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在实现收入公平分配中的作用

我国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有着自身的特点,在几十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这种分配制度有着不可磨灭的功劳。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社会的贫富差距正在不断的扩大,基尼系数连续几年超过国际警戒线。本文试从法理学角度分析讨论经济法在实现收入公平分配中的作

  摘要:我国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有着自身的特点,在几十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这种分配制度有着不可磨灭的功劳。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社会的贫富差距正在不断的扩大,基尼系数连续几年超过国际警戒线。本文试从法理学角度分析讨论经济法在实现收入公平分配中的作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经济法的分配功能的实现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经济法公平收入分配再分配

  一、我国收入分配现状

  (一)我国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一个社会采取什么样的分配方式,是由该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制度,特别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分配采取按劳分配原则,是由下列经济条件决定的。
  首先,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按劳分配的前提。生活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一条基本原理。同时,生活资料的按劳分配也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是对按资分配的否定,没有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生产资料公有制就失去了其经济意义,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就不能实现。所谓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按劳分配的前提,其意思只是说明,没有生产资料公有制就根本谈不上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但是,仅从公有制本身还不能充分说明按劳分配的客观必然性。因为,公有制下也可实行平均分配,也可实行按需分配。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已非原始社会可比,而又远非具备实现共产主义按需分配的高度发达的经济条件。在这种条件下,除了以劳动作为尺度外,不可能有别的选择。
  其次,劳动分工,特别是旧式劳动分工的存在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劳动分工,特别是旧式三大差别的存在,不仅束缚了劳动者的全面发展,而且也引起劳动差别的长期存在,这种差别在分配上应予以承认,并在个人消费品分配上反映出来,要求按照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
  再次,劳动是谋生手段也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社会主义社会,每个劳动者不可能不计报酬地为社会劳动,人们要把劳动看作获取收入、维持生活的手段。因此,人们要把劳动同收入联系起来。
  最后,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对低下,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终极原因。恩格斯曾指出:“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可分配的产品的数量。”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生产的社会产品数量有限,能够用来分配的个人消费品也是有限的。因此,只能采取对全体劳动者来讲都比较公平的方式,即按劳动者为社会提供劳动量的多少来分配个人消费品,并以此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收入分配领域必然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是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这是由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决定的;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

  (二)我国现行收入分配格局之不足

  基尼系数用来反映居民收入分配差异程度,与社会收入分配公平的程度密切相关,因此一直以来备受关注。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中国过去10年基尼系数最高点出现在2008年,达到0.491,之后虽然逐年回落,但依然高于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7到0.49之间的基尼系数不算低,这说明我国加快收入分配改革、缩小收入差距具有紧迫性。
  年份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基尼系数0.479 0.473 0.485 0.487 0.484 0.491 0.490 0.481 0.477 0.474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社会各阶层之间贫富差距也逐步拉大,日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政治问题。不可否认,改革开放以来贫富差距扩大的成因有一部分属合理因素,是市场化改革促进效率提高带来的必然结果。然而,近年来贫富差距逐渐拉大的背后,更令人担忧的是推动贫富两极分化的诸多如教育、就业、公共服务等机会不平等因素,以及引发公众强烈不满的权力寻租、xxxx腐败、垄断牟利等非公平因素造成的不合理、不合法致富现象。这些隐藏在财富分配两极分化背后的不公问题,导致中国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一旦激化,必将危及社会稳定。
  目前在我们国家的国民财富的分配当中,劳动者的报酬和居民的收入这个份额应该说是相对不足的。那么我们知道从理论上来讲,初次分配是居民收入形成的一个基本渠道,特别在缺乏一个有效的再分配的机制的情况下,初次分配这个领域所产生的收入的差距对最终的总体收入差距应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初次分配因为主要是涉及到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XX、企业、居民,现在因为我们国家劳动者的报酬具体来讲就是居民这部分的报酬或者他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当中的份额相对于不足,或者简单的讲国民收入增长得快,居民收入增长得相对来讲比较慢,这个就需要一方面XX要向企业让利,同时还要向居民让利。这里面还涉及到一个企业也要通过分红的方式,或者通过增加职工工资的方式向居民部门让利,不单单是简单的一个税收体制的理顺,这涉及到大的要素之间的分配。我认为关键是要找准收入分配问题的症结和核心,首先恐怕是要破解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简单的讲就是要改变长期以来我们所形成的这样粗放型的经济发展的模式,调整经济结构。第二,还是要勇于打破现在我们已经形成的盘根错节的各种利益群体的这种桎梏,特别是要勇于打破那些依靠行xxx利、垄断地位、特殊身份等等这样一些非正常的手段获得的不合理收入。第三,恐怕还是要系统的谋划制定这个收入分配改革的各项上的措施。
  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失衡问题原因很复杂,也非一日之寒,要打破这个格局,还应该加快推进缩小各类收入分配差距的各项制度改革,恐怕要努力缩小这种城乡的收入差距,将城乡收入差距的指标列入各级地方XX的考核体系,加大对农村公共服务资源的投入,恐怕还要努力缩小区域的收入差距,尽快的破除像户籍制度的这种限制,强化人口向发达地区流动的这种机制,努力的缩小行业收入差距,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打破行业垄断,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行政干预,取缔这些行业的灰色收入或者说黑色收入,最后恐怕还是要努力的缩小群体间的收入差距,建立促进低收入群体持续增收的这样一个长效机制,通过完善税制,特别是继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来缩小群体间的收入差距。

  二、经济法对我国收入分配的作用

  法律是社会利益资源的分配书、分配合同。它首先在国家公权力部门同全体民众之间作出利益或权利的分配,其次也在普通民众之间作出分配。宪法是个总分配合同,各部门法则是各有关方面利益资源或权利分配的分合同。经济法也是分配合同,但它主要是个“再分配”合同。经济法是关于国家经济调节之法,通过规范国家调节实现其再分配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调节须以市场调节为基础。规范市场调节之法主要是民商法。民商法规范市场调节以实现在民众之间的利益和权利的分配–初次分配。民商法所规范的初次分配保障着个体公平和形式公平,但难免产生总体或社会性不公平和实质性不公平。所以还需要经济法通过对国家调节的规范来达到总体或社会性公平和实质性公平。因此,国家调节和经济法的分配,是对市场调节和民商法的初次分配的一种再分配。经济法是一种再分配法。
  经济法是个历史悠久的概念,在西方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对其也有着不同的界定。我们将经济法定义为一种作用于整个市场体系的,以一定范围的经济社会关机为调整对象的,解决个体经营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租金高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的良性发展的法律规范系统。经济法体系是有各自部门法所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这些子法部门优势相符协调统一的。经济法系主要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个子部门构成的。而宏观调控法有包括税法啊、财政法、金融法等;市场规制法又包括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当竞争法等。
  经济法通过对权利义务的分配从而间接影响到经济主体的收益,而且通过税法、有关产业促进方面的法律直接参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这也就是说经济法的分配功能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资格和资源的配置,主要是同难过对从事不同经济活动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界定,使得一些不符合条件者获得从事某种经济活动的资格,这种资格的获得意味着某种社会资源利用权力的获得。而利用资源的不同,将导致取得利益的不同,因此也可以说这是一种间接的分配,这主要体现在市场规制法中对自然垄断行业、公用事业的有关规制的法律中,以及宏观调控法中有关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规定。但不论资本还是资源在某种程度上讲都是公共的,因此法定的显示一些人的时候显然有着不公之处,于是基于利益平等之考虑,需要经济法通过直接的干预分配,以影响社会不同阶层和不同行业以及不同能力的经济主体的最终收入,这是经济法分配功能的第二层次。这一层次的分配功能既体现在国民收入中的初次分配中,比如说税法的税收减免、缓收,金融法中的利率规定等;同时又体现在再分配中,比如预算法。
  为达到公正分配的目的,经济法依不同的分配对象,采取了不同的原则和标准,他们在经济法分配功能的作用下,是各种利益得以平衡,社会福利得以提高,社会经济得以和谐发展。正是这种分配的平衡性或整体性的公平想是经济法的分配功能的特征所在。
  对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法学界有很多的说法,主要有“一原则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社会中体的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二原则说”:计划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原则和分配的交叉公平原则,“三原则说”:平等协调、公平竞争责权利的统一原则,还有就是“七原则说”: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为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虽然有这么多学说,但是我们分析这些学说可以发现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基本每一个学说下都强调了经济公平原则。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要想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分配制度,我们要强调过程维度的三个公平,即不仅强调收入分配结果的公平,更强调分配起点的公平和分配过程的公平,而这些公平的实现都依赖于合理科学的收入分配法律制度。没有法律依据的支撑,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就没有根本性保障。
  分配关乎国计与民生,直接影响政治安定、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纵观中外历史上的“治乱循环”、制度变迁,往往皆因“分配问题”而起,因此,对分配问题必须高度关注并予以有效解决。我国整个改革开放的过程,始终贯穿着分配调整的主线。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现实需求,是中国进行改革开放的直接动因;而持续解决分配问题,则是改革开放的全程使命。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分配差距过大、分配不公、分配失衡等分配问题也日益凸显,已影响经济发展、社会团结和社会和谐。要绕过“中等收入陷阱”,保持经济稳定增长,保障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就需要依法规范分配活动,保障分配秩序。
  分配问题的解决,需要宪法以及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等各类法律综合、多元的调整。其中,经济法具有特殊功用。经济法作为现代法、政策法、分配法、调制法,是治国之法和促进发展之法。
  在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中,财税法涉及国家与国民之间,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收入或财富分配;金融法涉及各类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无论是货币发行、利率调整、证券发行等,都与分配直接或间接相关;计划法则涉及投资、价格、产业等多个领域的分配,以及整体上的国民财富分配。在经济法的市场规制法中,反垄断法通过对垄断结构、垄断行为的规制,有助于保障财富公平分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则通过价格规制等,来保障财富的公平分配;此外,新兴的“特别市场规制法”,通过对金融、电力、房地产、石油等领域的特别监管,同样有助于促进和保障财富的公平分配。经济法的重要调整目标,是不断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从而推动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公平分配是市场失灵的重要领域,需要国家通过经济法等新兴法律加以规制。
  从稳定增长目标看,宏观经济的四大目标都与分配相关,只有解决好分配问题,才能实现稳定增长。从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看,只有解决好分配问题,才可能保障基本人权。只有实现上述目标,才能最终地实现促进经济与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目标。
  解决分配问题,需要一系列法律化的经济手段,而经济法具有非常丰富且有效的影响分配的手段。例如:财政手段,包括转移支付手段、XX采购手段、国债调控手段等;税收手段,包括税收优惠措施、税收重课措施、税率与税目调整等;金融手段,包括货币发行、贷款发放、利率调整、汇率调整、证券发行等;计划手段,包括投资计划、价格调控、产业调整等;市场规制手段,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价格规制、交易限制,以及特别市场监管等。

  (一)反垄断法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反垄断法》之所以被称为“经济宪法”,因为竞争机制是最重要的市场机制之一,而制止垄断、保护竞争是《反垄断法》最直接的立法宗旨。《反垄断法》通过对垄断经营者的经营自由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从而恢复自由的、有效的市场竞争,给更多的企业带来经营自由,使市场充满源于竞争的活力,终极目标还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反垄断法》也因此成为经济领域其他法律的一个基本平台。我们通过反垄断法去打破利润垄断,维持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通过这种竞争制度的恢复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虽然目前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法的实现效果不是很佳,许多行政性垄断和国有企业的垄断依然很严重,但是我们相信通过法律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和法律制度的不断规范,反垄断法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的调节功能是很大的。

  (二)宏观调控法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是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之法,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论经济法在实现收入公平分配中的作用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能够有效地发挥基础性作用,激发经济活力,提高经济效率。我们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市场存在着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负面作用,市场不能完全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市场调节的事后性以及盲目性.市场竟争显失公平等。纠正这些失灵现象,需要依靠XX进行各种必要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其中市场竞争的失灵,导致不正当竟争和垄断,而这些现象的出现反过来破坏市场机制,排斥平等竞争,从而导致效率的丧失。市场竞争的失灵,当然也难以通过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得到纠正,只能依靠XX采取各种经济法措施进行宏观调控体系加以排除。
  从某种意义上讲,所有的宏观调控都是既得利益关系调整,所以他们都是具有在分配功能的。财政法通过对财政政策等方面的规定可以调节XX与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而税收的再分配调节功能更是明显,例如我们熟悉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属于国税范围,通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仅仅可以调整不同收入人群之间的利益分配,还可以调整不同地区之间的利益分配。而这些都要税法和财政法等宏观调控法的法律支持,这样才能让相应的制度具有一定的保障,而不至于沦为一纸空文。

  (三)国家投资经营法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国家投资法是指规范国家直接投资行为,调整国家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投资法与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企业法一起构成国家投资经营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投资是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对国民经济结构和运行调节的一种基本方式。因此,国家投资法的重心是规范国家投资行为。国家投资法的基本内容由国家投资政策、国家投资体制和国家投资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构成。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主导资源配置的是市场,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放活,十四大以来开始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发挥着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但是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出现失灵之后需要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引导市场主体作出相应的反应,但是国家财政还是会失灵这时就需要国家作为市场主体进行投资,国家的这种直接参与到市场投资的行为时一种再分配的行为,而相应的国家投资经营法是对这一再分配行为的具体规范和约束指导法则。
  国家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到市场中,而其所用的资金是在初次分配或再分配中所得利益,当国家把这些所得利益投入市场中的时候,就是一种所得利益的再分配过程,这种分配形式也是不仅调整人群之间的差别,也还可以调节行业和地区差别的,从而调整国民经济结构与运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国家投资经营法的作用也体现于此。

  四、发挥经济法再分配功能.建立科学分配机制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分析了经济法对国民收入分配的公平性调整,结合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由于受到长达几十年的计划经济的影响,XX在经济活动中的干预还是很多,而又由于XX自身的原因,XX的调节很多时候行政性过于强烈,这就需要我们加强经济司法,打击经济违法和加重经济犯罪的惩罚力度,切实维护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性。通过经济法的完善和具体的落实,实现良好的市场持续,维持良性竞争,促进公平竞争,从而调节收入分配。在这个过程中尤其要强调对XX和国有企业的规制,国有企业本身就处在有利地位,在很多政策上享受优惠,而我们要想维护良好的竞争环境就要打破许多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真正实现社会资源在不同的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之间的合理科学分配。
  中国经济经历改革开放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现在蛋糕越做越大,我们需要用更大的决心和勇气来做好蛋糕的划分工作。协调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阶层、地区间收入分配。我们可以充分借鉴西方国家在分配制度改革方面的经验和利用经济法对收入公平分配的实践,利用好国际大局势进行分配制度改革,协调处理好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我们要强调提高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避免社会财富向XX和国有企业的倾斜,协调处理好XX、企业、居民之间财富分配。从而建立起良好的社会分配秩序,缩小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阶层的收入差距。这个过程中就需要我们完善相关的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并且重点应该落在法律的实施上,绝对不能让我们的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充分利用财税杠杆效应,促进收入平等分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严重超出国际警戒线,而且在国际上也处于最高水平。而这其中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在个人分配上出现了问题。目前我们就要充分利用财税杠杆作用,通过财政税收政策来调节,通过财政法和税法的立法与实施,合理划分起征点和比率问题,要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重点在高收入阶层,同时通过法律手段规制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征收,要严惩偷税漏税行为。依靠法律作为后盾,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另外一个就是合理确定税种和征税对象,要适时考虑对房产税和遗产税的征收问题。这些都要求我们的经济法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适时调整规范。同时还要完善分税制改革,合理确定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的划分,缩小地区间的收入差距,这关系到民族地区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和谐,显得尤其重要。

  五、结论

  公平是个持久而又古老的议题,同时也是我们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求不仅仅包括整体效率而且也还包含有整体公平和进行适度干预等。在现代这个经济时代,同时他又是个法治社会,我们充分利用经济法在社会分配中的作用,利用各种相关法律促进社会公平分配,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这也是我们经济、法制、社会发展的一个基础。

  参考文献:

  [1]陈志武.中国贫富差距是权力分配的结果[J].IT时代周刊.2012(11)
  [2]陈宗胜,高玉伟.关于公有经济收入差别倒U理论的讨论与验证(下)[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2(03)
  [3]高培勇.科学看待税负水平高低问题[J].经济.2012(04)
  [4]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贾康,赵云旗.影响收入分配关系的五个问题与八点建议[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2(02)
  [5]陈志武.中国征税处于失控状态[J].商周刊.2012(05)
  [6]赵晓.以结构性减税过冬[J].中外管理.2012(03)
  [7]厉以宁.如何缩小城乡制度差距[J].当代财经.2012(02)
  [8]赵晓.赵晓:未来几年是转向减税道路的最佳时机[J].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2012(Z1)
  [9]徐滇庆.调整中国贫富差距重在公平[J].农村工作通讯.2012(02)
  [10]刘国光.收入分配的核心问题是贫富差距扩大[J].前线.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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