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摘要:

我国立法向来秉持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来感化、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随着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事件频繁发生,我国立法必须加以重视,既要惩戒未成年人,让其迷途知返,又要注意措施得当,让其能够更好的重回社会,免遭歧视。

本文首先解释了何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以及该制度在全球各国实行的现状和具体效果。紧接着探讨该制度若在我国得以真正实行,会产生怎样的效果,是否会符合我国国情,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最后从各个角度、各个方面综合考虑,为该制度的实行提出相关切实可行、符合实际运用的建议。

因为该制度并未在我国真正实行,但笔者认为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同时结合中国具体情况来构建该制度是具有深远意义的。立法和司法机关尤其要领头尝试、实践,为该制度在我国的实行积累宝贵经验。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实践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实行的背景分析

没有哪个国家不重视未成年人的发展,各国都希望未成年人积极向上,但也决不放弃误入歧途的部分人。前科消灭制度更好的给予了犯罪的未成年人改造自我、弃恶从善的勇气。。

《刑法修正案(八)》在第100条明确规定了轻刑犯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作出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的明确规定。在此提及到的轻刑犯不报告和封存犯罪记录,是不等同于前科消灭的。其犯罪记录仍然存在,理论上是存在被泄漏的风险的。但不得不说,这两项措施也为未来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的施行打下了牢固的根基。

2003年,石家庄长安区法院在全国首开先河地提出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地方案,并提出了具体措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施办法》。虽然如此,但该制度的实行仍然面临诸多司法困境。最重要的是该制度与我国诸多法律存在冲突,而且一定程度上触及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 ,容易引起社会大众对司法公开、公正的质疑。中国的法律体系如今在不断的补充和完善,若有新的元素进入,必定牵一发而动全身。但有舍才有得,我们还是要与时俱进的,该制度的实行必定需要相应的配套措施来支撑和巩固,方能长久。

国内很多地方都探索过该制度,同时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如山东、河南等地。但一直无法完全真正实施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建设如今仍是欠缺的,司法资源的缺失和配套措施的不全,是极其不利于解决犯罪低龄化这个问题的。

1.1.2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对于穷凶极恶之人自然不适用这句话,但对于一时迷了心智,做了错事的未成年人,是一句导人向善的话语。未成年人缺乏理性,容易听风是雨、受人蛊惑,酿成大错后悔莫及。若对于所有的犯了罪的未成年人都一视同仁,未免有些“残忍”。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和大众对其无微不至的关爱。该制度不但给了未成年人一条从善之路,也给诚心悔过的未成年人再次回归提供了政策支持。如果犯了一般的罪,前科记录一直保存,这始终是未成年人心里的一道坎、一道墙,始终阻碍着他们真真正正地融入到社会大家庭中去。若灰暗的往事为他人所知,他们如何抬头做人。若前科消灭制度得以真正实行,犯过罪的未成年人方能安心重入社会,才能真正减少社会的负能量,同时社会也会稳固安定。

1.2 文献综述

1.2.1国内研究

于光明(2019)研究指出,前科制度以一种”犯罪标签”的方式将犯罪者与社会正常人彼此区分,以此来达到预防其再次犯罪、警示社会的目的。但前科所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也日益凸显,严重阻碍了犯罪者重新融入社会。而从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出发,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的产生,有其现实的社会要求和理论依据。

陈致远(2017)研究发现,前科消灭制度是消灭曾经犯罪人的犯罪记录的制度。我国受传统思想、社会公众理念、立法精神的影响,法律并没有采纳前科消灭制度。但前科消灭制度仍具有其可取性,特别是对于具有犯罪前科的人而言,前科的存在不仅给其带来极为不利的法定影响、非法定影响,也对社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其不应该被彻底摒弃。我国应当建立适合我国实际需要的前科消灭制度,并提出构建设想。

黄樱(2015)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已经进行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改革,但这些改革大都集中在审判前或审判阶段,触及到审判后环节的改革太少且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果,特别是在减少和遏制未成年人再犯罪方面,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因此,为了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使曾罪错的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尝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1.2.2 国外研究

X将少年犯罪称为“少年罪错”。X学者文森特·帕里罗指出“少年罪错”这一特别概念意味着一个孩子所犯的罪行不等同与一个成年人所犯的罪行,所以不能受到相同的惩罚。

《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中也说过青少年所表现的不符合社会规范或价值的行为,一般是其成长过程中的一部分,而这种不成熟的行为往往会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渐消失。看起来不无道理,大部分人随着年龄增长,思想也趋于成熟,脱离了幼稚,开始有了理性的思考,有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

1.3 课题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

1.3.1 研究方法

本文运用对比分析法、文献研究法、经验总结法进行研究。

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记录与论文课题相关的综合文献来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本文通过报刊、杂志、法制时报上全面、客观、正确地掌握所要研究的问题,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事实的科学认识的一种研究方法。

经验总结法。通过在执行过程中的实务操作整理归纳使之系统化、理论化,借鉴前人所留下的实务经验不断提升其精华,总结出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实行的一种研究方法。

对比分析法。通过收集不同国家或时期的数据进行比较分析,查阅国外关于前科消灭制度的有关理念进行思考总结,收集我国关于该方面的相关规定和了解具体的实践效果,将两者进行整理分析研讨,最后得出相应结论的一种研究方法。

1.3.2 研究内容与拟解决的问题

本文研究的内容是前科消灭制度在国内外的实行现状与具体效果以及探索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具体实行的可行性,同时分析前科消灭制度对社会、对未成年人所带来的利弊,旨在解决该制度在我国实行遇到的困难困境,如司法困境、立法冲突、社会质疑等。进而创造适合本国国情、符合中国社会的前科消灭制度。

就前科消灭制度来讲,不少法制先进的国家都对其出台了详尽的法律条文。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对被判处刑罚或认定有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视为无刑事前科;另一种为法官依据一定的情况和程序宣布消除其刑事污点,视为未受过刑事处分。国外的先进经验我们应该学习,但不能照搬。对于构建本土化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还有一段路要走。如何平衡该制度带来的利弊,处理好相关的后续问题,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第2章 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特征和实行现状

2.1 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

前科消灭制度,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即为对于有犯罪前科的人,经过相关的法律规定,犯罪记录被消灭、注销,不再有犯罪前科,恢复正常身份地位的制度。

2.2 前科消灭制度的功能

2.2.1鼓励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

当犯罪记录被消灭后,未成年人可以全身心地投入社会中,没有所谓的巨大精神压力,没有外界的歧视,心里阴霾也会渐渐消散。这对于重入社会的未成年人来讲,可以重塑自己的三观,起到一个积极向善,奋发向上的作用。与社会和身边的人没有隔阂,不用担忧别人会知道往事从而嫌弃自己,远离自己,能更好的与他人结交。能够被身边的人接纳,能够以朋友对待彼此,对未成年人来讲难道不是一件好事吗?。

2.2.2体现了中国法制的进一步发展

中国立法对待未成年人的态度向来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于涉世未深、自制力差,容易受人蛊惑从而犯下大错的未成年人来讲,前科消灭制度的出现,仿佛如阳光一样重新照亮了他们的内心世界,黑暗驱散后必定会带来祥和。一个国家法制的发展和进步,不是出台了多少法律或者说刑罚有多严格,而是对于犯过罪的人,能让其认识到错误,能让其永不再犯,脱胎换骨重新做人。能做到这点,那社会的犯罪率必定会慢慢下降,国家的稳定,人民安定的生活才能有所保障。前科消灭制度的实行赋予了他们悔过的信心,也给了社会重新焕发活力的机会。

2.2.3未成年人将享有正常的权利

人若受过刑事处罚,那其相应的权利将会受到较大的限制。该制度能使其重新拥有正常公民拥有的权利,政治、生活上的权利也会得到恢复。刑法上关于累犯的处理,是要加重刑罚的。但《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65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未成年人不再适用于累犯的规定。这也是国家重视未成年人的一大表现。

2.3前科消灭制度的实行现状

2.3.1 前科消灭制度在中国的现状

熟悉我国法律的应该清楚,中国法律对该制度是没有进行规定的,只是《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00条明确规定了轻刑犯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作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的明确规定。我国这么做自然有一定的道理,但这不影响我们继续探讨前科消灭制度的我国实行的可行性。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是不能服役的,又如若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则无法从事教师的行业,等等。不得不说前科记录的存在,会导致很多未成年人求职时,丧失主体资格,无法正常参与社会生活,感受社会的公平正义。从另一角度来说,前科的存在,本就是一种不公平,至少对于很大一部分受过轻微刑事处罚的人来讲是极为不平等的,完全是种歧视。前科报告和封存为前科消灭制度打下了相对牢固的根基,制度是灵活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应该视情况而定。可行的具体措施我们后面详述。

2.3.2 前科消灭制度在国外的现状

一个国家政策、法律的制定,必须结合国情。就前科消灭制度来讲,不少法制先进的国家都对其出台了详尽的法律条文。大体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对被判处刑罚或认定有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视为无刑事前科。如:1948年《日本少年法》第60条规定“少年犯刑期执行完毕或免予执行,适用有关人格法律的规定,在将来得视为未受过刑罚处分。”1另一种为法官依据一定的情况和程序宣布消除其刑事污点,视为未受过刑事处分。如:1974年《联邦德国青少年刑法》第97条规定:“如少年刑法官确信,被判处少年刑罚的少年犯用无可指责的行为证明自己是一个正直的人他就以官方的名义,或者根据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家长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宣告取消刑事污点。根据检察官的申请,或者在提出申请时,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尚未成年的情况下根据少年刑事诉讼办理机构的代表的申请,也可以取消刑事污点。”

《瑞士联邦刑法典(1996年修订)》第96条第4款规定:“被附条件执行刑罚的少年在考验期届满前经受住考验的,审判机关命令注销犯罪记录。”

与我们相近的韩国也不例外,《韩国刑法典》规定:劳役、徒刑执行完毕或被免除者,在补偿被害人的损失后,未再被判处停止资格以上的刑罚,经过七年的,依本人或检察官的申请,可以宣告其判决失效。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八十六条规定,因从事犯罪行为而被宣告有罪的行为人,自法院宣告其有罪的判决生效之日起被认为有前科,直至前科被消灭或撤销。在该条文的第2、3、4、5款规定了被判处缓刑、有期徒刑等情形下,服刑完毕并经过规定的考察期下,经申请,可以撤销其前科。

法国《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以及《英国前科消灭法》也规定了撤销犯罪记录的制度。这些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进行了确认,给犯罪后真心悔改的未成年人融入社会重新做人提供了有力保障,避免了其某些“资格”的丧失和人格遭受歧视。

总的来说,前科消灭制度在世界很多国家的成效是可圈可点的,而且并不死板,比较灵活变通,既惩处了犯罪的未成年人,又不给其日后的社会生活画上“黑色”的一笔,这是值得中国借鉴参考的地方。

第3章 前科消灭制度在中国实行的利弊

3.1益处分析

3.1.1能促进未成年人的成长

未成年人给人的印象大多是爱贪小便宜、缺乏自制力,在他人的鼓动下容易做出出格的事,甚至犯法了也浑然不知。未成年人是急需教育、塑造的,他们在这个阶段是容易被带偏的,在该时期若不以正确的价值观来开导他们,一旦让其误入歧途,则会有严重的后果,可以说是损人不利己,在日后的生活中必定会受到各种残酷的限制。当然,不是所有未成年犯罪都情有可原,有的未成年人手段极其恶劣,甚至比成年人还残暴,这些人说实话,不配得到原谅,未成年又何妨?只不过是个还未长大的恶魔罢了。但我相信绝大多数的未成年人犯罪仅仅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并没有主观上的恶意,而是一时疏忽或者大意,完全不是故意的。像这种情形,我觉得值得谅解。

对于大部分未成年人来讲,前科消灭制度能很好地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不用担心日后别人投以异样的目光,也不用害怕社会某些“资格”或者权利的丧失,整天活在阴郁的心情中。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难道靠暴力就能从根源上化解矛盾吗?。青少年本就有一颗叛逆的心,若极力推行暴力的举措,很大可能会在其内心埋下罪恶甚至是杀戮的种子,到时候威胁到的不是一个两个人,而是整个社会。一个对社会充满怨恨的未成年人,若再加以蛊惑,后果可想而知。

所以我们的目的不应该是一味的处罚他,而是应该感化教育。一个人由坏变好往往是从心里、从思想上开始变化的,也只有这种变化才能彻彻底底地改变一个人。社会大众也应该多多包容未成年人,不要以成年人的标准来约束他们,他们毕竟比较天真,思想不成熟导致犯错也是可以理解的,人性本不恶,多一份包容和照顾,多一份耐心总是没错的。如今犯罪低龄化严重,致力于降低犯罪率,协助未成年人重回正途,感恩大众是这个社会应有的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实行必定会给犯罪的青少年一片新的天空,也鼓舞了未成年人痛改前非,迷途知返,做回自己,远离不归路。

3.1.2完善了我国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虽然都为保护未成年人提供了条件,但若大家仔细研读分析当中的条文条款,不难发现仍有较多的缺陷存在,如没有明确相关的责任义务,这样很容易让人钻了空子,实际操作也是个难题。不加以完善补充的话,长此以往必定会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产生消极的影响。如今在这个犯罪走向低龄化的时期,许多未成年人犯罪后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第一可能是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年龄要求,第二也与我国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体系仍不完善有关系,继而导致犯罪得不到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屡见不鲜。法律有那他没办法,这就陷入了一个死循环。这也是犯罪率难以下降的原因之一。打击犯罪,先行预防犯罪,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要完善法律体系,让潜在的犯罪情况都被掌握在我们法律的“天网”内,尽量保证没有漏网之鱼。我们必须要加快完善相关的未成年人法律,不冤枉了好人,也不放过坏人。

3.1.3有助于激发社会活力

试问如果你犯了错,当你真诚悔改时,旁人一直冷嘲热讽,不接纳你包容你,会是怎样的感受呢?“惩办少数,改造多数”,我们的方针处处展现了对于未成年人的呵护与希望。前科消灭制度就好比江湖中人一笑泯恩仇,对于过往之事既往不咎,只向前看,没有人再对你指指点点。倘若这个制度得以实行,那给予未成年人的不光有信心,更有了改过自新、回馈社会的勇气和力量。人毕竟是群居生物,远离了群体很难有所作为。而犯罪记录存留的后果不仅仅是一纸记录这么简单,更多的是心灵的煎熬,外界的猜疑,众人的非议和谩骂终将会把一个人摧毁。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实行给了那些初出茅庐、尚知悔改的未成年人一条新生的路,有一部分未成年人也是应该得到谅解的,错不在他们。我们能做的唯有尽力给他们营造出正能量的生活氛围,让法律接纳他们,让百姓接纳他们,让他们自己接纳自己。如果能这样,每一个迷途的未成年人都能卸掉枷锁、抛下过往融入社会,那千百个人将会是不可忽视的力量。

3.2 弊端分析

3.2.1会引发社会的担忧与不满情绪

这条是最能预见的,也是绝对会发生的。一个人犯过罪,改过自新后,不代表他不会重新走上老路。如今的前科报告和封存制度,的确一定程度上很好地保护了社会的安全,但也如前文所述,某些人丧失了权利和“资格”。法律的颁布颁布、政策的施行都有好有坏,怎样选择还得考虑历史的进程。人民百姓对于犯过罪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自然都有抵触和排斥的情绪,至少大部分人如此,恨不得避而远之,不与其接触。并且很多单位和职业门槛都明确说明不会允许此类人员入职,出于自身安全和名誉考虑也是迫不得已。当前中国很多人从业困难,此制度更是对部分人“赶尽杀绝”。前科消灭制度虽然暂时可以解决这些棘手的难题,但公众的心理负担该怎么解决?谁也不清楚身边的同事之前是否有过刑事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天性使然,使得少有人愿意与“罪犯”共事。到时弄得人人自危,惶恐不已,前科的消灭使一些犯罪变得肆无忌惮也不是没有可能。

3.2.2会与中国法律法规产生排斥

前文所提及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条前科报告制度,以及《教师法》第14条、《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都相应规定过有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说是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相关职务的规定,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相违背。而且前科消灭制度也有违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公开审判原则,前科的消灭虽对于未成年人有很大益处,但公民的监督权受到限制,会造成公民对司法工作的不信任。如果要实行该制度,中国的某些法律体系可能要一定程度上进行修改重建,牵一发动全身。体系这种东西必须要配套,要重视和解决法律法规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情况,这样在实践中才能做到有理有据,有法可依。

3.2.3短时间内无法形成相应的配套措施

一个制度、一个方针的确立,不是嘴上说说这么简单,其实它的工程量是相当庞大的。对于该制度的建立,如果仅仅是立法机关进行确立,不把该制度的思想、举措遍布于各个地方,如基层社区、公安等地方,那这个制度永远是一个空壳,没有存在的意义。虽然国内山东、河南等地都进行过前科消灭制度的实践工作,积累过相关经验,但始终没得到广泛开展,很大程度是因为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和配套措施。国外之所以能很好地实行这种制度,恰恰是因为他们在配套的措施上做的很周到,不管是少年法庭的完善还是地方的贯彻落实都在为这个制度的实行铺路。不过我还是觉得国情如此,还不到时候。如果我国真的决定实行该制度,雷厉风行的决策者肯定会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完善这个体系,让它开始发挥实际的作用。

以上结合笔者的思考探讨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实施可能发生的好处和弊病。法律的初衷应该是为了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让每个人知法懂法守法,让每个人感受到法律柔情、宽容的一面。刑罚不是净化社会黑暗的根本措施,必要的时候还得依靠道德的辅助来感化。前科消灭制度给了迷途之人重生的机会,我个人觉得这个制度的益处是远大于它的弊端的,至少从千秋万代来考虑是这样。可能万事开头难,每迈出一步都会牺牲一些利益,但中国法律不就是这么一步步走过来的吗?经过了许多次的修订,才能实现与时俱进,不至于与社会脱轨脱节,也正是这样的推陈出新,才能展现我国法律的活力与成就。

第4章 前科消灭制度的本土化构建设想

4.1 严格设立前科消灭的考核期

犯了罪如果仅仅是受点刑事处罚就可以立刻消灭犯罪记录,回归社会,那这个制度注定是失败的。法律有一个重要的功能是震慑犯罪,让人不敢胡作非为,在心理上给人无形的压力,想想也许可以,但实际操作就不必了。其实前科消灭的考核期与缓刑制度是相似的。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受缓刑宣告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1

前科消灭的考核期限,可以参考缓刑的相关操作,制定出合适的前科消灭期限。当然,也必须恪守考核期的规则,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定期报告等等。这样给前科消灭设立门槛,旨在打击潜在的犯罪,降低犯罪可能性,让未成年人明白法律的威严与不容挑战。最重要的是令其刻骨铭心,不敢再犯。若其在考核期认认真真、时时刻刻都遵守了考核期的相关规定,并且认错态度端正、积极思过,那其前科记录可以依法消灭。

4.2 设立前科消灭的例外情形

前科消灭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怀和保护,但并非每个人都值得社会大众的谅解。有时总会看到一句话:他还是个孩子,犯罪也是正常的。其实我很不认同这样的说法。是个孩子,并不是犯罪的保护伞。曾记得一个案例:大连14岁的男孩欲与一个五年级的女孩发生关系,被拒绝后将女孩残忍杀害并抛尸。这是一个未成年人应该有的想法和举动吗?所以有些未成年人完全就是没长大的恶魔。若原谅了他,日后还会有无辜的人遭其毒手。

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不是所有未成年人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如果情形十分恶劣,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严重,尽管是未成年人,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由此可以得到启发,设立前科消灭的例外情形。不是每个人都罪无可恕,也不是每个人都情有可原。笔者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条条文可以直接略作修改规定在前科消灭的例外情形中去。如此恶劣的行径,是不可能得到原谅的,否则就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重大挑战与无视。虽说我国法律是“惩戒为辅,教育为主”。但考虑到受害方以及社会的反响,还是应该设立前科消灭的例外情形。所谓矛盾具有特殊性,就要特殊时期特殊对待,特殊问题特殊处理,一视同仁有时是个错误的方法。所谓乱世用重典,严重的事情也必须严肃处理,给当事人和社会大众一个交代。

4.3设立前科消灭的程序

可以参照我国其他法律,由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法院提出申请来启动前科消灭的程序,也可以由当地的居委会和村委会向法院提出申请。在法院全面审查,确定没有其他异议时,应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裁定消灭前科记录。当然,检察院应该派遣相关人员对前科消灭的过程进行监督记录并及时报告,使整个过程合理合法,公正公平。

4.4 由专门人员组织“再教育”

在依法宣布前科消灭后,法院和检察院或者有关部门应该组织人员再次对该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劝导,过程必须有未成年人父母陪同。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相关人员口头对该未成年人进行“再教育”。让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明白自己的所作所为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令其深刻悔过。当然此过程应该以温和的方式进行,不得发生言语过激的情况,因为能够积极悔过的人是值得被温柔以待的。

第二阶段为让该未成年人亲自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感受,包括对该事件的想法,对自己、对对方、对父母想说的话。这个阶段我认为还是很有必要的,经过这个阶段才能最大程度从内心里教育未成年人,让其明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了法就要接受惩罚,包括外界的和内心的惩罚。只有亲口说出来,才能真正的刻骨铭心,而不推荐书面形式的表达。

4.5 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

虽说前科的确被消灭了,但整个过程必然有人知晓该未成年人曾经犯过罪,受过刑事处罚。这就要求相关人员要严格保密,不论是法官还是XX员,或者法庭的其他人员,都不得在外泄漏任何有关该未成年人犯过罪的信息,在工作时也不应提及,确保该未成年人的隐私得到尊重。而未成年人的辩护律师往往是对未成年人案件了解最多的人之一,其庭外的不当言论对未成年犯罪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律师这个职业会经常交际,与人打交道,自然了解到的秘密会很多很多,当然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当事人秘密是一个律师的本分和原则。所以对未成年人案件律师庭外言论的限制,是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配套制度的重要一环。1

如果因相关人员的过错导致信息的泄露,那么追责是必须的,受侵害方也应该积极捍卫自身利益。

第5章 结束语

法律是人类社会具有标志性的宝物,它让世界从混乱趋于理性,从幼稚变得成熟。有人说过,人是神性和动物性的总和。人是高级动物,有自我意识,有独立的思维,有善念有恶念。法律在很多人看来是“严苛”的代名词,因为老百姓总会因法律想起各种残忍的事情。但我认为法律体现出了人类文明的光辉和不朽。它对许多人、许多事也是包容的、充满人性的,对未成年人更是如此。笔者在此所谈到的前科消灭制度很好地展现了法律宽怀、博大的一面,对尚未成熟、不太理性的未成年人的关爱,是一个成熟的人类社会应该有的体现。

法律是有灵性的,它不管人能有多好,就限制你不能胡作非为。要说世间真的有完美的、至善至真至纯的人,我是不信的。人之本性非善非恶,看你如何控制,放大心中的善,压制心中的恶,若将邪念放大,终究难逃法律的制裁。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修养,时时刻刻影响着我们,潜移默化地改造着我们。有情也无情。

大学四年转瞬即逝,在法学的路上,得到很多,也失去很多。面对厚厚的书本,长长的法条,脑子里有时会闪过消极的念头。我问过一位老师,法律这条路是不是很辛苦,他笑着说:付出与收获是成正比的嘛。是的,天下间没有那么多容易的事。希望自己能够不忘初心,自己选择的路,再艰险也要走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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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陈国树.《试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本土化构建》〔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9).

[11]刘海娟.《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分析及司法保护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致谢

即将告别学生时代,这四年认识了许多老师和朋友,经历过许多刻骨铭心的事情。感谢我所遇到的每一个人,也感谢老师和同学对我论文的指导和帮助,让我顺利地完成本次论文的写作。希望各位老师桃李满天下,同学们前程似锦,当然了,也希望我一切顺利。再次感谢!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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