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的研究

摘要: 农村合作金融是一种弱势金融组织,它聚合了农村金融的自身制度缺陷和农村经济、文化等落后因素的制约,其发展呈现出很强的不规范性与高风险性。同时,农村合作金融是农村弱势群体面对国家正规金融供给严重不足而进行的自我探索,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摘要:农村合作金融是一种弱势金融组织,它聚合了农村金融的自身制度缺陷和农村经济、文化等落后因素的制约,其发展呈现出很强的不规范性与高风险性。同时,农村合作金融是农村弱势群体面对国家正规金融供给严重不足而进行的自我探索,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这样一种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金融组织形式的异化,不仅会在客观上减少农村地区的金融供给,更有甚者还会加剧城乡金融的二元分割,与国家的整体发展战略相背离。因此,不论是出于规范合作金融组织自身发展、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目的还是出于满足农村金融需求,消除城乡二元金融“瘤疾”的需要,世界各国XX都十分重视对合作金融发展的规范与管理。
  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异化
农村合作金融的研究

  引言

  自2003年农信社深化改革以来,农信社自我发展能力在持续增强,金融支农水平在不断提高。但是,其在资金实力、公司治理、内部管理、风险控制、业务创新和人才储备等方面与商业银行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在农信社不断发展完善的同时,大量经营状况较好的农信社也开始有序转制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学界担心,农信社作为我国正规合作金融的主力军是否会被逐渐商业化。
  2010年我国开始了新一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这次改革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为标志,通过放宽各类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限制,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组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这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农村资金互助社具有合作金融性质。在农信社进行商业化改革的同时,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出现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希望。

  1.合作金融概述

  1.1合作金融的含义

  合作金融是一个世界范围的经济现象,国内外对合作金融的研究颇多。由于各学者的观点立场不同,合作金融概念的理解也存有较大差异。虽然表述各异但是实质是相同的,综合各学者观点,我们可以概括为:合作金融是人们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为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获得低成本融资服务和其他便利服务,按照入股自愿、民主管理、互助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一种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结合的特殊的信用组织方式和信用活动形式。合作金融组织既非一般的合作企业,也非一般的金融企业,是兼有合作经济和金融企业共同特征的一种特殊经济范畴。合作金融从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来看,属于合作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合作金融的组织形式从微观来看,是指合作金融的组织类型,大体可以分为信用合作社、合作银行等。

  1.2合作金融的组织形式及变迁

  信用合作社的建立是现代合作金融(以后简称:合作金融)诞生的标志,它是现代合作金融的典型组织形式。根据世界信用合作社联盟的考证,舒尔茨一德利奇是信用合作社的创始人。世界上第一家信用合作社是由他于1850年在德国城市创建的,目的是通过让那些不能获得融资服务的城市手工业者联合起来,将社员的储蓄集中起来贷给社员,从而提高这些人的融资能力。十多年后,雷发将这种信用合作理念推广到德国农村,他被认为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创始人。由于信用合作社在德国的城市和农村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信用合作社理念很快就在欧洲得到全面推广。二十世纪初,信用合作社模式传到了北美、亚洲等地,1934年X成立了全国信用合作社协会专门为信用合作社服务,二战以后日本按照信用合作制基本原则建立了完整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随着时间的推移,虽然这些国家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处在不断的变化调整当中,但仍在坚持信用合作的基本原则。

  2.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2.1农村合作金融发展问题分析

  2.1.1忽视合作金融组织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建设
  作为金融领域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信用社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是合作经济。从经济运行上看,与合作信用社发展息息相关的生产合作社以及供销合作社,是农村信用社的建立和发展的外部推动力量。另一方面,富裕农民为其手中拥有的一定数量的闲散资金寻找出路,而另一部分农民则需要借款周转,是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这种新型的借贷关系的内部推动力量。而目前,作为外部推动力量的生产合作社解体,供销合作社转制,早已失去了原有的合作性质;作为内部推动力量的农民长期受优先发展城市和工业的经济发展战略的掠夺,农村生产收益低下,难有闲散资金存留。同时随着合作生产方式的解体,农民原有的医疗、养老、失业等问题都失去了原有的保障,农民仅有的一点收益也不得不节约起来,以备不时之需。因此要改变目前合作金融的异化趋势,根本的解决途径是促进农村经济的整体发展,为农村合作金融的作用发挥创造有利的经济基础。
  2.1.2合作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还不完善
  虽然合作金融机构是独立法人,但是其独立决策权和自主经营权并没得到充分尊重,合作制所倡导的民主管理方式并没形成,社员缺乏对企业重大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的发言权,利益相关者权利缺乏有效保护。自从农信社的管理权限下放省XX以来,XX对其的干预走向公开化,地方XX通过行使农村信用社主任、党委XX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权最终达到对农信社的实际控制目的。传统的合作金融组织贯彻“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股金归成员个人所有。这在实践中不仅不利于形成以产权制度为基础的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而且在现行制度下,成员退出合作金融组织时,通常会撤走出资,如果这种撤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合作金融就会受到削弱,严重时,合作金融组织会面临着垮台的危险。正因如此,合作金融组织一直在探索更加稳定的产权制度,这也导致了合作金融组织在股份构成与资金来源的变化。
  2.1.3农村合作金融功能异化,资金“脱农”问题严重
  农信社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以后,其合作成分逐渐弱化,商业化倾向日趋明显,进入城币经营的愿望强烈。现有的农村信用社也想通过短期的股权调整、经营改善或兼并重组等方式达到监管要求,从而顺利转变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改革虽然促使了合作金融机构的壮大,但还需保证其壮大后坚持合作制原则、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

  2.2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功能异化原因分析

  合作金融功能异化有其不合理一面,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XX与农信社关系定位不清。我国农信社运营一直以来都受到XX的行政干预,其自主经营、目主决策的权力没受到保护,农信社的经营目标更多的是体现XX意愿而不是社员需求。第二,农信社的民主管理原则从未被遵守,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其日常经营更多体现内部人的利益诉求而不是社员的需求。第三,管理体制棍乱。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信社的管理权变动非常频繁,这既不利于形成稳定而有效的管理体制,又易使农信社的运营受管理者目标偏好的影响而丧失独立性。第四,为了追求商业银行特许经营权价值。有些情况下,农信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不是因为当地经济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使得农信社失去了适合生存的土壤,也不是社员不再需要合作金融服务,而是特殊利益团体为了追求对转制后的农村商业银行特许经营权价值的控制而强行推动改革的结果。

  3.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改革路径选择

  3.1明确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服务对象和经营范围

  农村合作金融是由农民自愿入股组成,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一种合作金融组织。它作为我国农村内容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过程中,发挥着其他金融组织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生命力就在于扎根农村,服务于社员和“三农”,这是当前和未来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立法最根本的宗旨和最基本的市场定位,否则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①因此,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应当把为社员服务放到首位。在服务对象方面,贷款主要贷给本社社员,用于扶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此一点不再赘述。在经营范围上,要急社员之所急,把各项贷款用在社员最急需的生产建设项目上,重点支持主要农产品生产,支持种植业、养殖业和其他多种经营,支持各种先进技术的推广等。
  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应当允许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满足社员需求的前提下,也可以为非社员服务,这样既可以增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实力,也可以发挥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为了体现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宗旨,增强社员参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管理的积极性,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立法应当明确规定两条原则:一是明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农贷款的最低比例;二是社员享受贷款优先权和利率优惠权。前者是为了充分体现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宗旨,防止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将吸收的农村资金过多的投入到非农产业和非农地区。而社员的“特权”政策是为了体现合作制的特点,体现社员与非社员的区别,这本身也是社员权利的一种体现。具体工作中,关于支农贷款比例、社员优惠的幅度大小可以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总的原则是既能体现对社员的优惠,组织自身又能承受。

  3.2健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设立变更和退出机制

  在农村经济蓬勃发展,农村金融组织创新不断加快的经济条件下,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立法中,除了放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设立的条件,鼓励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之外,还要特别完善合作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在立法中明确合作金融机构退出的法定条件,并对关闭清算过程中常遇到的诸多法律问题,如关闭中的债务清偿原则、清偿顺序、债务重组、有效资产的承接、被关闭信用社的托管等都作出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细化接管的条件、程序、权限、职责。通过建立完善法律框架确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边界与标准,确立处置有问题金融机构当局的行为规则,建立按照规则干预的退出机制,进而使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有序、规范地依法进行,最大限度地减低社会成本,保证社会金融经济的稳定发展的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等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

  3.3完善XX干预农村合作金融的约束制度

  不管管理形式如何变,首要的前提是要保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经营自主权,要确保农村信用社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受到较为严重的行政干预,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因此在未来的农村合作金融立法中,应当建立其有效的XX干预农村合作金融的约束机制,通过法律形式规范各级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防止越权、干涉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依法独立自主运行。
  处理好XX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关系至关重要,事关合作金融机构的长远发展。而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管理体系中,地方XX是一个特殊的角色。地方XX承担着一定的管理责任和服务职能,但同时又不能干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业务经营。具体来说,地方XX有以下主要职责:第一、要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的行业管理,做好防范、化解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经营风险的工作,同时引导金融企业认真落实国家的金融法规与政策,引导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贯彻为农服务的方针,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第二、严格贯彻“政企分开”的改革要求。地方XX负责管理本地区内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应督促各级XX摆正位置,转变职能,严防地方XX利用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管理,违规违法介入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具体业务,切实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第三、充分尊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自主权,不干预其贷款投放的具体操作,比如禁止地方XX强制摊派贷款。同时增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规避不合理行政干预的能力,从根本上防止省级以下XX将财政风险转嫁给本区域内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结论

  总之,如何更好的规制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方法有多种。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用法律手段规制农村合作金融逐渐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题中之意,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由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业务具有区域性或社区性特征,使得其搜集借款人“软”信息、的成本更低。由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结构相对简单,机构内部信息传递链条较短,通常信启、的生产者又是贷款决策者,使得其能充分利用借款人的“软”信息进行袂策,从而放贷决策成本,有效促进缺乏“硬”信息的借款人融资。由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单笔贷款发放固定成本较低,使得其能在单笔贷款金额较小时就能实现规模经济,把放贷平均成本降到最低。因此,在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普遍缺乏“硬”信息、,单笔贷款资金需求额较小的情况下,在农村融资活动中,与大型金融机构相比,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供给更具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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