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私权的概念及内容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隐私权应属于主要保护公民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权保护的范畴,是作为独立个体的人应享有的自然权利。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其意义不仅在于使公民的人格利益渐于完整,同时也利于对公民的人格尊严的维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隐私权在当代社会中意义与作用日渐突出。私人资料的重要性随着网络发展而加强,这使隐私权保护的领域进一步扩张。在当今社会,有的国家已经将隐私权确认为宪法中的基本权,隐私权更是受到国际人权法的保护。其具体内容包括:
(1)个人生活安宁权。享有隐私权的个体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到他人的干预、破坏或支配。
(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权利主体有禁止他人非法利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的权利。比如说身体缺陷、健康情况、生活履历、财产情况、婚恋、社会关系、信仰、心理特征等。
(3)个人通讯保密权。享有隐私权的公民有权对其的个人信件、电报、电话等内容等进行保密,不被他人非法的窃听或窃取。
在我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的概念,也没有足够的有关隐私权的宪法性法律。但是在宪法中依然隐含了对个体隐私权益的内容。比如《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被认为是对隐私权的重要部分—住宅隐私权的直接认证与保护。同时这一条文也就公民的私生活的相关隐私权内容为刑法和民法提供了依据。隐私权的基础应该是人格尊严。在我国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关系的基础”。在这样的规定中,人格尊严就不仅作为宪法的基点和价值目标,它同时还成为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法律对隐秘权的保护属于间接保护
尽管我国法律在一定意义上认可了我国公民是享有隐私利益的,却还没有将隐私权直接定义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也就是说隐私权只有在其相关的其他的人格权被损害时才可能会得到救济,这就表明,在我国当隐私权受到侵害时不可以直接就隐私权提起诉讼。
(二)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过于简单、分散,缺乏体系
首先,我国所有对隐私权的保护的相关规定十分简单,一般都只是论述了隐私权的侵权表现,却很少出现侵权责任方面的内容,这就导致了当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总有一种无法可依的无力感,也没有可供法院参考的相关法规条文;其次,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内容过于分散,因此司法部门在适用部门法的时候易有偏差,当司法部门因为就同一问题选择选择不同的部门法作为适用而使侵权的判决效果不一时,对于法律的权威性有损,而因此失去其群众基础。
(三)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滞后于社会形势的发展
法律本身有一定的滞后性,它是根据当时的条件被制定的,在当时是有一定的科学性。然而,社会是不断发展的,尤其是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21世纪,曾经制定的隐私权的相关法规也就会面对严峻的考验。互联网络系统本身特有的属性和网络经济发展而造成了很多利益追求,而人们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意识普遍薄弱并且没有及时的技术保护措施,这也就是隐私侵权现象频发的原因。从法律方面来硕,是由于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相关规定滞后于形势的发展,导致长期缺乏对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有效法律规制,使互联网领域隐私权的保障处于鞭长莫及的状态。
三、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保障体系
1.以宪法保护为核心
在我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且普遍的约束力。与宪法相冲突的部门法和违宪行为都因此失去效力,也就是说,要想使对隐私权的有效保障更加坚固就要从根本法的角度上对隐私权的保护加以认可。前文中我们提到我国宪法第38条对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进行了细致的阐述。笔者认为应当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隐私权作出具体规定,即把隐私权解释成为人格尊严的法律范畴。从本质上讲,这种保护虽然属于间接保护,但却可以把隐私权从其他民事权利中独立出来而获得充分的保护。因此,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公民隐私权进行宣示确认,可以在宪法稳定性和隐私权保护之间寻找到合理的平衡点。
2.以民法保护为重点
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是保护公民人格权的主要法律依据,也是公民的隐私权在受到侵害时,尤其是其他平等主体的不法侵害,《民法通则》是公民寻求救济的主要法律依据。但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明确提出对隐私权的保护,显然,这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非常不利。笔者认为在《民法通则》中可以将隐私权明确界定为独立的人格权并采取直接的保护方式。
3.以刑法、刑事诉讼法保护为辅
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武器,刑法中对于犯罪行为的严厉惩罚对预防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刑法中作出保护公民隐私权的规定无疑是一种强大的保护手段。所以,依据我国刑法分则客体分类的标准,应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这一章中,明确的规定侵害隐私权的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内容和犯罪客观内容。
建立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追诉制度。赋予隐私权主体自诉的权利,不仅有利于实现立法预防犯罪的目的,同时也能够节省公诉机关大量的人力、物力,符合司法经济的原则。
4.提高公民的隐私权法律保护意识
目前,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障形式松散、效力微弱,造成了大量的隐私权侵权案件的发生,反过来进一步弱化了人们的隐私权保障观念。有效的隐私权保障体系构的建还须依赖于隐私权观念的增强。作为现代公民应当牢固树立隐私权保护意识,建立以权利本位为基础的隐私权观念,为构建全面的隐私权保护体系提供精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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