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摘要

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发展,我们国家城市的人口数量也得到一定的提升,并且在人员管理方面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在城市管理中也越来越受到了XX以及其他社会层面的重要支持,伴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城管与人们之间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密切,因此,我们应该去进行监督,这是在我们国家城市化进程,发展过程当中的一个好现象,其中也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进行解决,而解决而本次论文在进行书写的过程当中,就针对我们国家城市管理执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具体的分析。

关键词:城市管理;执法;问题研究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

(一)基本内涵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改革,最初是在1996年来进行颁布的,并且已经实施了有17年的时间,这一概念也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并且也起到了一定的行政作用。

(二)职能范围

我们可以根据XXX颁布的相关文件来对于职能的氛围进行更好的划分,比如说在市容环境的卫生管理方面,以及法律法规的实施中和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的标准,也应该进行更加细致的规划,能够按照一定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来进行执行,能够使得城市绿化的管理方面,提高一定的水平,遵守法律法规所制定的相关行政处罚权能够对此进行强有力的实施。尤其是咱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以及规章制度上,一定要进行深层次的理解,要做到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人民XX都能够得到认可,这些综合性的职能范围是需要去进行集体规划的,尤其是在全国各地的具体实践过程当中,对于综合的职能范围是不相同的,所以在范围的确定中,也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进行确认,能够确认每一个范围是由主要的主管部门或者人员来进行接管。

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室,面临着多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随着不断的行政立法体系进行逐渐改善,能够在以往的行政处罚条例基础之上进行具体的发展。在进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治理当中,面临着多方面,多元化的问题,而在这些问题的基础之上,我们应该随着行政立法体系的不断推进,在城管的综合行政处罚条例上,也逐渐得到了成熟,但是在十余年当中的法治实践当中,也暴露着更多的问题,所以我们将其进行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依据滞后于城市发展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需求

目前来讲,我们国家正处于高速的城市化的过程,所以,在城市管理的难度方面,比较大城管的综合行政执法领域也存在一定的专门性立法,所以,在进行城管综合执法的过程当中,所使用的主要依据就是行政处罚法中的调理,这两个条款指示授权性的调换,对于城管综合行政法的一句仍然是进行各个单据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定和分散,其中所存在的法律法规数目是比较多的,我们应该进行集体的分类,并且找到能够直接影响到城管机关的执法部门,而另一个就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地方各级人民XX根据原则进行设定主要部门,而这个条款在进行实施的过程当中一定要对法理的角度进行明确,从而不能使其滞后于城市的整体发展和行政执法的需求。对于城市管理方面的执法部门进行研究,就是我们国家在进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主要部分,同时,我们也应该对于体制和城管方面,由于粗暴执法而造成的结果进行承担,这是我们国家在今后的城市管理改革当中,更需要进行重视的问题,在这个基础之上,更应该重视人民群众的大众利益,能够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要的位置来进行考虑,将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主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行综合的实施,在城市管理综合部门的执法过程当中,更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够做出超越职责之外的事情,能够提高自己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投入到工作当中。提高执法的科学性.综合治理也缺乏一定的立法制度,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在目前的各项法律条款当中执行的程序比较严格,对于规范性的要求上比较大,所以,在进行保障时,可能会存在程序比较复杂,时间比较长的现象,没有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的治理,这会影响到一定的执法效率,并且也会产生一系列的以罚代改的现象。这在影响执法效率的基础之上,会加剧这些现象的发生,所以,我们以为张查处建设的条例作为主要的研究依据进行执法实践,并且将其记录能够找出再进行调查的过程当中,其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应该怎样去改善。

(二)全国各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差异较大

在目前来讲,各个城市在关于城管的综合行政机关处理方面,一直是通过以属地的管理为主,但是很多五花八门以及差异比较大的,我们可以将其规划为以下几个模式,第一个就是适合区的双重领导模式,也就是在市区两级同时设立综合的城管综合执法机构将其进行双重的领导,也就是能够在区级设置对应的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并且可以派相关的队伍来进行领导,也就是在市级的设置当中进行统一的规划,这两种模式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一点就是各个区域再进行分割的过程当中,会导致城市自身的城管综合执法工作得不到统一,缺乏一定的领导力量,在各个区县的城管执法工作当中的发展也达不到一定的要求。第二点就是关于城管的执法组织,关于人和财务方面的掌握层面上,而很多基层的XX都需要进行具备,在财政上应该给予更加足够的支持,才能够使得整体在业务领导的发展过程当中具备一定的专业执法素养,导致整体的管部门进行发展时,提高一定的执法能力,找出其中所存在的缺点,并且找准确而来进行改正,进行更加精确的角色定位。在目前对于各个城市进行管理,综合治理行政的方面,具有体制和多方面子的差异现象,所以我们应该从行政执法的角度来进行入手,进行深入。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其他机关之间的执法权限配置不合理

因此,应该将各项事项进行处理,在城管的综合执法中存在的事项比较多,其中也存在了14累的城市管理领域,在有的城市当中可能会产生很多具体事件,应该将这些事件来进行综合考虑,并且提出对应的解决措施。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在城管方面的职能也不断加大,管理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所以这就会导致在执法人员进行执法的过程当中,会感到力不从心,在管理职能和执法职能的职能方面,也会存在错误的现象,所以有的部门就会有意无意的混淆管理和执法两个不同的概念,这就不仅仅会增加整体的工作层次,也能够降低效率。不断规划执法过程中的权限配置,能够使其可以更加合理地进行体现,这是在城市当中进行执法时所需要做的事项。

(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的公务协作体系不完善

在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治理的发展过程当中,我们应该注重多方面的问题。对于范围的界定也比较清楚,但是在很多领域当中,也存在着职能交叉和范围不够清晰的问题,所以在这个同时,我们应该及时的进行执法,并且能够采取综合执法的做法来将其进行完善,将更多的执法力量和技术支持来进行转移,能够再从事某些执法工作的基础之上来进行完善,比如,在环境保护方面,可能会存在商业的噪音和施工的噪音等,对于这些噪音污染,我们应该及时进行处理,并且有些违法行为也需要我们来进行重新的界定工作,城管综合执法机关中应该去进行行使的是从有关部门进行分离出来的执行性的智能有些执行是想是没有办法去进行单独处理的,更需要多部门进行联合支持,比如说在违法案件的查处当中,都会需要规划部门以及公安部门进行集体配合来进行处理。

(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行实施的过程当中,可能会由于名额有限的问题来签及到其他部门的利益,导致各地几乎都是行政与事业产生混编混岗的现象,应该及时的给队伍进行建设和人员管理能够共同促进执法的发展,但是在目前来讲,城管的执法人员目前面临着人员不足的现象,这就不能满足城市进行扩大。所以我们应该在队伍的建设过程中进行投入,提高整体队伍建设的质量和素质要求。

三、加强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有效对策

(一)提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立法层级

在当前的城市管理当中,全国统一立法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首先,在城市管理当中,是进行社会综合治理转型的重要一步,因此,在剧烈的社会转型当中,城市管理如果想要具有更加综合性和艰巨性的执法,其值是非常困难的,并且在法律地位和职能上也一直被质疑,所以我们一定要统一立法,而不能引起更多的矛盾产生,这是没有统一立法依据的,我们应该家具执法的职权以及职责监督并且设置多个执法机构,能够在积累一定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可以有更多的经验,可以借鉴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和制度,提高城市在管理过程中的综合行政执法的立法层级。

(二)理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在目前来讲,很多城市在进行治理的过程当中,首先,要求在行政执法方面,一定要将重心进行下调,并且在执法的权限上也要下移到基层的XX,必须从提高执法效率以及方便执法为民的服务服务来进行综合合考虑,而此次重心下移的主要做法是没有考虑到城市整体的管理性,而且在进行实验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欠缺,因此,一个城市,如果想要更好的发展和秩序方面能够进行维护,就要具有一定的整体性和协调性。我们要更加发展城市的统一管理,顺应城乡一体化的趋势,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机制,能够按照一定的组织形式来进行实施。

(三)合理界定综合执法机关的职责范围

我们可以根据再进行改革过程中的经验和共识来实行共同执法的概念,一定要做好每一个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能够为了避免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进行交叉,可以按照以下四个标准来进行衡量:首先,我们所需要做的就是能够加大在执法过程当中的专业程度,来使其变得更加专业化,并且是于周转第二个,就是在金融以及海关等各个方面之间的职责进行划分,任何属于地方XX方面的工作职责,也可以将其进行划分和转换,第三个,我们要探究其中是否属于剩余的职责,任何XX部门都应该具有自己更加固有的职责,而这些职责不能够进行划转,如果进行划转,那么,该部门进行发展的过程当中,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所以我们应该根据这些职责来进行共同划分。同时来对于综合执法机关方面的执法范围来进行共同的确定和划分,四是是否属于专属执法权,专属执法权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由某行政机关行使而不得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的执法权,例如公安机关对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和强制权、税务机关的税收强制征管权等。只有科学界定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才能避免综合执法机构管理事项过于宽泛,更好地发挥综合执法的作用。

(四)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的公务合作制度

应该严格按照角色和相应的原则进行形式,并且在城管的执法机关部门当中,应该主要承接职能部门当中的工作,遵守相关的能力和权限,这其中是存在很多密不可分的关系的,首先一定要处理好执法机关和相关部门之间所存在的关系,应该对各项机制和能力进行明确,能够建立更加具有合作规范化的制度,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和配合,能够共同解决所面临的难题。第二点就是通过进行职能之间的衔接来对有关部门之间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能够及时发现所存在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告知执法机关来进行实施,并且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上,上述所讲的制度只有一些比较零散的规定,因此,我们要进行集中的建立各项制度,并且对各项任务进行完善和实施。

(五)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和规范化建设

我们可以发现的是,在目前来讲,全国的城管执法人员的数量已经达到了一定的要求,并且在这样一支执法的队伍当中,在法律地位上,仍然不是很明显,同时,缺乏一定的集体管理现象,我们应该针对这一缺乏管现象来进行实施,具体的手段能够进行集体员工培训,并且能够教导更多理论方面的知识,让他们再进行执法的过程当中,更具有一定的能力和要求。能够使得城管再进行城市管理建设的过程当中,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能够让整体的秩序得到改善和保障,并且应该及时对这些执法队伍进行培训和规范化的建设管理,能够使其与行政机构进行对应,进行共同合作和发展。并且能够起到促进整体城市环境以及执法方面的共同促进,误导在进行城市管理过程中的局限性,能够持续进行发展和制止。将其作为进行社会治理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及时进行规划和探究,主要模式所在,对于在城市管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记录以及保证实施过程中的效率。我们要不断提高在对于城管综合行政执法过程和执法队伍当中的正当性和社会认同度,一定要加强规范化的建设,首先,更要明确城管综合执法机关上的法律地位和公务员身份,能够将其融入到社会综合治理的过程当中,使其成为一个常重要的部分,不仅要对综合执法相关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你要加强在城管执法部门过程中的人员培训工作,因为在进行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培训的过程当中,也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虽然现在属于是属地管理的工作,但是在执法的操作上仍然应该遵守全国统一的做法,应该建立对应的国家城市管理学院来承担对应的管理,学习,工作能够通过统一的培训来进行执行,建立更加具有规范化的流程里,也能够提高大多数执法人员自身的素质和各项能力水平,能够做到在进行城管协调方面中进行适度的社会化,在对于社会治理的过程当中,要充分体现公民自治的态度,同时,在客观上也应该解决就业和实现社会稳定的具体功能,应该正式协管人员自身所存在的合理性,在法律地位上进行执法方面的承担。

结语

因此,总而言之,对于城市管理方面的执法部门进行研究,就是我们国家在进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主要部分,同时,我们也应该对于体制和城管方面,由于粗暴执法而造成的结果进行承担,这是我们国家在今后的城市管理改革当中,更需要进行重视的问题,在这个基础之上,更应该重视人民群众的大众利益,能够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要的位置来进行考虑,将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主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行综合的实施,在城市管理综合部门的执法过程当中,更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够做出超越职责之外的事情,能够提高自己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投入到工作当中。提高执法的科学性,规范具体的执法行为。社会各界以及新闻媒体也要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可一味的激化对立双方的矛盾,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是必要的,享受自己的监督权。因此,我们在进行总结的过程当中,我们可以将城市的管理综合部门所做出来的贡献进行傀儡,这是我们国家在关于城市综合管理职能方面的主要研究,并且能够找出在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解决方案,这是在研究过程中的主要流程和本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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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5.50 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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