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环境税的对策建议

(一)开征适合我国环境的新税种 我国在完善现有的环境政策之后,应该开征适合我国的独立专门的环境税。我国应该设立专门为了减少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的环境税。在征收环境税的初期,环境税确立的征税范围不易过广,应该从污染严重以及易于征管的领域入手,在

(一)开征适合我国环境的新税种

       我国在完善现有的环境政策之后,应该开征适合我国的独立专门的环境税。我国应该设立专门为了减少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的环境税。在征收环境税的初期,环境税确立的征税范围不易过广,应该从污染严重以及易于征管的领域入手,在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下设立一些专门的税种,待克服限定条件后,再逐渐扩大征收范围。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曾经片面追求经济发展速度,重视重工业发展,工业发展带来严重的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所以,我国环境税税目在初期应该主要以废水、废气为主。
      我国应该设立独立的大气污染税。应该以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为主。因为我国作为大型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消耗了大量的能源,而煤炭、石油、天然气这些基本能源在利用和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染废气。我国的大气污染现在己经非常严重了,所以我国应该尽快设立大气污染税。大气污染税应对所有排放废气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征收,应以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实际排放量为依据,根据废气中有害物体的含量确定合适的税率。
      我国应尽早设立水污染税,水污染税的纳税对象应该是所有排污的企业单位以及排放生活废水的居民。由于废水液态的特殊性,其排放量难以测量,所以工业企业应以其产量为依据,并根据其生产能力和有害物质含量确定合适的税率;家庭应该以家庭为单位,按其用水量征收定额的水污染税。
      此外,我国人口众多的特点,决定了我国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量也相当巨大。由于固体废弃物的计税比较简单,都是以个体为单位,所以我国应该尽早建立固体废弃物污染税。例如,塑料袋税。

(二)环境税应确定合理的税率

1、环境税的税率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若税率过低,环境税的征收不能实现其设立的目标,对污染单位的刺激作用不大,不能刺激企业节能减排,不能发挥环境税的税收调节作用。若税率过高,会加重企业及单位的负担,会影响企业及单位生产,会使整个社会“过度清洁”,影响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环境税的税率应该尽可能的靠近最优税率,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2、环境税要实行差别税率

       由于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人口分布、经济发展情况不同,环境税税率也不能统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我国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若环境税率过高,超过了地区产业可承受能力,会影响其经济发展,更加剧其落后;我国东部地区,人口众多,单位区域人口密度大,对环境的要求大,且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税收可承受能力强,适用高税率。因此,环境税的税率确定时,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不同问题差别对待。

3、环境税的税率不能固定不变

       环境税的税率确定以后,要根据环境、经济、气候等因素的变化,随时做出调整。环境税的计税依据是污染物的排放量,所以环境税的税率要随着排放量的变化而变化,奉行“多排多缴、少排少缴”的原则,利用超额累进制度,合理调整排放量。

4、可设定优惠税率

       对于自觉购置污染物处理设备的企事业单位,可设立优惠税率,刺激其他企业单位也逐步改进技术,购置污染物处理设备,鼓励产业向绿色方向发展。优惠税率短期虽不会带来高额税收收入,但是优惠税率会鼓励企业健康发展,促进我国经济长远发展。
完善我国环境税的对策建议

(三)环境税应确定合理的纳税人

       经过四十年的发展,“污染者付费原则”已经在人们意识中形成了“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纳税”模式。若以此原则为基础考虑,环境税的纳税人应该包括所有造成环境污染、排放污染物、利用资源的单位及个人,即对所有污染人和污染行为征收。但实际情况表明,与污染有关的不仅只有直接利用资源、排放废弃物的厂商,市场中购买和使用污染厂商生产的商品的消费者,也属于污染人,也应征收环境税。所以环境税不应只对污染单位征收,还应对购买污染品的消费者征收。
       但我国在环境税体系建立的初期,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环境税设立范围不应过广,应设立在污染严重、易于征管的方面。所以,原则上的纳税人不等于实际纳税人,应该通过“转嫁”的方式,将环境税通过价格机制转嫁到工业产品上。总之,我国应该在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来确定环境税合理的纳税人。

 (四) 环境税征收应以排污量为主要依据

        目前,国际上环境税计税依据主要有三种:(1)污染企业以其生产产量为计税依据。(2)以有害物质浓度为计税依据。(3)以污染物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以上三种方式都有一定的弊端,例如,以产量为计税依据,污染企业可以通过降低生产产量来减轻环境税税负;以有害物质浓度为计税依据,难以测量,难以划分有害物体归属比例;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实际排放量难以测量。但相比之下,以污染物排放量为依据不会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不会影响企业的产量及产品质量,而且会鼓励污染企业改进技术、购置节能减排设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总之,我国征收环境税,不能以某一种计税依据单一的征收,而应该以污染物排放量为主,并结合其他方式征收。

(五)环境税的征收应由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相配合

       环境税作为专门保护环境的一种税,应由税务部门征收。但由于我国未征收独立的环境税,我国缺乏征收环境税的经验,环境税的征收主要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为计税依据,这需要有专门的技术人才利用专业的计量设备进行测量,且污染源、污染物种类多、总量巨大,单纯靠税务部门无法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因此我国征收环境税,应由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共同配合。环保部门负责利用专业的技术人才和专业的勘察设备,监测污染企业的生产情况和污染物的排放量,由税务部门凭借国家的强制力,固定、无偿、强制地按照环保部门提供的计税依据征收环境税。这样节约了税务部门实际测量的时间、提高了排污量测量的精确性、减少了实际测量所需的成本,提高了整体的社会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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