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非婚同居财产关系问题

摘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开展改革开放,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们对于 婚恋观念 发生改变,其中最为突显就是非婚同居的现象已经呈现出日趋增多的态势。非婚同居相较于合法婚姻更为自由,没有涉及到人身关系问题,不受到婚姻的束缚,但当非婚同居的关系破裂后对于

  摘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开展改革开放,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们对于婚恋观念发生改变,其中最为突显就是非婚同居的现象已经呈现出日趋增多的态势。非婚同居相较于合法婚姻更为自由,没有涉及到人身关系问题,不受到婚姻的束缚,但当非婚同居的关系破裂后对于财产的归属发生纠纷就成为了最核心的问题,就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作出调整。我国目前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致使产生了非婚同居财产归属问题“无法可依”的现象发生,而这类财产关系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若是将这个问题放置一边、不予理睬,不采任何取措施解决这个问题,一定会在不久的将来产生一系列相关的问题和消极影响。
  关键词: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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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婚姻家庭在社会占有重要的位置,是社会的一个重要单元,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对社会的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这些年我国经济的多元化与迅猛发展也潜移默化的改变着人们的思想方式和价值观念。例如这几年越来越流行的非婚同居的行为就是人们婚姻家庭观念发生改变的表现,它不受到婚姻的束缚,自由与选择权更大等一些特点。我国法律目前对非婚同居没有规定,当非婚同居关系破裂后,财产上的分配问题一直是司法过程中很难较好的处理的问题。因为我国相关的法律政策并不完善,法官在审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纠纷时,没有法律的参照和指引,经常会出现对于同一件案子却有不同的判决结果的问题,这样很明显我国现存的法律不能对非婚同居的两个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虽然国外在这方面比我们进步很多,特别是法律的制定上,我们可以从中汲取一些经验,但是毕竟我国的发展情况和历史文化与西方国家还是存在很大区别,因此,我国在学习和借鉴外国的法制建设时,还应以我国实际的法律情况作为基础。

  一、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概述

  (一)非婚同居概念

  非婚同居,是指当事人不具备结婚法定形式要件,公开同居生活所形成的一种较稳定的共同生活形式。
  这一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这一行为涉及的对象是没有配偶的男女异性。有些国家已经承认同性婚姻并且颁布相关法律予以保护,由于现阶段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故本文中所描述的非婚同居不包括同性。其次,非婚同居双方的同居行为必须维持一个时间,而且在这过程没有很显著的间断,这才符合非婚同居的规则。再次,行为的双方应该对外承认这一消息。这里说的承认并不是让双方故意的以丈夫和妻子的称谓进行生活,而是不向外界刻意的隐藏双方正在同居这个事实。第四,非婚同居双方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所做出的处理自身权益的行为,对那些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说,其法律后果可能是无效的,也可能是暂时的,因为一个人如果选择了和另一个人未婚同居,就会受到金钱和性方面的利益的影响,因此,他们双方应该且必须享有完全的民事行为的能力。

  (二)非婚同居财产概念

  非婚同居在经济上的关系主要包括因同居双方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财产权利和相互间的义务关系。这种关系主要涉及在双方在同居这段时间的财产、两个人之间的抚养费、两个人之间的继承以及对两个人之间损害的赔偿所形成的问题。

  (三)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类型

  第一,有关双方在这个时间段的拥有财产问题。双方在这期间涉及的财产上的问题主要包括对两个人在形成未婚同居关系之前和同居关系形成之后获得的财产进行处置,涉及财产的使用和收益等内容,此外,还包括债务的偿还以及在取消双方同居关系的时候的财产的分配等内容的法律法规。
  第二,有关双方在这个时间段的遗产继承权问题。双方之间遗产的的继承关系意味着两个人有权在继承开始后作为对方的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继承另一方的合法继承财产,但必须满足某些条件。这种继承权是一种可预见的继承权,也就是说,如果伴侣中的一方在未结婚的情况下死亡,另一方在法律上有可能继承死者的遗产,即如果伴侣中的一方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未结婚而死亡,则应承认幸存者有继承死者遗产的合法权利,无论是谁都没有侵犯乃至强行干预这种权利的权利,并可根据其对去世的伴侣的义务来确定其遗产份额。
  第三,有关双方在这个时间段的相互扶养请求的权利。扶养请求权是以法定的夫妻关系为基础以保护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彼此生活的相关而实施的。因为性观念越来越开开放,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非婚同居的行为,同居两个人之间的抚养关系也变得至关重要。该权利的主要内容有生活支持、心理支持和同居伴侣之间的相互经济支持,以促进这个关系的稳定与和谐。非婚同居的两个人是有一定的感情为基础才在一起生活的,与正式结婚的生活有点像,为了保护了较弱一方的利益,双方之间的抚养权利应该在一定范围内得到认可。

  二、国外对于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调整及启示

  (一)X

  在X每个州对于非婚同居形成的财产问题有不同的看法和判决标准,长期以来,这个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他们的权益没有得到保护,该行为被看做是是不合法律的行为。然而,在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这一行为的合法性已得到承认。现今X法院在受理非婚同居案件时主要通过普通法婚姻理论、合伙理论和合同理论进行。
  第一,普通法婚姻理论。该理论指出所谓普通法婚姻,即进行同居行为的双方在非胁迫的前提下进行商量,达成不去婚姻登记但事实上共同生活的情况。在X的法律中,将普通法婚姻和正式婚姻都视为签订合同的一种,其区别在于是否进行婚姻登记。普通婚姻法需要有以下几点要求第一,同居有一定的年份,第二,作为丈夫和妻子生活在一起,第三,配偶双方都有结婚的愿望。配偶双方拥有平等的婚姻权利,条件是他们符合普通婚姻法的要求。
  第二,合伙理论。指的是确定同居关系中得到的财产的性质,这种关系是双方之间的一种伙伴关系,通常是按照合伙模式获得和处置的,通过共同劳动所得收入皆归双方共有,进行均等分配,重点突出了保护劣势一方的目的。
  第三,合同理论。是指非婚同居双方意思自治,自由约定合同内容,可以将双方财产关系、同居形式以及其他内容纳入其中。在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下,有效的合同可以是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如果同居双方对于财产没有明确进行约定,司法机关能够推论出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默示的合同。

  (二)英国

  在英国,同居这段时间的财产问题主要由具体的司法裁决加以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同居者可以订立一项合同,确定两个人的财产关系,法院不得裁定因为这一契约违反社会公共政策而失去法律效益,除非有让合同失效的原因发生。同时,当事人还可以利用合乎法律规范并有效的遗嘱可以将财产留给其同居伴侣或者其子女,若不存在遗嘱,则无法享有该权利。

  (三)瑞典

  瑞典颁布的《同居法》是在瑞典境内,对于非婚同居关系进行评判的重要开端。该法律的调整对象首先始于异性之间,而后随着社会的发展,范围扩大将同性同居伴侣也纳入其中。在同居期间一方处理同居财产需先取得另一方同意,在解除同居关系之后,二人的共同财产主要用于偿还共同债务,其余部分由双方平分。瑞典与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相似度较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十分的强调在非婚同居关系中弱者的财产权利,具体表现在将日常家务劳动计入财产范围内;其次尊重和保护了个人的利益,体现在社会福利与税收两个方面。

  (四)法国

  法国为了更好的处理非婚同居财产问题,于2000年1月在《法国民法典》中增加了“紧密关系民事协议”(PACS)条款,该条款将同居期间财产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同居期间签订了相关协议,该协议中涉及了同居期间财产分配与归属等,则同居财产视为双方共同共有;另一种为没有进行协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按份共有。财产继承方面,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对方。法国用合同法来规范非婚同居关系,将它法定化,赋予了同居双方足够的意思自治。

  (五)国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法律对我国的启示

  每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都有自己本国特色蕴于其中。英美两国在发展非婚同居的历史上由一开始的排斥转为维护、保护,采用判例法调整这类社会关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都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满足,社会上出现和发生的相似案例也在不断的增多和丰富,面对这种社会问题的积极处理态度和方式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瑞典和法国将没有结婚便同居以及所涉及到的相应财产纠纷都被归到法律管理的范畴之内,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的不断转变,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使之与婚姻之间的各种关系和纠纷,都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对于我国社会的婚姻关系和社会稳定都有一定的建设性意义。

  三、我国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法律规范的不足

  (一)我国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法律规范现状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2001年至2018年共有100497篇关于同居关系的文书案例,这些因同居关系引发的案件2001年仅有7件,自2012年开始数量增多至1100件,2016年纠纷案件数量达到了24251件。这说明我国因同居关系引发的纠纷案件数量庞大且总体呈现上升的趋势,所以我们应该将更多的眼光和关注点放在非婚同居这一现象和问题上。我国对这一问题主要从司法这一层面进行了说明,难以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不能足够的解决现实问题,目前涉及到非婚同居问题的法律规范主要有:
        在1989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里面,其中的八、十、十一、十二和十三条是现在解决非婚同居中财产案件的依据。
  在2001年的时候我国颁布了关于婚姻法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题的解释(一)》,它的出台和颁布对于我国居民的婚姻关系做了一系列的调整,同时里面也对非婚便进行同居的关系做了部分法律修改。根据里面的第5条规定,通过相关的法律手段将一些非婚同居的部分合法关系,转化成现实的婚姻关系。对于一些不符合法律要求和规定的非婚就进行同居的关系,一律视为“同居关系”。我国的法律态度已经在一定程度做出了改变,从对这种关系的完全否定发展到现今的部分给予肯定,但是对于这些肯定的关系里,主要还是因为并没有涉及到对方的财产关系问题。
        在2003年的时候,我国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此项规定主要的内容是详细划分了所受理过的非婚便同居的案件类型,法律规定对于涉及财产问题的非婚同居的关系纠纷问题,法院应该正常受理。

  (二)我国非婚同居财产相关法律规范的不足

  1.对非婚同居财产归属不明确。
  关于婚姻法和非婚同居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都是,以处理两者之间的财产纠纷问题为主要的关键点。然而对于解决非婚便同居者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最好方法就是准确的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归属问题。比如同居的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和个人的独立财产的划分问题,对于解决两个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问题,最主要的就是解决好他们之间的财产纠纷问题。由于以往对于法院审理的一系列案件中,并未有成熟的法律规定作为法院人员的判断依据,因此常常对案件的审理做出过度或是不足的判断和决定。如此审理不利于对于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2.财产纠纷法律规范模糊
  在1989出台的《意见》里面,其中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尽管该条文针对非婚同居财产分割,但其依旧有着一定的不足之处,即可操作性还不强。
  在相关的法律面前,非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某种程度上的身份所属关系,因此在双方关系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双方是可以对自身的单独财产和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事先的自主约定。在双方自主的约定下,法院便会更加简单和便捷的依据二者之间的约定来直接进行案件处理。但是一般在通常情况下而言,如果事先双方便自主的酒约定好了财产所属问题,这样会对双方之间的感情培养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因此就会很少存在同居双方之前就对财产划分问题进行划分的情况。
  3.非婚同居关系遗产继承权得不到保障
  法定继承权是基于合法的身份关系,若是没有该身份关系作为前提条件,就无所谓继承权。非婚同居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虽然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如果忽略该项权利,对于弱势一方的权益保护没有益处。我国目前没有非婚同居当事人法定遗产继承权利,有两种常见方式可以取得财产:第一种为接受遗赠。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婚同居关系的遗产继承问题一直都存在着遗赠与认定之间的争议,由于每一个法官之间的主观判断都存在差异,因此对于相似情形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对于当事人的意愿问题,就算是现实存在的法律条款也难以左右。第二种为依据1989《意见》13条的规定,在实施了扶养行为后,当被扶养人去世实施了绝大部分扶养行为人可以继承其部分遗产,但继承的遗产相当有限。由于生活的私密性以及被扶养一方死亡,现实生活当中的扶养关系事实和行为难以举证。如果可以说明这个关系的成立,但是,根据《继承法》14条中所表述,应该继承的财产和方式没有具体规定。
  4.弱势方经济补偿的忽视
  前文国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介绍中关于瑞典的部分可以看出,该国在财产纠纷中高度重视非婚同居弱势一方的权益,把日常家务劳动计入财产范围内,将家庭的付出与所做的“贡献”摆放在了两者之间的重要位置。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由于受到中国传统的家庭观念的潜移默化影响,女性依然在家庭劳动中扮演重要角色,经济收入与男方相比处于弱势。操持家务虽然与外面奔波就业的男性工作方式有所差异,但是它们二者之间的贡献价值是具有一致性和同等性的,并无任何差异,法律应当一视同仁给予相同保护。
  5..第三人利益保护不到位
  在非婚同居的关系中,难以避免的会出现第三个人,在他们的生活中也不可避免的会有某种程度上的交集和来往,由此也会产生某种债权关系。第三个人虽然与同居双方能够产生一定的联系和钱财往来,但是他并不是这种同居关系的重要参与者,他也不会十分了解同居二人的实际财产所属关系,因此对于债权问题在事先就需要做好明确规定。曾在1983年的时候,我国出台的《意见》中曾有相关规定,主要是将同居期间的债权问题划分到双方共有的财产债务范围,对于同居主体的实际债权承担问题并未作出明确本规定。对于这样情况,法院在作出审判时并没有相关的成文规定作为依据,因此不可避免的将会损害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四、我国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法律的调整完善

  (一)非婚同居期间财产法律调整的原则

  1.分别调整原则
  该原则指的是将没有婚姻关系却是同居关系与双方是婚姻关系分开,进行不一样的处置和管理。这两样关系存在一定的界限。婚姻法对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规范是强制性的,夫妻双方对该约束不能够自行选择,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约定和变更。而非婚同居关系在不损害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治自由约定非婚同居行为的内容、规则。因此,法律应当充分发挥调整将两个不同的行为模式进行分别调整规则,使人们能够清楚、明确的认识两种行为模式不同法律保护,降低盲目选择非婚同居方式的现象。
  2.中立原则
  该原则指的是要对这两种关系保持、客观的态度。如今,社会多元化现象越来越明显,不同群体在文化程度、城乡差异、年龄等因素影响下道德观念存在很大差异。法律作为一种规范约束手段调整的是非婚同居现象所可能引发的不良社会影响以及公平正义缺失的问题,以及当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后最大程度使同居双方权益得到公平保护。因此,法律不能对其价值做出好坏评价,应对侧重于财产调整部分,中立原则是人们自由选择其生活模式的尊重。
  3.公平保护原则
  公平正义自古以来就是法律构建时所想要达到的目标,任何一项好的法律制度都是基于该原则设立的。非婚同居关系由于自身的特点有极大的松散性,当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后同居双方就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某些财产发生纠纷而又找不到相关约定或者依据时,倾向以公平正义作为处理该问题的原则。保护原则所针对的多为只同居没结婚的关系中相对来说比较弱势的那个人,比如女性以及老年人。这个关系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商议解除,但如果一方解除关系同时损害了另一方合法权益,这个时候法律所设置的相关规范是在对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考虑的基础上进行的,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应当由他对受损害的那一方做出赔偿。

  (二)非婚同居财产完善具体内容

  1.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规范
  财产关系问题是非婚同居关系中最核心的问题,对于该部分财产,应该设立相应的法律财产关系模式调整。
  共同财产制指的是行为双方将拥有的全部财产或者自身拥有的个别的财产合在一起成为双方的共同拥有的财产,但是要除去个人的特有财产,这样的一种财产制度。这一制度强调了夫妻双方身份、地位的平等性,使因从事家务劳动而影响收入或者依赖配偶的弱势一方合法权益的到了保护。将此种财产制度应用到非婚同居财产关系调整中可以很好的保护弱势一方,但此制度对于以自由为目的而选择非婚同居模式生活的当事人来说违背他们的初衷,使他们在经济关系方面紧密联系。因此,共同财产制不能全部的应用到非婚同居财产关系调整。
  分别财产制是指财产收益均归各自所有,不根据同居前后时间做出区分的财产制度。这种选择支出的方式满足了当事人选择非婚同居模式生活的初衷。有利就有弊,分别财产制在给同居双方带来一定程度上的自由之外,也会对一方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在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女性的经济收入常略逊于男性,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女性在家庭劳动中会扮演更重要的角色,经济能力自然会逊于男性。
  通过上述的介绍,如果非婚同居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适用分别财产制。在非婚同居关系存续期间,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收入均归个人所有,譬如各自的工资收入及其它财产性收益,自己承担各自的消费,在财产上相不干预,保证了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在经济上的独立。在同居生活中期间必要的共同开支由双方共同承担,这种财产调整模式是自己拥有用来来维持生活的收入、个人的专属用品和共同生活必需品进行明确且严格区分、双方均不得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处分对方财物。
  2.保障非婚同居者之间的遗产继承权利
  在国内由于没有办理婚姻便进行同居的关系,一时还不能够被婚姻法律所接受,因此这种关系就自然也得不到婚姻法的认可和保护,也由于这样也就导致在某种程度上无法继承对方的财产。随着现今社会的发展,很多国家已经通过立法明确承认非婚同居者之间拥有一定的继承权,如英国,非婚同居一方只能够通过订立遗嘱使得另一个可以有权利获得遗产的继承,但是如果继承的这个人在日常的生活中也要依靠逝去一方来提供经济保障,这种情况下便可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同居的两人对自己的财产拥有自主决定的权力,因此只要一方将自己的财产以遗嘱的方式划分给另一方,那么法律将会对此给予保护。在对于继承权的规定方面常常要考虑到如果死亡一方没有相关遗嘱,但是同时也没有其他能够继承遗嘱的相关合法人的情况下,这样一般也会是由另一方所继承。这样不仅加强了对同居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促进双方关系的稳定发展。
  3.非婚同居者一定的扶养请求权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结婚的两个人有抚养孩子的权利,由于非婚同居关系当事人双方选择这种生活模式就是为了更多自由,彼此身份关系没有发生变化,按照常理其不能有该项权利,然而,本人觉得对于非婚同居的双方,若有他们想要申请抚养请求权的时候,应该在某个程度内对这项权利予以准许,同居双方是以感情为基础而选择共同生活,当一方生活陷入困境而另一方又拥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时候,要求非婚同居双方之间可以拥有相互扶养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不能够与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权利完全相同,要在扶养请求权加上限制定语“一定”。这是一方面考虑到要减轻被请求方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防止部分人借此来弄虚作假,恶意的要求另一方提供经济支援。
  4.明确第三人保护机制
  对于上面所提到的同居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问题,每个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机制都大有不同。在英美的一些发达国家,一般对于非婚而同居的双方债务问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依据,同居双方如果没有正常的履行债权义务便会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法律处罚。对于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定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或是某些方面来向国外的法律借鉴和学习。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关于同居双方通过合同的方式来约定债务承担的方式和比例的相关规定是没有涉及的。如果发生债权关系,那么一般都会依照合伙人的原理向第三人承担相应的债权责任。对于非婚关系便进行同居的双方所共同承担债务问题,明确几项规定:同居双方为维持日常生活所产生债务;双方当事人共同或者一方经过对方同意产生的债务;培养、教育子女发生的债务。充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存在即合理,每一种社会现象的出现都是存在一定原因。我国社会中选择非婚同居生活方式的人持持续增长的态势,但由于我国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规范该现象所引发的问题,因此必须确保生活在非婚同居关系中的人的相应合法权益,必须确保这些利益得到得到充分的保护。我们必须正确地接受以及看待未婚同居的问题以及现状,停止继续批评未婚同居者,法律应充分重视同居者,并纳入一个修正后的思想认知。因此,我们的婚外同居相应的法律法规应尽快得到改进以及完善,以便可以拥有有效的法律手段,更好地满足人们的愿景和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需要,保护同居者利益的诸多方面。本文对同居关系财产关系通过和国外非婚同居财产法律进行比较,借鉴外国关于非婚同居的有关法律,这些内容对于中国而言,在制定非婚同居财产关系制度的时候,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与此同时,对于正确、合理的处理中国的非婚同居中财产关系的相关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及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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