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危险废弃物管理与处理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

摘要: 随着科技的发展,进入二十一世纪,危险废物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环境热点问题,由于其具有致毒性、爆炸性、腐蚀性等特性,对环境存在着潜在的危害。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工业实行粗放经营,单位产品物料消耗高,危险废物产量大,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和研究重视不够,造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进入二十一世纪,危险废物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环境热点问题,由于其具有致毒性、爆炸性、腐蚀性等特性,对环境存在着潜在的危害。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工业实行粗放经营,单位产品物料消耗高,危险废物产量大,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和研究重视不够,造成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固体废物的规范管理已成为当今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必须解决和研究探索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概括描述了国内外危险废物管理体系、法规特点及污染防治技术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在苏州工业园区危险废物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对苏州工业园区危险废物的产生、处置以及排放现状进行了分析,对比了各种医疗废物处置技术,研究了不同类型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方法,对苏州工业园区危险废物的管理对策进行了初步探索。综合苏州工业园区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借鉴国内外危险废物治理的成功经验,依据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的政策以及苏州工业园区规划目标,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危险废物管理、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政策法规、管理制度、技术设施和配套机构、经济政策以及思想教育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对策与建议。体现了“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管理体系。为苏州工业园区危险废物的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及建议。
  关键词:危险废物,现状,管理,解决对策

  第一章绪论

  1.1选题的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也迅速膨胀,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污染日趋严重,对危险废物的规范管理和治理迫在眉睫。为了切实解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问题,近年来各国都把危险废物的管理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危险废物积累时间长,积累量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危险废物的产生量还会持续增加,历年堆存量也将进一步增加,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威胁已经迫切需要找到解决方案。当前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过程中,人口多,人口密度大,而且人口技术文化素质偏低,因此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先进的治理措施显得尤其重要。

  1.2研究目的和意义

  目前,我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俊,面临底数不清、无害化利用处置保障能力不强、监管和技术支撑能力薄弱、环境风险和污染日益突出等压力。“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作为深化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突出“出重拳,用重典”的主基调,狠抓产生源头控制,进一步提高无害化利用处置保障能力,提升全过程监管能力,有效遏制非法转移倾倒行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不断提高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水平,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阐明了未来我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和任务,该规划是指导各地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
  因此,对工业区内危险废弃物现状开展适时调查,根据产业结构归纳目前区内的危废类别,总结各省、各国对危险废弃物的管理经验及治理方法的实际处理效果,对工业企业管理危险废弃物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也能为环境保护部门治理危险废弃物污染问题提供一些管理依据。

  1.3固体废物的定义及分类

  我国固体废物分类是依据2004年最新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令[2004]第31号)(以下简称《固体法》)。《固体法》在第八十八条对固体废物做了定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固废法》根据产生源及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将固体废物分为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三类。
  1.3.1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从工业、交通、邮电等行业的生产中产生的,如矿山企业产生的尾矿、废石等矿山固体废物;服装产业产生的边脚料、皮革边等。工业固体废物在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以下简称“排污申报登记”)、统计、污染源普查以及固体废物环境防治信息发布等工作中,根据基本工作需要,制定了相应的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关分类统计目录。现有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方法,较为客观清晰。该方法是排污申报登记的过程研究制定的分类方法。该分类方法清晰全面地将工业固体废物分为75种,其中包括原《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47类危险废物以及其他28种工业固体废物。
  1.3.2危险废物
  《固体法》对“危险废物”作出很好的诠释,危险废物的认定采取危险废物名录与危险特性鉴别相结合的方法。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都是危险废物,另外也存在一些废物虽然没有列入国家的危险废物名录,但并不能确定不是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相关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只要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物,也属于危险废物。这之中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一九九八年国家环保局、外经贸部以及公安部联合制定和颁布的,于199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危险废物名录是第一批执行的名录,包括废物47类,该名录明确了废物的来源以及常见危害组分和危险废物的名称。新版木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于二零零八年六月六日颁布,并于二零零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该《名录》的分类方式与原《名录》一致,区别是新的版本增加了两类:HW48类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9类其他废物。HW48类参考了欧盟危险废物名录进行分类,因为铅、梓和铜等有色金属在其冶炼过程中会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类别大致是相同的,划分为一类的目的在于便于区分和管理;HW49类主要是无法划分到上述类别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共有五种特性,以对应的英文词组开头大写字母在《名录》中表示,分别为腐蚀性(Corrosivity,C)、毒性(Toxicity,T)、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另外,在《名录》中对日常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也做出规定,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杀虫剂、废油漆、废焚光灯管、废旧电池类电子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危险废物名录进行管理,但是这些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出来后,其运输、储存、利用以及处置,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1.3.3生活垃圾
  根据《固体法》的相关规定,生活垃圾是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学习工作中产生的废物,例如粪便、餐饮垃圾、废旧家具、废旧瓶罐等人们日常生活中用到的餐饮业、宾馆酒店、车站、码头、医院等为社会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固体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拆除或破损的废砖瓦、废水泥料、废预制板等废物应按照生活垃圾进行管理。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类废物与上述生活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同,而《固体法》规定将其作为生活垃圾统一进行管理。《固体法》中所指的生活垃圾,不但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同时也包括农村生活垃圾,但是关于农村的生活垃圾管理、污染环境防治等皆授权由地方性法规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法是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来执行的,该标准对建筑垃圾以外的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该标准根据生活垃圾不同特性将其分为六类。

  1.4危险废物的危害

  我们生活中会产生大量废物,在这大量废物中掺杂许多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或传染性的废物。不得当处理,就会危害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但是如果没有引发或出现环境污染事故或灾害,人们往往都不够重视,当污染事故发生后,造成的后果往往是不可控制的。危险废物污染具有潜在性和长期性的特点,而且一旦出现后果就难以及时恢复。从危险废物的危害来看,主要有:
  1.4.1对土壤的污染
  危险废物伴随着我们的生产、生活产生,随着危险废物产生量的增加,危险废物带来的危害也在与日俱增。危险废物对土壤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占用土地资源和污染土壤。如果将危险废物在露天下任意堆放,必然会占用大量±地,致使可利用的土地面积减少。危险废物露天堆放或者是不合理填埋,会使有毒物质进入土壤,被土壤所吸附,造成土壤污染。土壤被污染之后,土壤中的微生态环境、结构、性质也遭到污染,容易引起土壤的酸化、碱化等,影响植物根系的生长和发育,同时有毒物质在植物体内积聚,当植物被动物食用时,由于生物的积累作用,最终在动物体内积聚,对动物肝脏和神经系统等造成损害。对此比较有影响力的事件是发生在密苏里州(Missouri)的时代海滩边(TimesBeach),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圣.路易斯(St.Louis)化工厂中的废物被稀释进入润滑油并被喷洒在泥土路面和牧场中用以控制灰尘,之后发现该地区许多动物死亡,甚至在把污染场的表层止挖掘6in后,动物仍然死亡。化学实验表明二嗯英在时代海滩的污染浓度为lOOppm,最后,EPA通过购买所有社区财产和永久疏散居民的方式处理此事。
  1.4.2对水域的污染
  危险废物对水域的污染是由多种途径造成的,例如直接将危险废物排放到江、河、湖、海;有些空气中的有毒有害颗粒物,经过雨水的冲洗流入水体中,对废物填埋场处理不当造成地下水污染等。当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体之后,易出现水质恶化,对饮用水安全构成威胁,影响水中生物的生长,破坏生态平衡。X的拉夫运河(LoveCanal)事件是比较有代表性的危险废物污染水域的事件,20世纪四五十年代,拉夫运河被胡克公司和其他公司作为危险废物处置场使用,在拉夫运河被填满之后该地块被卖给了纽约的尼亚加拉(Niagara)瀑布校区,之后尼亚加拉校区在该场地建设一座小学,随后被几百家有小孩的家庭的房屋所围绕。20世纪70年代,该地区持续暴雨,地下水位上升,填埋废物的渗滤液被雨水带到居民的后院、地下室和集水井中。之后该地区出现许多孩子有先天缺陷和崎变,该地区也存在异常高的流产率,调查研究发现这些现象是由于填埋场的危险废物污染到水体和空气所致。最后联邦XX宣布该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获准灾害援助,允许710户家庭搬迁撤离。
  1.4.3对大气的污染
  危险废物对大气的污染是由多种途径造成的,如在堆放过程中,危险废物在一定的温度、湿度、风向的情况下,一些有机化合物分解有害气体,散入大气;有些危险废物本身就是有害气体,这些脊害气体泄漏,或者是不加处理直接排放到大气中对大气造成污染;具有反应性或是自燃性的危险废物,在和其他废物反应或是自燃过程中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危险废物在处理或是运输过程中,有害气体扩散到大气中等。扩散到大气中的有害气体,不但会影响空气质量,还会对人体和其他生物造成损害,严重的导致大量人员由于气体污染而死亡。1984年印度发生的博帕尔毒气泄漏事件,短时间造成MIC毒气大量泄漏,大量的毒气迅速扩散,影响的范围很快扩散到20平方公里,很多人在睡梦中丧命,几天之内就有25000多人毙命。到1984年底,该地区有2万多人死亡,20万人受灾,附近的牲畜也大量死亡。在幸存的受灾者中,大多数孕妇都流产或是分娩出死婴,有5万人可能永久失明或终生残疾。
  1.4.4影响人民的健康
  如前所述,有毒有害气体、重金属会直接或间接通过富集作用,经食物链被人类吸收,而且有些有毒有害物质如喃类、重金属等会在动植物体内累积,这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对人民的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日木的水误病、骨痛病事件就是十分典型的污染事故。日本XX和企业对水误病患者的赔偿达2023亿日元。广州市铬澄场造成的污染,困扰城镇居民的生活与健康许多年,对该地区的铬渣污染治理,广州市XX投入过千万元。
  1.4.5制约可持续发展
  在一个没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的管理体系和相应的处置企业及配套设施的城市,表明该城市的投资环境不理想,招商引资困难,将使企业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无法处置,或需要跨省市转移,危险性大、处置费用过高。危险废物不处理或不合法合规处理处置所带来的大气、水源、土壤等的污染将会制约经济的发展。危险废物不规范地排入大气、水体、土壤,被人体吸收了就会造成伤害。随着危险废物特性的不同对人体造成的伤害也有差异。其主要危害有:急性短期危害,例如通过摄入、吸入、皮肤吸收、眼睛接触等途径引起急性中毒或者发生爆炸、燃烧等污染事故;长期慢性危害,例如慢性中毒、致癌、致崎、致突变。危险废物对环境污染则表现在侵占土地,污染土壤,破坏土壤中的生态平衡,影响大自然碳循环;污染水体造成水体变质恶化,水生生物将无法生长,或造成水体富营养化,水藻丛生,江河湖泊沼泽化等等。

  第二章国内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度与问题

  2.1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立法体系

  2.1.1全国性危险废物管理立法
  由于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极大危害,因此是固体废物管理重中重。我国各级XX十分重视危险废物的管理和污染控制,自20世纪90年代来,我国陆续颁布了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这些为危险废物的妥善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1996年实施,并分别于2004年和2013年进行修订,新修巧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做了特别规定,该章列出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原则,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制度及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各个环节的要求等。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之外,与危险废物管理相关的法律还包括:《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宪法》、《刑法》等。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全国性立法不仅包括法律,还包含有行政法规及专项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xxxx于2004年颁布实施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这是我国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专业性行政法规。之后我国有陆续颁布了有关医疗废物、危险化学品等特妹危险废物管理的专口性行政法规或管理办法,这些行政法规或是管理办法的颁布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特殊危险废物的管理。
  2.1.2地方性危险废物管理立法
  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经历二十多年的发展,各地方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立法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江苏省是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立法较早的省份,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之前,早在1994年就颁布了《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确立了对危险废物实施申报登记、利用、处理处置、转移、监测等全过程管理体制。紧接着上海也开始地方性的危险废物管理立法活动,1995年上海市XX颁发实施了《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为配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实施,上海环保局颁发了《第一批危险废物控制名录》、《上海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法》、《上海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控制办法》,这些管理办法的实施更加规范了上海市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在之后的十几年里,北京、广东、广州、成都、哈尔滨、南京武汉、苏州等地方性危险废物管理法律逐步确立和完善。哈尔滨于2002年通过的《哈尔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对全国其他省市危险废物管理起到较好的的模范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管理超前,将许多政策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二是针对性强;三是程序性强,对申报、登记注册及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四是法律责任全面、具体。在地方危险废物管理立法当中起了一定的典范作用。我国地方性危险废物管理立法不断完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地方性危险废物立法主要集中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而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则是危险废物管理立法的薄弱环节,如: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内蒙古等地区危险废物管理的地方性立法则相对薄弱。如何平衡各地方危险废物管理的立法也将是我国今后危险废物管理的重点。
  2.1.3危险废物管理技术性立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授权xxxx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xxxx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根据该条规定,1998年国家环保局、经贸委、外经贸部、公安部制定颁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这是第一批执行名录,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不定期修订,"名录"包括废物47种类别。对危险废物进行鉴别认定,必须要有统一的标准、方法和规范,保证鉴别的科学、规范、准确和统一。早在1986年国家环保局就颁布了《王业固体废物有害特性试验与监测分析方法(试行)》,W后又陆续制定发布了若干鉴别分析标准、方法。199日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出台从法律上确定了实施危险废物鉴别。为此,国家环保总局先后制定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一腐蚀性鉴别》(GB5085.1-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化085.2-1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一浸出毒性鉴别》化化085.3-1996)、《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一水平振荡法》化B5086.2-巧9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巧555.1-12)、《固体废物一腐蚀性测定一玻璃电极法》(GB/n5555.12-95)等一系列鉴别方法标准。这些名录、鉴别标准、方法为危险废物的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撑。

  2.2我国危险废物管理法律制度

  2.2.1清洁生产制度
  清洁生产的概念最早大约可追溯到1976年欧共体在己黎举行的“无废工艺和无废生产国际研讨会”上提出的“消除造成污染的根源”的思想。1979年4月欧共体理事会宣布推行清洁生产政策。1989年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首次提出清洁生产的名称,清洁生产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及不同国家的叫法都不同,例如“废物减量化”、“污染预防”等。虽然叫法不同,但是其内涵基本一致,清洁生产也即是运用各种预防性的手段,减少工艺和产品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清洁生产的提出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其依据的主要理论包括:最优化理论、物质平衡理论及科技进步理论,所谓最优化理论即清洁生产实脉上是在特定生产工艺条件下使其物料消耗最少,而使产品产出率最高的生产方式:物质平衡理论是任何生产过程都要遵循的原理,当今世界的社会化、集约化大生产和科技进步,为清洁生产提供了必要条件。
  我国2013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预防废物的产生为出发点,对废物的减量化和无害化进行明确规定,在废物处置过程中尽量做到无害化,产品在设计和包装过程中遵循清洁生产的相关规定,尽可能地减少废物的产生。2012年修订的《清洁生产促进法》规范和指导生产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发展循环经济。这些为我国清洁生产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危险废物的管理而言,清洁生产是风险预防原则和危险废物产生最小化原则的集中体现,其主要目的是实现危险废物的源消减。危险废物的清洁生产制度以污染预防为主,通过改进设计、生产工艺、设备等,将危险废物管理的手段向生产过程的"上游"转移,从而减少对废物产生后处理处置手段的依赖,避免末端治理不当造成的更大危害,在可控制的范围之内,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处理处置量。
  2.2.2鉴别制度
  对危险废物的管理首先要确定该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在确定了危险废物之后还需确定该危险废物的性质及组成,从而使运输及处置者确定恰当的运输和处理处置方案。危险废物的鉴别是指根据规定的标准、方法和规范,对固体废物的性质进行分析、测试,确定某种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依据危险废物鉴别的相关规定,在不能确定某一固体废物是一般固体废物还是危险废物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鉴别标准、方法和规范对该废物进行分析、鉴别,从而确定废物的类别。如果该固体废物经鉴别具有危险废物的特性,应将其划入危险废物之列,并按照法律规定的处置标准对其进行处置,否则则按照一般固体废物对待。
  危险废物鉴别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危险废物名录的不足。由于管理能力、技术水平、认识程度、环保标准等约束,在制定危险废物名录时,虽力求合理齐全,但仍不可能将危险废物全面、精确、适当的分类或罗列;在危捡废物名录制定后,也可能会新出现一些在名录中没有列入但又需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标准进行管理的新型危险废物;亦或是在执行名录规定时虽己发现,但是由于其数量少或是浓度低等原因对环境或人体健康的危害显著轻微,可以不必对其适用有关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特别规定的。或者需要对这些废物进行鉴别,明确这些废物是否在危险废物之列,从而弥补危险废物名录的局限性。
  危险废物的鉴别是对危险废物的特征进行鉴别,因此,首先需要确定危险废物的特性,但是我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危险废物的特性。但是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中可以总结出危险废物的特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有关违反收集、胆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规定的刑事责任的规定,其所涉及的《刑法》有关条款是关于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这便隐含着指出危险废物的特性: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此外,对危险废物的鉴别还需要有统一的标准、方法和规范,保证鉴别的科学、规范、准确和统一。
  2.2.3分类管理制度
  由于不同的危险废物需要采用不同的管理手段进行管理,因此在对危险废物管理之前需要对废物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这有利于对危险废物进行有效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定了危险废物分类管理制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主要以2007年颁布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2008年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为法律依据。对危险废物的分类通常有两种:一是按危险废物有害特性分类。按危险废物有害特性分类,可分六种:易燃性、反应性、腐蚀性、爆炸性、浸出毒性。《巴塞尔公约》的附件兰根据危险废物有害特性将危险废物特性分为若干等级。二是按废物有害成份的分子内部结构分类。通常将危险废物分为有机废物和无机废物。
  根据分类管理制度的要求,一方面要根据危险废物的特征对危检废物进行收集、贮存,对于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要根据其特征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做到"因废制宜,分类控制"。如果对不同特性的危险废物都采取相同的处理处置措施,则可能不仅不能有效处理危险废物,控制污染,反而可能加大危险废物造成的危害。另一方面严禁将不同特征的危险废物进行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分类管理并不是部分条件和情况的分开管制,有些危险废物可以和其他危险废物混合发生反应,从而使其发生质变,可使危险废物转化为一般固体废物,或降低危险废物的毒性,或使危险废物的体积减小等。这种混合大大降低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成本,同时还有利于危险废物的管理。但是也应注意到,混合不是无条件的混合,要遵循科学原理,采用合理方式进行混合,同时游合还要不产生新的危险废物和加重危险废物的危险性为前提。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混合是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贬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上人民XX环境保护斤政主管部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分类管理的具体实践中,我国危险废物管理起步晚、基数大、种类多且大多混杂在一起等给分类理管理带来许多困难。具体表现在:一、缺乏危险废物具体的成分分析数据,这就导致无法根据危险废物的具体成分对其精确分类,只能根据其他的数据对其进行粗略的分类。而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和无害化是以危险废物的具体成分为依据的,不按所含有害成份进行分类,势必给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带来困难,同时也很难提出有效的治理策略。二是危险废物有害特性鉴别困难。在现有条件下,由于资金不足,技术不完善,要想进行有效的危险废物有害特性鉴别是不现实的,这些都给危险废物分类管理带来阻碍。
  2.2.4许可证制度
  由于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决定了并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从事此类经营活动的单位,尤其是危险废物利用活动,必须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条件,具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经营能力,拥有相应的处置设备和设施。同时也为了将危险废物纳入有序的管理程序中,提高危险废物管理的有效性,我国对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设置了许可证制度,我国危险废物许可证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2004年颁布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我国危险废物许可证只适用于危险废物的收集、贬存、利用、处置这几个重点环节,而不是全面、全过程展开,这体现了"重点环节控制"的指导原则。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胆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即:危险废物污染治理技术人员: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运输王具、包装工具及处置设施: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巧应急救援措施;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危险废物填埋场±地使用权。申请者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时,发证机关在受理后的二十天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是依法实施、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许多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同行做法。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对危险废物许可证制度进行规定,都把实行许可证制度作为控制危险废物、防治污染环境的一种重要手段。如XRCRA规定,贮存、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必须持有环保局颁发的许可证。
  2.2.5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是指将危险废物从产生源转移至产生源以外的地方,危险废物在产生源内部堆放场地的变化不属于危险废物转移。危险废物转移包括越境转移和境内转移,此处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所指的转移活动只限境内转移。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又称转移报告单或危险废物流向报告单制度,是指在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时,其转移者、运输者和接受者,不论各环节被及者数量多寡,均应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条件和要求,对所交接、运输的危险废物如实进行转移报告单的填报登记,并按程序和期限向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旨在控制危险废物的流向,掌握危险废物的动态变化情况,监督危险废物的转移活动,从而控制危险废物污染的扩散,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1999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具体包括为险废物转移联单的适用范围、对象、监督机关、转移联单的形式,转移联单的申请程序以及违反转移联单法律规定时的法律责任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主要包括两个程序,即填写程序和报告程序。所谓填写程序是指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报告程序是指转移危险废物单位必须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XX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口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XX环境保护巧政主管部口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XX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
  2.2.6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制度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首先,从危险废物本身来看,危险废物具有危害性特征,一旦处置不当将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危害身体健康。其次,从发达国家角度来看,发达国家不可持续的线性生产方式、危险废物量急剧增加、环境法制的日益完善和严格、公众的环保意识日益增强等原因促使发达国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再次,从发展中国家角度来看,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经济诱因和利益驱动以及发展中国家对可再生利用、循环回收危险废物的需求等。根据《巴塞尔公约》的规定,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是指危险废物从一个国家的管辖区域转移至或通过另一个国家管辖区域的任何转移,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至少涉及两个国家。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制度意在保护国家的环境主权,我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等法律对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制度进行规定。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制度涉及国家之间的利益衡量,这要求与我国己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相适应。我国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制度的主要内容为禁止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进口不能作为原料或是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固体废物,对于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禁止途经我国进行危险废物过境转移。我国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制度的内容与我国己加入的《巴塞尔公约》的要求和规定是一致的,我国做出这一规定不仅是我国履行国际环境保护的法律义务而采取的具体行动和措施,更主要的是为了切实有效的保护我国的环境主权以及国内环境状况、人民身体健康。

  第三章X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机制与借鉴

  3.1《资源保护回收法》(RCRA)

  3.1.1《资源保护回收法》(RCRA)简介
  X《资源保护回收法(RCRA)》是X固体废物管理的基础性法律。主要阐述由国会决定的固体废物管理的各项纲要,并且授权USEPA为实施各项纲要制订具体法规。《RCRA》有众多的章节和小章节、条款以及相当多的附录。《RCRA》建立了X固体废物管理体系。这一法律分成三部分,分别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废物地下贮存库的管理提出要求。这一法律的重点是危险废物的控制与管理。为了与这一法律配套,EPA制定了上百个关于固体废物、危险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回收利用的规定、规划和指南等,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固体废物管理法规体系。
  3.1.2《资源保护回收法》的特点
  《RCRA》的突出特点是对法律中的用语有明确定义,涉及这些用语要做详细地描述。例如,对于源(SQGs)废物排放者的规定:“在一个月中所排放的有害废物总量超过100kg低于1000Kg的排放者”。而在该法中对小源废物排放的描述则有2页多:①要明确说明EPA是根据该法的哪些章节对被定义为小源排放者实施具体规定;②这些规定的应用范围;③从何时开始排放者必须使用环保局的排放清单以及清单必须含有的内容;④该法还规定有效标准和日期产生前,排放者应该在何种条款下排放废物。同时还规定如果排放者临时需在废物产生地点堆放废物时,在270d内如果超过6000kg而废物运输路程又超过200英里的情况下不需要专门许可证等。
  《RCRA》专门对固体废物和有害废物(等同于我国定义的危险废物)分别给予详细定义并实施不同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用了一句话去定义固体废物,这就是“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它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定义对于关键词“废弃物质”却没有进一步的明确定义。由于“废弃”本身就有很多主观标准,所以法律应该对该用语做出明确的定义。X的《资源回收保护法》就对于“废弃”本身做出几种定义,其中一个就是回收的废弃物。

  3.2X危险废物管理体系

  3.2.1危险废物可操作的定义与分类
  X将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的混合物,来源于危险废物的处理、贮存或处置过程(如焚烧飞灰等)以及被危险废物污染的土壤、地下水等划分为危险废物,体现出一个从危险废物产生摇篮到消亡坟墓地一个全过程定义,为全过程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础。
  在40CFR261中,对危险废物的鉴别特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和毒性)定义定量化,与详尽的废物列表一起,使危险废物有较多的定量特性和较好的可操作性。XHCLP毒性浸出实验所覆盖的范围广,测试方法和检测项目已达40种,浸出能力强、重复性好、规定了鉴别标准值,在世界上所做的工作最完整、最细致。我国危险废物定义较多地来源于《巴塞尔公约》,内涵不够细致,具体实践操作有些困难,X做法值得借鉴。
  X一般废物的法定管理职责在州XX,危险废物管理职能在联邦XX,EPA是执行RCRA等相关法律的法定机构。EPA可授权有关州实施经EPA许可的危险废物管理方案,如果该州的实施情况不能达到要求,EPA应接管该州的危险废物管理,对于危险废物管理方案未获得EPA批准的州,则直接由EPA负责该州的危险废物管理。
  X生活废水、核废料、归属清洁水法管理的灌溉废物和工业排水不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范畴。另外家庭废物即使包含油漆、杀虫剂等危险废物也不算危险废物。同时,X将电池、农业杀虫剂等作为“通用”有害废物(universalwaste),强调标记、贮存时间限制、员工培训、应急响应等方面的要求,对其管理要求比危险废物松,比一般废物相对严格。
  3.2.2以减少处理处置废物量为出发点的全过程管理
  X危险废物管理政策遵从于从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安全焚烧/填埋的管理目标序列。X危险废物管理政策的基本出发点为减少废物产生、提高资源化回用比率从而最终减少进入环境、需要处理处置的废物量。
  X危险废物管理的两大系列制度是跟踪制度和许可制度,强调每个有毒废物相关企业(大源及处理处置企业)都必须获得一个识别号码,通过统一格式的转移联单实施从摇篮到坟墓地系统管理,处理、贮存、处置企业必须获得许可。根据RCRA要求,X将危险废物分为大源、小源、豁免小源进行管理。大源(LQGs)指的是某一个月产生1000kg以上的RCRA规定的危险废物的污染源,小源(SQGs指的是100kg以上、1000kg以下的危险废物产生源,如实验室、印刷者、干洗店。另外,产生量在100kg以下的源为豁免小源,承担的义务较小,如牙医办公室等。
  3.2.3X危险废物处置
  X对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实际上包括贮存、处理、处置,对其界定有明确的差异。对于处理,指的是能改变废物性质和组成、以使废物能回收、再用或减量的工艺过程(如焚烧),而处置专指永久性保存的工艺过程,如填埋。另外,X强调执行标准(Performancestandard),只要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排放标准,而不对技术做硬性规定。
  X对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设施监管及其严格,根据RCRA法规,在危险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机构)的营业许可证管理文件中,明文规定外部强制或均衡是在强大外部压力胁迫下,被动地实现,这是比较常见的均衡实现的形式。
  外部强制或均衡产生途径,可能有几种情形:①环境问题十分严重,严重地影响到众多社会成员的生存,有关各方被迫共同采取行动;②消费者和社会群众抵制,迫使有关对象群体相互妥协,接受环境保护方案,否则无法生存;③政策部门对有关对象群体施加巨大压力下,有关对象群体反复谈判、协商,搁置分歧,屏弃前嫌,相互让步,接受XX部门提出的环境保护方案。操作程序、禁忌等,对将要关闭的危险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规定其所有者和营业者负有该场所关闭后30a的环境责任(如地下水监测、处置设施维护、安全监测)。为预防业主破产倒闭无力承担此责任,RCRA法律要求业主建立特别分开的保证金系统(如信托基金,担保抵押,信用证等,用于该场所关闭时和后续清理的费用)、准备金(用于该场所关闭后的30a内地下水监测,该场所的维护和安全费用)、出示用于承担因事故或误操作造成危险废物泄漏的第三方责任财政保险(可用于赔偿公民或第三方在该场所附近的财产或人体健康之损害)。

  第四章苏州工业园区危险废物管理现状及问题

  苏州工业园区于1994年2月设立,是中国和新加坡两国XX合作的项目,占地面积为288平方公里。
  苏州工业园区从1994年走到2017年,这23年间,经济总量从占苏州大市的仅4%,已发展到经济总量占苏州大市的15%左右,2017年综合发展指数在国家级开发区内排名第一。

  4.1园区环境概况

  4.1.1地理区位
苏州工业园区危险废弃物管理与处理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
  图2-1苏州工业园区地理区位示意图
  如图2-1可见,苏州工业园区地处于长江三角洲中心地带,地理区位优势十分明显,距离东侧的上海仅为80多公里。在苏州市范围内,苏州工业园区位于苏州古城区的东部,北隔阳澄湖与相城区相邻,南与吴中区对接,东至界浦与昆山市接壤。
  从上图亦可见,苏州工业园区内的交通相当便利,公路、铁路等陆路交通比较通达,其中沪宁高速公路、苏嘉杭高速公路、312国道及沪宁铁路贯穿园区。同时,随着京沪高速铁路、沪宁城际铁路的开通,园区内的陆路交通将更加便捷和通畅。随着长江三角洲地区规划的进一步布局,园区今后将通过苏州轻轨一号线等与上海、杭州、南京、无锡等城市建立两小时经济圈。在海路运输上,苏州工业园区与上海港、常熟港、张家港、太仓港等港口密切相通,海运相当便利。
  4.1.2自然条件概况
  (1)地质条件
  苏州工业园区地质坡度平缓,表现为地势平坦、土质较硬、地耐力较强,属于冲积湖平原地质区和基岩山丘工程地质区,土层比较有规律,为第四纪沉积层。
  苏州工业园区内的土地承载力较好,为每平方米20吨以上,土壤以粘土为主。苏州工业园区属无地震区,土地标高一般为4.6~5.2米(吴淞标高),历史上从无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的记载。
  (2)水文环境
  苏州工业园区因地处江南水乡,园区内河流较多,湖泊也众多,且密集,湖泊有金鸡湖、独墅湖等,各水体造就了良好的亲水环境。根据相关监测站多年的资料统计显示,苏州工业园区年平均水位以吴淞标高计约为2.76米,内河水位变化在2.2至2.8米之间,地下水位一般在-3.6至-3.0米之间,具体情况见下表2-1。
  表2-1主要河流(段)、湖泊情况
 苏州工业园区危险废弃物管理与处理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
  (3)气候环境
  苏州工业园区位于北亚热带南部,为亚热带季风气候,气候特点为温暖、潮湿、多雨,全年无霜期长。苏州工业园区四季分明,受季风变化影响较为明显,夏季盛行东南风;冬季盛行西北风;春秋两季天气较为多变,冷暖干湿交替。
  根据苏州市气象台历年的气象资料统计分析,主要的气象、气候特征见下表2-2。
  表2-2主要气象、气候特征
苏州工业园区危险废弃物管理与处理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
  4.1.3社会经济概况
  (1)地方财力
  苏州工业园区自设立以来,经济每年保持一定速度增长。2017年,园区全年实现GDP总值1900亿元,比2012年增长了9.4个百分点;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进出口总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均保持了较好的增长态势。
  2017年上半年,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进出口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仍保持着良好的增长速度。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产值1530亿元;实际利用外资12.1亿美元;固定资产投资266亿元。
  (2)产业结构与人才引进
  苏州工业园区积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目前共有91家世界500强企业入驻苏州工业园区,该些企业在园区内已投资了近150个生产和研发项目,其中欧美项目较多,主要集中在电子信息和机械制造等产业。园区全区内投资超过一亿美元的项目不在少数,截止2016年,已达136个,其中10亿美元以上的项目有7个。三星电子公司很早也进驻苏州工业园区,2012年,其高世代液晶面板项目也被引进入园区,首期投资高达30亿美元,目前部分项目已竣工投产。同时园区内新能源、生物医药研发、融合通信、电脑软件及文化创意、生态环保等新兴产业也发展迅速,是全国唯一一个国家纳米技术的产业化基地,还是全国首批国家级的生态工业示范区,生态环保指标连续名列全国国家开发区的首位。
  同时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内依托纳米技术和创意产业,通过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不断引进国内高新领军人才、海外归国人才和外籍人才,截至目前,已有95为园区人才入选了国家“千人计划”,并引进外籍人才及专家6000余名。科教创新区还建设了中科院苏州纳米所、生物纳米园、苏州纳米城及创意产业园等纳米技术、生物医药研发和文化创意等研究基地,X加州伯克利大学、乔治华盛顿大学等一批世界名校及国内高等院校等24所相继入驻独墅湖高教区内。
  (3)行政区划
  2012年,为积极响应国家关于城乡一体化发展号召,经江苏省人民XX批准,苏州工业园区将娄葑镇、胜浦镇、唯亭镇三个镇的镇级撤销,随后分别成立了娄葑、斜塘、胜浦和唯亭四个街道办事处。
  目前,苏州工业园区内设有四个街道和四个社工委,四个街道分别为娄葑、斜塘、胜浦和唯亭,四个社工委分别为湖西、湖东、东沙湖和独墅湖科教创新区。截止2013年末公安人口统计,苏州工业园区内的户籍人口数为41.3万人,而流动人口数达57.5万人,已超过区内户籍人口数。
  4.1.4环保工作概况
  (1)饮用水源地水质方面,苏州工业园区一直保持对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营维护,保证了一定的饮用水源地水质情况预警能力。在蓝藻易发期间加强蓝藻预警监测频次,累计出动200余人次进行巡检和监测,结合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在线监测,及时而全面地掌握水质的变化情况,园区饮用水源地水质全年的达标率保持在百分之百。
  (2)地表水环境质量方面,定期开展地表水环境例行监测,已建成的娄江跨塘桥和阳澄河两座水质自动站运转正常。园区区域污水得到全部有效截流,并进入园区2个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有效控制了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积极开展辖区内主要河流和湖泊定期监测,保证各功能区的水质符合相应地表水水质要求。
  (3)大气环境质量方面,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完善了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体系,补充和优化了各环境空气监测点位。辖区内建有星海学校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子站和方洲公园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子站,能够满足2012年环境空气治理标准中的监测要求。
  (4)城市声环境质量方面,苏州工业园区启动了区域内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建设,积极完成了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的调整,并每年开展区域内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工作。城市声环境质量基本符合国家相应噪声标准,噪声达标区覆盖率100%。
  (5)生物多样性方面,苏州工业园区环保部门积极委托南京师范大学、南京林业大学等和相关单位,对园区内的水生生物、植物开展了多样性调查及对园区内鸟类资源开展调查。
  (6)环境基础设施方面,苏州工业园区内建有2座城市污水处理厂,分别为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和园区第二污水处理厂,目前第一污水处理厂每天污水处理总能力为20万吨,第二污水处理厂每天污水处理总能力为15万吨,两家污水厂合计每天污水处理能力为35万吨。水处理污泥的无害化处置取得突破,中法环境300吨/天污泥干化项目运行正常,实现水处理污泥的日产日清。总投资1.7亿元的科教创新区集中供热制冷项目投入使用,该项目每年可节约大量能源,是我省首例采用非电制冷机组的区域集中供冷项目。苏州工业园区内的热电厂目前主要有四座,分别为东吴热电、跨塘热电、蓝天热电和蓝天北部燃机热电项目,目前蓝天北部燃机热电项目已受电成功并正常运转,正常运转后可节省大量标煤和减少排放;阳澄湖饮用水厂开工建设;三星液晶配套综合污水处理项目开始机电安装等等,各项重大项目取得积极进展,建成后将为污染物减排和园区的环境安全、生态效益提供进一步的保障。
  (7)环境监察方面,针对突出环境问题,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电镀企业专项整治、环境安全百日大检查等各类专项整治行动,完成工业废气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对问题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异味扰民情况得到一定程度缓解。积极开展“环境双月提升工程”,对商贸服务区雨污分流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同时加强社情舆论收集和部门间协调联动,及时响应环境信访投诉,强化信访后督察制度,妥善处理重点小区居民投诉。
  (8)环境监测方面,苏州工业园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实验室场地面积达1178平方米;分析设备较为齐全,人员队伍建设持续加强,截至2016年底,业务人员合计39名;环境监测能力大幅提升,目前监测能力包括水、气、声、土壤、辐射等五大类154大项,全面满足园区环境监测的需求。苏州工业园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2年10月份顺利通过国家东部地区二级站标准(省辖市标准)考核验收。

  4.2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源、产废总量及特征

  4.2.1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量
  “十二五”期间,从2013年~2015年间工业园区危险废物排放源数量与产生总量的对比情况上看(具体参见图2-1),工业园区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数量呈持续增长趋势,2013年约608家,2014年约621家,截至2015年底,增长至约666家。从总体上看,工业园区的危险废物产生量的变化与产废企业数量的变化有关,但又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偏差,2013年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总量约9.65万吨,至2014年上升至12.5万吨,至2015年继续增长至13.57万吨。这可能是由于苏州市宏观产业结构调整、苏州市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监管、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准入管理等政策对产废企业行业进行自我优化的驱动效应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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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1工业园区危险废物总量及工业源数量变化趋势
  4.2.2工业源危险废物的源项特征
  按照国家对产废重点单位的划定标准,年产或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在100t以上的企业,列为国家级重点源;年产或贮存危险废物在10~100吨之间(含10吨)的企业,列为省级重点源;年产或贮存危险废物1-10吨之间(含1吨)的企业,列为市级重点源。
  根据2015年工业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源申报数据可知,全区范围内产生工业源危废的网上申报企业数量总共666家,其中年产危废100吨以上企业(含100吨)共有138家,占申报企业数量的20.72%,但国家级重点源危废产生总量为12.75万吨,占全区危废总量的93.68%,其中苏州三星电子液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志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等5家产废企业的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在5000吨以上,其产废总量占全区危废总量的44.60%,这些企业是重点源中的重点,是规范化建设与监管的重点;年产危废10~100吨的省级重点企业有212家,占申报企业数量的31.8%,省级重点企业的危废产生总量为7720吨,占全区危废总量的5.31%;年产危废1~10吨的市级重点企业共有217家,占申报企业数量的32.58%,市级重点企业的危废产生量总量为845吨,占全区危废总量的0.62%;其他小于1t的产废企业共有99家,其数量占14.86%,但其年危废产生总量仅仅占全区危废总量的0.03%。具体参见图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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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2危险废物产生源分布特征
  4.2.3主要危险废物类别分布特征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2015年工业园区共产生26大类工业源危险废物,其中HW22含铜废物的产生量最大,其总量为47032.7吨,占危废总量的34.65%;其次为HW06废有机溶剂,其总量为20383.6吨,占危废总量的15.0%;第三为HW49其他废物,其总量为11797.0吨,占危废总量的8.7%;第四为HW17表面处理废物,其总量为10424.9吨,占危废总量的8.7%;第五为HW34废酸,其总量为9772.9吨,占危废总量的7.2%;第六为HW09废乳化液,其总量为9437.4吨,占危废总量的6.9%;第七为HW35废碱,其产生总量为9032.2吨,占危废总量的6.7%;第八为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其总量为6681.4吨,占危废总量的4.9%。以上8大类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共占工业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总量的91.8%。
  2015年,工业园区共产生28大类13.57万吨危险废物,其中产生量较大的是HW22含铜废物、HW06废有机溶剂、HW17表面处理废物、HW49其他废物,年产生量均超过了1万吨,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多,属性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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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32015年工业园区危险废物产生量
  综上所述,虽然工业园区的危险废物产生源数量多、类别分布广泛,但主要危险废物类别的分布却十分集中,主要为HW22、HW06、HW49、HW17、HW34、HW09、HW35、HW13,具体参见下图。这些危废是工业园区需要高度关注的对象,在其综合利用、处理与处置设施建设与监管方面应具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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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4工业园区危险废物的主要类别
  4.2.4主要危险废物的行业分布
  (1)含铜典型工业源危险废物的行业分布
  2015年,工业园区共产生含铜废物4.7万吨,是排在首位的重点危险废物,其产生量占工业源危废总量的34.65%。全区共有7个行业产生含铜废物,其中39.4%来自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业,其产废量为1.85万吨;38.9%的含铜废物来自印制电路板制造业,其产废量为1.82万吨;21.0%来自集成电路制造行业,其产废量为9958吨,其余的电力电子元件制造、橡胶加工专用设备制造、专项化学品制造行业、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等其他行业均低于2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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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5工业园区含铜废物主要行业来源
  (2)废有机溶剂典型工业源危险废物行业分布特征
  2015年,工业园区共产生HW06废有机溶剂20383.6吨,占工业园区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总量的15%。全区共有101个行业产生HW06,来源非常广泛。
  其中大于1000吨以上的行业分别为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初级形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共5个行业,低于100吨的有77个行业,产生量非常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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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6工业园区废有机溶剂主要行业来源

  4.3医疗废物产生总量及地区分布特征

  4.3.1医疗废物产生总量
  根据工业园区2015年医疗废物产生源申报数据,可以发现随着工业园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医疗水平的提高和床位数的不断增加,2015年间工业园区医疗废物产生总量为440.8吨。

  4.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能力综合评估

  4.4.1危废经营单位数量及其处置能力
  根据2015年危险废物经营情况统计数据,经过对工业园区危废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核准处置能力的统计,工业园区2015年核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达到7.24万吨/年,共计6家经营单位,处置方式为1家焚烧;5家利用。
  表2-12015年工业园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许可证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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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2危废经营单位对主要危废种类的处置能力分析
  依据2015年,工业园区危险废物可分为可焚烧可利用型、仅可焚烧型、仅可利用型和无利用处置能力型,通过统计数据对比结果如下:
  (1)可焚烧可利用型,其中可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存在缺口的为HW16,缺口为1046吨;
  (2)仅可焚烧型,仅可焚烧的危险废物产生量共计1.2万吨,累计超过可利用能力的HW16,则累计为1.3万吨,工业园区焚烧能力仅9000吨,故存在3000~4000吨以上的缺口;
  (3)仅可利用型,HW17、HW34、HW35、HW22均存在缺口,缺口分别为2924吨、9672吨、8982吨、3.5万吨;
  (4)无利用处置能力型,工业园区对HW09、HW18、HW21、HW29、HW32、HW36均无处置利用能力,缺口达1.3万吨。
  表2-22015年工业园区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量及处置利用能力对比分析
   苏州工业园区危险废弃物管理与处理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
苏州工业园区危险废弃物管理与处理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

  4.5工业园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能力存在的问题

  经工业园区各级行政部门及环保相关产业的努力和发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方式逐步规范,处理处置能力不断提升,监督管理工作日益完善,与此同时,随着工业园区经济发展迅速,危险废物排放量持续增加,危险废物管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仍然面临巨大压力,故针对目前引发的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归纳为以下方面。
  4.5.1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环境风险防控能力不足。
  (1)基础工作不扎实,危废底数不清。工业园区危险废物工业源数量众多,成分复杂,覆盖各类有机物、无机盐类,有些企业不同程度存在“重水、气,轻固废”的现象,对危废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困难性认识不足,日常监管时常被忽略,且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主体责任认识不到位,环境监管尤其是规模以下难以顾及的单位较多。同时在固废管理上,各级环保部门更多地关注危废处置经营企业,对产废企业的管理相对薄弱,目前所掌握与了解的数据只有每年的申报、环境统计以及污染源普查数据,但是每年统计危废产生情况的数据类别、数量不够详实,有些数据明显缺乏逻辑相关性,甚至自相矛盾,难以对工业园区危废污染形势作出正确判断。企业申报的危废废物产生数量、性质、综合利用率、排放量等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废物流向不清,环保部门不同渠道统计数据存在较大差距。
  (2)产废企业申报登记制度落实不足。部分企业环境管理意识薄弱,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应急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转移联单制度未完全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虚报瞒报产生情况现象存在,部分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情况申报随意性较大,其中以小微企业为代表的危险废物申报工作较差,历年危险废物申报产生量和产生强度差异较大,同一行业中产品结构相似的企业申报危险废物类别存在较大差异,在企业自主申报的管理模式下,获得的危险废物的产生和利用处置信息与实际情况存在差距。
  (3)产废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危险废物现场管理混乱,未能有效分类,部分简单混合后归为“其他废物”。由于环保意识薄弱、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较差,部分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未能有效识别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错将危险废物按照一般固体废物的法规标准要求进行管理,从而导致危险废物未实现无害化而直接暴露于环境;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企业内部危废贮存场所建设及管理不规范,存在危险废物未与一般固体废物分区堆放、贮存库地面不符合防渗要求、超期超量贮存现象较为普遍,易出现跑冒滴漏等问题,二次污染控制和安全设备不完善,与规范化危险废物管理存在显著差距,对周边地表水和土壤环境隐患突出。
  4.5.2经营单位利用处置类别及能力均不足。
  一是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能力不足。全区仅9000吨的焚烧能力,且负荷率运行不足,可焚烧处置的缺口至少达到4000吨以上。二是危险废物利用能力不足。尤其是HW22的缺口达3.5万吨,累计其他可综合利用的废物缺口达5.7万吨。三是无利用处置能力的危险废物缺口不断扩大。以HW09为主的6类危险废物无利用处置能力,缺口达1.7万吨,目前均需要依托跨区域转移利用处置。
  4.5.3危险废物管理支撑体系能力薄弱。
  (1)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待提升。随着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的不断更新和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技术管理水平的逐渐提高,部分企业和受委托的环评机构在缺乏较统一、规范的技术指导文件情况下编制的环评报告已不能满足当今管理需求,危险废物定性、种类、数量与企业实际产生情况多有不符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企业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不知、不识,同时也加大了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管理难度,例如,有机合成化工行业的大部分环评不能为危险废物监管提供准确的技术支撑,一线环境监察监管人员面临知识短板的窘境。
  (2)危险废物收集体系亟待完善。工业园区尚未建立危险废物分散源规范化收集运输体系。工业园区内多数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年产生量不足10吨,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在权衡运输、人力和设施运行等成本的考量下,多数不愿意主动承担分散源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这些现状一方面增加了分散源危险废物非法倾倒的隐患,另一方面增大了分散源危险废物贮存压力,导致贮存设施污染控制条件不足、危险废物管理能力不足的分散源环境问题突出。
  4.5.4危险废物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机制有待完善。
  (1)危险废物监管力量薄弱,管理机构和人员信息化管理体系不完备。危险废物管理需要依靠较为全面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一线管理人员要对不同行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生产工艺、原辅材料构成、污染治理状况等方面有深入了解,才能最大程度避免危险废物源头失控。一方面,监管人员、设备能力不能满足实际需求。2015年,工业园区固体废物管理人员不足10人,需对全区实施危险废物网格化监管,同时还要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审批等工作,在实际工作过程完全落实相关管理制度要求难度极大。另一方面,信息化技术手段不足,工作强度大、效率低,制度实施缺少约束机制和管理抓手,经验式管理为主,技术能力不足,监督管理基础薄弱,基层环保部门危险废物管理技术力量更为不足,对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要求的掌握和了解水平参差不齐,往往存在一人身兼数职的情况,对危险废物政策法规、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的宣传教育不足,对舆论应对力不足心、正面引导舆论能力不足。相对于废水、废气,危废废物种类不计其数,产生点多、面广,处理难度大,其产生、利用、处置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现有的条件下,危废废物管理环节薄弱,废物产生、综合利用、交换、处理处置等信息反馈渠道不畅,信息化管理手段缺乏,难以做到动态跟踪管理。
  (2)环保系统监管机制需改进,各部门缺乏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危险废物管理职责不清,危险废物监管涉及环保系统内部多个部门,然而在现有管理机制下,同一企业的相关信息分散在不同管理部门,信息间相对孤立,各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单打独斗、缺乏高效率的协调机制,企业违法违规信息交流滞后,既增加了企业应对检查和相关管理要求的工作量,也影响环境管理决策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只有改进了环保系统对危险废物的监管机制,实现跨部门的齐抓共管才能形成强大监管合力。多部门之间信息孤立,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单打独斗、缺乏高效率的协调机制,企业违法违规信息交流滞后,既增加了企业应对检查和相关管理要求的工作量,也影响环境管理决策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五章解决对策

  5.1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5.1.1加强产废企业源头分类
  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固体废物分类工作的指导,鼓励第三方机构为工业企业危险废物源头分类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工业企业危险废物种类识别、收集、贮存和利用处置及制定危险废物分类处置方案。产废企业应依据制定的危险废物分类处置方案,按照危险废物理化性质、危险特性和后续处置需求等,规范危险废物分类包装、标识、贮存、预处理和利用处置。
  5.1.2严格提升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环境准入
  严禁在生态红线控制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和处置的项目,新建的化工、电镀、危险化学品等行业企业必须进入相应的工业园区。建设项目需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未建成或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危险废物委托焚烧(填埋)单位能力明显不足或处置方案缺乏可行性的,不予审批环评文件。严格执行省环保厅制定的相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的环境管理要求。
  5.1.3整治危险废物长期超量贮存
  根据各工业企业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情况和特点,积极培育危险废物贮存管理示范企业,坚决打击违规贮存企业,依法淘汰技术、设备破旧的贮存设施,引导企业建设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安全保障的危险废物贮存管理体系。根据全区危险废物长期超量贮存排查情况结果,制定全区危险废物“减库存、控风险”行动方案。2017年对全区化工行业危险废物年产生量500吨以上且当年均未落实处置去向或企业内危险废物累计贮存2000吨以上的,限期安全处置,逾期未完成的实施关停。2018年全区其他行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累计超量贮存严重、环境隐患大且无安全处置途径的企业实施限产、停产、关闭。
  5.1.4强化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全面传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纳入环评、清洁生产审核等工作,推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法人承诺制。强化生产过程危险废物分类管理,建立与产废环节相衔接的管理台账制度,进一步落实管理计划、规范贮存等要求。推进危险废物网上申报登记,加强省级以上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企业申报数据审核,提高申报数据的准确性。试点开展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第三方申报核查工作。

  5.2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和管理水平

  5.2.1提高安全处置能力,推进资源化利用
  一是提升产废企业自行利用处置设施规范化水平。鼓励危险废物年产生3000吨及以上企业自行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同时配套建设在线监测和远程视频监控体系,建立自行利用设施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开展企业自建焚烧处置设施集团内处置能力共享试点。开展全区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排查和专项整治行动,限期升级改造或淘汰不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的设施。
  二是提高经营企业利用处置能力,整治现有设施。将危险废物焚烧集中处置设施纳入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合理布局处置设施建设,推动解决项目用地问题,特别是要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用地的用途,防止邻避矛盾。推动危险废物焚烧处置企业向规模化发展,新(迁)建的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应在的工业园区(集中区)内选址建设,核准经营规模不小于1万吨/年,2018年后新(迁)建的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核准经营规模应不小于3万吨/年。新增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能力,以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HW06废有机溶机类、HW22含铜废物、HW09废乳化液、HW17表面处理废物、HW34废酸、HW35废碱为突破口,重点开展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利用处置技术开发和成熟技术引进,提高资源化效率。
  5.2.2推进医疗废物区域协同安全处置
  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回收人员和保洁人员的培训力度,指导医疗废物规范化分类收集和贮存。严格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医院内部规章制度。卫生部门应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制度备案工作,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危险废物管理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并将医疗废物管理纳入医院考核机制。公安、卫生、环保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执法行动,规范医疗废物处理市场,严厉打击医疗废物非法倒卖、倾倒和处置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经营行为,严查源头和背后利益链。将违法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进一步强化医疗废物,实现辖区内医疗废物统一收集、统一处置、统一监管,加强设置规范的医疗废物集中中转站建设。
  5.2.3推动社会源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
  以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危险废物为重点,交通、公安和环保部门联合推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整治。教育、质检和环保部门联合开展高校及科研院所实验室集中区危险废物安全大检查,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指导与管理。试点建立实验室废物分类收集、预处理和集中处置体系,将实验室废物规范化管理纳入实验室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资质认可要求。到2020年,实验室和机动车4S店的危险废物网上申报登记比例达到100%。

  5.3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支撑体系建设

  5.3.1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完善环评工程分析关于危险废物的内容,强化对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可行分析的评价内容,论证拟委托处置单位的处置能力、可承载负荷和建设规划是否可满足项目危险废物产生的数量、类型,同时应考虑运输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运输距离的经济可行性等内容。针对危险废物类型和数量,明确污染防治措施,细化临时贮存措施的技术要求。试行危险废物总量控制,主要危险废物产生总量应在项目环评、批复和验收阶段予以核定。对环评中危险废物错评、漏评、处置利用方式不符合规定或处置利用设施未按环评及批复文件严格落实的建设项目,采取专项论证、补充环评等整改措施,实施限期整改。
  5.3.2率先建成全国先进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平台与体系。
  研究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模式,试点建设年产量10吨以下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平台,指导小微企业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5.3.3严格审核验收,完善危险废物核查制度
  严把经营单位许可证预审关。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变更预审批,严格把关新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有关种类、数量、处置方式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工作。充分利用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污染源普查以及危险废物专项调查结果,结合日常检查、专项督查、信访调查等相关信息,加大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风险管理。

  5.4推进监管体系建设和完善

  5.4.1提升基层环保部门危险废物监管能力
  进一步加强环保执法监管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和专业技术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备必需的危险废物取证设备、检测仪器和防护用品。强化危险废物执法监管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和监管重点源企业环保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培养一批危险废物设施运营和应急管理骨干。强化宣传培训的广度和深度,力争全部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企业完成一次法律法规宣讲,年内组织培训不少于2次。充分发挥广播电台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认真听取和吸收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常识、现状、发展趋势等的社会宣传,努力塑造典型示范,让社会全面了解认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引导全社会对危险废物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5.4.2完善危废信息化管理体系
  全面推进危险废物网上报告工作。严格审查企业网上申报的管理计划数据、转移联单申报数据和月度产废数据和每日经营数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企业随意修改数据,确保企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加强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明确环保部门、企业和系统建设运维单位在数据采集、信息处理、系统维护等方面的责任,整合环境监管职能和工作需求,以环境管理信息流转固化规范环境管理工作程序,为科学决策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提供准确依据。开展危险废物普查,2018年底前,力争基本摸清区内重点行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状况。
  建立危险废物物联网监管体系。运用视频监控、空间定位、内外网联机数据同步管理、电子标签数据扫描手持终端、视频编码存储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进行全过程电子跟踪监管。
  5.4.3完善环保信用监管机制
  到2020年,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和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将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结果纳入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具有严重环保失信行为的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列入环保信用“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5.4.4建立部门联防联控机制
  加大对危险废物执法的检查力度,严格查处无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建立环保、发改、交通、规划、税务、科技、财政、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合作机制,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在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非法处置、污染事件深度调查、取缔非法窝点、排查安全隐患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尽快建立信息共享、线索传递、案件移送机制,规范取证、办案技术规范和流程。
  5.4.5落实危险废物信息公开制度
  依法要求企业将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及水体、大气等污染物排放情况予以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开。依法公布环保部门日常检查、监督性监测、整改、处罚等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公开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规范化管理考核不合格企业全部实行网上信息公开,主动公布咨询投诉电话,畅通监督投诉渠道。危险废物集中焚烧企业实时公开焚烧工况和烟气排放数据。

  5.5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区域合作协调机制

  5.5.1严格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环境管理,防范危险废物关停企业环境风险
  严格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各地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终止或搬迁的,当地XX要督促其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的程度进行监测和评估,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进行环境修复,确保环境安全。
  5.5.2建立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预警机制
  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开展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演练,着重防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引导、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及利用处置企业参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5.5.3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管理
  推进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依托规范化管理水平高、装备齐全、具有专业救援人员配备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或其它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社会化专业服务的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服务队伍。研究制定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服务队伍管理要求,完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储备、监测设备、应急车辆、移动处置设置设备的配备。建立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实现区域危险废物处置资源共享,提高危险废物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到2020年,建设覆盖全区范围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服务网点,形成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主、后备应急救援队伍协同配合的社会化应急救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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