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催生了网络支付这一新兴的支付方式。因为网络支付的快速发展,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受到了很大的威胁,就目前来看,我国网络支付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的法律并不完善。本文主要对网络支付的概念及特点进行阐述及如何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予以论述,对当前网络支付中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表现方式以及有关问题予以探讨,从而进一步分析应该如何更好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希望对消费者网络维权提供帮助。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

 引言

网络支付方式属于电子支付方式的一种,其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其是指进行电子交易的当事人(通常都是消费者、厂商以及金融机构等等),使用了安全技术较高的支付手段,从而通过网络这个平台进行货币支付的一种方式。[

一、网络支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一)网络支付的概念及特点

  1.网络支付的概念

网络支付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产生的一种支付手段,其与传统的支付方式存在较大区别,虽然大多数消费者都接受了这一新型支付方式,然而当前我国对于何为网络支付还没达成共识。现在被人们普遍认为的网络支付的概念是:参与到电子交易中的当事人(通常是消费者、厂商以及金融机构等等),使用互联网电子支付方式进行货币支付或资金的来往,并且该支付方式能够更高效的帮助交易者完成商品服务交易。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电子商务也在不断快速发展。中央银行在2010年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这里所说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是指中介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商品交易服务的支付方式。该《办法》明确了网络支付的性质,起到了防范支付风险的作用,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2.网络支付的特点

便捷性。在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商品交易中,交易的双方需要以现金或票据为载体来完成服务交易。这种交易方式,必须检验现金或票据的真伪,提供必要的场地来保障交易的顺利完成。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付出了时间成本,也耗费了一定的人力与物力。与此种情形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网络支付中,用户只需要通过互联网在应用软件上选择自己想要购买的商品,进行提交订单,选择网络支付结算工具,并且得到银行的授权后进行使用才可完成网络支付结算。该网络支付方式节省了人力和时间,使支付方式更加高效便捷,促进了交易用户和银行间的合作。

多样性。互联网金融行业如果想获得进一步的发展,那么其必须予以创新,创新这一因素的存在可以激发第三方支付机构密切关注消费者的真实需求,从而针对这些需求提供服务。当前,第三方支付机构为消费者提供的支付服务种类比较多,不仅包括了生活缴费的服务,而且还提供了一些新型的支付服务,例如保险、投资理财等等,我们可以预估到未来其提供的服务会越来越多样化。近些年来发展的风生水起的“抢红包”服务就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予以创新提供的。由这些创新服务具有的功能可知,第三方服务已经不再局限于简单的支付工具,其与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关系越来越密切,已经转向多样化、人性化发展。

独立性。网络支付方式的独立性表现在其介于买卖双方之间并且还独立于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网络服务交易中独立地对买方和卖方进行收付款,而不是直接与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这样就不会产生买卖双方互相不信任的情形;网络支付不会以货币现金结算的方式进行网络交易,大多数都独立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结算,仅仅是交易双方自主选择交易平台来完成支付。

(二)网络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行法律规定

由我国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知,消费行为主要就是以生活需求为依据从而产生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欲望或行为,故而消费者属于独立的个体,其目的是为了获得服务或购买商品。[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X出台的《电子签名法》对于何为消费者也进行了明确,即其主要是通过交易这种方式从而获得可以用于个人或家庭的商品或服务,由此而产生的个人或个人的法定代表。从中可以看出网上支付中的消费者与传统意义上消费者的概念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消费者拥有的权利进行了规定,其通常具有以下等权利,例如安全保障权、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获取赔偿权、获取相关知识权、结社权、监督批评权。[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消费者的权利.]该法对于应该如何进行网络购物也进行了规定:

1、网络购物时消费者具有的无理由退货权利,该项权利行使的前提就是消费者在网络上购买了有关商品,这种消费方式风险较大。如果要进行退货,必须按照法定的流程来进行,即应该在收到商品后的七日内进行退货,但是不需要说明理由;消费者退回的货物必须是完好的,没有损坏,如果没有事前约定,那么退回货物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在收到退货商品的七日内应该将货款退回给消费者。[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

2、如果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其合法权益遭到了损害,那么其可以向提供该服务的网络平台或销售者要求赔偿。为了方便向卖家索赔,可以向服务平台索取卖家的联系方式。但当消费平台不提供卖家信息或明知是销售假货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服务平台应承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连带责任。

 二、网络支付中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主要表现

  (⼀)信息泄露侵害消费者隐私权

网络支付领域中消费者的隐私权,从性质上来说其具有双重属性,其不仅具有人格权性质,而且还具有财产权性质,具体来讲,是消费者因参与移动支付领域内的活动而提供的所有私人信息都会被法律予以保护,没有获得允许或者是合法的方式,其不能被他人公开活利用。这些私人信息包含的范围比较广,其包括了进行移动支付的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等,而且其还将专业机构对消费者财产情况予以评估后获得的信息包含在内、理财习惯、购物爱好、风险接受度、社会经济地位、资金来源去向等隐私信息。在移动互联时代下,由于移动支付产业的发展似乎过于迅猛,甚至大有“单兵突进”的味道,许多新的风险问题也相伴而来。例如病毒感染、手机支付漏洞、恶意程序安装、补卡攻击、诈骗电话以及短信等,非法攫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为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给消费者的生活学习和工作造成严重的影响。

 (二)资金损失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消费者安全权,即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者其人身以及财产等权益不会受到不法侵害的权利。在当前移动支付的情况下,这项权利主要就是消费者的财产不会获得不法侵害的权利。移动支付这种方式最典型的特征就是便捷,然而也因为其将用户的个人信息都存储在内,所以用户在消费时也可能遭遇更大的风险。这些风险一般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就是通常意义上的盗窃、诈骗等方式。譬如,不法分子用自己的二维码与商家的二维码予以替换,从而获取资金;其次就是用户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有些黑客在获得用户的账户信息后其会一遍遍的尝试获得用户密码,更有甚者在一些网站上还可以购买有关账号,而且其已经发展壮大成为一个产业;最后,通过手机病毒、恶意软件的方式来获得用户的资金。手机系统会存在一些漏洞或者是支付平台的安全技术存在一些缺陷,从而极大的危害到用户资金的安全性。移动支付风险已经发展成为主要的风险类型,而且其逐渐表现出隐蔽性、复杂性以及交叉性的典型特征,从而极大的危害到用户的个人信息以及资金安全。

 三、网络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支付机构的信息安全存在隐患

1.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信息披露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一个重要任务,关乎着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而现在看来,许多第三方支付机构公布的信息只是一些表面信息,而且披露的内容较少,这样就不利于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发展也有重要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出台的有关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主要是事前披露,例如将商品的产地、价格等信息予以公开,其并没有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出台的格式条款以及收费标准予以公开,从而导致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消费者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存在较大差异,而现有相关法律制度没有对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方式进行信息披露作有具体明确的要求,这样就会导致消费者在网络支付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⑤汪洛桐.我国网络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长春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06:15.]

2.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方式风险大

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采取的支付方式就是网络支付,而这种支付方式中最典型的特征就是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具体而言,就是消费者先进行付款,随后再享受服务的消费方式,当前我国大多数行业都采取的是这种消费方式,而且其已经深入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各个领域。但是这种预付式支付方式具有较大的风险,因为经营者掌握着主动权,并且大多数的规则也是由经营者制定的,这样就会造成消费者受到各种各样的损害,譬如经营者在获得有关价款之后没有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卷款潜逃等。[⑥宋亚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D].河北大学.2014-06:13.]如果更好的规范这种支付方式,当前我国并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这就导致了网络支付方式的风险大大增加。

 (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足

对于应该如何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当前我国并没有进行相应的立法规定,其主要是通过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方式对其予以规定,然而这些法律规定的实践可操作性较差。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与29条的有关法律规定可知,法律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经营者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可以接触到消费者的隐私信息,否则消费者的隐私信息不应该被公开。由《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34条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20条可知,网络支付机构应该尽可能的保护消费者的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使用这些信息。通过对这些法律条文的研究可知,虽然都对网络支付机构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及规定,明确网络支付机构应该尽可能的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然而这些规定较为原则化,在具体执行中起到的保护作用较小。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明确应该如何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互联网金融行业一直以较快的速度发展,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需要处理更多问题,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专门立法的缺位

早在2008年我国就提交了《个人信息保护草案》,然而这些年一直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对个人信息予以保护。当前,在保护个人信息上,仅有《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对其进行了较规范的立法,除此之外只是一些部门规章对其予以规定。这些规定权威性较弱,不能更好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对于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也没有进行相应的保护,我国也没有设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这些情况都导致我国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上存在较大的缺陷。

2、法律责任机制的不健全

首先,对于民事责任没有予以准确认定。当前,对侵犯于个人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刑法以及行政法对其进行了规定,民法中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没有进行相应的规定;其次,行政责任力度较弱,譬如在《电信和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中,如果电信业务经营者、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那么最后判处的处罚只可能是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几种;最后,刑事责任条款规定的不全面,譬如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其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并没有一个具体的参照标准,从而导致有关法律的司法实践性较差;关于一些网络支付机构非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等问题没有纳入刑事责任范畴内,大大减小了刑法的威慑力。[⑦陈冲.网络第三方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4:22.]

 四、关于完善网络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加强网络支付机构的信息安全管理

从风险的来源来看,表面上看,消费者权利受侵害通常来自个人用户信息的不当存储,但事实上,支付平台的交易方式,交易制度和技术安全是风险形成的根本原因。为了更好的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以及资金安全,消费者要提高自我保护仪式,除此之外我国还应该建立一个健全的网络支付结构体系。因此,加强网络支付机构的信息安全管理迫在眉睫。

(二)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进一步保护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为了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健全事前披露制度。由《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可知,我国在第三方支付领域一直采用的是优先披露制度。譬如,由该法的第21条可知,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服务条款中必须将公开披露条款包含在内,而且还应该经过备案程序,然而,这些法律规定并不具体。提前披露出来的信息必须全面、具体,例如在何种情况下第三方支付机构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应该如何承担责任都应该进行明确规定,而且还应该出台有关的法律从而能够加强消费者对于有关信息的关注程度。可以讲将有关的信息通过较明显的字体予以标注出来,从而吸引消费者的注意。

第二,健全变更披露制度。由《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可知,其对于格式条款变更信息披露、收费标准以及相关项目都进行了规定,然而这些规定较为原则化,实践操作性较差。从披露方式的角度予以分析,其只是对于营业场所以及网站进行了规定。为了解决这一困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拓宽强制性要求的披露范围,譬如将披露变更也包括在内;其次健全披露信息的传递,不仅要将有关信息在支付网络平台上予以披露,而且还应该通过一些书面文件将其披露,还应该给予消费者选择权,从而进一步保护好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三)加强对网络支付平台的监管

网络支付机构在支付方式上存在较大风险,故而应该进一步加强网络平台的监管,我国并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从而更好的监管网络支付平台,欧盟为了加强对网络支付机构的管理,其通过加强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方式来实现该目标。现在,中国采用的是发放许可证的方式,通过提升市场准入门槛来达到监督管理的目的。这种方式虽然缓解目前中国网上支付的混乱局面,但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因此,要指定网络支付平台的法律监管模式,从我国行业实际需求出发,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努力尽快实现对网络支付机构的有效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1.通过立法划分网络支付机构的使用权限

在利益驱动下,许多商家借助网络支付机构来了解消费者个人信息,但是未经消费者本人许可,其个人信息就被网络支付机构频繁泄露。为了对这种信息泄露进行防范,就要通过立法对网络支付机构的使用权限进行规范和划分,明确规定网络支付机构收录个人信息的标准,如果没有获得消费者的许可,不可以进行信息的收录,而且如果在收录有关信息应该将该信息的使用方式予以告知,关于该个人信息的使用只可进行一次,不得重复使用。同时,立法明确提出必须对网络支付机构的格式条款予以监管,如果不提供服务就要求消费者处置有关信息,那么监管机构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消费者在确认收货之后的一段时间里,网络支付机构应该将该交易信息予以销毁,应该严格按照商品的保质期或维修期等进行。[⑧黄佳昕.网络第三方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论文2017-06: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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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芝敏.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中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90(8)

[3]韦启忠,黄仁姝.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及建议[J].支付结算,2019(1)

[4]李少丽.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N].哈尔滨学院学报2018-03(3).

[5]米卡热木·努尔麦买提.第三方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与问题[N].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3).

[6]乌林托娅.关于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研究[J].法制与社会,2021-01.

[7]汪洛桐.我国网络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长春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06.

[8]陈冲.网络第三方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04-15.

[9]黄佳昕.网络第三方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06.

[10]刘上航.关于网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经济与法,2021-02.

 致谢

回顾大学四年,充实而又美好,感谢在这段时间里陪伴我成长的老师与同学,是他们为我原本平淡无奇的大学生活保驾护航。其中最要感谢的就是我的论文指导老师。从论文的选题到结构安排,从内容到文字润饰,老师不辞辛苦,给我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指导性建议,并细心全面地修改了我的论文。老师这种一丝不苟的负责精神使我深受感动。在此,我要向尊敬的老师表示真挚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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