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群主性事件在每个国家都有发生的案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群体性事件发生比较频繁。我国的经济发展处于敏感阶段,社会等待一个巨大的转型,政治方面也需要调整以便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难免会影响某些人的利益,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随着社会矛盾激化,这类事件发生的次数越来越多,而且人数也不断增加。参加人员都是各个层次、各个工作岗位的人。这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是非常不利的,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谐。所以对这类事件进行管理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各级XX都要予以重视。分析在特殊时期,我们国家群体性事件的具体情况,并且找到造成这类事件的原因是什么,最终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这表现了XX的执政能力,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新时期;群体性事件;频发;原因;对策

一、我国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所面临的问题
(一)结合案例,分析所存在的问题
1.执法方面问题
(1)执法权与决定权不相统一
一般情况下执行者就是执行的主体,可是在实际情况下,群体性事件的发起人往往涉及到各个部门,而每个行政机构的负责人都是首长,所以他便是负责人。因此说执法权机构没有决定权,一般认为当地的XX最高领导人就应该来处理群体性事件,以便调整各个部门关系,可是这也存在很多的缺点。
①缺点之一就是决策的过程很慢,容易耽误事情。
②对事情进行执法的时候,有些部门不去主动负责。因为群体事件造成的原因很多,很繁琐,很多时候涉及多个部门,单纯地依靠一个部门来解决问题是不可能的。所以有可能一个问题处理不好,就影响整体决策。因此相关部门不会去负责任,这就要当地XX来决定。他们解决群众性事件的对策就是安抚,以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这样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往往会造成更大的失误,引发更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在我国屡屡发生,造成这类事件的原因很多。在我国翁安事件中,就是相关部门的领导没有勇于承担责任而导致了事件的恶化。最终造成了对XX大楼的损坏和抢伤。
③并不是所有时候领导做的决策都是合法的。一旦上级领导做的决定不合法,就会让执行部门感觉不知怎么办才好。如果听了领导的话,可能会违法,如果不听领导的,就不能完成上级领导派下来的任务。
(2)滥用警力现象严重
维护群体性事件发生现场的机关是我国的公安机关。他在这个过程中起到的作用非同小可,有时候可以避免事件的恶化或阻止事件的暴力行为发生。虽然警察的作用很大,可是如果不是出现了太过激烈的情况,就不要随便地出动警力。可以出动警力的情况有:暴徒进行打、砸和抢烧,或者严重影响了交通畅通和XX部门正常秩序等。只要不出现上述这些情况,即使有些群众辱骂XX,只要没有影响社会稳定就不要出动警力。有XX和决策机关做决定,可以让公安机关做好化解作用。发生了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一开始先不要出动,必要的时候再出动。造成群体性事件的责任部门归结于公安机关。其实发生这类事件不能把责任归于公安机关,有的地方XX为了推卸责任,一旦发生了群体性事件,直接把民警和公安机关安排到第一现场,让他们单独面对群体性事件。让他们对群众采取强制的措施,公安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XX部门回避责任,不敢出来解决问题。公安机关一个部门,不但要维护社会秩序,还有避免事态恶化,另外还要劝解群众,这对于工作的进行非常不利。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并没有给他们回答问题的权利,所以民警对群众说的话,根本没有说服力。他们一般也不会相信民警一方的说辞。所以说民警在这类事件中对群众劝解,显得杯水车薪。相关主管部门不愿意出面解决群体性事件问题,而是让民警来解决,这会让群众非常不满意的。往往会把问题变得更加严重。比较严重的情况会让群众去损害公共设施,影响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比较有名的事件就是瓮安事件。XX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容易出动警力,这往往会激化矛盾。试图利用强制的手段来决绝问题,驱赶群众,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可取的。只会让群众感到对XX的不满。这个事件对XX的公共设施损坏是很严重的,规模比较大。尤其是民警出来以后,更让群众的情绪激动,愤怒更大。看到警车就去砸,这说明滥用警力,只会激化矛盾,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2.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置不当
(1)缺乏预警机制
公安机关的预防能力和处理问题的方法都不太恰当,不能预先了解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单位和部门是哪些,工作起来很被动,反而要等到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才被动去制止。而且各个部门得到的信息不多,这些信息没有专业性和整合性特点。让预防和解决问题变得非常被动,找不到解决实际问题的办法。最终错过了好的时机,由此会导致化解矛盾的成功率很低。
(2)反应速度不快
另外公安机关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速度很慢。公安机关接到举报以后,会派出专门的民警来到现场解决问题,可是反应的速度往往很慢。公安部门的指挥没有规范性,缺乏统一指导。公安机关应对态度和方法不能快速地保持一致,不能整体分析问题。并且管理制度上的层层决策,更是容易耽误事情。
(3)现场处置不力
①、民警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时候,缺乏明确的任务,不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明白用什么手段和方法来解决问题。有的是干脆跟别人学,别人如何,我就如何。结果可想而知,问题处理不好,还容易出现混乱。
②、公安机关没有处理类似群体性事件的经验,很难有效地处理事件。也没有具体的技能和战略方法。处理的方法不正确,现场局面没有得到有秩序的调节,不懂得怎样疏导群众。最终会影响处理效果。民警看到解决不了问题,也往往会失去耐心,群众也往往会表现的更加激烈。民警首先要弄清楚群众为什么来闹事,他们要求是什么。不要随便地对群众实行强制措施,导致情况恶化。
③、民警认识群体性事件的观点存在一定的误区,有时候处理过于软弱,有时候又太强硬。比如有的公安机关采取退让的态度,有的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在这些思想观念主导下,公安部门对比较小的事件不太管,对一些带领群众打砸为首的分子也没有严格管制,最终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频频发生。
瓮安县的众多移民想得到XX相关问题的答复,因为对回答不满意,就把XX给砸了。发生这件事情以后,县委和县XX只是言语教育了一下,根本没有严格追究相关人的责任,最终导致了事态的恶化。
有的公安部门对群体性事件采取强硬的态度,前提是在他们非法集会和危害XX机关和影响交通秩序的情况下。
3.司法机关作用发挥不利
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须采取必要的司法手段。处理纠纷事件,往往会采用比较直接、快捷的司法手段。可是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并没有得到好的效果。
法院在立案上存在问题
法院在立案方面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立案范围不能得到满足,立案的程序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有些案子迟迟得不到解决,会让群众无处去举报,影响群众对法院法律的信任度。
① 司法审判权力的地方化
现在地方上管制着地方司法制度的设计和运作。地方人大有着重要的职责和权力。地方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检察院都要归属他管制。可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司法权不断地方化,最终造成地方司法机关不归权力机关管,而是归行政当局管。
司法权力的地方化,对国家法律的实施是非常不利的。最终造成地方保护主义横行,滋生各类司法腐败现象。
很多法院觉得群体性事件是个比较敏感的事件,容易处理不好。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比较多,例如,征地和招商等。群体性事件产生以后,大家容易对XX的行政能力产生怀疑。
在实际情况下,地方XX的决策对法院有着很大的影响。法院本来是为社会经济发展做保障的,可是出现了一些不能公正决策的事件,导致司法无法公平评价。如果司法机关叉手,容易对地方经济发展和XX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在实际情况下,法院会找各种原因来脱身。不愿意接触群体性事件,以免自身处于两难的地步。因为该机关无法发挥自身的作用,关闭了司法渠道,这也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
(二)在法律的角度分析问题的成因
1.我国现行群体性事件处置的法律依据
(1)宪法的规定
现在我们的宪法规定的群体性事件有两种情况,一个是规定了相关的基本权利条例,另一个是确认这类事件是否违法并做出正确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言论和示威的权利,可以给公民劳动权利。还要保障退休老人的生活保障。这些规定都给群体性事件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法律中还规定了公民的权利自由。由此可见,法律集中阐述了公民的权利,但是如何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法律还存在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
施条例》对公民的权利进行具体化的规定。特别是对于公民进行集会和示威造成的群体性事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可是,这些法律对于公民相关行为限制的很多。里面的内容甚至和《宪法》有矛盾的地方。
法律规定公民可以集会、示威,可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进行限制,这和宪法是有冲突的。由此公民的权利很能得到保障。符合法律的公民游行示威,相关部门应该派出民警进行维护交通秩序和以保障示威和游行的进行。我们国家把审批部门和执行机关联系在了一起。这在一定情况下,导致了公安机关的权利太集中了。很容易让民众产生不满情绪。而且《集会游行示威法》里面也没有详细具体地说怎样的游行和示威是违法,什么样的是不违法的。所以造成了非法集会的频频出现,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
除此之外,法律没有明确集体静坐、罢工和罢市等行为性质定性。没有明确规定,出现了类似事件就很难坐吃令人信服的决策。所以说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是由缺失的。让执法人员很难在法律中找到依据。
(2)行政法规、规章关于群体性事件的规制现状
我国制定了很多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性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群体性事件中违法的,应该予以制止的行为有,影响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公共安全,侵犯了他人权利和财产等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尽管对相关群体性事件做了规定,可是这些法律规定还不够详细,让执法人员在真正实行权利的时候,没有明确的依据。影响了处理的效果,也不足以服众。《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第一次说明了群体性事件的性质。举出了十种群体性事件的情况。这是第一部规定群体性事件的文件,给群体性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出现了一些新的治安问题,这些法律规定处理这些问题已经远远不够了。特别是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更是比较棘手。
在《信访条例》中给公民信访、反映具体情况和提出宝贵建议的权利。而且法律中还规定了对具体实现方法并制定相关措施。虽然对信访活动做了规定,可是内容很少。没有说什么事能上访,到哪个地方去上访。很容易造成群众闹事。有的越级上访,不能真正发挥群众利益诉求的功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阐述公安机如何处理群体性事件。可是怎么处理的行为规范并没有详细规定。在实际情况下,公安机关的抉择行为太模糊了,很难把握度。容易耽误事情,还可能会让事情出现恶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怎么处理突发事件的法律。这些突发事件可能是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社会安全事件等。这项法律规定的群体性事件列入社会安全事件中。虽然这部法律也有不完善的地方,可是对一些应急性的事件没有明确规定,另外,应急的行xxx力和制度不详细。这些法律说明都是原则上的,没有做详细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结合起来,操作性很弱。而且有关在强制执行行xxx力方面,法律法规也只是停留在表面上。XX部门违法了法律,不应该执行职责,应该由上级XX改正。出现类似情况的,应该对相关负责人法律制裁。由此可见,这个法律权力的规定只是对相关部门依法处分,没说什么处分。
(3)刑法的规定
法律是一个国家强有力的手段,群体性事件需要法律的干预。刑法对群体性案件的处理方法有两个,一个是直接规定,一个是间接规定。但是这两大规定内容非常模糊,没有明确指出该如何处理群体性案件。直接规定,集中表现为扰乱公共秩序这一篇内容里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打击机关犯罪和扰乱公共秩序。还包括了非法集会和非法游行等罪名。在刑法中,还表明了违反国防利益的罪名。群体性事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这些法律中涉及的内容远远不能满足需要。相关部门越来越难从中找到依据,来管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了。群体性事件最容易危害公共秩序,当然随着群体性事件形式的多样化演变,它危害的方面也越来越多。为了更好地管制群体性事件,我国相关部门作出了间接管理群体性事件的决策。也就是说不直接从群体性事件入手,而是根据群体性事件参加者的行为来管理。换句话说,群体事件发生后,在法律条文中找到一个类似参加者行为的案例,以便实现对群体性事件的规范。
可是这种间接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方法存在很多的缺陷,参与群体性案件的人,在刑法中没有确切的罪名。因为案件中的人确实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所以需要找一个类似的罪名来用。这种方法容易出现司法推理。比如妨害公务罪。在刑法中只是规定了客观行为,没有说明是聚众很多人的状况。还有危害到国家稳定的聚众犯罪,组织、策划实施等,刑法中并没明确有这个罪。假如我们直接用刑法中的这些罪名,比较容易出现司法类推。另外,相关人员在解决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可以自由裁量,这样容易造成同一类案件中,处理的结果也不一样。比如,扰乱交通秩序罪,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办公,这一类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和非法集会、示威相似,刑事司法人员在对这类事件定性的时候,存在比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立法上我国刑法对这类事件的规定不明确,很容易造成司法的类推。
法律规定存在很多漏洞,容易导致相关部门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时候,没有法律依据。这极易导致群众对执法部门的不满意,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
2.我国现行群体性事件处置的法律不足分析
(1)预设的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现在我国处理群体性案件的法律规定有《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宪法》、《刑法》《信访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关于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法律规定不少,可操作性条款很少,并没有组成一个独立和完整的法律体系。群体性事件处理过程中,民警没有办法找到一个详细的法律依据。法律虽然授予了民警必要情况下采取武力。虽然群体性事件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来处理闹事者,可是由于民警自由裁量空间比较大,法律中没有明确说明在什么情况下,该做出什么措施。
群体性案件处理现场涉及许多问题,在法律中找不到依据。对在场的执法人员该做出什么行为,该怎么执行权力,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为在很多群体性案件中,参加人员的行为存在性质模糊,让办案人员感觉很棘手。让执法部门很容易做出违法的行为。
(2)权利和利益表达的保障机制不健全
我国的信访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它作为一个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可以帮助XX更好地体察民情。有了这项制度,可以从很大程度上减少突发性案件的产生。
可是我国的信访制度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信访的范围并不广泛。关于军队信访和人大信访等内容还没有规定。可操作性差,一些规定政策性很强,原则性太过。没有详细地阐述具体该怎么做。在信访条例中,需要推选出代表来进行走访,参加人员不应该太复杂,否则容易造成利益不统一的情况,最终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效果不显著。在法律法规中限制参加人数,这从一定方面来说是限制人权。
(3)当前在对群体性事件执法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现在我们国家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这不得不说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缺失。
在《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中,群体性事件发生以后,需要当地的公安机关予以承担责任。上级的民警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对现场进行处理,或者进行指导和协调。我国的游行示威法律规定,县公安局管理集会、游行等活动。主管机关是县公安局机关和经过的区共同的上级机关
在信访条例中表明各级人民XX都应该做好体察民情的工作。认真对待群众来信,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XX部门主动接受民众的监督,真心实意地为人民群众服务。接受群众信访的机关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这些机关应该虚心接受群众批评和建议。按照相关政策,立法、司法、行政等部门都有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责任,可是在实际情况下,每个部门都想和群体性事件脱离关系,不愿意承担责任。有的部门敷衍,导致群体性案件迟迟得不到解决,最终群众更加不信任XX。
二、国内外在成功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先进模式及经验总结
(一)国外在成功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先进模式及经验总结
1.国外成功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文献研究
很早的时候,国外就形成了比较清晰的理论体系,国外对待群体性事件和中国是有差别的。国外研究群体性事件没有相对应的词语,它不是单独地研究问题,把复杂的群体性事件归类,变成社会上的冲突。它在西方国家的研究包括了多方面有政治、伦理、哲学等多个领域的理论。研究的内容也多样化,包括了根本原因、引起事物原因和该如何解决问题这三个方面。
国外的群体性事件到了中国被翻译为群体行为。他们国家比中国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内容更加丰富。有的X学者以社会角度来研究群体性事件,他表示群体性事件是个人的做法,只不过是在集体的情绪下带动的。这些事件发生不是某个人组织的,而是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而自己不自觉就参加了这个事件。所以X学者将这种行为称之为自发的、没有组织的、不长久的。还有一位X学者表示群体性事件是自发性和不可预想结果的。一些有着相同利益的人们,共同组织一起,想以群体示威等方式来要求XX满足他们的利益。从学者的研究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外是从社会学角度来研究群体性事件的。这些群体行为,在一定的环境渲染中进行,具有自发、没有组织和不平稳的特点。
世界上为社会思想产生比较大的影响的人有马克思、韦伯、齐美尔等伟人。文章中提出了在西方国家群体性事件就是社会冲突表现形式之一。这一理论来源于三个伟人的社会冲突理论。在马克思的社会冲突中说明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就是国家xxx的斗争,而他们斗争的方式往往就是采取暴力行为。马克思关于阶级的阐述是,既然存在阶级,就一定会出现阶级斗争。无产阶级改变自身命运的方式,只有采用武力斗争。为人类的自由和平而努力。社会上存在一定的冲突并不是一件坏事情,有时候社会冲突可以解决一些重要问题,齐美尔就表示冲突可以整合社会。他的社会冲突思想中就十分重视不同类型的社会冲突,认为这些社会冲突对社会进步有很重要的意义。韦伯表示该从公平论调出发,来解释社会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冲突的重要因素有社会流动率、各个组织和领导人物。
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除了客观原因,还有主观原因。斯米尔塞的价值累加理论是个非常有名的理论,具有比较大的权威性。斯米尔赛认为群体性事件是人受到压迫和鼓动等因素而产生的一种反抗,另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还有压力、环境和个人情绪等。
2.国外处置群体性事件模式
(1)法兰克福模式
面对群体性事件,不同的解决方法有不同结果。法兰克福警察局面对群体性事件,选择了三种方法。第一,吓唬非法聚集的人群,让他们无法停止;第二,仔细观察非法人群,强制驱散他们离开,注意找证据;第三,强制镇压扰乱秩序的人,对暴民进行严格管制。在德国的相关法律中,阐述了如何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问题,非法游行在举办前的48个小时向民警报案,假如游行的人是联邦议会和法院,就要到内政部报案。
(2)伦敦模式
伦敦的游行示威事件频繁发生,一周一般会出现三回。即使他们国家的游行示威活动十分猖獗,但却没有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在英国的公共秩序法律中规定,游行者前六天申请提交给警察,负责这件事的就是警察机关。警察在事件发生之前要和群体性事件为首人员进行谈判,经过协商,警察指导游行按照正确的方式进行。而且警察按照事先商量好的游行路线,很好地疏散交通,防止游行给社会秩序造成混乱。
(3)巴黎模式
巴黎处理游行事件的方法是,没有游行之前就要给电视台和日报发布相关消息,让大家知道游行在哪条路线上进行。警察在游行事件发生后,需要做的事情有:第一个事情是沿着游行路线巡查,做好各种防范措施。游行进行之前,城市警察按照游行示威的路线,检测路的建筑物,防止物体和非法人员利用这些东西来对游行造成伤害。警察要做的第二件事情是严格部署警力。游行的道路比较长,时间比较久,从游行开始的地方,分段部署警力,直到游行结束的地点。警察要做的第三件事情是,隐蔽好等待命令,避免产生正面的冲突。警察需要做的第四件事情是,冷静地观看,在合适的时候出手。警察要做的第五件事情是安排一部分警察跟着游行队伍,帮清洁人员打扫卫生。第六种情况是,安排人员记录游行过程。
(4)芝加哥模式
芝加哥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时候也有自己独特的方法。相对于其他国家处理群体性事件方式,芝加哥是比较宽松的。示威人员是不需要得到警察的认可的,可是,要告诉警察他们什么时候举行游行示威,在什么地方举行和主要目的是什么。警察要和相关游行人员进行谈判,告诉他们什么行为不能做,遵循哪些法律等。游行示威为首的人员要穿醒目的衣服,以方便和警方联系。只要这些游行示威以平和的方式进行,没有扰乱社会秩序,警察不会干涉。
我们国家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方式方法和西方各个国家有着很大的不同,可是我们可以借鉴各国先进的执法理念,来完善我国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机制。这对于我国社会安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3.国外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原则
(1)警方必须保持中立、独立原则
许多西方国家的警察面对群体性事件保持中立的态度,比如,X和法国都是这样。中立原则的内容有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警察遵守自己的职责,帮助XX完成制定的政策;第二个方面是警察处理公务方面要保持公正的态度、不做偏袒的事情;第三个方面是,面对群体性事件,警察要保持公平的态度,平等对待每个人和每个党派。如果警察不保持中立态度,就会让群众觉得警察靠不住,不值得信任,这样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还可能导致事情恶化。
(2)现场避免刺激的原则
警察处理群体性事件时,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避免让情绪波动太大。情绪是会传染的,如果警察的情绪过激,会传递给示威者,让他们也感受到威胁。因此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警察尽量不去刺激群体,策略就是克制、冷静。
(3)最少使用武力的原则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负责人员应该尽量少使用武力解决问题。虽然武力有的时候作用很大,可以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秩序,可是只有出现暴力行为、场面无法控制的时候,才能使用。
(4)武力等级对应的原则
警察在必要的时候使用武力,武力实施的程度和违法人员的犯罪程度成正比,如果对方投降,要立刻停止这种武力。
4.国外的原则及模式对我国的借鉴
通过了解国外群体性事件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把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归结为四种,一种是群体性事件发生往往是因为利益冲突,它是矛盾激化引起的。发起群体性事件的人员想用社会自力救济的行为来解决矛盾,它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共权力。第二种是造成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设计层面比较深刻的问题,比如社会地位、宗教信仰、种族歧视等。第三种是没有信息方面的交流,尤其是XX部门和法律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损害了部分人的权益。第四种是群众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也找不到正确的渠道来反应情况,法律无法解决社会深层次的矛盾,这是最根本的原因。国外的社会文化十分重视信息交流,这和我国是完全不一样的。尤其是法律方面,其中也包含了道德教化内涵和政治文明等之间的关系。
(二)目前国内成功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经验总结
1.国内成功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案例
在2009年的5月份,枣强县发生了一场群体性事件。原因是回汉产生了纠纷,回民马军红和看路人发生了一场纠纷,马军红被打伤。事情发生以后,马军红的亲朋好友前来帮忙,对施工现场打砸、并且打伤了汉族工人。他们要求不抓到打伤马军红的凶手,就要上访。这件事情发生以后,枣强县公安机关立刻想办法处理群体性事件,而且向公安局和XX做了相关汇报。在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这件事情得到了和平解决。
2.分析这些成功案例,总结经验
(1)前期舆情引导,畅通民意,完善机制
成功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首要条件是灵通的情报信息和有效处理问题。及时地找到事情发展的原因,并且详细掌握情况。只有这样才能把握好主动权,XX处理问题提供可靠的依据。发生了这件事情,当地公安局立刻走访群众,调查事情真相,采用有效手段,处理问题。第一时间获得他们和回民的信息,还从外地请了一名有威望的回民,深入到回民当中,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这些做法为党委和XX领导提供了有效的依据。另外公安局还拍警力抓捕嫌犯。最终殴打回民的嫌犯落网,对他们予以刑事拘留。XX部门表明态度:这起案件属于治安案件,不牵扯到民族问题。党委和XX垫付回民马军红的医疗费用。
(2)群体性事件发生后XX果断决策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领导能否高度重视和现场指挥是否得当都很重要。事情发生以后,公安机关快速地出动警力,做好前期的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市委常委做出重要批示后,王金水、邢洪文和张杰等重要领导人赶赴了现场指挥。为此,枣强县还成立了专案小组,在各级领导的统一指挥下,事情并没有恶化,XX领导抓住了事件处理的主动权。
(3)公安现场处置控制事态蔓延
这起群体性案件处理成功的原因主要是公安机关站在了一个中立和执法人的角度。公平地了解了事情发展的原因,对待哪一方都公平、公正。严格按照法律做事,真心真意为化解矛盾努力。而且XX和党委给予受伤人员经济补偿,赢得了双方的认可和支持,让这件事情得到了妥善处理。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过程中,领导人员根据回汉纠纷的特殊性,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运用好民族政策。按照法律、政策办事,群众出现过激行为,不还手,也不还口,以免发生警民冲突。给群众耐心地讲解法律知识,告诉他们要通过合法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利益。处理事情,有道理、有方法,避免了事态的恶化,维护了现场的稳定。
(4)事态平息后解决引发矛盾
为了更好地处理群体性案件,首先要坚持群众路线,努力做好后续的工作。群众工作好坏,直接影响群体性事件的成功与否。群众的工作做好了,人民群众就会相信XX,做不好就会不信任XX,导致事态恶化。
枣强县公安机关深入走访群众,主动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注重警民关系。涌现出了很多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民警,彰显了很好的民警形象。在这类事件中,公安民警注重做好群众基础工作,把法律宣传和政策教育作为了非常重要的手段,让群众消除顾虑,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这件事情解决以后,民警有做出了三个事情。第一件事情是向群众说明事情的真实情况,将处理结果透明化,防止媒体的不良炒作,以免事情出现反弹;第二件事情对事件双方进行法制教育,增加群众法律意识,以免类似事情再发生;第三件事情深入群众,走访事情发生的当事人,了解他们的想法和反映,收集相关信心。做好了后续工作,让事件当事人情绪稳定下来,不发生矛盾。
三、如何成功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建议
(一)概括成功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及意义
观察我国国情,社会发展正处在转型时期,经济发展面临比较大的挑战,随着改革的深入,不同社会体制进行过渡,这期间非常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我国XX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方针。社会在不断发展,在这其中很容易引发各种矛盾,其中群体性事件很容易发生,这很容易影响国家稳定和社会和谐。
现在我们国家为了发展好经济和其他事业,XX部门在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可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政治体制、经济模式和分配方式、活动都在发生着很大改变。在改革开放进行的过程中,存在许多的社会矛盾和民族矛盾,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制度改革和执法能力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最近几年出现了群体性案件有广东河源事件、安徽马鞍山、湖北石首事件等群体性案件,他们对社会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
由此可见,我国加强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力度是非常有必要的。为了构建和谐社会,搞好社会主义建设,促进经济快速平稳发展,需要公安机关和上级领导部门加强各项管制力度。了解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是什么?事件的主体是什么?事情发生的背景又是什么?怎么用实际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二)法律的角度分析如何成功处置
1.对群体性事件处置进行立法
现在我们国家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有《宪法》、《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治安处罚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可以作为处理群体性案件的重要依据。
从这些法律的条文中,可以看出存在很多缺陷,比如,禁止性和义务性的规定比较多,而可行性、操作性条文很少。所以这些法律法规还不够系统、成熟。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律在处理群体性案件中的重要作用,xxxx最近几年十分重视积累群体性事件的成功经验,制定除了新的处理群体性案件的条例,如《处置群体性事件条例》,规范了群体性事件的任务和主体、原则等。
2.对现行法律进行完善
(1)制定《公民基本生活保障法》
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根本方法是建立起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了人们的生活利益,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因为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与其相联系的法律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很多矛盾还没有解决。我国社会各个阶层出现了很多矛盾,根据这些情况,XX部门应该调整经济结构,对企业进行变革,颁发了各种法律制度。比如《公民基本生活保障法》、《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生育保险条例》等。这些法律和相关的政策规定相结合,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体系。从多个方面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如义务教育、医疗、就业和养老等。
(2)制定、完善拆迁、土地征收、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规范
我们国家现在的土地管理法和房产管理法对公民的权益进行了很多规定,可是在实际生活中,遇到了很多困难,没有经验和操作能力不强,都造成了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房屋拆迁的重要法律依据,可是立法规定,这项条例不能针对民事基本权利进行。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也存在着如此问题,所以为了更好地保障群众利益,要从完善法律法规抓起。
(3)增加请愿权
给予群众请愿权,可以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几率。公民有了请愿权,提高了群众参与的思想意识;有利于群众和XX之间的交流;还有利于群众及时反映情况,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矛盾。
公民的请愿权,是最基本的权利质疑,按照正确的渠道,群众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国家XX部门反映情况,有利于XX协调好社会、国家、群众三者的利益。
在《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每个人都享有和别人一样的权利,可以要求XX救济和向联合国请愿。给予公民请愿权,就是为了社会的稳定、和谐,它是国家民主发展状况的标尺,也是国际潮流。
(4)修改游行示威法
虽然在法律中,我国公民有合法游行、示威的权利,可是我国的集会游行示威法中,有着过多的限制权利,很少的内容维护公民的集会、游行权利。这从很大的程度上对公民权利进行了限制。所以公民的基本权利没有得到保障,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① 建议取消两条规定
社会在不断发展,我国的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趋势了。应该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需求。最终维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减少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几率。法律规定内容包括了公民不能在自己居住的地方以外,进行游行、示威,不能在居住地以外参加游行示威活动。否则公安机关有权利进行相关措施的制止。这些法律规定不适合目前人口流动大,规模大的特点,应该进行修改。
② 将审批机关与执行机关分开
在我国公安机关有着过于集中的权利来管制群体性事件,因为他们既是申请机关,又是执行机关。虽然可以全权掌握整个事件,提高了办事效率,可也出现了执法不严的情况。
因为公安机关派出的警力强制干预,导致了公民不敢向上级批准申请集会、游行等活动。所以在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大多数是非法的集会、示威。
在西方国家,他们将申请机关和执行机关进行分开,减弱了警察的权力,我们国家也应该借鉴学习。
(5)改革并完善信访制度
信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权利救济制度,有了信访制度,公民的权利受到损害后,变可以通过信访渠道,向相关部门请求诉求,重新找回属于自己的权利。在以前,信访制度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可是现在社会发展趋势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我国各个阶层的矛盾层出不穷,信访工作实行的难度越来越大。日益显现出来的人民内部矛盾,需要相关政策进行进一步的改革。
① 明确规范信访受理事项
现在信访制度存在很多的问题,各种各样的信访事件纳入了信访范围中,信访机构面对各类信访事件,工作量加大了,不能突出解决问题,最终引发了矛盾。
所以信访制度要说明什么案件接,什么案件不接,可以接受的信访制度可以是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申诉、国家人员违法法律的事情进行告发,其他的案件都由其他的机构进行办理。把一些信访制度本不该受理的案件从中分离出来,司法部门可以管理一些关于司法的事情,强调该机关对公民诉讼的责任。这样既可以减少信访部门的压力,也能把相关的人民矛盾引导到正确渠道上面,让司法机关发挥应有的权利。
② 将信访制度与人大制度相结合
信访制度在实行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不足,需要找到有效的方法来弥补这种缺点。例如,将人大代表制度和信访制度结合在一起,让XX部门发挥各自的权利。把信访办,分给不同的部门,让他们各司其责,行驶监督权。如此做的优势比较多,一方面是让各个部门尽自己的职责,另外,让人民的信访成本减少了,成功率高了。
(6)制定专门的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法
目前我国的法律政策有比较大的进步,可是在预防和处理群体性案件上,缺乏经验,没有统一的思想理论,很难把群体性事件解决的完美。造成群体性事件迟迟得不到解决或者解决的不够彻底的问题,原因归结于XX部门立法上的不足和缺少法律依据等。
为了更好地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出现,我国XX制定出来了相关的宪法和诉讼法。法律的制定应该注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 明确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目标任务
为了维护好社会稳定和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正确处理好群体性事件,采取的措施就是明确XX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这样处理起来群体性案件,更加快捷、有效和妥善。
② 明确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体
负责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部门是各级XX,由于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内容很复杂,包括了各个阶层、各个部门的人民矛盾,处理的时候,经常涉及XX各个部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首先在人民XX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分出级别进行组织管理,另外上一级的人民XX也能处理这类案件。真正负责群体性案件的部门是各级人民XX,为什么是人民XX,不是其他的部门呢?因为党委只可以参与和协助XX工作,处理群体性案件的时候,不是决策部门。党委过多干涉,会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影响人民对其的信任。所以各级XX和各个部门的工作任务都不一样,责任也不一样,这些都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在法律明确规定下,各司其责,相互合作,相互联系,共同管理群体性事件,以免推卸彼此的责任,耽误了事。
③ 明确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原则
第一点,归哪个部门管理,责任就是哪个部门的
这样的原则实行,就是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时候,各个部门工作保持一致,能够快速、正确地坚持XX的领导。根据各个部门的民政、劳动、信访等来分工,分到谁的职能,谁来负责。
第二,坚持比例原则
在07年的时候,XX制定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一个关于群体性事件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比例原则。依照这个原则,各个部门在处理群体性案件的时候,做到有法可依,遵循了三个标尺。第一个标准是,任何权利的实行,目的都是维护公民的权利;第二个标准是,群体性事件处理的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对公民权利的损害;第三个标准是相关部门对群体性事件采取的所有的方法产生的伤害,都要小于所保护的公共权益。如果破坏了任何一个标准,该权利都是不合法的。
第三,坚持依法处置原则
相关部门按照一定的法律规范来处理群体性事件,详细了解群体性案件的过程,在法律中找到处理该事件的依据,并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事件。总的来说,处理群体性案件的时候,依法办事,发挥法律的积极作用,才能解决好问题,用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方式来解决,才会得到人民的信任,维护社会的和谐统一。
④ 建立健全预警防范机制
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此类事件的发生,一般都会有谋划和煽动的原因。所以想要很好地解决群体性事件,或者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首先要做好各方面的防范工作,最好是把前期的工作内容在法律上得到保障。
第一, 构建情报网络、强化情报工作
第一点,注重情报的作用,做好情报的工作
在管理区域内设置重要的信息员和联络人员,建立一个覆盖面广,周密的信息网络。最终实现获得各类影响国家政治的情报。
第二点,制定完美的情报体系。
不同的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时间,获得不同的信息,评价和整理,给上级及时汇报情况。详细周到地完成自己的任务。
第三点,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在群体性事件处在萌芽阶段的时候,XX部门就及时开展劝说、化解矛盾的工作,尽量让这些可能引发大矛盾的因素消失。这样做减少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几率,更好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7)建立善后工作机制
有的时候看似群体性事件已经结束了,可实际上并没有平息。如果群体性事件出现反复的现象,管理部门处理起来就更加麻烦了,为了减少这种现象的出现,地方XX要在群体性事件结束以后,做好各方面的善后工作。比如深入到群众,详细了解引起这件事的原因是什么,各方的想法又是什么等。及时找到不利因素,有利于工作进行。
(三)XX领导上如何成功处置
1.践行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
科学发展观要求,XX在实践工作的时候,要以人为本,把公民的权利放在第一位。所有的工作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人民,实现的过程也要依靠人民的帮助。将人民群众利益,作为国家XX的重要工作来做,当做最终目标来实现。以人为本的理念,让大家知道了群众发展最终依赖于谁?为什么要发展?这些问题都要依靠人民的发展来实现。得到广大公民认可的规定才是好的规定。
我们国家属于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根本性的任务就是调集一切力量,集中发展生产力。所以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在扩大生产力,努力发展经济的时候,后头想一想我们为什么这么做?这么做的到底是为了谁?我们国家XX做的一切都应该是为了人民,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为了让人们过上富裕的生活,发展经济是必要的手段。满足人民对物质文化的不断需求,帮助人更好更快地发展,是经济发展、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理念。吸取发展中经验,积极探索出新的发展理论,人们在享受物质生活带来的满足的同时,还应该用自己的力量来改变社会不好的现状,为人类的美好未来而奋斗。具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科学发展观。我国xxxx发展社会主义,需要依靠人民,发展能否取得成功和人民密切相关。在不断发展中,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让人民过上富裕的生活,是XX的责任和存在价值,也是党把公民利益至上的表现,更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必要途径。
2.践行公平公正的社会理念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平、公正,对于一个社会体制来说也是如此。在任何一个社会体态中,也没有绝对的公平。一个好的社会体制应该是它的公民可以享受到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上的公平对待。具体表现是,在社会体制里面,每一个人都能够得到工资待遇,享有国家给予每个公民的优惠政策,社会给予公民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它让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梦想和追求,让整体的社会处于平衡的状态。
公民享受公平公正的权利还表现为在不同的领域内享受同等的权利。比如在经济领域内,每个合法人都可以享受物质文明成果,实现资源平均分配;在政治领域内,每个人都有参与政治的权利,社会地位平等。社会公正是一种虚化的,理想化的模式,是为了弥补社会上存在一些群体得不到公平对待的现象。代表了人们对美好社会状态的预想和期望。它的实现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党和国家的共同努力来完成。为了实现这一美好愿望,前提是加强XX对社会公正思想的贯彻,表现在多个方面。现在的社会需要一定的规则来维持平稳秩序,需要给公民提供典范。所以,一个公平公正社会制度的形成,需要法纪法制的合理和XX的指导、公民的配合。
造成群体性事件屡屡发生的原因很多,不可否认,有很多因素和XX管理不善有关。人们民主观念的不断深化,大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再受压迫,不再无动于衷,不再任人宰割,而是起来反抗。这体现了我国人民的民主意识增强了,XX在人民心中的影响很大。可是这也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影响社会秩序,表明XX的失误,管理不善。
3.从控制到服务的性质差异
XX在对群体性事件进行解决的时候,采用的是控制的手段。XX官员的这些做法受中国传统官僚主义的影响,形成了非常不好的做派。出现了群体性事件,他们会相应地采用镇压的方式来管制。
有些XX部门怕事,总是在群体性事件还没有发生的时候,就采用私下解决的方式。这种控制镇压的方法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可行的,可是如果长期以往会留下很多问题。容易造成群体性事件重复发生,民众和XX官员之间的矛盾会越来越大,最终容易导致不可挽回的地步。XX强制镇压,让公民的权利得不到解决,矛盾不能消除,社会又怎么会稳定呢?在以后的工作中,XX需要注重服务的职能,而不是镇压控制公民。虚心接受群众的意见,认真给群众办实事,办好事。XX该管的时候就管,不要忘记自己的最终使命是服务人民。
4.从单一到多元的形式差异
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实行的是人民民主专制制度。民主是针对合法公民的,专制是对少数敌人的。要分清对象,对不同立场的人采取不同的手段。面对群体性事件发生,XX采用过多的干预管制方法,是不可取的。这样做就是把群众当做了敌人,是违背为人民服务原则的。对人民进行镇压是传统思想留下的管理体制,和当今社会发展需求是不相吻合的。用原先的管理手段,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而且还可能会引起更大的矛盾,给社会造成更大的伤害。让群众会觉得XX的处理方法太过单一了。相关部门首先要了解群体性事件是怎么发生的,造成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经济因素,也可能是文化传统因素,也可能是民族因素,还可能是社会不公平引起的。不同原因引起的群体性事件,需要采用不同的手段来解决,不能都按照一种方法来进行。特别是重大群体性案件的处理,更加需要慎重。XX部门详细了解,多角度深入群体性事件,随之采取比较合适的方法来解决问题,不能用以前的方法来管理。要为社会整体安危着想,改变多种方式的管理模式,全面管制,形成一个完善的管理模式,凸显人性化和可行性的特点。
(四)公安队伍建设上如何成功处置
我们国家的社会正处于变化的敏感时期,社会制度上存在的诸多问题,成为了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要想根本上解决群体性事件发生,就要先做好预防工作。比如改善社会制度,做好社会建设工作,深入群众,了解他们的想法。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远远好于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
1. 加快预警机制的建设
采取合理有效的方法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另外建立科学的预警机制。一个有好的预警机制十分重要,可以从比较大的程度上来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另外可以在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源头上入手,XX部门在没有发生群体性事件之前就要了解群众心声,做好预警机制,把这项工作深入到日常工作中。不要等事情发展到不可挽回的地步的时候,再想办法解决,XX与其被动去处理群体性事件,不如在源头上解决群体性事件发生,因为预防要比处理容易的多。XX相关部门多和群众进行沟通,了解人民的心声,做好XX和传媒的消息交流,保障XX和人民之间进行思想交流,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有沟通,就减少了误解。XX为此要拓宽沟通渠道,将沟通的信息透明化,在这些沟通中解决实际问题,做到早发现问题,早解决。
2. 完善社会监控机制
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律体系做保障,如果XX的管理能力强,法律体系健全,那么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机会就少很多。面对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多元化,需要完善社会体制,积极地引导群众用合理的方式,正确的渠道来申请诉求,维护自身利益。社会管理,一方面需要法律强制管理,另一方面需要用道德软管理。目前比较好的管理手段是,把两者结合起来,用道德和法律的力量来管理。多角度,多领域,进行多样化管理。社会上出现矛盾是很正常的,相关部门要做的就是将这种矛盾降到最低程度,采用正确的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并且用多种手段,指导群众遵纪守法,共同保障社会体制的平稳,健康。最终实现经济稳定,社会和谐,人民安居乐业的局面。
3. 建立及时稳妥的善后机制
杜绝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方法是,建立预警机制和加强管理力度。实际上,哪个社会体制下都会发生群体性事件。所以当群体性事件发生以后,相关部门要采取有力的手段和方法来解决问题。有时候群体性事件看似解决了,实际上还存在很多的隐患,需要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首先,XX要做好榜样,诚实守信,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说过的任何话,都要算数,不能出尔反尔,答应过人民的事情,一定要做到。另外,XX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在舆论方面加强监管力度。XX要多和人民群众沟通交流,及时了解百姓疾苦,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第三点是分析以往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经验。一件事情既然发生了,就必然存在着它的原因。群体性事件发生,往往是人民的利益受到了威胁、损害等。XX须从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查明原因,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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