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中的职责和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经济结构与社会结构的变革,劳动关系产生了深刻的变化。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它涉及经济层面、社会层面、稳定层面等,非常复杂。工会在劳动争议中扮演的是什么样的角色,工会在调解工作中面

  一、工会与劳动争议调解释义

  (一)工会

  1.工会的概念
  工会,或称劳工总会、工人联合会。工会原意是指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个共同利益团体诸如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员工,在某一产业领域的个人。工会组织成立的主要意图,可以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等。
  工会组织同时也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在现代各种社会组织中,工会是由劳动者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组织,工会运动涉及劳动者的经济生活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在劳动关系的形成和变化之中有着重要的影响。工会的存在,也是以劳动者的代表身份,就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劳动问题与雇主一方进行交涉,诸如劳动工资、劳动工时、劳动待遇等方面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而进行活动的。作为劳动者群体的代表,工会成为市场经济中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劳动力所有者的代表。
  2.我国工会的发展
  中国工会的产生历经艰难曲折。在复杂的斗争环境中,我国工会在发展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形成了自己的特点,正是这些为以后的工会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工会作为一个群众组织,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新《工会法》也明确的阐述了了工会的性质、身份及任务。

  (二)劳动争议调解

  1.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2.我国劳动争议的基本情况
  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是由国家政策和有关法律来确定的,因而在公有制企业中难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劳动争议自然也较少发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力度不断加大,企业原有的经济结构、利益格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劳动关系管理的契约化、市场化步伐加快。
  a.我国劳动争议的特点
  (1)案件数量趋于平稳,处理难度逐步增大。劳动争议大幅增长的态势得到抑制;但同时,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难度逐步增大,少数当事人不愿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协商。通过劳资双方的磨合以及各级工会组织的大力宣传、监督等措施,因企业不熟悉新法而导致的简单劳动争议日趋减少,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劳动报酬计算等涉及复杂法律关系的争议案件往往在调处时难度较大,以往同期相比劳资双方矛盾普遍更为激烈,殊难调和,客观上对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工会调解组织成为化解劳动争议的重要力量。基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庭等调解组织在调解劳动争议中具有就近、便利、及时的优点。近几年,各级工会组织重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处理劳动争议的显著作用,并重视与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调解组织的沟通与衔接,将大量矛盾化解在基层,形成了多部门、多系统齐抓共管的局面,取得良好成效。
  (3)规章制度不健全、用工管理不规范是产生劳动争议的重要因素。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而导致权责不清、奖惩不明,缺乏成文的、具有公信力的管理依据与手段而使得小矛盾往往引发大争议,从而导致了劳动争议的频发,增加了不必要的违法成本。
  b.我国劳动争议的成因
  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的用工制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用工形式灵活多样。无论哪种用工形式,归结起来,有一个相同之处,就是用合同的形式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下来。实践证明,劳动合同这种用工机制,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但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争议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发生劳动争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劳动者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逐步增强。这是引起劳动争议的最主要原因。过去劳动者对不合理的现象大多采取“忍”的态度,现在随着社会媒体对《劳动法》的宣传和劳动执法部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力度的加大,劳动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职业,选择岗位,使劳动目的、劳动形式、劳动过程都和劳动者自身的需要统一起来。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到劳动时间、报酬以及合同的变更、解除等,都不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只能由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劳动者永远处于被动地位,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处于同等地位,一旦合同签订,劳动者更注重劳动权益的自我保护,对不合理的现象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其他还包括供需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不完善,不按合同办事等等。

  (三)劳动争议调解的概念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由于社会保险、薪资、福利待遇、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时,由第三方(例如专业性的人才机构、争议调解中心等)进行的和解性咨询,通过劳动争议调解达到法律咨询、和解方式等的说明。

  二、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必要性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是法律赋予的。《劳动法》第80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
  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工会法》第28条规定:“工会参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不仅如此,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必要性还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工会的性质决定
  《中国工会章程》中明确规定:“中国工会是中国xxxx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是群众组织的这一属性,决定了工会必须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因此确立了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2.工会的职能决定
  工会具有维护职能、建设职能、参与职能、教育职能,而维护职能阐述为“维护职工群众的经济效益和民主权益的职能”,意味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同时,劳动争议一般是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劳动争议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工会只有参与劳动争议的处理,才能更好地履行工会的职能。
  3.职工群众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带来了劳动关系不断的变化,使得劳动争议趋向于复杂化和尖锐化。而职工在劳动关系中往往是处在弱势的地位,倘若工会组织在企业与职工之间搭起一座相互沟通的桥梁,有利于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

  (二)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地位

  1.企业内调解组织中工会参与调解的地位
  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地位,指的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所处的位置及职责。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地位为: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
  2.地区性调解组织中工会参与调解的地位
  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在一些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由于职工人数比较少或者工会组织相对不健全,难以在企业中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因此根据客观上的需要,在一些未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单位组建了一批区域性、行业性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这些区域性、行业性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承担了法定的职责,适应了调解劳动争议的要求,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与此同时,工会可以在城镇和乡镇企业集中的地方设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工会在这方面更重要的是一个“指导作用”,督促、帮助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设立,加之工会参与其中,这样有效的弥补了企业内调解工作的一些不足,对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有不可代替的作用。

  (三)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作用

  1.企业内调解组织中工会参与调解的作用
  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工会全面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包括:帮助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开展劳动争议预防、搞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自身建设等;上级工会(包括地方总工会或行业工会)全面指导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法律法规关于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地位的规定,有利于全面发挥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作用。
  2.地区性调解组织中工会参与调解的作用
  正如上面提到的,相比企业调解组织,工会参与地区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更多的是一个补充性的作用,一方面能够及时解决企业内无法解决的劳动争议,另一方面扩大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覆盖面,在保护职工权益的同时也保证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现状及比较

  (一)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现状

  2009年当年,全国共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基层单位有427120个,2009年度工会参与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件数为275771件,工会参与的调解成功的劳动争议件数为67700件,调解的成功率仅有25%左右。(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10)
  1.企业内调解组织的工会参与
  2005年底,据全国总工会总统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数量逐年减少,调解委员会的组建率仅10%多一点,有相当一部分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企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也没有启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导致不少职工在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后,因工会做了解释疏导工作后仍不满意,就直接去申请仲裁,绕过了调解这一环节,使得调解功能呈现弱化态势。
  2.地区性调解组织的工会参与
  全国设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总数已经由2005年的8891个增加到2010年的15000个,工作成效显著。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的成功调解率基本上在80%以上,远远高于企事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约为23%的成功调解率,平均每个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每年成功调解数约为7件,而每个企事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每年成功调解数不到0.20件。

  (二)企业与地区性调解组织中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比较

  1.覆盖性
  无锡市2009年新增、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209家,组建率87.5%,新增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18家,组建率34.6%,新增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1064家,组建率98%,覆盖企业29645家,新增劳动争议调解员7839名,新增劳动争议调解庭(室)66个。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会受理劳动争议案6429件,结案率为93.25%,调解成功4897件,调解成功率达87.32%,涉及金额达994.41万元;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理劳动争议案152件,结案率为94.08%,调解成功124件,调解成功率达86.71%,涉及金额达246.6万元;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理劳动争议案5958,结案率为93.12%,调解成功4939件,调解成功率达88.58%,涉及金额达5255.92万元。新增劳动关系预警组织3621家,组建率90.5%,新增劳动关系信息员1409名。在全市建立了劳动关系预警联系点单位14306家,覆盖职工1119126人。
  2.针对性
  区域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仅指导区域内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而且可以直接受理职工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请。相比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劳动争议处理上的畏首畏尾,区域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具有明显的针对性。
  3.适应性
  相对于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区域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具有很大的优势。首先,区域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具有广泛性和社会性,可以借助各种社会力量来协助工会组织共同做好劳动争议的调处工作,因此具有很强的适应性。
  4.效果
  宁波化工区现有企业120余家,其中已投产的93家,现有劳动人员约16000人,其中,企业员工约14000人,在建工地民工约2000人。今年来共受理各种劳动争议159件,其中工伤14件,工资纠纷109件,其他争议36件,涉及到本地人员35人,外来人员317人,涉及金额约135万元。劳动争议调处成功率约98%左右,基本上做到了把不稳定因素消灭于萌芽状态,使劳动争议就地“消化”。这些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一方面有效的解决了劳动争议的处理问题,也从另一方面说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地提高。

  四、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存在的问题

  (一)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存在的问题

  2009年度工会参与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件数为275771件,而当年全国当期受理的案件数高达684379件,这意味着劳动争议调解中工会的参与率仅仅只有40.3%。工会在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做出的努力有目共睹,但是为什么会是这样的一个结果,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企业调解组织中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存在的问题

  1.工会身份的冲突
  1981年7月,xxx、xxxx转发的《国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通知规定:“要选调相当于企业党委副XX、副厂长一级的干部担任企业基层工会xxxx。”
  “在任何社会中,社会主体基于自身的需要对不同权益的欲求,使得各个社会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思自愿为各自不同的社会行为,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产生各种社会冲突。”显而易见,工会一面依赖企业生存,扮演了一个企业内部管理部门的角色,另一方面又要维护职工的权益,陷入了身份冲突的尴尬境地。当企业与职工权益发生冲突时,工会进退两难。偏向企业,则工会形同虚设;偏向劳动者,则工会在将来的工作中会受到企业内部各方面力量的牵制。
  2010年,湖南湘潭发生了一起工会xxxx施暴劳动者的事件。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地税局工会xxxx李伟平xxxx粗暴地对他声称:我代表国家地税限令你在一个小时内将自己和生活用品搬出我国家地税的办公场所。否则,将代表国家地税打他。当劳动者以维权的理由与工会xxxx理论时,李伟平xxxx兑现了他的“诺言”。这是他个人素质的低下还是职能部门用人不适,还是他本人的悲哀还是工会这一XX部门组织的悲哀?
  正是因为这样身份的冲突,让工会xxxx在角色的定位上产生了偏差。
  另一方面来说,也因为这种矛盾的特性,在劳动争议发生后,职工不容易信任企业调解委员会中工会的参与,甚至直接跳过企业调解委员会直接申请仲裁,使得工会的参与率进一步下降。
  2.调解力量不足
  近几年来大量的基层调解组织的设立,以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成立,调解力量的不足已经显而易见。2010年8月,宁夏有劳动就业人员328万人,而专职劳动监察人员仅有70名,劳动人事调解仲裁机构除自治区设仲裁院外,市县无专门机构,且办案人员仅有60余名,这种现状既不适应日益增多和越来越复杂的劳动人事争议、矛盾案件的处理,也无法承担越来越繁重的劳动监察和调解仲裁的工作任务。此外,调解人员还存在专业水平较低、工作职能有限、工作范围狭窄等缺陷。
  3.工会的独立性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XX的补助;(五)其他收入。”就基层工会而言,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可能能够占工会经费来源的大部分,用人单位因此会认为工会受雇于企业,就要听企业的话,这种情况在私企中尤为明显。直接反映在这些企业中的情况就是工会的决定对企业的影响非常小。工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出发点上就和企业是相对对立的,而工会经费又主要来源于雇主企业,所以工会活动必受牵制,毫无独立性可言。所以即使产生了劳动争议,工会也未必能够尽心尽力参与其中做出公正的决定。
  同时,工会的工资制度也使得工会人员依附于企业,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工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这种工资制度无疑使得工会的人员处在一个劣势地位:收了钱还帮别人说话。在工会人员维护代表职工利益与企业进行交涉时,受制于用人单位。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及其工会工作人员的工资,表面上保证了工会工作运转的畅通,但实际上,正是因为缺乏独立性,在劳资矛盾中,工会工作会受到限制,不但不能够保护劳动者利益,甚至会起到相反的作用。

  (三)地区性调解组织中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存在的问题

  1.基层组织薄弱
  大量中小企业尚未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的调解机制还不够健全。另外,有些企业甚至连工会组织都还没有建立,一方面无法对企业的内部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建立工会组织或是企业内部的调解委员会,也无法与区域性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交流沟通。
  基层组织薄弱,工会就没有办法有效的开展工作参与到劳动争议之中,也没有足够的发言权。
  2.经费没有来源
  福州市2009年《关于进一步推进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在工作考核和经费补助上做了如下说明:各地应积极争取同级党政的重视支持,保障各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关于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经费说明。
  由此可见,区域性指导委员会的经费来源,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来源保障。
  3.认识上存在误区
  一方面,社会的认同度不够,大部分时候劳动争议产生了,劳动者往往直接跳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这一环节,甚至很多人并不知道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存在。另一方面,工会自身的认识不到位,甚至一些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人员会认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XX和企业工会的事,区域性委员会只需要指导一下工作,不应该随便插手企业内部的问题等等。
  “这些认识上的误区,不仅削弱了工会组织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力度,而且直接阻碍了区域性指导委员会的建立和规范。”
  4.法律依据不足
  《劳动法》和《工会法》中仍然没有关于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的相应规定,只有全国总工会在《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中作了简单规定,导致工会在劳动争议中的调解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五、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分析

  (一)劳动争议的预防对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影响

  1.“激励悖论”分析
  若企业侵权时工会不作为,则企业侵权成功,令其价值是V;若工会作为,则企业会被惩罚,设其效用是-A。再假设工会不作为而企业不侵权的效用为S,工会不作为但企业一旦侵权,工会会被处罚,效用为-D。可以写出得益矩阵:集合为{企业,工会}
浅析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中的职责和作用
  q*=A/(V+A)=1/(V/A+1)加大对企业的处罚,即使得A增大。因此V/A变小,V/A+1变小。分母变小,分子不变,即q*增大,即工会不作为的概率上升。这样的方式并不能减少企业侵权的概率,因为工会方会误以为加大了处罚就能使得企业方遵守法规,从而产生惰性,不作为的概率上升,当企业觉察到工会相比以前更不作为,那么抱着侥幸的心理,可能还会有侵权行为产生。
  p*=S/(S+D)=1/(1+D/S),加大对工会的处罚,即D增大。所以D/S增大,1+D/S增大,分母变大,分子不变,即p*变小,也就是说企业侵权的概率会下降。因为只要工会没检查到位导致企业依然侵权,工会受到更重的处罚,所以作为工会而言,一定会落实相关检查等等(XX下属的部门一旦被处罚,会受到较大影响,往往涉及相关者利益;如果是企业中的工会,工作人员由于是劳资双方共同选择产生,若不作为也会在工作、人际关系上受到影响)。工会加大作为力度,企业势必小心翼翼的处理劳资关系,这直接影响到企业侵权的情况,而在工会高力度的检查下,侵权的概率必然会降低。
  不过我们知道,现行制度下工会无法被处罚,因为没有能监管它的部门。如果能将工会工作的情况用指标或者数据进行考量,也许这样的情况会得到改善,从而源头上劳动争议的发生率会得到降低,而且即使发生了劳动争议,工会也能更好的参与其中。

  (二)“搭便车”对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影响

  《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奥尔森在工会增长:理论和实践这一节,主要论述了工会中的“搭便车”现象。加入工会后即使没有对工会做出什么贡献,也可以跟有贡献的人一样享受工会所带来的集体物品。超过90%的工人不出席会议或者不参加工会活动,然而超过90%的工人投票强迫自己属于工会并承担了相应的费用。
  只要最低工资通过并实施了,所有的产业工人都将获益。集团收益的这种性质促使集团的每个成员想“搭便车”而坐享其成。集团成员的“搭便车”行为倾向是绕不开的问题,最重要的还是要解决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依照《工会法》、新《工会会计制度》、《工会财务管理办法》及《关于在全局工会开展会计基础达标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凡是工会会员应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加入工会组织的会员按照本月标准工资的0.5%向所在单位工会交纳会费,没有固定收入的会员可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额计算交纳会费,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部分不交纳会费。”工会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工资收入,其标准是:凡作为工资发放的,应计算交纳会费;凡作为津贴、补贴、奖金发放的,不计算交纳会费。但是另一方面,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专门为职工办实事的组织。《工会法》明确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地方工会组织都设有维权部或信访部或职工维权中心等,这些机构专门受理劳动者举报的侵权案件。职工无论是不是工会会员都可以请求工会维护其工资报酬权。职工首先应当向本单位的工会组织请求维权,如果本单位没有工会的,便可以到本地的区域工会提出请求,如开发区工会、社区工会、地方总工会等等。
  我国的劳动争议主要还是集中在劳动报酬方面和社会保险待遇福利两个方面,既然是否加入工会都能请求工会的帮助,那么非工会会员就能“搭便车”,虽然会费很少,但是非会员不需要缴纳会费还能享受这样的待遇,何乐不为?此外,在工资集体协商的时候,非工会会员也能享受到相同的协商成果。长此以往,会员如果享受不到特殊的成果,那么他会认为工会没有什么作用,这对工会的发展也是百害而无一利。

  (三)目前的法规对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影响

  《工会法》第十六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工会可以派出代表对所属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在《劳动法》、《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关于工会参与劳动争议的规定,基本上都用了“可以”和“应当”这两个词,这意味着工会并不是必须参与其中,甚至因为工会不参与使劳动者直接跳过企业或地区性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直接向上申请仲裁,加大了上级调解组织的工作量,也削弱了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作用。

  六、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紧立法研究

  无论是修改后的《工会法》还是全国总工会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条文简单,缺乏法律约束力。2008年作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年,各类劳动争议呈现出一种爆发式的增长,2007年的当期案件有350182件,而2008年高达693465件,完善法律法规,加紧立法研究,确立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职责和作用,有利于工会更好的参与到劳动争议的处理中,保证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二)强化基层组织建设

  基层组织在劳动争议井喷之后显现出了办事人员不足、调解不力等各方面的问题,而且各基层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互相之间没有沟通交流,各人自扫门前雪。加强基层组织的建设,不仅仅是需要提升人员的素质,也应该加强相近、相同基层调解组织之间的学习交流,尝试与创造更好更合适的工作方法,有效展开工会工作。

  (三)加强对工会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宣传

  工会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动摇的,确立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工作中的权威性,有利于工会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另外,加强对工会的宣传,有利于得到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和支持,便于工会工作的展开与深入。

  (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区域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优势互补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优势在于能够掌握第一手的情况和资料,而区域性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优势在于,作为第三方独立于利益相关者之外,能够做出公正的判断。有效的结合使得两者优势互补,能够准确及时的解决劳动争议,也能深化工会的工作,并使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就得到解决。

  (五)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但是仍然存在不足之处。调解作为适用广,效果好的一种方式。其中,比较有效的方法是“柔性执法”。对“柔性执法”的一种官方解释是,以建立多渠道、开放式的调解网络为重点,用柔性化方式将争议化解在基层。

  结语

  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的作用有目共睹。在劳动关系调整的过程中,工会对扮演什么角色这个问题不是很清晰,左右摇摆,即使在劳动争议调解中工会的工作会因此受到各方面的影响,我国的工会依然在尝试不同的方法去解决这些问题,期望探索出一条更好的模式让工会更好的参与劳动争议调解。
  广州市总工会xxxx陈伟光认为,工会一定是代表劳方,XX才是调停人,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协调搭建一个对话沟通的平台,充当中间人的角色。当然,他也坦言,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下,工会的角色定位放哪,取决于党对工会的要求。虽然这个回答比较直白,但是也引发了我们的思考,到底怎么样的工会是我们想要的?工会怎样才能摆脱各种枷锁参与到劳动争议调解的工作中去?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发展,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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