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世界各地,许多国家的人们都喜欢养犬,养犬在国外成为了一个社会普遍的现象。在中国,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养犬也成为了一个风尚。然而,有些饲养人在饲养犬只的时候不注重对犬只的管理和对自身行为的规范,导致了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消极的声音,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因此致使支持养犬的人和反对养犬的人纷纷提出了各自不同的意见。
本文主要是以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为主要研究对象,从论文的选题、研究方法、研究意义等来进行分析,并且通过查找文献来对比的国内外的养犬管理制度,指出《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特点和不足,提出完善《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建议。
关键词:管理;登记;养犬行为;养犬管理条例
第1章绪 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养犬管理条例》在广州市实施的情况的背景分析
随着时代的改变,人们的生活观念和生活水平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饲养宠物的人变得越来越多,宠物也渐渐地走进各家各户。原来饲养用于特殊用途的动物,也逐渐成为人们平日玩耍、取乐的对象。正是因为饲养人对宠物呵护有加,与它成为朋友,所以绝大多数饲养人与宠物还是存在和谐共处的关系。
但是,在饲养宠物热潮盛行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很多负面的影响:宠物伤人、遗弃、犬病疫情、环境卫生等等。尤其是犬咬人、犬扰民等问题更加突出,由于这些事情衍生出来的话题,更是引发了社会对如何合法养犬、文明养犬的热烈讨论。与此同时,不文明的养犬行为更是引起养犬人与非养犬人之间的矛盾冲突。
目前,我国与犬只管理相关的法律性规范文件大多都是由地方XX出台,对饲养人的养犬行为和犬只管理方面的实际管理效果差,随之而来也致使养犬管理中诸多新问题暴露无遗。
1.1.2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目前,在广州市现在实施的《养犬管理条例》已经实施10年,但是管理效果并不理想,养犬冲突还是时常发生,不文明养犬的行为还是依然存在。每当有与养犬相关的恶性事件发生的时候,有关部门都会开展一系列整治行动,在这些整治行动过后,不文明养犬的行为依然还是屡禁不止,《养犬管理条例》形同虚设。养犬管理问题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管理条例越细致化对我们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少。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
(1)法律条文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确定了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还确定了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了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行政法规研究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在其第三条规定了其他行政部门要按规定履行的职,其中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列举了一系列在严格管理区内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了犬只在伤人之后,养犬人应当如何善后处理。
1.2.2 国外研究
(1)X
在X有三部涉及狗的法律,分别为《恶犬法》、《妨碍公共利益法》和《联邦动物保护法》。这些法律共同构成了X全面的养狗法治体系,既赋予了X公民养狗的权利,也约束了X人的养犬行为。
(2)德国
德国的《养狗法》规定了每只狗都要在体内植入芯片,以防止狗在丢失的时候能够及时找到。如果是狗的主人把狗给抛弃了,相关的法律部门会通过芯片找到狗的主人,会将其拘留甚至坐牢,并且处以罚款。
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 研究方法
本文在写作的过程中主要运用了以下的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根据论文的研究目的以及课题需要,通过查阅与论文相关的文献来获得相关资料,从而更加全面、客观、精准地了解所要研究的问题,找出事物的本质属性,从中发现问题。
比较分析法,通过对比不同国家和地区关于养犬方面各种措施不同之处,并结合广州市已经实施的《养犬管理条例》进行对比,分析出目前广州市在文明养犬方面的不足。
1.3.2 研究内容
本文内容一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第1章:绪论。主要分析养犬管理条例在广州实施的背景,同时,对养犬管理条例在相关文献资料进行综述,阐述本文的研究意义。
第2章:国内外管理制度的对比。主要介绍了养犬管理制度在国内的不同。分析出了外国和我国在养犬管理方面有什么区别。
第3章: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特点。主要介绍了广州养犬管理制度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不同。
第4章:广州市管理条例的不足。主要从不同方面介绍了广州市在实施《养犬管理条例》中出现的不足之处。
第5章:完善《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建议。主要针对第4章的不足指数提出建议,为完善《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提供建议。
第2章国内外养犬管理制度对比
2.1立法方面
在许多国家都有关于养犬方面的法律,比如在英国有两个关于伴侣动物的法律:《动物保护法(1911)》(Protection of Animals Act1911)和《动物遗弃法律(1960)》(Abandonment of Animals Act1960)。其中《动物保护法(1911)》是X的动物保护法的母法,不仅适用于农场动物,也适用于伴侣动物和其他动物。该法明确规定了任何人如果因为“残忍”和“允许残忍”地对待动物将构成犯罪,并将收到严厉的处罚。而《动物遗弃法律(1960)》明确规定遗弃动物属于犯罪行为,也收到严厉处罚。除英国之外,意大利、X、俄罗斯等国家都对动物权益进行立法,就连国际上一些组织也有关于动物权益的条款。而在我国大多数与犬只有关的法律都只是说当犬只发生伤人事件之后养犬人应该如何处理,受害人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并未有明确的法律来保护犬只。
2.2犬只管理方面
2.2.1犬只管理部门
在我国,大部分城市都是指定一个主管部门,然后其他各个部门联合起来共同管理。尽管我国建立了这样一个机制,但是各部门在管理的时候总是存在差异。在广州的《养犬管理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各个行政部门的职责,比如公安机关主管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病免疫方面的工作等。相比于外国,他们没有一个专门的主管部门,而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各个部门的职责。尽管不同国家在管理犬只的过程中由不同的管理部门来管理,但是他们在犬只管理方面都作出了有效的贡献。
2.2.2犬只的注册登记
关于犬只的的注册登记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规定,比如在德国,德国的养犬人饲养犬只必须得到XX的批准,柏林XX还规定了养犬人要为犬只缴纳75-270欧元保险费;在加拿大,养犬需到市政厅登记注册、领取牌照。1岁以内的小狗注册费为10加元,超过1岁的注册费为15—25加元。狼狗等有伤人危险的犬类,必须办理保险,每年需交600加元。在日本,开始养狗的 30 天内,养狗人必须向当地XX主管部门申请登记,详细申报养狗人的姓名、住址,所养狗的数量、种类和用途,还有狗舍的大小及位置等情况。在我国,养犬人只要符合申请条件的,才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比如广州规定申请人有完全民事能力和独立住所都可以申请养犬;北京市除了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能力和独立住所外还需要养犬人居住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而且饲养犬只前还需要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保证书。
2.2.3犬只福利保障
国外很多关于动物的法律都出于对动物的保护,在不同的国家的养犬法律中,在犬只福利方面的保障占的比重很大,比如X、英国、德国等国家他们都设立了专门的保护法律。在我国,各个地方出台都出台了养犬管理条例,但是涉及到犬只福利保障方面的很少。
(1)对待流浪犬、遗弃犬方面
在对待流浪犬、遗弃犬的方面,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做法,他们的初衷都是对犬只的保护。在X,有一个专门的流浪狗收容所,流浪犬、遗弃犬在进入都进入这个场所后,他们会进行一系列的检查和处理,然后再面对外界进行认领;在日本的爱知县会有志愿者将一些流浪犬进行技能培训,培训成功之后将会用于驱赶扰乱庄稼的猴子。而在我国的养犬管理规定中,很多地方不怎么看重对犬只的救助。比如在广州,把流浪犬和遗弃送到犬只流验所后七日内日未予以认领的按无主犬只处理。在上海,如果犬只不符合办理的登记的条件,犬只可给按规定的其他人和单位饲养,或者移送到犬只收容所。
(2)犬只活动方面
在犬只活动方面,各个国家都差不多,大多数国家都要求养犬人在外出时要犬只系带牵引绳和嘴套,并且还得带上狗牌。在X有一些州还专门为养犬人士设立专门的公园,所有经过登记的犬只都可以进入到该公园,市民可以带犬只在该片区域内散步、玩耍。英国规定一般宠物每天至少应该给予15-20分钟的锻炼,否则被视为虐待动物。
2.4养犬人的规范行为和意识
2.4.1养犬人的规范行为
在国外,很多国家都对养犬人的规范行为规定得很详细,比如芬兰的赫尔辛基市会给狗提供专门的玩耍场所,养犬人必须及时清理狗的粪便等;俄罗斯莫斯科XX会为狗挂上三种不同颜色的牌,不同颜色的牌子代表着犬只的攻击性和危险性。而在我国各地,养犬人的规范行为虽然都有约束,但是却没有国外规定得那么详细,而我国养犬人的规范行为基本在养犬人出外遛狗、进入公共场合、禁养犬种等方面,并没像国外那样子有专门的玩耍场地和不同颜色牌子区分犬只危险性。
2.4.2养犬人的意识
关于养犬人的意识,每个人都不一样。在X,X人对待宠物犬就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自己在锻炼的同时也会拉着狗一起锻炼,就算自己没有时间出去遛狗,他们也会请专门遛狗的人出去遛狗。在我国,刚开始的时候狗是作为一种动物来驯养,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有一部分人认为狗是我们最忠诚的朋友,会把狗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但是仍然还有一部分人觉得狗是凶猛残暴或者厌恶至极,他们会虐待狗甚至还会吃狗肉。
第3章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特点
广州市早在1997年就颁布实施了《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但并未对行政区域内不文明养犬行为得到遏制。在已经有一部规定的背景下,广州市又于2008年11月27日通过了《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并于2009年7月1日起《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施行。其具有以下特点:
3.1各部门分工明确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各个部门各自负责自己应该管理的那部分,由公安机关主管广州市的养犬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部门、畜牧兽医、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好公安机关管理广州市行政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XX、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3.2细化犬只进入场合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更加细化的写出了养犬人在外出遛狗时不能进入哪些公共场合和临时禁入哪些公共场合。例如,医院、学校、影剧院、博物馆、餐厅、食品商店等地方。当然这些禁止犬只进入场合和临时禁入场合不包含盲人和肢体重残人士携带的导盲犬和扶助犬。同时,在禁止犬只禁入的地方,应当设置标志提醒养犬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3.3明确了养犬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提出对养犬人的不文明养犬、犬只伤人、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等行为应当承受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为处理养犬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例如,犬只咬伤第三人的,应该及时把受伤者送医院并且要在二十四小时内被伤人犬只送到规定的检验场所进行病毒检验;遗弃犬只后拒不领回或者不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所的将会受到1000-2000的罚款。
3.4对犬只登记更加细化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对犬只的登记管理更加细化,规定饲养人应当在犬只出生三个月内为犬只取得防疫证明,未进行犬只登记的交由动物卫生监督击。如果发现没有登记的犬只,暂时由公安机关扣押犬只,饲养人在三日内要申请登记,饲养人将会面临2000元的罚款,如果饲养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登记的,公安机关有权没收犬只。
3.5设立了调解养犬纠纷部门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居民委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开展与养犬事项有关的管理工作,还能调解因为养犬管理所引起的纠纷。还可以在本居住区内指定公约,并组织实施。居民委会、村民委员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清楚了解社区内发生不文明养犬的行为,而且还能及时协助公安机关调解纠纷,减轻了公安机关在养犬管理方面的负担。
第4章《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不足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经实施10年之久,而且广州在这10年来经济的不断发展,饲养宠物的人也越来越多,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不足之处。
4.1多部门管理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虽然明确了公安机关为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承担了大量的工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明确了也有各自的职责。但是因为多个部门管理不同的部分,导致了各个部门在发生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时候出现“踢皮球”的现象。
公安机关以及其他各个有权管理犬只的部门没有一个信息共享的系统,导致犬只在收到举报、投诉后,公安机关不能第一时间找到犬只主人的信息。也不能在第一时间知道犬只的是否已经注册登记、免疫方面的证明。
4.2救济方法单一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只是说明了犬只在发生问题时应当怎么处理,对受到犬只伤害的当事人只提及了让养犬人及时将受害人送到医疗卫生诊所救治。受害人在发生事故后只能向养犬人赔偿,养犬人并不需要承担其他任何责任。犬只伤人后受害人救济方法单一,致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侵害,完善受害人的救济方式不但可以保护好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制止一部人的不文明养犬行为。
4.3犬只噪音扰人规定不明确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只规定了养犬人在饲养犬只时产生噪音,影响其他人的正常休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并未说明是在什么的情况下干扰他人的正常活动。
4.4没有专门的区域遛狗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规定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和临时进入区域,也有提及让市政院里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划分出一个犬只活动区域,但是在实际上并未划分一个专门让养犬人可以遛狗的区域,导致很多公共区域都能看到养犬人遛狗。这样也导致养犬人在遛狗期间发生犬只伤人的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也因为有一部分人不文明养犬行为,导致犬只粪便随处可见。
第5章完善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建议
饲养犬只已经不是个别人的行为了,现在已经成为了社会的热潮,在这种背景下,我们需要更加完善的管理条例来管理犬只和养犬人的规范行为。
5.1将养犬主管部门变换为城管部门
在《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负责主管的部门是公安机关,但在实际上,养犬管理规定更容易出现问题的方面是环境卫生问题和犬只管理问题,因此,让城管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主要管理犬只伤人案的处理更为合理。通过主管部门的移交后,更加有利于对犬只问题的处理,让公安机关将更多精力放在社会治安上。
5.2加大对养犬不文明行为处罚力度
遛狗不用牵引绳、犬只排出的粪便不及时清理等不文明行为,这样的行为不但对市民健康构成隐患,还对周围的环境造成影响。有关部门应对不用牵引绳遛狗、未及时处理犬只粪便的养犬人进行警告处罚,在警告过后养犬人依然不进行改进的,应当加大对养犬人的处罚力度。处罚力度太轻,不文明的饲养行为随处可见。我们不妨可以借鉴一下英国的做法。在英国,如果犬只在排除粪便而主人没有及时清理,养犬人将会缴纳可高达1000磅的的罚款。这样的处罚力度我们可以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来规定,这样子的处罚力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扼制不文明养犬行为的产生。
5.3加大力度宣传养犬管理条例
5.3.1XX部门的做法
XX部门应在公园各处设立宣传标语,在各个公园出入口粘贴海报提醒养犬人在遛狗的时候一定要用牵引绳、带嘴套和遇到正在散步的市民应该注意避让,还要提醒养犬人在遛狗过程中对犬只产生的粪便进行处理。而且现在信息技术那么发达,XX部门可以通过投放电视、视频短片来提高群众的文明、合法养犬意识,提供求助、举报、投诉热线来为群众提供关于养犬各个方面的信息。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可以定时开展关于养犬管理的知识讲座还要定期发放关于养犬管理条例的小册子。加大力度宣传养犬知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醒市民该如何文明、合法养犬。
5.3.2市民的做法
市民饲养犬只的时候应当做好犬只做好登记注册和防疫方面的工作,禁止饲养没有登记的犬只和禁止饲养的犬种,而且在出外遛狗的时候应当自觉为犬只戴上牵引绳、嘴套,以避免犬只在散步期间伤害到其他市民;养犬人应当犬只排除粪便后应该及时处理,防止犬只粪便中细菌的扩散。
市民在看到养犬人做出不文明的养犬行为,可以拨打相关电话投诉,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制止一部分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5.4对犬只噪音扰民提出明确的标准
对于犬只吠叫扰民的问题,国外有明确的处罚制度。例如,X《恶犬法案》规定,当犬吠音量在超声声纳仪上显示40分贝音量超过三分钟时,邻居有权将养犬人告上法庭,养犬人将受到100美元罚款的处罚。建议广州市在修订新条例的时候,能够借鉴其他国家关于犬只噪音的处罚标准,制定明确的处罚制度,减轻犬只噪音扰民对他人正常生活的影响。
5.5设立犬只伤人管理制度
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为了预防犬只伤人事件的频发,目前我们能做的事是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犬只伤人的管理制度。一方面,XX部门应该与动物医疗诊所建立一个共同管理平台,对发生过犬咬人的犬只进行登记,要求市民能够在主动上报犬只伤人情况。并且现在广州市的医疗保险中并未把狂犬病疫苗纳入医保范围,受害人在发生事故后只能根据我国由养犬人赔偿或者自费治疗。如果设立一个关于犬只伤人的险种,规定养犬人在犬只登记后必须购买此保险,一旦发生犬只伤人事故,就可以让受害人和养犬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救济和保障。另一方面,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了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饲养动物的时候对其他人造成伤害的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能过证明造成伤害的是被侵权人或者是被侵权人又重大过失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5.6划分出专门的遛狗空间
现在养犬的人越来越多,很多人也会带狗狗出去散步,但是同时也有其他不养犬的市民在外出散步。如果相关行政部门能落实划分出一个专门的空间让养犬人士去遛狗,比如在一个现有的公园、住宅小区划分出一小部分地方给养犬人士遛狗,把养犬人和非养犬人的活动区域划分开来。一方面保障了养犬人士的遛狗权利,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其他市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毕竟,外出散步的市民不止只有养犬的人,还有大部分是老年人和妇女儿童。
总 结
随着中国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在各个方面都有不同层次的提高,饲养犬只的人也越来越多。但是伴随着犬只数量的增加,也引发了一连串的问题,这些问题引起了社会群众的关注和议论。
养犬人不文明的养犬行为日趋增长,给城市治安管理带来了影响。养犬管理问题也伴随着我们的生活,我们不能在每次发生事情之后才想起来要怎么去处理。就以我们居住的广州市为例,《养犬管理条例》已将实施10年之久,但是在我们的生活中并没有起什么作用,不文明、不合法的养犬行为依然存在。
同时,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人们对待犬只的态度也有所改变,但是还是仍然存在一部分对犬只的态度还是很恶劣,各地出台的的行政法规针对犬只福利方面的内容几乎是空白的。不过分禁止养犬出入的场所,只对养犬如何严格饲养、如何在外出时严格做好防御措施等方面严格要求,规范饲养人的养犬行为和加大处罚力度才能更好的便于管理解决问题。我们在对犬只管理的同时也应该注重犬只的福利。
犬只数量的增加,也不影响我们对养犬管理,不能文明、合法的饲养犬只,只会为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影响。养犬管理条例在养犬管理方面能起到更好的作用,越来越完善的养犬管理体系才会减少因不文明、不合法养犬行为给我们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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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四年的学习生活即将结束,四年的每一个日日夜夜,感谢老师的悉心的教诲与精心的指导。在我毕业设计的每个阶段,从选题到查阅资料、论文开始写作到本论文最终定稿的过程中感谢我的导师对我的精心的指导,同时还在思想上给予我无微不至的关怀,在此向我的导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本论文的顺利完成,离不开各位老师、同学和家人的支持和鼓励,在此,再一次感谢帮助过我的老师和同学。我很幸运,能在学校期间认识到那边多的能结识这么多的良师益友,能顺利、愉快地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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