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伴随“十三五规划”的持续贯彻和”营改增”的发展,对建筑和房地产有关产业的营改增税制变革就成为目前的重点。而“营改增”政策的推出势必对建筑行业的发展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建筑业是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部分,长久以来为国内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近期,国内建筑产业的规模持续扩大,然而因为发展水平的限制,国内建筑产业中依旧留存着管理模式宽松等不足。“营改增”的执行在特定层面上促进了建筑产业的持续发展,提升了该产业的监管能力业。“营改增”的执行就是国内”结构性减税”中的关键部分,其不只可以全面加快国内经济结构的调节,此外还可以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转变。营改增之前,建筑业位于营业税的收取范畴中,其工程项目所需要的设施、原料等在投入中不能得到对应的进项税额抵扣,导致众多建筑公司长久以来始终需要承担重复缴税的突出问题,不只提高了公司的负税,此外对公司的长久稳定发展带来明显的负面作用。营改增执行之后,也出现全新的问题,比如和建筑业有关的产业类型众多,因此就造成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等在众多层面上被迫阻断,增值税的影响不能得到全面的激发,乃至公司的税负持续提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就“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的纳税筹划等问题进行相关分析,提出合理性的建议,实现行业的良性发展。
关键字:营改增;建筑业;纳税筹划

一、“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必要性分析
(一)有利于建筑业及其上下游产业的融合
第一“营改增”政策便于建筑产业和其有关系的上下游产业的结合,加快建筑产业的持续发展。增值税是实施凭发票抵扣的制度,利用发票将买卖两者结合起来,此外也产生了比较完善的抵扣链条,加快了上下游产业的全面发展。在上述链条中,不管什么环节少纳税,都会造成下一个环节多纳税。所有,增值税的执行导致建筑业参加主体产生了明显的利益制约关系,上述相互制约,交叉监管的内在联系便于综合产业的规范以及长久发展。
(二)是避免建筑行业重复缴税现象的要求
一般来说,在建筑产业中,施工项目中的原料和其余物资大概占据综合项目费用的75%,但是上述原料和企业有关物资在购买的时候就包含增值税,但是之前建筑产业位于营业税的征收范畴,导致上述费用成本无法以进项税额的方式实施抵扣,也就是说法是上述应征的增值税物资参加到建筑业的生产部分,然而对照的进项税税额是由建筑企业自身担负,且把上述内容当做营业税的缴纳金额第二次上交,就导致重复计征问题。
(三)可以解决建筑行业中营业税税负不公平的现象
因为建筑产业的独特需要,其在出售货物的时候也准备了劳务,上述混合销售的方式造成其税负的不公平。一般来说,建筑公司出售自产的货物可抵扣对照的进项税额。然而,销售外部购买的建筑材料,在担负对照的增值税之后也需要收取全部的营业税,显然,上述就会造成建筑公司出售自产货物和销售外购货物所担负的税率不同,缺少公平性。上述不公平会造成建筑公司对外行为持续减少,大量公司喜欢使用内部制造的原材料,不便于综合产业的长久发展。
(四)促进建筑企业的技术革新和设备的更新换代
建筑业需要大量的资金,固定资产在产业中所占比值很高。建筑产业征收营业税的时候,导致公司中的部分固定资产、建筑材料不能在进项税额中实施抵扣,比如:钢筋、水泥等。这对建筑企业自身的技术革新和更新换代极为不利,企业的核心力无法得到有效的提高。但是在部分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国家中,把建筑业添加到增值税的收取范畴中。因此我们就可以知道,在国内建筑业实施营改增政策便于建筑公司设施的更新、完成和国际之间的接轨,持续提高本身的综合实力。
二、“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税务风险分析
(一)税务风险
1.供应商选择问题
建筑施工公司牵连的上游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数目很多,但是其只能准备普通发票而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导致建筑产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提升费用。此外,建筑产业的独特性,公司需要买入的砖、瓦、灰等材料,大部分是由农民生产,且季节性明显,紧俏时,需要现金购买,所以无法准备增值税专用发票。
2.分包商选择问题
建筑产业内部出现工程分包问题,就是建筑施工公司将工程项目的部分外包给其余公司。即便通常来说,分包商可以准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商可根据上述发票按11%的税率抵扣进项税税额,但是出现下面的风险:首先是分包结算落后,造成进项税税额抵扣时间晚;其次是因为总承包单位把材料、设施全部分包给分包方,只可以得到11%的进项税额,而如果直接购买的话,将能抵扣17%的进项税额,导致了建筑施工企业可抵扣进项的减少。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财税{2016}36号文要求,建筑业公司纳税义务出现的时间就是出现纳税行为且收讫销售款或者得到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出具发票的,就是出具发票的当天。假如使用预收款模式,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得预收款的当天。因此,此类公司需要关注到,尽可能不要预收款项,不要提早出具发票,合理延迟义务发生时间。若采用了预收款方式,也要及时申报纳税,以防没有及时申请纳税而延误导致带来的罚款及滞纳金风险。
4.兼营问题
试点纳税人出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各个税率或者征收率,需要分别计算使用各类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没有分开计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以及征收率。因此,建筑企业应该注意某些兼营项目的核算问题,避免因为没有单独核算而带来的税务增加。
5.会计核算问题
“营改增”对建筑公司的账务处理指出全新的标准,增值税价外税的特点需要增多众多会计科目,此外有时需要开展价税分离,其计算难度很高,因此就在特定层面上提高了税务会计实施的风险。
6.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
完善开展“营改增”之后,基于”以票控税”的增值税,建筑施工公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具以及使用,要保持谨慎态度。
(1)时间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发票都需要在发票出具的当天起180天内认证、抵扣。财务机构和采购、管理机构需要全面协作,假如无法按时把增值税抵扣发票上交给工作人员,那么就会造成进项税额无法按时抵扣或者超期不能抵扣,假如无法按时抵扣,企业提早上交税款会影响自身现金流,占据资金,损失货币价值。尤其是发生超期不能抵扣的问题,无法抵扣的税额就会变成成本,发生增值税多缴的时候利润总数出现降低,给公司产生负面影响。
(2)发票规范管理
“营改增”执行以后,公司需要依照经济现实情况出具增税专用发票,假如缺少经济活动而出具不真实的发票,协助对方逃税,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处罚和制裁。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部分,重点是部分纳税人有意或无意得到了不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照要求,假如纳税人是恶意得到不真实的假发票,不仅不能抵扣取得的进项税额,还会受到罚款,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即便是因为购买部分管理不严格,而善意得到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即便不需要担负刑事责任,但是得到的进项税额也无法抵扣,此外需要上交税款以及滞纳金,因此就导致纳税人受到亏损。
所以,纳税人要深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关键性的了解,首先在内部管控制度上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面监管,减少虚开发票问题;此外在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需要深化防范观念,全面审核发票的真假和来源的正当性等,对出现问题的发票,需要暂缓付款以及暂缓申报抵扣其中的进项税金,等到审查完成之后再解决,减少涉税风险。
(二)风险对应策略
1.加强供应商管理
“营改增”以后,建筑施工公司需要强化对供应商的监管,最好使用下面的方式开展:第一,对供应商开展划分,重点划分成可以准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可以准备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和无法准备此类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在采购费用统一的时候,尽可能挑选可准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让进项税额达到抵扣;在购买费用不同的时候,就需要计算,相抵对比挑选最终哪个供应商的整体费用最少。
2.加强分包商管理
第一,需要强化分包商结算管理,需要在合约中做出清楚的要求,保证付款就可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在确定分包合同价款时,应考虑材料设备问题。分包商购买材料的进项是17%,而其销项确是11%,因此,“营改增”后,分包商的成本会有所降低,总包商可以注意到这一点,在谈判中适当压低合同价款。
3.加强项目核算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适用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项目单独进行核算,比如建筑施工企业如果可以适用简单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则应对其进项单独核算,否则只能按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计税。企业如果有免税项目,也应该单独核算,否则按照正常项目计征增值税。此外,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兼营行为也要分别核算。
4.重视发票管理工作
“营改增”之后,公司需要关注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工作,促使工作人员强化有关监管。建筑施工公司会出现众多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人员需要按时整合监管此处的销项税额以及进项税额,且按时到税务机构开展认证,保证进项税额按时得到抵扣,按时上交税款。
5.规范合同评审和签订流程
为了确保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正常抵扣,建筑施工公司需规范合约的审查以及签署活动,确定固定合同价款是否含税;此外,需要规范合约签署的主体,维持合约签署主体名称的符合性,要通过总公司的名号签署合约,不能通过其他项目组的名号,否则在增值税抵扣过程中会产生问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税收筹划分析
(一)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纳税人可被划分成一般纳税人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身份的不同对建筑施工公司的发展有关键的影响。增值税对各类身份的纳税人使用的征收以及监管体制出现明显的差异,因此导致公司所上交的税负出现明显差异。划分上述二者的关键就在于企业增值税负税率和征收率之间的大小关系。假如税负率超过征收率,挑选小规模纳税人是最佳方式;假如税负率低于征收率,挑选一般纳税人是最佳方式。比较简单实用的税负测算方法是:
税负率=(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销售额*100%
值得说明的是该式中的销售额原则上是要进行价税分离后再来计算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简便运算,也可以不进行价税分离,不进行精确运算,而是简单的估值法。根据以上计算方式我们就能知道,建筑施工公司得到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影响其计算税负率估值的关键原因。假如公司得到的可扣除进项很多,导致税负率低于征收率,因此需要挑选一般纳税人;假如与之相反,那“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会提高公司上交税额的数值。此时,就需要挑选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不同的身份选择对于部分收入位于身份划分边界的建筑公司有关键的影响,可使用化整为零、企业分立等方式得到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然后适用3%的征收率,预防公司流转税负由于“营改增”方针而提高。
从税收筹划角度看,企业可以选择上述的方法来选择并确定自己纳税人的身份。从其他层面分析,公司运作发展层面分析,不只要思考公司的税负率,此外也需要思考众多原因。例如思考顾客主体,思考本身运作市场定位,假如本身服务对象并非一般纳税人,就可挑选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如果自己的服务主要是销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客户肯定是希望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服务,这时企业适宜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即使税负可能更高一些。
(二)供应商选择的纳税筹划
“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供应商管理。之前建筑施工公司为得到更加优惠的材料,一般会选择部分不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利用上述方式来减少购买费用。然而增值税实施之后,公司需要改变理念,不能将购买价格当做选择供应商的单一标准,此外也需要思考对方是否可准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探寻价税合计的最低单位。
公司原材料采购是自身关键的抵税项目,但是现在国内少数建筑公司供应商管理制度不完善,公司供应商系统中出现众多中小型合作伙伴,其一般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可申报税务组织代开,但是也会出现对应的费用,给公司税务抵扣产生问题。所以,建筑施工公司可通过“营改增”机遇,加强公司供应商体制发展,降低公司中小型供应商数目,强化和具备能力且信誉高的规模庞大的供应商的合作,因此就可以持续减少公司税负,此外还可全面提高公司的供应商监管效率,减少公司的购买费用
(三)固定资产购置的纳税筹划
实施“营改增”之后,之前根据营业税税目开展征税的公司可适用增值税进项数额抵扣方针来抵扣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通常来说,购买公司在出现众多增值税销项税额时购入,如此固定资产在购买的时候就可完成进项税额的全面抵扣。不然,假如在特定时间段内,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高于销项税额,那么购买的固定资产会发生部分无法被抵扣的问题,因此减少或者推迟进项税额的抵扣。所以,公司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制定合适的财务预算,正确划分投资行为的现金流量。
对于建筑公司资金收回慢的产业,思考资金时间价值,长久抵扣不是最佳选择。所以,建筑公司自主购买的机械设施的时机需要根据下面思路分析:在一项施工项目工马上要结束的时候,在资金结算时期公司得到收入,众多资金收回,此时会出现众多销项税额,因此购买公司需要的机械设施可对进项税额开展全面按时的抵扣,满足税收筹划目标。
(四)劳务派遣的纳税筹划
伴随我国劳动力成本持续提升,建筑产业的用工费用持续提高,人工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之后无法的得到充足的进项税额,容易造成建筑公司税负的增加。但是,“营改增”之后,建筑公司可思考接受劳务派遣企业准备的用工业务,上述价款可依照6%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如此就可减少部分人工成本。但是,现在国家对劳务派遣有重点制约,比如:用工机构必须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取代性的工作职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但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建筑企业可以适当增加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此外,有条件的建筑公司,还可以选择合理划分部门,单独成立劳务公司,这样既能实现集团内部的交易,降低企业成本,还能打通内部增值税抵扣链条,降低企业税负。
(五)“甲供材”的纳税筹划
建筑产业中,所有或少数设施、原料、动力需要让工厂发包方自主购买的建筑工程,被叫做“甲供工程”或“甲供材”。实施“营改增”之后,“甲供工程”中建筑方可挑选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也可挑选简易计税方式。针对建筑企业存在的“甲供材”的施工方式,在合理预算负税临界点后,也存在着纳税的筹划空间。
第一,甲供材表示建筑产业税基,主要是基于差额甲供模式。增值税改良了营业税的不公平性,确定在差额甲供模式中,建筑施工公司的销售业绩不包含甲供部分,只是合约承包范畴中的价款计交增值税,且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在总额甲供模式中,施工公司销售业绩需要包含甲供部分,在上述情况中,甲供材料等于甲方通过材料抵顶所欠施工公司的工程款,甲乙两者的甲供业务就是两笔:首先是甲方出售材料,需要被当做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且向乙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购买材料,得到增值税发票;其次是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乙方得到工程款,因此就需要对部分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计交增值税,且向甲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1-1】甲建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甲企业中标乙机构某项建筑项目,工程标的是2000万元,此处包含设施购买价款400万元,上述设施由乙企业自主购买。甲公司预计该项目将产生120万元的进项税额,该企业应当怎样进项纳税筹划?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甲建筑公司应交增值税为:2000*11%-120=100万元。
而该项目是税务机关认可的甲供材项目,如果使用简易计税方法,则应交增值税为:2000*3%=30万元。
因此,甲建筑公司应当对该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申请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即可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案例1-2】A企业委托TY公司承建某建筑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分为600万元,其中A企业提供材料价值为400万元,TY公司采购材料价值为200万元;安装部分为400万元。TY企业把此处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B企业(上述价格都是含税价),在上述状况下,TY企业需要怎样挑选计税方式?
1.一般计税方法
TY公司接受A企业提供的材料,应当开具购进材料的进项发票,按17%税率抵扣进项,再根据工程总价1000万元开具建筑业服务发票,按11%计算销项税额。因此,应交纳增值税为:
1000*11%/(1+11%)-[(400+200)*17%/(1+17%)+100*11%/(1+11%)]=2.01万元
2.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为:
(1000-400-100)*3%/(1+3%)=14.56万元
TY企业通常挑选一般计税的方式统计增值税,和其余计算方式相比,可节约增值税的金额是:
14.56-2.01=12.55万元
下面就“甲供材”方式下,对两种计税方法临界值进行分析。
第一假定“甲供材”合同商定的工程价款计税合计(不包含甲方买入的材料以及设施)是A,那么”甲供材”中建筑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式以及简易计税方式中的增值税统计为。
1.一般计税方式中的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A*11%/(1+1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的进项税额=A*9.9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的进项税额
2.简易计税方法下应交增值税
应将增值税=A*3%/(1+3%)=A*2.91%
3.两种方式下税负相等的临界点
A*9.9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的进项税额=A*2.91%
推导临界点:
建筑公司采购原料物资的进项税额=A*7%
4.因为通常状况下,建筑施工公司购买材料屋物资的适用税率是17%,因此可推算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价税合计*17%/(1+17%)=A*7%
5.计算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价税合计=A*48.18%
结果:“甲供材”方式中,建筑公司需要按照一般计税方式或者简易计税方式的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甲供材”合同中规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不含甲方提供)
(1)建筑公司购买材料物资价税总数高于48.18%*“甲供材”合同商讨的工程价税合计(不包含甲方提供),那么就使用一般计税方式。
(2)建筑施工公司购买材料物资价税总数少于48.18%*“甲供材”合同中商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不包含甲方提供),那么就可使用简易计税方式。
所以,公司需要合理使用“甲供材”中的方针政策,在可使用税收扶持政策开展税收筹划的时候,此类公司需要自主的接受服务方签署符合税收扶持方针的合约,如当企业预计不能获得足够多的进项税额时,可以规定对方负责购买部分设备、材料等,这样就可以使用简单计税方法计税,从而达到筹划节税的目的。
四、结论
“营改增”是十二五规划中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方式。在“营改增”背景中,建筑公司开展纳税筹划,不只便于减少公司的纳税压力,高效去除现在的税收体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节省资金支出,此外可高效地减少公司财务风险,强化中央税收,均衡中央和地方两部分财政。但应对“营改增”这把双刃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自身的防范。公司需要全面依照公司会计准则、体制和税法标准开展业务工作,根据本身特征挑选符合的会计方针,根据增值税有关标准设定会计科目,且依照真实状况设定有关账户和必须的辅助表,开展纳税工作以及会计核算的衔接。此外也需要改正调节对照的公司会计核算体制和其余有关体制,来预防税收方针变动对公司会计核算造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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