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现状调查及法治对策

摘要:随着社会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大学生网络失范、网络侵权和网络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如何预防并减少这些现象的发生,已成为政府、社会和学校必须重视并着力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国家、社会和高校共同努力,通过完善网络安全法治体系;加强网络技术防范与

  摘要:随着社会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大学生网络失范、网络侵权和网络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如何预防并减少这些现象的发生,已成为XX、社会和学校必须重视并着力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国家、社会和高校共同努力,通过完善网络安全法治体系;加强网络技术防范与监管;健全高校网络安全教育与监管机制;加强网络安全法治文化建设等手段,共同促进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的增强。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网络法治;法制教育
  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从主体方面进行界定,是指“大学生对网络安全总的的认知程度和认知水平,具体包括了大学生在学习生活中所必须具备的遵纪守法和自身修养意识、对网络安全形势的认知意识、自我防范意识以及面对网络突发事件的应变意识”。[1]目前,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薄弱的现状着实令人担忧。由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薄弱而引起的网络失范、侵权、犯罪等问题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危害了国家、社会与高校的网络法治建设和管理。因此,增强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刻不容缓。

  一、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的现状调查

  (一)调查对象、内容与方法

  本次问卷的调查对象为盐城师范学院、徐州工程学院、江苏师范大学、南京财经大学四所高校共290名在校大学生,其中男生占比44.83%,女生占比55.17%,文科占比46.21%,理科占比53.79%。调查内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大学生平时上网情况,如上网时间、上网主要目的等;二是大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状况;三是高校网络安全法制教育情况。调查方法为网上问卷,问卷采取单选与多选两种形式,以单选为主,共计22题,从多方面对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薄弱的现状进行了调查分析。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1.大学生上网情况
  如表1,调查结果显示有23.79%的大学生每天上网时长在5小时以上,仅有7.93%的大学生每天上网时长在2小时以下,这说明在网络时代,随着智能手机以及其他网络通讯设备的普及,大学生可以很便捷地使用网络,但大量的上网时长在很大程度上会加大大学生网络安全方面的隐患,还可能造成大学生网络失范、侵权、犯罪等一系列问题。而当调查大学生上网的主要目的时,结果显示,看剧、购物所占比例最高,占所有被调查大学生的32.07%,这对网络安全意识薄弱的大学生来说,无疑是导致其财产权遭受侵害最直接的原因。
  表1大学生每天上网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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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状况
  总的来说,目前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有待增强。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42.76%的大学生觉得自己的网络安全意识程度一般且很少会主动去了解、学习网络安全法律知识。如表2,当调查“大学生平时是否会主动、有意识地去了解、学习网络安全法律知识”问题时,结果显示被调查的大学生中,只有5.17%“很主动”,21.72%“较主动”、38.97%“较少主动”、23.45%“极少主动”、10.69%“从不主动”,这表明大部分大学生虽每日花费大量时间上网,却忽视了网络安全的重要性,这是大学生易受到网络侵害,引发网络失范、侵权、犯罪等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当调查“大学生对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问题时,结果显示“很了解”的仅占1.72%,绝大部分都表现为“一般”或“基本不了解”,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大学生网络安全法律知识的匮乏,也说明了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薄弱的现状。
  表2大学生平时了解、学习网络安全法律知识的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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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高校网络安全法制教育情况
  高校的网络安全法制教育对大学生能否健康使用网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高校并不重视大学生网络安全法制教育。如图1,在调查“高校是否会定期举行增强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的讲座或相关活动”时,结果显示,“经常举行”的仅占7.59%,32.41%的大学生表示“较少举行”,47.93%的大学生表示“很少举行”,这反映了绝大部分高校并不经常举行大学生网络安全知识讲座或相关活动。这就值得我们深思,在课时有限的情况下,高校除了通过主题班会、橱窗宣传等方式对大学生进行网络安全法制教育外是否有必要在已有课程中增加对大学生网络安全法律知识的讲解?答案无疑是肯定的,因为对于大学生而言,课堂是其接触知识最多、学习效果最佳的场所,而将大学生网络安全法制教育纳入已有课程进行讲解对大学生来说无疑也是增加其网络安全法律知识最直接、最有效的选择,这样既不会增加大学生课时负担,又有助于大学生更好地学习网络安全法律知识、增强网络安全意识。
  图1
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现状调查及法治对策

  二、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薄弱所引发的问题

  2015年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88亿,其中大学生网民群体的占比最高,达25.2%。大学生俨然成为网络的主要使用群体,但由于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薄弱,导致的网络问题也较多,此处主要从侵害人角度对大学生的不良网络行为进行了阐述。

  (一)网络失范问题严重

  网络是一个虚拟平台,它的的隐匿性使得一些大学生常常采用匿名方式发表言论,且认为这样做能规避现实社会道德与法律的约束。然而,这种不成熟的想法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大学生网络失范行为不断。大学生网络失范行为,指网络失范行为的对象是大学生,大学生自身在网络应用的过程中为达到某种目的或者谋求自身利益侵犯他人,表现出来的所有违背道德和违法犯罪的法律行为,从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上从网络违背道德到网络侵权直至到网络犯罪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讲的大学生网络失范行为是除网络侵权与网络犯罪之外的其他网络失范行为,主要包括网络虚假行为、网络暴力行为、网络恶搞行为等。可以说,这些网络失范行为的产生与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薄弱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且一旦触碰到法律的底线就会构成网络侵权与网络犯罪。因此,对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薄弱问题,国家、社会与高校都必须给予高度关注,必须严格规范大学生的网络行为。

  (二)网络侵权问题频发

  与现实社会一样,在网络空间,由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薄弱造成的大学生网络侵权现象也普遍存在,主要表现为对他人知识产权与人身权等权利的侵害。具体而言:第一,侵犯他人著作权,如对他人论文的完全抄袭且不注明来源的行为;第二,侵犯他人名誉权,如编撰虚假信息侮辱、诽谤他人,对他人的名誉进行诋毁等;第三,侵犯他人隐私权,如对他人进行“人肉搜索”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其个人私密信息随意公布于网络等。前些年的“铜须事件”“虐猫事件”就是大学生通过“人肉搜索”找到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的姓名、家庭地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给他人生活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三)网络犯罪问题凸显

  大学生网络犯罪是指大学生运用网络技术和知识攻击网络系统或者在网络上实施的触犯特定刑事法律规范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2]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大学生网络犯罪行为通常指后者,主要包括网络色情行为、网络诈骗行为、网络传销行为、网络赌博行为、网上敲诈勒索行为等。由于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薄弱,在网络使用过程中,常常会触犯法律,成为网络犯罪的实施者。根据公安部统计资料显示,到2012年底,我国立案调查的网络违法犯罪共有13.6万起,而这其中在校大学生占比率达到了21.23%,而且这一数据呈现了上升趋势。[3]不仅如此,这些网络犯罪行为还给国家、社会及他人都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这充分反映了增强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的紧急性与必要性。

  三、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薄弱的原因分析

  (一)网络安全法治建设不完善

  1.网络安全立法质量不高
  目前,我国的网络法治水平还有待提高。网络安全立法质量不高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第一,立法整体位阶较低。关于网络安全方面的人大立法十分缺少,且全国人大立法《网络安全法》虽已通过并已公布,但由于刚实施,效果并不明显,其它关于网络安全方面的现行法律文件大多是部门规章、地方XX规章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二,大多法律规定过于笼统,不够详尽、系统,在实际应用时操作性不强。如《网络安全法》第六章关于法律责任部分,虽然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对具体网络犯罪的情形及法律责任并未明确规定,导致各法院在审理具体网络犯罪时判决出现偏差,这就急需制定一部专门的反网络犯罪法加以补充和完善。第三,立法滞后严重。随着互联网迅速发展,网络犯罪层出不穷、千变万化,原来颁布或实施的一系列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已明显跟不上网络时代发展的步伐,无法对网络安全进行有效保障,导致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薄弱问题严重。如我国网络安全立法缺乏诸如对“损害国家利益”、“色情信息”、“低俗信息”等概念的明确界定,虽有在《刑法》第285条、第286条及第287条中对部分网络犯罪有所涉及但并未将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刑罚作区分,甚至在《刑法》(修正案九)中也没有作出改进,忽视了网络犯罪具有极强的传播性和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导致刑罚设置偏轻,无法适应打击新型网络犯罪的需要。
  法律作为保障大学生网络安全的重要防线之一,对增强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网络安全立法质量不高、立法位阶低,就无法为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的形成提供一个较为有利的法律环境。
  2.公安机关执法力度不够
  我国网络安全法治建设不完善在执法层面主要体现为公安机关执法力度不够,此处具体以网络犯罪行为为例进行分析。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三点:第一,调查取证困难。网络犯罪的电子证据具有易删除、易篡改、易丢失等特性,且网络犯罪具有较强的跨地域性,一般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经常会出现犯罪行为实施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相分离的情况。[4]第二,各国司法标准不统一,难以确定跨地域网络犯罪的管辖主体,造成管辖权缺位或冲突等问题不断,给公安机关打击网络犯罪带来了很大阻力。第三,公安机关缺乏足够的网络技术人才,且现有执法人员的网络专业技术知识匮乏、网络专业执法素质有待提高。因为网络犯罪往往是高智商、高科技犯罪,犯罪者往往拥有高超的计算机专业技能,给案件的侦破设置了很大困难。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调查显示:目前,网络犯罪大约只有1%被发现,且在发现的案件中只有4%被指控。[5]极低的发现率与被指控率,往往会让大学生错误地认为“网络违法行为并不像现实社会那样容易被发现”,这在很大程度上会使大学生忽略网络空间存在的隐蔽因素,最终导致网络安全意识薄弱。
  3.司法程序不规范
  司法机关对任何一起违法、违规行为的侦查处理都需要遵循一定的司法程序,网络空间也不例外。在网络空间,我国司法程序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电子证据取证程序有待规范。网络侵权与犯罪事实的认定需要电子证据的支撑,而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已明确将电子证据纳入新的法定证据类型,但对于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出示、辨认、质证等程序规定过于粗略,亟需作进一步明确。
  司法程序不规范,往往会导致大学生利用法律程序的漏洞来实施网络违法行为,会造成大学生对实施的网络违法行为抱有侥幸心理。而一旦最终发生逃脱法律惩罚的情形,大学生就会更加忽视自身网络安全意识的重要性。

  (二)网络技术防范与监管不到位

  在制定法律暂不成熟时,可积极采用技术手段对大学生的网络行为进行规制。然而,我国网络技术防范与监管并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网络技术落后,如身份认证、入侵检测和案件跟踪等技术还不是十分完善,有些环节比较脆弱,或存在技术漏洞,网络信息系统极易被侵入;二是网络技术人员及资源有限,无法对网络空间的所有领域安装严格的防范与监管软件,造成某些领域网络技术防范与监管不到位。
  网络技术防范与监管不到位,不但无法有效规范大学生的网络行为,导致大学生网络违法、违规行为不断,而且还会造成网络空间执法更加困难或司法审判效率更加低下。一方面,网络技术是严格执法的保障,在网络空间,无论何种执法活动,首先都需要运用网络技术识别相应事实的存在,进而由熟悉网络技术的执法人员运用相关网络立法作出是否处罚及处罚幅度的判断。另一方面,网络技术是提高司法审判效率的保障,网络犯罪的跨地域性往往会给司法审判活动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司法机关只有善于运用网络技术才能走出困局,如对证人异地作证采取视听传输技术便是很好的解决之道。因此,只有严格把关网络技术的防范与监管,才能从源头上阻断不良网络信息的侵入,才能更好地促进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的形成、促进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更有效地执法与审判。

  (三)高校网络安全教育与监管机制不健全

  1.高校网络安全法制教育不到位
  高校网络安全法制教育不到位,导致教育效果不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高校对大学生网络安全法制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当今社会,高校普遍较为注重专业课的学习,往往忽视了大学生网络安全法制教育的重要性,虽有在公共必修课《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中涉及相关法律法规,但对网络安全方面的涉及甚少,同时基于课时的限制,根本无法达到高校预设的网络安全法制教育目标,更无法满足大学生对网络安全法律知识的需求。
  第二,高校网络安全法制教育方法缺乏创新。目前,大多数高校通常依靠主题班会、橱窗宣传、横幅标语等方式向大学生普及网络安全法律知识,虽然也能起到一定的效果,但不能保持网络安全法制教育的规律性和趣味性,久而久之,就会造成大学生对网络安全法律知识的学习丧失兴趣,最终导致网络安全法律知识匮乏、网络安全意识薄弱。
  第三,高校网络安全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不完善。高校网络安全法制教育教师队伍往往由各班级辅导员组成,基于大多数辅导员教师缺乏专业的网络安全法律知识方面的学习与培训,对网络安全法律知识了解甚少,难以掌握网络安全法律发展的方向等原因,教师对大学生的网络安全法制教育只能停留于对法律条文的基础讲解,不能将条文与实际案例联系,对于条文背后的涵义也不能进行深入阐释,最终导致教育效果不佳,难以对大学生的网络行为作出较为有效的引导。
  2.校园网络安全监管机制不健全
  校园网络安全监管机制不健全,一旦出现校园网络突发事件,那么一些不良网络因素就会像病毒一样迅速扩散,导致管理者对校园内的不良网络信息无法及时进行监控与清除,这为良好校园网络环境的构建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在很大程度上会阻碍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的形成。
  (1)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备
  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备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高校缺乏严格有效的网络行为准则与规章制度来规范大学生的网络行为,造成大学生网络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网络安全意识薄弱。第二,对校园网络管理者没有落实岗位责任制,未安排专人负责管理,造成管理主体不明确、管理意识不强等一系列问题,为大学生网络失范、网络侵权与网络犯罪行为的高频发生埋下了隐患。第三,高校未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大学生及网络管理者的网络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只停留在表面,导致大学生和网络管理者不能充分认识到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效性,在一定程度上还构成了对法律权威性的挑战。
  (2)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机构监管不力
  一方面,网络安全管理机构未对学生入网资格做出严格的审查与监管,没有从入网口对大学生的网络行为做出有效监管,造成校外人士假冒大学生进行网络违法、违规行为的现象频繁。另一方面,网络安全管理机构缺乏与公安、XX部门的合作,导致执法部门不能对大学生的网络失范、侵权与犯罪等行为进行及时查证与追责。

  (四)网络安全法治文化建设效果不佳

  网络安全法治文化建设是贯彻依法治网,促进网络法治的重要保障。大学生作为网络安全法治文化的主要受众群体,其网络安全意识和网络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网络安全法治文化的影响。因此,营造良好的网络安全法治文化氛围,对推进网络法治、规范大学生的网络行为、增强大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的网络安全法治文化建设效果并不是很好,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网络安全法治文化传播机制不健全。一方面,缺乏有效的网络安全法治文化传播渠道。仅单纯地通过课堂教学与校园横幅宣传等方式很难真正实现网络法治的目标,更无法营造良好的网络安全法治文化氛围,造成大学生对网络安全法治文化带来的效果感受并不是很深,导致大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依旧薄弱、网络违法违规行为依旧严重。另一方面,传统渠道传播主体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传播主体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网络安全法治文化的传播效果,因此,传播主体的能力不应仅局限于具备充足的网络安全法律知识,而且还应熟知网络安全法治文化传播的特点并具备必要的网络运用能力。

  四、增强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的法治对策

  (一)完善网络安全法治体系

  1.完善网络安全立法
  良好的法律环境可以为大学生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供保障,而要构建良好的法律环境就必须完善网络安全立法,提高立法质量。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强制作用,把好大学生网络安全的重要防线,用法律来严格规范大学生的网络行为,让大学生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的增强。
  具体而言,首先,全国人大应加大力度推进并落实《网络安全法》的实施,确立网络安全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与框架。同时还要增加全国人大立法、完善已有立法,从整体上提高立法质量,为大学生的网络行为提供更多高位阶的法律指导。其次,对缺乏针对性,内容不够全面、系统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可以考虑细化法律法规的内容或出台细则,如制定惩治网络犯罪的单行法,在单行法中细化网络犯罪具体情形并对每种网络犯罪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确保发生网络犯罪时能够有相对统一的审判标准。最后,要适时开展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对于明显滞后,不能有效防控与打击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要及时废除与修改。如针对《刑法》已作出规定的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对象所实施的网络犯罪,可在原有法条中增加处罚条款,基于网络犯罪的传播速度极快、社会危害性更强,在处罚上较传统犯罪可设定“从重或加重处罚”,从而适应打击新型网络犯罪的需要。
  2.加强公安机关的执法力度
  加强公安机关的执法力度对增强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加强公安机关的执法力度能够有效打击大学生的网络违法、违规行为,让大学生认识到网络行为在网络空间同样容易被发现,触犯法律同样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要充分发挥网络安全相关法律的威慑与惩戒作用,让大学生对法律产生敬畏心理,以此来警示大学生增强网络安全意识。
  具体而言:首先,针对网络犯罪调查取证难问题,公安机关一方面要加大其追踪、侦查与取证力度,保证取证的及时性,另一方面要加强不同地域间公安机关的合作,共同协助执法,以保证对跨地域网络犯罪进行更有效地打击。其次,针对跨地域网络犯罪存在的各国司法标准不一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在加入有关国际公约的基础上,把国际公约的精神转化并补充到我国的立法中。制定出各国普遍承认的司法标准,以确定跨地域网络犯罪的管辖主体。最后,公安机关要加大力度招聘更多的网络技术人才,并对现有执法人员进行专门的网络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和技能考核,要减少因执法人员网络技术有限而导致网络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的情形,让大学生充分认识到执法的有效性。
  3.完善司法程序
  司法程序的规范性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案件的执行力和办案的效率。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中,不规范的司法程序同样会造成大学生网络失范、侵权与犯罪行为不断,影响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的增强。因此,要从程序层面预防或减少大学生网络失范、侵权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增强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就必须对网络空间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加以完善。
  从程序上保障网络安全系统的高效运转,在电子证据纳人法定证据范畴的基础上,对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出示、辨认、质证等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如对电子证据的提取与固定,要在“及时、高效、监督、合法”基本取证原则的指导下,正确识别电子证据载体和传输信号,及时收集证据,正确保存证据;在收集、检查、固定电子证据时严格依照操作规程,防止因程序不规范导致证据能力丧失或证明力不足

  (二)加强网络技术防范与监管

  经济学中的“破窗理论”认为:一扇窗户被打破,如果不及时修好,很可能导致更多的窗户被打破,甚至导致整座建筑被毁。[9]网络安全同样如此,如果不及时补就产生的漏洞,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只有加强网络技术防范与监管,牢牢把握“制网权”,才能让大学生知难而退,减少其网络失范、侵权与犯罪等行为的发生,从而为大学生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供必要的网络技术保障,也为公安机关网络执法与司法机关网络案件的审判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具体而言:首先,创新网络技术。通过对身份认证、入侵检测和案件跟踪等网络技术的创新,建立起一道“防火墙”,实现对网上信息的监测、截获和过滤,从源头上净化网络,改善网络环境。如利用网络加密技术对入网者进行身份认证,在关键入网口设置口令,及时记录入网者的信息,从技术源头上对其网络行为实施监控。必要时,还可利用网络技术建立日志记录留存制度和电子公告服务信息巡查制度,通过备查与监控来促使大学生规范自身网络行为、增强其网络安全意识。其次,要增加网络技术人员与资源并充分利用现有网络技术人员与资源。具体而言如在现有网络技术人员与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可依据《网络安全法》对网络空间实施等级保护制度,即对网络空间公共通信、信息服务、金融、电子政务等重点领域安装严格的防范与监管软件,促进现有网络技术人员与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三)健全高校网络安全教育与监管机制

  1.加强大学生网络安全法制教育
  首先,高校要重视大学生网络安全法制教育。对于大学生而言,课堂是获取知识最多的地方,因此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优势,基于课时限制,高校具体可在已有的公共必修课《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中增加对大学生网络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讲解,目的是让大学生增加网络安全法律知识,树立网络安全法制观念,从而增强自身网络安全意识。
  其次,高校要优化网络安全法制教育方法。具体而言:高校可通过定期开展模拟法庭、举办网络安全法律知识竞赛等方式对大学生进行教育,要充分激发大学生学习网络安全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必要时,高校还可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联系,由公安机关定期派遣工作人员到高校结合校园内发生的案例进行实例讲解,并积极与大学生进行网络安全法律知识方面的交流与讨论,增强其学习的主动性,从而促使大学生在实案中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增强网络安全意识。
  最后,高校要加强网络安全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一方面,要组建新的专业网络安全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具体可安排法学院的专业教师向大学生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法律知识讲座、普及网络安全法律知识,在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教师还应该多联系实际,以案说法,使抽象的法律条文具体化,促使大学生对法律条文有更深层次的理解并能够对其予以运用,以增强大学生的网络安全法制观念。另一方面,还要对已有的网络安全法制教育师资队伍进行培训,以促使大学生网络安全法制教育达到更好的教育效果。
  2.健全校园网络安全监管机制
  “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在国家加强网络法治建设的同时,高校还应健全校园网络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大学生网络行为的约束与指导,促使大学生增强网络安全意识。
  (1)完善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首先,高校应依照网络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制定出严格的校园网络行为准则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有效地执行来规范大学生的网络行为,真正做到依法治网、依法治校。其次,对校园网络管理者,可依据《网络安全法》对其实行岗位责任制,落实专人负责,明确管理主体,强化校园网络管理者的主体责任意识。从“管理”入手,在管理中可以通过校园以往发生的网络安全事故案例,刺激大学生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最后,高校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大学生与网络管理者的网络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证与追责并作出处罚,用法律的权威性来规范大学生及网络管理者的网络行为。
  (2)加强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机构的监管
  首先,对大学生入网资格的审查实行入网实名制,学生采用学号或真实姓名账户登录校园网站,从源头上杜绝校外人士假冒大学生实施网络违法、违规行为的现象。其次,加强高校网络安全管理机构与公安、XX部门的合作,对滥用网络、利用网络漏洞进行不良网络行为的大学生,经学校发现,及时批评并让大学生意识到事件的严重性,情节严重导致网络犯罪发生的,学校还应积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交由相关法律部门进行解决。

  (四)加强网络安全法治文化建设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到“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这充分体现了法治文化对推进我国建设发展的重要性。同时也告诉我们,在网络空间,加强网络安全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它能为人们营造良好的网络文化氛围,对规范大学生的网络行为也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
  加强网络安全法治文化建设最首要的问题就是必须健全我国网络安全法治文化传播机制。首先,要创新网络安全法治文化的传播渠道。基于大学生长时间接触网络的特点,可增设网络“微”传播渠道,实现网络安全法治文化传播的碎片化、生活化。具体可采用非灌输性、耗时短的传播方式,如利用微博、微信、短信、QQ、等在内的诸多“微”传播渠道,实现链式传播的广泛关系网,将网络安全法治文化延伸到传统法律课堂之外,充实到大学生的日常生活之中,促进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的形成。其次,要培养高素质的传播主体,根据网络的特性,不断探究网络安全法治文化传播的特征和规律,提升传播主体的能力。要培养既掌握网络技术、又具有较高法律素质和网络传播知识的人才,形成在网络法治文化领域有号召力和凝聚力的网络安全法治文化传播队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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