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网络技术的进步,网络交易已经兴起并改变了传统的贸易方式。网络交易尤其突出,由于其优势、灵活性、时间和空间限制,已成为现代消费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任何新事物的出现都是一把双刃剑,交易将会产生税收。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网络技术的进步,网络交易已经兴起并改变了传统的贸易方式。网络交易尤其突出,由于其优势、灵活性、时间和空间限制,已成为现代消费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任何新事物的出现都是一把双刃剑,交易将会产生税收。网络交易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增长点,自然会成为一种新的税源。然而,我国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并没有带来相应的税收增长,而是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本文主要为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完善税收征管,对其存在的问题和挑战进行了分析。首先,提出了税收实体法不完善。二是税务登记管理制度不健全。三是征税地点难以确定,四是税务部门与第三方平台协作不够,五是传统税收征管方式难以征收网络交易税,最后跨国网络交易难以征税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和原因,本文简要梳理了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先进经验,并在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建议。第一提出了建立网络交易的税务登记制度,第二确定税收管辖权,第三完善会计核算,第四明确界定纳税主体,第五完善税收实体法,最后提出解决技术问题。
  关键词:网络交易;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引言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人类逐渐进入网络经济时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信息的分布和接收方式,而且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带来了深刻的影响,据统计,截至2017年6月,中国网民的规模达到了7亿1000万,根据2017中国互联网市场发展研究报告,2017的中国的在线市场的营业额是3.828.4亿元,增长35.7%和2016。消费品贸易占12.7%,比2016的10.6%上升了2.1%。这种新型的网上交易模式极大地刺激了居民的消费需求,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对于微观经济主体而言,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节省了大量的中间环节,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买家和卖家之间的相互作用;对于整个社会而言,门槛低,投资少,网络交易风险低,吸引了大量的企业参与,以满足一些人的就业需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国严峻的就业压力。
  但是,任何新兴事物的出现都是一把双刃剑,网上交易带来了正面效应,并带来了一些问题。首先是现行税收制度的影响,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网上交易电子支付都是虚拟化、无纸化交易的过程,导致税务登记等难以实现,交易金额难以核实,税收决定税收管辖权和一系列的困难,逃税等不利影响导致税收流失。
  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为中国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活力,以便捷的优势可以获得巨大的市场空间和潜力。在其发展如火如荼的带动下,一系列税收问题也引发了。苏宁董事长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网络交易应纳入当前的法律监管中,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对于网络交易税收政策问题,大家都有不同的意见,必须正视问题,明确纠纷。因此,理论上,本文的研究有助于税收征管理论的发展,促使其不断完善,与时俱进,更好地发挥税收,配置经济资源的作用。从实际意义上讲,主要意义在于提高国民收入,实现税收与经济发展的性周期。其次,有利于规范税收征管工作,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与国际社会的融合。

  1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理论概述

  1.1网络交易的含义

  网上交易是指互联网支持的商品交易活动。卖方直接面对终端消费者,即通过互联网组织和信息传递的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双方完成交易信息查询、商品交易和资本在线交易。

  1.2网络交易的特点

  1.2.1以自行申报为基础,以优化服务为目标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XX依法行政的前提已受到重视。纳税人自愿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为其提供优质服务,合并构成税收基本环节。当然,税务机关的服务体现在税收征管的各个方面。
  1.2.2税务代理不断发展
  在X,联邦XX和地方XX都有税收立法权,它产生了大量的会计师事务所,比如改善税务代理服务,XX有一个特别的税务机关。日本的税务代理制度也很发达。提供税务中介服务的人员主要是税务人员,主要提供税务代理、税务申报、税务咨询等。[1]税务机关独立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是独立的、公正的。这不仅有利于纳税人申报纳税,保证完税,也有利于税务机关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1.2.3以计算机技术为依托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的迅速发展,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基于计算机技术的税收征管。计算机几乎记录纳税人工厂的所有数据,并与计算机、技术、工业、海关、银行等部门共享信息。税收相关数据可以有效地监控税源和税收征管,最大限度地发挥计算机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

  2我国网络交易税收征管面临的问题分析

  网络商店和消费者交易的规则。其中,所谓一般的网络交易意味着b2c和C2C的两个模式,围绕网络交易税的讨论也主要集中在这里。我的采集天猫和淘宝网交易平台b2c和买方模型的商店,各经历210家,电气,衣服,食品,图书,家具,化妆品的6个行业,不同行业的平均税负担不同,2015年和2017年少缴纳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额,如图2.1-2.2所示,少数b2c模式电子商务交易的主体,发行假发票以偷税和漏税。
  图2.1少缴纳增值税对比图
条形图
  图2.2少缴纳增值税对比图
条形图
  由表1、2可知,C2C电商主体不仅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税额巨大,而且还有愈演愈烈的形式,大概在2018年,用c2c支付1千万韩元以上的税金,不过,像b2c模型的电子商务的主体一样,有些企业开虚假的发票,还有些企业以不开票的方式进行偷漏税行为,在c2c上比b2c模型使税收流失的更多。

  2.1税收实体法不完善

  我国的网络零售的发展,已经经过了20年的历史,经过不同的发展阶段,渗透到日常生活中,取得了很多成果。但是,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网络销售处于初期阶段。交易规模快速增长的背后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造成了大量的税收流失。网上零售与传统的线下交易主要的不同在于交易方式,而严格按照我国相关税收实体法的概念来看,无论流转税还是所得税,网络零售均不属于免税的范畴。但我国目前一直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领域完善的实施细则类文件,有的只是商务部、国家税务局等部门关于电子商务相关问题宏观的、规范性文件。2012年3月,xxxx发布了(电子商务发展“十二五”规划》,。不难看出,以上几部法律法规都属于宏观层面指导性的文件,且没有专门与税收密切相关的,对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惩罚措施,对相关交易主体的约束性较低,导致纳税人违法成本低,纳税遵从度不高。[2]虽然根据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无需针对网络零规定专门的税种进行征收,但目前仍没有哪个实体法或程序法能够毫无遗漏地活盛网络零售业务的每个征税环节,最多只是参考相似范围能适用的法律条文。据调查,C2C交易符合税收构成要件,但中国现行税法并未纳入范围,B2B、B2C形式的交易税均已纳入范围,但监管不到位。RE仍然是一个窃取,避免问题,通过网络平台,简单注册(不排除实名注册)可以进行各种交易活动,可以避免国家税务机关监管,同时,很难达到权威确定交易主体,使网络的税收征管处于真空状态,虽然在2014我国实行网上交易管理措施,它也提供了网络管理的主要商品交易行为必须是“实名的”。然而,仍然不能有效地监管销售过程中的任何在线交易或发票价格,从而导致偷税漏税和偷税漏税的损失。

  2.2税务登记管理制度不健全

  税务主体的登记制度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征管的基础,也是处理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直接对象。电子商务的特点决定了其具虚拟化的特性,传统的税务登记依托于实体店的经营主体和经营地点而存在。在此我分析了2011年一2018年我国网络交易市场的交易规模,如图2.3
  图2.3网络交易市场的交易规模
图
  根据图片,2015在中国的网络交易市场的B2C市场交易规模为2兆元,在中国的网络交易市场的比重为51.9%,上升6.7个百分点,这是自45.2%2014。年度帐目首次超过C2C。从增长率来看,2015的B2C网络购物市场增长了56.6%,远远超过了C2C市场的19.5%。增长率。而B2B和B2C这两种类型的电子商务可依据其企业工商登记的主体和地址来进行纳税登记,虽然C2C模式的市场相对较小,但仍具有市场规模大、种类齐全的特点,未来仍有增长空间。,由于缺少了实体的经营场所,也没有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要求,使得进行税务登记的自主性比较强,根据纳税人的意愿而定,税务机关很难把控,但是若没有纳税登记,征税工作更无从谈起。以我调查的这410家网店为例,B2C模式的店家基本都有过在税务部门登记的记录,面C2C这种个人的网店80%都没有在税务部门登记的记录,而有些基本上就是开了店却没有交易过,新店就没有人管了,店主也表示没有时间去管网店了。但是如果采取网络平台卖家的全行业税务登记,也会产生一定的问题,因为对于网络上的部分类家来说,其网店经营只是偶然性的发生,并不是其长期收入来源,如果这炎卖家也进行税务登记,进入税务机关的管理范围,显然面临增加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并造成较高成本的问题。

  2.3征税地点难以确认

  在传统的贸易过程中,店主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登记纳税,其所在地是商店所在地。面在网店的设定没有实际的经营场所,导致对C2C电子商务的征税地点划分产生了问题。在网络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征收增值税是根据经营地确定纳税地,所得税法则根据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相结合的方式划分征税地点。而天猫上许多所谓“海外淘”,其实是真正的难以确定征税地点。[3]所以可见如果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征税地点的划分问题就是不可避免。但由于“C店”的虚拟性特征,使其登记地点是否属实很难判定,如果有卖家进行地点的篡改也难被税务机关发现,这样就可能造成税收流失的问题。

  2.4税务部门与第三方平台协作不够

  图2.4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
图
  由图2.4可以看出我国第三方平台移动支付的交易规模自2011年以来持续上涨,预计到2019年预计依然会比2018年同比增长38%.,那么问题来了,既然第三方平台的交易规模不断上涨,为何我国的网络交易税收却依然停滞不前?
  针对C2C模式的电子商务且征税所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现行税制当中增值税主要实行的是抵扣制度,其重要依据就是发票,但是现在的电商领域电子发票的应用还比较缺乏,很难付诸于实际当中。另外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在现有的税务体系中主要是依靠纳税人的个人申报及税务机关的监督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获取买卖双方真实的交易信息记录就成为征税的重要依据,但是数字化的交易信息只在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保存,税务机关并无从获取。可见没有与第三方平台形成合作,电子发票的推广就会面临问题,同样涉税信息获取也需要依仗第三方平台,否则其获取榘道就将被限制。[4]近些年来税务部门对于税务系统信息化的重视程度逐步提升,但是对于电子商务领域进步空间还比较大,为获取完整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和第三方平台合作是比较简单易操作的,因此我国税务部门应该与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有效的合作,加快信息共享的脚步。

  2.5我国传统税收征管方式难以征收网络交易税

  税收的管理机制,不是征收税金的工作本身,而是为了实现国家税金入库的适时的脚下的税源监督执行、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一系列制度规范在内的系统,直接收录在内管机制和间接税源机制。
  由于网络交易的特点,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信息,难以确定纳税义务的时间、地点和税额。出售的虚拟商品很难与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税收手段相联系。因此,税务机关不仅要尽快制定税收征管方法,还要纳税。机关应具有现代的税收征管手段。

  2.6跨国网络交易难以征税

  由于网络交易是在全球统建报市场中进行的.传统有形的国界被打破,交易最的快速增长意味着企业跨围经营收入的快速扩张。如图2.5
  图2.5经营收入的快速扩张
图
  如表1所示。网络交易跨国界的进出口引起了各国税务当局的高度重视,而我国出口的电商占比越来越少,反面进口电商占比越来越多,还需要事先制定政策,对跨境电商征收网络交易税。常设机构对非居民跨国经营所得税管辖权的管辖:缔约国一方向已取得世界收入的国家的居民取得的营业收入,并具有税收管辖权居民,但有一个永久性的机器和商业活动的居民在缔约国另边。缔约国作为一个有收入的国家,有权优先征税,但由于互联网交易的隐蔽性和虚构性,各因税务部门只靠本国或本地的交易记录审查难以做好网络交易的税收征管工作。
  可以看出,中国的在线交易市场正在蓬勃发展。[5]对于这种新的交易模式,我国的网络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我们应该研究欧洲和X发达国家网络交易的税收征管政策,取其精华,弃之不顾。

  3国际网络交易税收政策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

  3.1国外网络交易的税收政策及对比分析

  欧美发达国家的互联网交易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和共识。互联网交易的税收政策分歧主要体现在互联网交易是否受到增值税的影响以及是否免税。以X为代表的免税团体认为,对互联网交易征税将严重阻碍这种交易形式的发展,不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税吏,欧盟认为,税收制度应该有法律确定性,网络交易不应该承担,但它不应免除网络的现有税收事务,和网络交易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发达国家认为,税收中性是指导网络交易征税的基本原则。不是通过征收新税,而是修改现行税法,使其适用于网络交易,以确保网络交易市场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性;第二,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努力。网络交易的发展政策是促进网络交易市场的繁荣和发展,避免对网络交易的多重征税或税收歧视,并免除网络交易的关税。
  发展中国家声称互联网交易免税,因为在发展中国家,这意味着显著减少税基,增加的税收损失,其财务实力的削弱,因此继续扩大彼此的经济实力之间的差距,和所有发展中国家都不表达对网络交易豁免销售税。

  3.2国外网络交易税收政策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3.2.1借鉴国外经验,确定我国网络交易的税收征管办法
  在我看来,中国的互联网交易税收政策应该以中国的实际情况为基础,借鉴国外的成功实践。它包括:税法中公平的原则。网络交易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模式,虽然是一种数字商品或服务贸易,但并没有改变其商品交易的本质,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建立公平税法原则的目的是支持和鼓励经营者在网络交易中开展业务活动,但不强制执行这种交易的媒介。目前,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网络交易模式只是我国的开始。[6]互联网交易市场的税收政策不能成为网络交易健康发展的障碍,税收不能影响交易模式的选择。因此,在网络交易的早期发展中,不应征收新税或增税,而网络交易引起的税务问题应由对现行税收要素的重新定义来处理:保障国家税收权利的原则。当我们做网络交易在我国的税收法律,我们不仅要符合国际标准,而且还定义了服务器的身份和角色,明确无形资产的范围和使用权的转让税收制度无形资产,从的角度维护我国的税收主权和税收优惠。应该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
  3.2.2逐步更新现行税收观念,进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作为刚刚起步的网络交易国家,我国应逐步更新现行的税收概念,完善当前世界网络贸易发展浪潮中的税收法律制度。
  补充和修改现行税法,增加适用于互联网交易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互联网交易的发展。对我国现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方面进行完善。
  3.2.3  适应网络交易的要求及时调整税制结构
    欧洲和X的发达国家在直接征税的情况下,要求对互联网交易实行永久性的免税,因为它对现有的税收结构没有太大的影响。国家或地区,主要是间接税,强烈反对,因为互联网交易主要是将生产和贸易的来源转化为服务的来源。通过避税来转移利润很容易,这将导致税收流失。以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中国是一个有流转税的发展中国家,这也是一种税务风险。[7]增值税在我国税收中占有很大比重,税收的范围还没有扩大到所有服务领域。我国所得税收入相对较低,征收管理相对薄弱。在网络交易环境中,增值税收入的高比重不仅会导致税收收入受到非减税的强烈影响,还会导致征收网络交易税的高成本。因此,只有根据网络交易对税收结构的影响,才能及时调整税收结构,实现税收目标。保持税收收入,促进经济增长是必要的。
  在分析我国现行税收征管面临的问题和发达国家税收征管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征收网络交易税的建议。

  4网络交易税收征建议

  4.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4.1.1  完善所得税相关规定
    目前,中国还没有发布法律法规如何网上交易征税,但随着网络交易的迅速发展,我认为卖方淘宝商城和淘宝需要纳税,和线下销售,我将从卖方纳税义务和个人卖家的税收义务来分析。
  个人销售者的纳税义务:C2C卖家在淘宝、京东等大型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上从事商务活动,通过定期的配额收据或收据收取个人所得税。[8]根据第一篇文章的暂行规定,对增值税和第一篇文章的十个要点进行了修正,以实现增值税营业税。从事销售商品和提供应税劳务的淘宝和京东是增值税的纳税人。企业纳税义务卖方:企业需要开展业务和税务登记,其中大部分是增加销售和增加网上销售渠道。它属于“实体和网络零售”。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属于税务机关的监管范围。因此,这部分的税收损失不能归咎于法律的缺乏。但税务机关的监管措施不到位,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价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税收收入。
  除了这两点,我还想提出一个特别的观点:根据我的调查,阿里平台的各种广告收入,比如卖家的支付窗口推荐、店铺装饰工具和搜索排名,超过了所有收入的50%。阿里平台这些广告收入不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
  4.1.2适时推进网络交易立法
  首先,尽快出台《网络交易法》,明确网络交易相关的概念、要素等~般性规定,对网络交易涉及的基本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对B2B及网络零售模式下的相关交易规范做出详细规定;针对网络交易凭证的有效性及其合法地位等问题做加以明确;加入网络交易的基本运作流程及业务规范相关规定;针对网络交易过程中遇到的如网上欺诈、隐私泄露、交易纠纷等问题及其解决办法予以明确。此外,还应加强相关领域的立法进程,在网络交易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要保障资金交易双方的资金和信息安全。[9]因此,应尽快推进电子货币支付立法,规范和明确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将其纳入国家金融机构监管的范畴,防止和杜绝网络诈骗和传销等违法行为,这些都是保证网络交易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关键。

  4.2建立网络交易的税收主体登记制度

  在解决纳税主体登记的问题之前,首先应关注纳税主体身份的确认,对于C2C模式的网络交易面言,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主体的真实性,其二是在于个人身份是否属实。为保证真实性,实名制“身份证”登记制度不可缺少,同时也可结合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可以将税务系统和公安系统进行联网设置用于身份证信息真实性的核实。另外对于“C店”卖家的个人身份确认可以结合第三方平台的登记制度,在登记过程中个人卖家需提供本店铺的大致经营品项,了解其货源及销售类型等大致情况,并且当店铺经营出现变动时应及时更新,以备税务机关的检查核对之用。[10]建立健全网络交易的纳税主体登记制度,是税务工作开展的基础。建立网络交易的税收主体登记制度,要充分考虑到网络交易的数字化特征,建立完善的网上税务登记系统。同时由于网络上的电商数目非常庞大,电商平台也林林总总,为提高网络交易的税收登记效率,还需税务机关积极调动纳税人的意愿,例如简化登记程序,方便纳税人登记,也可给予主动申报纳税的卖家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等。总之,简化便捷的电子化税务登记制度和税务机关的积极呼吁是实现网络交易税收主体登记制度的关键所在,并且在纳税登记过程中还应确保纳税主体登记的唯性原则,只有建立好主体登记制度,网络交易的纳税工作才有了实施的基础。

  4.3确定网络交易的征税地点

    为解决网络交易征税地点确认困难的问题。首先可以考虑电子设备的GPS定位系统,米确定交易发生地,但现在只要通过移动客户端随时随地都可以对交易进行处理,这样的经营地点的确定缺乏参考价值,实施起来缺乏可行性。其次也可考虑将电子平台上的信息注册地作为征税地点,但是因为网络的虚拟性,注册地信息是否是交易利益的真实来源地的问题有待商榷,也就是说,经营者注册地在国内,但是经营者所卖商品实际来源于国外,此种情况下“C店”卖家如果不变主动更经营地信息的话,税务机关很难掌握。本文认为可以根据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所提供的商品的类型进行区分,对于出售实物商品需要通过物流进行运输才能完成交易流程的,可以将发货地作为其纳税地,而对于经营数字化商品或劳务服务的,则可认定“C店”卖家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地址为其纳税地。这种方式要注意保持注册地唯一性的原则,但是可以根据卖家的实际情况可以申请更改其注册地,进行变更时需向税务机关提供一些特定的证明性文件,例如户口迁移或者房产证明等,以便税务机关确定其变更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而就涉及到国际交易中的税收管辖权问题,前面已经介绍了属地税收管辖权和属人税收管辖权的原则,而我国一直以来都实行的是属地管辖权为主,属人管辖权为辅的征税原则,所以网络交易也不例外。[11]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参照欧盟的做法,比如针对从境外销售给我国境内的商品,都应参照“消费地纳税原则”向我国纳税,而对于从我国境内销往国外的产品则不在我国纳税,而针对买卖双方同时属于我因居民纳税人的情况下则无论何种方式进行交易都应向我国纳税。当然在跨国交易过程当中还要遵守国际准则,针对和我国经常性发生网络交易贸易往来的国家,也可通过协商,形成国际缔约,保证税款征收的同时促进对外贸易的良好开展。

  4.4充分发挥第三方平台的作用

    第三方平台主要是指第三方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交易平台不是直接从事交易活动,而是通过网络平台,将运营商和消费者联系在一起进行网络交易。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行为,最后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资金转移为交易完成的标志。所以第三方平台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衔接作为,对网络交易征税,需获取收入数据作为征税依据,这点上可以依靠第三方平台获取。
    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买家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选定想要购买的商品,提交购物信息后,需向卖家支付货款,在货款支付过程中般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例如支付宝,微信钱包等)或网上银行,这些款项有第三方平台或网上银行暂时保管,待交易完成时支付到卖家账户上,所以可以通过在第三方平台安装特定的自动扣税系统扣除相关税费的软件,待交易结束时扣除税款后再将货款支付给卖家。如果最后交易取消,第三方支付公司和网上银行将货款全额退还给了消费者。同时为了有效的防止类似于微商这样的个体经营者游离在征税的范围以外,可以考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于转账等交易频繁的用户,当转账金额超过一定限额时收取一 定的额外费用,当然也要考虑到用户日常转账的需求,让用户可以设立三个以内的用户作为其家庭联系人,与家庭联系人之间的转账行为可以免征转账费用,并且转账金额无上限,这样既可以保证使用者的权益,也可充分发挥第三方平台的监督作用。

  4.5转变网络交易发展过程中传统税收征管方式和思维

    没有区域限制的网络交易的发展特点,打破了纳税人税收区划的管理模式。因此,税收征管的概念应在网络交易的税收征管中确定。首先,我提议建立一个特殊的网络交易税收管理机构中央委员会来管理和指挥网络交易税收在中央委员会,建立网络交易税收征管部门全国,实现税收征管的垂直领导网络事务,并负责检查和监督网络。建立和完善税务登记制度、税务管理和税务审计系统,改善交易的税收征管体系,税收征管体系之间的关系,税收征管的网络技术服务部门和管理部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和银行和其他部门。信息,将互联网交易纳入税务监控。其次,界定了税收征管与税收政策的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税收征管的范围、传统税收标准的实施、商户的所有纳税人,以及地方财政对网络交易税收政策的支持。最后,网络交易是隐藏的,同时,这也使得城市的水果列表,所以我们应该不断提高电子税务人员的技术和分析能力,和一些网络交易可能不健康,这将导致损失的税收征管的底层网络交易。因此,我国税务官员应继续学习新知识,以适应新时期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的需要。

  4. 6加强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在“地球村”中,网络交易行为没有时间,空间系统,税务监管也超过国家边界,因此加强对网络交易的税收征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是由网络经济本身决定的。另一方面,由于税收管辖权和利益的不同,税收管辖权可能会发生冲突。然而,随着互联网交易全球化的发展,我国需要加强对互联网交易税管辖权的国际合作。在尊重国际税收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国际合作,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的基础上,积极完善我国网络交易税收政策的制定。在尊重国际税收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不违反税收原则。为了实现网络交易的信息共享,只有在网站地址发生变化时,才能享受低税率和免税率的避税行为,促进税收征管的国际合作过程。  

  结论

  近年来,随着中国的淘宝、天猫等互联网零售业务的快速发展,商品和信息在世界各地的传播成为可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好处和便利。目前,互联网交易将纳入国民经济发展和民族服装、食品、住房等方面,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关键动力。但同时,网络零售模式的便利性、灵活性和丰富度也使得当前的税收征管制度出现了新的漏洞和漏洞,对税收实体的法律和程序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国内外有关部门和学者开始关注网上零售领域的税收征管。对于电子商务,尤其是网络交易的一系列政策完善是必不可少的,税收作为国家管控的重要方式,逐步渗透到日益兴盛的网络交易市场当中是一种必然的选择。同时也可以看到在电子商务市场不断的发展壮大过程中,许多网络交易模式的店家已经壮大,有许多甚至已经初具企业规模,成为一笔巨大的收入来源,所以XX应注重这部分税收来源,通过政策法规的建立及各种监管机制的完善,帮助C2C模式的电子商务模式平稳地走向正规化、规范化,同时从网络交易的现状和未来发展的实际出发,学习欧美发达国家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经验和教训,使我国网络交易税收征管走向法制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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