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的税务问题研究

摘 要

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产业未来发展的核心之一,非常快速的出现并快速的发展,它的发展为我国的一部分的中小企业提供了解决融资问题的方法,同时让个人备用资金的投资渠道更加便捷。 但是,由于中国并未完善相关监管法规,P2P网贷具有较高的法律风险,并且不时出现非法活动,例如非法集资,非法操作和挪用资金,也因此存在坏账危机和平台运营等风险,当然投资者实际上被禁止这样做。因此,国家有必要完善监督制度,并且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有效规范P2P在线贷款行为,不断促进P2P网贷的健康发展,不断促进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和P2P网贷的发展,规范我国的税收制度。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税法;监管;P2P模式

一、绪 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私人贷款逐步发展。随着信息互联网的发展,P2P行业已经兴起。P2P是指点对点借贷,即是指个人对个人借贷,也称为点对点网络借贷。少量私人贷款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向有财务需要的客户收取资金。P2P网贷贷款是一种互联网金融产品。它属于私人小额贷款,使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在线信用平台以及相关的财务管理和金融服务活动。

根据第一网贷的数据表明,仅仅在2014年的第一个季度,全国P2P互联网金融总成交额就高达371.27亿元。然而,一些P2P互联网金融平台每年赋税为零,投资者的利息税等等的缴纳情况也非常不乐观,P2P网贷平台支付的税款也没有做到有理可据,有法可依。那么,在当前法律背景下应如何履行当事方的税收义务?中国现行税法框架以每个担保机构的安全交易模型为例,分析了每个人的具体税务和义务。

P2P贷款税收征管的主要问题是缺乏相应的税收征管体系。目前,国内大多数的P2P网贷借贷平台的年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申报均为零。这主要是由于中国目前仍缺乏相匹配的税收管理条例,缺少对P2P网贷平台的有效监管规定。P2P贷款属于新兴产业,我国在该行业目前仍处于探索和发展的阶段。尽管中国目前的税法可以在其发展中发挥一定的借鉴引导作用,但这些现行税法体系与“ P2P借贷产业的特殊性并不能完全相吻合。目前,中国学术界尚未就P2P网贷产业的性质达成共识,对其税法也没有明确,整个中国的税收框架存在漏洞,让国家征税的时候增加许多困难,无法明确纳税人应尽的义务。

本文分析和探讨了P2P在线借贷税收的相关问题,并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和国外P2P借贷平台的发展和其所在国家在对P2P网贷的税务情况进行分析和对比,总结中国与外国的差异,提出了一些有效的P2P网贷税务问题的对策。

二、P2P网贷的发展及其税务的发展

(一)我国P2P网贷的税收发展

目前,中国的税制仅对传统的线下和实物银行服务进行征税,那么属于互联网金融产业的P2P网贷平台税收监管中就存在一些漏洞甚至空缺。为了对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解决P2P网贷的税务问题,我国应当尽快完善整个互联网金融的税收政策,征收管理模式,这同时也对推动P2P网贷平台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通过P2P网贷金融平台在工商局和电信局注册的公司都是将公司的性质定位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可以知道它们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经贸咨询,投资咨询,技术宣传服务等。从各部门职能调整后的角度去分析,P2P网贷互联网金融受普惠金融局的监督管理。但是,P2P网贷平台作为准金融机构按照当前国家所发布的税收政策互联网金融平台收取的佣金是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按照业务改革和增加后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当期税款作为“准金融机构”缴纳营业税政策,税法在这一问题上并没有规定。

(二)国外P2P网贷的税收发展

各国的P2P2网贷公司的发展是从2005年3月开始正式进行探索发展,世界上最早出现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是Zopa,在英国伦敦上线。X上线最早并具有一定规模的P2P在线借贷平台是2006年上线的Prosper和2007年上线的Lending Club。由于P2P网贷的借贷相比起银行借贷的方式更容易便捷,以至于P2P网贷的借贷模式迅速的被复制到世界各国中,德国Auxmoney、韩国Popfunding、巴西Fairplace等平台就是以它们为模板并优化上线的一批P2P网贷平台。

X的P2P网贷是受到管控的,X的P2P借贷平台由SEC严格监管。LC网贷平台仅收取中介费,无法提供担保。借款人通过信贷融资的方式,而筹款主要用于支付信用卡债务,该平台的平均违约率为百分之四。

Lending Club在SEC进行了注册,并提供二级市场投资,保证金交易,贷款交易以及以贷款还款为抵押的债券等服务。Google投资给Prosper高达1.5亿美元的资金,但在2008年被勒令中止开盘,在第二年市场重新开盘的时候再次伤及元气,目前它的规模仅为Lending Club的一半左右。

P2P网贷因其属于互联网金融,并且作为一项新事物,它的监管面临着全世界的挑战。在性质上,互联网金融依然与传统金融紧密相关,从功能的角度不能将其与支付和金融产品区分开,即P2P网贷并不能改变其金融的性质。P2P网贷仍然包含着销售,融资和投资的范围,因为它是金融业务,所以它就应该应受到监督。与此同时,由于相对成熟的国外市场,对各种P2P网贷金融服务的监管体系也比较成熟和完善。例如,X证券交易委员会将为P2P贷款公司实施注册管理系统,并评估和控制信贷注册和配额。自2014年4月起,英国将在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监督之下将P2P网贷和众筹业务纳入它们的监管范围之中。不仅在行政上去监管,国际上还出现了自我监督组织,各个国家在积极发展各种互联网金融自我监管组织。在国际上,许多行业协会开始和已经制定了相关的行业标准,促进了行业内的互相监督,并规范了行业发展。许多公司自己通过制定企业内部法规,使交易程序以及监视交易流程更加规范的去实现自我监督管理。

(三)我国P2P网贷的税收制度及政策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我国的P2P网贷公司提供中介服务时所收取的手续费、服务费等中介费用都应上交营业税和附加费用缴纳税费。同时国家有权要求P2P网贷参与者提供贷款利息的收入,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应当提供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信息,并且都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和附加费缴纳税费等应交税额。规定表明,当贷款结束后,P2P网贷企业应当按照税率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在个人贷款的情况中收取利息的,应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P2P网贷平台按属性是属于准金融机构,但其设立又无需经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也就不属于现行税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和金融保险业税收征管工作。换句话说,现行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没有涵盖到P2P网贷行业中。自21世纪以来,互联网以极快的速度发展,其发展方向也必将借贷行业发展从线下到在线。

(四)国外的P2P网贷税收制度及政策的现状

X作为发达国家之一,经融行业也是备受世界瞩目。X金融业拥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XXX也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业采取了适度宽松和多样化的监管。X因其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原因在业务上着重进行监管,并结合互联网的特点来完善现有法律进行辅助。X采用双重监管机制,即联邦和州双重立法,联邦法律本质上是国家法律,主要的意图是保护参与者的权益,同时严查反洗钱扰乱金融行业份子。如在联邦立法委员会的指导下《保密法》和《反洗钱法》出台,X各州对特定业务进行立法规范。例如,2000年颁布了《联邦货币服务法》,各州根据该法律建立了相关的州际监督法。多元丰富的X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解决了这一问题,其中涵盖国会,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货币司库。在金融危机发生以后,X还专门成立了金融保护局以保护消费者。

X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监管偏向于适度宽松。 2012年,X通过了《促进创业融资法》,政策明晰了小企业可以采取众筹的方式来得到股权资本,但每个项目的年度融资规模必须控制在100万美元以内。融资完成后,必须将其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并向外部披露以维持投资者利益。X是第一个放松对免费众筹资金的监管的国家。

关于P2P在线借贷平台的监管,X主要采用现行法律来适应其业务。 X通过在线信息披露的方式,以实现反欺诈并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此外,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参与其管辖范围内的第三方转换,并对P2P在线贷款公司采取执法行动。

欧盟国家已经实施了以审慎原则为中心的联合监管体系。对于从事互联网金融业的非金融机构的支付业务,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特殊的法律法规,例如“国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指南”。监管机构视在线支付机构为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并根据相关要求监督其发行,清算和赎回业务。尽管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督,但健全的法律也可以发挥约束作用。由于欧盟经济的重要性,欧洲成员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采用了一致的监管原则和标准。

关于众筹法规,欧盟国家施加了某些限制。例如,英国和意大利要求每年筹集资金超过500万欧元的融资产品才能要求提供融资声明。在德国,这项要求更为严格,融资规模为100,000欧元。关于监管,在英国和德国,仅以股权形式的众筹被视为合法。其中,英国众筹贷款模型和股权模型需要接受金融行为监管局的监督。

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欧盟明确规定从事该业务的机构必须获得银行牌照。您的初始资金必须超过一百万欧元,并且您将继续拥有它们。关于最低金额有相应的规定。在业务流程中存放的资金对投资活动有严格的限制。组织的运作需要坚持稳健的原则,合理的会计程序和内部控制机制,并定期提交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五)小结

以X的LC的迅速崛的实例参照国内行业对比,值得我国去借鉴和参考有三个点:第一点,LC给每一笔贷款制定精准的利率,以此稳定违约率的平稳,这不仅让需要的中小企业或者个人贷到款,又能保护贷款人的权益,主要是LC依靠XX支持的信用系统和社交网络提供的大数据来评价贷款风险;第二点,LC利用互联网和社交渠道高效运作和极低的的边际成本,去支撑极低贷款利率和手续费,让利于凑款方和贷款方;第三点,LC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组织机构的监管,只做中介不担保,不碰资金。在2008年4月,LC全面无限期停止公司所有新贷款业务,直到2008年10月SEC批准才全面恢复营业历时6个月。这段时间LC向SEC(X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申请新的6亿美金“Member Payment Dependent Notes”众人支付票据,同时申请改变贷款利率的计算公式,这种做法对比国内P2P网贷行业难得一见。

三、P2P税务问题分析

(一)P2P网贷税务模糊不清

在经济环境方面,我国的经济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XX坚持市场调节和宏观调节两者相结合。欧X家现行的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主要监督管控工具就是市场,这就是欧X家的P2P网贷平台的基本生存的经济环境。保护个人财产和隐私是X的X监管金融组织出发点,因为出发点是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上,X迅速的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该体系中的各种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协调良好,基本可以涵盖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即包括了P2P网贷行业,这使得X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得以平稳有序地发展。反观我国,征税收税在P2P网贷平台这种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难以找到税务依据。首先,具有多样性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其收入性质既包含代理服务又包括咨询服务,然而中国的P2P网贷仍处于起步和发展的阶段。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产业之一的现行税收政策不确定因素主要来自咨询服务业务产生的利润,并且不同的P2P网贷平台公司对其各自的业务有自己的定义,从而导致流转税支付出现了差异。再者,虚拟化和联网的P2P网贷运营模型,使许多当前的税收政策无法直接运用到于P2P网贷平台的公司。大多数国内平台都使用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担保方式或者是抵押方式来确保双方的安全,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在整个P2P网贷平台的市场中,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的问题。

中国的制度和监管还在健全和完善的阶段,互联网金融上的空缺很大,那么P2P网贷的税务也是模糊不清的,像一堆形状不一的砖块拼凑在一起,这就使得内部的空隙非常大存在许多漏洞,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没有足够的发展空间,使得P2P网贷行业的发展参差不齐最后导致我国在P2P网贷行业的税收上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存在。

(二)P2P网贷监管力度不足

行业标准问题不仅仅是我国P2P网贷行业的问题,还包括着XX方面对于P2P网贷行业上的监管政策和信息透明性的问题。在XX的监管政策方面上,我国目前在该领域监管还没有一个完整的政策体系,也就没有相应对的监管机构和法律法规来规范P2P网贷行业行为,同时在管理上就没有相应对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这也看到中国法律体系上的不完善的问题还要继续完善。没有具体规定P2P网贷平台公司税收监管权。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地行使税收监管权,因为P2P网贷企业的税务发生是灵活多变的,就导致了税务机关没有办法去精确的识别纳税人的商业性行为发生地。P2P网贷基于互联网金融的‘无限’性质使应纳税性的活动可以通过互联网延申到另一个监管区,甚至可以同时扩展到多个监管区,从而导致加剧税收监管权的冲突和协调上的无效。

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税务登记和申报存在疑难。最主要是纳税人难以确定。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产业之一,因为互联网金融中的交易者数量大并且分散又隐秘,借贷交易者常常是自然人,没有进行工商注册,也没有统一的营业地点。互P2P2网贷公司基本都会对注册用户的个人情况信息和额度信息保持机密。税务机关在对于那些没有固定营业地点和工商注册的P2P网贷平台交易者就有很大的操作难度,他们很难识别这些无形的交易者并登记,因此无法确定纳税人。

税务机关的目前的科技技术有限,所以征收和管理困难。在P2P网贷的过程中,纳税人的交易信息通过网络信息传递即电子化,合同,发票,票据和凭证大部分都是于以网路信息和电子数据的形式记录。P2P网贷的借贷业务通常是借贷双方在线进行的,这就使他们有隐蔽性的操作时空,并且交易人的操作痕迹容易被篡改,尤其是大部分的P2P网贷公司的内部网络操作和现实的业务不是对外公开的,对P2P网贷公司的资金的出入,项目结算,债务情况等数据很难全方位监控。这个漏洞也是给P2P网贷公司的法人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不知不觉地计算其收入并不向国家进行纳税申报的重要原因,这令税法机关在征收和管理这些P2P网贷公司变得越来越困难。

(三)P2P网贷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由于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尚未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有出台明文法律法规,也就导致P2P公司或借款人存在是否具有代扣代缴义务的问题出现。与国外相比,国际上的各国虽然有些国家还是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但其XX在不断健全法律体系去规范行业行为,也就可以找到适用的法律规定,例如《X证券法》;在信息透明度方面:国内平台总体上具有资金流动和运营条件,例如信息披露不及时,不透明。在信息透明度上国外的平台在这方面相对标准化。

四、P2P税务问题解决对策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制度

建立符合我国行情的P2P网贷行业的发展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首先,P2P网贷税收登记制度的实施要求P2P网贷企业和平台要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然后必须在时间期限内到相关的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P2P网贷税收登记,要求纳税人保存电子账簿信息和簿记凭证信息等。为了适应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无纸化”特征,国家须尽快完善电子纳税申报制度及其法律效力,电子数据申报信息的确认。最后,尽快完善税收稽查制度,通过税收稽查进行核实,对一定的P2P网贷公司具有处罚措施以形成威慑作用,从而达到全面征税的目的。

互联网金融本质是服务实体经济,P2P网贷也属于其中,为中小企业和个人等提供融资凑款等服务,发展包容性金融,满足电子商务需求,是增加我国居民收入的途径之一。国家应视其在国家经济上发展的给到一定的税收优惠。按照我过税收政策的公平征税的原则,针对那模较小,处于发展初期的企业可以满足中国目前针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和微型企业)的税收政策条件,并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增值税改革,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的总体规划和完善,将进一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也规范了P2P网贷税务发展健全我国的税法。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登记管理

P2P具有不同与实体金融的交易特征,税务机关应就其特殊性上研究和开发可以在P2P网贷平台上进行税务注册的软件系统,积极探索和完善P2P网贷的参与者的税务登记,并P2P网贷逐步纳入税收来源管理。首先是要求P2P网贷企业向税务机关声明登记其身份信息,域名,服务器地址和其他信息,其次P2P网贷公司的税务登记号和税务机关必须在其网站首页上醒目显示。要求P2P网贷的参与者进行身份认证,并具有互联网金融服务,电信增值服务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资格,并向有关部门登记互联网金融服务。完善P2P网贷的税收征管的配套措施需要加强税收信息建设。对于提供在线交易支付服务的第三方系统(如微信支付,支付宝和财付通等),也可以考虑在其原始系统上安装智能软件系统,但是必须可以自动开具电子发票并支付相应的金额在完成交易后,并将生成的电子发票及时发送给税务部门。

再者,建立国家互联网金融网络认证管理中心和互联网金融结算中心,达成税务部门和全国互联网金融网络。该网络可以使税务人员可以随时查看P2P网贷的相关交易的纳税人的具体交易状态和资金流量,从而可以进行有效的监控。此外,税务部门可以向互联网财务结算中心报告。提交委托,并要求他们根据电子合同支付和预扣印花税。再者,需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税收的宣传教育,增强纳税人的诚信税意识,鼓励纳税人自觉纳税。这不仅可以确保我国在税收上的监管,还可以帮助P2P网贷企业增加在线交易的信誉。

(三)完善P2P网贷法律法规

完善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相关法律制度涵盖到P2P网贷行业。从法律角度进行分类,以税收法律调整对象上,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因为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同时,应考虑完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建议澄清互联网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收取的服务费的性质,以尽快提供各种类型的信息和中介服务。在实体税制方面,建议改革现行税法,修订现行法律法规,例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或制定P2P网贷企业的税法。在程序方面,探索建立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即涵盖P2P网贷平台或公司的业务的预扣税系统,P2P网贷平台或企业的商人负责计算此系统中的所有参与者。嵌入式税费计算软件,在交易过程中自动计算税费,并提供电子发票。对于每笔成功交易,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都会记录用户的交易金额和应税金额,同时也定时上报给国家的税务机关进行核查,并以电子的方式进行税务审计。

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适时修改和完善了税收实体法的有关方面,并增加了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规定,以识别谁是纳税人和税收对象。这就使P2P网贷的税目和税收有理可依,税率也清晰了然,使P2P网贷的税务征收和监管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通过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现状,我国发布了《中国互联网金融法》。此外,需要将进一步完善中国现行《会计法》,《票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以指导P2P网贷公司规范其会计交易。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律保护下严格的促进P2P网贷行业未来的健康发展。

再者,国外的P2P网贷在公益慈善行业方面的发展也是值得借鉴参考的。名为Kiva的另类的P2P网贷公司,Kiva是公益慈善性质的P2P网贷企业,它成立于2005年目前Kiva现在遍布5大洲73个国家,已经有已经有1百万美金的出资者,而最低出资25美金,总共贷出5亿美金。近几年国内的慈善业绯闻不断包括近期的新冠状病毒红十字会的绯闻等等,我国的慈善机构的透明公开问题一直饱受公众质疑和诟病。如果我国也能有个类似公益慈善性质的P2P网贷来降低成本同时去提高透明度,它不但可以恢复公众对慈善机构的信心,也是国内急需帮助的人的福音,同时还能带动P2P网贷在行业行为上、法律法规和监管组织等的发展。

五、结论

由于P2P网贷是一个崭新的金融行业,因此其对中国当前税收征管体系的影响是多方面的,而且影响深远的。互联网金融税收的征收与管理研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要改善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P2P网贷的监管工作,首先必须了解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税收征管基本原则,并有机统一税收公平,中立性和效率性原则并以此细致到P2P网贷行业。当前的税收制度,应当将互联网金融税收问题纳入当前税收框架。我国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上,应当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税收征管原则,以“不加新税,完善发展”为原则。我国应该按照税收中立,公平和税收效率的原则,不断调整和改善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税制,即以此涵盖我国各个P2P网贷企业。这样不仅可以规范P2P网贷行业行为,也降低了互联网金融立法的成本,而且可以保持税收法规的统一性和连续性,避免互联网金融税收造成的过度金融风险,同时促进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也带动了P2P网贷的健康发展。由于学者学习水平有限,受到研究时间的制约,致使文章的研究深度不足,这也是学者今后进一步学习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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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李姣; 中外P2P网贷大数据风控体系比较研究; 李姣;甘肃金融2019-06-15;期刊

[7] 王雪平; P2P网络借贷的税收征管研究;天津财经大学2017-05-01;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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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在本文的撰写过程中,邬滋老师作为我的指导老师,她治学严谨,学识渊博,视野广阔,为我营造了一种良好的学术氛围。置身其间,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使我不仅接受了全新的思想观念,树立了明确的学术目标,领会了基本的思考方式,掌握了通用的研究方法,而且还明白了许多待人接物与为人处世的道理。其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的崇高风范,朴实无华、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与无微不至、感人至深的人文关怀,令人如沐春风,倍感温馨。正是由于她在百忙之中多次审阅全文,对细节进行修改,并为本文的撰写提供了许多中肯而且宝贵的意见,本文才得以成型。

在此特向邬老师致以衷心的谢意!向她无可挑剔的敬业精神、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深厚的专业修养和平易近人的待人方式表示深深的敬意!同时感谢杨立萍老师、王萌老师、吴飞老师等几年来对我的栽培和教育。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参考了大量的文献资料,主要文献资料已开列出来,本文的有些句子或段落引自这些参考文献。在此向所有的作者表示深深的感谢!

P2P网贷的税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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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5.50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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