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巨灾保险市场
(一)国际上主要的巨灾风险管理制度
事实上,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有着自己的巨灾保险制度,在预防巨灾的发生和应对巨大灾难上都起到很好的作用。而各国的情况有所不同,采取的巨灾保险制度也各有不同。下面我们就从几个比较有特点的国家来举例说明。
1、日本地震保险:XX与市场合作
我们都知道日本处在太平洋板块和亚欧板块的交界处,在太平洋西岸火山地震带,一个地震频发的国家,基本上每天都会有些大大小小的地震发生。那么地震保险在日本就显得特别的重要。在日本,巨灾较低层次的保险都是保险公司负责赔付,而高层次的就是由XX和巨灾保险机构共同负责,这样一来不仅充分利用了保险公司应对巨灾风险的专业性,又可以有力的运用XX的财力作为支撑。日本XX积极鼓励广大日本民众参保家庭财产中的有关地震保险部分。
2、英国洪水保险:市场主导
英国作为最发达的保险大国之一,作为世界保险市场的巨头,在应对巨灾风险时有自己的运作方式。英国洪水保险不管在经营还是最后的损失承担都是完全依靠市场的。洪水保险是附加在家庭财产保险中的。人们可以通过参保家庭财产保险中的洪水保险来转移风险和损失。XX只需要对这个保险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督,并且提供相关的防灾和减灾的公共服务,例如及时的提供气象预报、灾难的预警、建立相关的防洪体系、投资建设防洪减灾工程。除此,英国还有一个巨大的再保险市场,它能够通过再保险市场将风险进行有效的分散。
3、X洪水保险:XX主导
X的洪水保险这是由XX作为主导方所提供巨灾保险。X是世界上最先建立国家洪水保险的国家,并且强制实施,X要求居住在洪水风险区的居民必须投保洪水巨灾保险。X是一个金融市场高度发达的国家,金融衍生品市场为巨灾保险的提供了依附,从20世纪末开始,X在巨灾证券化分散风险开始了探索。
4、加勒比海地区:XX与市场合作
加勒比海地区每年都有要遭受多次的热带风暴,甚至很多次都会达到飓风级别,强度之大,破坏力之大,损失之严重不可小觑。但是位于加勒比海周边的国家经济都普遍落后,负责水平很高,故一有自然灾害发生,这些国家就只能依靠社会捐款救助和他国援助,灾后重建也是如此,但是存在的问题也很明显,捐款不可能及时获得,需要一定的时间收集,甚至出现根本不可能有人能够捐款。而他国的人道主义救助也是有时间差的,并不能够第一时间到位。所以加勒比海周边的16国一同成立了巨灾保险基金,该项基金在巨灾发生后立即触发定损赔款,并且快速的提供救助资金。多国合作就是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的分散风险,该模式在加勒比海地区对应对巨灾保险上起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以上几个国家及地区巨灾保险体系的分析可知,在日本,家庭地震保险由XX承担,企业地震保险则是采用商业性保险,日本关于巨灾保险前投保宣传做得很好,国民投保巨灾保险也很积极;英国的洪水保险承担的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XX实质上没有承担保险的运营及赔偿责任,但是XX必须提供公共服务,建设防洪工程,对巨灾风险进行评估和做好灾前的预警等等。X的洪水保险承担主是XX,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是XX的巨灾保险基金来源,保险公司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实质上充当了保险责任人的是XX。加勒比海地区主要还是利用多国基金分散风险的模式。
巨灾保险是国际上最惯用也是最管用的分散巨大灾害风险的工具。在灾害出现后,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一定经济补偿,减轻被保险人经济负担。因为巨灾风险发生的可能相对较小,但是破坏性往往很大,使得个别的保险损失和赔偿并非独立。巨灾的产生使得短时间内保险市场和保险公司的财务受到巨大的影响,会带来一系列的的赔偿问题,这就与保险业务的长期性相互矛盾了。XX的参与就发生了定海神针的效力。总的来说,在巨灾保险上,XX和市场这两个因素缺一不可,同时要辅以一套法律来加以约束。
(二)国际巨灾风险管理的先进经验
1、健全的巨灾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
巨灾保险作为巨灾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需要建立相应的法规来加以约束,创造条件实施巨灾保险。从国际经验上来看,已经建立巨灾保险管理制度的国家,都是通过立法来明确保险公司与XX在巨灾保险管理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例如1966年日本颁布的《地震保险法》,1968年X的《国家洪水保险法》及1982年法国出台的《1982年7月13日法》等。
2、与国情相适应的巨灾保险模式
依据国内保险市场的发展程度,居民的保险意识,巨灾风险的实际情况,各个国家制定了与自己国家最相适应的巨灾保险模式,明确了巨灾保险的管理机制,有利于在最短时间以最小成本提高对巨灾保险保障程度。例如X强制实行的国家洪水保险,实为一个法律确立的保险集合,保费收入是资金的来源,在损失达到超过规定限制的时候,可以向财政部申请贷款。同时,国会也会提供特别的拨备。国家洪水保险还享受着免税待遇,具有很强的灾后补偿能力,这项保险不仅没有给商业保险公司增加负担,反而是让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其中并且不承担风险,总的提高了投保人的质量。在英国则是全部由市场来参与,其实是因为英国具备发达的保险市场,从而一方面可以减轻XX的财政压力及行政负担,那么保险公司也就可以充分的利用这个广泛的营销网络来分散风险。尽管这几年英国的洪水灾害频繁发生,损失也不断上升,部分区域保费水平也跟着上升,但英国的家庭财产保险依然保持着的很大竞争,高度的竞争使得消费者有了更多的选择,相对而言消费者分投保成本依然是较低的,这就是英国洪水保险市场的最成功之处。同时XX用非保险的方式与商业保险公司展开洪水保险,为防洪减灾提供公共服务,将保险损失控制在可以承担的范围以内。
3、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
从国际上来看,多个层次的风险分担机制是成熟的巨灾风险管理制度的保障。多方共同参与,合理公平的巨灾损失补偿,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巨灾风险基金,全球资本市场,XX机构,社会组织等都可以作为风险分担者参与其中。例如,在新西兰的地震保险中,地震委员是第一层次赔偿承担者,在这个第一层次中,包括自然巨灾基金,国际再保险市场分保,以及XX担保。保险公司是第二层次的赔偿承担者,保险协会则作为第三层风险的分担人,在必要的时候启动应急计划。在日本如果损失程度达到了三级,日本的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及原保险公司负责5%损失赔偿,剩下95%则由XX承担。法国则是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第一损失风险,再保险公司和财政分别承担第二第三风险损失。中国X就是一部分损失由地震保险共保组织承担,另一个部分的损失赔偿由地震保险基金承担。
国际上各个国家的巨灾保险管理制度也是仍处在不断的探索发展完善之中,在此过程中未免也会出现暴露出一些问题。中国在探索巨灾保险市场发展的同时要吸取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同时也要意识到中国国情的特殊性,避免照抄照搬,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不断学习中改进,在不断探索中完善。
二、中国巨灾保险建设的基本思路
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关键主要是做到统分结合,统分结合既要有技术的因素,也要有管理的因素,而管理的核心因素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与此同时,从巨灾风险的处理技术上来看,适度的分割是十分有必要的,从分层、分地区、分主体、分市场、分形式都是通过“分”隔离风险、分散风险、弱化风险,进一步管理和处理风险。建设中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可以通过下面几个思路来展开探索发展。
(一)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模式
我国的财政模式就决定了开展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模式,所以,首先最需要考虑的是中央与地方这两个不同预算单位的功能和诉求,兼顾这两者的积极性以及合理的调动。总体上说,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中中央财政更应该给予更多支持,引导扶持全国巨灾保险的制度建设。
税收是中央与地方间的财政关系,我国实行的是中央与地方分税,而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是根据分税模式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职能进行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的收入支出划分,实质上是中央对地方税收的返还和转移支付。分税制财政管理改革以后,中央的财权越来越集中,而基本事权逐渐下移,地方XX逐渐承担了许多职能。我国将近70%的公共支出在省级之下,而其中的55%主要在市、县、乡。建设巨灾保险制度离不开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支持。从目前的农业保险补贴来看,就是中央与地方来共同承担。
(二)巨灾保险的区域特征
我国幅员辽阔,地质地貌非常复杂,横跨了几个气候带,各个地区的风险状况不一,同时,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也大有不同,人文风俗习惯差异很大,人口密集度也不尽相同,所以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中,各个主体的诉求也是不尽相同。
以地震为例,我国处在喜马拉雅地震带与环太平洋地震带上,主要还是青藏高原的周边地区,包括云南、四川、青海、新疆这几个省;再从洪水的情况来看,我国大陆东半部主要是外流型河流,是洪水泛滥的主要地区,包括四川、湖北、湖南、安徽、江苏五省的受灾面积就可以达到40%;而台风的情况则是,因为我国是典型的季风气候,我国东南沿海经济带是台风的高发区,台风一般是从菲律宾一带而来,影响着我国的广东、广西、海南,福建,浙江、上海,江苏等地区;因此,不同的地区,灾害都有其特殊性,同时又受到各个地区经济、文化、习俗差异的影响,人们对保险的需求也就有着各自的特殊性。
(三)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实施方式
在具体建设和实施巨灾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应突出“两个为主”。首先,以地区为主。考虑到各个地区灾情及社会经济文化的差异,巨灾保险建设以行政区来划分,以灾害涉及到的地域为单位来实施。地方XX给予必要的指导和财政支持。其次,以灾害的成因为主。根据各个地区灾害暴露情况,建立相关的巨灾保险制度。不管是巨灾风险管理机构的建设,或者是巨灾基金和管理产品的设计,都应按照这两个因素来区分。
(四)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统筹问题
我国各个地区的差异较大,各个地区的财政及经济发展状况不一。就目前而言,想要一步到位建设巨灾基金有很大的困难。因此,就必定要根据各个地区都得需求情况来建立巨灾基金,首先实现区域间统筹,然后再循序渐进逐步建设。这样的统筹方式则是以地方为主,以中央为辅,逐步强化全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力度。与此同时,商业保险对于巨灾保险的赔付,也需要统筹分配,或者可向再保险转移和分散理赔压力。
三、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巨灾风险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体系,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它是一个包括预防、转移与融资为一体的体系,事实上可以通过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准确的定位XX的角色、提供法律政策强制实行、同时培养公共的风险意识,以及用资本市场的本来就有的资源来完善保险产品体系等。
(一)提供法律政策保障
保险制度的建设在应对巨灾发生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可以保证XX和商业保险公司和各个民政部门间的力量的有效结合,有效的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的能力,更好让保险业发挥功能。因此,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首要任务,就是出台相应的法规来约束市场行为,做到有法可依。立法首先要考虑的又是如何立法,什么样的法律能够兼顾全局,我认为立法的模式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对不同的风险进行立法,所谓“量体裁衣”,就是对不同的地区立法又有所不同。第二,单独立一部统一的法。明确提出巨灾保险的实施形式和巨灾风险基金的来源,这部法包括管理、监督以及对巨灾保险的再保险进行规定,从而保证巨灾保险的有效实施。第三,可以补充立法,结合以上两种立法方式,对不同地区不同的风险保障情况进行有效的补充。在法律出台后,要保障法律能够有效的约束,就必须强制实施并且有一套强大的监管体系,这就必须要求公检法等部门的有效合作,在巨灾风险发生后依法办事,杜绝违规行为,确保各方认真旅行各自的义务,行驶各自的权利,确保灾后建设有效进行。
(二)清晰的灾后赔偿标准
国际上很多国家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时,主要以灾因作为单位,如地震保险,洪水保险,飓风保险等。这样做可以清晰灾害的性质,进而实行专门化的管理,责任义务一眼明了。但这种区分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容易产生逆向选择的问题,即风险高的地方民众的投保积极性高,风险低的地方市场的投保力就不足,这就难以积累所需的规模资金,理赔压力就会很大,巨灾保险制度就难以维持。所以我国在建立巨灾赔付机制过程中就要考虑将多种巨灾风险集合到一分保单,并且形成一份清晰的赔偿标准。
例如:地震保险就要区分住宅区与非住宅区,并且要区分城市住宅和农村住宅,而城市要区分居民财产、企事业财产和公共财产,农村则要区分农民住宅和农业生产;洪水保险就要区分城市和农村两个保障,城市保障也要区分居民住宅、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利益财产,农村的区分农民住房和农业生产,城市和农村的保障形式,强制程度,和运行模式都应依据各自的特点展开;多层次分散风险是农业保险巨灾赔付主要形式,考虑中央、地方的财政支持,并且以省级的农业保险赔付率作为赔偿的标准。赔付要依据地方特色,各方有利结合,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兼顾公平与效率能更有力的保障巨灾保险市场的维持与发展。
(三)准确的定位XX角色
XX在我国巨灾风险建设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在我国的XX应该做到下面几点:第一,建立巨灾风险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出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安排,将巨灾保险划为重点的扶持项目。第二,指引、领导并支持巨灾保险市场的发展。XX应该积极提供与保险相适应的公共服务,发展和完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积极承担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第三,建立多个层次的巨灾分担体系,例如可以建立“巨灾保险基金会”,“特别巨灾保险制度”等等,通过各个层次的义务与权利的合理分配来解决巨灾损失赔偿资金不足的问题。
(四)培养公众的风险意识
巨灾风险管理的主体可分为XX、市场、公众、社会组织这几类。制度的构建需要这四个主体要具有风险意识。风险意识的强弱会很大程度上的影响主体采取何种措施来管理风险,其中很大可能的阻碍巨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培养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巨灾风险管理思维,对于建设巨灾风险管理制度有着很强大的推动作用。
(五)建立巨灾风险基金
巨灾风险基金是将金融保险产品作为载体,将XX、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结合,让这些主体来负责融资管理和承担赔偿责任,是一种分散巨灾风险和分担风险损失的专项基金。我国的巨灾风险基金的融资来源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家的财政资金,我国每年从财政中拿出一部分资金来投入到全国的灾害救助,那么可以从投入的这些预算中拿出一部分来投入到巨灾风险基金,同时,又可将巨灾保险基金细分为地震基金、洪水基金,台风基金等等,用于特定的灾害管理。第二,保费的收入,保险公司取得的巨灾风险保费收入,其中扣减掉日常管理费用后可全部缴入到巨灾保险基金。第三,税收的减免,对于巨灾风险基金的税收收入可以直接划入到基金账户进行统一的使用。第四,各个商业保险公司必须依照一定的比例计来提风险准备基金。第五,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例如可以发行巨灾保险债券、与保险链接的证券等,利用保险衍生工具,在资本市场上进行风险的转移,损失补偿的分散。
(六)依靠多层次的融资渠道
单一融资渠道往往无法满足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建设的主要目标,那么XX就有义务提供援助和支持,基于大部分法则的保险机制能够有效的管理风险,再保险市场能够更大范围的分散巨灾的风险,例如,可以将风险转移向国际上的再保险市场,吸引到国际投资巨灾保险的基金等。同时社会慈善组织具有很强的社会号召力,多层次的风险融资方式,在纵横两个方向上保证了巨灾风险管理制度的积极构建与有效实施。
通过以上五点的分析,那么可以得出巨灾保险的分担主体及流程如下图:

六、总结
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任重道远,必须要求XX的支持,市场有效运作,以及实行分级负担的巨灾保险制度,才能更加有效的分散转移巨灾风险带来的损失,使得巨灾保险市场能够有效建设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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