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持续蓬勃发展,社会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2020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全面胜利斗争的决定性时期。决战贫困,这表明我国与党不断引领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及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在做出更大的努力。但是不可避免的是,如今的社会贫富差距依旧可见,城乡、海陆以及个体之间的差异,造成的社会贫富矛盾也显而易见。这些问题最终必然会造成社会发展的稳定,带来一系列不良的影响。
本文通过对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基尼系数以及社会财富等进行分析,从“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做”的形式对遗产税进行归纳总结。从许多国家征收遗产税的角度来看,遗产税的开征确实有利于减少社会贫富差距,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国家通过税收的干预和分配,有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完善相关税收制度;有利于平衡群众心理,增强人民税收意识等等,发现我国的经济基础有利于遗产税的开征。但与此同时,也发现并谈论了我国目前在开征遗产税方面所面临的困难,不适宜马上开征遗产税。最后,文章通过对中国X遗产税制度的阐述,对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提出了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遗产税;税收意识;社会贫富差距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1987年中国改革开放直至现在,综合国力不断上升,经济实力、政治军事实力以及文化软实力等都不断强大,经济总量也趋于上升空间,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就眼前而言,分配制度越发引起人民的关注,遗产税成为社会聚焦关注的问题之一,也是当前甚至往后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开征遗产税存在着合理性和必要性,从理论意义上来讲,未开征的遗产税一直没有落实并且引起众多学者以及专家等等的关注,社会上不断发出研究的声音和文章,对遗产税的可行性不断提出自己的想法,这对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理论操作具有价值意义;从实际上意义来说,其作为对社会成员在死亡时留下的遗产进行征税的制度,在社会中能够起到调节财富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平衡社会心理,调节税收分配机制等作用。XX完善的机制和政策,注入力量对遗产进行一定程度的干涉,从而能构建合理的遗产税收制度。基于上述问题,有必要根据当前时代的发展和中国国情,进一步分析和讨论在中国征收遗产税的可行性。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1.国外文献综述
开展遗产税已经不是鲜为人知的事情,在发达国家开征遗产税已经有将近百年的历史,其中的经验和做法也大量出现在我们的视野范围内。遗产税的产生历史悠久,最早是在四千多年前的古埃及。鉴于当时的局势,是很有必要增加军事开支。因此在这一点上,埃及法老王征收了遗产税。在后现代时代,荷兰,英国,日本,法国,德国以及X先后都开征了遗产税。其主要目的用于为国家战争筹集经费,战争结束后就立即暂停征收。当前的遗产税的主要功能是缩小贫富差距,防止两端之间的严重区别。
遗产税在发达国家的开征也会有迎来不一样的声音。上世纪国外曾有不少的学者认为遗产税开征之后对国家财政收入的作用并不大,而且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胡敏(2017)在研究国外遗产税时发现:国外遗产税反对者认为遗产税的开征不仅会让纳税人利用其他方式逃避税收,难以实现社会公平,而且也将削弱纳税人投资和储蓄的热情,从而消耗资本和财富。这样很明显起到了消极作用,可能会使税收的法律体制显得复杂。
但是我们遗产税开征从而起到的作用。YZhang(2014)指出我们必须了解遗产税的本质特点才能更好地推行遗产税,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说明财富不断向少数人的方向发展,就此说明开展遗产税是很有必要的。刘馨颖(2015)在文章中简述了日本的遗产税制度,并且论述了在此期间日本遗产税的不断改革演化,进行创新性调整制度等。这些政策的实施能进一步调和与缓解国家与个人间的关系,有利于调节社会贫富差距。高凤勤,李林(2016)也总结出OECD国家在开征遗产税这一过程征中主要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和调节社会发展贫富差距。
2.国内文献综述
中国关于遗产税的开征路程迂回绵延,我国的遗产税起步晚,发展也比较缓慢,至今仍处于未开状态。我国最早于1940年7月正式对遗产税进行征收,并取得一定的成果,但仅维持九年而已。在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的要则中也有提到会拟开遗产税税种制度。
关于遗产税,我国国内许多学者提出了很多看法。从立足点上来看,张星河(2018)提出保护继承遗产权利的时候应该实施相应的义务,他本着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观点,认为不仅应适当地征收享受这继承不劳而获的巨富财产产生的遗产税,而且这也是公民为回报国家给予了合法继承遗产的保护而支付响应的报酬。所以我国开征遗产税还在一定程度上是体现出权利和义务、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同时也能为国家提供规范性更高的税收源泉。陈雪莲(2018)表示我国基尼系数的调查值已达到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上,收入差距等分差造成的贫富悬殊可以以开征遗产税来进行有效缓解。所以应该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立足国情,根据捕捉到的问题去寻找有效解决的办法,开征遗产税就成为了有效的办法之一。
进一步的研究,遗产税的开征会对我国产生什么样的效应。郑金钰(2017)的分析结果有提到:遗产税的征收能够促进我国经济可以稳定发展,可以有效刺激我国的居民进行消费。因此看来,开征遗产税一定程度上会促进国家的经稳定并且持续地发展起来。张依婷(2018)提到,征收遗产税的社会效应不仅能明确分配遗产税的继承权,引导被继承人合理利用财富,使国民保持勤奋自强,而且可以促进国民经济更加合理运行,有助于社会再分配更加公平合理。这也表现出了可以有效调节或者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和两极分化。郦姝绮(2018)通过对西方遗产税的研究提出:通过合法途径,用于社会慈善事业及XX捐赠均可以在征收遗产税上进行免税。所以开征遗产税一定程度上可以激发富人的慈善之心。
抓住主要矛盾,解决中心问题。张星河(2018)提到:实际征收中的难题包括子承父业的传统观念以及像国家缴税是损害自身财富利益的想法。国家在开征遗产税时要让群众培养并且树立相关的意识,落实到相关制度,让合理的程度扩大到最大化。李梓泽(2015)提到要顺利征收遗产税并充分发挥其作用,还需要许多相关支持制度系统的配合。遗产税的开征应从实际出发,设计完善相关制度。合理政策变更,因地制宜。杨盛军(2014)在著作《税收正义》中提到继承人减少财富的继承会让群众心生抵触,在税率的设置上,最高边际税率为50%,同时在税级上尽量做过渡的平缓,税级上适当增加,间距可以予以缩小。
由于社会本身存在贫富差距,社会矛盾等问题,遗产税的开征正可以为这一系列的问题提供合理的解决。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思路
1.研究方法
(1)本文主要对我国遗产税征收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主要是通过文献研究的研究方法:通过阅读,归纳和整理近年来有关遗产税的论文、期刊和报纸等,了解与本选题之间的信息资料以及外国遗产税的开征的优秀成果和保持状况,结合我国的国情与当今时代的发展,为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分析研究提供一定的理论知识基础。
(2)再者是通过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在对遗产税开征进行研究分析的过程中,参考其他国家地区的征收遗产税的经验,通过对比制度情况进行比较分析,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提供有一方面的理论基础;还有立足国情,回顾我国过去与现在的变化发展,对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也提供了一定的实际参考。
(3)最后是价值分析的研究方法:本文会从价值分析上综合探讨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研究。因为遗产税的征收离不开公平正义价值、效率价值等价值问题。
2.创新思路
综上所述,本文会用以上方法对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进行研究。本文的创新点是结合当今时代的发展、其他国家的成功之谈和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上从“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做”的角度上再次解读和剖析,更加深层次地探寻分析遗产税开征的新思路。
二、遗产税的概述
(一)遗产税的起源和发展
遗产税是国家或地区中在死者死亡后遗留下来的财产,对继承人剩余的财产进行征收遗产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
遗产税的产生历史悠久,历史资料表明,最早可以追溯到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鉴于当时的情况有必要筹措经费增加军事开支,在这一点上,古埃及法老开征了遗产税。后近现代征税有1598年的荷兰,其后是1789年的法国并且影响了英国在1796年开征了遗产税。而后,德国、日本、X等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目前有100多个国家征收了遗产税,35个OECD国家中,有22个国家已经开征了遗产税,占比63%。
遗产税的大多数开征虽然是常态,但是在全球范围里,取消遗产税也开始成为了一种趋势。
中国早在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过遗产税,在当时的客观要素和相关体制制度没有完全晚上的情况下,也取得较为客观的成果。但是该税制后来在时效层面上结束了,是由于发展的政治环境等因素发生了具有巨大的变化,使其不得不被画上了句号。在1915年,中国第一次草拟了关于遗产税的草案,但是由于诸多原因,导致其未为实施。新中国成立后将遗产税作为拟待收税种之一。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第9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中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资料来源:2019年最新遗产税征收标准-法律快车继承法https://www.lawtime.cn/info/hunyin/jclawjichengfa/201904093422893.html]。
(二)遗产税的分类
1.总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指的是对已故者的遗产总额进行征税,而不涉及遗产继承和分配等因素,通常采取累进税率来进行税费的计算,会规定一定税费征收点,扣除遗产税之后的剩余财产才由继承人或者受赠者来接受分配。总遗产税法律制度的典型代表有X、英国等国家和地区。
2.分遗产税制
分遗产税指将财产分配给判定与财产持有人的之间亲疏关系的财产继承人,再判定其实际所承担的能力,接着通过累进税率的方式向每一个继承者所继承的遗产进行遗产税的征收。不同于总遗产税“先税后分”的方式,相反是“先分后税”。但由于血缘关系,对每个财产继承人将会采取不同的税率:近则低,远则高。分遗产税制的典型代表有法国、德国、日本、波兰等国家和地区。
3.总分遗产税制
总分遗产税制是指将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相结合,先对总遗产税总额进行征收,再对分遗产税额进行——将纳税后的遗产进行再分配,然后分别根据各遗产继承人的承担能力分别征收遗产税。过程比较复杂,涉及财产的纳税主体较多,考虑的因素多样。总分遗产税制的典型代表是以2001年以前的意大利等国家和地区为代表。
三、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现实分析
(一)开证遗产税的必要性
在经济发展的今天,出现的社会问题仍然存在。地方贫富差距仍然越来越大、税制制度不够健全完善、社会风气存在浑浊等等,这时候,遗产税作为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矫正社会风气等的税制税种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开征遗产税一定程度上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1.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缓解社会贫富差距,避免固定化。
图表312014年中国个体可投资资产地区分布图示
随着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与此同时也存在着地方差异造成的贫富差距。由于地方区域优势的不平衡、国家相关政策的倾斜以及个人能力的有所差异,每个地区以及每个人手上被分到的财富并没有很均匀[陈雪莲.从基尼系数论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J].中国集体经济.2018.第81页]。例如沿海城市富可敌国,但是内陆地区的很多省份还在为脱贫和奋斗。从上图3-1可看出,2014年中国个体可投资资产主要集中在东部,西部则由于地理环境,人文文化等不同,没有办法跟东部并持一样的优势。
图表3-22015-2019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图示
从图3-2中看出,2015年到2019年,尽管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增长,但上面数据显示,中国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的三倍左右,城镇居民的收入较为可观,而相对来说的农村居民有些还在为生活温饱而烦恼,二者收入差距显现。因此,大城市就会吸引更多的农村居民来务工,由此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地区人口分布不均匀、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等等。大量的财富聚集在少数人的手中长久来看必定会导致社会发展的畸形。
表格312014-2016年我国基尼系数表
2010年我国的家庭基尼系数为0.61。从表格3-1可见,我国的基尼系数平均是在0.46左右,已经超过了基尼系数0.4的“警戒线”。单独来看,在2006年,社会财富的40%在我国10%的富人里,而到了2011年,我国10%的富人拥有社会资源的80%[李伟.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探讨综述[J].经济研究参考.2018.第47页]。
从总结可以看出贫富差距不断日益加剧扩大,也反映出我国的收入水平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因此遗产税的开征是可以避免财富的固定集中化,以及弥补差异两边的平衡,“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将这笔征收的财富用于国家的再分配,减轻了人民心里的不平衡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地区的和谐均衡稳定发展。
2.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深化完善税制制度建设以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遗产税的主要作用是调节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社会个人的收入差距。遗产税是财产税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可以通过征收遗产税来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并且用以弥补我国税制制度的不足,填补空白。现今我国仍然花费大力的人力等去进行税制改革,开征遗产税的话会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像车船税、印花税等调节力度不够大,而开征遗产税则可以实现国家税收监管功能。在所得税中,个人和企业存在着偷税漏税等现象,纳税观念不够强,遗产税在这其中转移的过程中就可以起到监管的作用,发挥调节作用。
3.遏制社会不良风气,增强富人的社会公益意识。
富二代在媒体新闻上出现负面新闻可谓层出不穷,奢靡之风不断在扩大,仗着自身的优势出现在各种平台上。与此同时还影响着社会的风气发展,导致许多人将财富定位自己的人生拼搏目标之一甚至是中心,这种崇拜物质追求的行为从而也忽略的自身的精神文化追求,忽略了更多有意义的事情。遗产税的开征虽然不能直接解决两级收入者之间的矛盾,但是却对继承遗产的第二代有着一定程度上的抑制作用,约束大部分不良富二代的行为,从而减轻社会不良分气的曝光率。
缴纳遗产税时对于捐赠给的部分可以扣除,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让富人们关心社会公益事业,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例如,X钢铁大王安德鲁·卡内基在取得巨大的财富后将大部分的财产捐给了慈善机构。全球首富比尔·盖茨留下了一亿美元给孩子后,将剩下的1000亿美元的巨额财产全部捐给了慈善机构和社会福利事业。这种精神影响着我们众人,相信我国开征遗产税也能鼓励个人把财富捐给慈善机构和社会公益组织,从而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1.经济基础的支撑
改革开放至今,中国创下的经济辉煌一次又一次地呈现在世界眼前,财富的不断积聚,着实为遗产税提供了关键的经济基础。
表格32国内生产总值数据表
根据表格3-2显示,1978年到2018年期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由3678.7亿元增长到919281.1亿元,相对比1978年增长了约249倍。由此可看出,我国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国内运行的情况下,经济在高速发展,65年来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至今“一带一路”贸易发展,实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经济措施,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数量和质量发展,不断追求稳中求进。X波士顿咨询(BCG)发布的《全球财富报告》称,在2011年,资产超过百万美元的中国富豪家庭有143,2万户,世界排名第三,超过1亿美元的中国富豪家庭高达648户,世界排名第五[https://world.huanqiu.com/article/9CaKrnJvHog]。这些家庭手中掌握的财富与普通家庭的数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同时也说明了我国是已经出现了一批收入稳定的富裕家庭,并且这些家庭能基本达到征收遗产税的所具备的条件。
综上所述,说明了开征遗产税有了初步的经济保障。
2.相关制度下的保障
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宪法》明确表达了公民的纳税义务,这为遗产税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婚姻法》、《继承法》、《税法》、《物权法》、《房产法》等等进一步细化则在不同方面和层次上进一步营造出良好的保障环境。例如《物权法》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进行保护和给予肯定、《税法》明确公民纳税内容和纳税程序、《继承法》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和继承权等等。现在我国要求全面依法治国,不断开创依法治国的新局面。各种法律也会随之更加的完善。
3.可供借鉴的境外立法经验
遗产税的开征离不开对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经验借鉴。放眼世界,100多个国家已经开征了遗产税,他们先行开征的经历对于我们来说是借鉴的所在。我国遗产税起步晚、发展慢,最初的接触是在1940年,但在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各种原因被搁置了。尽管中国还没有完善的遗产税税制设计,但是我国可以从成功的国家实际征收遗产税的情况来吸取经验,像X、日本等OECD国家以及巴西、伊朗等发展中国家的立法,我们可以采纳吸取其模式和制度设计,并且根据国家自身的情况做出修改,因地制宜,让自己的国家少走弯路。现在大数据时代、经济贸易方针实施、建立世界贸易试验区等的国际经济交往不断密集加深,这表明国家与国家的交流探讨平台在不断地扩大,这也为我国在设计遗产税税制时可以不断与时俱进地与其他国家进行经验探讨。
(三)开征遗产税的障碍性分析
1.传统观念扎根,对遗产税的认识不够
目前世界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有100多个。而我国现阶段对遗产税的认识大多数来源于西方国家的开征情况,而且也是关注的学者和国家不断在跟进,人们对遗产税的认识大多数停留在表面意思上,甚至有些人不了解不知道。征收遗产税从大局上来看是有利无害的,但是对于被征收的人群就会有部分损失。
接着是中国人长久以来的血缘关系纽带,至今仍在传承:子承父业和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深入人心,他们认为这是自己辛苦赚来的钱移交给下一代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凭什么传承的时候还有上交一部分给国家。因此一旦开征遗产税,社会上就会有很多声音出来反对,尤其是老一辈的人群。结合中国的国情来说,破除这种传统模式变得不切实际。
中国人财不外露的思想观念。俗话说的好“树大招风”“枪打出头鸟”,中国人自古到今一向奉承“财不可外露”的文化思想,一来是中国人谦谦君子的谦逊作为和良好品德,时刻谨记“谦虚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的信念,不断激励自己更上一层楼;二来则是财富外露则会招引来他人的虎视眈眈,人身安全怕得不到保障。像现在很多人,不管是企业家还富豪,对于财富排行,都不太愿意被公布上榜,太多的社会关注则会牵连到人身安全、社会责任方面的问题,影响到自己和家人的生活。
2.遗产税在征收管理上存在难度,成本高
2017年国家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地0107号提案答复的函》[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草案_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9%81%97%E4%BA%A7%E7%A8%8E%E8%8D%89%E6%A1%88]中有指出目前中国为未开征遗产税主要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征税范围复杂、征管程序复杂、征管配套条件要求高等。这表明征收遗产税需要对居民的财产信息以及遗产和继承的具体条件有全面准确的了解。例如像我国对金银珠宝的购买没有进行实名登记导致遗产税难以确定;其次是需要制定可靠的征收标准,不同阶层的人按照不同的征收标准征收遗产税,但是要顾及到真实性、公平性以及全面性,这都加大了确定标准的难度;再者是需要有大量的专业人员来辅助遗产税的纳税申报,耗时也会长等等。
图表332015年家庭财富构成情况
有数据表明:“X的税收征管成本为0.58%,新加坡的征管成本为0.95%,澳大利亚的征管成本为1.07%,就算是日本,征管成本也只有1.13%,而在我国的征管成本则高达5%~6%。”[周群.我国开征收遗产税的探讨.财经监督[J].2014]。因此相应的征管条件也是必不可少的,如部门之间的配合以及安保强制措施等。因此相关制度的配合力度不够高的话就会导致税制难以实行。
3.富人的逃税行为
有学者表明:在1000万以上的标准上,从横对比推算出中国富人占比为0.11%而X为5.6%;纵向对比推算得出结合我国近五年7.1%的人口死亡率上税源可能仅为0.11%,二X则在比例为1%-4%上浮动。由此得出我国的税源差距与他国相比甚少,税源的不稳定就会很大程度上削弱调节社会公平的作用。所以,即使现在开始征收遗产税,但是由于征税对象比较少,也不会取的很大的财政收入,而且会导致这少部分的富人提前把财产转移到海外或者利用一些手段隐藏财富。
再者是富人们的税收筹划策略:人寿保险、信托基金、慈善基金、股权分散等,会导致税收收入大幅度减少。根据X行政管理和预算局的估计,2001年征收的遗产税约为380亿元,但2015年仅为200美元,不到联邦年收入的1%。以及我们所知的2004年去世的X首富蔡万霖,他本已发应当缴纳的728亿新台币遗产税通过税收筹划的手段,最后X当局仅收到5亿台币而已。这些都表明着富人的逃税行为在遗产税的开征上添加了阻碍。
4.其他国家以及地区的废税行为
不少国家或者地区开征过遗产税之后又废除了,包括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澳门、香港、新加坡等等。在这些国家中,取消遗产税无疑是扩大中国学术界关于中国是否将征收遗产税的广泛辩论,这增加了国内是否征收遗产税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延缓了中国开征遗产税。
(一)其他地区遗产税借鉴——以中国X为例
X作为中国不可割舍的领土,五千年上下的中国文化是我们共同的见证,X在1973年2月实施遗产税,税制为总遗产税制,开征遗产税的经验对于我们来说非常宝贵,相比其他国家来讲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我们根据对X遗产税的研究,然后再对应到中国大陆的遗产税税制研究,将会起到很好的承接作用。而且这也对中国早日完成统一,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起到了重要作用。
1.基本内容
1.纳税主体
X的纳税主体分别有两种,一个是继承人或受赠人是纳税人;另一种是,如果无继承人或受赠人,则选定的管理员为纳税人。
2.税率
从图表3-4看出,1950年-1995年X遗产税税率一直在不断更改,税级基本10级以上,最高是1952年的23级,税率在2%到60%间上下浮动。现根据X2017年最新的《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了X当前遗产税税率为三级累进税率,分别是10%、15%以及20%。
图表34X遗产税税率级距演变图示
3.扣除项
扣除项目包括基本扣除、配偶扣除、第一和第二继承人扣除、继承人继续使用农用土地扣除、连续继承扣除、继承人未付税款和罚款扣除、继承人债务扣除、继承丧葬费用,执行遗嘱以及扣除管理遗产所需的直接和必要费用。
4.免除项
X遗产税中用于公益、文化、宗教、慈善、教育等事业,可以不计入遗产税的征税对象中,对其进行免除。
5.免征额
免征额是1200万元,对此,最终的应纳税是由总遗产税减掉免征额来进行计算。
6.征收管理
X税法规定,被继承人作为纳税已为人,在继承死亡主体的遗产时,应该在死亡之日6个月内向当地户籍所在地管辖区依法对其进行申报,死亡主体的遗产价值则按照死亡之时的货币价格和不动产等公允价值确定。
2.启示
通过对其他地区的遗产税制度研究和学习,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结合我国的国情,在可靠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下,结合更完善相关税收制度以及法律制度,更加贴切地设计出适合我国的遗产税制,设置出符合本身的税收要素。国家实施遗产税,本质就是让国家运行得更加合理,人民生活更加美好。
四、浅谈遗产税的开征的建议
当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大陆地区的关于遗产税的研究讨论如春后竹笋般频频冒出,尤其是社会发展导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呼吁随之增加。不少学者就国外立法开征经验与国内的实际情况,参照当前已有的《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发表了不少自己的看法,从选择税制,确认纳税主体、纳税级别、征税对象等方面进行了遗产税的构想设计。笔者通过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选择从遗产税制度设计和相关制度建设等的方面加以浅述。
(一)税制设计
1.选择总遗产税制度
现的遗产税税制主要有三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且在了解这三种制度的情况下,笔者认为选择总遗产税制。通常采取累进税率来进行税费的计算,会规定一定税费征收点,扣除遗产税之后的剩余财产才由继承人或者受赠者来接受分配。这种“先税后分”的模式相对比其他两种税制来说优点是精简征税主体、减轻机构征收难度以及预防重复征税。
2.税率的设置
遗产税中关于税率设置也是税制构建中需要考虑的问题,从其他成功立法的国家的立法经验看来,每个国家的设置都不一样,但是相同的基本都是采取级别税率征税。但是就目前许多参与遗产税研究的学者就税率级别的设置存在着蛮大的争议,税率之间的税级距的定义困难,既不能影响到国民经济运行的健康发展,也还要起到开征税率达到的目的。笔者在此认为税率级别可以参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进行设置,模式为10个级别以内的超额累进税率。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税距,设置得更加符合公平原则。合理设置税率既不会因为税率过高引起纳税人的不满,也不会因为税率过低从而导致纳税预期效果降低,无法达到征税目的。
(二)相关完善建议
1.加强遗产税的宣传和提高认识
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遗产税倘若开征,纳税主体无疑是要尽到公民应尽的义务,这必然又再一次引起民众的心理不满感,遭到社会的各种反对。因此在开征前也需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加强民众关于遗产税认识的宣传,这样做的目的:首先是不断提高对遗产税的认识,缓解社会群众对遗产税的陌生感和传统“子承父业”观念,从群众本身角度出发,大力宣传遗产税的正面益处,让群众有正确的理解;接着是让群众了解知道XX发布的政策信息,公开透明,吸取群众对遗产税的各种看法,让群众进行参与和监督,发挥好XX的服务型职能;最后是加强法制建设的认识和宣传,让公民更加深入了解税收规则,履行义务,主动纳税。
2.完善死亡登记、个人财产以及资产评估等相关制度
第一、遗产税征收的前提是“死亡”,因此准确掌握死者的信息就变得至关重要,这就决定了遗产税的税收是否能顺利征收。所以完善死亡登记申报就非常有必要了,户籍管理部门、公安部、殡仪馆、医院等相关部门和场所就要相互贯通,利用大数据建立云数据,采取措施进行线上线下确认,尽最大可能全面和准确获得死者的死亡信息,明确死亡机构和死亡主体,然后让其家属在规定的时间里对死者进行死亡登记申报等相关流程,明确死亡拒报所要承担的责任。
第二、个人财产登记是遗产税税收征收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关键点。税收征收范围复杂,“财不外露”的财富观念,加大了相关部门的征收难度。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早在2000年实行了储蓄实名制,但是这远远没达到财产登记的全面。因此,我国应该慢慢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对个人资产进行资产实名制:有形资产及附属物做好证件实名登记,无形资产做好实名制系统或者渠道进行登记。
第三、应要继续完善资产评估制度,建立可靠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制度从评估程序、评估人员、评估方法等方面上再继续探讨完善,令其最终可以落地实施。除了货币资金之外,其他的资产应该要立足于市场价值的基础上进行评估,综合其他相关因素,通过税务部门和评估机构的协作,最终评估出一个公平的数值价值。部门之间也要自身的本分工作,严惩接收贿赂、帮“走后门”、不负责任的部门人员。
总结
自新中国成立至今,遗产税一直以来在大众的视野里备受关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贫富差距日益明显,由此引出的社会问题也不断增多。当初改革开放“先富带动后富”取得成就,带动发展。可是到现在为止,富的仍然在富,贫的也依旧在贫,虽然成就发家致富不止单个因素就能决定,但是社会贫富差距是切实存在的。遗产税开征存在很多的优点,开征遗产税对于社会贫富差距、社会保障工作、社会稳定、大众心理等在一定程度上会有很大的帮助。但是也不能忽略遗产税所存在的负面影响,因此开征遗产税一定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采取公平性手段下手,既不能影响到国家的稳定运行,也不能破坏公平原则,要发挥到遗产税的核心关键作用。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在遗产税各方面还不完善,征收将受到一定的限制,现阶段征收遗产税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是笔者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中国的不断发展,各方面都不断地完善好,开征遗产税就是必然的了。
由于遗产税本身的复杂性,笔者就文献资料、书籍报刊等资料,从“是什么”,“为什么”以及“怎么做”三个方面进行理论研究分析。由于自身的水平有限,很难全面进行分析,做出的内容研究有局限性,深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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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在本次的论文设计过程中,感谢我的学校,给了我学习的机会。在学习中,老师从选题指导、论文框架细节修改,都给予了细致的指导,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与建议。老师以其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高度的敬业精神、孜孜以求的工作作风和大胆创新的进取精神对我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这篇论文是在老师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完成的。
感谢我所有授我以业的老师以及辅导员,没有这些知识的积淀和生活的帮助,我就不会有这么大的动力和信心完成这篇论文。感恩之余,诚恳请各位老师对我的论文多加以批评和指正,尚有不足,多加谅解。
谨以此致谢最后,我还要向百忙之中抽时间对本文进行审阅的各位老师表示衷心感谢。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会铭记师长们的教诲,继续不懈努力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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