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二零一三年以来我国全国范围内以省(市)为单位先后成立并启动了碳交易试验点。在历经了长达三年的履约工作和努力中,国内的碳交易规模不断地变大,越来越多的人由开始站在市场外进行观望到进入市场中进行交易,目前来看市场交易活跃度正在稳步提高。但是在进行实施试验点工作的同时,也发现了许多各方面相关的问题,影响着工作的正常进行和试验的成果。比如,各个不同的试点区域之间都存在着制定的体系标准差别较大的现象,同时对碳排放的总量核定大部分设定的太高,市场交易流动性环境较差,交易的价钱存在着失真情况等。在对目前全国各省市所设立的试点进行经验总结并且向全国推广,并着手布局于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的关键时刻,针对当前各试点工作中所发现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困难进行全面深入地探讨和分析,同时提出解决的思想和方案、改进相关的工作思路、进行试点实施方案的优化等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首先简要而全面地进行总结与分析过去三年来各个碳交易试点工作和市场的运行情况。紧接着,以此为起点针对当前存在的碳交易制度设计和实施进行关键而深入的理论反省,同时依据当前现有的交易市场存在的基本特点,提出了本文中以碳市场交易制度来代替以往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方法的合理性与可行性。然后,在此合理性与可行性的基础上搭建了一个以碳汇交易活动为市场的基本架构,并讨论和分析此基本架构所需关注的问题。所以搭建碳交易活动市场的体系来进行维持对提高市场效率与企业竞争力之间的平衡状态,其最关键的因素就是在进行碳交易机制活动中所形成的碳价格一定是被公认的十分有效的,它可以切实清晰地实时反映出当前碳交易市场供需之间的关系。XX的相关部门通过根据市场状况制定相关的调控政策以提高企业间竞争力和市场风险的管理能力,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地进行发展。
关键词:CCER;碳交易;价格指数构建;企业风险管理
1绪论
1.1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研究背景
目前,环境污染的状况日益严峻已成为阻碍我国经济社会保持着健康可持续、稳定快速地发展中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问题。因此为了缓解这一严峻形势并能够探索出一个能够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行道路和经验的积累,我国在国际上积极参与温室气体减排为主题的相关国际活动,在国内则不断地采取和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加大管理力度。中国碳交易试点工作从二零一三年起开展到今天已经整整经历了六年的时间,在国家的重视下,以及各方的努力下,目前我国各个试点中关于碳交易的关注热度不但没有减少,反倒带动了碳市场交易的活跃度。二零一七年,我国将以试点为方式的碳交易市场进行推广,并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并对市场进行更深入地规范和管理,同时这也是二零一四年中美两国元首在《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所共同承诺和践行的一部分重要内容。目前国内外相关的学术界正在积极借鉴国际碳交易的优秀制度和我国这六年里碳试点所积累的丰富而珍贵的实践经验,同时结合对相关的科学理论和思想的研究,以确立在二零一七年进行全国碳市场统一的关键时刻,该怎样设计一套真正适合于具有中国国情特点的行之有效的碳交易制度和管理方式。
为了缓解温室效应对人类和自然生命所带来的日益严重的威胁,全球范围内的许多国家已经主动地开展了许多针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举策和投入大量的各类资源来加大抑制气温不断升高的力度。但经过这么多年的研究和经验的积累,就目前而言,要想在不牺牲社会经济健康持续的发展的基础上,进行有效地抑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减缓气温升高,其最理想的措施便是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这一制度思想起源于对排污权交易发展,经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及其所取得的成效,实施碳排放权制度对减少CO2气体的排放量具有显著的效果,同时这种制度也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的国情。
虽然碳机制目前仍然存在着各类问题和缺陷,但是并不影响全球碳市场的高速发展。尽管于CO2总量核定、分配手段、气体排放的监控方式等各种制度制定上存在着或大或小的差异,但各个国家都在持续地根据自身实际国情针对其相关制度来进行不断地调节与创新。同时,国际上还有很多学者也在基于碳排放权总量设定的问题上不断地探讨和研究应当怎样对其相关机制进行更进一步地完善和改进,比如他们认为可以把碳项目市场当成对碳市场交易的补充,因为这样把带有金融性质的产品融入于碳交易当中,完善市场交易的体系,形成一个更加灵活和广泛的市场交易环境,最终达到一种可持续经济增长的健康状态。然而,目前所有的相关制度的完善和改进全不过属于在改变碳排放权交易的形式而已,让当前的CO2排放问题不再持续地恶化,但是他们一切的行为在牵涉及针对碳交易这一本质并没有做出丝毫相应的变化。因此,这就在宏观上十分明显地看出目前的碳交易活动所影响的CO2的排放量尽管绝对的强度性不断降低,但和自然环境的可持续良好发展是没有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1.1.2研究意义
随着目前我们国内的碳交易试验点工作的不断开展,各试验点也在更加积极地探索和研究碳交易活动应当怎样更大地发挥出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优势作用,将各类企业在自身发展过程当中及时有效地扭转其所处于的粗放型生产方式,积极自觉地增强其生产活动中的能源利用率,更进一步地减少企业在交易活动中所付出的经济成本,从而真正地实现其经济结构的转型与其产业结构的升级。但是这类制度在CO2总量及其分配下是否足够科学和合理,制度能不能更进一步地完善和改进,它不仅仅关注于CO2排放的绝对强度是不是减少了;抑或存在着更为先进的制度和措施来淘汰掉它而同可持续生态经济发展更好地相互结合。本文基于碳汇制度而针对原有的碳机制进行更进一步的理论创新和发展,提出来一种更为先进的治理温湿气体排放的新思路,从而将“碳源”同“碳汇”进行直接衔接,实现来对整个碳交易机制的改进和发展。
本文在基于碳汇交易机制上应当怎样进行实践操作的内容中,对碳汇交易市场基本结构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设计,区分出市场的主要与次要,从而有效地解决了原有碳交易机制中应当怎样确定总量与分配上的关键核心问题;同时将实现将碳汇交易的整个流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它们主要分为试点阶段、整合阶段以及最后的稳定阶段,以此其新的机制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拥有更大的可行性;本文还提出了使用计量模型分型新机制对于企业的生产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大小,以及对什么行业的生存和发展所导致的影响大小,以确定新机制在企业层面的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碳排放权交易思想的产生和制度制定以及试验最初都是开端于西方国家。排污权交易是基于产权理论来进行分析的,而碳排放权市场交易机制的制定,则是在进行不断地创新发展的同时,采用的是金融相关的工具来加以实际例证分析。
1.2.1国外研究现状
对碳排放权的交易研究主要是欧X家相较于其他国家而言进行的较早,其具体研究的范围则牵扯到微观与宏观的调控、以及定量与定性合理设定。本文所研究和讨论的内容则主要以我国的经济和实际国情为背景,针对搭建温室气体排放市场的交易环境中所具有的风险、牵涉到碳排放权所影响的价钱浮动程度大小等原因以及CO2排放权的价钱设定等问题上。
在对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框架的建设上,EU国家一直走在研究领域的前方,2008年埃哈特·埃塔尔学者所发表的博弈论模型深刻地探讨了当时的EU国家的CO2排放权交易法规所存在的漏洞会被相关的行业寡头采取不当的使用,为其谋取经济利益。而施莱西等研究者在2009年期间所发表的研究则表明减少EU中各国的CO2排放量配额,能够明显有效地促进其排放行业和能源消耗行业在清洁技术领域的发展,同时也增强了能源有效利用率。普法伊菲尔与苏利文于2009年针对EU各个国家共同在CO2气体的排放权交易框架的制度制定和实施努力及效果上进行了十分高的评价,他们认为这些努力有效地增强了许多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同时也促进了欧洲投资者在能源环境建设上的重视和投资。
Lewis.J.I在相关的文章中重点研究的是以中国来作为案例来说明发展中国家清洁发展机制对减排限排所起到的作用,并提出碳金融的发展将有效的促进了清洁能源取代化石能源。
对于激励机制在基于排污权交易活动当中所遇到的问题;环境经济学领域的相关研究者探讨将设计激励机制应该怎样使得企业对其自身的污染治理手段进行技术改进。Krutllla与Jung(1989)等在行业水平上通过计算利润,进行细致地分析了污染治理的技术所遇到的问题,经过研究他们得到的总结是:促进污染治理技术发展所产生的最大激励影响就是对排污权拍卖制度实行。1978年Magat发表了其在分配在两项开发基金和两项技术中的可能性进行的研究成果,一项是用于改善生产技术,另一项用于污染治理技术。从理论上来说,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更为有效地激励企业对自身污染治理技术进行创新。
1.2.2国内文献综述
国内对于碳排放权交易方面的研究起步是比较晚。国内采用经济学分析了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其市场的构建正式由于因为《京都议定书》的签订。陈程分析了环境政策的适用性,认为国外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与我国许可证买卖都属于一种经济政策,因此相比治理污染而收取费用排放许可证买卖显得更加有效。杨红强认为清洁发展机制可以有效的降低减排成本是由于边际减排成本较高的国家向较低的国家购买排放份额。
李布在其发表的相关文章中总结了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特征:分权化管理、开发性、总量交易、循序渐进性,分析碳交易发展的趋势。
丁丁在《欧盟碳交易计划及启示》中,概况了欧盟现在所面对的争议,进而提出建立中国排放市场的具体建议,从减排目标方面和内部分担原则分析争议的原因,中国须参照欧盟内部分担原则采取任务分解,为达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须实现“碳要素”在我国市场流动。李布学者建议推进环境有偿使用的制度改革且强化环境资源的商品属性,企业的在生产成本之中将更加体现出环境的这类特殊资源的稀缺性。中国应对照欧盟交易体系的实施经验和基本理念,加强市场机制在环境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并且转变中国碳排放权的治理思路。
刘伟民、江峰认为应推进先行单位节能减排并鼓励金融业参与以此促使中国应该抓住发展国内碳排放市场交易的机遇,培育专业人才优势并为我国碳交易市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3研究重点
本文所研究的难点和重点关键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许很多研究者不但对CO2的排放权问题进行讨论同时提出对其改进的意见和看法,也会多多少少地涉及到相关的项目市场对于碳交易市场的补充影响,比如各种形式的发电、碳汇等,但是这些全部仅仅处于原有排污权理论结构内进行研究的。而本文则脱离了这一结构,第一次提出了建立以林业碳汇为基础的交易客体、全社会购买碳汇的交易机制,而不再以“碳排放权”基础上进行。本文所提出的“碳汇交易机制”区别于当前所存在的较少碳汇项目交易,最主要的是它不再把碳汇量以1:1的等量进行转换成相对大小的碳排放权分配。它完全是一种新的碳汇交易制度,它实现了将“CO2”从一种特殊的流通性低的商品转化成普通的可以在市场中进行自由交换的商品,从而实现了由原本的企业之间分配转化为企业向林业经营者的转移。市场制定者也能够不用花费精力去怎样确定为碳市场交易活动提供合理的CO2总量,以及怎样给相关的企业进行合理的配额,以实现宏观的调控功能。本文中所提出的碳交易市场结构体系对于市场制定者在面临CO2交易、总量设定、林业津贴、生态环境建设等各方面进行了全新的思路和方法设计。
不管是各个方面,还是各领域,在针对怎样温室气体过量排放上的制度制定和实施全部局限于排污权理论的结构体系内。尽管他们在这个理论当中进行了不断地改进尝试以有效地控制住市场中流通的“碳权”过多、价钱起伏动荡剧烈等各种问题,但是从来没有过研究者针对于当前的碳排放权理论进行深刻反省,没有发现出这个结构体系并不能根本地解决掉当前存在的问题。本文首先尝试清晰明确地阐述出碳排放权的本质,强调这个思想理念所出现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加强环境的可承载能力,并非简单地进行强制降低CO2排放量大小,清楚地认识到碳权思想并不能进一步地解决温室气体排放过多的环境问题。同时,所谓的基于“总量设定与分配”的碳权交易根本无法彻底地对环境、经济、社会进行相互协调的功能,虽然碳排放权适用于碳交易活动的最初进行当中,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类对相关研究的日益加深,它必然会被更加先进、适应性更为广泛和强大的市场机制所淘汰掉。
2碳交易相关文献综述
2.1碳交易机制相关研究
(1)碳排放权思想
RonalCoase(1960)是最早提出碳排放权思想,他认为通过经济的非内部性与非效率这两个方面就会实现利益最大化,倘若牵涉利益的双方没有交易成本的同时产权界限明晰,最后的利润是非常可观的。随后,通过碳排放权这一思想基础,加拿大Dalase(1968)则想出通过排污权向外售出,但是并非全部售出,只是部分排污权出售,在保障XX权利的同时得到效益,而这样购买排污权以后,制造污染方可向XX购买也可向已购买的污染权的人购买污染权,这样在碳排放权思想中,已购买污染权者和XX都可以将效益最大化。Montgomery(1972)和Croker(1966)则认为减排经济化最好的方式是通过应用产权来控制排污,这样一来,市场化的操作更有效率性。ThomasTietenberg(1985)提出交易成本的大小与排放权商业化成功呈正比,其中前者成本越高,那么最终的交易计划实现就越难。
而除去国外来说,国内在此方面的研究还是较浅,首先是对于碳排放权研究较晚,其次围绕碳排放权的各类刊论较少,缺少借鉴。谢来辉(2016)首先从非简单的环境方面去入题,而是从宏伟的国家发展角度来说明,环境发展越来越成为各国所看重的一点,碳排放权将会是演化为一种权利的存在,在未来数十年的发展中,话语权不仅只是局限于军事,而是将会拓展到碳排放权,国内大多数学者提出,碳排放权并不是作为绝对自由的存在,而是限制在某个具体的数值以内,如果超过这个数值的话,将受到对应的惩罚。(于飞天,2010)。
(2)碳交易制度
在具体的碳交易制度中,各执一词,一方认同的是碳排放权不应该放到国际市场来说,应该放到国内市场来看待,主要的市场还是国内(Dudek,1992),但是另外一方则认为碳排放并不是仅仅在国内流动,它是不可控体,无法具体量化和明确数值,所以对于碳排放权的交易市场应该只能用世界市场来界定。(Grubb,1992)。Stavins(1995)认为在交易过程中的总量目标作为其中的重要影响因素存在,且排放权是有限的,随着交易次数增加,排放权是无法增加的,只能是在逐步减少的。DonaldDewees(2001)认为只有将总量明确化,交易才能更加高效率。Aldy(2009)提出,任何交易都应该保持权利和责任界限清晰,市场如果需要正常运转的化必定是离不开有序有效率的基础交易机制。
在此方面问题的具体勘析中,我国实践时间还不超过10年,在具体的交易之中,各方面因素的考量以及相关的管理模式讨论中。潘家华(2016)提出,在市场环境还未成熟,各类灰色区域还是存在不少的,所以相关部门应该需要强化管理。王有志(2016)提出,在碳排放交易机制之中,我国还需要不少改进,才能将市场机制规划完善成熟,而林业抵碳可以加入到这个交易机制中。赵子健(2015)认为当下阻碍机制运转的主要存在于两点,首先是碳交易缺少应有的XX官方管理,碳交易的基础因素缺失,其次是在具体的碳核算检测方式上有待商榷。张博(2015)提出应该在碳排放交易机制中,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结合各地情况不同,做到因地制宜的资源分配,规避了因为各地市场环境不一从而引发的各类争执。
2.2碳交易对经济环境的影响
碳交易机制具体实施后,对我国各方面有什么影响?
而以此题为研究对象,不少专业学者结合具体的发展情况,展开了学术分析。时佳瑞(2015)胡剑锋(2012)通过CGE模型讨论碳排放交易机制对国内造成的各类经济技术环境产生一定改变。武佳倩(2015)则通过Multi-agent模型进行问题勘探,达成大题统一结论,认为:
(1)对于环境质量方面影响:随着碳排放权的交易不断成交,金额的上升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二氧化碳排放量,尤其随着发展时间变化,二氧化碳的抑制更加成功,而在此同时须得提出相配套的服务,譬如相关的法律条规,规范市场环境,联合发展机制,履约方数量。结合以上所有,才能将减排效果达到最佳。
(2)对于宏观经济方面影响:碳排交易势必会对国内各类经济产生影响,且结合发展趋势来看待的话,一定程度上是非积极性经济效益,且随着成交额度不断上升,生产总值会下降,是一个反比例关系,但是这种非积极经济效益也是因省而异的。武佳倩(2015)根据碳排放计算方法,通过模型建设得出结论:祖父法的经济影响是明显小于标杆法,碳交易权的统一拍卖价格影响是小于价格歧视的存在。结合各类案例分析得出最终的价格控制在四十元左右是较合理的价位。
碳排放权的发展方向应该重新定义,除去基本的经济影响;谢来辉(2016)认为它应该归属于国家的权利范围之内,同相关的国际政治权利所挂钩,不仅影响国内的经济发展,也应该影响的是国际政治格局,譬如污染严重的国家作为顺风口的上方,面对而顺风口的下方,即便是各类经济发展实力不足的国家也可以通过碳排放权对顺风口下方国家产生影响,而碳排放权的影响一旦加入国家综合实力来说,会有部分国家重新划分,世界政治格局由此产生动荡。
2.3简要评述
结合上述各个案例的剖析,无论是国外专家著论也好,国内勘研学者也罢,都可以看出随着时代的发展,碳交易机制是必然的,它会明确各类排放量的划分,有效的解决各类环境问题,而主要的研究方向是碳排放机制中,如何将这一排放量具体量化,变得可以有效管控,如果实施具体资源划分,那么划分标准是什么?基于排放权思想,其中具体实践时,在一段时限内对于排放量的划定,各类购买排污权的企业只能在这个排放量区域内进行购买,确实可以较高效率的完成保护环境的问题,随着这样的良性机制循环,在将来的综合实力考量中,必然对国家发展是有益的。
无论各类学者的观点是否统一,但是可以确定的是碳排放机制是有不少改进空间的,碳排放权的资源划分,排放量的总体核算界定以及除购买碳排放权以外的资源供给都是需要不断去完善的,大多数学者专家都是将其作为具体的项目划分来看待的,然而以上各类思考都是源于碳排放交易区=权,存在于其理论框架之内,对其框架是一个实质化的过程,而未能脱离这个理论基础,重新界定出一个更加科学合理的运营框架。通过结合各类学者的思想考究,对于新的碳交易机制有了更广更科学的思考方向。
3全国性碳交易市场的现状和数据分析
3.1全国碳交易现状
3.1.1碳交易量
在最近几年中,中国开始不断开拓碳交易市场,成交量显著提高,在最近三个交易周期中,能够明显看到交易量分别达到1277万吨、2188万吨、4339万吨;增长量为71%和98%。另外,从交易的时间可以看到,交易额大量增长的时间基本集中在6-7月份,即交易履约期,从图3.1中可以看到,在这三年履约期中成交量占到了全面的50%、55%和38%。

图3.12013-2016年全国碳市场交易量(单位:万吨)
从图3.2中可以明显看到,在这三年中,成交量最少的月份为9月到次年的4月,在这几个月中成交量的涨幅都很小;但是在履约期附近,交易量变开始大幅度增长,即从5月开始,尤其是6-7月;在2015年-2016年中,一些交易额的成交时间较为提前,提前到了3-5月。在详细了解交易数据后,能够发现,这些突然的增长是由于某些碳交易市场在当天的交易额突然升高所导致的。像是在2016年的3月21日这一天,位于广州省深圳市的碳交易市场,当天的成交总量超过了100万吨。如果将这些特殊波动的数据去除,可以发现,我国的碳交易还是主要集中在6-7月。

图3.22013-2016年全国碳市场日交易量变动图(单位:万吨)
3.1.2碳交易价格
从图3.3中可以明显看出,全国的碳交易总量也在保持着逐年增加的趋势,2013的交易额为4.11亿元,到了2015年涨幅达到110%,总额达到8.74亿元。在这几年中,履约期的交易额保持着小幅的增长,分别达到了2.75亿、2.98亿以及3.12亿。

图3.3全国碳交易交易总价(单位:百万元)
从图3.4中可以明显看到,2013年-2014年度,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处在新生阶段,各方面还不是十分完善,投资者对于碳的价格并没有明确的判断,因此导致其价格有较大的浮动,甚至最高达到了120元/吨。而到了第二年,2014-2015年度,价格便趋于平稳了。到了第三年,2015-2016年度,全年的碳价格都比较稳定,在履约期前后,都没有出现较大的波动。成交价格基本稳定在20-30元之间,在这三年的平均交易价格为每吨23.49元。

图3.4全国碳交易日交易均价单位:元/吨
3.2 2015年中国碳市场CCER交易数据分析
2015年1月,我国开始正式运营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同时,为CCER的正式交易,并应用于碳市场打下了基础。在国内,一共有7个碳交易试点,成为了这一系统的指定代理机构。同年的2月之前,这七个机构全部开始使用CCER与上市交易一类的工作。并且,在3月,位于广州的碳排放权交易,首次完成了我国第一笔CCER交易。
截止2015年6月份,深圳和上海发布抵消规则后,7个试点均能够用于各自碳市场履约的CCER提出相应限制条件。从6月份前国家发改委签发核准的减排项目情况来看,实际能够满足试点碳市场抵消规则、可用于2015年碳市场履约的CCER少之又少。7个试点中,上海抵消规则的限制条件较少,这是上海2015年CCER交易量位居试点首位的重要原因;据悉,仅上海4家电力企业就购买了超过500000吨的CCER,占上海履约期前总成交量的1/4。
根据各交易机构发布的交易数据,截止2015年12月31日,每个交易机构的CCER累计成交量(包括线上交易和协议转让)分别为:上海交易机构为25430.967吨;北京交易机构为3676103吨;深圳交易机构为2003452吨;广东交易机构为1011009吨;天津交易机构为1247827吨,五个碳市场CCER累计总成交量为33369358吨。
3.3国内碳市场交易情况数据分析
从每个试点2014履约期的最后清缴日期来看(第8个福建试点与2016年12月兴起,数据资料并不完善,故分析前7个试点情况),7个试点的2000多家控排企业均应在2015年7月底前完成配额上缴;但实际上除北京、广东、上海三地外,其余四个交易试点均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额清缴工作,七试点履约具体情况如表3-1:

自七个试点碳市场启动以来,交易额和交易量呈持续增长的趋势,市场运行趋于平稳,七试点交易量、交易额和交易均价如下。

2014履约期内,北京试点共纳入543家控排企业,较上年度增加了128家。


2015年6月23日是广东试点2014履约期配额清缴期的最后期限,广东试点184家控排企业,只1家未按时完成履约,2015年7月8日该企业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履约;至此,广东试点100%完成2014年配额清缴工作。
与上海不同,经历了首轮履约期,广东企业的交易意识并没有明显提高,2014履约期内只有少数企业将配额购买时间提前到2015年3月,很多企业依旧集中在2015年6月配额清缴期前完成配额买卖。
北京试点企业的履约意识从这个履约期内有明显提高,从2014年末,就有少数企业开始购入少量配额,从2015年3月,大部分控排企业开始均有意识的购入配额,交易集中在2015年3-6月份的4个月内,较上个履约期,大部分企业集中在6月底的清缴期前购入配额,企业的履约意识有了很大提升。
2014履约期内,深圳试点共纳入634家控排单位,较2013履约期减少了1家;截止2015年7月1日本轮清缴期末,有2家企业未完成配额清缴,履约率为99.68%,这两家企业未能按时足额完成配额清缴,将面临失信惩罚。
与上海试点类似,深圳试点企业在这个履约期内,购买意识和配额交易有了明显提高,自上个清缴期结束,开始有少量企业陆续购入配额,交易集中在2014年年底至2015年6月清缴期前;由于企业稳定有计划的购入配额,使深圳试点的交易价格在此期间内稳定于40元/吨上下浮动,较开市时113元/吨的高额碳价相比,市场已慢慢趋于稳定。
天津试点于2014履约期共纳入112家控排企业,较上年度减少了2家企业,截止到2015年7月10日清缴期的最后期限,只有1家企业未能按时履约,履约率为99.11%;由于本轮天津履约期较原计划延后一个月,因而履约率比上年度96.49%有所提高。但纵观本轮履约期内天津试点企业的表现,依旧有待提高,交易市场不够活跃,企业交易时间依旧集中于配额清缴期前。
截止2015年7月10日,湖北参与碳交易首年度履约工作的138家企业有112家企业在登记系统内提交足额配额完成履约工作,占企业总数的81.16%。自2014年4湖北试点仅运行了一年,碳排放权交易启动以来企业交易积极性和素质很高,湖北就凭借着完善的履约风控体系成为了中国第一、全球第二大碳市场,市场流动性和碳金融创新稳居全国榜首,其制度设计良好的并且交易量高达全国碳市场总量的48%。履约期中,在持续多日刷新全国单日成交量纪录的同时,始终将市场价格稳定在23-25元间,尚未出现全国其它试点省市碳市场履约期间交易平淡或价格暴跌等现象。
2015年是重庆试点首个履约年,实行2013-2014年度合并履约。重庆试点共纳入237家控排企业,原计划履约期限为2015年6月23日前,后延迟1个月;至2015年7月23日前,目前履约率已达70%。由于重庆碳市场实行企业碳配额自主申报制,XX在碳排放复查、核查的基础上,对配额进行调整,因而交易价格相对稳定。
4碳交易工业企业风险管理
4.1碳交易项目主要风险
一、政策风险。碳交易是一个与气候变化有非常密切关系的产业,是目前世界上的新兴产业,各个国家之间,对于此项事业如何进行政治分切,与各国的利益是分不开的。如何使CDM实现更好地发展,和国际气候政治有着紧密联系。特别是在2012年后,在《京都议定书》中所规定的减排程度已经失效,而后的一些政策都十分不明确,2012年后CDM将如何发展还未可知。在这种背景下,所有的银行协议中,都会明确支出由于政策变化等因素所导致的情况,明确买卖双方的免责条款,防止后续的纠纷问题。
二、项目风险/CER交货风险。这种风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工程建设风险(项目能否按计划完成建设);2.经营业绩风险(能量系统能否按计划完成);商务合作方风险(买房能否按时支付款项);4.运营表现(项目完成后能否按照原定计划进行运营)等。部分银行会在各个项目进行之初就进行调查,并制定详细的评估报告,同时,在项目开始后的各个阶段都进行监督。
三、市场风险。银行将尽可能将项目周期缩短,以此来有效的减小市场风险,控制收益波动,即银行会将其购买的项目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出售,这就缩短了银行的持有周期。根据有关报道支出,CDM需要在注册前向发改委进行申报。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发改委会对此类项目有最低价的规定。
四、项目开发风险。此类风险会对其能否在联合国完成注册产生显著的影响。银行会在这些项目开始之初进行详细的调查,同时保证项目进行时,进行时刻的监督和管理,保证项目能否符合规范。但是我国在合规性方面还有很多问题。从CDM的一些数据中可以看到,2010年7月前,注册总数达到了1946个,从2006年开始,一共有137个项目被拒绝,而这其中有近一半的项目来自于中国、印度和巴西。
五、法律风险。银行会通过购买协议条款,在合同中详细的制定好买卖双方的原理及义务,同时会在其中明确指明总价格、数量、付款形式以及违约后的相关规定等。
4.2碳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的应对措施
为了应对碳资产管理业务中的风险,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措施:
首先,应当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到碳交易与碳资产管理中来,以避免碳资产管理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与信用风险。由于排放企业的认识不到位,对碳市场与碳交易保持观望态度,往往导致碳交易市场的流动性不足,引起碳资产管理业务中的流动性问题;同时由于企业的不参与,企业信用信息的不披露,导致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信用风险。所以国内碳交易市场应当积极推广与宣传碳市场的相关信息,积极鼓励石化等控排企业参与到市场中来,正确认识国内碳交易,把握机遇缩减碳减排成本、履约成本。一旦企业树立起正确的碳约束意识,会更主动配合信息披露,参与碳资产管理。同时企业的积极参与可以避免碳资产管理中数据不足的问题,有助于碳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碳盘查工作以及核准企业碳排放水平、预期碳排放量,可以进一步促进碳交易和碳资产管理业务的展开。
其次,应当引入金融机构参与到碳资产管理业务中来,放宽对金融机构的碳交易市场的准入。金融机构参与碳资产管理业务有多方面的优势:第一,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机构本身具有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以及金融产品开发经验,一旦进入市场开发出相应的碳金融产品,有助于活跃碳交易市场,平衡碳价的波动,可以提高交易市场的流动性,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碳交易。第二,金融机构本身资金雄厚,避免自身交易中因资金不足而出现的流动性问题,可以保证碳资产管理业务的顺利开展。第三,金融机构多年来信誉良好,可以增强企业资产管理的信心,也可以降低碳资产不能如期返还造成企业不能按时履约的可能。第四,以银行为首的金融机构,通过多年来的放贷经验与对各行业发展的把握,对各行业企业的信用情况较为了解;同时对于托管、抵押等业务的涉及与风险规避最为熟稔。因此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自身经验与产品涉及来最大程度避免资产管理过程中的信用风险。金融机构开展碳资产管理业务具有多方面的先天优势,有助于降低管理过程中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以及资产返还风险。
第三,碳资产管理中政策风险的解决依赖于国内统一碳市场配套管理措施、操作指引等制度层面的完善与明确。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碳配额的分配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报告审查制度等方面影响参与机构和企业的学习、沟通成本。清晰、明确而统一的制度安排有助于企业尽早参与到碳交易与碳资产管理中来,提高企业积极性。在吸收七个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7年国内统一碳市场将建立,统一的制度将有助于改变目前各试点政策的割裂状态,有助于规避碳资产管理中的政策风险。第四,碳资产管理机构与企业应当加强多宏观经济以及相关行业动态的跟踪与研究,以应对市场风险。由于碳市场交易价格会受到石化行业价格、新能源价格以及自身行业技术革新的影响,积极对这些方面予以关注有助于第一时间了解市场动向,应对价格波动。同时随着碳资产相关二级市场金融产品的丰富,比如碳远期、碳期货与碳期权产品,参与机构应当主动学习与了解,积极使用金融工具来对冲市场风险。
4.3构建我国碳金融发展体系设想
一、在我国的气候变化、灾害防治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框架之中,加入碳金融的发展,使其能够真正做到节能减排,并加速我国经济实现低碳化的重要转型。建立更加完善的政策,创造出更加和谐的金融环境。
二、各级XX及有关部门要完善投资、征税以及信贷等各类政策,将社会资金吸引至低碳产业之中。在企业进行融资时,要对低碳企业进行一定的优先政策,并支持其进行债券融资。在企业的税收方面,要对CDM项目的税率实行适当的降低,并延长免税实现,帮助此类项目提升经济强度;对于各类金融机构,若开展部分金融业务,则对其中产生的收入进行征税时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在财政扶持上,增加财政拨款,并成立低碳项目的专项基金,同时对其中的贷款补贴一定的利息;货币政策上,对于低碳项目可以进行一定的信贷倾斜;监督管理上,适当增大其利率浮动范围,降低贷款本金等。另外,在碳交易计价中,要尽快促进人民币的国际化发展。
三、建立碳金融有关的立法,完善碳交易的相关条款和监管模式。对于已有的气候变化数据库要引进更加丰富的数据统计方式,在碳风险评价标准上,制定更加完善有效的体系,促使碳金融能够合理有效地发展。
完善碳交易的市场体制,创建新型交易平台,积极学习国际上先进的碳交易经验,可以设立环境产权、能源交易所,此类全方位的碳交易平台,提供开放全面的沟通议价场地,实现市场的公平化、合理化。研究科学有效的排放配额制度,并设立相关的交易市场,让环境资源能够实现合理的配比。借鉴欧盟已有的排放交易机制,建立符合我国特色的交易规则,并进一步促进我国的自主定价权。这一权利能够帮助银行在这个新型的市场中掌握足够的话语权,占据主动优势。通常情况下CDM项目中会包含多个国家的金融机构,我国的各大商业银行需要在合作中逐渐掌握一家技巧,并促进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学习先进的国际化经营方式。目前我国身为发展中国家,并不具有减排的义务,因此无法参与国际的排放贸易,但是现在的CDM和EUETS等市场中,对于中国的参与并不要以排斥的态度。因此,我国的各大商业银行可以尽可能的开拓新业务,借助欧洲交易所或者相关经纪公司进行CER交易。例如,我国的商业银行在某一国家注册了一个投资公司,同时获得了交易的资格,此时,就能够作为一个境外买家,来进入境内的CDM项目,同时,能够进入欧洲的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如此做法能够有效地较小CER差价导致的经济损失,也能够尽可能的获取市场中的定价权。
发展新型碳金融参与手段,开拓新业务,拓展新模式,以此来满足不同的服务需求。积极学习国外先进的碳交易模式,建立符合国情,符合国内业主需求的新模式。保证金融风险的可控性。努力联系CDM项目以及各种金融工具。此类项目中,需要大量的金融中介服务,但是我国的这一市场还处在混乱的状态,其中的中介服务良莠不齐,甚至还有许多国际化的骗子集团。如果我国的商业银行能够完成这种中介服务,则会极大地获取我国企业的信任度。例如,这些银行能够与很多国际化的大公司进行项目合作,合作时,就能够帮助企业与国外的卖家进行沟通。并且,这些银行还能够提供一系列的融资、财务、资金管理、基金等各类业务,能够有效地扩展中介服务的收入来源,并改进收入结构。例如,开展CDM项目融资,其中融资的主要还款方式为项目的现金流;开发一系列和碳排放有关的理财产品;以金融租赁机构为基础,对CDM项目提供符合项目要求的融资租赁服务;与专业的国际化组织进行合作,进行CDM项目的开发和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以银行自身的信息来源为基础,提供相关的报价及咨询服务;以自身在海外设立的银行为基础,拓展其海外业务。发展新型碳管理服务,设立一低碳技术为核心的基金,多组织一些碳交易、证券、期货等,拓展与碳有关的金融创新项目。
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体系,对其中存在的风险要做到合理的把控。对CDM项目中存在的风险,要能够实现识别、衡量和控制,同时,建立足够的人才储备库以及培训体制。CDM产品具有和普通金融产品相似的风险,例如信用和市场风险,另外,还有其独有的政策风险。京都时代结束后,国际化的政策制定,我国在碳金融领域的地位还十分不明确。这一系列的政策风险,使得我国很多商业银行都不敢进行相关业务。各大商业银行在制定相关条款时,可以提出政策性的免责条款,来保障利益。另外,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业内的沟通和联系,以环保信息作为核心指标。银行的尽管部门应该与当地的环保部门进行交流与合作,共同制定碳金融相关业务的风险评价体系,明确说明指导方针以及准入门槛等。再有监管部门制定风控标准,要定期进行风险的评估以及监督金融机构是否合法的进行相关业务。金融机构,需要完善风控体系,可以通过贷款分期、套期保值、完善合约、聘用国际律师等方式,来尽可能降低信用、汇率、政策以及法律等有关风险;
参考文献
[1]国际碳行动合作组织(ICAP).《2016年度全球碳市场报告》[R].WorldBank,2016
[2]王艳,李亚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J].管理观察,2008(12).1-2.
[3]张鹏,碳资产的确认与计量研究[J].财会研究,2011,5:40-42.
[4]张茉楠.未来央行货币政策将“调”大于“控”[J].北方经济,2013(3):50.
[5]王颖,管清友.碳货币本位设想:基于全新的体系建构[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9(12):69-78.
[6]蔡博峰,曹东,刘兰翠等.中国交通二氧化碳排放研究[J].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11,7(3):197-203.[7]王瑶.碳金融:全球视野与中国布局[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08
[7]孟兵站,刘颖.中国碳市场建设回顾与展望[J].中国科技投资,2015(7):49-51.
[8]施圣炜,黄桐城.期权机制:排污权交易的一种新尝试[J].生产力研究,2005(3):60-62.
[9]朱跃钊,陈红喜,赵智敏.基于B-S定价模型的碳排放权交易定价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30(5):27-30.
[10]张建清,周丽丽,郭荣鑫.我国碳排放权定价方式选择–基于Black-Scholes模型检验[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12,23(5):51-55.
[11]冯路,王天庆.中国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定价研究[J].学习与实践,2014(4):45-51.
[12]代军.权证定价中BS模型与CSR模型的比较[J].中国管理科学,2009,17(5):20-26.
[13]陈汐.期权定价模型比较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0(20):41-41.
[14]郑小迎,陈金贤.有交易成本的期权定价研究[J].管理工程学报,2001,15(3):35-37.
[15]赵小攀,李朝红,任晓鸽.基于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的碳排放权定价[J].商业会计,2016(7):28-31.
[16]屠新曙,郭琳琳,刘纪显.基于排放成本的碳交易定价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2(9):45-46.
[17]NauclérT,EnkvistPA.Pathwaystoalow-carboneconomy:Version2oftheglobalgreenhousegasabatementcostcurve[J].McKinsey&Company,2009,192.
[18]KesickiF,StrachanN.Marginalabatementcost(MAC)curves:confrontingtheoryandpractice[J].Environmentalscience&policy,2011,14(8):119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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