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知识产权信托的法律构造及在实践中的应用
1.1 知识产权信托法律关系
关于信托制度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300多年前的英国,当时的英国在制定法律方面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在当时社会实行了用益制度,这也成为了此后英国人一直以来的骄傲。在此后的发展过程中,信托制度的实用性不断提高,但是很少有相关专家或者学者对什么是信托作出一个公认的定义,不同国家,不同地区都有自己的规定。例如,在我国,这一概念是指委托人出于对受委托的人的信任,将自己的财产权等交由后者保管,后者不能随意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处理,必须经由委托人同意,按其意愿进行。本文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对知识产权的信托的定义做出概括:所谓的知识产权信托,实质上就是委托人将知识产权交由受托人,这部分产权的仍然是以前者作为其权利人,后者出于某种目的,可以对这部分产权进行相应处理,但必须经由前者的同意,在其意愿下进行。
1.1.1 知识产权信托主体
这一部分包含3个方面:首先是委托人、然后是受托人,这两者是最重要的,最后是受益人,三者缺一不可。下面将对其进行简要概述。
首先,信托制度中必须存在委托人这一主体,该主体在知识产权信托中也不可或缺。委托人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委托人需是知识产权成果的所有者。知识产权信托实践中,受托人对这部分产权做任何处理都必须经由委托人的同意,换句话说,该部分产权的处理权限的持有者在于委托人,而不在于后者。第二,委托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我国《信托法》第19条对该方面进行了相关论述,该法中阐明,委托人可以分为3类,公民,企业的法人代表以及在我国法律允许范围内成立的相关机构,在这其中第一类委托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人在信托制度中属于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关于其中这一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也有着相关规定。例如在日本等国家,在信托制度中,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等委托他人保管,就构成了信托关系,此关系一旦建立,委托人就不能干涉这部分财产,但其仍然拥有一部分相关权利。日本的相关法律对委托人拥有的这部分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受托人在没有对信托财产拥有强制处理权限的情况下,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处理,此时,委托人可以提出异议,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这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另一方面,一旦这些财产被强制处理掉,这样的行为同样受法律保护,委托人不能要求撤销。
从另外一个方面分析,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相关协议,这些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效力的,前者因此负有相应的义务。为了促进知识产权的收益,受托人负有谨慎管理、处分等一系列义务。这些义务可以进行部分删减,但是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并且这些义务必须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在实践中,受托人一般是在信托行为中产生,但是,若信托行为中没有设置受托人,则可以根据相关当事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选任,日本信托法中采取此做法。
再次,知识产权信托的另一个受益主体是受益人。在该种关系中,受益人不同于受托人,其不需要对这部分财产负有保管的义务。也不同于委托人,需要对信托机构或者个人履行相应的义务。在一定情况下,受益人可能不存在,但实际上,这部分主体也是信托关系的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信托关系能否产生其法律效力,取决于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相应协议中能否确定受益人的范畴。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受益人可以唯一,并且可以是委托人。在当今这个普遍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权利人往往在信托协议中将自己定义为唯一的收益人,当然也可以指定除了自己以外的人作为信托关系的受益人。但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受托人可以成为受益人,实质上,受托人只是履行相应的保管义务,不能成为受益人。
若受托人不仅进行管理、处分, 同时还享有全部收益,那么信托制度便丧失了意义。
1.1.2 知识产权信托客体
知识产权信托的客体是知识产权。这种客体包含多种类别,例如专利权等。我国知识产权信托制度中发展最早的是专利权,主要是由于21世纪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信托公司通过与国内外的企业合作,促进了专利权转化为生产力。近年在我国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著作权信托,多由著作权管理组织负责。在信托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对专利权等的保护,其价值与专利有关,而且一般情况下并不设计商品,主要是通过企业的服务、信誉、市场等展现,因此部分学者认为商标权不适合信托模式。部分观点认为,在我国,商标权信托早有先河,比如1978年的商标信托案例,并非不可实践。
知识产权信托客体的特征也比较明显。第一,独立性。信托财产用于信托目的,具有独立的运行体系,有别于信托三方主体的个人财产。若信托制度运行获得收益,一部分交给受益人,另一部分归入信托财产之中。涉及偿还债务等相关方面,一般认为,信托关系建立起来后,受托人有义务对信托财产进行保管,但是这部分财产不能用于偿还债务,同时,债权人也没有权利要求其这样做,即便受托人破产,这部分财产也不应该作为其破产财产。第二,确定性。这里所涉及到的客体必须是确定的,这关系到信托关系能否产生其应有的效力。对于有可能在将来变成现实的财产权,比如希望取得继承权利的遗产,由于其现在不存在,依然无法成为信托财产。在信托关系中,没有强制规定受益人必须拥有完整的受益权,只要他们的受益范围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约定即可。第三,财产性。信托客体必须是能够进行交易的有价物,否则信托制度将失去意义。
1.1.3 知识产权信托内容
第一,委托人的权利及义务。在我国《信托法》中,明确规定委托人具有以下权利:首先,委托人在建立信托关系的过程中,有权利知道其中的状况并有权查阅;其次,委托人有权利对委托机构的保管方法提出整改要求;最后,委托人有权利解除当前信托关系。关于第一项权利,,委托人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有权及时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从而保障信托财产的合理发展,但是,委托人不可过多干预信托,否则信托制度名存实亡。关于第二项权利,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建立信托关系时,应当明确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但是由于市场千变万化,投资理财方式也日新月异,为了更好地保护委托人的权益,促进信托财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获得最大程度的利益,应当赋予知识产权所有权人调整管理方法的权利。关于第三项权利,针对委托机构处理知识产权时侵犯到委托人权益的状况,此时,按我国法律规定,委托人有权解除信托关系。同时对于已经造成的财产损失,委托人可以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二,受托人的权利及义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托人权利及义务作出了相关规定,关于权利方面,同委托人一样,主要有3项:首先,受托人有权申请报酬,其次,受托人拥有优先补偿权,最后,受托人同委托人一样,有权利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解除当前信托关系。针对第一项权利,受托人可以提出报酬申请,但具体数额必须双方协商议定下来,特别是在规定了受托人拥有报酬的情况下,这项权利就已经产生了。针对第二项权利,是指在信托财产处理的过程中,其承担受托人部分支出。关于第三项权利,受托人请求解除信托关系,但是必须经过双方协商同意,法律不允许受托人单方解除信托关系。
关于义务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是受托人只是保管信托财产,不能从中获利;其次,受托人不能进行涉及到这部分财产的交易;最后,受托人要遵守职业道德,对涉及到委托人利益的相关信息不能公开。
第三,受益人的权利。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受益人的权利进行了如下规定:首先是涉及到信托关系的的物权和债权;其次,是受益人有权利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等。
1.2 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托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1.2.1 X的专利资产证券化制度
当前在X信托行业,特别是专利信托领域,最常见的就是专利资产证券化。这一点可以从耶鲁大学研制的Zerit的案例中可以看出。整个信托过程为:第一步,耶鲁大学同信托机构签订有关专利许可费转让的合同。为了建设一批新的基础设施,耶鲁大学面临资金难题,但是专利融资的周期长,为了提前得到在未来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双方签订了有关专利许可费转让放面的合同,合同中注明双方转让Zerit七成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收益权,期限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的6年以内,价格为1个亿。第二步,信托机构,也就是药业专利特许集团,成立专门的部门发行相关证券,然后支付转让费用。第三步,支付专利权人相应对价并分配。一方面,该机构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并在募集的资金中提取一亿元支付给耶鲁大学,另一方面,该机构将Zerit药品专利交给别的公司进行生产,然后在相关主体之间分配获得的利益。
1.2.2 日本与大学合作的专利信托模式
在日本,最常见的就是信托机构与大学建立信托关系。这里存在一个比较经典的案例,2005年,一家名叫UFJ的信托银行与九州大学建立信托关系,整个流程大致为:第一步,该信托银行与九州大学草拟一份相关信托协议;第二步,当九州大学将其要进行信托保管的技术研发出来后,信托机构开始为其提供各种相关服务,这时,双方正式签订协议,委托方将专利技术交由信托机构,至此,双方的信托关系正式建立。第三步,三菱UFJ信托银行评估并出售信托的专利的收益,并且将收益所得返还给九州大学。最后,三菱UFJ集团将专利技术转让给客户,三菱UFJ集团获得专利信托收益以后在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
1.2.3 我国的知识产权信托实践:以我国武汉专利信托以及中关村集合信托为例
我国在专利信托行业的起步相对较晚,2000年底,武汉市一家从事专利信托的机构与专利权人建立信托关系,整个过程大致为:第一步,双方就专利信托签订相关协议,协议中明确说明,专利权人享有该项专利的所有权,受托方拥有处理的权利。第二步,按照协议中的内容,进行专利的转让。第三步,该项专利收益后,由受益人等三方对这部分收益进行分配。此次专利信托实践引起了数十家大公司的注意,包括华为集团、Merlin Gerin集团。
2010年,中关村出现了集合信托模式,这种模式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促进专利转化。在这一模式中,委托方是社会投资者,受托人也就是北京国际信托公司,其所需要完成的任务是募集资金,两家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等方面的服务,进行技术交易选定在中国技术交易所,其所要提供的服务是专利项目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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