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现实的侦查工作中,很多情况下都涉及到大众传媒的应用。如何利用好大众传媒,发挥其积极的作用,降低其消极的影响,一直是侦查工作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从侦查和大众传媒的关系、根据对具体措施的分析讨论大众传媒的利用方法、大众传媒与侦查关系的理论研究存在缺陷与不足、完善侦查中利用大众传媒的理论研究、严格依法利用大众传媒五个方面对大众传媒在侦查中的应用做出了详细的阐述,旨在为在实际侦查工作中,如何有效、合法的利用好大众传媒,发挥其积极作用,塑造大众传媒与侦查的良好关系做出思考、提出建议。在论文撰写过程中,作者受到老师的悉心指导,并且查阅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学到了很多宝贵的知识。
关键词:大众传媒;侦查应用研究

一、侦查和大众传媒的关系
(一)侦查和大众传媒的对立和统一
1.侦查和大众传媒的对立
随着大众传媒市场化运营模式的推行,侦查活动与大众传媒产生了越来越强的冲突。首先,侦查活动是以保密为原则的,即不得把涉嫌犯罪案件的相关信息向外界透露,所以一般拒绝媒体介入案件,以避免机密泄露造成损失或对侦查工作产生不必要的干扰。而另一方面,在当前媒体市场化的情况下,媒体监督具有利益追逐性。由于侦查工作本身所具有的新闻源性质,在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驱动下,传媒自然有介入侦查活动倾向。这样一来,传媒的公开性便与侦查活动的秘密性产生了冲突。
其次,大众传媒传播的一些侦查题材影视剧或者小说,特别是纪实性的作品,缺乏必要和准确的尺寸把握,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将公安机关在破案时采用的一些技术手段、侦破手段等全盘托出,对一些不法之徒每一次犯罪行动前的策划过程、作案时所用的一招一式都细细推出,真实得令人如同身临其境。这样的报道违背了传播者的初衷(起码是违背了侦查部门的初衷),使案件事实的传播走向泄密和教唆。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侦查与大众传媒产生了冲突。现实生活中,对于新闻记者的采访,相关侦查负责人往往是一句“无可奉告”或者“秘密,不便公开”予以回应。而大众传媒对于侦查工作的报道往往是批评指责多,表扬赞赏少。双方之间产生了较强的对立。
2.侦查和大众传媒的统一
矛盾的双方总是在对立统一中无限发展下去。笔者认为,尽管侦查与大众传媒在现实中的对立较为明显,但是矛盾双方的对立在某些情况下会转化为统一,而侦查与大众传媒彼此间也应当在某些情况下形成良性的互动。现实中,有些侦查部门与大众传媒合作,或利用媒体发布案情、收集案件线索、查找无名尸体身源等;或利用媒体揭露犯罪、教育群众、震慑犯罪,都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实现了媒体和侦查部门的“双赢”。基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研究侦查中如何利用大众传媒,使传媒为侦查服务,提高案件的侦破效率。
(二)侦查和大众传媒合作的可能性与现实性
传统的侦查一般为回应型的侦查方式,是指侦查机关在获悉发生了犯罪行为之后,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而进行的一系列的活动。其显著特征是犯罪在前,侦查在后。所以案发后无论是现场勘查、现场访问,侦查人员往往都是在回应式地收集分析作案人所遗留的犯罪信息,寻找犯罪嫌疑人。
笔者认为,在某些案件侦查过程中,是否可以考虑侦查主体主动地控制或释放部分信息,利用信息的多导向性,让犯罪嫌疑人来破解侦查人员所设置的信息黑箱,使犯罪嫌疑人按照侦查主体为其设定的轨道发展,自行暴露其涉嫌犯罪信息。而侦查主体则因势利导,利用新获取的涉嫌犯罪信息,迅速缉获犯罪嫌疑人,从而加快侦查破案的进程。
笔者认为,在侦查中引入大众传媒,作为连接侦查主体与犯罪嫌疑人的纽带,无论在提供信息黑箱设置的可能性还是可行性方面,都不失为一个可供参考的方法。
1.侦查主体利用大众传媒的可能性
大众传媒的特点使侦查主体能够通过它对犯罪嫌疑人施谋用略,进而影响其行为,使其败露。媒体是传播者与受传者之间进行信息交流的载体,是扩大人类信息交流能力的传播中介物。传媒包括个人与个人进行信息交流的中介物(如电话)和用于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定期传播的工具(如报刊),前者称为私人交流媒体,后者便是我们所说的大众传播媒体,简称大众传媒。作为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定期传播信息的载体,大众传媒以其自身特有的属性完全有可能与犯罪嫌疑人接触,从而为侦查所用,成为向犯罪嫌疑人传递信息,影响其行为,推动侦查进程的有力武器。
首先,大众传媒广泛的覆盖面为身处社会的犯罪嫌疑人获取相关的信息提供了方便。大众传媒种类繁多,大致可分为印刷媒体(报纸杂志书籍)、电子媒体(广播电影电视)和新媒体(有线电视、电脑报刊、网络电视、卫星电视、手机短信等)。形式的多样化使大众传媒的传播范围极其广泛,其传播的范围已覆盖到社会的多处。犯罪嫌疑人作为社会的一员,当然不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其无论是为了日常的获取知识、休闲娱乐还是为了获取信息,准备、实行犯罪,逃避侦查,大众传媒传播范围广范、内容全面、方便快捷的特点显然是其最佳选择。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大众传媒所影响的可能性较大。
其次,大众传媒负载信息内容的丰富多样性、受众对象的多元化为满足不同类型的犯罪嫌疑人的需求提供了可能。
大众传媒的受众对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其服务的对象具有不同的层次性。但是无论受众体的性别、年龄、职业、身份地位怎样,由于大众传媒负载信息花样繁多,适合不同人群,不同群体的口味,每个人总能够找到适合自身需要的一种大众传媒。同理,犯罪嫌疑人一旦与大众传媒接触,也般会通过某种或某几种传媒来满足自身无论是犯罪还是其他方面的需要。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传媒以其自身特点可能会成为一座桥梁,将传播者与犯罪嫌疑人连接起来,将各种信息传递给犯罪嫌疑人。如果侦查主体公开或秘密地承担传播者这一角色,便能与犯罪嫌疑人通过媒体形成一个刺激与反应的信息沟通模式,影响其心理,调动其行为,待其暴露涉嫌犯罪信息,从而以逸待劳,加速推进侦查工作的进程,直至最终破案,侦查终结。
2.侦查主体利用大众传媒的现实性
犯罪嫌疑人趋利避害、逃避打击的心理使侦查主体通过大众传媒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成为了现实。
传播学告诉我们,作为信息的接受者,受众体并非一直都心甘情愿地接受、吸收传播者所传播的信息。大众传播中的逆反心理会对传播者、传播内容和传播方式等产生判断、情感行为上的逆反,一旦这种逆反心理在某种情境下不断得到强化,形成了一种心理定势,便会对类似情况产生已经准备好的自身判断、情感、行为,那么便会使传播影响受到削弱、扭曲甚至排斥,从而引起信息传递的不畅或中断。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侦查主体利用大众传媒对犯罪嫌疑人施谋用略,影响调动其行为的过程中,那么先前侦查中利用大众传媒的侦查策略便化为泡影。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不但出现的几率极其微小,而且由于侦查主体与犯罪嫌疑人这对特殊的传播主体与受众体的特定关系,犯罪嫌疑人对媒体的依赖性会更加强烈。
侦查是双向互动的,有时形同博弈,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想获得对方行动的有效信息,从而缩小下一步行动的可行性空间范围。
具体到侦查主体,其一般通过现场勘查、现场访问等常规性侦查措施以及追缉堵截,跟踪监视等紧急性、秘密性侦查措施来获得涉嫌犯罪行为的信息情报,发现线索,获得证据,揭露犯罪。
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要想成功实施犯罪,逃避侦查,决不能坐以待毙,也必须积极主动地尽可能收集侦查主体对相关案件掌握情况的各种信息,从而增大其成功实施犯罪、逃避侦查的可能性空间,减少因为犯罪而受到刑罚的可能性。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这种趋利避害的心理加强,反侦查行为极为明显。他们往往表现出对案件的发展和侦破十分关心,有时甚至故作姿态,参加议论案情,痛斥作案人,有时甚至再跑到现场观察,对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变得敏感起来。
很显然,作为犯罪嫌疑人,由于其获得侦查主体掌握的涉嫌犯罪行为信息的手段方式受到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的限制,基本处于一种信息的空白状态。而方便快捷、时效性强的大众传媒,显然成为犯罪嫌疑人获取相关信息的有效的途径。1999年1月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广场金银首饰被抢案,主犯张君(渝、湘、鄂系列抢劫杀人案的主犯)在案发后蛰伏武汉期间,每天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关于案件侦查进展情况的报道来了解和掌握侦查工作的动向,以采取逃跑和反侦查的措施。嘲所以说,犯罪嫌疑人要想在被侦查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其对大众传媒便要有较强的依赖性,而这正好使侦查主体通过大众传媒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成为现实。
二、根据对具体措施的分析,重点讨论大众传媒的利用方法
(一)“人肉搜索”“微博缉凶”等现代传媒手段在侦查中的应用
利用网络“人肉搜索”进行侦查对公安工作而言是一种全新概念,也将是全新的尝试。它将打破传统的侦查思维,利用网络这一广阔的媒介对犯罪行为进行监控与调查;利用其对犯罪事实及线索的调查,可让侦查人员发现区别于现场情况的更多细节,从而准确推测犯罪动机、推断犯罪事实;在调查知情人和目击证人时,利用“人肉搜索”对犯罪经过的阐述可以及时调整并明确侦查方向,避免产生无用功、“走弯路”的结果;同时,利用网络“人肉搜索”让社会公众成为监视犯罪嫌疑人的眼睛和耳朵,能及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踪,将其迅速缉捕。具有反侦察意识的犯罪嫌疑人,通常在作案以后会尽量清理现场犯罪痕迹,带走或消灭犯罪证据以逃避警方的追捕,那么如何找回犯罪证据以证明犯罪事实就成了侦查机关的主要工作之一。因而,对于那些侦查机关仅掌握少量犯罪证据和犯罪线索的案件而言,利用网络“人肉搜索”发布相当的现场信息以求得对犯罪证据下落的跟踪和犯罪证据的解析,可大大弥补技术和相关证据的不足,为案件侦查提供新的思路和线索“人肉搜素”在发掘嫌疑人身份信息,寻找尸源,查询物证信息,扩大侦查线索来源,降低侦查成本,保护证人、知情人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武汉市发生特大银行爆炸案件,武汉市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向社会通报案情,并根据现场的录像资料和知情人的回忆,绘制出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相貌特征,通过现代互联网络的微博发出悬赏通缉令。短短几天时间,就已经获得了大量有关犯罪嫌疑人的信息。这是武汉警方利用现代互联网络完善社会管理的新举措,也是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发布通缉令制度的重大改革。
(二)报纸、杂志、通缉令等传统传媒的应用
虽然现在网络、电视等现代媒体的时效性强,覆盖面广,但是报纸、杂志、通缉令等传统媒体的受众量仍然不可忽视。因为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有3亿以上的人口对网络这样的现代媒体信息不能很好的利用,对于这些人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是他们获取信息的有效资源。
在侦查工作中,涉及的范围要很广,应用好报纸、杂志、通缉令等传统媒体,可以有效的扩大侦查的范围,使犯罪分子无路可逃。一般来讲,难以抓捕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依靠网络等信息传播快速的载体来获知公安部门的动向。对于传统的媒体,往往关注得较少。所以在侦查工作中利用好传统媒体对于刑侦工作的保密性,有效获取犯罪嫌疑人信息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大众传媒与侦查关系的理论研究存在缺陷与不足
(一)只注重面向人民群众,没有面向嫌疑人
侦查中关于利用大众传媒影响的受众对象,只注重了人民群众,然后再通过人民群众去影响、发现犯罪嫌疑人,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调动(即使有也只是间接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当涉嫌犯罪事实出现后,侦查主体往往利用大众传媒发布案情通报,查找无名尸源,在全社会寻找广泛的线索,有时还发布一些悬赏通告,对提供重大线索或案件的突破有重大贡献以及直接将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的人给予物质或精神上的奖励。以上的一切显然将大众传媒直接面向广大群众,通过群众来对犯罪嫌疑人产生作用。当然,这种侦查破案依靠群众的方针固然正确,但是却很少注重利用大众传媒直接面向犯罪嫌疑人,对其直接地产生影响调动。即使针对了犯罪嫌疑人,大众传媒所负载的信息也都是一些说服教育的内容,缺少施计用谋的策略性媒体影响。
(二)仅注重大众传媒如何诱发犯罪
目前的研究着重在传媒所负载的何种信息能激发人的犯罪情感;何种传媒信息给人提供实施犯罪所模仿的素材和榜样,以及方法和技巧上的指导;何种媒体为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或成为了实施犯罪的工具。然后通过上述分析做出应对的决策,建立相应的法律准则控制媒体诱发犯罪的负面的报道宣传,对某些媒体运作进行适当的法律管制。这些恰恰忽视了利用大众传媒以时间为导向对犯罪嫌疑人进入犯罪阶段,从预备、实行到犯罪完成整个犯罪全过程,以及犯罪完成后后续行为的有效干预和影响控制的研究。
四、完善侦查中利用大众传媒的理论研究
侦查主体应当考虑不同的大众传媒受众群体。在侦查中一方面注意运用大众传媒依靠群众,发现线索,寻找证据,揭露犯罪;另一方面加紧深入研究如何运用大众传媒,利用其传播信息的多导向性以及针对不同群体对信息解读自身的特定理解,直接影响调动犯罪嫌疑人,加快破案进程。这种传媒受众体系的完善,笔者在下面将和以时问为维度的犯罪各阶段如何运用传媒加快侦查进程的完善合并起来,一并具体予以阐述。
(一)犯罪实施前的预谋准备阶段
此阶段内犯罪嫌疑人大都是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其往往利用媒体所承载的信息广泛性、准确性、快捷性,为某一些案件物色作案对象,选择作案时问、地点以及较为合适的作案工具,利用大众传媒学习一些针对某种犯罪的特殊技能和方法,从而增加其犯罪成功的砝码。
基于此,侦查主体可以有条件地对大众传媒在部分传播内容上进行控制。因为预谋准备阶段的犯罪其尚未着手实行犯罪,犯罪嫌疑人虽然有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犯罪迹象,但是一般较难发现,取证更是困难,所以利用大众传媒对个体进行控制实属不易。
笔者认为,侦查主体要做的就是参与到大众传媒传播内容的制作和审查中,将一些反映公安机关在破案时采用的一些技术手段、侦破手段以及对一些不法之徒犯罪行动前的策划过程、作案时所用的一招一式进行模糊化处理,对于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人员的角色定位应表现出鲜明的立场。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堵塞了那些预谋、准备犯罪的人通过大众传媒学习犯罪方法、技能以及反侦查行为的渠道;另一方面,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观念深入人心,也打消了一部分预谋、准备犯罪的人进一步着手实行犯罪的想法。
(二)作案中的犯罪实施阶段
此阶段内涉嫌犯罪的相关信息或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进入警方视线范围内,有一定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着手实行犯罪,但犯罪行为还在进行中,还未达到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侦查主体对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只有一个大概的轮廓性认识,缺乏必要的线索证据,作案人弱点尚未充分暴露,抢先行动会造成不利局面,无法证明揭露其犯罪行为,侦查工作不好深入开展下去。在这个阶段内,侦查主体往往可以利用大众传媒控制影响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行进,延缓或干扰其犯罪进程,为侦破案件赢得战机或创造条件。
(三)作案后的逃避打击、掩盖犯罪阶段
作案后,由于社会、群众、法律等方面的制约作用,会给犯罪嫌疑人在心理上带来不同程度的压力。犯罪嫌疑人由于惧怕犯罪行为败露,随之而来的是失去家庭、金钱、身份地位,趋利避害心理受到强化,特别是避害的心理倾向极为明显,从而外化为反侦查行为的加强,对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关于案件的报道极为敏感。这个阶段是侦查主体利用大众传媒影响调动犯罪嫌疑人的最佳时机。具体方法是:建立强大的舆论攻势,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犯罪嫌疑人。如,适当公布案情,号召群众提供破案线索;在居民区附近张贴有关动员破案的标语口号;利用广播、电视公布案情;在报纸上刊登协查通告等,制造破案声势。这样做可以取得很好的效果。
第一,使犯罪嫌疑人直接悔悟。投案自首有些犯罪嫌疑人虽然实施犯罪行为,但认为其行为并非是犯罪行为或没有认识到其犯罪行为有如此严重的后果。一旦其认知到了案件的真实属性,便有可能出于真心的悔悟,而投案自首。
第二,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利害关系人(亲戚朋友)或其他人(如邻居)的间接作用,发现犯罪线索由于利害关系人或其他一些人的特殊身份,其对犯罪嫌疑人的日常生活、行为活动有部分的了解,当通过大众传媒获知某一+案件发生后,联系犯罪嫌疑人案发前、案发后的一些行为表现,便有可能推断出犯罪嫌疑人与该案件的某种联系,无论是出于正义感还是亲情、友情的原因,便有可能通过规劝其投案自首或自行控告举报等方式帮助侦查机关获得破案的线索。
第三,走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发现犯罪线索,缉获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混迹于人群中,由于受时空条件的限制,实施犯罪行为,总会留下蛛丝马迹。这些决不会逃脱群众的眼睛,一旦通过大众传媒传播,群众便会将案件与特定的人、事、物联系起来,从而为侦破案情提供重要线索,推进侦查工作的进程。另外“全民皆兵”的局面,有时会让犯罪分子自乱阵脚,犯罪行为有时会自行败露,有时甚至已成了惊弓之鸟,自己便去投案自首了。
五、严格依法利用大众传媒
(一)严格依法利用大众传媒的必要性
大众传媒对犯罪侦查工作具有一定的帮助和促进作用,有利于快速寻找到犯罪嫌疑人,但是如果利用不当也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必须要严格依法利用大众传媒。这是因为大众传媒职能的负面转化,使其成了传播、泄露侦查手段细节,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
在发生恶性犯罪事件时,媒体的关注度很高,往往将公安部门的侦查行动公布于众。虽然警方的快速行动让人民群众心中倍感安全,但是若被犯罪嫌疑人获知信息后,对其侦查的难度就会大大增加。如何合法有效的利用好大众媒体将是摆在侦查工作面前的重要课题。
1.加强管理,互利双赢
一是要规定媒体播报侦查内容的底限。首先,媒体在新闻、法制类节目播报时要规范自身的行业行为。对于侦查内容的播报,必须划定底限,从制度上进行完善,才能减少双方的冲突,形成良性互动。一是案件报道要牢牢把握一个“法”字,做到写事实不违背法律,写案件不离开法律。二是要对案件进行“深度报道”,即不能就案论案,要通过对案例的报导,给受众者以守法教育及自我防范教育,起到正面的社会效果。三是记者在报道时应选择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材料来源可靠,语言朴实不夸张,不描述作案细节,要通过宣传报道,弘扬正义,鼓励公民与犯罪做斗争的信心和勇气。其次,在播放侦查类题材的影视剧时,应该严把审核关。在此类影视剧问世之前,应该对剧本的表现手法以及后期制作等方面做到层层把关。节目播出时应当在案件的细节、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侦查方法等方面做适当的删减或处理,使得此类电视节目能起到警示犯罪的作用,而不是将其作用反向延伸为“教唆”和“泄密”。
2.建立第三方监督制度
大众传媒对公安工作的监督,是满足受众者对公安工作的知情权,也是间接地让大众对公安工作进行监督。但是大众监督存在自身的缺陷,无法对公安工作特别是侦查工作作出科学合理的监督。首先,侦查活动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理性,必须按照规律去办,不能凭借冲动和情绪,而大众监督恰恰存在情绪性的弱点。其次,侦查活动具有专门化的特点,对它监督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这也是普通大众所缺乏的。第三,侦查机关和大众在信息量上不对称,大众传媒的监督不具有可操作性。解决大众传媒对侦查活动的冲击,可行性之一是要有专门的中立的第三方对侦查进行监督。有学者认为可以让法官作为第三方负责监督。笔者认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政协有着监督立法、司法活动的职能,而公安机关又是法律的执行者,所以提出让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政协来监督公安工作特别是侦查工作更具有专业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构建公安机关和媒体互动机制
首先以警方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为契机,培养应对媒体的专业传媒人才。建立稳定的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对犯罪案件传播进行控制的有效手段。新闻发言人通过发布案情,将警方的宣传意图融入其中,达到对事实叙述的控制,可以收到所期待的传播效果。在X,新闻发言人一般由在现场负责勘查的领导或侦探长担任。可以借鉴X的做法,并以我国警方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为契机,培养侦查部门的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不是代表自己,而是代表公安机关讲话,其面向公众的姿态要严谨,不得随心所欲、信口开河。还可以借鉴西方其他国家的做法,引进专门的传播学人才,以适应当前警务信息公开的需要。也可以聘请一些资深的传播学学者教授担任顾问,对警务公关工作进行指导。在建立专门公关部门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其次以互利双赢为首要目的,加强公安机关与媒体的沟通。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取得思想上的一致,这对于统一宣传口径,共同把好公安新闻的出口是非常有益的。当然,媒体有媒体的规矩,新闻有新闻的规则,公安工作有公安工作的要求和法规,但各自为阵、各自为战,肯定对双方都不利。如果双方都把是否有利于做好公安工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有利于社会安全稳定作为公安新闻宣传的共同目标,经常沟通,寻找搞好公安新闻宣传的结合点,做到公安新闻资源共享,公安新闻就能够实现双赢,公安新闻宣传才能够真正发挥积极作用。
(二)依法利用大众传媒的工作思路
对于大众传媒的利用不能没有任何的界限,总的来说,应在现有法律规范规定的框架下运行,具体地说应做到以下几点:
1.法制原则
侦查中大众传媒的应用首先应当保证在现行法制的框架下运行,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利用大众传媒违法侦查的行为要坚决追究其责任。另外,应当在侦查中保护案件中证人、知情人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各项正当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和隐私权等。
2.需要与可能的原则
利用大众传媒公布案情,坚持需要与可能的原则,由于大众传媒涉及范围广泛,覆盖全面,受众体一般为不特定的多数人,所以在有影响犯罪嫌疑人、揭露犯罪的积极一面时,也要注意其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负面影响,决不能产生对公众的日常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或恐慌的局面。所以在案情公布时可以尽量使用模糊性语言,既维护大众传媒传播信息的确实可信性,又能够迷惑犯罪嫌疑人。
3.时效性原则
由于侦查机关利用大众传媒控制或发送信息,其所希望不接受或接受的受众对象为特定的人群,为了避免信息发送的过早或迟延,把握战机,追求时效就成了侦查中利用大众传媒的基本原则。因为战机虽然不是侦查力量本身,但战机能让侦查主体充分发挥其利用传媒的力量,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对案件的有效干预和控制。只有将以上几点在实践中予以遵守,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对于大众传媒在侦查中的利用才能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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