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防范网络诈骗的法治对策

摘要: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给高校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特别是针对大学生的网络诈骗问题日益突出。为此,有必要从网络诈骗的概念、特征以及主要类型入手,剖析当代大学生对网络诈骗的认知情况以及原因,在此基础上

  摘要: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给高校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特别是针对大学生的网络诈骗问题日益突出。为此,有必要从网络诈骗的概念、特征以及主要类型入手,剖析当代大学生对网络诈骗的认知情况以及原因,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完善防治网络诈骗的法律规定,加大公安机关打击力度,完善相关司法程序,完善高校网络安全教育制度,增强大学生网络维权意识。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诈骗;法治对策
大学生防范网络诈骗的法治对策
  2017年1月22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31亿,相当于欧洲人口总量,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3.2%。网民中学生群体的规模最大,占比为25.0%,全国具备大学及本科以上学历的网民占比11.5%。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标志着网络逐渐成为人们生存和生活的第二领域。由于大学生对网络的使用一直走在我国网民的前列,网络在给大学生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一些不法分子可趁之机,随之而来的就是在高校频发的网络诈骗案件。

  一、网络诈骗的特征和类型

  (一)网络诈骗的概念和特征

  我们所说的网络诈骗通常是指刑法上的概念,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有学者将诈骗分为传统意义上物理空间的诈骗和依托互联网实施的诈骗,即物理诈骗和网络诈骗,网络诈骗相比于物理诈骗,其主要特征如下:
  1.操作简单,成本低
  在网络上实施诈骗行为,不法分子不需要掌握高超的网络技术,只要掌握网络的基本使用方法;也不需要花巨大代价去购买诈骗所用的道具,有时候在网吧使用电脑或者在家使用手机就可以实施诈骗。而普通诈骗,不法分子通常需要精心设计骗局,有时还需要多个同伙共同配合完成。网络诈骗操作简单成本低这一特征促使不法分子放弃传统诈骗方式,转而实施“易上手”的网络诈骗。
  2.地域广,多为异地行骗
  传统的物理诈骗,诈骗行为通常只在某一固定的领域实施,不法分子和受害者也往往位于相同地。只是在案发后,不法分子会逃窜到各地,或者在各地流窜行骗。而互联网具有不受地域限制进行信息交换的特性,这也就决定了网络诈骗所涉及的空间广泛,通常网络诈骗的不法分子和受害者位于不同省份,甚至可能位于不同国家。只要有互联网覆盖的地方,不法分子就能够使用网络实施诈骗。尤其是在互联网达到全覆盖的高校,更是这些不法分子目标所在。
  3.行为隐蔽,难侦查
  网络诈骗的不法分子在实施诈骗时使用的聊天账号、游戏账号都是临时注册或者盗取的,对其真实身份的掩盖度很高。在有些案件中诈骗分子所使用的银行卡号和手机卡号也是用伪造、盗用或者捡来的身份证注册的。大学生不能辨别不法分子的真实身份,轻信他人而上当受骗。这就使得在侦查此类案件时,公安机关很难入手和破获。而传统的物理诈骗,不法分子的样貌和身份容易被记住和识别,相比于网络诈骗,物理诈骗较为容易侦破。
  4.受害对象多以大学生为主
  传统的诈骗受害对象多样,大多以老年人为主。据2016年2月2日X新出炉的一项调查显示,老年人成为诈骗犯罪主要对象。调查发现,7成以上老人遇到过诈骗,受骗金额以1万元(新台币)以下的比例最多,占受访者的65.3%。然而近年来频发的网络诈骗,不法分子把诈骗对象直指青年学生,尤其是大学生。他们普遍使用网络,是网络大军中的主力军,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强,但却没有正确的消费观念,容易上当受骗。例如,2017年5月16日,四川省成都市警方告破四川首例特大“校园贷”诈骗案,该案涉及全国各地高校20余所,受害学生总人数达210余人,涉及资金高达400余万元。

  (二)网络诈骗的主要类型

  网络诈骗因其形式各异类型多样,很难被一一识破。但根据大学生使用网络的基本情况,笔者归纳出了在高校案发率极高的网络诈骗的主要类型。
  1.网络社交诈骗
  网络社交主要是指使用QQ、微信、微博等网络聊天工具进行交友聊天,分享心情动态。由于此类社交工具不用实名注册,大学生容易根据朋友圈或者空间动态,轻信对方的花言巧语,因而被骗。例如,年近四十的中年男子田福生在QQ交友聊天中谎称自己是清华及北大的双硕士和公司CEO,在2011年至2015年四年间与15名女大学生见面并确立恋爱关系,骗取其中8人35.4万元。此外,这类社交工具的安全性也较低,不法分子通常使用盗号软件,盗取他人账号密码,以借钱为理由向其好友行骗。
  2.网购木马诈骗
  大学生喜欢网购,但在不经意间也会陷入不法分子网购诈骗的圈套。网购诈骗通常表现为网购木马诈骗,其主要流程如下:商家与消费者在网购平台交流时,会发送一个标明为商品信息的压缩文件,其实解压后是一个木马病毒,接着消费者进行支付,显示付款成功。但实际上在交易时木马创建了一个隐藏的交易单,这个交易单会抢在正常交易之前被提交,[3]最后货款打到了卖家指定账户中,而消费者却显示交易失败。大学生在网购中遇到此类情况,通常以为是银行或者网购平台出现了问题,直到他们再也联系不上卖家后,才发现被骗。
  3.支付刷信誉被骗
  大学生由于生活经费有限,支出较高,许多不法分子将目光瞄向需要兼职的大学生群体。网络兼职诈骗中最常见的骗术就是网购平台刷单。所谓网购平台刷单,就是在网络购物平台上利用买家购买卖家的商品给好评,然后卖家将货款和佣金一起返还,而不发货。[4]骗子往往先守规矩的返还几笔货款和佣金,博得受害者信任后,大多以刷指定数额为借口再让大学生进行刷单。当大学生完成指定数额时,发现早已被对方拉黑,货款和佣金两空。
  4.网络游戏诈骗
  网络游戏现在已经成为大学生休闲娱乐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大到大型的电脑网络游戏,小到手机上的游戏(必须使用移动网络才能运行),大学生玩家都占多数。有些大学生便陷入了无限升级装备的深渊,追求虚拟角色的装备和等级。不法分子在游戏中自称可以有偿帮忙升级游戏装备,骗取对方账号密码,在骗得金钱后又将被骗者原有的游戏装备售卖一空。还有不法分子在网络游戏中诱导大学生玩家充值各种点卡和点券,然后以需要充值一定数额解锁游戏账号为借口,骗取大学生的钱财。

  二、大学生对网络诈骗的认知情况

  为了了解大学生对网络诈骗的认知情况,笔者编制了《大学生网络诈骗状况调查问卷》,并于2017年2月19日开始在“问卷星”网络平台上发布调查问卷,并邀请全国各大高校的同学帮忙完成问卷。截止3月19日,共有293名在校大学生完成了问卷。笔者将调查问卷情况分类统计,并对其进行分析,得出大学生对网络诈骗的认知情况如下:

  (一)法律无法有效规制网络诈骗

  根据问卷调查显示,大多数调查对象认为法律无法有效规制网络诈骗。针对“网络诈骗在高校案发率高的主要原因”这一问题的调查中,有40.2%的大学生都选择了“网络诈骗不受法律规范的约束”。面对“是否了解国家关于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规定”这一问题时,有79.5%的大学生选择“不大清楚”,12.3%的大学生选择“一般了解”,6.1%的大学生选择了“较为了解”,仅有2.1%的大学生选择“非常了解”。网络诈骗案件在高校极高的案发率与普法宣传教育和网络诈骗的立法现状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一方面,大学生对于网络诈骗的法律了解不够,不知道国家对于网络诈骗的法律规定,从而导致大学生心中无法;另一方面,法律对于网络诈骗没有明确的界定规定,在运用法律解决网络诈骗案件的实际操作中,只能依据诈骗罪的有关规定进行定罪,很难做到有法可依。两方面相结合就会导致大学生在被骗后丧失维权动力和维权积极性,影响大学生对网络诈骗的正确认知,进而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合法利益。

  (二)法律不能有效保护网络诈骗受害者

  调查问卷所表明的数据显示,所有被调查的大学生都使用网络,其中有89.0%的大学生在使用手机或者电脑的过程中遇到过网络诈骗信息,而上当受骗的人数(无论金额大小)占其中的7.9%。当被问到“被网络诈骗后是否会采取法律途径维权”这一问题时,有69.2%的大学生选择“不会”,有30.8%的大学生选择“会”。针对“在维权道路不畅的情况下,遇到网络诈骗并遭致一定损失时的做法”这一问题的调查中,有24.9%的大学生在上当受骗后选择“忍气吞声”,有41.4%的大学生选择“在社交网络上公布自己被骗经历,以免其他人上当”,有28.8%的大学生选择“花钱买教训”,仅有4.9%的大学生在受骗后“仍会寻求法律途径维权”。由此可见,多数大学生在上当受骗后没有采取维权行动。采取维权行动的大学生,在维权不畅的情况下,往往就不再使用法律手段争取维权,而是认为法律不能够有效保护网络诈骗受骗者的合法权益,从而选择沉默,最后迫不得已放弃维权。为什么大学生在被骗后会放弃维权,会认为法律不能够保护他们,这深层次的原因值得探讨和研究。

  (三)对网络诈骗严重性和危害性认识不足

  大学生对网络诈骗了解不够全面,对网络诈骗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过于轻视。在调查过程中,大多数大学生只了解部分网络诈骗的类型,但是对于其他形式的网络诈骗以及各类网络诈骗的主要表现方式和手段却知之甚少。对于网络诈骗会造成哪些严重的后果,将近90%的大学生只知道会导致个人钱财被骗,却不知道网络诈骗还会侵犯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此外,当被问到“是否了解网络诈骗对生活的危害”这一问题时,有高达52.1%的大学生觉得“无所谓”,选择“一无所知”的大学生占4.1%,选择“一般了解”的大学生占23.5%,选择“非常了解”和“较为了解”的大学生分别占5.1%和15.2%。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正是因为知道大学生对于网络诈骗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识不足,才会如此猖獗地将网络诈骗的黑手伸向高校里的大学生。

  三、大学生对网络诈骗认知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相关法律不够完善

  网络诈骗作为依托互联网发展而兴起的新型诈骗方式,正在成为犯罪领域的新势态,近几年网络迅速发展,逐渐凸显出网络诈骗与公民利益和社会安全稳定的巨大矛盾。然而,我国专门针对网络诈骗现行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立法没有及时跟进。因此,相关法律不够完善是大学生对网络诈骗认知存在问题的原因之一。
  1.刑法方面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网络诈骗罪的规定仍然不够完善。目前《刑法》针对网络诈骗的法律条文主要是第266条和第287条,是关于诈骗罪和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刑法》第287条规定了网络诈骗的定罪和量刑依照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处罚,这种罪名设置不仅在内容上过于简单,而且形式上也存在着表述不清的缺陷。《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87条中增加了两个条款,第287条之一主要列举了利用信息网络的三种违法行为方式,只有第一种情形涉及到了网络诈骗;第287条之二是关对网络犯罪帮助犯的有关规定,并没有提到网络诈骗。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九)》虽然增加了关于网络犯罪方面的条文,但只是在法条列举的情形中出现了网络诈骗,而没有单条列出。可见针对网络安全方面的立法,立法者的精力主要集中在网络安全及其秩序维护上,与之相对应,立法重点主要涉及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与管理、网络信息内容安全与管理、计算机病毒和危害性程序防治以及特定领域信息安全与管理等,在立法上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规制仍然具有滞后性。
  2016年12月19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是最新关于网络诈骗犯罪的权威规范。《意见(1)》主要以列举的形式突出规定了电信网络诈骗加重情节,明确了电信网络诈骗罪的数额认定和对应的刑罚,同时也对其关联犯罪、共同犯罪、主观故意以及管辖和证据方面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内容详尽、科学合理,反映了司法机关利用法治手段解决社会难题的决心和担当,值得充分肯定。但是《意见(1)》中关于网络诈骗罪的规定多以列举式为主,在面对新型网络诈骗案件中,该《意见(1)》往往不能够有效的适用。现行法律对网络诈骗罪的有关规定忽视了网络诈骗犯罪与诈骗罪之间的区别,使得网络诈骗在定罪量刑时仍必须沿用传统诈骗罪的标准。
  2.其他法律方面
  对于涉案金额较少不能以《刑法》来调整的网络诈骗案件,通常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中的规定作罚款和拘留的行政处罚,但同样在网络诈骗的界定上面临着与刑法相同的问题。此外,对于网络诈骗不仅定性上存在困难,处罚上也存在问题。由于网络诈骗难侦查的特点,对于金额较少的网络诈骗案件公安机关就不能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立案。如果这些案件不能够及时进行侦查,那么也就无法找到不法分子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处罚。对于网络诈骗的预防和惩处,有时候《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形同虚设,没有起到防治网络诈骗的作用。民法方面对于网络诈骗的救济途径就更是少之又少,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方面网络诈骗不法分子和大学生受害者本来就不属于平等主体,他们之间所产生的财产纠纷根本不能用民法调整;另一方面若根据《侵权责任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网络诈骗不法分子身份不明,就会出现没有合适的被告,法院也就无法立案。如果是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造成了受害者的损失,受害者可以提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之诉,但是受害者面临着举证等问题,也没有专门的法律作为依据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公安机关打击力度不够

  大学生对网络诈骗认知存在问题,公安机关打击力度不够也是其中重要原因。公安机关在打击网络诈骗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跨区域办案,难侦查。由于网络诈骗具有异地性、隐蔽性等特征,犯罪嫌疑人与网络诈骗受害者往往分布在不同城市,甚至不同省份。公安机关跨省市调查取证阻力较大,花费的时间长,并且较难取得进展。此外,犯罪嫌疑人充分利用网络的隐蔽性,常常使用匿名服务器或者中转服务器,使自己进入的网络路径隐蔽,来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犯罪嫌疑人还往往利用盗用或者伪造的身份证注册手机卡和银行卡,以此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
  二是没有设立专门针对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部门。公安机关目前对于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由刑事侦查部门负责。公安机关内部还设立了网络监察部门,但是它主要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相关工作。虽然网监部门的计算机技术水平较高,但对于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却不承担责任。由于刑侦部门还要侦办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工作量和工作压力都十分巨大,在面对自己不擅长的网络诈骗案件,往往不知从何入手侦查,就有可能出现办案拖沓的现象。这就会导致网络诈骗案件侦查速度缓慢,许多网络诈骗受害者的报案就像石沉大海,再也无从得知案件的侦查进度和侦查结果。

  (三)司法程序存在缺陷

  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机关在检察和审判的程序中存在缺陷,不仅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审理,也是造成大学生对网络诈骗认知存在问题的原因。
  1.检察院方面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司法程序中,主要承担审查起诉的工作,即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网络诈骗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批捕、起诉或者不起诉。由于检察机关相对于公安机关具有独立性,检察机关往往是被动等待公安机关报请侦查结果,再对案件证据和事实进行审查。网络诈骗案件的证据多以电子数据为主,极易丢失和破坏。在检察机关不提前主动参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情况下,容易导致电子数据缺乏证明力或者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对于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针对这一问题,2016年,最高检突出打击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公安部联合督导7个重点地区联合治理,这些地区的检察机关主动作为,积极参与公安机关对于网络诈骗的侦查工作,取得了一些初步进展。
  2.法院方面
  在网络诈骗审理的过程中,有部分问题现在仍然存在着争议,包括案件管辖的确定、虚拟财产的定性以及电子数据的证明力等。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面对这些问题,往往很难处理和解决。
  一是案件管辖的确定。《刑事诉讼法》第24条对刑事犯罪的管辖作出了规定,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意见(1)》对于网络诈骗的管辖更为具体和明确,对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都做了详尽的列举。虽然对于网络诈骗罪的管辖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但是不难看出,“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是想通过拓宽可管辖的法院来加大对网络诈骗的打击力度,所以《意见(1)》中规定了几十个具有管辖权的犯罪地法院。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多个法院管辖就会产生管辖纠纷。因为网络诈骗案件审理较为困难,法院在确定管辖时可能会考虑案件的结案率或者执行率,就会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认为其他犯罪地法院具有最适合的管辖权。
  二是虚拟财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在现实生活中可以普遍交易的虚拟财产,如游戏中的货币或者装备等,一般都折算成现实的货币数额衡量定罪。但是对于没有合法交易市场的虚拟财产,如QQ号,具有一定的使用专属性,并未形成规模交易市场。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涉及这类虚拟财产的认定,往往存在着争议。有的法官认为对于无法在现实交易中确定数额的虚拟财产不应该作为认定诈骗罪的数额;而有的法官认为虽然有些虚拟财产不能确定具体数额,但是保护虚拟财产是法律发展的趋势,在审判过程中应该尽量考虑虚拟财产的地位,对虚拟财产的数额进行合理论证后,作为认定诈骗数额的根据。
  三是电子数据的证明力。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但司法程序中尚未形成成熟的电子数据适用经验。201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2)》)对电子数据的运用及其证明力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意见(1)》中也特意将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作为独立的一节加以规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侦查前,犯罪分子会销毁相关图片、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从而造成证据的破坏和丢失。《意见(2)》对这类丢失的电子数据规定了救济规则,规定可以进行数据恢复,并且要对其作出说明。而在审判过程中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于电子数据的说明不同法官的信服程度不同。在有些案件中,有的通过技术恢复的电子数据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有的却不能。在实际操作中,也没有固定的证据标准来确定被恢复的电子数据的证明力。

  (四)高校网络安全教育制度存在漏洞

  大学生对网络诈骗认知存在问题的成因之一是高校网络安全教育制度在管理体制和教育形式上存在问题。
  1.网络安全教育管理体制不够健全
  高校网络安全教育管理存在问题,没有制定科学性和长期性的教育管理体制。随着网络诈骗的恶劣影响在高校扩散,许多高校专门成立了网络安全教育小组,由高校领导作为组长统一部署工作。但是这些小组有的挂靠在学校团委,有的挂靠在信息中心,还有的挂靠在保卫处,这就导致了在领导工作的时,只有一个部门发挥作用,其他部门认为网络安全教育不在自己的工作职权范围内,这样就不能够在高校形成各部门共同打击的局面。同时,高校在成立小组时没有及时制定相关配套的运行章程,导致在人员安排和教育工作等方面出现问题。这必将会制约高校网络安全教育的正常开展,达不到预期的法律教育效果。此外,网络安全教育小组内部没有完善的机构设置,对于宣传、教育、后勤等工作没有专门的部门负责,也没有基本的职能划分。高校对于网络安全教育的安排往往由某个领导部门直接将各项工作部署给各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统一包办。
  2.网络安全教育形式单一
  网络安全教育制度光有健全的管理体制还不够,网络安全教育的形式也是重要的一部分。高校防范网络诈骗的措施大多以张挂有警示标语的横幅为主,附加一月一次或者一学期一次的网络安全教育讲座。极少数高校二级学院会定期组织班会学习最新的网络诈骗实例或者定期在微信、微博公众号上推送防范网络诈骗的相关信息。但这些做法的效果仍然是微乎其微,网络诈骗案件还是在高校频发。高校在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纠正大学生错误价值观的教育工作上存在明显的不足,并且在教育形式上缺乏创新。普法教育不足,教育形式单一,没能在大学生刚步入学校时做好正确地引导,并且在大学生活中不断令其更新防骗知识。

  (五)大学生维权意识薄弱

  大学生对网络诈骗的认知情况还与其网络维权意识有关,正是因为大学生的维权意识薄弱,网络诈骗不法分子才会继续大肆利用网络在校园行骗。造成大学生的维权意识薄弱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被骗金额较小无法立案,不能维权
  大学生被骗后放弃维权的原因之一,是因为多数网络诈骗涉案金额不是很大,少则几十,多则几百,没有达到构成诈骗罪的金额要求,所以公安机关不能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立案侦查。针对小金额的网络诈骗,大学生也很难根据民法或者行政法来依法维权。对于其他的维权方式,比如,向社会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向律师求助,大学生怕维权麻烦也很难维权成功,所以往往选择自认倒霉,花钱买教训。
  2.碍于情面,不愿维权
  许多大学生爱消费,爱攀比,忽视了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更倾向于在网络上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热衷于在网络上寻找兼职来弥补自己空缺的生活费。只要他们稍不注意,听信不法分子“几十元就可以买名牌”,“简单操作手机电脑一天就可以赚100元”等诱惑,便会轻易掉入网络购物诈骗和网络兼职诈骗的圈套。这些大学生自尊心比较强,又碍于情面,往往不愿朋友知道自己上当受骗,怕被嘲笑。更不愿与家人诉说,怕被责备。所以这些大学生在得知自己上当受骗后,往往不愿维权,也不选择报警。
  3.怕被不法分子报复,不敢维权
  许多大学生在网络上被骗后,收到不法分子的威胁信息。常见的是不法分子利用在诈骗时获得的受害大学生裸照或者身份信息向其威胁,恐吓其不能报警,否则将会公开。许多大学生怕自己名誉遭到损失,尤其是那些受害的女大学生,本身就是弱势群体,在遇到骗子威胁后妥协让步,不敢维权。更有甚者,苦于不法分子的骚扰,答应与不法分子发生性行为或者采取极端的行为结束自己的生命。这些做法使得不法分子更为猖獗,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也使许多案件错失了维权的最佳时机。

  四、大学生网络防骗的法治对策

  针对大学生对网络诈骗认知存在问题及原因,本文提出了以下防范网络诈骗的法治对策:

  (一)完善防治网络诈骗的法律规定

  针对我国现有的关于网络诈骗的有关规定,结合网络诈骗的主要特征,借鉴国外防控网络诈骗的先进立法经验来完善我国法律中对网络诈骗立法,不仅有助于打击犯罪,保护大学生的合法利益,也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健全与发展。
  1.完善刑法关于网络诈骗的规定
  法律关于网络诈骗罪的相关规定看似较为完善,但并没有解决核心问题,即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网络犯罪的法律,也没有具体到网络诈骗犯罪的界定。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法列举出所有关于网络诈骗罪的内容,但如果网络诈骗罪作为一个独立罪名,在面对新型网络诈骗案件时,可以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起到指导性作用。所以我们需要根据我国国情并且借鉴国外法律来完善我国立法。一是必须借鉴X对于互联网刑事立法的及时性。目前中国、X和德国是全球受到网络犯罪威胁的前三名国家。但是X对于互联网立法及时重视,最大程度降低法律相对于社会的滞后性。X从1997年开始制定相关法律,到目前为止,先后出台了《联邦计算机系统保护法》等三十余部法律,对一些严重的网络犯罪进行重点打击。[14]中国对于互联网犯罪的规定多以办法、条例或者司法解释出现,立法也是在《刑法》条文中体现,并没有专门制定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律。中国在刑事立法上,必须借鉴国外立法现状,及时制定专门的网络犯罪刑事法律,纳入刑法部门,尽量减少刑法对于网络犯罪以及网络诈骗规制的滞后性。二是完善刑法中关于网络犯罪以及网络诈骗罪的规定。建议增设网络犯罪一章节,在网络犯罪章节中将网络诈骗罪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罪名。深入研究网络诈骗罪的主体、客体以及主客观方面,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网络诈骗罪的界定和量刑。三是及时制定司法解释,保证刑法适用。在完善刑法部门对于网络诈骗罪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可以根据法律要求和侦查、审查以及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出台惩治网络诈骗犯罪的司法解释,推动网络诈骗罪在司法中的具体适用。
  2.完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涉案金额较少不能以刑法来调整的网络诈骗案件,在保证《治安管理处罚法》能够对不法分子的网络诈骗行为进行惩处的同时,还要考虑在行政立法上针对不法分子网络诈骗行为的预防和惩治中存在的问题,创新防治网络诈骗的立法形式。比如完善配套的行政法层面上的司法解释,最大程度的发挥行政法在打击网络诈骗时的作用。在民法上,借鉴日本的相关立法。比如《电子契约法》、《互联网服务商责任法》等法律。《电子契约法》主要是以契约方式将网络双方规定为平等的主体,并在一方违约情况下,有法律根据以此维权。《互联网服务商责任法》是规制互联网服务商责任的法律,制定类似的法律,可以配合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文,更好的保护网络诈骗受害者的权益。

  (二)加大公安机关打击力度

  1.加强各部门合作、跨区域协作力度
  通过各部门合作、跨区域协作不断提高打击网络诈骗的合力。首先,应该加强公安机关内部不同部门的沟通与合作。目前负责网络诈骗案件侦查的刑侦部门要与治安、网监等部门及时沟通,团结协作,做到案件信息共享,发挥不同部门在侦查案件方面的各自优势,共同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其次,充分利用互联网通讯技术,实现各地区协作办案。网络诈骗往往涉及全国不同省市,如果案件只由立案地公安机关侦查,在侦查过程中需要跨越不同省份排查或者搜集证据,必将是工作量巨大。然而利用网络协作平台,由最先立案的公安机关主侦查,其他地区公安机关配合侦查,通过各省市区公安机关联合行动,可以减少因跨区域办案带来的不便,同时减轻公安机关侦查网络诈骗案件的工作量。
  2.建立涉网案件侦查部门
  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主要侦查刑法所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和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对于网络诈骗犯罪侦查在专业技术和技能上都有所欠缺。由此应该整合公安机关内部的网络监管部门,重新建立专门的涉网案件的侦查部门。此外,必须加强对现有网络警察的专业技能培训力度,提高现有公安警察的综合素质;同时必须加大对于电子警察的招募力度,在公安机关内部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技术又掌握专业侦查技术的网络电子警察队伍,在涉网案件侦查部门打击网络犯罪时发挥作用。所以由专门的涉网案件侦查部门侦办网络诈骗案件,不仅能够解决网络诈骗在侦查技术上的难题,还能减轻刑侦部门的办案压力,大大提高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效率。

  (三)完善相关司法程序

  1.检察院方面
  检察机关应该主动参与案件侦查工作。虽然前述联合治理行动取得了初步的效果,但是光靠试点和重点地区的检察机关主动参与案件侦查工作是不够的,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必须在全国各地营造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全面配合的局面,形成打击强力。必须在试点治理行动后及时在全国推广检察院提前介入网络诈骗案件工作,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主动介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于案件的重难点问题提出合理化的检察建议。这样才会保证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前提前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避免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因为不了解案情以及对于证据等方面的问题影响案件审查起诉的效率,提高检察院关于网络诈骗案件的办案水平。
  2.法院方面
  法院也应该积极完善相关程序,确保网络诈骗案件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一是确定的案件的管辖。针对多个犯罪地法院具有管辖权,而各地法院又相互推诿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该通过司法解释来确定案件的管辖,主要体现为确立最方便法院管辖原则。所谓最方便法院管辖原则是指,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多个犯罪地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确定一个最便利地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可以是被害人被骗所在地法院,也可以是网站服务器所在地法院等。在多个具有管辖权法院相互推诿的情况下,以往在司法实践中是由共同的上级法院来确定案件的管辖。但是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级法院确定管辖如果是根据具体的管辖制度,才能充分体现监督的意义,这也是这一原则设定的更深层次原因。
  二是明确虚拟财产的定性。对于在审判过程中虚拟财产认定方面的争议,一方面要挑选审判网络诈骗案件经验丰富、综合能力较强的法官审理此类案件;另一方面,在法律适用上,要认真研究法律法规、类似案例和司法解释,统一案件裁量尺度,确保判决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15]笔者认为对于虚拟财产,应该将其纳入诈骗罪的数额中去,这既是世界司法的走向,也是我们国家处理具体司法案件的需要。对于在现实交易中并没有形成市场的虚拟财产,应该根据当时虚拟财产交易习惯和物价等实际情况,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酌情确定数额,保护网络诈骗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明确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对于电子数据如何能够作为网络犯罪案件定案的依据,《意见(1)》和《意见(2)》中规定了不少条文,可以说较为全面。但是针对通过公安机关利用技术手段恢复的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若被告人提出异议,应该再次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侦查机关出具的说明进行核实,更加明确对恢复电子数据说明的科学性和确定性,这样才能保证法院在法庭调查的过程中,采纳被恢复的电子数据。

  (四)完善高校网络安全教育制度

  1.健全网络安全教育管理体制
  高校网络安全教育工作想要取得实质性的成效,必须健全网络安全教育管理体制。第一,高校网络安全教育小组的领导权不能只由一个部门行使,网络安全教育工作必须由高校党委或者校长办公室统一部署,再由团委、保卫处、信息中心以及其他各部门和高校各二级学院相互配合协作,共同发挥合力。第二,在成立网络安全教育小组时,应该及时制定配套的运行章程,对于运行过程中具体人员安排以及教育工作的开展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同时,也要明确高校网络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保证高校网络安全教育工作能够顺利运行并且有成效。第三,网络安全教育小组内部应该设立具体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能,确保宣传、教育、后勤等工作有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
  2.创新网络安全教育形式
  针对高校网络安全教育形式单一的问题,必须创新网络安全教育形式。为此,笔者提出三方面的建议。一是网络安全教育必须以必修课的形式出现。建议高校开设专门的网络安全教育课程,作为大学生入学必修课,记入大学生学分考核体制,并且以考试的形式检测大学生对网络安全及其相关法律的知悉程度和掌握程度。二是落实网络安全教育班会制度。班主任要发挥好网络安全教育带头人的作用,在大学生活期间定期并且长期举行班会普及新型网络诈骗实例,不断更新大学生的防骗知识,在网络安全尤其是网络诈骗方面做好正确引导。三是用好新媒体工具。“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采用网上网下相结合的模式,更新高校网络安全教育形式变得尤为重要。建议可以经常利用微博微信QQ,通过线上线下模式,开展新颖的普法活动,调动大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

  (五)增强大学生网络维权意识

  打击网络诈骗案件如果只靠上述立法机关、侦查机关、司法机关以及高校采取行动,而大学生自身缺乏维权意识,网络诈骗案件仍然会在高校大范围的爆发。只有大学生具备了维权意识,才能采取合法行动保护自己的权利,才能引起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共同发挥作用。维权意识的培养不仅需要社会和学校的教育,更重要的是大学生自己采取行动,主动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为此,提出合理的对策来增强大学生的网络维权意识变得至关重要。第一,建议大学生在课外多阅读关于法律方面的书籍,加强正义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培养。此外,也要通过互联网、电视、报纸等途径了解关于网络诈骗的最新法律信息,培养对法律的信仰。第二,大学生在面对网络中纷繁复杂的诱惑,自身应该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不能抱有“天上掉馅饼”的幻想,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价值观,遇到网络诈骗后及时悔悟并且采取合法途径进行维权。第三,在学习生活中,多与家人和老师交流,丰富自己的生活阅历,在被骗后马上与家长和老师取得联系,请求他们的帮助。第四,在维权道路不畅的情况下,不能消极放弃,要相信警方,相信法律。在积极等待维权结果的同时,及时摆准心态,不能因为维权不畅而影响自己的学习和生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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