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流域的地理环境决定了流域的生态保护问题不可能在一个省内部得到彻底解决,XXX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以“要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XXXXXX又再次提出“要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很多省份已经成为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的试点,如广东省与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别订立了环境补偿协议,加快了跨区域横向生态补偿工作的进程。在流域保护和治理方面中国正不断引入市场机制,健全和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立一个更加开放自主的主体体系,积极引导各方主体参与到流域生态补偿的工作中来,在以XX为主体的的纵向生态补偿基础上建立双方自愿协商谈判的横向生态补偿的多元化补偿模式。
多年来流域生态补偿的实施主体是以国家或省XX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为主,XX仍是流域生态补偿的重要一环,而其他主体少有参与。财政部颁布的关于长江流域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大力发挥市场的作用。推动建立XX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的保护中去。目前,不少地区已经开始了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方面的合作和实践,流域生态补偿也逐渐开始市场化,其补偿和受偿主体也逐渐涉及到企业和流域居民。流域生态补偿实践的发展,使流域生态补偿主体理论的完善刻不容缓。从生态补偿问题的研究上来看,我国的法学研究相较于环境科学和经济学来说在这方面仍不完善,尤其是生态补偿的主体问题在法律上并未能真正地界定清楚。随着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实践的不断深入,倒逼理论上对主体问题加以解决。本文集中阐述了流域横向生态补偿以及主体的相关概述,对横向生态补偿的开展引发的法律问题做了相应的分析,基于治理与产权视角, 探索一条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准市场化路径, 以期废除地方“各自为政”的利益藩篱, 提高其生态补偿效率,可以为生态补偿的深入发展解决主体界定上的困难。
关键词:流域;横向生态补偿;主体
1 导 论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1.1.1 选题研究背景
经济的迅速发展使流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 作为流域生态环境治理重要手段的生态补偿, 主要还是依赖于国家的财政的纵向转移支付和省级财政纵向转移支付,仍是以国家和省XX为主要的补偿主体,补偿主体范围较小。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即是下游流域对上游流域为生态环境的保护所支付的直接成本和所失去的机会给予的补偿, 补偿形式也可以是多样的。目前财政补偿仍是流域生态补偿的主要方式, 补偿主体、补偿方式单一,尽管中央也在不断增加财政资金用于生态补偿的补偿力度,但面对生态补偿的实际需求却是杯水车薪,且纵向的生态补偿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机制,有些地区享受了中央的财政拨款,但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效果却差强人意,有些地区进行了流域的环境治理却未能得到中央专项资金的补偿,不能体现补偿的公平公正和合理,再加之较低的补偿效率,阻碍了流域横向生态补偿上下游区域协调统一发展。
1.1.2 选题研究意义
从理论上来说,本文的研究可以促进流域生态补偿立法的发展,丰富流域生态补偿的主体,使流域生态补偿不再只以中央XX和地方XX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为主。从生态补偿的研究中发现纵向生态补偿仍是主要,横向生态补偿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通过研究对流域生态补偿的现状加以改善,找出流域生态补偿的最优方案,从而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让更多的学者注意到流域生态补偿中横向补偿的内容。
从实践上来说,作为流域治理的一种特殊方式,对于流域的保护和治理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这是对保护主体对保护资源环境做出贡献的积极回报。对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的研究可以使流域生态补偿制度落到实处,保护流域的经济利益直接归属于流域的保护者,进一步提高流域上游地区保护流域环境的动力。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是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主体的激励,能促进流域周边地区对流域的保护,对流域生态环境的改善起到积极作用。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进入21世纪以来,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尤其是流域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更为严重,解决流域生态补偿问题成为重中之重。同时,流域生态补偿问题也受到了国家政策方面的关注,所以学者们也开始关注到生态补偿问题。
从生态补偿主体的角度来看,王清军、蔡守秋教授认为“流域生态补偿会经历从XX主导最后到市场主导的转变过程”
樊胜岳等 (2012) 指出,由于XX单一的补偿方式,良性投融资机制很难形成,且XX寻租现象在生态购买中可能出现,生态补偿将缺乏持续性和长期稳定性,迫切需要生态补偿市场机制的形成。
葛颜祥等 (2007) 根据补偿主体分布范围、补偿标准和产权界定的不同情况,对在流域生态补偿中XX和市场的划分标准作了详细的规定。
学者陈挺(2013) 则认为,目前在中国特殊的国情下,考虑到科斯定理对产权和交易成本的严格条件,并不能依靠市场环境主义生态补偿思想,相信XX才是生态补偿的主力军。
张劲松 (2013) 认为,对于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XX仍发挥着主体力量,但要发挥市场的辅助作用,多种模式共同发展。
向俊杰(2014)认为在如今的时代下,平等和协同应是XX与市场在生态建设中存在的方式
成红在《论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中提出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分为增益性和抑损性,在流域生态补偿中要建立一个以XX为核心的各主体良性互动的法律关系体系。
包晓斌从宏观上指出流域生态补偿应该是XX与市场的有效融合,在这个过程中要遵守责任对等、公平的原则。
1.2.2 国外研究现状
“生态服务付费”是国外进行生态补偿的本质,旨在增加补偿主体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的动力,私有制是X等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所有制形式, 他们享有的资源属于私人所有, 故有比较清楚的产权边界。从X纽约市和特拉华州的上游Catskills 的补偿实践来看,国家和XX补偿是X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的主要来源,下游流域居民对上游流域也有部分补偿。由X的实践可以看出X生态补偿的主要费用还是来自于国家承担, 但同时也会由下游地区支付部分资金对上游进行补偿。而我国目前生态补偿资金主要是通过国家或XX的直接转移支付,由下游地区居民直接支付给上游地区的行为扩大了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此可以看出除了XX,流域的居民也可以成为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的主体。
德国流域生态补偿的特点之一是以XX间横向生态补偿方式为主。德国易北河同时流经德国和捷克,德国和捷克双方达成协议共同进行环境管理,双方成立小组对易北河流域进行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并且通过津贴补助、财政贷款、排污费、下游给予上游的经济补偿等筹集资金的方式给捷克用于建立捷克和德国之间的污水处理厂。
哥斯达黎加流域的生态补偿方式也很独特,主要是由一家公司向国家林业基金提交资金对上游的土地所有者进行补偿,原因是该企业想要获得清洁的水源,如果上游地区农民对树木进行砍伐,导致水土流失,将损害公司的利益,则该公司愿意支付补偿要求上游地区土地所有制的活动必须是能保障水源充足的护林活动,对那些刚砍伐过林地或准备用人工林来替代天然林的上游地区的人将不能获得补偿,此补偿的实践来看,生态补偿的主体也可以包括企业。
从各国的实践可以看出,流域生态补偿的主体可以很广泛,并不是只限制于国家和流域内的XX,同时民间主体也可以作为补偿主体,由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进行补偿从而达到外部效应内部化,以此促进上游地区流域保护的积极性。
1.3 论文的结构及主要内容
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部分将对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的概念和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的进行阐述和界定,从而进一步分析生态补偿主体市场化多元化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二部分主要剖析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现状和现今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当前我国流域生态补偿从总体来说,主要是依靠XX补偿,补偿主体范围狭窄。这种状况不仅限制了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而且影响了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第三部分主要是通过分析国外学者理论并结合我国国情,从经济学的角度阐述我国流域横向生态补偿主体市场化多元化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认为我国流域保护需要XX与市场的共同参与,需要XX的监管,更需要法律的制定。
第四章主要是对我国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进程中主体问题提出法律建议。针对我国流域生态补偿主体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以促进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在理论上的完善和实践中的发展。
1.4 论文的研究方法
文献法
查找国内外著作和文献,针对研究方向和题目加以总结分析,通过学习国内外学者的著作和研究动态,了解其观点并形成自己的观点。
交叉学科法
从经济学的理论出发反思我国现有流域补偿政策的不足,运用经济学、环境法和经济法的知识去构建一个多元主体的生态补偿机制。
实证分析法
在综合考虑我国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理论现状的基础上,以现有的国内外横向生态补偿实践为指引,针对当前流域横向生态补偿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国外的经济学理论和制度,进一步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的建议。
2 流域横向生态补偿主体概述
2.1 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的界定
较少有学者对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的概念进行界定。按照资源共享、权利和义务对等,损害担责的原则,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可以极大调动流域各地区的参与度,有效地激发流域上游保护生态环境的热情,同时上游也享有为改善水的质量带来利益的权利。下游对上游地区为生态环境的良好改善付出经济补偿,同时也享有污染水质、上游用水过量的受偿权利,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有利于流域生态保持稳定,体现社会公平,让流域下游地区或流域上游通过市场化等多元方式,直接参与到生态环境修复和治理中的双向补偿机制。
2.2 流域生态补偿主体的概述
2.2.1XX
在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中XX一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由于流域生态补偿涉及的建设时间长、投资数额大、地区范围广等特点, XX在安排生态补偿专门资金、税收征收管理等方面具有不可超越的优势,XX依据自己的行政职权具有更强的管控能力,可以完成一般的机构组织无法完成的补偿工作。
但是过分依赖XX管理也存在很多弊病。在流域生态保护与治理中涉及到的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林业局等多个部门,且不同部门之间存在职能重叠和配合度不高的问题,容易出现“九龙治水”的情况,极大降低生态补偿的效率。其次XX补偿模式主体单一,各部门利益混杂其中,所以想要单方面依靠XX管理,会导致受补偿主体缺乏保护的积极性,当前流域生态补偿的范围、标准、方式等确定,均由XX完成,忽视了具体的组织和个人的主体作用,造成不同地区补偿资金短缺与过量同时并存的现状。
2.2.2受偿权利主体
受偿权利主体是指为良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维持做出奉献和具有推动作用的主体。包括为改善生态环境状况积极作为而付出相应代价的积极保护者, 如去改造污水处理设施以提高水源质量,通过增加植被覆盖率来保持水土。还有为了生态环境的维持失去发展机会的消极保护者, 例如流域居民为了保护水源的清洁而选择放弃农药的使用,最后致使农作物的减产,具有污染性质的企业不能开发以保护流域上游水的清洁。这表现了保护者受偿的原则。个人和集体也应其对流域资源保护发挥的突出作用受到奖赏,补偿其注入的直接成本和失去的的发展成本。
2.2.3补偿义务主体
补偿义务主体是指从他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中获得好处的主体, 包括主动利用自然资源的积极受益者, 例如下游的企业为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利用流域洁净的水源,故应支付使用资源的费用,充分表现使用者付费原则。因生态资源的特殊属性, 根据使用者付费原则,使生态资源的使用者不能免费使用, 且应当向国家或自然资源的占用者或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组织提供补偿, 缴纳使用资源的费用。消极受益者是指良好的自然资源的享用者,下游流域的居民享受了上游流域为治理环境、提高水质而提供的更为干净的水资源, 则保护者应该得到补偿, 下游流域的居民应向上游地区的居民付出补偿金用于买购其保护流域资源的服务。
3 流域横向生态补偿主体存在问题
3.1 流域生态资源产权制度建设滞后
自然资源的产权制度包括自然资源的权属是否明确、主体责任是否清晰、产权权能是否完整、产权边界是否清晰、资源产权的约束与激励机制是否建立等,当前流域生态资源产权制度建设不完善, 生态资源的所有者缺位,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所属利益不清晰,致使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的补偿主体模糊,流域生态产品很难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流域生态资源的产权归属为国家和集体,容易导致自然资源所有者缺位, 管理碎片化的弊端,造成“公地悲剧”,对生态资源盲目使用不加以节制。我国目前的现状是流域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流域自然资源的配置由国家操控,表现在XX通过行政审批的形式来主导和管控自然资源产权的配置和划分,这种将所有权过度集中和对使用权和经营权也处于公有形式下,减少了地方的权力,极大降低了地方进行生态资源配置的积极性,同时也阻碍了市场对生态资源产权的调节作用,结果导致生态补偿出现高成本、低效率的情况。对此应考虑完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一个具有明晰权属利益关系、责任清楚、监管到位的流域生态资源产权制度,拓宽其补偿的资金来源,使在不改变公有形式的前提下促进流域自然资源进行有效的流转。
3.2流域横向生态补偿主体和资金来源单一
从实践上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大多需要跨地区。其主体也是跨区域的XX涉及企业和居民的较少。从国外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实践上来看可以具有广泛的补偿和受偿主体,除了流域上下游的XX外,流域内的企业和居民也可成为补偿主体。原因是流域周边的居民作为流域资源最平常的使用者同时也对流域进行保护是补偿主体也是受偿主体,所以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中居民可以成为主体,同理企业也可以。
由于我国的国情和现实需要,我们应该积极引导多元化主体参与到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的实践中来,但我国目前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的实施主体仍是以中央或省XX为主,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共同构成了补偿资金,用于上游的生态环境的补偿资金。但仅仅依靠中央和XX容易造成中央和地方XX财政压力过大,不能达到很好的治理效果。故在当今我国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我们应该积极探索市场化交易模式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中的方法和途径,不单单是依靠XX的力量去进行生态补偿,应该适应时代发展需要,多渠道筹措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补偿资金。
3.3 流域横向生态补偿主体监管不到位
在国外的一些成功的实践来看,XX相较于其他主体凭借自身突出的优越性,在我国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中对交易双方起到了一个有效指引、监督管理的作用,例如对于流域上下游签订的补偿协议,XX需要对上下游协商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进行实际监督,来监督交易双方主体是否依协议内容去执行。但我国目前单靠XX的力量去监督不免会有所遗漏,也会增加XX的行政负担,出现监管不全面不到位的现象,所以在法律上去引导支持社会主体去参与到横向生态补偿的监管之中,减轻XX压力,使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更加公正透明。
3.4流域横向生态补偿主体缺乏激励机制
生态环境资源公共品的非排他性特征,导致了在人们心理上会滋生一种对生态资源可以无偿使用或搭便车的思想,有效的激励手段比惩罚手段可能更容易达到补偿的效果,但我国目前主要是通过对污染企业征收税费的方式强制企业进行流域保护,企业进行减排要花费的金额远高于去缴纳国家要征收的排污费,这就让企业或其他流域主体缺乏主动保护的积极性,企业宁可被处罚也不愿意去在污染治理上支付费用,但当企业减少排污的成本可以为他在市场上获得额外的利润时,使这种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变成一种盈利手段,且还可以获得广泛的社会效益,必然在社会上会有一系列连锁和示范效用,这就是对企业保护流域资源实施了激励。这种XX主导的补偿模式,缺少生态补偿市场激励机制,使河流上游地区缺乏流域保护生态环境的动力,要综合考量市场和XX的特点,在XX科学的管理下,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各主体流域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4流域横向生态补偿主体理论基础
4.1庇古型生态补偿
从本质上看,庇古税理论可作为生态补偿中的纵向补偿的理论基础。由中央XX或是省级XX通过征收污染地区的排污税费以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划拨给流域上游地区,来奖励其为生态环境保护付出的成本。庇古型生态补偿解决生态环境的问题主要是通过XX措施而不是市场手段,补偿正的外部作用,处罚负的外部作用,原因是公共物品的性质决定了除了XX其他主体并不愿意去支付费用,所以XX只能靠强制性的手段来征收。尤其是在生态服务的受益者众多且无法确定时, 纵向生态补偿无疑是一种可以缩减成本的制度措施。但也存在较大的弊端不能起到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例如纵向的流域生态补偿,水源区容易出现“等、靠、要”的观念, 认为自身的发展权受到阻碍, 对生态保护持有消极的态度。而下流的获益地区有“搭便车”的思想, 认为自身的环境权不容触碰,把水源区保护生态认为是理应如此的, 对自己享有的良好生态环境不加以爱惜。
4.2科斯型生态补偿
与庇古型相对应的模式是“科斯范式”,科斯式作为横向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认为只要交易彼此满足产权明确并且成交成本极小,生态补偿问题就可以经过双方协商来处理。通过明晰产权并开展市场交易是科斯生态补偿的主要观点, 发挥市场的作用来解决外部性问题。横向生态补偿作为类似市场化的一种方式是在补偿者和受偿者在平等地位下自愿谈判协商签订协议。横向生态补偿与纵向生态补偿相比注入了具有激励效果的市场制度。水源区是否能得到的补偿直接与水源质量休戚相关, 大大增强了治理动力;受益区想要获得好的水源就要付出, 所以自然更加节省和爱惜水资源。同时横向生态补偿利益相关,彼此相互治理、互为依靠是一个整体,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发挥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4.3对我国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的借鉴
在中国目前的流域治理实践中,更多地采用庇古税范式的纵向生态补偿,通过XX强制性的税收和财政拨款的形式去进行流域生态的治理,去补偿流域上游地区为保护流域生态环境所付出的成本和所失去的发展机会。而在科斯定理流域产权交易的基础上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则是通过交易彼此自愿协商谈判的方式来保护流域资源环境。当然,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和所有制形式,条件严苛的科斯理论并不完全适用于中国目前的形势,所以在复杂的水资源环境问题下,中国必须根据国情有所选择,因地制宜,探索建立一个将庇古理论和科斯理论能有效融合的制度设计。例如浙江省—义乌的水权交易模式或江苏省太湖流域的排污权交易模式,通过签订水权转让协议或购买排污权指标的形式,在有偿转让和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对水资源进行合理配置。
由于公共物品的特殊属性,滋生了“搭便车”的思想,人们不愿意去为公共物品支付费用而只想免费接受生态资源带给他们的益处,如果我们可以通过法律和制度设计让受益者付出费用,这样生态环境保护者也可以得到有效的激励,由于我国的国情在生态补偿方面仍要以XX为主,但这并不意味着XX要包揽一切,更不是由中央XX单独承担,XX可以通过有效的政策和法律制定将生态资源授权委托给企业、集体、自然人等,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以提高效率,增强全社会对资源保护的积极性。
5流域横向生态补偿主体法律制度的构建
5.1健全配套法律制度
5.1.1探索建立流域生态资源产权制度
XX应促进水资源产权的明确化、法律化、标准化,明确自然资源的所属、界定主体责任、使产权权能更加完整、建立资源产权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增强流域上下游利益主体的产权意识。保护区和受益区要权责一致,首先,探索建立具有明晰权属利益关系、责任清楚、流转顺畅、监管到位的流域生态资源产权制度, 明确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要制定产权主体权利清单,明确其权利范围,加快完善流域生态资源产权统一确权登记体系,完善自然资源的管理体制;最后适度扩大水资源产权权能,推进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的区域水权交易,兼顾各方权益。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有利于我国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自然资源的所有者缺位,直接导致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的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难以确定,导致流域生态产品很难通过平等协商谈判或市场自由交易的方式得到充分地利用。
5.1.2加快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立法,拓宽补偿、受偿主体
目前我国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流域生态补偿的立法, 由于河流的水文特点,流经多个行政区域, 必须制定专门法律, 使各个XX部门、各个行政区域主体得以协调一致。流域生态补偿的金额、范围、方式等标准不一,致使多方主体利益难以达到平衡,流域生态补偿实践的迫切需要,要求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制度, 使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能够更合理有效的进行,更多的渠道筹集补偿资金,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使多元主体积极地参与到生态补偿工作中来。只有完善和健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主体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我国各地区在开展并进行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工作中才能有法可依。
5.1.3健全和完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的监管制度
要促进多元主体积极参与到对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实践的监督和管理中,除了XX要监督和管理之外,作为横向生态补偿的直接参与者,流域上流保护区和下流获益区之间也应当积极配合、互相监督。除了以上直接进行流域生态补偿的主体,我们还应当引入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监督和管理,让他们对流域的相关工作的开展进行积极的监督和管理,并将具体的监管结果及时地公布,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以便于人民群众也参与到对流域生态补偿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来,以期我国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的监管制度更加的完善和健全。
5.2构建XX、市场、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主体协同补偿模式
流域横向生态补偿需要创新补偿路径,在完善XX补偿的前提下,也要适当引入市场补偿方式来打破XX补偿单一性的僵局,单纯依靠XX补偿会阻碍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作用的发挥,使流域生态补偿缺乏长期稳定性。所以当前迫切需要在完善XX补偿模式的前提下,扩宽生态补偿主体的范围, 使市场与社会补偿力量主动参与到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之中。中央XX应当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依据自己的职能优势充分发挥自己在流域生态补偿方面的作用,创新多种方式拓宽融资途径,如绿色PPP模式,不断吸引社会资本去投资生态补偿,能够有效解决生态补偿项目资金不足的问题。
5.3扩宽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渠道,建立专门的生态补偿基金
充足的补偿资金是顺利实施流域生态补偿的重要一环。随着各地大量生态补偿工作的深入,中央XX投入的财政资金也不断增加,给XX的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单纯依赖XX财政拨款将很难满足各地生态补偿的实践需要。所以为了保证生态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只有通过市场扩宽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途径以得到充足的补偿资金。
为了使补偿资金的补偿效果能够发挥到最大化,应尽可能提高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率,对于补偿资金的处置和运用,应当实地考量流域生态环境的特点、水资源保护现状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建立专门的生态补偿基金,逐渐改善补偿资金没有目标的大范围分散适用的现状,使当地XX直接收到补偿资金,避免出现使补偿资金层层减少的不利局面, 使补偿资金的效用真正地落到实处。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对补偿资金进行管理,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多渠道、多途径吸收补偿资金,其运作过程要公正透明,便于监督。
5.4签订补偿协议,实行双向补偿机制
为了激励上下游补偿主体和促进主体双方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双向补偿”机制, 即当上游水源质量达到标准时下游应向上游支付费用,反之当上游不能保证水质达到标准时,上游应根据协议向下游支付费用。上下游之间根据事先达成的协议要求来明确标准和资金分配,极大地提高了流域上游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双向补偿扭转了上游地区没有强制力约束的局面,当上游水质不达标时需要支付给下游费用,这就迫使上游地区要积极地采取行动去保护流域生态环境。
结 语
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 单一的XX补偿存在弊端,补偿资金短缺、上下游之间难以协调统一、利益相关者无法参与其中、补偿效率较低,无法进行全流域统一联合治理。本文在分析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必然性的基础上, 具体分析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市场化主体存在的法律障碍, 进一步提出优化措施, 以期完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为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的实践提供理论基础。
中国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试点依据国情对科斯定理做了许多改进,首先,对于那些所谓“经济靠市场,环境靠XX”,片面的把XX和市场的关系对立起来却忽视了二者可以有效融合的观点都是不可取的。虽然在环境保护和治理中XX和市场的关系并没有明确的界限,有的行政措施市场的发展起到阻碍作用,而有的行政措施会对市场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让市场补偿成为XX补偿的重要手段,是时代发展的新趋势。在生态补偿中同时发挥XX和市场两方面作用, 同时吸引社会主体参与, 形成多元化主体共同参与的局面,通过健全和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明确生态资源产权、积极指引利益相关者参加、创新社会补偿机制、使市场和XX能够有效地融合, 不断促进横向生态补偿主体市场化发展,提高生态补偿效率,有助于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共赢。
致 谢
时光荏苒如白驹过隙,转眼间四年的大学生活匆匆而逝,我们也到了大学生涯的尾声,即将开始一段新的旅程,在这四年的学习生活中,有幸结识到了很多优秀的老师,从他们身上学习了很多、收获了很多,回首漫漫的求学之路,没有他们的鼓励和支持,就没有我个人的成长,在此谨向他们致以最真挚的感谢。谢谢你们在教给我们知识的同时也传授我为人处世的道理,感谢你们四年来对我孜孜不倦的教诲,让我不断成熟和蜕变,成为最好的自己。
在这里我尤其要感谢我的导师,能够成为温柔美丽又讲课幽默的老师的学生,是我的荣幸。从每年的学年论文到论文选题,从开题报告到论文的整体框架,从论文的修改到最后的定稿,您都一丝不苟、不厌其烦,给我们每个人进行耐心细致的指导和建议,纵使您自己也有繁重的教学任务,但每次都能以饱满的热情对待我们,从来都没有不厌烦,在你面前我们就像是同龄人,您总是能和我们打成一片,想我们之所想,急我们之所急,您的耐心、您的理解、您的热情、在其他老师面前您对我们的维护,以及对待学术上您的一丝不苟和追求完美,都让我深受感染,备受感动,满怀感恩。感谢您四年来对我的无私帮助和教诲,当我在面对选题时的迷茫、搜集文献时的力不从心和论文写作时的困难,您都能给予我莫大的帮助和鼓励,让我备受鼓舞。感谢之情溢于言表,谨以最朴实的话致以最诚挚的感谢。
最后要感谢我的父母和朋友们、我最可爱的舍友们,感谢他们在这四年时间里对我的付出和陪伴,与你们相遇、相识、相知是我大学生涯中最大的收获。父母永远是我成长道路上最无私的奉献者,在外地读书的时间里,他们远在家乡却给予了我最温馨的鼓励和关怀,感谢你们的一路相伴,爱你们。
恩师教诲、同窗之谊、家人厚爱必当铭记于心,我将带着你们的期盼和爱继续前进、持续地努力,不辜负所有关心和爱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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