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税改对我国的税制改革的启示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经济迎来了快速增长发展阶段,一直到2010年,我国GDP已经达到了41.21万亿元,成功登顶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在一片繁荣后面,却也存在着贫富差距扩大的趋势。国际社会或学术界判断一个经济体内部收入差距情况时,通常会用基尼系数,其取值波动范围在0到1之间,一般来说,越趋近0,这表明该经济体内部收入越平均。从世界银行数据显示,国内自改开后原本较为平均的基尼系数持续提高,改开前在这项指标数据大约维持在0.16,这一数据到了2007年飙升到了0.48,此时已经超过国内外学术界已经较为公认的警戒线,也即0.4,同时据国家统计局于2015年公布的当年度国内基尼系数情况,出现了小幅度的下降,达到0.462。总体来说,国内基尼系数持续上升,引起了我国学者关于收入分配不协调问题的讨论,也被我国XX高度重视。基尼系数的影响因素包括:经济发展、社会传统、政治制度等,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经济政策的偏向,一般来说收入分配制度具有显著的社会调和和经济刺激效用。因而,解决经济发展与社会分配问题,已经提高了国家政策导向层面,需要以极大毅力与极强动力进行解决。随着中国“十三五”规划的开展,我们中国的基尼系数有望在未来降至国际警戒线之下。

公平,是实现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前提,而税收收入制度则是保障公平的重要手段,这是使用收入再分配达到社会公平的重要工具,如何运用好税收制度进行分配收入的调节,以达到收入分配公平的目标,是我们首要思考的。国内改开已经超过40年,国内经济与制度都发生了沧海桑田的剧变,体现在税收制度方面也同样如此:由传统税收模式走向现代化税收体制,由粗放式税收征管也随着国家经济毛细血管的丰富而走向精细化征管方式,同时科技进步让税收征管手段更为智能与灵活,另外税收法治走向完善更为严密,同时经济规模不断发展让税收收入持续提高,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税收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与税制改革不相适应、纳税服务体系有待健全、税源管理专业化程度不高等。我们国家XX已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所得税税制目标,但是由于国情与税收制度设计较为复杂的缘故,我国在税制改革的过程中,仍然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税制优点进行有效的改革。

 2.研究意义

加拿大作为老牌国家,税制建设已较为完善,联邦分权是其税收制度的典型特征,从税种来看,加拿大国内主要面向的是个人所得税,占据总体税收的最大比重,从2010年到2020年的加拿大财政局公布数据来看,该国所得税占比超过了75%,其中所得税内部税种占比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又占到70%。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在加拿大联邦XX税收中的重要地位显而易见。加拿大在对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培养上、税收法律的宣传上、纳税申报的严谨上、税率设计的累进性、各项费用的扣除设计环节上都下了十足的功夫,体现了加拿大联邦XX在税制设计上有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体现了税收公平性。加拿大所得税对于公平性的体现是比较充分的,管理方法也在不断改进,其税制设计的公平思想和许多规定都值得我们借鉴。因此,对比中加二国的税制具有一定的学习借鉴意义。

本文旨在以公平为切入点,对中国和加拿大的税制,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税制和税收征管方面进行进行分析,在借鉴加拿大的经验的基础上,来探索我国税制改革的方案。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税收法律体系还未能达到税收征管现代化的目标,与税收征管现代化目标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由于我国的部分税收法律制度制定的时间较早,缺乏一定的前瞻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这部分税收法律的规定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税收征管和税收征管实际工作当中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进行税制改革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所以,我们不能仅对部分税法进行零星修改,而应以税收公平为目标进行税制体系的设置。在“十四五”时期,我们国家更是提出了要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加快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发挥其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重要作用, 对比研究加拿大与中国税改,对我国有何启示。

(三)研究方法

历史研究法、对比分析法。

 二、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学者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论述加拿大的税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其一是,加拿大税制与中国税制相比较的关系;其二是,加拿大的税制改革带给中国税制改革的经验和借鉴。

(1)关于税制改革方面研究

国际税收协会深圳市国税课题组面向全国各主要国家税收制度进行了深入比较与探讨,尤其是针对美、加两国税制,着重讨论了二者在税制结构方面的异同,同时还从经济环境角度对二者展开分析了,综合研判后认为国内税制改革未来的发展方向之一是完善所得税这一税种。施本植在其研究中提出了三个方向的税制改革举措,一是对主税种进行结构改良或优化,二是针对央地税结构进行调整,三是对税种的主辅性进行基于国情的合理选择。

(2)关于税收管理方面研究

刘蓉分析了过去我国税制改革对征管的重要性重视不够,导致税收征管成为税制改革的制约因素的现状,提出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两者的有机结合是有效实施税制的提。邱慈孙将研究对象放在X税制方面,指出该国税收征收成本较低且征收率较高,其主要是对税源进行了有效监控,且纳税机构在长期运营过程中不断进行精简以提高征管效率,另外持续进行纳税服务改革,向着实效化方向发展。龙卓舟则在其研究中着重强调了征管因素的影响,认为该方面能力的提高将显著推动税制优化进程。

(3)关于税收政策设计方面研究

高世星、靳东升等学者在中国税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马东来、刘燕明等学者在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的设立方面也纷纷提出了科学系统的观点。朱亚平学者从目前流转税不利于刺激消费需求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内外两套企业税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和深化改革、个人所得税不适应经济发展和合理分配等方面对我国税制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提出从全面实行增值税改革、调整消费税税目、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完善个人所得税、增设必要的税种等方面观点。

(二)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学界对税制改革研究非常深入且成果丰硕。其中锡德里克·桑福德通过对当前世界税制较为完善的老牌发达国家的研究,如英美等国,详细探讨了各国在税制改革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如税制改革成功标准的构建及内涵的分析、税制改革前提及基础的研究、税制改革主要方向与成功路径的探讨等多个方向,对世界发达与不发达经济体的税制改革实践进行了多方面的经验总结。约翰哈塞尔戴恩,艾伦刘易斯和安,沃尔舒茨克教授等人共同研究了同一个问题,即公共意识在税收改革过程的多重影响,尤其是税收收入提高与税法履行自觉性间的相关性探讨等。英国财政研究学会会长安德鲁迪尔洛特在长期实践工作中持续关注所得税与社保基金问题,认为二者可以在适当情况下进行合并,并将自身所得写入《税制改革的更为关键的问题》。多纳尔德比特莱尔则将研究视野放在了发展中国家税制设计方面,认为要加强定位和结构设计,尤其是领头产业领域,通常来说要尽量保证税基,为了保持经济活力需要尽量维持低税率模式。

综合来看,在税制改革、税收管理与制度设计等研究领域,国内外学者都在进行深入摸索元研究,但是基于国内实际制度国情,并对国内税制建构历程与现行税制进行综合且全面的客观评价,并从税收制度与征管机制两个视角,同时联系二者间存在的制约关系进行探讨,进而对国内税制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的系统性分析,成果尚且不多,研究也不够全面。

(三)创新点与不足

创新点:本文主要通过分析中国与加拿大的税制改革历程、以及近十年税改取得的成效,以往的文献较多分析了中国与加拿大税改21世纪初的内容,本文在此基础上增加了近十年的税制改革内容。

不足: 限于个人的知识能力水平有限,在翻译加拿大财政部、统计局、税务局相关网站和公告时,可能会存在一些表述上的偏差,总结出来的经验不一定完全适用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状况的需要,因此还需要进一步考虑所提建议,结合我国实际国情。

三、中国与加拿大基本税制比较

(一)中国与加拿大所得税发展历程的比较

比较分析中国与加拿大税制所得税发展历程,可以更好的对比中加两国在发展过程中的异同,更好的结合我国的发展状况进行分析,进而借鉴加拿大关于所得税的制度改革的优点。

 1.中国的基本税制发展

(1)发展历程

我国税制建立时间较早,所得税制度的确立和我国社会发展的演进有着密切的联系。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经济制度多种所有并存,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和经济稳定,1950年初,在经过全面研讨后出台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基于国内实际情况与国家制度建构等方面多重考量,共设置14类税种,其中包含了三个所得税税种类型,其中有工商业税、新给报酬所得税,此外还有专门针对存款所设置的利息税等,于同年6月将利息所得税税率降低为5%。在1958年,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我国形成了较为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建国初期为了抑制资本主义而征收的利息所得税已经不再适用,于是我国在1959年停止征收利息所得税。

1980年,又进行了一定税制调整,强调了税收对国家建设的重要意义,并且在当前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中提到,要全面进行税制建设与改革,不断完善税收上层建筑,并且开始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法》的制定并于当年正式施行,从此,国内个人所得税制度开始走上舞台。这项法律只将劳动所得、财产和资本利得作为征税项目,并没有将其他所得包括在内,本身的税制缺陷并不适用于经济发展的要求,之后又在1986年进行了税制的进一步完善,首先是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同时又针对当时新兴的个体经济进行了税务征管方面的制度设计,出台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等等,主要目的就是将部分需要纳税的对象纳入课税范围,适用于外籍人员、个体工商户和国内居民三种情况,此外,也开始构建涉外所得税制,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一个重要举措和持续开放的一个重要制度保障,是我国所得税制度改革正式开启。

时间进了20世纪90年代,所得税改革逐步形成了四个原则和方向,那就是税法逐渐统一化,税制结构慢慢精简化、税负负担走向公平化,以及最终一个税收目的是促进竞争等,这也是国内税改的前进道路,先后实现了内外企业所得税统一,这些事件也说明国内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完善,逐渐向着规范与法制方面前进。

(2)征收模式

国内当前实行的所得税制度,其中针对个人设计的税制类型是分类所得税制,换言之就是依据收入来源与渠道设计不同的税率,从而提高公平性和征收效率。

自1994年,由于个人收入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国家开始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并在这一过程中落实了分类所得税制,这种征收方法基于我国的国情考虑,有利于从源头控制收入所得,具有征管成本低的特点,适用于我国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的国情。其次,我国农村人口较多,农村分布较为散乱,地域差异性较大,征管费用较高,因此,我国当时很难支撑综合所得税制的成本,同时,我们国家的税收人员相对于全国人口的比重来说较少,少量的税务人员很难知道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从而难以选择综合所得税制,因而,我们国家选择的是分类所得税制。

我国在进行征收时,对纳税人及应收税种税率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纳税人判定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83天
(3)无住所,居住不满183天,但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

表1中国纳税人判定条件加拿大税改对我国的税制改革的启示

图1 中国个人所得税应纳税种图

由表1和图1我们可以看到,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我国所得税已经形成相对完善的征收制度,个人所得税对各类税种都有规定进行征收,分类所得制对于收入按照不同性质进行划分,既有确定税率,又有扣除标准,虽然比较繁琐,但有利于我们进行针对性的税收;我国幅员辽阔,进行分类所得制有利于控制税源,防止偷税漏税,符合我们当前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的国情。

(3)税收征管制度

改开几十年中间,国内市场经济地位确立,在这个过程中纳税户实现了长足增长,这一指标到了1985年,统计在册的纳税户规模已经突破了720万户,进入90年代后,纳税户规模更是日趋扩增,在这个前提下,建立保障中国财政基础的税收征管制度成为了我们关注的焦点。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税收征管制度的模式为“靠人管户”,税收专管员集征、管、查权力于一身,缺乏统一的税收征管法,导致我们国家的税收征管水平在一个很低的水平。到了1989年,国家税务局谷底地方税务探索征管模式,开始将税款征收、管理、稽查职能分离,解决了权力集中的问题,而且可以实现相互制衡,方便日常监督,也有利于职能明确和分工明确,但是税务局和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模糊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当前存在的较为突出的税收征管问题提出了对应性的改革举措,并以科技手段为基础,大幅度提高当前的纳税申报与优化服务水平,并将改革的其中一个方向放在了“集中征收,重点稽查”这一机制和原则上,分税改革的完成,是一个较具有标志性的事件,说明国内现代化政官制度改革取得了较大成效。以当前眼光进行回顾,这是一次对征管模式进行规范化运作的调整过程,明确了税务申报流程与机制,并且还进一步提出了中介机构在税务征管中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可以与税务机关结合使得征管能够更顺利更便捷的完成,另外,还强化了科技征管的发展,广泛在征管过程中利用计算机科技,提高效率,简化流程;1997年,xxx以【001】号文,上面着重强调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在国家层面开始了税收征管改革的序章。

2012年以来,国家税务局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加大了研究力度,不断探索总体改革的要求。全国各地的税务机关以及税务专家研究人员纷纷开展了税收改革的探索,2012年推广了“财税库银”、2015年三期工程宣布上线,这个阶段,税收征管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税务机关实现了对纳税人信息的监控,还推广了“12366”服务热线、QQ、微信、公众号等等顺利运用,税收征管法及相关制度相继颁布,例如《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等等,这些法律规定制度,对税收征管的内容进行了更加详细的制定。

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出台,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设立国家税务总局,将原来分别设立的国税与地税部门进行了合并,明确了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实现税收征管的降本增效,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对税收征管采取双重领导管理模式,以国税局为主导,加强干部队伍的建设,优化队伍结构,促进统一高校的税收征管体系的建立和健全。推行“科技+管理”方式,通过信息技术助推税收征管的顺利开展和实施,使以往粗放式的管理模式得到改善。

 2.加拿大的基本税制发展

(1)发展历程

在殖民地时代和建国初期阶段,加拿大没有改变一贯的英国税法,加拿大之后的所得税制度成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学习了英国成熟的政治经济制度。

加拿大第一步宪法(1867)年宪法,给了联邦XX“可以利用任何税制筹集钱款”的权力,为加拿大推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大大降低了难度。1914年爆发第一次世界大战,加拿大联邦XX为了筹集资金,在1917年推出个人所得税,增加战时收入,通过了《战时所得税法》,并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第一版的《所得税法》非常简单,只有五六页纸,平均税率为4%,主要课税对象为富人,并不能满足普遍的课税需求,因此,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加拿大在1945年和1952年对《战时所得税法》进行了修订,更名为《所得税法》,初步形成加拿大的所得税制度框架,逐渐扩大所得税纳税的范围,税率也逐渐攀升,在后续的1971年和1974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中,最高的边际效率达到了47%,同时累进几次达到了13级之多。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许多学者都认为过高的税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于是在1986年X率先对其税制进行改革之后,加拿大借鉴了X的经验也进行了类似的改革:在1988年降低了最高边际税率,由34%下调至29%,调整累进级次,由10级累进调整到3级累进。在1988年之后的加拿大的所得税修订调整,主要都是对所得税的微调,主要涉及税率、累进级次、减税等。

(2)征收模式

加拿大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采取的是综合税制,加拿大的税收居民不论收入的来源和种类,对于他们的所得都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包括雇佣收入、资本财产收入、退休金等。加拿大选择综合所得税制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客观因素影响,加拿大城市和人口分布较为集中,税务管理较为方便。加拿大位于北美洲北部,国土面积约为998.5万平方公里,其中陆地的面积为909.4平方公里,分为十个省和三个特区,加拿大的人口聚焦于更适宜的东南部区域,东南部地区的人口占了人口总数的80%以上,城市和人口的集中分布有利于加拿大选择综合所得税制。第二个原因是加拿大受殖民地文化的影响,以及英国税制的影响,总体继承了英国的宪法和法律,因此,在税收征收模式的选择上也采用了综合所得税制。

加拿大对于纳税人的判定条件及所得税率具体如下:

居民纳税人判定条件 (1)事实居民——离境:住所、配偶或同居伴侣以及子女是否在加拿大
(2)事实居民——入境:是否与加拿大建立了居住联系、是否将住所租赁给第三方以及居民身份获得的日期(个人一般会自其入境加拿大之日起被认为是加拿大的居民)
(3)视同居民:个人因未与加拿大建立足够的居住联系而未被视为加拿大事实居民,但其在某个日历年度旅居(暂住)加拿大达183天及以上

表2加拿大居民纳税人判定条件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46,605加元的部分 15
2 超过46,605加元至93,208加元的部分 20.5
3 超过93,208加元至144,489加元的部分 26
4 超过144,489加元至205,842加元的部分 29
5 超过205,842加元的部分 33

表3加拿大居民应纳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从表2和表3可以看出,加拿大的征税范围较广,对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之内的所得收入都进行征税,几乎涵盖了个人可能收入的全部内容;受英国法律制度文化的影响,也基于加拿大本身综合实力较强,加拿大人员比较密集,城市人口分布较为集中,发展英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体系,采用综合所得税制,选择综合所得税制便于加拿大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的政策推进和管理,税务管理较为方便。

(三)税收征管制度

在从加拿大所得税制度刚创立,特别是在税收征管制度设置时,主要是基于两个原则,一个是部门独立性,另一个是行政效率性,这两个原则也始终贯穿在税务制度改革进程中,并且为了进一步强化该原则,在1998年又进行了机构设置改革,添加了一个管理顾问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了制度建设以强化税务机构独立性与效率性。加拿大税务局管委会的职能主要是负责监督管理工作,但不参与实际工作,没有干涉和实施执行法律的权力;除了管理顾问委员会外,该国税务系统共分成三个层级架构,最高层是税务部,其主要职能是进行税务政策制定,并就某些具体或特殊项目进行推行;次一层是大区税务局,其主要职能是承担税务额实际工作,并面向全区执行;最底层是小区税务中心,其主要职能是进行所得税征收,同时还涉及到其他税务事宜。这三个层级机构间权责与分工都非常明确,以完善的机制约束完成国家税务工作。公司所得税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立法、司法、执行分离且相互配合。

2000年初,加拿大为了应对当时经济不景气形式,实行了大规模税率优惠政策,这也是其税务历史上进行的第一次减税实践,在这一次共计减免税收达到了580亿加元,这次的减税内容主要包括了:大幅下调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费用,如其中的中档税率,从原来的26%逐步下调,到了2004年,该项税率已经降到了23%,同时进行调节的还有企业所得税税率,该项税率在2001年大致维持在28%,之后一路调节,到了2004年,该项税率已经降到了21%。

加拿大XX在2000年10月份公布了降低税负优惠政策。法律还继续进一步明确调低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所得税率,这是加拿大税改的第二次减税政策,年个人所得在6万加元以上到10万加元以下的个人纳税者相关所得税率由29%大幅下降至26%,中档的个人相关征收税率由24%下降至22%,低档的个人相关征收税率则由17%下降至16%。

在现行的加拿大税收征管制度中,加拿大面向民众的税收理论中较为重要的原则就是“自愿遵从”,普通民众在长期教育与生活经验下,树立很强纳税意识,加拿大联邦税务局将税务审计作为税收征管当中最重要的环节,加拿大的审计工作非常严密,除了设置专门的工作部门之外,还强调执行税务审计程序的严格性,完全由专业的工作人员按照税收征管制度的要求开展工作,工作质量要求较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较高。

加拿大在对违反税务制度的处理上一般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经济处罚、法律形式惩罚三种形式,包括强制检查、纳税保全、强制扣缴、查封拍卖财产;加收滞纳金、缴纳税款利息;拘留、判刑等。对于违反税收征管制度的处罚力度较重,大大提高了纳税人对于依法纳税、按时缴税的重视程度。

3.中国与加拿大基本税制比较分析

虽然中国的所得税制度建立时间比加拿大所得税制度建立时间较晚,但都有一定程度上的相似点,都是出于国家发展考虑的需要。

 3.1相同点:

3.1.1拥有相同的税制改革时代背景。从中国与加拿大的基本税制发展情况可以看出,两国的税制改革都有相同的时代发展背景,都是迫切的为了解决当下国家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都是出于当时的实际国情考虑,所得税政策的出台都满足了当时的实情需求。

3.1.2选择征收模式都适应了发展水平。从中国与加拿大在进行征收模式的选择时,都依照了当时国家可以践行的税收征管能力,中国采取了分类所得税制,是适应了自身征管能力较弱、税务体系发展不健全的特点;加拿大采取综合所得税制,是参照了自身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政治制度、税务体系较为完善和健全的能力水平。

3.1.3进行了权力制衡的考虑。从中国和加拿大税收征管制度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与加拿大的国家税务总局在建立税收征管制度时,都进行了一定的权责分明的举措,将征税权与立法权分开,保证税务行政人员拥有相对独立的权限。

 3.2不同点:

3.2.1是否有相关成熟经验制度借鉴。中国在进行税制改革时,仅仅是依靠自己摸石头过河,并没有相关成熟的经验进行借鉴,而当时还受到了社会制度的制约,为了解决国际税收的问题和抑制资本主义发展;而加拿大进行税制改革时,延续了英国成熟的税收制度,并在后续的改革过程中,有X率先进行了改革,加拿大直接进行了借鉴和引用。

3.2.2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中国和加拿大在选择税制时,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中国一直属于发展中国家,GDP水平较为落后,并没有能力进行综合所得税制的选择,虽然加拿大经历了世界大战,但整体综合国力没有收到损伤,科技革命强力促进加拿大发展,税收征管水平得到了提高,有能力进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选择。

3.2.3征收模式选择不同。中加两国在个人所得税模式上存在非常显著的差异,中国基于国情适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该模式的特点就是依据所得来源设计不同的税率,而加拿大则长期以来奉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该模式特点就是不分来源,以纳税年度进行综合统计,统一进行征税。

3.2.4对于违反税收制度的处罚力度不同。相比较中国,加拿大在这方面更为严厉,其规范而严谨的累进式处罚具有显著的积极效用,提高了该国税务征管水平,同时也以严格的法制约束了纳税人纳税行为。该国税务机关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人,对初犯后再次出现不履行或违规行为的,如申报延迟或不申报的,将会除以高额罚款,通常是少缴税款的5%到17%范围内的处罚额度,并记入不良征信记录,而我国目前对于不遵守纳税义务的行为处罚力度还是比较轻的,目前对偷税漏税的纳税人,处罚措施是对少缴税款进行补缴并进行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4.5税费设置不同。与我国相比,加拿大的税制相对简单,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税收制度也趋于规范化,可是我国的税费设置还是过于复杂,对于税目、税率的设置过于繁琐;加拿大在税权划分时划分为联邦税、省税、市税进行征收管理,保证了XX的高效运行。

四、加拿大税制改革的成效

(一)财政预算收入和税收收入总额增长

财政预算收入和税收收入随着税制改革的进行不断提高, 2011 至 2019 年税收收入的收入规模不断扩大,在疫情期间,2020年税收收入相对 2019 年下降,但税收收入规模仍处在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税改期间,加拿大税收收入占财政预算收入的比重始终大于 80%,波动幅度平缓且有增长趋势,2020年税收收入在财政预算收入中占比高达89%。在对收入结构的不断不调整中,税收收入仍是重中之重。税收收入税制改革期间,财政预算收入曲线保持上升势头,同时税收收入曲线也同步保持增长,从实际情况来看,加拿大税制改革期间,一直都非常强调税收收入占比,持续提高其在整体财政预算收入中的比重,这也就形成了前文所提到的2011年到2019年间,两个收入计算口径都实现了逐年增长,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2020 年税收收入的减少使得财政预算收入明显减少。

加拿大税改对我国的税制改革的启示

图2 2011-2020 年加拿大财政预算收入与税收收入总额

(二)各项税收收入不断增长

在税制改革期间,虽然实行的是减税的优惠政策,但作为主要税种的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贡献不断提高;消费税和关税也实现快速增长。

加拿大税改对我国的税制改革的启示

图22010年-2020年加拿大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

加拿大税改对我国的税制改革的启示

图32010年-2020年加拿大消费税与关税税收收入总额

(三)加拿大税收公民意识不断增强

加拿大税务局始终坚持良好的沟通与服务,同时也以效率性的执行为机构运行的基础。加拿大具有非常深厚的法治思维,在税收方面的法律都比较完善,并且有足够力度的执法保障。税务部门对于偷税漏税逃税的问题会进行严格的审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如果一个公民没有良好的纳税信用,将会影响到这位公民大但资信程度,影响其接下来贷款、就业等等方面社会生活活动,一定程度导致有不良征信背景的人在社会上存于寸步难行的地位,以持续性不良影响让纳税人重视税收义务并养成良好税务习惯。

同时也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税务宣传,加拿大各类型的新闻媒介,始终保持着对税收新闻的强力关注,在所有新闻中占有重要席位,媒体都会及时向公众广泛推送最新税务法律法规,从而扩大法律告知范围和深度,让民众了解和认识法律,及时知晓最新的法律政策,有利于税务法律法规执行效率;加拿大还创建了税务网站,发布税务的相关信息,让民众能够非常方便的获取税收相关的一手信息,了解缴税义务及应纳税额,接受监督和举报建议,且在纳税服务大厅准备了大量得到宣传资料,便于纳税人查看;另外,加拿大有规模较为庞大服务非常细节和完善的税务和会计社会服务机构,如税务事务所等等,为纳税人提供了良好了纳税咨询、税收筹划等服务,极大方便了纳税人,这些机构或组织普遍非常尊重纳税人的知情权,因此一般都深受纳税人信任,同时其完善的服务,也让纳税人养成了优秀的纳税意识,让纳税人深深的知道纳税的光荣与责任。

(四)建设了为民服务的税务局

加拿大税务局的工作理念既具有服务型,也具有专业性,始终以尊重和合作作为前提,并且时刻保持对公正的关注。如在2009年到2010年间,加拿大税务局就依据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将几乎全部儿童福利金和家庭津贴等收益金以多种模式返回或给予纳税人,同时对就这些税务项目提出退税申请的进行效率化办理。加拿大税务局这种优良的服务传统,创造了更为良好的XX形象,并对纳税人遵从度起到了良好的带动效应,在全社会营造了诚信纳税氛围。

加拿大是个高福利国家,在加拿大的医疗服务(除了牙科)都是免费的,每家都有固定的家庭医生,我国后来的家庭医生医疗保障制度与其有相同之处;除此之外,加拿大公民还享受高等教育的高津贴;对于失业者,可以领到失业保险以及失业金(约50周),约为原薪水的50%-70%。正是因为加拿大的社会福利高,才使得加拿大的纳税人纳税意愿强,积极纳税,减少了税收征管的成本,增强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五)提高了税务部门的业务能力水平

从实际情况来看,加拿大税务局所提供的服务占加拿大提供的税收服务的主要地位,税务部门提供的简便而高校的纳税服务,是一切税务活动的前提,也是纳税人顺利进行税务申报的基础条件。加拿大为了有效塑造纳税氛围,还设计了“纳税人权利宣言”,以高调的口号和切实的执行来保护纳税人权益。为了提高纳税效率,还设置了税务审计局,这部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知识能力也非常强,通过稽查审计工作,一方面大力强化纳税人完整纳税,另一方面也有效增强税法权威,从机构设置上保障了国家税收来源。

  五、当前中国税制改革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分类所得税设计不够具有公平性

分类所得税模式的主要特征就是从源泉上进行控制税源,也可以减少税务主管部门核算清缴的麻烦,分类所得税制会对不同收入项目或来源进行区分,依据实际情况划定税率,并提供不同的扣缴标准和方式,虽然这种分类方式看上去是实现了不同收入类别之间的公平,但显然难以有效衡量纳税人的综合赋税水平,有可能会出现税负不公平的情况。例如:

甲、乙、丙是三个月收入相同的纳税人,甲的收入来源比较多样,但各项收入都没有达到起始征税点,甲就有可能不用缴税;乙的收入来源也比较多样,但是有的收入来源超过了起征点,而有的收入没有超过,他的税收负担和甲也不一样;丙的收入来源比较单一,但是超过了免征额,这个时候就需要全额缴纳税款。在这三种情况之下,虽然甲、乙、丙三人的收入相同,但实际承担的税负却不同,因此有一定的不公平性。

分类征收方式容易造成收入多样化的纳税人税收负担较低,而收入方式单一的纳税人税收负担较重,违背了税负公平的原则。

(二)违反税务法律的惩处力度不强

我国在当前实施的是《税收征管法》,这项税收法规并没有对关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造成惩处力度不强。按照我们目前法规的规定,对于出现税收方面的违法案件是先进行教育,以惩罚手段作为辅助的状态,惩罚只是适当进行,并没有能体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原则。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则是我们税收征管顺利进行的必要前提,长此以往,不能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的制止,就会助长违法的行为,对税收违法行为只强调补征税款,以经济处罚来代替刑罚处罚,惩处力度不强,容易让纳税人有违法成本低、心存侥幸的思想心理,这种侥幸心理一旦产生,在偷税漏税的思想的影响之下就会产生真正的违法行为,影响了我们国家的税收收入,没办法做到“为国聚财,为民征税”。

惩罚方式过于单一、惩罚力度较轻,容易造成纳税人普遍的违法意识,钻法律的空子,最终增加税收管理的难度,增加税收征管的成本。

(三)税法变更过快,忽略纳税人意见

我们国家的税收政策变化更新非常频繁,国内现有的税法政策有着变化多、更新快和弹性大的特点,导致了税收政策不具有连续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贡不明、缺少可行性等等问题的出现,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税法不具有连续性给税务工作的有序开展增加了一定的难度,也使得纳税人在进行依法纳税活动时没办法很快适应,降低了效率,也给偷税、漏税等违法的行为的出现提供了可乘之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未征得税收征管机关意见的前提之下,直接进行了税收法律的变更,忽视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意见;或是在进行税法的研究活动中时,只着重税收政策的改革,轻视税收管理的倾向。这就导致我们税务管理部门和纳税人之间的联系比较少,在日常活动中常常是纳税人主动上报税务信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经营发展状况没有办法及时的跟进,对纳税人的服务也比较零星化,缺少纳税人的建议或者意见。

(四)税务稽查的力度不足

目前,我们国家的税务稽查工作还需要发展,虽然投入大量人力和资源开展税务检查工作,但是覆盖面和监查度依然不足,对纳税人偷税漏税活动进行监控,但是因为稽查力度不够,处罚率过低,导致我们的稽查工作缺乏威慑力。在社会生活中,税务稽查工作虽然常常出去进行稽查,但却时查而不罚,形成税款流失现象,并且由于执法力度轻重不一,也有损税务部门权威,不利于提高税务工作的严肃性。税务稽查力度不足,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因为历史背景的缘故,国内暂时还没有形成重视税务稽查工作的传统,同时也没有把该项工作纳入税收征管工作重心范围。二、在我国的税务稽查工作当中,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难以满足需要,税务稽查检查工作涉及很多领域,与纳税人的税务行为和经济行为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税务稽查人员应该有着丰富的税务经验和较高的会计素质;但在我们税务机关进行工作人员专业水平的培养时,只提供了三种方式,一个是脱产学习,第二个是由总局组织的中短期业务培训,第三个是业务骨干、老员工的帮助培养,但这三种方式的培训效果都不是很理想,覆盖面太小,难以普及,也有着见效时期太长,效果不好的问题,这三种培训方式和我们不断增长的业务需求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所以我们还需要找到适合的培养方式,来进行税务人员的素质提高。三、相关人才引进制度不完善。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税务机关引进税务人才一般通过两种方式,一个是选调借调,另一种就是通过国家公务员的招录考试进行人才筛选,但这两种方式难以实现人才的专业化,因为考试中的考生并非全都来自于税收学专业,那些不具有税收基础知识的人员,就只能通过实际工作来增长经验,而且考试招聘的数量也比较少不能满足人员需要,这就导致人力资源匮乏的问题更加严重。

(五)税法宣传力度不足,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

我国在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对税法的宣传力度不够,一个方面使整个社会的纳税意识淡薄,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偏低,致使人们产生了偷税漏税逃税的思想,认识不到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性和正确性;另一个方面,纳税人也不能够很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也不能知道执法行为或自己的行为在税收执法处理上是不是违法的,不能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些原因都会导致纳税人偷税漏税情况严重,最终造成税收流失的加剧。

六、加拿大的税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一)推进分类所得制和综合所得制相结合

在目前世界各国所推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具有多个不同类型,有分类所得制,同时还有很多老牌国家采用的综合征收制,以及前面两种模式混用的混合征收制等,基于国内实际情况,目前不同收入群体的收入项目差异性极大,高收入收入项目数量及金额远远高于中低收入,如果一味的采用综合所得制,以税务年度作为计算标准,不考虑收入来源或项目,直接适用统一税率,虽然看上去好像对所有群体一视同仁,体现了税收公平,但是却在客观上形成了中低收入者实际税负偏高的局面,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现象,同时还会进一步推高贫富加剧。基于这种考量,国内征收模式改革方向,可以向着混合征收模式改进,也就是先对纳税人不同收入来源进行征税,且这一过程适用不同税率分类征收,之后再按照税务年度进行汇总,并针对全面各项所得额,以统一税率进行综合所得税缴税额度计算,并在实际缴税过程中扣掉之前缴纳的分类所得税,并加入了多退少补的办法,从而兼顾了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的优点,一方面对收入分配差距进行了有效的抑制,另一方面又实践了税收公平原则。

(二)加大对违反税收法律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拿大对于公民的纳税行为有很严格的规定,其中的惩罚制度使加拿大的公民不敢随意的偷逃税,例如,加拿大的纳税申报和个人的退税及税收抵免直接相关,纳税人放弃申报纳税,除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之外,还会视为自动放弃获得XX福利的机会。我国可以借鉴加拿大的税收征管模式,渐进式的推进制度改革,可以出台相关的处罚细则,形成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奖惩制度,比如说,鼓励纳税人主动纳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逐渐建立纳税人的收入监管机制,将纳税号码和身份证号码联系起来,与银行部门合作将纳税人的信用和收入记录起来,若纳税人不诚信,那么需要进行两方面的处理,一方面是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另一方面是记入信用档案,并影响到纳税人的其他社会生活或经济活动,起到警示作用,从而有效强化对不良纳税行为的监管。

(三)加强纳税服务,注重纳税人体验

国内税务机关需要提供更为完善的纳税服务,组织社会上一些机构或组织,尤其是与税务师等专业人才,为有较为强烈纳税服务需求,需要提供纳税协助的这一部分纳税人提供亟需的或者更具专业性的纳税服务,及时的为纳税人提供税收咨询的帮助;同时也鼓励社会上各个地区努力开展纳税志愿者服务活动,增强纳税服务体验。在实际工作中,要树立现代化税务服务观念,让税务部门从传统的业务型向服务型转变,将纳税人看成顾客,积极提倡换位思考,尽可能的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服务,有的纳税人可能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办理流程不太熟悉,对此,应该提前印发好操作手册,在税务大厅宣传栏上张贴基本税收业务流程,及时调整办税大厅的机器设备和窗口的布局,将显示屏与叫好服务进行有机结合,让纳税人只需要叫一个号就能够完成税务业务的办理;同时,应该配备税务大厅机器设备的维修人员,对于纳税人和工作人员反应的机器设备或者系统出现问题进行及时的维修,避免因为机器或系统的原因导致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间增加,从而促进纳税服务效率的提升,总而言之,纳税服务不能够仅仅只是进行微笑服务,更应该提供更加贴心高效的服务,因此,税务部门要加强纳税服务,必须要积极推进现代化服务体系的建设。

(四)强化税务稽查工作,提高税务人员素质

我国税务工作要严格遵守依法治国精神,应该依法进行税务稽查。税务稽查不仅能够对不依法纳税的纳税人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而且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管的成本,增强税收征管的效率,再税务稽查工作中,我们可以加强多部门的协作,利用信息科技强化机构或部门的信息化建设,以技术手段推动稽查检查工作进一步优化,可以与公安系统、银行系统进行合作,构建完善的申报信息档案库,并与公安、银行实现信息共享,以全范围且全方位的信息覆盖加大对纳税人收入项目的核实力度,降低纳税人在税收筹划过程中的操纵空间,如利用未列明收入项目等。在提高税务稽查工作重要性的同时,税务机关还要努力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壮大队伍并持续进行人员培训,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综合服务水平和稽查素养,打造“业务型”稽查队伍,全面强化国家税收征管质量,提高征管效率与水平,为国家发展保驾护航,让税收流失无处遁形。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

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强,这就造成了偷税漏税抗税的情况的发生,导致我国的税收流失严重,无法实现税务局为国聚财,为民收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的纳普及力度不强,很多纳税人不知道在完成一项社会交易时应该交税,怎样缴税、缴多少税以及偷税漏税行为的后果等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认识模糊或不足现象,且带有严重侥幸心理,这就需要我们对税收工作进行大力的普及宣传和教育,让“依法纳税”铭刻进社会生活习惯,不断强化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同时也持续提高税收服务水平;同时,让纳税人了解认识到自己的纳税义务,懂得去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我们税务机关要努力宣传“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与原则,让纳税人与社会共同参与,共建一个诚实纳税的优质环境。现阶段国家已经将四月设立税收宣传月,以多样化的模式进行税收宣传,通过扎实有效的税收宣传,将税收观念落到实处,落到每一个纳税人的观念里。我们不仅仅依靠税收宣传月,更要将税收宣传工作常态化,建立长效的宣传机制,将税收宣传工作作为长期稳定的工程,坚持不懈的进行税收宣传,切实提高税务宣传的效果,利用税务大厅宣传栏、电子屏、宣传手册等,及时宣传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同步到电子税务局及微信公众号,对纳税人的手机进行推送,让税收宣传具有时效性。要改善纳税服务,尊重纳税人权益,公正执法,依法办税,不损害纳税人的权益,依法打击偷税漏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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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税改对我国的税制改革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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