅,严重影响我国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险业承担着社会资金存储、融通和转移的职能,其丰富的金融产品、全球化的网点和便捷的资金汇划和转移手段,使保险业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主要渠道,因此建立并完善有效的反洗钱监管机制是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我国反洗钱起步较晚,虽然目前已基本确立了反洗钱法律、监管组织机构的基本框架,初步建立了反洗钱监管体系,但从我国反洗钱监管实践来看,我国银行业反洗钱监管机制还不成熟,还处于向发达国家学习借鉴阶段,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保险业反洗钱监管现状的分析,探讨完善我国保险业反洗钱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二、保险业对反洗钱监管的影响及意义

  中国保监会副xxxx魏迎宁表示,保险业开展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树立中国良好的国际形象,有利于推动保险业的国际化进程,深化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有利于加强保险机构内部风险管控,夯实保险监管基础,对促进行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推动国际合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与运行

  洗钱的危害极大,危害国家经济的正常发展,导致经济扭曲和不稳定,影响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影响了企业的生存环境。做好反洗钱、打击洗钱犯罪可以有效地维护国家的社会正义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对外树立良好的XX形象,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威信。同时,做好反洗钱工作是我国XX对外的承诺,树立我国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决心。因此,必须从维护我国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的角度,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在保险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保险业发展的“车轮”是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确保稳定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需要“轮”的有效运行。保险洗钱的目的是“洗”,强行占有非法收入,而不是获得保险,其目的是确定保险洗钱和短期性,通常在投保后,保险洗钱资金很快通过退保、批单及给付、赔偿等形式流出保险机构。一定数量的保险洗钱的进出,势必会增加保费,扰乱了保险投资计划,增加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要想稳定和健康发展,保险行业急需要加强保险业反洗钱。

  (二)帮助金融机构打击犯罪势力,维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开放程度的扩大,走私、逃税和欺诈行为、财务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经济犯罪以及国际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呈上升趋势,甚至在局部地区有极少数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势力恐怖犯罪。犯罪严重影响国家稳定团结的社会局面,损害国家经济健康,腐蚀公共道德,逐渐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做好反洗钱工作不仅可以从资本流动的监测异常和可疑资金流动,为控制非法收入转移和隐藏赢得时间恢复,跨境非法资金和提供强大的手段,从而有效地打击经济犯罪,也可以发现和截断犯罪组织生存的链条资金,将有效地削弱、分化和崩溃毒品走私、黑社会组织和恐怖和其他犯罪活动,和它的扩大和蔓延,防止犯罪,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标。

  (三)维护金融机构诚信及金融稳定

  在银行系统的反洗钱监管日益严格的条件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进入保险业,保险公司现金流动的自身特点、数额巨大的特点为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目前,保险业洗钱的规模不断扩大,破坏了完整的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影响保险业稳定、健康的发展,不利于实现“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影响保险业国际化进程。实行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坚决打击洗钱活动,有助于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保险市场,建立保险行业负责的诚信形象,赢得人民、XX和国际同行的信任和支持;有利于保险业健康运行,充分发挥保险行业为国民经济保驾护航的社会功能,进而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加快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促进我国保险国际化。因此,做好反洗钱工作,对维护保险机构的声誉,树立良好的形象,促进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化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配合国际反洗钱活动

  目前中国已签署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晶及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制止向恐怖分子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截至2004年底,中国已发布了三十余批涉嫌恐怖资金账户名单,要求有关商业机构采取特殊措施,一旦发现有关名单上通报的组织和个人,将立即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履行我国承担的反洗钱领域的国际义务。2005年1月28日中国正式成为FATF的观察员。2004年10月中国作为“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的创始成员国发挥主要作用。2000年10月,我国正式成为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成员,享有对重大事务的表决权,并参加了其中6个分委员会。但截至目前,中国还不是FATF的成员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在与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信息交流与共享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中国在反洗钱领域所发挥的作用与日益崛起的一个大国应发挥的作用还有一定距离。

  三、我国现阶段保险业对反洗钱的监管现状分析

  反洗钱是目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逐步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重点问题之一〕近年来,在我国一些地区的保险市场上,保险产品供应者强烈的扩张冲动、结构性产品供给过剩和XX缺乏经验带来的监管滞后等问题使保险业开始成为洗钱犯罪蔓延的沃土,严重威胁了保险业健康发展以及金融秩序的稳定。面对日益严峻的反洗钱形势,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还存在许多制度与结构性问题。本节主要针对目前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现状进行研究。

  (一)我国现行的保险业对反洗钱监管的制度

  中国的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主要体现于正式制度层面的法律制度体系上,但发展速度还是有目共睹的。以几项重要法规的出台为标志,大体上可以把我国反洗钱监管制度的演进历程划分为“准备期”、“创立期”和“成熟期”三个阶段。
  洗钱活动不仅使非法收入合法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且还帮助和引发新的犯罪,扭曲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损害金融机构的完整性,腐蚀公众道德。作为一个现代社会融资的主要渠道、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受、高风险领域。
  目前,使用保险洗钱监管制度在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理论界将其概括为被保险人的保险机构,使非法收入合法化,或将集体、国家资金转移单位“小金库”的个人或逃避税收为目的的行为。

  (二)现行保险业对反洗钱监管制度面临的困境

  1、客户尽职调查有局限性
  在核保时,保险公司主要审核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居住地、工作单位和其他个人信息的形式。保险公司重点审核投保财产的价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健康、金融、保险,只在对投保人的财务能力有怀疑时,才能进一步调查和验证。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取决于投保标的的价值,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有权主体和真正的价值将严格认定,但不包括判断投保标的合法性来源。对人身保险而言,由于个人保险金额一般是没有上限的数额的保险,对保险金额的审核,只要投保人的财务状况允许,可以投保任何一个所要的保险金额。虽然核保人员会留意投保金额是否与投保人的财务状况相适应,但目前中国还没有实行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工商个体等群体的个人财产难以估量,核保人员主要以投保人财产账户是否有足够资金作为判断依据,对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已超出保险公司职权。
  2、支付环节将成为可疑资金性质改变的关健步骤
  在发生保险理赔、退保、合同到期等情况时,保险公司需要对投保人或受益人返还资金。洗钱分子若成功取得保险款项即可实现非法资金性质的转变。因而,他们通常会在此环节提出非合理退保、要求把资金转到与投保时不同的账户内或提取大额现金等可疑现象。
  3、变更合同内容审批条件未明确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化,包括大量的保险,保险条款和文件。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申请变更,由保险公司审批,签发批单或对原有保单进行批注之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这个关键环节是保险公司的审计和批注。《保险法》改变有效审批程序应当明确,但不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审批条件,如更改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增加保额的资金是否合法等。保险公司的批准主要从自身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的角度考虑,只要被保险人能合理的解释,程序完善,法律形式,方可同意改变。所以申请人可以改变的动机是否合法,保险人是不知道的。

  四、我国反洗钱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缺陷

  近年来随着反洗钱工作的不断深入,反洗钱监管手段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尚需进一步完善。总体上讲,我国反洗钱现场检查目的明确,法规依据充分,检查程序也比较规范。但随着反洗钱工作的不断深入,反洗钱监管有效性还存在一些问题与缺陷。

  (一)反洗钱监管制度缺乏一部统一的反洗钱法律来约束

  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规定不合理的现象,导致其监管可行性降低。例如,《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下称《规定》)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分别对可疑交易做出了22项及17项界定,但相关界定缺乏量化标准,判断标准模糊抽象,这便为保险公司对洗钱信息的处理留下主观选择的余地。公司若为扩大市场份额,挽留较多客户,放宽标准,则不利于洗钱活动的查处;而公司若因惧怕遭受处罚而将所有存疑交易信息上报,则会导致管理部门信息处理成本的不必要增加。
  再如,《规定》中列明第十条“保险业金融机构发现客户交易行为可疑或者对已获得的客户资料产生怀疑时,应当采取实地查访、电话查询、查阅工商登记资料、要求客户提供说明等方式进行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并保存调查记录”;第十一条“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和及时更新客户信息档案”。保险公司进行相关信息的调查要花费大量精力与成本,完全得不偿失。且在可疑交易行为界定不清的情况下,部分保险公司必然不会尽最大义务履行以上职责,使得相关条款形同虚设,实际可行性大打折扣。

  (二)对打击洗钱犯罪的立法有待完善

  我国《反洗钱法》并没有单独对“洗钱”的概念进行定义,而是明确界定了“反洗钱”的范畴,即“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xxxx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洗钱行为非常显著的特征:资金来源为犯罪所得,最终目的是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目前,保险业洗钱资金一个重要来源是企事业单位的合法资金,其目的是将公款私吞或逃避纳税,从法律角度上说,这些行为更应被视作xxxx、受贿或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而非洗钱行为。正如我国《反洗钱法》中确定的洗钱行为的资金来源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xxxx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项一样。然而,这就与我国目前保险业所说的洗钱行为有差别。例如保险业中的通过团险业务洗钱,目的是将公款转移到个人账户以达到侵占。但是这种洗钱方式下的资金来源均是企事业单位的合法资金,其目的是化公为私或逃避税收,显然就与现有法律法规所指的洗钱行为不同。这样就会给保险机构在识别和操作上造成困难。

  (三)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仍存在不足

  反洗钱监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反洗钱监管主体方面: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反洗钱检查中,人力资源匿乏,手段单一。未建立成熟科学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以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机制。反洗钱义务主体方面:由于指导督促不力、经验不足、各种矛盾利益交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目前仍停留在只注重形式合规的阶段上。反洗钱工作主动性不强,对可疑交易识别仍存在“防御性报告行为”,识别过程主要依赖主管部门规定的报告标准,很少经主观判断识别可疑交易报告,报告数量激增,但情报的利用价值率却是下降。

  (四)反洗钱激励、补偿机制缺失

  西方国家的反洗钱监管机构是通过奖励的方式进行必要的补偿,以增强保险机构反洗钱的主动性。例如,当保险公司上报的可疑信息最终被确认为洗钱行为时,可对保险公司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该保单承保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成本的一定倍数,可从赃款罚没收入中扣除。这是目前我国反洗钱监管制度所缺失的。

  五、加强完善保险业对反洗钱监管的对策建议

  保险业经营中的洗钱活动不但为其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通道和便利助长了xxxx腐败现象的蔓延,而且扰乱了金融、保险市场秩序。在日益严峻的反洗钱形势面前,保险业存在的制度与结构性问题,需要采取措施不断完善。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完善保险业反洗钱在法律中的缺失

  一般反洗钱工作开展较好的国家其反洗钱法律是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包括刑法、反洗钱法、犯罪财产没收法以及央行金融监督管理局所作的司法解释等。具备完整的反洗钱法律体系是国家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前提,因此我国必须实现反洗钱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首先,制定实施了《反洗钱法》,此法成为整个反洗钱体系的核心,对我国反洗钱活动的展开起了统筹作用,对其他反用洗钱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起了指导作用,使反洗钱工作的展开做到了有法可依。其次,修改《刑法》、《保险法》。将刑法第191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修改为:“凡是对一切财利性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提高最高量刑和罚金的标准。再次,出台与反洗钱法配套的法律法规。例如《保险业反洗钱条例》、《保险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保险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条例》等法规的出台,使得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善。

  (二)监管部门加强对行业的各项监管

  保险业应充分了解洗钱犯罪对一国的政治和经济秩序带来的危害,树立加强反洗钱监管打击洗钱犯罪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履行反洗钱职责和义务,正确处理好整体利益和利益。长期和短期的利益关系,以反洗钱工作大局为重,克服了单纯追求利润的错误思想,反洗钱工作认真落实。各保险机构应该把反洗钱工作纳入平时考核制度当中,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反洗钱培训,进一步提高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技能,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影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保险洗钱和宣传的力度,提高客户的意识,反洗钱工作,积极配合保险洗钱工作。

  (三)加强源头监管,斩断利益关系一致性

  有关部门从源头上停止使用保险洗钱行为。保险公司在运行保险业务的时候,保险中介机构和洗钱分子可能存在利益一致性,应该加强对保险公司、员工和洗钱主体的监督。
  保险公司和工作人员的监督,由中央监控系统来解决,关于洗钱主体的监督,可以注重加强对公务员和制度的约束。由于大量借助保险洗钱案涉及公务员和国有企业高管私吞公款的行为,因此必须增加保险洗钱背后的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纪检监察部门、XX审计部门、司法部门和其他相关机构合作保险监管部门共同打击非法行为。

  (四)对于保险机构

  保险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以追求个人保险的保费规模和短期利润的情况下违反承保,甚至与洗钱勾结,提供方便的洗钱,这是个别保险机构呈现出的现象。保险公司利润的前提是必须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和国家利益,不损害公平竞争秩序。为督促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有必要加强监督洗钱,提高保险机构检查和处罚。参照国际保险业反洗钱的一般经验的保险机构,加强反洗钱监督,我觉得保险机构应该做到以下几点内容:
  (1)建立反洗钱内控体系;(2)依照本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一个内部机构监管反洗钱工作;(3)保险机构应尝试找出所有的要求,为客户提供服务的真实身份,保证保险公司不会和没有提供身份证明的客户进行重要的商业交易;(4)保险机构应当通过特定程序,维护内部交易记录,方便司法审查洗钱嫌疑的交易历史信息;(5)保险机构应制定一套程序和政策,使员工可以通过鉴定或识别可疑的洗钱交易,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6;)保险代理管理应确保从事的业务活动与道德标准和相关金融社会的法律和规章;(7)保险机构在相关客户信息保密的规定或约定的义务允许的范围内,和司法部门充分合作;(8)加强培训,使组织洗钱方案和程序可以有效地进行,防止其只是形式。各公司将充分发挥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促进公司的业务流程改造,建立健全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交易记录系统、和可疑交易报告、员工培训系统、管理系统,和执法合作系统、反洗钱监管制度,逐渐促使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

  六、总结

  总之,保险业经营中的洗钱活动,不但为其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通道和便利,助长了xxxx腐败现象的蔓延,而且扰乱了金融、保险市场秩序。在日益严峻的反洗钱形势面前,保险业还存在许多制度与结构性的问题。
  反洗钱监管工作任重道远,保险业所面临的工作任务还十分艰巨,是每个保险人都应负起自己应有的责任,提高对反洗钱监管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不断开创我国反洗钱监管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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