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的存废

摘 要

死刑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有着重大意义,它是一种古老的刑罚,也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对死刑的争议不仅仅在学术界中存在,也在社会普罗大众中存在。死刑是一种剥夺犯罪者生命的惩处方式,属于生命刑。死刑也是刑罚体系中最严苛的一种,从物理层面上的消弭肉体以消灭犯罪分子,从而达到惩罚犯罪和维护社会安全的目的。但是人类社会发展至今,人权观念也在蓬勃发展,因此死刑的存废就成了世界性的难题。废除死刑的国家及地区的数量正逐渐上升,但仍然有少数国家及地区保留并适用死刑。就中国来讲,死刑制度的改革仍是一件任重道远之事,迎合世界发展趋势的同时也要结合我国社会现状以及民声民意。废除死刑并不是值得百分百肯定的观点,同样的保留死刑也有其缺陷所在。本文除引言分为四大部分,通过对死刑制度的概述,进而深入讨论存废争议的两种主流理论,然后扩展至伦理争议,对现存的伦理依据展开分析并反思。阐述一番中国古代与外国的死刑制度,在对比之后从先前的理论分析中得出自己的观点,即中国目前的现行死刑制度不适宜废除,并阐明理由与依据。

关键词:死刑;死刑存废;伦理思考;刑罚制度

一、引言

人类社会中存在最久的刑罚就是死刑,著名思想家、政治学家马克思明确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的关系:“死刑是古代血缘、同族复仇习惯的表现。”在人类社会的最开始,存在着没有规则和限制的复仇习惯,因此招致氏族间的屠戮。为了防止这种状况再度发生,复仇习惯进化为同态复仇,就是只允许被害者家属进行复仇,复仇的程度必须与蒙受侵害的程度相适应,以至于后来出现了“杀人偿命”等说法。

在人类历史中,死刑与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亲密关系。死刑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社会基本矛盾,所以当一个国家社会安定、阶级矛盾缓和,法律中死罪就会相较减少,执行死刑的数量也较少,执行方式更加人道。就拿我国古代历史中的唐朝来举例,这也是一个十分明显的例子,唐代贞观期间,社会安定、人民生活富足,一年中执行死刑的数量仅几十人。相反,国家动荡不安、社会阶级矛盾尖锐,法律中死罪就会更多,执行数量上升、执行方式就不再人道,甚至会出现私刑。死刑正是跌宕起伏的坎坷之路上迟缓发展的,虽然有时会反复,但发展的总体趋势是清楚的,世界各国都致力于废除死刑制度。数百的国家及地区甚至已经废除死刑,其他的国家和地区执行数量大幅减少,执行方式也更加注重人权。于是本文围绕我国学者对保留死刑、废除死刑两个观点展开讨论,参考我国学者的分析与建议,对死刑存废这一争议的两个主流观点与伦理问题进行探究,客观地对死刑的合理性与局限性进行分析,对我国死刑制度进行阐述与剖析。最后根据先前的理论分析,阐述自己对死刑存废争议的观点,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结论。

二、死刑制度的概述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最远古的刑罚之一,同时也是一种极其残酷的极刑、生命刑,是指统治者根据法律合理性去剥夺死刑犯的生命,以达到惩处罪犯、巩固统治的目的。在各国的刑罚体系中,死刑是普遍存在的,又是由于死刑的残酷和生命的唯一性,死刑就成为了处罚犯人的方式中最为严酷的刑罚。正是因为其剥夺生命的极端性,死刑的适用又有着极大的限制,其中剥夺他人生命就是死刑犯被判处死刑的一项主要因素,除去这个因素以外,还有其他被列入“严重罪行”的其他犯罪,以我国刑法中的规定举例,就有绑架、抢劫、贩毒、强奸等重大犯罪,还有少数轻罪的加重情形同样会导致犯人被判处死刑。

回顾我国死刑制度的历史过程,死刑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夏朝就列入了刑法体系,也就是所谓的“大辟二百”。秦朝的死刑只有四种,到了汉唐时期又大大减少,进入宋元明三朝时,死刑罪名的数量重新上升,而且刑律严苛。将时间拉近到动荡的清末时期,死刑罪名暴增至八百多条,但是清末的刑罚改革加快了中国死刑制度发展进程。我国第一部刑法典是79刑法,总则重涉及死刑的相关条文仅有四条,而且在刑罚找那个明确规定了惩办与宽大结合的死刑制度,充分贯彻了“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的政策。而我国现行的97刑罚严格限制了死刑的适用条件,缩小了适用范围,放宽了减刑条件,还通过《刑法修正案》逐渐减少了涉及死刑的罪名,并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院。

(二)历史上的中外死刑制度

1、中国古代的死刑制度

中国古代的死刑罪名数量之多是非常惊人的,据清代法学家沈家本统计:“中国刑罚,周时大辟二百,至汉武帝时多至四百九条,当时颇有禁纲渐密之议。元魏时大辟二百三十条。隋开皇中除死刑八十一条。唐贞观中又减大辟九十三条,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刑法号为得中。”相应的,中国古代的执行死刑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在奴隶社会时期,商朝有火烧、杵死、炮烙等残酷的身体刑,到了西周,出现了新的执行方式,有磬、磔、五马分尸和腰斩等。进入封建时期,秦朝的死刑制度在相关文献中记载有十一种,即弃市、腰斩、车裂、枭首、阬等。而汉晋的死刑方式减少为弃市、腰斩及枭首。隋、唐、宋三朝出现了死刑方式二元化的现象,方式只有绞和斩,到了元朝除了这两种外也常以凌迟作为刑罚方式。进入明代又在绞、斩、凌迟的基础上恢复了枭首刑,并且将凌迟刑法典化。法制改革以前的清代所规定的死刑方式则有绞、斩,但是凌迟刑与枭首刑却也经常使用,后又废除了凌迟刑、枭首刑。

2、外国的死刑制度

十八世纪中期,完成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欧洲国家革新了封建专制的刑罚制度,死罪罪名数额下降,执行频率减少。其实,在欧洲中世纪刑罚之酷烈、死刑之繁较之中国封建社会有过之无不及。[1]在十八世纪六十年代,据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的保守估计,仅规定死刑的成文法就有160部,每部成文法都规定了几项甚至几十项死刑罪名,更不用说普通法中的死刑罪名了。可是在1837年前后,英国的死罪罪名骤减到八种。在人权运动深入发展时,废除死刑便成了全球刑罚制度的改革趋势。目前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然废除死刑,截止至2018年,明确废除一切死刑的国家及地区的数量已经达到107个。

以X举例,X仍然保留并适用死刑制度,但是一年中执行死刑的数量都不多。受西方国家反对死刑思想的影响,以及X国内民权运动的兴起,20世纪60年代初,以X国内的民权组织、律师团体为代表的非官方组织拉开了反对死刑运动的帷幕。[2]在死刑存废争议之中,X学术界也不可避免的,使死刑废除以压倒性优势成为主流观点。

三、当前有关我国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议

(一)死刑废除论

废除死刑的主张最开始是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和自由主义刑法学家开始倡导的。刑事古典学派代表人物贝卡里亚在其所著的《论犯罪与刑法》一书中,抨击了封建残酷的刑法制度,并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即限制死刑、废除死刑。自此,西方学者对于死刑存废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有关中西方的死刑废除论观点有以下几种:

1、死刑是残酷而不合人道的野蛮之刑,与现代文明伦理相悖

死刑在原始社会报复习惯产生,是野蛮的血腥复仇的沿袭:“为血亲复仇这样的古老习俗在人类部族间流传的极为广泛,源于氏族制度,氏族中的成员被杀,就要有氏族中的其他成员去复仇。”[3]这种观念滋长了公开报复杀人的死刑,否认了人生命的意义,是野蛮的、还是违背人性和社会文明的进化方向的。随着文明和人权意识的发展,在现今社会“杀人偿命”的思想已然淡化近无,所以在死刑废除论者观点中,死刑已经不再是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时代进步,全球都在向废除死刑而努力,这俨然成为了一种全球性共识。

2、死刑违反了刑罚目的,有错难挽

从本质上看,刑罚的目的应在教育犯罪者,使他改过自新,使其重新回到社会当中去,并不是简单的复仇和报应。而死刑是消弭生命的一种极端的刑罚,犯罪者只要被判处死刑则等同于失去了悔过自新的机会。生命一旦消失就不能再恢复;死刑一旦误判就没有挽回的余地。著名的英国法学家H.L.A.哈特曾经指出: “只要发现一个无辜的人被处决,虽然这个风险很小,但死刑不能被忽视,这个风险是不可容忍的风险,死刑的不可恢复性使犯罪者失去改正的机会,而死刑的误判使得人权遭受严重侵害,也使得司法的权威性遭到破坏,这是死刑应当废除的重要原因。

3、死刑没有威慑作用,也不具备完全预防犯罪的作用

死刑通过极端的方式褫夺生命,来达到其对社会的威慑震撼作用,进而抑制犯罪出现,保护社会安定。但是有研究证明,对于犯死罪的犯罪者死刑并没有威慑力。同样的,死刑废除论者认为: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保留并大量适用死刑的国家及地区的社会治安要好于废除或少量适用死刑的国家及地区的社会治安。不可能精确地证明死刑对某种致命罪行的威慑力,除非在废除死刑前后一段时间,这种致命罪行的数量发生了显著变化。但这种情况从来没有发生,于是乎死刑所具有的威慑力以及剥夺再犯罪能力的作用无处谈起,死刑就成了一种不必要的刑罚。

4、死刑违背了社会契约论

根据社会契约论所言,公民通过签订契约,将自然状态的个人自由交予国家,以求个人的人身自由得到保障。而贝卡里亚崇奉社会契约论,但他认为:社会中的人都没有放弃自己的生命权,也不可能通过契约将其交给他本身的统治者,因为人的生命权是与生俱来的一种特殊权利。个人自由受到限制不代表将生命交给国家,只是为了共同生活牺牲小数的自由。因此,死刑不仅违反了社会契约还是滥用权力的表现。

5、死刑不具有经济性

从功利主义角度来看,死刑对被害人、被害人家属及犯罪者家属没有益处,对社会也没有益处。与其将一个触犯法律,破坏社会和谐的罪犯关在监狱里,去浪费国家巨大人力、物力等资源,不如用一颗子弹将其解决,将节约下来的资源分配到有意义的领域。[4]然而有学者研究表明,保留死刑的成本是高昂的。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成本:程序成本、执行成本和附随成本,如以防出错在审判程序中投入的人力、精力、物力,执行死刑的场所和相应的安保工作,犯罪者身后事和其所牵连的其他犯罪无法继续侦查等等的不便之处,详细内容不多赘述。总而言之,适用死刑的整个成本投入巨大,不是一颗子弹或一支药剂可以衡量的。

6、死刑废除论与人权问题

只要提到死刑,想到的第一个关联词就是人权,它们时常被一起提到。在人权论中死刑存废问题是一个学者议论纷纷的问题,废除死刑的呼声从贝卡里亚开始,至今也不曾停息。所谓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享有的权利”,它的基本内涵是每个人都应受到切合人权基本需求的对待。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普遍的权利体系,它不仅是个人的权利,还是集体的权利。在现在全球范围内有一项基本的道义原则就是维护和保障人权,评判一个集体优劣的标准之一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尽管各国宪法并不一定都有关于人享有不可剥夺的生命权的规定,但是在当今的国际人权约法中,这都是一个基本的规定,而且,一般都认为生命权是人的独一无二的权利,自然也是最重要的。在废除主义者看来,生命权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即便是国家也不可轻易褫夺。因为,“生命权就是为什么人们都被视为人权的合作伙伴都享有一个原因。”从理论上来看,若是认为生命价值蕴含特殊性和独一性,就应该坚定不移地支持无条件尊重生命、禁止剥夺生命的观点,任何人、集体甚至是国家都没有权利剥夺他人生命权的权力。但是死刑作为刑罚存在,是国家意志褫夺个人生命权的行为,纵然这是合理合法的并且合乎民意的,但是死刑依旧是在褫夺人的生命权。正如《贝卡里亚》所说: ”公众的法律憎恶和惩罚谋杀,而它本身就在这样做; 它阻止公民成为谋杀犯,并安排公众谋杀犯”。除此之外,死刑废除论者还有这样的观点,在不停重申人权的重要性以及尊重、保障人权要求的世界发展潮流中,死刑的存在和适用违背了尊重生命权的原则,废除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死刑是残忍的,无论是在褫夺犯人生命的方面,还是它给犯人所带来的直面死亡的阴影与恐惧。如将废除死刑付诸实践,不仅可以避免死刑误判带来的多方面的损害,还可以为社会大众营造尊重生命的氛围。

(二)死刑保留论

死刑作为一种古老的刑罚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因为其具有的极端性,人们通常认为死刑有着极大的威慑性,能够抑制犯罪的发生。纵观历史,各国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死刑适用,并利用死刑惩罚危害其统治的犯罪者。有关死刑保留论的观点可列举出如下几个:

1、死刑能够满足社会正义的需要

在死刑保留论中,“杀人偿命”的观点是人天性中的报复欲望,是人性的一部分,扎根在人心灵之中,人类正义最原始的概念。著名哲学家康德认为,实现刑罚的公正性的唯一途径就是复仇。而报复的基本要求就是罪行相适应,所以我们能够认为对杀人者实施死刑才能实现刑罚公平。在现今社会,仍然存在甚至时常发生残忍地剥夺无辜民众生命权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对犯罪者处以死刑,犯罪者就得不到法律规定的制裁。就意味着,受害人的生命不如犯罪者的重要,这对于受害人和他(她)的家属都是一件极其不公平的事,也无法慰藉受害人在天之灵。对罪大恶极的犯罪者施行死刑,是公道的体现,也是人伦道德的体现。如不对罪大恶极的犯罪者处以死刑,就不足以满足集体的正义情感,社会治安也无法得到维护,甚至会因此而动乱不安。因此,保留死刑是理所当然。

2、死刑的存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死刑来剥夺犯罪者的生命,可以避免私刑的出现。死刑可以缓和加害人与受害人家属之间的仇恨,基本平息受害人家属的怒火,如果国家没有通过死刑这种手段来消除仇恨,社会中的私人报复将不可避免的发生,甚至报复会成为一种风气。对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的犯罪者处以死刑,可以使社会公众的报应观念和正义情感得到相应的满足,维护了社会公正秩序,营造了善良风俗的社会氛围。死刑自古就在中国人民心中沉淀颇深,民意的总体趋势是拥戴死刑的,也就是说“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一观念已成为千年以来人们心中的信条,至今依然对人们的心灵所造成极大影响,更是成了相沿成习的公理。死刑有着民意的支持,更是维护社会安宁的一种主要手段,其存在就成了必要。

3、死刑具有最大威慑作用,也具备完全预防犯罪的作用

死刑保留论者的理论支撑之一就是死刑的威慑作用,从死刑是最严苛的处罚的基础上总结而来。人的生命是宝贵的,它只有一次而且不能重来,所以没有人会不爱护、不保重他本人的生命。对于潜在的犯罪分子来说,死刑所具有的威慑作用是独一无二的,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他们必须掂量自己是否拥有直面死刑的胆量。严酷的死刑制度让潜在犯罪者始终不敢跨越法律的底线,它在无形中发挥了犯罪预防的效果。死刑处死犯罪者,剥夺其生命也就是剥夺了其再犯能力,因而死刑具有有效的预防犯罪的作用。

4、死刑不违背社会契约论

依照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来看,国家是否有剥夺他人生命权的权力是一个社会契约问题。死刑是必要的,这是社会契约论主要代表人物的一致认同,其中卢梭还特别指出,“处于自决状态的人在放弃其自然权利并将其交给社会形成国家时,没有任何保留,包括生命”。可以说是,个人在寻求国家保护自身的生命权时,就要赋予国家特别的权利,即国家有权剥夺自身生命。当犯罪者以残暴手段施行犯罪,褫夺他人生命权,在明知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依然犯下罪行就证明了犯罪者会为此承担后果。如果要保障犯罪者的人权,那么受害者的人权将如何保障,其他公民的人权又该如何保障。保障人权不仅仅是为了保障犯罪者的人权,更应该保障大多数善良守法公民的人权,所以保留死刑的意义就在此。死刑不仅不违背社会契约论,其还拥有保障人权的作用。

5、死刑合乎经济性原则

从经济投入角度来看,可以大大减少国家资源的消耗。分析一下当今中国的情况,实施死刑的成本并不高昂,死刑复核成本加上执行成本远低于无期徒刑,还能够缓解国家的财政压力和监狱人员压力,因此国家更偏向于保留死刑的立场。长期监禁对纳税人来说会形成沉重的负担,死刑在对比之下显然更具经济性。死刑不需要消耗大量资源,而且还能省去死刑犯的开销和监管人员的工资支出等相关的费用,国家可将这些费用投入到提高医疗福利、提升教育质量等方面。因此对于现在的我国来说,保留死刑更加适用。

6、死刑保留论与人权问题

在人权问题上死刑保留论者认为,正是因为死刑所具有的极端性和残酷性,才是保障人权的不可或缺的手段。人生来平等,生命也是平等的,也正是如此,死刑是国家权力表达正义情感的一种手段,处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犯罪者是实施手段。尤其关键的意义在于,实施死刑是对其他潜在犯罪者的威慑,也于某种程度上保证了社会安宁,而且这种行为与敬重生命、不容许褫夺生命的准绳并不相冲。套用黑格尔这句话,认为惩罚既包含在罪犯自己的法律中,所以惩罚他,就是尊重他理性的存在。犯罪者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即否定了生命权不可剥夺的准则,也就给国家使用死刑剥夺犯罪者自身生命权的行为提供了合法性和正当性的理由。因为人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是唯一的,其蕴含的价值是珍贵的,具有不可复制性,所以国家在保护生命一方面应当使用一切可行办法,其中就包括了极端性的死刑。死刑不仅是国家给社会大众的信号,还体现了人的生命权的至高无上性以及对生命的全方位保护和极高的尊重。而且从某种层面上来说,死刑的存在就已经说明了该罪行的严重性,犯罪者在明知处罚的情况下仍然选择实施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就是说他已经有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觉悟,对其处以死刑也是对犯罪者的一种意识层面的尊重。与其说死刑制度的适用是在侵犯人权,不如说死刑通过剥夺犯罪者的生命这种极端手段来保护无辜公民人权。

(三)死刑存废争议之论述

通过对死刑存废争议的两种主流理论的分析,笔者不能单纯地只认同、推崇一种理论。就死刑废除论中世界潮流、社会文明进步两种依据来讲,都不能完全令人信服。虽然废除死刑已然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从数据上不难看出,大多数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都是西方国家,除去经济、政治制度因素,仅以社会文明和群众观念讨论,可以认为这其中不仅有人权观念的影响,还有宗教文化的影响,基督教在大多数西方国家有着庞多的信徒数量,因为受基督教文化的影响,废除死刑在这些国家里所收到的阻力就变得小了许多。死刑的废除并不代表着社会文明的进步,死刑废除是属于死刑制度的一种改变,死刑制度又是属于刑事政。从更大的方面来看,死刑废除只是属于国家、社会文明进步其中一个小的结果,只有国家、社会文明进步了,经济、政治制度才会发生相应的改变,乃至死刑制度才会改变。

死刑保留论中,大多以报应论和功利论为依据。以报应论作为论证根据,大多数我国学者最后的论断认为死刑的正当性就是由报应正义赋予的,这种论断深受我国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未能将死刑正当性限制在以谋害他人生命的罪行被判处死刑的范围内。如果从功利论出发,则是对犯罪率、死刑的威慑力及社会矛盾等方面进行讨论,确实没有任何研究能够十分肯定地认为,死刑能够完全震慑想要犯下重罪的犯罪分子,但也不能否认死刑还是存在一定威慑力的。还有人权方面的论言,即死刑是不人道的、不尊重犯罪者的人权,死刑到底是不是人道的刑罚,是以对待普通公民来看还是对待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看,站在不同的角度就会得出不同的答案。

所以只是争论死刑到底该不该废除这个问题上,再争论一个世纪也不会得出答案,必须结合各种影响因素来讨论,以现实为基础,进入深层次的思考,才能评价死刑所具有的价值。笔者认为,死刑存废争议的两种理论是争不出高下的,不完全支持废除死刑或保留死刑,应当在保留的基础上严格限制死刑,废除表达模糊、适用不合理的条文。

三、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方向

  (一)立足实际,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脚步

目前,我国正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和谐社会的时期,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工业、后工业文明共存,特殊的现实国情决定这我国的死刑政策。[5]正处以社会转型、经济接轨这一阶段的我国的社会问题尤为突出:首先,日趋严重的社会老龄化问题会给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带来严峻的挑战;其次,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社会发展情况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应的,由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人员、贫困人员等组成的弱势群体尤其广泛,数量也相对较多;最后,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发展,价值观也呈现出多元化和多态势的发展,不同的价值观不仅影响到个人的发展,更加关系到社会的发展,这些不同的价值观会给社会带来积极或消极的影响。我国人口数量迎来一个高峰,人口的巨大压力导致社会资源分配不均匀,失业问题也愈加严重,而且各个阶层、集团和人口群体利益迅速分化,社会矛盾激化,社会秩序遭受严重干扰,经济风险日益增多,这些都是影响社会安稳的因素。还有各种恶性犯罪事件的发生,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横行霸道、危害一方,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屡禁不止,增强治安综合治理也是国家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应攻克的难关。

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完备法律制度,对国家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都会起到直接作用。我国经济飞速增长,GDP排名升上世界第二,为我国健全原有的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但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速度并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速度。以药家鑫案为例子,他怕的是撞上“农村人”,怕的是没完没了的纠纷以及后续沉重的经济负担。对于此种事故的发生,双方当事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并将伤害降到最低,无论是社会保障制度还是法律制度都给不出答案。在这个几乎人人都追求经济利益的社会,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或是XX的补救制度,在沉重的经济负担面前又有多少人能坚守道德底线?XX是为人民服务的,不单单是为人民服务这么简单,还要做好服务,所以建立完善、合理的理赔制度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当务之急。

 (二)创造氛围,引导民众观念改变

文化心理是一个民族经过长期积淀的东西,体现为某种价值观,也是人们对已经发生、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的自然、社会和精神现象的认识和一种态度。[6]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我国民众具有强烈的报应观念,死刑制度也成了他们心目中社会安定的象征。如果死刑在中国被废除了,很多群众可能会将这种行为理解为保护罪犯,不处以相应的刑罚,受害者在物理层面上已经不存在,也永久丧失了人权,犯罪者不受到等量的刑罚,普通群众会认为这不是公平的。传统文化中的报应心理以及寻求安全感的意识,导致民众对死刑所具有的威慑性产生合理期待,并且在我国民众对死刑基本持支持态度。如果国家不考虑民众的报应心理和容忍度,强硬废除死刑,就有可能导致民众强烈的抵抗情绪,更甚则会激化社会矛盾。以死刑所具有的功能来看,国家还是偏向于保留死刑的选择,因为每个国家的XX都应当、必须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否则国不成国、家不成家。国家通过极端严苛的死刑来惩罚罪大恶极的犯罪者,一方面使民众的报应心理得到满足,另一方面则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维护法律尊严、预防犯罪发生。

但是有调查显示,我国民众对于死刑的态度也产生了变化,从感性认知到理性判断,说明了民意是会变化的。那么,引导民意对死刑理性思考也是可行的。从最基础的教育出发,围绕尊重生命这个观念开展启蒙教育,不仅能够促进青少年心理的健康成长,培养出热爱生命的观念,还能通过孩子影响父母,由小及大、氛围熏陶。引导学生培养热爱生命、尊重生命的人生观,能够帮助学生完善人格、健康成长。当然,对待成年人也不能轻视,通过社区宣传、普法短信、媒体信息等方式科学引导,唤醒人们心中那份热爱生命、尊重生命的情感。

(三)完善死刑相关的司法制度

其一,在立法问题上加以控制,减少死罪数量,限制适用条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极其严重罪行的犯罪者,这是死刑适用标准的限制。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去除了113个死刑罪名,开始了减少死刑、加重生刑的立法进程,控制死刑适用的方式之一还有取消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诸如没有危害生命的盗窃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废除轻罪的死刑罪名的同时,也有不能废除的,例如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罪名的死刑,这些物品杀伤力极大,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必须严防死守,不能无视它们对社会安全和民众生命威胁。还有需要重视的是xx、受贿罪,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同样巨大,不整治就会有更多的xx、受贿现象发生甚至助长腐败风气,而且国家和民众对腐败现象、腐败分子都深恶痛绝,更应该严惩此类犯罪。

其二,解决司法过程中的问题并加以控制,尽量适用死缓,减少死刑执行数量。严格限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的“少杀、慎杀”政策是我XXX一贯态度,还要防止滥杀,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审判过程中一丝不苟地判断,认真仔细地对待证据。注意死刑误判的问题,预防冤假错案出现,对泛滥的刑讯逼供现象进行纠正,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我们对于死刑的态度应当慎之更慎。可以设置恢复性法条,确保在误判情况发生时,有补救措施能够及时挽救一条生命,保护犯罪者应享有的生命权益。法律是社会的良心,对于司法权力中的腐败问题更应加大力度整治,不能失去民心,更不能让公权力成为私权力。司法公正不仅要靠制度更加看重法官,提高法官素质、职业化程度,深化制度改革,引进高素质法律人才,筛选不合格的法官,确保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防止死刑滥用。

其三,完善死刑复核制度。在立法完善措施中,除了要明确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拥有死刑复核核准权外,还应当尽可能地具体其他规定。为了保障死刑复核程序公正性,在程序和制度上都应当予以完善,保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能够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的同时也要严格监督刑事审判流程,针对新情况或者新问题,结合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刑罚等的情节提出相应的检察意见。保障被告人相应的权利,即辩护权,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和律师辩护制度,让律师拥有充分实在的辩护权,保障律师其他由辩护衍生出的合法权利,实现程序公正。对于死刑复核的期限,应当合理制定,保证办案人员有充裕的时间公正高质办理案件,又不能把限期拖延过长影响案件处理。

五、总结

当前的我国依然不适合废除死刑,不仅是民意的不支持,也是由于我国没有废除死刑的条件,死刑所具有的的威慑力也是我国XX保留并适用的原因之一。而且从我国国情出发,更不要盲目追随所谓的世界潮流,应当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缓步推进废除死刑的政策。所以要严格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的原则。引用陈兴良教授教授的话来说就是:“从应然性上来说,我是一个死刑废止论者;从实然性上来说,我是一个死刑存置论者。相反,它是一个死刑限制论。”[7]相信我国在社会制度、民主政治发展完善,人权理念不断增强的同时公众对死刑的认识也会产生转变,从严格限制死刑开始,相信在将来死刑制度会被废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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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杨东苑、马雍、马巨译,古代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75.

[4]林佰娜. 论死刑之废除[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

[5]董雪凝. 论中国死刑存废的当代选择[D].山东大学,2013.

[6]田禾.论死刑存废的条件[J].法学研究,2005(02):66-74.

[7]陈兴良.死刑存废之应然与实然[J].法学,2003(04):39-42.

致 谢

本论文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她以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精益求精的学术精神对我影响深远,从选题到完成论文,每一步都有着导师的悉心指导,凝注着导师的心血和汗水。在四年的本科学习和生活期间,也始终能感受到导师精心的指导和无私的关怀,使我受益匪浅。在此向老师表示深深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论死刑的存废

论死刑的存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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