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科学技术和文化创作取得长足进步,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网络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互联网产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鼓励互联网产业进行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和注重网络著作权的维护,对于推动互联网产业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有着重要意义。在侵权诉讼中,因网络著作权使用所形成的不同网络著作权之间的知名度差异在认定网络著作权近似、商品类似以及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方式等方面均具有重要影响。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网络著作权侵权;网络著作权保护

1引言
如今的互联网网络媒体相对“旧”媒体而言,并不是一类单独存在的传播媒介,确切地说是利用互联网对所有传统媒体进行整合,同一则新闻的传播渠道更广,反馈途径更多。在互联网网络媒体商业下,信息传播显得更加灵活,具有全媒体化、全时性、多样性、世界性、平等性等特点。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传播形式不只拘泥于文字+图片,而可能出现文字+图片+影像+声频等多种表现载体的结合;以及受众不仅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了解新闻时事,只要有移动媒体(如手机等)以及互联网提供传播渠道,何时何地都能及时浏览到新闻讯息。信息传播不再像传统的信息传播那样,只能在固定时间段内接收到实时的新闻讯息,而是搭载互联网终端后,受众无时不刻都能通过互联网浏览信息,获取自己想要了解的新闻资讯。尽管在传统媒体叱咤的时代,信息传播也有传播国外的新闻讯息,但这样的传播毕竟有限,长期内仍然是以国内报道为主。互联网网络媒体蓬勃发展后,信息传播的世界性日趋明显,受众可以不必单一地从报纸、广播、电视上了解有限的国外近况。互联网网络媒体影响下的信息传播过程中,传播者与受传者之间不再是单向传播的关系,受传者接收传播内容后及时反馈给传播者,达到双向的互动。而互联网及移动媒体又使得社会上人人都有可以成为自媒体,扮演传播者的角色,大众身边所发生的见闻可以直接由参与者或旁观群众通过移动端上传至互联网,实现一对多的大众传播。
但是,在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日益进程、日益加快的今天,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过程中,网络著作权起到了更为明显的作用,进而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问题也日益突出。然而,中国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现状不容乐观,相较于其他欧洲国家,中国的网络著作权保护起步较晚,但在当今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商业下,市场上已经出现的盗用网络著作权狂潮,中国互联网产业已经培育起具有一定可信度的网络著作权,在海外市场遭受侵害的现象是很常见的。网络著作权被国外公司盗用,成为中国互联网产业进入国际市场的阻碍,这已构成了中国互联网产业进军海外市场中新的贸易壁垒,这也是海外市场给中国公司设置的绊脚石。因此网络著作权保护已成为普遍关注的国际经济和文化交流的问题。网络著作权的使用和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无论是从国内互联网产业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及保持维护自己的利益,都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
以至于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取证和定性就不会像现实世界那样简单明了。同时网络空间中存在各种漏洞,这样的漏洞为企图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人所利用,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而不被人发觉从而逃脱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对于很多网民来说,在网络上实施上传、下载、转载等的行为,不认为是违法犯罪,也没有意识到会侵犯原作者的网络著作权,从而引发了大量的侵权,这与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是密不可分的。
2互联网网络媒体时代及网络著作权概述
2.1互联网网络媒体时代概述
广义的互联网网络媒体是指形成于二战以后,依托于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处理技术和通信网络的新型信息媒介的总称。狭义而言,互联网网络媒体是指形成于二战以后,依托于数字化、网络化、平民化信息处理技术和通信网络,由专业信息网络机构主导,以各种数字化信息处理终端为输出装置,通过向大量用户大规模提供交互式信息和娱乐服务以获取经济利益的各种新型传媒形态的总称。随着时代发展,如今的互联网网络媒体更多是指以手机为试听终端,手机上网为平台的个性化即时信息传播载体。
2.2互联网网络媒体的特点
互联网网络媒体具有以下四个特点,全面性:互联网网络媒体时代的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可完成在传统媒体时代无法实现的信息包容面广、信息量大等,互联网网络媒体的表现形式和表达方式也可谓十分的全面、多样化,可通过网络、手机终端、数字电视等多种频道和多种数字工具来得以实现。在互联网上每一位互联网用户都可成为原始信息的发布者和信息的接收者;互动性:这一点可谓是互联网网络媒体时代中最为突出和闪耀的一点。在以往的媒体时代中,人们只能接收媒体带给我们的信息,而互联网网络媒体的意义在于,不仅能够接收海量的信息,且可以随时利用互联网发布已见和与他人进行多方面的互动。这是从本质上改变了原始信息的传播和传播价值;空间性:互联网网络媒体在建立和完善数据库的过程中,也扩大了信息的空间性。在过往定时定量的信息传播方式上保证了信息留存和扩大了信息的覆盖面。从每日的定时定量接受信息,至可以自行选择时间进行信息的接受;普遍性:与传统媒体的固定、单调的传播途径,不能使得互动和交流很好的实现。互联网网络媒体基于互联网和手机平台可以使得互动和交流随时随地的发生,每一个有想法的人都可以轻松地表达出自己的看法,每一个人都可以能为信息的原始发布人和信息内容的原创者。
2.3网络著作权的概述
网络著作权是指单位或个人对其创作的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在网络上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它是以传统的著作权为基础,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网络著作权无明显的地域保护的特性。众所周知,网络作品是以互联网为载体,互联网的特点就是广泛互联,最基本的目的就是保持全球的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作品经常无法判断该依据哪国法律,在那个领域有效。互联网具有虚拟的特性,在互联网上很少真实的表达出一个人的真实身份和信息。当一篇网络作品在网上传播,出现著作权的争议时,对于真正的作者确认难度很大。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网络商业下,作品的原稿是记录在数字存储设备中的电子数据,而该电子数据又能被极其方便、快捷地复制;因此,在作品没有标注作者或者对署名的身份发生争议时,该如何确定电子数据是作品的原稿,谁是该作品的作者,显然要比在传统商业下困难得多。网络作品是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这一条可以得出,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就必须具备独创性和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特征。在这一点上,网络作品与传统作品不一样,网络作品具有特殊性。第一,网络作品的思想内容应具有独创性。
2.4互联网网络媒体的迅速发展现状
2.4.1碎片化阅读
毫无疑问,新型传播媒介的到来让我们已经进入了碎片化阅读的时代。每天从手机、网络等电子终端接收器上,我们能接触到海量信息,似乎一切信息、知识唾手可得,阅读显得如此轻松、容易。对于这种新兴的碎片化阅读,人们的态度各持一端。保守主义者悲观地认为,垃圾信息泛滥成灾,文化正在大踏步倒退;乐观主义者则认为,信息丰富多元,碎片化阅读促进了大家交流。实际上,不管喜与忧,这种阅读方式使人们阅读的份量变轻了,同时,真正的阅读变得困难重重。碎片化阅读使得阅读变得没有难度,变得轻盈。读者不必像过去那样背诵经典,只要加以电子搜索即可,也不必乘车去图书馆借书,身上所携电子书即藏有千万册。获取信息的便利,也使得大家不再珍视阅读的严谨性。面对海量信息,轻松、趣味性的东西越来越受读者欢迎,浮光掠影式的阅读普遍盛行。
传统书刊本身含有一定的逻辑性,而碎片化阅读是散乱无序的,读者自身需要加以整合,把信息提升为知识。个人在参与群体交流时,如何不为流行的群体性情绪所左右,能作出自我分析、决断,这是很重要的。从人类阅读史上来看,碎片化阅读具有空前的普世性,它使阅读不再成为一项特权,人人都享有此项权利。相比过往的木简、羊皮书、纸质书,电子阅读器更便于阅读,理论上所有的知识、信息都能让众人同时共享,这对当下社会的建设极具促进意义。不管身份如何,每个人都可以参与到发言、交流之中,无论是教授还是农民,都自由享有阅读的机会。信息层出不穷,随时随地皆可阅读,甚至使得都市宅男宅女足不出户而知天下事。
2.4.2文化传播
网民可以在任何地方的Internet上随时随意浏览广告信息,这些效果是传统媒体是无法达到的。可以说网络的兴起给了全国性甚至是世界性的商家品牌一个很好的宣传媒介。随着网络不断发展,垂直类的互联网媒体平台越来越多,网络用户细分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广告主可以根据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特点更加精准地选择媒体平台投放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使得自己的广告可以更准确地与目标接触。
3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概述
3.1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界定
为什么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现象会如此泛滥,主要是因为维护网络侵权行为困难重重。首先,如何界定违法行为标准,传统的判定标准在网络侵权中不能够完全适用,因此很难判定某些行为是否构成了侵权;其次,网络违法行为的证据搜集困难,由于电子数据的特性,搜集犯罪证据非常困难;最后,缺乏法律依据,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网络侵权犯罪法律依据,这也给维权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任何侵权情形都是社会现象的一种。社会现象的基本概念是人类聚集中人与人之间的活动的总和,从法律上的角度看,社会现象指的是“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所规定的现象”,即所谓的“法律事实”。法律是用于调整社会关系、面向个人行为的行为规范,人与人之间的行为的集合构成了所有的社会现象,所以在对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前,需要明晰特定的社会现象本身。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共享性,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是有发生。网络作品是在计算机网络上传播的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总和,根据其内容的不同,我们可以将网络作品大体分为三类:文字作品、图像作品以及音频文件、视频资料。针对不同类型的网络作品,其侵权的表现形式也是不同的。
3.2针对文字作品侵权行为
网络文字作品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网络媒体不规范转载和剽窃抄袭现象。网络媒体的不规范转载指的是部分网络媒体在转载作者发表的文字作品时,没有依据相关法律,从而对作品作者的著作权造成侵权的现象。当下流行的诸如博客、论坛等,作者可以在上面发布一些针对某些领域的评论、研究等,通过与读者进行互动讨论研究。通常这些网站都具有转载等功能,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作者作品的流传,提升作者的知名度等,但也极易造成对作者权利的侵权。例如,2007年新浪科技博客知名博主状告搜狐网侵权一案,是网络文字作品侵权行为的典型例子。剽窃抄袭现象是文字侵权行为尤为突出的一种表现形式,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一种习以为常的不良风气。剽窃抄袭的形式有很多种,可以是对别人公开发表的文章进行整合、精简压缩,也可以是直接占有他人公开发表的文字作品。
3.3针对图片作品侵权行为
图片作品的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两种:对图片的不规范转载与对原图片的非法处理。对图片的不规范转载与文字作品的不规范转载类似,这里不在赘述。对图片的非法处理指的是,在未经过原图片作者授权许可的条件下,使用图片处理软件,如photoshop等,对图片进行加工、删改、合成的行为。
3.4针对音频、视频作品的侵权行为
音频、视频作品的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三种:不规范转载、非法下载传播以及对音频、视频作品的非法剪辑。其中,不规范转载侵权行为与文字作品、图片作品的不规范转载行为类似,这里不在赘述。音频、视频作品的非法下载、传播指的是在未取得原版音频、视频作品的授权的情况下,非法进行下载。这通常发生在下载者通过没有获得传播权限的第三方网站或软件下载音频、视频作品的情况下。由于第三方网站或软件未获得相应音频、视频作品的传播权限,因此,通过其下载资料,下载者就构成了对原作者权利的侵犯。这种情况非常常见,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在一些歌曲、电影下载网站上下载歌曲、电影等,很多情况下这些网站都未获得原作者的授权,因此,下载者就构成了侵权现象。对音频、视频作品的非法剪辑指的是在没有获得原作者授权的情况下,对其音频、视频作品进行非法剪辑。当今社会,有很多人抱着搞笑的心理,对一些其认为有笑点的音频、视频作品,按个人意愿进行非法的剪辑,并传播到网上,从而提高别人对其的关注度。但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作者权利的侵犯,是一种违法行为。例如,2006年,胡戈对电影《无极》的非法剪辑,使其一炮走红,但也被《无极》的导演陈凯歌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推到了被告席上。
4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的问题
4.1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理论尚不成熟
在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方面,我国深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得到加强,网络版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条款,明确了网络帮助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但是,我国接触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的时间并不算长,而且其理论除了基本的知识产权理论知识之外,还包括了大量的管理、商业、经济等方面的知识,因此在推行的时候如果不对其进行深入地了解,是无法顺利推行的。且综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的理论发展还不够成熟,取得的有效成绩较少,大部分还是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
4.2网络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虽然我国颁布了各种各样的商业保护法,但是真正有关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的法律法规可以说几乎为零,即使有,国家的执法力度也是完全不够的,这大大减少了实行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的积极性。而且我国知识产权行业虽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的制度和准则,但仍然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同时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健全,使得侵害他人网络著作权的人,即使没有对已破坏的商业进行治理,也没有相应的惩罚制度与措施,没有惩罚,侵害他人网络著作权的人自然有恃无恐。
4.3对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的监督力度不够
我国目前的商业监督主要是依靠国家的网络部门,而社会群众以及媒体等对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虽然可以监督并进行曝光,但由于没有一定的处罚权,侵害他人网络著作权的人也就并不在乎他们的监督,并不以此为戒,由此很难完成网络著作权保护工作,会产生很多的“漏网之鱼”,这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得不到很有效的推行,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4缺乏网络著作权保护监督方面的专业人才
在网络著作权保护监督方面,虽然国家版权局进一步发挥版权重点监管工作的作用和效能,增强版权重点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出了“分类监管、分步监管”的工作思路。但是,现阶段网络著作权被侵害的事件不断发生,其主要的原因在于缺乏专项方面的专业人才。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的过程中,其包含了知识产权学、商业学、管理学等多种学科。对于管理型人才而言,目前我国需要的管理型人才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别。一是基础的管理人才,对于日常的工作进行任务的安排和人员的调配;二是专业人才;三是网络著作权咨询人才,该类人才的主要任务是用于客户关系的维护,客户疑问的及时解答,或是在日常工作中遇到一些难以处理的棘手问题时,要及时对问题进行分析和做出合适的解决方案,这类人才通常都是以公关和外交为主的;四是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体系研究人才,发达国家通常都有自己的一套完备的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体系,不论是执行方面还是立法方面都需要网络著作权研究人才来进行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体系的调整和研究,开发出一套适用于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运作体系。
对于网络著作权基础人才和网络著作权专业人才,对于这类人才的要求并不高,工作经验足或是拥有本科文凭的都有一定的任职能力。但是对于网络著作权咨询法律立法和执行方面的人员就不同了,执行方面的人员首先要大量的了解和熟悉网络著作权运作中的各项事宜和紧急事件的处理方式,而研发人才更是需要高学历、多实操经验,只有建立在充足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际经验之上才能完成有效的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体系的研究和落实。
5加强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及防止侵害的建议
5.1从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角度
5.1.1加强网络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
技术手段的采用使得网络著作权的安全体制进一步完善。"技术保护措施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一是加密,是以某种特殊的算法改变原有的作品,使得窃取者即使获得了已加密的作品,但因不知解密的方法,仍然无法了解其内容。二是数字签名,是一种类似写在纸上的普通的物理签名,只有信息的发送者才能产生的别人无法伪造的一段数字串,这段数字串同时也是对信息的发送者发送信息真实性的一个有效证明,运用这种技术可以减少网络作品归属的争议,还可以有效防止他人对自己的网络著作权的质疑,达到保护网络作品不受侵害的目的。"三是防病毒技术,在网络服务商的提供的服务器上加装防病毒模块,在使用的计算机上安装防病毒软件,同时对网络进行病毒查杀,以防止侵权者采用病毒窃取网络作品的侵权行为。四是数字水印技术,是将一些数字水印嵌入网络作品之中,但对作品的内容不会产生影响,同时也不会被他人知觉系统。通过这些隐藏在作品中的信息,可以达到确认作品的作者、所有权者等的信息,还可以判断作品是否被篡改减少网络作品非法复制的可能性。五是控制复制手段,是借助综合电子信息控制技术,将内容、网站运营、设备及应用结合在一起,令其他人无法轻易的复制他人的网络作品。由于网络作品的特性,使得著作权人很难防止其作品不被滥用,所以赋予著作权人一定的控制权是必要的。六是其他技术手段,除了以上五种技术以外,还有很多技术可以帮助网络著作权人保护其作品不被侵权,像防火墙、过滤IP地址或者域名、设置口令等。虽然技术措施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也给开发工作增加了负担,同时也给很多用户带了不便,而且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进步,这样的技术保护措施并不是绝对的安全。所以有学者认为技术手段有其局限性,只能作为辅助,不能替代法律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的主体地位,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该从网络著作权的立法上着手。
5.1.2学会保护互联网产业自身权益
我国互联网产业的相关人员或是组织、团队、个人,一旦发现有侵犯自己网络著作权或字号权的情形,要敢于法律武器与之斗争,及时通过行政方式向工商管理部门反映请求查处,或以司法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诉。品牌策划对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盗用网络著作权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所以及时有效的主动采取正确措施保护自己的网络著作权,也是在保护互联网产业的无形资产,无论对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还是互联网产业信誉都是至关重要的。
5.2从我国网络著作权管理保护部门的角度
5.2.1完善网络著作权管理机构,建立和健全网络著作权管理制度
互联网产业应当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认识和重视,及时盗用网络著作权,同时当互联网产业的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销售网点扩大时,应尽快申报驰名网络著作权。这就要借鉴发达国家公司的先进经验,设立专门的网络著作权或知识产权机构,配备熟悉网络著作权法律知识的人员,建立和健全网络著作权档案制度等,使得网络著作权的使用,管理和保护纳入正确的、科学的、合理的轨道。
5.2.2加强网络著作权的社会保护责任
所谓增强社会保护责任,就是要全方位的宣传《网络著作权法》,提高全社会的网络著作权法律意识。打击假冒、制止侵权应当要从XX、互联网产业和个人全方位做起,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引导正确的政策倾向。同时要增强社会保护责任,还必须依靠广大群众,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同网络著作权侵权、假冒行为作斗争,毕竟他们是社会最大的消费主体。
5.2.3构建合理的网络著作权管理制度
规范的管理是建立在规范的机构管理和制度管理之上的,要提高互联网产业网络著作权保护水平,必须加强互联网产业的网络著作权制度建设。构建合理的网络著作权管理保护制度,将使公司资产获得升值;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合法运营状态,给公司提供平稳有序的内部商业;能够预防可能发生的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并对已经发生的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进行有效制裁,使公司掌握主动权;能够促进公司人才的合理流动,保护公司的无形资产不因人才流动而流失;能够激励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建立和谐竞争的工作商业。由于中小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经营状况差异较大,在保护互联网产业网络著作权益时,应按照自身情况构建合理的网络著作权管理制度,在财力可能的范围内完善互联网产业的网络著作权管理。一方面,虽然互联网产业的从业人员可能较少,但仍应尽可能设置专门的网络著作权管理岗位,设立并完善针对本互联网产业员工的网络著作权知识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网络著作权益保护意识,从互联网产业自身出发做好网络著作权的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借助于网络著作权服务机构也是保护互联网产业网络著作权益的有效途径。
5.3从我国XX部门与国家立法机构的角度
5.3.1加强并完善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的学术研究
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的基本理论虽已成型,但这些成果大部分还是局限在学术理论研究方面,而在实用性理论方面仍然与欧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因此为了让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在我国得到更好的应用,应加强对实践性理论的研究力度,即如何进行实际操作,尤其是在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的技术方式和管理运作方面要重点研究。
5.3.2建立健全的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的法律规范
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的实践若想要规范地进行,需要相关XX部门的积极配合。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商业保护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在一定时间内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其中的部分法律都已是多年前颁布的,与我国现在的国情不符,减弱了法律的效力,无法更好地实行保护,所以国家和XX相关部门应该对这些网络著作权保护法还有《知识产权法》予以修订,加入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的相关理论和奖惩措施等,使其适应当前的社会实际情况,同时也要加大执法力度,毕竟有了法律没有人执法,法律就是形同虚设,而且我国关于商业保护的执法人员实在是太少了,根本无法管理整个社会的情况,所以国家要多增加一些网络著作权的执法人员,以此让这些法律法规真正地让知识产权公司和民众了解。
5.3.3加强对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的重视程度
推行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单靠几个人,几个组织或者几个知识产权公司的努力是不可能实现的,这需要的是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所以我国XX部门要充分发挥其宏观调控职能,做好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的推广工作及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的培训工作,让互联网产业公司能够更好地了解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运营体系的原理及应用方法。在这个前提下,提高互联网产业公司的经济效益。以此提高互联网产业公司对实行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的积极性,进而通过互联网产业公司实行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提升社会整体的商业效益和经济效益。
5.3.4大力培养专业人才,提高人员素质
因为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还融合了商业学、商业经济学等学科的知识,对人才的要求较高,所以我国专业的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人才还比较缺乏,为扩大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在我国的应用,需要国家大力培养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专业人才。一方面我国高校要增设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相关课程,开启选修课。随着商业形势愈来愈严峻,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会成为同知识产权学原理一样重要的必修课,让学生们进入社会前对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有个系统的认识,同时国家可以在互联网产业人员的每年的继续教育课程中增加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相关课程作为必修课,普及网络著作权侵权及法律保护相关知识,在思想上也要加强职业道德的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的网络意识,鼓励他们在实践中发现和解决问题,满足互联网产业公司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结论
网络著作权是我国互联网产业企业的无形资产,也是企业形象和信誉的象征,但多方原因使得我国企业对网络著作权权益的保护薄弱,网络著作权纠纷增加,因此应优化企业的外部环境,提高企业自身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构建合理的网络著作权管理制度,从而加强对企业网络著作权权益的保护是显得尤为重要的。
参考文献
[1]吕凯,刘飞.网络著作权严格保护机制研究[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
[2]韩学志.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机制之构建[J].软科学.2013(10)
[3]吕凯,刘飞,王树恩.科技创XXX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2013(03)
[4]孙茜.论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体系的构建[J].中国出版.2013(05)
[5]李富民.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据能力研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05)
[6]马明明.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刍议[J].出版科学.2011(05)
[7]吴汉东.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J].中国法学.2011(02)
[8]刘满达,刘海林.论网上著作权侵权损害中的法定赔偿制度[J].学习与探索.2010(01)
[9]刘文军,吴元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分析[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1)
[10]肖尤丹.建构和谐网络著作权生态的制度路径[J].电子知识产权.2009(04)
[11]吕欣.全力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N].光明日报.2014(011)
[12]刘志月.“网易云音乐”是否构成侵权成争议焦点[N].法制日报.2014(008)
[13]章理中.做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的引领者[N].法制日报.2014(007)
[14]吴学安.网络传播越来越快著作权侵权如何判定[N].人民法院报.2014(002)
[15]章宁旦,黄思铭.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存三大特征[N].法制日报.2014(008)
[16]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M].法律出版社,2010
[17]杨立新,著.侵权责任法[M].法律出版社,2010
[18]程啸,著.侵权行为法总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下载提示: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写文章小能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56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