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现今,随着证券市场扩容速度明显加快,上市公司数量也急剧增加,但是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去未能随之进步,以导致上市公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显出来。许多上市公司的监管体系十分不完善,明显存在着社会公众监督的缺位,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缺乏的不是监督意识,而是监督平台,监督条件。上市公司想要规范化离不开其监管制度的完善,也是监管者进行监管的依据。现在我国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主要包括《证券法》和《公司法》,还有一些现行条例。可以说是十分单一不完善的,正是因为监管制度的不健全,才使得出现一些上市公司违规处罚较轻甚至是无法处罚的问题。其中,违规处罚包括故意违规处罚和非故意违规处罚两种方面。上市公司一旦被发现违规,有处罚权利的监管主体就应该及时查明原因,立即对其做出恰当的处罚,只有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尤其是对故意违规行为处罚严厉,才能树立法律的威严,使得社会经济得以健康发展,所以上市公司监管制度的完善十分必要。
关键词:上市公司 监管制度 立法进程 信息披露 监督平台
一、引言
现今,随着证券市场扩容速度明显加快,上市公司数量也急剧增加,但是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去未能随之进步,以导致上市公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显出来。许多上市公司的监管体系十分不完善,明显存在着社会公众监督的缺位,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缺乏的不是监督意识,而是监督平台,监督条件。上市公司想要规范化离不开其监管制度的完善,也是监管者进行监管的依据。现在我国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主要包括《证券法》和《公司法》,还有一些现行条例。可以说是十分单一不完善的,正是因为监管制度的不健全,才使得出现一些上市公司违规处罚较轻甚至是无法处罚的问题。其中,违规处罚包括故意违规处罚和非故意违规处罚两种方面。上市公司一旦被发现违规,有处罚权利的监管主体就应该及时查明原因,立即对其做出恰当的处罚,只有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尤其是对故意违规行为处罚严厉,才能树立法律的威严,使得社会经济得以健康发展,所以上市公司监管制度的完善十分必要。
在新的市场和法制环境下,上市公司监管将面临新的挑战,也将碰到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如何完善上市公司监管制度成为了时代问题。
二、我国上司公司监管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上市公司监管制度的立法进程
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的立法在我国,可以说是经过了层层的递进与改善才有了今天的相对完整的监管体制。黄平南在其论文中对当前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中较有代表性的监督制度和最新改革成果进行了比较,对监管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1]。
从最开始的公司法中对于上市公司监管制度的相关规定到一步一步的立法,可以看出其立法的进程多多少少都受到英美法系的影响,不仅要从我们大陆法系的国情出发,还需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智慧,才有了今天的上市公司监管制度。
从《公司法》,《证券法》中对于上市公司监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还有一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对于很多细节性的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甚至于2020年3月1日出台的《新公司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一定要有监事会。
(二)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监管制度的区别
现今的上市公司多数都是出资成立人雇请有经营能力的人才代为管理公司,造成许多上市公司的所有权人与实际控制人不相同,正正是因为这样的结构导致上市公司的创始人远离公司运营。随着公司规模越来越大将会导致经营的人拥有决策的权利,而各个公司股东却要为其承担着决策后果。这种模式往往最终会导致权力的滥用,从而使得公司利益受损,所以英美法系国家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来对公司运营进行监督,而像我国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则成立了监事会制度来对内部进行监督。
2、结合国际情况而改变的立法状态
前些年在法律界闹得沸沸扬扬的一件大事莫过于阿里巴巴在X上市这一消息,阿里巴巴集团为什么会在X上市呢,除了阿里巴巴之外的一些大集团都不选择在中国上市,其中原因应当要深究到中国法律制度的缺失[2],。阿里巴巴集团可以说是国内领头的电商集团,其价值就高达几千亿美元,先不说国内市场饱和,就这么巨大的一个集团要在中国上市,就费用方面的难以想象了,况且在X可以直接做股权并购,更加有利于日后阿里巴巴集团的国家发展。而随着国际的金融变化,我国的监管制度的改变刻不容缓。于是,我国结合现今的社会情况和国情,借鉴着英美法律体系的监管体系,使得董事会与监事会可以并存,双向化治理公司。可以说至今我国的监管体系还在随着社会形态,国家变化以及社会需求而不断尝试。
(二)我国上市公司监管制度的内部以及外部状态
1.我国上市公司监管制度的内部状态
我国的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主要是设立了独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更有两者并存的。但在公司内部来说,很多的监督体制形同虚设,在实际操作中,监督机构难以运行。许多公司内部虽然设有监事会,但是决定大权仍旧操控在股东手中,设立监事会很多都是为了满足法律需求而做的对外的一个表壳。 监督机制存在着成员员组成不合理,缺乏履职的权力和程序保障,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等问题[3] 。
2.我国上市公司监管制度的外部状态
我国的外部监督制度有两大类,一是立法的监督,二是社会自发的监督,而社会自发的监督有公众,记者,律师等具备社会公德的懂法人士。上市公司的立法进程无法跟上时代的步伐,所以使得上市公司外部监管出现了很多问题,所以 要完善上市公司的法律,强化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外部管理十分必要,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建立完整的外部体系[4]。证监会,证券服务所,律师事务所,维权律师以及新闻媒体等均有外部监督的功能。在这许多法定的监督体制中,最起作用的莫过于各个地方的证监会,一些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的作用对比法定机构还是稍微弱了一些。时代的飞速发展,以往的新闻媒体仅限于电视新闻以及报纸,如今的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媒体壮大对于信息的传播无疑是比以往快的多。许多公司都在微博等地方注册了官方公众号,继而有利于公众的监督,还可以为此提出建议。公司出现一点腐败的蛛丝马迹就十分容易被挖掘,所以新闻媒体的外部监管作用还是相当大的。
在我国的经济市场中,许多的产品和公司都缺乏良性的竞争,长久以往,有许多地方都形成了地方保护主义。只与自己同一地方的公司进行买卖,拒绝他方经济的汇入。这将会使得经济市场中的企业缺乏竞争力,无法壮大。更有甚的可能会严重影响市场的资源,产品无法创新,亦难以出口。公司外部无人制衡,所以内部才会越来越安于现状,内外监管制度均十分严峻。
三、我国上市公司监管制度的不足以及面临的问题
(一) 我国上市公司监管制度的不足
1、我国上市公司中股东的权利过重
我国《公司法》中第37条和第98条对于对于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不明确,导致许多上市公司的股东钻空子,大股东手握决策权,小股东失去发言权。而经营者的权利仅次于股东之下也会使之滥用权力,即便是有了监事会,监事会成员权利不足,不仅无法制衡股东做出决策甚至没有话语权。有的公司股东特意选择一些经验不足,水平不够的监事会成员组成监事会,那么这样的监事会将会形同虚设,成员不敢得罪股东,所以也就失去了监事会存在的意义。
2、上市公司的法人结构依然十分不完善
在公司中,经营者,决策者,监督者没有明确的分工,股东的权利过大,着重在于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做出有损于公司的决定。监事会没有权利反驳股东做出的决定,很容易导致公司的没落。董事会未能做到诚信运营,那么其他的职员们也无法正常工作,从上至下地影响了整个公司。多数的上市公司的创始人都会将公司交由人才打理,即经理等职员。而在我们国家的一些国有企业的总经理,是实行任期制的,一般是不会持有股份的,期满之后除了留任的,还有一些是可以升迁。所以身为经理,除非是犯了什么大错,一般都不会被解雇。而这样的一种形态,使得一些高级职员失去了当初的激情,失去了竞争的斗志。
3.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足甚至于无
现今,我国的上市公司的发展在经济市场中处于初级阶段,许多公司对于信息披露有许多不规范,甚至是不熟悉于信息披露制度。很多公司的信息披露都是胡编乱造,随意将一些好看的数据往上堆砌,造成我们所说的漂亮数据,从而欺骗大众。一些公司明明早已经为空壳公司,但是却报着盈利丰盈的账目,数据作假,数据瞒报这种行为大有存在于上市公司中。对于信息公开处于被动的状态,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没有强硬地让其履行职责,导致许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得过且过。还有许多信息披露失去了其时效性,上市公司在经营买卖的时候是持续性的,但是披露出来的信息不够及时,导致投资者无法查看最近的公司动态。公司有重大的决策或者发生重大事件时,将不利于投资者进行下一步活动。
(二)我国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中法规与市场自治的矛盾
1、法律法规的完善需求与市场自治的冲突
我国的上市公司监管制度迫切地需要完善,给上市公司营造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但是无论立法如何干预,都需要保持一定的市场自由鼓励经济发展,于是在市场自治和法规完善中则需要保留一个度,而这个度则是立法者所要考虑的关键。XX更加偏向于用立法来推动自治,通过对于监管制度的立法来对于一些上市公司资金运转,活动,决策等方面进行通过立法的形式,依法监督行业协会商会负规范地公开,并且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等健全社会这个第三方监督,更大程度地让市场走向自治。
2.从“新三板”看立法监管推动市场的发展
“新三板市场”的重要性体现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是人们对于我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另一种称呼,主要是为我国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5]。现今这个政策正朝着繁荣的方向发展,但是越是繁荣的发展越有可能衰败,出现问题。“新三板“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上市公司,但我们亦可从中看出监管制度对于市场发展的重要性,即使是中小企业也是需要对其监管制度进行完善。我国的《证券法》对于其中的监管制度仍未有相关的规定,但是,想要改进“新三板”的交易制度,则可以将其分层完善,建立有层次的信息披露制度,再进一步地划分监管主体之间的权责。这个方法早我看来,放在上市公司中亦十分实用,第三方监管主体的权责分布更加有利于市场自行推动经济发展,减少了XX的干预,将会使得市场交易更加有效率。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监管制度的对策
(一)优化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我国现在是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会并行的状态,监事会和董事会之所以有着监管的能力,是因为其不受影响的独立性。看上去独立,但实质上并不是独立。在这样的情况下,必然是没有监管体系可以维持公司的平衡。只有真正给予其独立的能力,给予其更大的职能和权力,才能强化这个组织结构。
优化法人治理结构,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合理地改变上司公司的法人结构,使其更加好地为公司运作。而很多上市公司都存在着股权不合理的问题,这也是一个公司不能良好运作的根本原因。可以利用国有持股打击大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控股地位,防止其独断独行。也可以真正的将股权回到全体股东的手中,那么由全体股东选择的监事会成员,将会更加的负责透明,有能力组成一个合格的监事会。有效地从源头上制止大股东操纵公司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二)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在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当中,对于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只是一个较为浅的标准。许多公司自愿性的做好信息披露,是为了更好的吸引投资者。良好的信息披露可以让投资者们放心,从而驱使他们,能在众多的上市公司中找到较好的投资对象。
一个好的好信息披露制度,完全可以增加市场的透明度,使得我国市场经济和上市公司之间,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保障。要使得公司自愿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将信息披露制度完善,那么就必须有一套完整而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
我们要在上市公司监管制度的立法当中,明确的规定公司领导,对于一些信息披露的真伪和隐瞒要承担法律责任。 将许多细微规则以及标准列入立法考虑,有了法律依据之后,才能让做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领导人付出代价。
(三)完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监督的法律制度
“监督”二字更多的来说带有强制和督促的意义,而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公司内部的监督和公司外部的监督亦同样重要。公司内部的监督有《公司法》进行规定,公司外部的立法,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我们可以通过法律规定一些激励机制,去鼓励社会上的外部力量对于上市公司进行干预。也可以通过立法的手段,鼓励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对公司进行监督。[7]
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并非同一个人,既经营和所有的分开,使得公司内部监督矛盾顿生。公司股东结构不合理,在现实中我们可以使用对公司结构详细规定的立法来进行操控。而就上市公司来讲,在证券市场上,它构成了公司主要的外部治理环境。XX本身的监管是有限的,既要放权,又要防止权力的滥用。这个时候就要依靠一种巧妙的外部势力,既外部非行政监督的运作。那么XX、上市公司本身、以及社会监督者三方,便可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督体系和稳定的结构[9]。
内部监督,更多地来源于《公司法》中,对于监事会,独立董事会的规定,一些公司章程中也有相关的规定。一系列的法律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为了能够更好地完成内部监督体系,监事会应当跟审计部门一起成立。在账目上,决策上,合理分工,可以有效避免部门间相互推诿或者是相互串通等现象。
在外部,我们可以构成良好的竞争机制,相互监督。创造一个充分的公平的市场,各路人才能够公平竞争。公司内经理高管的信息可以透明公开化,全社会一起评价上市公司内部高级人员的行为作风,能够更好的约束其决策权。在经济市场大环境中,打破地区分割,经济市场应该是一个既开放又融合的大家庭。上市公司的股份国家持股应该持续减少,国家过多的干预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给足够的发展空间各类大中小企业,能够更好的让大企业带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也能让中小企业相互学习相互联合。重点是可以开放市场舆论,让更多讨论的声音融合进来。
(四)发展社会公共监督平台
一个完善的公共监督体系,是现在我国社会主义国情的基本理念。我国如今提倡简政放权,想要让经济市场中的上市公司安稳的运作,那么就需要社会中各个监督平台的共同协作,才可以保证经济市场良好运行。
现如今社会上比较普遍的监督平台有一般的证券所,律师,新闻媒体以及公民等。证券所一般为国家机构,其存在和作用是比较稳定的。而律师称为一个懂法之人,很多时候在监督上市公司方面都有敏锐呢触感,能够较好的察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伪,以及其运作的如何。能够得到较大发展的就是新闻媒体和公民方面。现如今新闻媒体使用比较多的就是微博,可以真正做到事情不用一日便家喻户晓。有很多腐败的上市公司都在此处被察觉,即便是人言也是可畏的,所以很多时候,都有效地限制了上市公司的行为。公民监督,可以说是我国上市公司监管制度的其中一个重点。我国公民数量极其巨大,若能做到人人懂法,知法,用法,那么,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管体系将会大大提升。
(五)加大上市公司监管制度的立法力度
虽然《证券法》在我国上市公司监管中起主要的作用,但是能和其相配套的行政法规还有部门规章的建立还是需要等待的。我国颁布了《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无疑是对于我国上市公司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各个相关的管理条例能够相互作用,相互协调,必定能够更好的补全立法的缺失[8]。
假如我们能够加重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那么就可以提高上市公司和其高管的违法违规成本[10]。在2020年3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证券法》中,明确说明上市公司应按照注册制进行注册,并且对于罚款的力度也加重了,加大了违法成本之后,可以提高法律的威震力。有很多时候我们都会问,提高了违法成本,加大了处罚力度,就能让违规者有敬畏之心吗?纵观放宽市场这么多年以来,许多上市公司里面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的行为十分不规范,很多时候都造成了市场的极大混乱。所以先不讲求效果,立法的力度能加大对于市场来说,已经是一股力量了。投资者对于市场的失望,股市的崩塌,亦能够通过加大处罚的力度来令其恢复。可以说在罗列的众多方法当中,立法为根本,强硬的手段才能有所成效。
五、总结
面对着我国尚不完善的上市公司监管制度,很多时候我们必须从根源为其寻找答案,是社会形态还是市场本身。吸收了英美法系的精髓,能够更好地为我国社会经济所用,将会更加合适我国现今的经济状态。从认识现状,抓住改造重点,以及对症下药三个方面,详细地对我国上市公司监管制度完善进行了系统的分析。用“新三板”为例子,从小及大。讲述我国的“新三板”政策进行地十分成功的同时,也出现着跟我国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一样的问题。那么,如果“新三板”的问题能够迎刃而解,我们也可以适当地借鉴其做法,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的完善。在《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颁布后,仍然有十分多的缺漏,于2019年年末《新证券法》的草案的通过,并且开始实施于在2020年3月1日。这无疑是监管制度的一大飞跃。提高了犯罪成本,那么将会很大程度地减少经济违法行为。
如果必须从源头上完善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则必须内外结合。首先从内部结构上改变,将其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度改善。其次,将内外部监督的法律完善,加大执法力度。最后,在各个外部监督平台中,着重发展新闻媒体以及公众监督这两块。建立以一个XX,上市公司,社会三部一体的监督。XX利用其职能对上市公司加以控制,上市公司本身有立法所约束,社会方面加大公民的监督意识,增加公民更多的监督平台,可以从网络,报纸等许多方面向上市公司进行监督。加大三方之间的密切关系,互利互助,相互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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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本论文是由博士亲切指导和关怀下完成的,老师带着严谨的治学精神和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为我解答。一转眼大学四年已经过去,终于到达了尾声,感谢老师和我一起度过完成大学最后一份作业的时光。老师的循循教导,我一定会铭记于心,谢谢您,我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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