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税收是合理配置资源,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对于国家财政来说也是其主要来源。合理的税收制度既能满足国家需要,也能保持企业的可持续成长,从而增强进一步反哺国家的能力。在我国财政性收入中,营业税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因其计算简便,对会计和税务人员的要求不是很高,征收管理较为容易,所以征收范围很广,使用时间较长。然而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所以在对其进行征收之时,重复征税问题难以避免,尤其是在当存在较多流转环节之时,此类问题将会更加严重,比如会导致公司资金负担加重,令其健康发展遭受极大影响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决定施行营改增。自从施行营改增以后,重复征税问题得到了妥善处理,公司税负也大大下降,这对于产业的多元化健康发展十分有利。但对于流转环节比较多,涉及材料比较广,合作模式比较复杂的建筑行业来说,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提升财务核算能力,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如何进行税务筹划,加强部门间的协作,有效克服“营改增”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就非常必要了。
此次选择文献研究法,研究了许多理论比如营改增、增值税等,同时还借助比较分析法,对营业税以及增值税存在哪些联系和不同展开了分析,进而对营改增政策具备哪些优点进行了说明。
本文在内部管理层面,基于风险的思维,分析了建筑行业在纳税行为上的负效应,并从要素出发探索了进行税收筹划,如此公司因为营改增而增加的税负就能够得到控制,财务管理正效应也就能够充分凸显出来。在外部协作层面,分析了技术合作、税收抵扣受企业管理水平掣肘的负效应,指出全面提供财务管理人员素质的必要性;基于对质量和经济的双重考虑,对供应商的选择更加严格和慎重;“营改增”之后伴随着税收征管体制重大变化,征收程序也有着相应的调整,纳税申报和合同管理更加复杂。
为了更清晰地说明“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税负影响,本文对B区(某市行政辖区)某建筑公司的一个施工项目进行测算,发现,全额抵扣下税负下降、不完全抵扣下税负增加,两者成反比趋势。与此同时积极研究B区建筑业在还未改革之时和改革以后的情况。结果显示:不同因素、不同纳税主体,在面对相同的税收政策时,会产生不同的纳税结果,抵扣情况是税负变化的重要因素。
根据上述研究结果,本文从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方面、内控管理方面和外部的经营管理方面、政策运用方面等多个方向,提出针对性的合理化建议,形成更加行之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法,既合法纳税又享受改革福利,以减轻建筑企业纳税负担,增强市场竞争中的整体实力。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税率;税负;税收筹划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税收是我国合理配置资源,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是所有国家经济命脉中的主要财务收入。合理的税收制度既能满足国家需要,也能保持企业的可持续成长,从而增强进一步反哺国家的能力。在我国财政性收入中,营业税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因其计算简便,对会计和税务人员的要求不是很高,征收管理较为容易,所以征收范围很广,使用时间较长。然而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所以在对其进行征收之时,重复征税问题难以避免,尤其是在当存在较多流转环节之时,此类问题将会更加严重,比如会导致公司资金负担加重,令其健康发展遭受极大影响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决定施行营改增。
2012年,是营改增的试点年,首先进行这一试点的地点是我国上海,首先进行这一试点的行业是交通运输业。经过4年的发展,“营改增”政策已经开始在我国范围内深度铺开和基本普及,体现了中国XX改革的决心和毅力。到了2017年,我国废止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这毫无疑问令我国税收制度变得更加合理,更加权威。
通过对“营改增”进行分析能够发现,其能够对反复征税问题进行妥善处理,从而令公司税负得以下降,这对于行业多元化发展而言十分有利。但对于流转环节比较多,涉及材料比较广,合作模式比较复杂的建筑行业来说,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提升财务核算能力,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如何进行税务筹划,加强部门间的协作,有效克服“营改增”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就非常必要了。建筑业不是一个独立运营的项目,是对各个部门协作程度需求较高的行业,需要各部门各司其职才能够在保质保量的基础上共同发展,对协作性的要求是建筑业的独特行业特征之一,同一项工作,需要许多个部门及工种通力协作才能共同完成,比如仅人力方面就需要劳务、销售、服务等多项服务相结合的综合业务。因此,建筑业的每个阶段都和增值税息息相关,税制上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对建筑业影响比其他行业更显著。一方面,纳税流程和征收方式的重大改变是“营改增”后建筑行业临的第一个重大挑战,包括适应新的税种、税率、计税方式;另一方面,营业税只是把纳税人的会计收入部分作为纳税主体,用来计算税款,而增值税需要进项税额的抵扣,这需要完善的会计制度支持,做到充分的应抵尽抵。基于此可知会计制度的完善与优化,是“营改增”时代对企业基本要求之一。此外,还要求企业在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尽可能地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规范经营模式、改变财务管理方法,希望可以提升公司经营效率,令其可持续发展目标得以实现。
综上所述,本文致力于结合当前建筑业具有代表性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旨在对税制改革下,我国建筑业合理合法合规的纳税筹划的可行性做出评价,以期降低其纳税风险,并充分享受党和国家的税收红利。
1.1.2 研究意义
在“营改增”时代,我国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导致多方面重复纳税现象,大大阻碍了我国的经济结构升级,导致了税收征管问题难以遏制。因而本文将B区某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财务数据和B区整体建筑行业的收税情况作为研究对象,利用所获得的具有真实性的财务数据,研究建筑施工公司在经营以及税收方面受到营改增的影响的情况。本文具有以下意义:
(1)理论意义
将目光投向我国各个行业能够发现,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对于其进一步发展十分重要,建筑业也是其中之一。我国在实施税收制度的全面“营改增”以后,原征收营业税所涉及的许多行业均因此受到改革的不同程度影响,建筑行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已经逐渐成为许多产品和服务的枢纽性行业,行业发展方式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大型的建筑施工单位中的经营管理、业务发展等模式的变化尤甚。在施行营改增以后,我国营商环境焕然一新,税收征管步骤也得到了优化,此时税改的脚步不断加快,国家发布多项减税降费优惠政策,为企业发展情况的改善,提供了政策保障和政策依据,确保企业的税收负担降到最低,从而体现出XX对建筑业的关注与重视。因而,对建筑业的纳税筹划研究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使得企业能够规避税收风险、适应国家政策、合理运用优惠政策,还能够透过企业的经济发展反哺国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再创新成就。
(2)现实意义
自从施行营改增以后,重复征税问题得到了妥善处理,并且也加快了产业的多样化发展。但是,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提高财务计算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强纳税管理的有效性。短期内,不论是公司经营情况还是其税金情况都会出现改变。由此可见在“营改增”税制改革的经济背景和社会大环境下,作为企业不得不思考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有效降低改革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如果该问题能够得到解决或改善,必将达到稳定企业运营与向上发展的效果。此次研究意义是:在完成数据收集工作后,积极分析这些数据,同时对还未施行营改增时以及施行营改增后税负变化情况进行对比,从而为如何对增值税税收进行完善提供参考,进一步丰富建筑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理论,并指出当前“营改增”推行过程中建筑业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和缺陷,发掘了问题产生的原因,研究降低企业税负的相关建议和策略。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国内外关于“营改增”税制变革的研究
“营改增”在国际上具有唯一性,是随着我国经济结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一项独特的税制改革,所以,其他国家以营改增为研究对象展开研究的学者少之又少。但国外学者一直以来对增值税相关问题的探讨,也为我国“营改增”制度改革铺垫出了扎实的理论基础。增值税已成为全世界广泛使用的税种之一,对于增值税筹划方式也是世界各国专家的主要研究方向,相关书刊和论述不胜枚举。
John, Mervyn(1979)的理论中指出,当前,企业偷税漏税现象仍然存在,许多心怀不轨的企业都会运用税收漏洞来谋取不法利益,因而企业的税收征管政策如果得不到落实,那么必将导致企业内部财务核算人员在利欲熏心的情况下少缴税或不缴税,导致不法行为屡见不鲜,令我国税收征管的公平严重受损[1]。
Kay, John等(1990)认为,增值税是必不可少的,其能够将交易双方两方面联系起来,这两方面首先是纳税;其次是抵扣,此类联系没有死角,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这是因为增值税的税制相较其他税种而言更为完善和合理[2]。
学者Charles(2003)选择增值税为研究对象,提出商品增值额是此类税种的征税对象,而增值部分就是商品在市场中参与流通时进行交易而产生的,俗称商品流转,故而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因为商品在市场中交易过程中,增值税中立且公平,能够有效地推动社会发展,使得社会经济能够在公平公正的框架下稳步推行,确保经济整体运行状态持续向好。基于此,他认为,增值税是值得被推广并普遍使用[3]。
Richard M.(2006)在阐释观点时提出增值税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他认为税收制度与经济发展存在着显著的相关关系,如果未能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税收制度,那么经济发展将举步维艰,将导致产业结构失调现象层出不穷,从而造成一个国家的经济难以为继。他还认为,作为税收制度中缺其不可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增值税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也依然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算不上税收制度上的最优征税税种,但结合很多非发达国家的经济环境来看,就能够发现,增值税实际上是最为契合非发达国家经济环境的税种,能够通过推行增值税发展的方式,来确保非发达国家获取更强的发展效益,他在最后,总结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只有推广并使用增值税,才可以有效的改善税收环境[4]。
Lindholm(1977)的观点强调增值税的独特性,其具备其他任何税种都不具备的一些征管优势,并作出了详细的阐述说明:增值税的上下纳税人环环抵扣方式,是纳税人均不被重复征收收款,有效的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增值税具有显著的公平合理优点,它的中立性是十分突出的,并且,增值税的重要意义还不仅局限于推动社会经济公平发展,还在于能够在税制不断完善、趋于严密合理的背景条件下,使得增值税对税收征管展现出更加明显的促进效果。对于国家稳定的财政收入和推动国民经济指数的增长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5]。
Bird等(2006)以增值税为研究对象,在研究过程中,其收集了两个国家的数据,将其整理成为样本来展开研究,研究发现:尽管对于非发达国家来说,增值税与国家经济发展相融合并相互促进还需要时间,增值税与国家经济发展相融合的漫长性和长期性较为突出,但增值税的使用还是十分必要的,不仅能够提升非发达国家税收制度的有效性,还能够帮助非发达国家发展本土企业,使得国家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竞争能力能够得到显著提高[6]。
徐瑶(2016)提出从直观角度来看导致纳税人重复纳税,是营业税与增值税同时征收而导致的,但从深度和影响来看就有可能引起当前经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得不到保障,使我国经济整体情况停滞不前,在这种背景条件下,税收机制改革已经成为大势所趋[7]。
崔松虎(2018)认为,税制改革前我国增值税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但由于这两个税种的重复征税而使这些问题更趋于明显且严重。作者经过数据剖析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探讨社会市场经济效益,认为当前增值税与国家经济发展相融合的可能性较高,需要尽可能地促进税收制度改革,确保两个水中的重复征税问题能够获得有效的减轻或解决,他还认为,在这种背景条件下提出的“营改增”实际上具有相当强的发展优势[8]。
张阳明(2015)将聚焦的目光投向了我国的房地产行业,主要是在探究当前实施“营改增”阶段,从我国房地产行业整体运营指标与总体财务统计数据两个方面进一步深入研究税制改革所可能产生的影响。并通过分析不同的财务统计数据指标的变动而得出了建筑行业税收筹划的重点,旨在进一步达到稳定国家财政收入的效果,并确保能够为国家提供具有较强有效的用以解决税收相关问题的方案,从而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使得企业能够在政策倾斜的背景条件下获得新的发展动力,抓住发展机遇,促使自身获得更好的发展前景[9]。
陈瑞玲,刘德忠(2014)从新的角度分析税制改革的必要性,他们认为大的经济环境下,建筑业的重要性已经逐渐凸显出来,建筑业座位于我国国民经济息息相关的重要产业,当前已经成为了我国热门投资项目,而建筑业的长期性、潜在发展前景良好等特点都较为明显,同时,他们认为,建筑业已成热门投项目这一特点具体就是集中涉及几个地区和产业,较为明显的限制了私人的投资。在此前提下实施税制改革,有利于创新建筑业以往的税制情况,有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不断增长[10]。
1.2.2 国内外关于政策执行研究概述
Richard,Pierre(2006)提出如果客观的认识增值税,其也存在着很多待完善的地方,例如:企业增值税征收的核算过程复杂并且核算难度较大、税收征管成本也相对较高,但作者还是坚持认为全世界大部分税制不成熟的国家应面向全行业的增加增值税的使用、扩大征收范围、增强推广程度[11]。
Clement(2006)将研究对象指向法国国民赋税,结合当前增值税发展现状进行深入探讨,认为,增值税征收覆盖范围与国家税负成反比,即征税范围越大税负越下降,并深入地分析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究竟该在这个变化发展的过程中,如何达成分摊方式的共识及具体分摊方法[12]。
Michael,Lockwood(2009)认真地挑选了130多个地区和国家作为样本,掌握了具有真实性的数据信息。通过观察和分析数据得出结论:随着增值税被接受程度的逐渐提高,适用增值税的国家与不适用增值税的国家相比而言,前者国家经济发展状况更好,并由此进一步得出总结性理论成果,即增值税对宏观经济有一定调节作用这一结论[13]。
在学者王波(2016)看来,自从我国施行营改增这一政策以后,观察企业财务报表可知,其不但固定资产和主营收入下降,同时其营业税金以及附加也显著减少[14]。
学者刘永丽(2013)主要以建筑业为研究对象展开研究,通过研究发现,施行营改增这一政策后,该行业纳税人税负情况较为复杂,要想了解其受到政策的影响情况,还要结合建筑原材料、施工费等一系列建筑成本具体分析。通过在该行业进行增值税的征收,很大几率会令小规模纳税人税金负担大大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负担水平不仅受税制改革的影响,较大程度上还依赖于建筑原材料及其费用占比大小情况[15]。
1.2.3 文献评述
梳理国内外相关文献成果可知,前期我国对于增值税制度的认知还并不深入,研究成果还不完备,并且在研究的过程中,往往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数据进行分析,因而,得出的结论与我国国家发展实际情况略相偏离。不过,国内学者在通过具体案例研究后,将增值税与税收收入之间的相关关系进行分析,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着正向影响关系,当重复征税情况得到遏制后,我国经济发展状态向着良性发展方向接续展开,这为营改增政策的有序施行提供了极大保障。
但国内外学者在进行增值税相关研究的过程中,始终将关注的目光聚焦在了“营改增”是否可行层面,而未能结合当前企业实际发展状况,针对实施“营改增”后企业运营及财务状况做出更加全面的研究,导致研究成果的实践意义受到大幅度的削弱。此外,取得税制改革成果,也已经成为了我国XX及相关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重点,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颁布,那么如何提高建筑行业整体纳税筹划的有效性,如何在最新税收政策的加持下优化和改良税收筹划等问题,都需要将最新收入政策纳入到研究范围之内,才能提高研究成果实践价值。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1.3.1 研究内容
笔者选择建筑业为研究对象,选择其税负受到营改增的影响情况为研究内容,并根据研究结果来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优化,确保其足够科学,足够合理,这样做旨在通过合规高效的税收筹划发展路线,确保建筑企业实现够税负的能降则降能少则少。第一,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大量搜集与本课题相关的研究文献,并充分结合我国“营改增”政策思路和税收筹划的具体相关理论,对建筑业在还未进行税改时以及进行税改后,其征税情况展开分析。第二,明确建筑业在施行营改增后遭遇了哪些困境,然后分析其具体存在的问题。第三,研究如何平衡或降低税负。
1.3.2 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
以本课题研究主题为基础,针对当前现有的相关文献研究,通过在网络文献数据库、学校图书馆检索相关关键词的方式进一步搜集相关的书籍,并着手针对搜集来的文献书籍进行梳理,针对“营改增”税制下建筑企业税负影响、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等方面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整合,结合笔者的主观思路脉络展开本课题的研究,为本研究的研究成果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成果。
(2)比较分析法
分析公司税负情况之时,对比其在施行营改增前后的变化情况,通过对比分析的方式进一步针对建筑行企业税收筹划相关方面进行研究。此外,还结合当前我国现行的税制体制改革情况进行分析,分析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否在我国政策改革的支持下得到了新的发展,借助各类税收政策来展开纳税筹划工作。
(3)实际调查法
笔者通过实地考察的方式针对建筑业的实际经营数据进行收集,并了解当前建筑企业的经营现状,在分析还未施行营改增以及施行营改增后公司经营情况后,按照其税负变化选择合适举措,来解决公司的经营问题。
(4)定性定量讨论法
本文对企业目前面临的问题进行定性分析,并重点关注“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之前及之后的税额和利润数据,对其进行定量对比、验证。
1.4 本文创新点和不足
1.4.1 创新点
国内专家学者在研究“营改增”相关问题的过程中,从始至终都将关注的目光投向“营改增”前后建筑业税负变化,笔者将目光着眼于公司最新税收政策。创新之处选取B区某家建筑企业不同项目的数据进行实例分析,使得得出的筹划建议不再只是理论。其次,本文紧随时事税收政策,近几年税收的相关政策变化较快、新税收政策频出,此次的研究结论并非凭空得出的,而是通过分析、推演数据而得到的,因此其极具实际意义和价值。
1.4.2 不足点
本文撰写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第一,撰写过程中我国社会环境始终处于变化的过程中,相关资料也在不断变化,因而,本文研究内容也可能发生相应调整,而本文的撰写无法随着相关资料的变化而变化,因而存在时效性不强问题。
第二,本文样本案例数据的获取具有一定难度,因而研究始终停留在较为浅显的层面。B区是一个中小城市的一个自然行政区,其辖区内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与大城市有一定的差异,因此其代表性有一定的局限性。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2.1 “营改增”相关概念
2.1.1 营业税
作为流转税,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因为提供应税劳务、对不动产进行销售等手段而得到了营业额。
在我国制定并颁布《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时国家积极开展分税制度改革工作以后,地方税征收主体便将营业税纳入了征税范畴。通过对这类税种进行分析能够发现,其拥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差不多完全覆盖了第三产业。而其应征对象除了公司营业额以外,其他在我国境内进行应税劳务提供的提供者,不管是其个体还是单位,也都应当缴纳这类税款。由此可见,对于我国地方性财政而言,营业税的征收十分重要。而要计算营业税,计算方式也十分简单,其在明确公司营业额之后,计算其和对应税率的积即可。因其计算简便,使该税种的征收管理较为容易,对会计和税务人员的要求不是很高。营业税一般是指商品的价内税,在其计算商品所含的营业税时不需将其所含的价内税款进行剔除,所以在征收商品营业税之时,通常会有重复征税这类问题出现,尤其是在当存在较多流转环节之时,此类问题将会更加严重,比如会导致公司资金负担加重,令其健康发展遭受极大影响等,很明显,这对于我国发展第三产业而言极为不利。根据当前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趋势,服务业正逐渐发展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产业。但在我国刚开始实行营业税征收政策的阶段,重复征收的征管方式却导致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过重,企业的发展较为缓慢,直接影响了当前我国现代服务行业的积极性和健康发展。以此为基础,我国在2017年之时就废止了这一暂行条例。
2.1.1增值税
作为间接税,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是经营者通过进行应税劳务的提供或者进行货物的销售等手段而产生的增值额。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本质就是商品的增值额,而这部分就是商品在进入市场后不断参与交易产生的,俗称商品流转。故而增值税实际上正是一种“价外税”,与“价内税”相比,二者之间存在着迥乎不同的差异性,应当注意的是,增值税的突出表现形式是流转。增值税特点如下:
(1)税收中性:如果商品和服务流通完成,那么增值税就能够支付完成,二者相辅相成反之亦然,税收中性的意义即征收的公平性。
(2)价外税: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活动购买其所需要的产品时,收到的发票上不仅要反映产品本身的价格,还要反映出增值税部分,产品的价格本身不把税款金额计算在内。为避免多次征税,增值税只在流传环节的不同程序中征收更容易转嫁税款。
经过上述文字描述,为了更直观的了解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的区别,则可以通过对二者的征税依据,征收范围等税收项目进行具体对比,如表2.1所列:
表2.1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对比
2.1.3建筑业增值税
作为间接税,建筑业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毫无疑问是该行业中经营者进行建筑服务的提供之时产生的增值额。
(1)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人
通常不需要区分营业税纳税人,然而在施行营改增以后,增值税纳税就必须对纳税人进行区分,通常将其分为两种,即小规模、一般纳税人。这一类型上的划分,实际上是根据各个建筑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核算标准的差异、规模范围大小的区别来进行划分的,划分方法表2.2:
表2.2 建筑企业纳税人的认定规定表
一般纳税人 第一,在一年经营期内,纳税人应税销售额和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符
第二,其年应税销售额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然而却可以将所有的税务资料都进行准确提供的企业
特殊要求 第一,作为个体,纵然年应税销售额在标准之外,也非一般纳税人。
第二,若认定结果是“一般纳税人”,那么之后就不能够没有原因的改变其纳税人种类
(2)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还未施行营改增之时,我国建筑业在进行营业税的缴纳之时,其税率为3%。
营改增全面实行于2016年,自此以后,建筑业不再存在营业税业务,只需要进行增值税的征收。建筑业的综合性,使其所涉及的税率较为复杂。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提到,在建筑业,作为增值税小规模、一般纳税人,其税率分别为3%、11%。然而在部分情况下,比如其通过清包工这类手段来进行建筑服务等的提供,后一类纳税人税率也可以为3%。经过多次税率改革后,建筑业实现了税率从11%到9%的转变,要注意的是在一项建筑行业业务中可能包含其他现代服务,所以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况下的税率选择。
(3)建筑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作为建筑公司,其需要缴纳的税款包括以下几种:
建筑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 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
建筑企业应交城市建设维护税 = 流转税额×城建税税率。
教育费附加 = 流转税额×教育费附加税率。
建筑企业应纳所得税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 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税金及附加]×所得税税率。
由上述内容能够发现,我国施行的营改增政策除了会对建筑业流转税产生影响外,还会对其所得税等产生影响。
2.2 “营改增”的理论基础
为了实现征税的明确化、科学化,提高对产品税务的征收方式的合理性,更好地发挥税收本身的调节作用,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完成转型升级,使得我国产业结构的完善度得以大幅度提高的同时,逐渐调整和优化配置国家和其他地方的税收分配,我国进行的第三次改革经济税收制度体系便是营改增改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由财政部及税务局发起,发起时间为2011年,此文件发布在中央同年3月提出此方案后,该文件是遵循中央改革精神结合改革实际而细化的政策指导型文件。起初是在上海部分重点行业进行试点,最终在2016年全部行业纳入试点,“营改增”税制改革工作基本完成,见图2.1。
图 2.1 营改增的发展历程
营业税税制改成了增值税之后,它计税的依据、征税规定范围都已经与原本的计税依据、征税规定范围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变化。营业税在“营改增”政策未推动之前,主要包含的就是各级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征收的营业收入这一部分的税额,其中没有任何可抵扣项目,导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相对较高,故采取了更低的税率3%和5%。相较而言,增值税所涉及的范围不再是纳税人的全部收入而是增加了抵扣项目,与营业税不能抵扣任何的成本性费用的全额征收方式相比,该种税可以直接抵扣企业成本和费用,采取了较高的17%、13%。然而在试点过程中,增值税产生的变化也是极大的,其最大变化就是税率变化,2018年—2019年,国家有针对当前“营改增”发展现状以及中国产业结构升级程度的不断延伸情况,调整了我国的增值税税率,具体来讲,其先变为三档,即6%、10%、16%,后转变为13%、9%和6%,并一直沿用至今,图2.2。
图2.2 营改增税率变化
2.2.1 税制优化理论
在怎样处理小税额导致的负担加重这一问题上,Ramsey提出如果对生活必需品征收高税率就可以让税收有效率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提升,商品征收税率的高低与顾客对商品需求的弹性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紧密联系,如果对非生活必需品征收低税率,那么二者之间将会形成显著的反比关系,而这也就是税制优化理论的基础。20世纪初在其论文《税收理论贡献》中首次提出了税制优化理论,该理论首次将关注的目光放在了“公平”原则上,并且认为公平、明确的税收制度才能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与企业的进步,而税收优化理论正是在这一原则框架下运作的,作为一种新型税收制度与当前世界经济发展深度的不断变化格局相契合。
我国原有的税收制度在实际操作具过程中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公平性,这种不公平性严重的影响了社会资源的公平配置,从而导致了国家的产业升级脚步止步不前,最优税制理论逐步被引入我国并得到实践,我国2012年的“营改增”政策实际上正是我国学者专家、XX相关部门通过综合考量后所选择的,最符合优化理论的税收改革手段,作为一种具有革新性的税收改革方式,“营改增”政策实际上正是将企业从重复纳税的牺牲者这一角色中拯救出来的制胜一招。在“营改增”实施之前,企业由于未能在社会福利水平最大化的背景条件下,承担趋同的税率,促使效率和公平严重得不到保障。导致了企业的发展积极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都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如果长期发展下去,必然将会造成社会资源配置得不到优化,导致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不规范的税收制度始终存在,使产业的长久稳定性得不到保障。基于此,我国提出了“营改增”,通过实施增值税的手段,来确保企业能够不再被重复征税,使得税收优化理论在我国生根发芽,并建立起稳定的根基,随之将触角蔓延到我国建筑业,客观来看,“营改增”政策也正是提高了我国建筑业繁荣发展的主要正面影响因素之一。
2.2.2 税制的中性原理
《国富论》的作者是亚当斯密,其在这部著作中提出了一类模型,那就是税收均衡模型。后来,Alfred Marshall基于此,开始研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所扮演的角色,并认为税收实际上与市场发展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紧密联系,通过规定社会纳税不能超过纳税人具体承担的税收负担的手段,来最大程度地消解税收负担给企业和社会带去的负面阴影。他提出税收中性理论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确保经济能够长期稳定的接续发展下去,使得千疮百孔的市场环境在税收中性理论的帮助之下得以治愈,使得社会经济在税收负担问题的消解过程中得到大幅度发展。该理论认为,税收的主要义务是对纳税人依法保持公平采取中性理念并不是主导市场经济,这样才能使社会资源自发进行配置。确保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调控作用能够被发挥到淋漓尽致,确保纳税人所付出的成本不会为其带去其他负面影响,使得税收这一国家工具能够更加契合当前国家经济的发展战略方向,确保其不会对国家经济发展产生制约。
在以前营业税时期,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产品和服务,纳税人承担的税负受到产品和服务流转过程的影响不断提升,此时公司需要承受更重的负担,这为其健康发展造成了极大阻碍。
而在增值税时期,这一情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不再是产品和服务,而是产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这种变化最大的贡献在于能够将产品和服务数量与企业缴纳的税款实现一定程度上的分离,使得纳税人能够承担增值部分税负,而不是在中间流通环节的影响下还需要承担其他的税收负担,造成企业税收负担显著加剧。
2.2.3 税收的公平原理
税收公平就是我们所说的等同税收的待遇问题。经分析可知,税收公平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是横向公平,其指的是当纳税人拥有相同的经济条件之时,其需要承担的税负也应当是一致的。其次是纵向公平,其指的是按照纳税人收入、消费能力等的差异,这几种经济条件不同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征收对策及管控办法。通过在不同纳税人之间选择合理税负分配方式,加强了征收税率的针对性、灵活性,解决了以往营业税时期所不能解决的重复征税问题,使得现代税收体系能够进一步正常运行,符合税收的公平原理。
增值税通过避免重复征税的办法使得社会经济的公平发展得以实现,作为税收公平原理下的实践产物,通过对营改增政策进行分析能够发现,其主要是对各类纳税人主体利益进行保护。希望能够通过选择合理税负分配方式,来确保现代税收体系的运行能够健康开展,从而达到维护现代税收体系的权威性的效果。
2.3 税收筹划理论
2.3.1 博弈论
博弈论是运筹学中的一项重要学科,研究多个局中人之间不同目标下的合作与分立关系,又被称为对策论,广泛存在于社会中的各个领域,在税务部门税款征收与纳税人税收筹划的角度运用分析,也具备一定的适用性。税收筹划的博弈论是在XX与企业之间的征纳双方中展开的,他们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和经济目标:XX部门的目标是规范征收方式不断提高税收,增加财政收入,从而提供财力支持为国家的运转和百姓的安居乐业;而企业作为纳税人则希望尽可能的少缴纳税款,这样就可以减少纳税成本提高企业的净利润、增加现金流。面对这种既存在目标差异又需要协作的矛盾双方,要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达到理想的目标,建筑业的税收筹划就是基于此,即保证合法合规又将企业的税负降到最低增加效益,得到最稳定的博弈结果。
2.3.2契约论
契约通俗意义上讲就是合同,而其签订双方为合同的顺利履约则需要完成各自的义务才能实现既定的目标,诚实守信精神则是其本质所在,从某种角度来看,市场经济也正是基于这一精神获得发展的。对于建筑业的税收筹划而言,就是建筑业纳税人通过向国家提供稳定税收而获得社会公共资源的过程,这一过程必然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发生的。契约精神有助于征收工作的良好发展和税收结果的提高。建筑业纳税人为了增加经济效益而进行税收筹划时,要不断的运用和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然而在其完成筹划方案的制定工作以后,必须获得税务机关的同意才能够使用这类方案,双方需要本着共同协商、相互信任以及按职履责的原则就同一事项达成一致。
2.3.2税收筹划的方法
(1)减免税技术
减免税技术是从税收优惠政策的角度出发,近几年来我国的税制变化较大,新的税收政策接连出台,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必须通过各种渠道去了解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对于自己具备享受条件的优惠条件,则需要主动去争取,如此其才能够获得更多利益。以建筑业为例,以往其主要 借助复杂度不高的计税手段来对老项目进行计税,实际上有一些新型墙体材料是和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相符的,当企业进入这类税收优惠园区以后,就可以进行相应政策的享受,令自身税负得到有效控制。
(2)分割技术
不同企业的不同经营项目之前可能会存在兼营或者混合销售的行为,这两种行为极为相似但却有截然不同的征税方式,如果判断不准确则会产生不同的纳税结果甚至导致纳税风险的发生。而分割技术则是在企业兼营的前提下提出的,根据税法的政策规定,兼营企业应该对营业项目进行合理分割,采取不同的核算方式分别纳税,否则会强制性将税率从高执行。例如,建筑业纳税人一边对活动板房进行售卖一边又对其提供安装服务,就需要对两种销售行为进行分别核算。
(3)扣除技术
经分析可知,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影响因素众多,可抵扣进项税额那便是其中之一,当后者越低之时,前者越高。这就需要纳税人在会计结算的过程中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建筑行业项目运营过程中涉及的建材复杂,供应商相对较多,需要纳税人在产品采购时对供应商有效筛选,以达到增加可抵扣进项税额从而降低税负的目的。
(4)税率差异技术
在计算增值税之时,若选择的计算手段并不一样,形成的纳税结果也是不一样的,导致这一情况出现的原因便在于税率。举例而言,当选择的计税方式分别是简易、一般计税方式之时,不论是其税率还是征收率都不一样。面对这种情况,合理的税收筹划就离不开正确的税率选择,企业将自身情况与实际相结合综合选择出适合自己的税率。
(5)延期纳税技术
延期纳税就是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尽量延缓缴税时间这样经营者就可以利用资金的空闲时间进行投资,此时按照货币时间价值原理,通过让资金增值来得到收益。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延缓纳税仅是在法律法规要求的时限内利益最大化,而不是不缴或少缴。
(6)会计政策选择技术
经分析可知,小规模、一般纳税人最大差异为:后者不但可以抵扣税款,其还必须构建完善的会计核算机制。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和小规模纳税人相比,一般纳税人拥有更高的税率,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纳税人,其必须充分了解会计制度的内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进行纳税身份的选择,按照相关规定来将税收统筹工作完成。
3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影响的定性分析
3.1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内部管理效应分析
3.1.1 纳税行为的风险分析
所谓的税务风险,是指企业在平时生产管理的经营活动中,因为不同情况产生违背相关税收法律规定的行为,从而导致企业交税不合理现象产生,使企业经济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税务风险作为一种影响企业经济利益,造成企业竞争能力受到一定程度上的负面影响的风险,其主要体现在企业实际操作中。可以从两方面入手进行分析,首先,企业未能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正警告下进行缴税,税务机关在查明企业存在不缴税问题后,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惩罚相关企业,然而执行此操作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更多企业成本;其次,企业因为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享受优惠,进行正常缴税反而多交了税费,承担了毫无意义的税收负担,这样也存在给企业的经济利益受损的可能性。
在营改增试点取得一定成绩后,相关部门在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对政策进行优化和修正,而在这种条件下,建筑业因为很容易受到这类政策的影响,所以面临的挑战也进一步增多,近年也处在了涉税风险的高发期。
(1)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收入确认。以建筑业为例,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进行了建筑服务的提供同时已经得到销售款或相关证明之时。在纳税人实际接收款项期间,开具发票结转收入的背景条件下,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的准确性很有可能得不到有效保障,难以反映真实情况。
(2)预收款项不确认或少确认收入。借助预收款项这一手段来将建筑服务提供给其他个人或房屋所有者的,一般将收款那天作为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若发票是提前就开具了的,那么生效日就按照发票日期计算。建筑公司在收取客户预付的款项后,会计分录可能记在“预收账款”、“短期借款”、“应收账款”项目上。税务征收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则应严格审查合同内容,并主要关注合同中标注的交易时间,以及交易方式,按照合同内容,仔细核查会计账簿中相应的款项及记载时间。
(3)人为对两类计税模式进行混淆。部分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在会计核算上人为地进行不合规调整,从而达到减轻缴纳税款的主要目的。常见的方式主要有:当《建筑施工许可证》并未对具体日期进行明确之时,随意调整合同里的工程开启、停止时间,或者把明明是简单计税项目也放入一般项目里抵扣等。
(4)跨地区开展经营产生监管不到位风险。建筑业施工地点的多变性是其独有的特点,并且时常会有跨地区经营的情况发生,为了对两方面之间的税源进行均衡配置,这两方面首先是总机构所辖地区;其次是劳务发生地区,当前的主要手段是先在后一类地区完成预缴操作,再返回到总局所辖地对其进行申报。然而因为当前我国各地、各部门间的大数据共享服务平台的健全度还不够,同时各种跨区域项目信息要想有效传递,都缺乏合适的渠道,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等部门,就难以对此纳税企业异地项目运作情况形成充分了解。
3.1.2 税收筹划分析
作为特殊策划活动的纳税筹划,其在开展之时必须保证和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要求相符。事实上,便是根据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对会计核算手段进行运用,策划企业涉税业务,从而令节税目标得以实现。在还未施行营改增之时,我国建筑企业的税负较高,而在对此政策进行施行后,其也有几率出现更高的税负。这就需要正确解读税改政策,进行合理的筹划,使得税负给企业带去的负面影响,能最大程度地被消解。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建筑企业运用增值税税收筹划手段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满足企业自身发展需求,也在于能够提高税收管理的有效性与科学性。另外,国家不断颁布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经营,为企业合理筹划税款提供基础保障。建筑企业应把握机会,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之下,紧扣时代发展脉搏,加强自身经营发展速度,提升自身经济效益。
(1)从税基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其是为了令应纳税所得额足够少,如此便能够通过降低税款额的方式来令税基得到有效控制。此外,本着为企业节约税收成本的目标,还可以通过降低收入、增加进项等方式来确保企业能够尽量少的缴增值税。
借助进项税额抵扣这类手段,能够将公司经营期间重复征税这类问题妥善处理掉,在对营改增政策进行施行后,建筑公司经营成本和以往相比发生了极大改变,当然此类改变毫无疑问是积极的改变。以加大固定资产抵扣为例,其抵扣手段主要包括:分期抵扣和一次性抵扣。分期抵扣应根据税法规定标准进行开展,具体规定如表3.1。
表3.1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统计表
对固定资产抵扣手段进行合理运用,能够令公司税负得到有效控制,如此其经营费用就能够减少,持有资金就会变多。企业可以利用这些空余资金,继续购买机器设备,扩大生产,并通过引入新技术、新设备的方式,使得工人能够更加具体有效地参与工作,令施工效率得到有效提升,如此公司也就能够拥有更强的核心竞争力。此外,节约资本、购入机器设备的重要性,还体现在能够保障工人安全层面,能够尽可能地提高工人的专业技能,使得工作人员能够利用机器设备,更好更快地完成工作任务,同时保护自身生命权、健康权。
(2)从税率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通过对增值税税收政策进行分析能够发现,当纳税主体不同之时,其享受的税率也是不一样的;不同计税方法之间也有很大区别,其区别不但存在于税率方面,还存在于税款计算手段方面,表3.2显示了其具体情况。
表3.2 增值税计税方法统计表
在实际操作中,第三种计税方式不在税收筹划研究的考虑范围内,但另外两种的筹划空间较大,实现优惠政策的优势最大化,使得企业能够获取更大的经济收益,要求企业会计从业人员在税收筹划时,从各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结果企业的实际管理情况,以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判断最优税率,选择更合理的计税方式。
(3)从税额角度的税收筹划。
因应与税额相对的内容限制较多,大部分是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综合利用资源企业的一定比例退税优惠等内容,因为税收优惠政策只针对特殊行业不具备普适性,所以从此角度进行的筹划较少。
(4)从时间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按照货币时间价值理论,通过投资再投资这类行为,能够令资金的原本价值大大提升,此时若对纳税行为进行延缓,必然能够令货币价值充分发挥出来,经营者就可以利用资金的空闲时间进行投资,使资金增值取得收益。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延缓纳税仅是在法律法规要求的时限内利益最大化,而不是不缴或少缴。
3.1.3经济分析
(1)对建筑成本核算的影响
由于税制改革,我国税务部门工作方式也有所转变。同时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也因此而受到一定影响。由于我国建筑行业相关工程项目的各个相关环节和项目数量较多,资金消耗相对较大,包括材料费、机械设备费用以及人工费。其中的建材费和人工费与”营改增”规定中具体细则相关,企业购进建材时,尽可能从供方获取增值税进项发票,令施工单位能够更便捷的进行税款的计算,从而达到有效控制应纳税所得额的目标。这两项主要来源的具体内容如表3.3。
表3.3增值税计税方法统计表
根据营改增相关政策要求,当建材类型不一样之时,可以用不同核算手段来完成对其的核算工作,如此就能够令纳税额度得到有效控制,公司拥有的经济效益也会更多。
(2)对现金流的影响
不论是什么企业,可支配现金流都是其发展基础与决定性因素,在建筑行业,此类特征更加突出。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存在未知的变化,有时前期资金的投入严重超资,导致后期工程资金不足。“营改增”等优惠政策的实施,减少了建设企业在经营和施工过程中成本上的开销,充裕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可持续流通的资金。通过对建筑施工公司进行分析能够发现,若是其拥有更多现金流,那么其开展施工管理工作也要顺利得多。同时,在施行营改增政策以后,建筑企业回笼资金也就有了机会。营业税的时期,大多数项目都是在全部完成竣工之后才有可能及时地收回前期垫付的资金,现在则可以根据施工时间和工序不同,进行多次阶段性交工验收,并依据合同约定的阶段性交付款项进行纳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3.2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外部合作的效应分析
3.2.1业务合作的影响分析
由于建筑行业往往采取分包的方式进行协作经营,这就会导致会计账簿管理混乱、劳动人员复杂的问题出现,最终导致专业发票获取困难,无法合规抵扣,反而形成税负增加的局面。在这一问题的负面影响之下,企业只能减少分包,但会对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另外,在施行营改增以后,公司在管理发票之时需要满足的条件更为严苛了,当企业将项目分包出去以后,其在管理发票之时也会更加麻烦。现实情况是难以获取符合要求的可抵扣发票,这样也间接使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
在施行营改增政策以后,作为建筑公司,其在开展财务处理工作之时,作为会计人员应当认识到,如果自身会计水平始终处于较低的层次,那么将难以应对“营改增”后难度大幅度提升的征税环节,因而,会计人员必须要尽可能地增强自身专业水平,提高会计技能。
3.2.2 供应商选择的影响分析
建筑产业链条较长,材料种类多,数额巨大,相关方的经济和税务联系比较密切。将营改增政策施行以后,考虑到经济以及质量的问题,必须谨慎选择供应商。
若四方面都是相同的,这四方面首先是税率;其次是发票类型;然后是含税报价;最后是供应商类型。那么就可以从其企业的诚信、规模、发展前景多角度进行整体性地考量,从中筛选出一个规模较大、声誉良好、综合经济能力强的供应商。
如果供应商的种类、含税报价、所开具的发票种类、税率差距较大时,则需要以进项税额抵扣程度作为依据,展开判断,确保选择的供应商拥有足够高的抵扣额度,同时也足够规范。
3.2.3 税务调整的影响分析
(1)申报的复杂性增加
“营改增”之后伴随着税收征管体制重大变化,征收程序也有着相应的调整,比较复杂的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改变,申报规则、表出现变化等,此时其申报表难度都会加大。比如,跨越地级市的建筑服务供给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征税环节不仅要填写《营业税纳税申报表》,还需要填写一些更多的表格,举例而言,比如《增值税申报表》等。而且税款的申报和征收程序也有所增多,首先是建筑公司要向当地的税务机构预缴相应的税款,第二步,就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完成两类工作,这两类工作一是纳税手续;二是申报工作。这毫无疑问会提升建筑企业纳税申报难度。
(2)合同管理的难度加大
营业税制改增值税后,建筑企业在合同管理上,需要将自己的交货业务事项进行明确的内容变多。首先要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明确收款方是否能够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货款交付期限与借款日期等。提前明确此类事项,从而避免流动资产被大量占用。其次在”营改增”后,详细的分类了纳税义务的实际发生期间,根据不同业务的情况不同,纳税义务时间也不尽相同。那么,在确立合同之时,交货期限以及和开具发票的时间就成了合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3.2.4 工程联营的影响分析
当前建筑业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那就是许多公司联合起来对某一个项目进行经营。为了减少运营管理成本和招投标需要,工程联营合作的一方绝大部分都是非正规企业,缺乏健全会计,工程造价的计算并未发挥什么作用,同时不论是出租大型设备,还是采购材料,都无正规发票,在日常核算开展中财务人员没有索要正规专用发票的工作习惯。但在以前的营业税税制下,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的成本费用之间并无太大的关系,因为不可能存在税收利润相互抵扣的问题。但是在当前的增值税税制下,与其相关的生产费用开支,工程造价开支都直接与进项税额抵扣产生联系,直接影响到相应的增值税额高低。若项目在一些环节比如采购以及分包等环节中并未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其就无法抵免多少税金,同时其还必须缴纳更多增值税。
4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影响的定量分析
4.1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影响的理论测算分析
4.1.1 完全抵扣情形下税负平衡分析
在研究中,通过选取在“营改增”这个时间点完工的项目的数据进行分析测算和税负测算。其为某一中等城市B区(行政辖区)某公司一个工程中的两个项目,均共设有29层,同时在2016年五月就已经将施工允许证办了下来,作为高层住宅建筑工程,其开发与建设的时间点,符合营改增要求施行的时间段,选取该项目使研究更有代表性。项目1号大楼工程的竣工验收及结算收入、工程费用分别为45732100元、42138948元。项目2号大楼工程的竣工后结算收入、工程费用分别为63991000元、59591520元。
(1)分别测算两个大楼的销项税额
1号楼销项税额=45732100÷ (1+11%)×11%=4532010(元)
2号楼销项税额=63991000÷(1+11%)×11%=6341450(元)
(2)进项税额完全抵扣的测算
假设全部材料均可扣税,根据税法规定以及当年执行的税率,正常材料享受税率为17%,而混凝土、砖等特殊材料按3%征收率扣税,完全抵扣测算表(表4.1)。
表4.1 B区项目完全抵扣测算表
通过计算得出,项目1号楼进项税3279559元,项目2号楼进项税4688013元。
假设上述材料均可取得可抵扣发票,则计算结果如下:
项目1号楼应交增值税额=4532010-3279559=1252451(元)
税负=1252451÷45732100=2.74%
项目2号楼应交增值税额=6341450-4688013=1653437(元)
税负= 1653437÷6341450 = 2.6%
在成本完全抵扣条件下,增值税税负比例是2.74%和2.6%,低于一般营业税3%,建筑建材企业基本达到了减税效果。
4.1.2 部分抵扣情形下税负平衡分析
上述的全部抵扣假设,在现实操作中几乎不可能实现。所以全部进项税额的抵扣,只是财务在工作及管理中,希望达成,以及追求的最完美状态。项目1号大楼与2号大楼工程,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未能做到所有材料款都具备进项税抵扣能力。不完全可以抵扣的测量表(表4.2)。
表4.2 B区项目不完全抵扣测算表
销项税额的测算
1号楼销项税额=45732100÷ (1+11%)×11%=4532010(元)
2号楼销项税额=63991000÷(1+11%)×11%=6341450(元)
通过计算得出,项目1号楼进项税1039608元,项目2号楼进项税 2389639 元。
材料部分抵扣下的计算结果如下:
项目1号楼应交增值税额=4532010-1039608=3492402(元)
税负=3489221÷4532010 = 7.70%
项目2号楼应交增值税额=6341450-2389639=3951811(元)
税负=3951811÷64350000 = 6.20%
可见,不分区的进项税情况下,增值税税负分别已经达到7.70%和6.20%,远远要高于营业税3%,完全达到了原来企业应纳税额2倍以上,而2010至2019年近十年来,放眼全国,建筑业利润率平均值保持在3.5%,其多出的税负4%,将来也会直接致使大多数中小型房地产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受到严重损害。这种持续亏损的情况下,将会导致建筑行业的就业、失业问题进一步加剧,社会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大幅度下滑。而这种情况显然是与“营改增”目标相偏离的,不仅不能削减企业负债,同时还容易令一些建筑公司陷入经营困境。
4.2 B区建筑施工企业税负的分类分析
4.2.1 样本企业选取与数据说明
于我国房地产开发行业市场近年来经济发展势头强劲,B区的房屋建筑行业的市场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也受其影响发展较快,每年都在不断提升之中,同时能够看到,在全市建筑业生产总值里,该区建筑业生产总值占比将近22%,这直接促进和有效提升了现在B区所在城市经济的高速发展。
4.2.2一般纳税人税负数据及变化诱因分析
在进行这一分析工作之时,主要将B区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作为分析对象,将其增值税税负数据作为分析内容,这些数据来自2016年年中到2017年末,主要进行计算和统计,大量比较和统计分析了税制革前后的税负变化,然后对B区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数量和其所负担的税额增减进行统计,该统计结果主要依靠税负水平发生变动产生的百分点作为衡量标准。如表4.3所示。
从表4.3可知,整个B区建筑行业纳税人增值税负担实际上是呈普遍增加态势的,增值税最大区间以及普通纳税人分布最多区间为0%-4%,区间不同增税和减税幅度范围明显不同,这期间只有0%-1%这个区间有减税额度,总体来看整个B区整个增值税税负还是呈上升趋势,其毫无疑问违背了税制改革的初心,因此对其展开分析极具必要性,而要有效分析一般纳税人的情况,首先必须对其收入、销售等基本情况进行掌握。
表4. 3 B区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累计税负
(1)一般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构成
通过统计不同计税方法下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情况做出收入构成的分析,增值税计税法包括:简易计税法、一般计税法,数据就以为基础,具体数据如下表4.4所示。
表4.4 B区一般纳税人销售收入构成情况
数据来源:B区2016年6月一 2017年末建筑行业增值税申报表
根据表4.4可知,简单计税法销售额数值变化幅度极大,在“营改增”前期与后期,数值之间相差巨大,差值高达20%,与较高的前期销售额数值相比,“营改增”后期销售额数值变化的主要原因在于,采取简易计税办法进行计税的项目往往是老项目,而在后期,老项目总数随着发展的深化、项目的推移呈逐渐减少态势,简易计税办法在这一阶段中难以发挥效用,逐渐为一般计税法所取代,B区建筑业增值税税负的变化也不例外,是由于简易计税法适用情形的不断减少而出现巨大变化的。
一般计税项目在在未来一段时间的应税销售收入占比必然会呈现上升趋势,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是其主要诱因。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一般计税项目占比的不断扩大,并不意味着一般计税项目的总税负也出现扩大,总税负实际上是在逐步减少的。占比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实际上在达到倒U型峰值后,占比数值将会呈逐步减少态势,这种减少态势具有缓慢性特点,需要我们用全面的目光来看待。
(2)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分析
通过调查发现,在B区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里,占比最高的依次是建筑材料、建筑安装服务,其当年税率分别是17%、11%。在外包服务普遍存在的建筑行业中,建筑材料上下游资质的审核尤为重要。
(3)一般计税法销项与进项比对分析
表4.5显示了其具体情况。
当前B区建筑业采用一般计税法进行计税,得出结果,当前营业税占销售税额的30%左右,如果想要达到两种税额的数据首尾相同,令减税目标得以实现,此时在销项里,进项税额占比需要达到百分之七十左右。那么当前B区税额没有减少的原因,主要就是因为可抵扣的项目并不多。
4.2.3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数据及变化诱因分析
还上述计算方法也可以用来计算和分析小纳税人的累计税负,并且只需考虑税负的增加、平衡和减少。统计数据如表4.6。
表4.6 2016年6月一2017年12月小规模纳税人累计税负情况
在还未施行营改增政策时以及施行这一政策后,B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是存在变化的,具体来讲,其是变少了,其理论税负和营业税税负相比整体负下降了许多。
通过统计数据能够发现,在施行营改增政策后,规模不大的建筑企业获得了极大发展。小规模建筑企业能够在获得政策红利的同时,进一步确保能够以2.91%的税负来缴纳营业税,大大降低了缴税的税额,企业有更多的资金发挥空间,比如投入到购买设备、创新经营活动中去。而XX主要是借助营改增这一政策来对企业增值税税额进行下调的,当施行这一政策以后,重复征税这类问题就能够得到有效避免,具体来讲,差不多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对这类优惠进行了享受。
5 建筑企业降低税负的对策
5.1完善建筑业财务管理模式
“营改增”政策,对会计制度和经营管理模式所带来的前所未有的创新机遇和严峻挑战,建筑企业必须彻底改变以往的经营管理方式和财务管理模式,必须围绕拥有更强的核心竞争力、更高的绩效管理效率等来为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助力,创建规范、专业、更大更强的管理战略理念。具体建议包括:
(1)优化供应商和分包商的发票控制和管理模式
确保企业所选择的供货商和分包商都是具备资质、具备良好专业技能的合作伙伴,保证公司和分包商等深入合作的同时,能够构建起行之有效的对供货商和分包商的监督机制,从而确保企业所做出的经营决策适用于当前企业经营发展状况,从多个供应商和分包商之间通过层层选拔、层层筛选的方式筛选更为符合条件的合伙人,若公司、分包商以及供应商已经成为合作伙伴,企业就必须对其展开监督,确保企业和供应商和分包商之间建立起密不可分的利益共通合作机制,使得企业能够获取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为建筑公司提供帮助,令其能够获得更多效益。
(2)完善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模式
首先,企业应当设置一套实际的奖励和惩罚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内部全体员工的能力和劳动性,增强参与感,调动积极性。其次,企业应当制定内部财务管理机制,确保企业能够在“营改增”政策的落实过程中以更加傲然地姿态获得更强的竞争实力,确保能够通过完善责任划分制度的方式,使得单位和个人能够肩负起应负的责任,规避企业在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风险,让各部门可以友好协作。此类模式 不但于公司发展有利,于我国营改增政策的推行也十分有利,可以让企业将自己的经济效益充分发挥出来。
(3)建立财务互联平台
行之有效的财务互联平台,不仅能有效地提升企业的实际工作效率,还能打破信息不通畅的壁垒。在强化各部门之间的管理职能之余,建立起更加卓有成效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建筑企业每一笔收入和支出都能够记录在电子存档里,方便企业内部人员根据需要通过电子文档对所需数据随用随。对公司如今的采取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清楚在开展财务管理工作之时容易出现哪些风险。让互联网技术在企业中发挥最大效应,在掌握充足的财务管理信息后,便于建筑企业结合自身发展需求简化管理工作,确保各个部门之间都能够形成协作效应,从而为建筑企业提高更加多维度、深层次的管理服务。
此外,企业还应当关注财务信息监督管理控制平台的重要性,确保能够通过建设与发展财务信息监督管理控制平台的方式,使财务核算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更上一层楼,加强企业的决策分析能力,尽可能地提高企业的现代化、标准化脚步,确保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与落实的新阶段里,迎接多种多样的挑战,通过提高自身财务工作效率的方式,从而充分了解营改增政策的实时情况。
5.2确保企业内控管理能力的提升
我国税收政策的变化,实际上正是国家本着提高税收机制完善性与科学性的目的,在考察当前国家经济发展状态以及企业发展质量等因素后,针对原本具有停滞性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后,所提出的新变化和新格局。“营改增”后,作为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企业,建筑业活动受XX宏观调控影响,必然也将在税收政策的变化引导之下,积极调整公司经营目标,对公司财务管理方式进行修正。
(1)加强财务人员的素质培养
一个公司要想获得良好的发展,就必须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而其要想令财务管理质量得到充分保障,就必须确保财务工作人员的素养以及技能水平达到相关要求。如果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跟不上时代变化,那么必将导致当前财务人员对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呈现出不敏感、不关注的姿态,使财务人员在日常财务数据的处理上不能做到从源头发现问题、指出问题、解决问题,避免日常财务数据精准性难以获得保证。因而,企业在面对改革和发展的其间,最需要关注的就是财务人员的素质水平,只有确保财务人员能够卓有成效的完成工作,才能够保障问题出现的可能性被降到最低,如此公司管理质量才能够得到保障。
(2)加强企业内部互联
企业各个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加强工作上的互联配合,确保受税收制度变化所引起的企业管理变化,能够为个部门所掌握,确保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能够提高警惕性,从而保障企业的发展与新形势相契合、相适应。
(3)加强企业与税务部门的联络
确保二者之间保持着高度紧密的联络关系,使得财务人员能够及时掌握当前税收政策变化的新动向,减少因为信息不通畅而出现的工作失误,也增强税收数据的计算准确性。除此之外更加透彻地掌握税法条例,才能更加全面的进行税收筹划,达到优惠政策应享尽享,抵扣项目能扣则扣,科学有效的减少税负。
(4)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
在施行营改增政策以后,开展增值税发票体制管理工作的意义和价值也充分展现出来。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增值税征收时所开具的发票并非单一化的普通发票,或单一化的专用发票,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时开具。这两种发票类型之间的差异点在于:能够做进项税抵扣的税款只有一类,那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若发票并不属于此范畴,则无法展开抵扣操作。因此,若是公司想要抵扣进项税,在选择开发票公司之时,就必须确保其能够给自己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类企业,大多数都是一般的纳税人其会计制度较为完善,会计从业者水平相对较高,交易过程也可能会相对合规公正。另外,企业还将长远目光聚焦在专业人员的招聘与任用上,能够在吸纳具有专业管理技能的人才后,确保本企业的发票管理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对发票的分类管理可以参考表5.1。
表5.1 发票分类管理明细表
5.3加强税收筹划
5.3.1选择最佳计税方法
(1)交易客户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如若与之进行交易的客户主体是由地方XX部门、事业单位、个人等这些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共同组成,他们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不需要本企业为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建筑公司就可以利用事前测试的方法,计算出使用两种不同的计税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后的不同应纳税额,并对两者进行比较测算差异,然后再选择最优的计税方法,作为企业的纳税标准用到会计核算工作中。选择时,还需要在交易过程中充分考虑,是否由于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增加其采购成本。
(2)交易客户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如果客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够进行进项税抵扣,那么当其购买货物后,必然会要求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开发票不但要按照相应税率进行开具,同时依然需要考虑两种不同计税办法所导致的税收负担的不同结果。当一般计税办法所算得出来的纳税金额要少于简易计税办法所需要计算得出来的纳税金额时,就说明一般计税方法并没有增加企业税负,在这种情况下,只需对公司会计核算精准性以及有没有根据相关制度规定纳税进行了解即可。如果计算结果相反,就说明简易计税方法更能节省税款,这可以尝试与交易客户进行积极谈判,争取在价格上有所协商,得到一定的收益弥补。
5.3.2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
(1)利用起征点优惠
作为上市企业的増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2019年初开始,其起征点由按月3万元或者按照第一季度9万元上涨,提升至按月10万,或者按照第一季度30万。这种大幅度的变化,就使得建筑企业大幅度提升税收筹划的空间,从起征点上加大关注。
(2)利用即征即退方式优惠
砖、瓦、水泥的成本费用是建筑业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成本,占比较大。而这类材料中又有符合增值税中 “资源的综合利用与新型墙体材料即征即退”这一优惠政策的材料。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公司可以去尽最大努力选择能够执行这种优惠政策的供应商,与供应商进行合同谈判时,可以选择对此部分利益进行共享,从而来对商品价格进行下压,抑或是直接自己创建建材企业,如此除了能够对此优惠政策进行享受外,更有可能给国家社会经济与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带来发展支持。
(3)实时掌握现行建筑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合理规划税收计算方式,获得更大的纳税福利,现行政策汇编表5.2。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可选用简易计税手段对增值税进行计税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业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征收方式规定
财税〔2019〕13号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细则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进口货物的相关增值税调整
5.3.3 合理规划材料采购
原材料在建筑工程项目的成本费用中占较高一部分的比重,所以其是否可抵及可抵数额,都会影响到建筑企业的两方面,这两方面一是其税负;二是其应纳税额。钢筋、水泥、木材这几种重要的材料是目前为止在我国建筑工程建设中主要投入的原材料项目,供应商比较多寻找便捷。企业要对尽具有健全账簿并且财务和会计制度完善的供应商重点关注,通过仔细选择后与之合作,从而得到进项税抵扣额度,但还需要提醒我们注意的是砖、砂浆及其他石材等零星采购原材料的多数供应商小规模纳税人比重较多,这部分是需要谨慎筛选的项目。同时还需要分析要令税负保持稳定,需要的进项税额抵扣是多少,举例来讲,当某建筑公司收入、成本分别用I、C表示,同时用一般计税法进行计税,税率为11%时,如果要抵扣的建筑材料税率是13%,此时相关计算情况为:
通过对最后一行税负相等来计算进项税额抵扣项目的边际数值,计算结果为C≈42.89%I。能够发现,如果在收入中,可抵扣进项税材料成本占比达到42.89%,此时即使实行了营改增政策,其税负也不会发生变化,如果大于42.89%则可以实现减小税负的目的。
5.3.4适当增加机器设备的投入
按照原来的营业税征收办法中出现企业重复缴纳税款的情形,纳税人们在购买住宅、大型工程机械装备等固定资产时并不具有相关的抵扣或者减免政策,一些企业不得不通过租赁的形式去满足其生产经营需求,租赁形式的优点在于能够帮助企业暂时减少固定资产的投资压力。但是在租赁这一形式下,固定资产的两方面是分开的,这两方面首先是其所有权;其次是其使用权。具体来讲,尽管在租赁期范围内,公司可以对固定资产进行使用,然而其却并未拥有它的所有权,如果公司想要拥有更高的生产计税水平,积极投入固定资产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因为大型设备投入缺失问题必将会导致企业内部缺少设备而无法进行生产建设,更无法起到加强建筑企业的规范化发展的作用。换言之,大型设备投入缺失还可能对高端制造业的发展带来逆向效应,有可能给希望提高自身经营效益的建筑行业带去难以抚平的伤害。而营改增政策执行后,机器设备所带来的实际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这种模式让企业更愿意选择自行采购大型机器生产设备,因为人工成本不断增加同时无法进行进项税税额的抵扣,此时建筑公司会主动使用更多机械设备,积极对自身创新能力进行强化,提升公司专业性。
5.3.5提高可抵扣率
当前,我国XX以及相关部门已经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大力推动“营改增”等方式,来为建筑企业提供充足的改革红利。建筑企业也应当响应国家召唤,通过提高可抵扣率的方式,来提高自身的经营效率之余,确保通过对专业发票获取量的调整来提升可扣除的成本比例,操作如下:
(1)在建筑企业选择大型供应商时,不应当将报价作为唯一的参考因素,而是应当将资质等方面也纳入到考量的全过程中去,比如当供应商a、供应商b两者之间难以抉择的问题时,就应当审慎地观察供应商a、供应商b的资质。此处a属于一般纳税人,尽管其拥有较高报价,若公司选择此供应商,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相应优惠,然而其得到的发票却可以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此就可以对部分税额进行抵扣,此时在对两类供应商优缺点进行充分评估后,公司应当将合作对象确定为a。具体的选择方式,可以通过计算得出结论:
假设有一个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用x表示它的销项税额。在经营过程中有多个供应商想与之合作,供应商的具体情况见表5.4:
表5.4供应商情况对比
确定计算时的公式如下:成本=含税价/(1+税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城市建成及教育费附加税率
计算供应商B和供应商C的税负平衡点,就是将数据代入公式使B成本等于C成本进行计算:y/(1+13%)+[(x-y/(1+13%)*13%)]*12%=z/(1+3%)+[(x-z/(1+3%)*3%)]*12%。计算结果为y/x=90%。
采取以上这种寻找平衡点的方式同时对B和D、C和D又继续进项计算,得出不同的结果,结果统计见表5.5:
表5.5供应商选择决策表
根据以上计算结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与之类似的情况可以进行客观选择,情况不同的情况下,可改变数据进行测算得出合理结果,综合选择收益更大的供应商。
(2)建筑企业开发项目、进行经营活动的主要目的在于降低成本获得更强的经营效益,采购成本的降低也是建筑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主要手段之一,绝大多数大型建筑企业都会在投资一体化背景下,尽可能地发挥自身规模优势来进行批量采购,从而确保采购成本能够得到显著降低。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建筑项目也会由于大批量采购随之而来产生的进项税过大现象,而导致期末留抵情况的出现。
5.4 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5.4.1 建立一套以增值税为核心的内控机制
需要完善系统的投资内控管理机制作为基础,才能解决我国建筑业普遍面临的三个问题:
(1)周期较长。建筑项目周期长问题始终存在,建筑项目从开发到建设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果发生突发安全事故的话,那么建筑项目周期还要进一步延长。
(2)管理混乱。当前我国建筑业内部管理缺位问题相当严重,由于绝大多数管理人员未曾经历过相关管理技能培训,导致了管理人员并不能在内控管理机制中发挥最大效用,这一情况的出现,也导致了我国建筑业投资内控管理机制的现代化、标准化始终提不上日程。
(3)流动性较大。当我国城市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之时,建筑行业工人数量也会越来越多,虽然建筑行业的待遇相对较高,但由于每个建筑项目都有工期并且施工地点不断变化的特殊性,所以通常会存在这样一类问题,那就是人员存在较大流动性。从长远来看,人员流动性较大不方便规范管理,也不利于人员专业化的发展,是建筑工人行业队伍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以上三个问题贯穿于我国建筑业生产经营全过程,极有可能对我国建筑业造成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建立起更加卓有成效的、完善的投资内控管理机制,同时计量并测算其税负,让项目和经营业务为主体之间更加畅通的合同关系,才能够确保建筑业周期长、管理混乱、流动性较大问题给建筑行业带去的负面影响被降到最低。此外,我们也应当关注合同关系的全面性,一般认为,这种合同关系必须需同时涵盖采购、销售的合同关系。分包给符合条件企业,最重要的就是在市场上选择那些可以凭证办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来采购工程机械设备及其他材料。建筑行业一般都会通过资质来进行级别划分,其资格决定了整个建筑行业的经营规模,但现阶段由于资质的挂靠和共享模式,无法满足现有的管理规定,这就需要进一步调整行业管理模式,对企业进行机制的创新和新规矩的再造。
5.4.2 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内控管理水平
我国在对营改增政策进行施行后,各类公司和单位需传递各类数据信息之时,只需要利用互联网手段就能够令公司管理信息化体系的科学性得到提升,如此公司的管理质量也就能够变得更加优质。内控体系需要充分地依托我国所得税的相关征收特点,让各项工作在流程上和环节都能够对所得税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做好了模块与划分的合理性,总公司为提升内控管理水平,应当对整个系统内部的流程和缓解都做出具体统筹,确保能够对所得税的资金和人力数据进行集中管理,并通过集中管理的手段来确保能够实现企业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使得所得税的资金和人力等数据都能够为公司各个部门所掌握,确保公司能够在掌握精准度较高的数据后,提高公司内部之间的沟通效率。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提升内控管理水平不能仅依赖于总公司的努力,各个分公司也需要以全面、可持续的目光锁定当前管理问题,做好对于管理人员数据的准确掌握工作,并且能够使得数据在公司内部进行即时、有效的互通,使得需要运用数据进行深层次分析的相关部门或个人能够在掌握详实数据后,获得更强的工作能力。这种增值税管理模式是体现在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一条主线,考虑到了建筑行业项目部管理的模式和技术特点,在监管增值税之时,能够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实行全方位和精细化的管理。
5.4.3 进行精细化管理
我国税制改革前我国的建筑业大多采取粗放式的经营管理模式,多数人员在管理造价和经营成本时,不仅根据企业自己的情况没有向他们索要发票,在账目上也没有任何列支,只能进行造价和预决算。企业必须采取更加精细化的管理手段和方法,确保能够通过更加具有针对性的管理手段来使得相关职责能够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头上,同时构建起行之有效的、较为完善的追责系统也是当前企业应当关心的改革重点,只有如此,才能有效地降低增值税涉收违法征纳的风险,所以如何构建一种以会计、税收等为中心内容的精细化管理模式显得格外重要。
6 结论与展望
6.1 结论
在如今“营改增”政策全面改革已经完成并且多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出台的市场环境下,建筑企业在纳税义务执行、经营范围管理、财务处置等多个环节都可能会因此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由于建筑业纳税人所缴纳的增值税部分占我国税收收入较大比重,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对我国的社会运行和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对于建筑行业而言,税收筹划是十分必要的一项工作。从建筑业视角进行观察,税收筹划就是对政策进行科学运用,令公司税负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本文在结合我国建筑企业的实际管理情况和其经营特点研究基础上,运用了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基本策略,以建筑B区某建筑公司以及B区2016和2017“营改增”实施节点的特殊数据为例进行增值税相关税负计算得出了几个方面结论:
(1)按照测算结果可知,在施行营改增政策后,其税负受到进项税额抵扣的较大影响,当抵扣分别为完全、不完全抵扣之时,结果是完全不同的。如果对于抵扣项目计算不完全或因某些客观因素导致无法抵扣时,则会使应纳税额增加,不仅不能削纳税压力和经济负担,反而导致经营困难的情况发生。
(2)从“营改增”实施减少重复征税就能降低企业税负这一理想化理论回归到市场经济实际时,可以发现现实情况错综复杂,不仅仅是一项或几项调整改变就可实现既定目标的,能够发现,营改增政策施行后,B区建筑企业拥有的税负增加,其中减少的部分几乎涵盖所有小规模纳税人,而一般纳税人总体税负则有增有减,这部分也就是需要我们具体筹划的问题所在。
(3)建筑公司处于复杂的税收环境里,加上政策革新之快、市场环境变化之快,因此都须要在税收筹划时考虑在内进行长远打算。
针对研究得出的结论总结问题,并以增强建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生产效益为目的,提出具体的解决问题思路和办法。主要从企业的内部和外部两个角度提出对策,从内部管理的角度来考虑,主要就是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提升内控管理水平精细化管理,企业应该尽快建立一套以增值税为核心的信息化内控机制,以各种信息化手段来提升其内控的管理水平,并且进一步加强了财务人员对于增值税相关政策的理解,注重对员工进行技能性培训,还有加强采购水平和固定资产的投入等;从外部来说就是充分掌握税收政策,最大程度的发挥税收优惠的优势,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税负。
6.2 展望
税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为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国家不断进行税制改革,出台多种减税降费政策,为企业减轻税收负担。面对大环境的不断改变,需要建筑企业及时掌握政策,不断学习并且适应发展。在接下来的学习研究中,应继续补充资料掌握最新政策,丰富研究数据,创新研究方法,做出更具有时效性、更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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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时光荏苒,白驹过隙。
此次能够将此毕业论文顺利撰写完成,首先需要对李可用老师表示感谢。他是一位耐心、专心、用心的桃李满天下的学者。具体来讲,不论是最开始的选题阶段,还是在搜集资料、拟定提纲之时,老师都为我提供了许多指导,促使我能够将论题定下来,同时收集到所需的资料。等到初稿撰写完成后,老师也经常抽时间来帮我审阅,看还有哪些地方有待完善,看有哪些不足存在。同时,除了论文撰写方面,老师为我提供了帮助外,老师的治学态度也对我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最后,还有其他曾帮助过我的人,非常感恩。在此,一并致以我最诚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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