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现在加速发展的全球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己成为各国关注的重要而紧迫的问题。而我国正面对着城镇化和人口老龄化化的双重考验,而我国特殊的国情又决定了农村养老是我国养老保险的重中之重。城镇化是我国重大的发展战略选择但城镇化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矛盾.其核心问题是农民问题。诸如失地问题、身份问题、就业问题、社会养老保障问题等等。冈此分析借鉴国外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验,探索适合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对于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我国城镇化进程健康有序地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通过对国外几个典型国家的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得出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养老保险;城镇化问题;比较

1绪论
1.1选题背景
养老,是社会成员生产与发展中的客观需求,人类生存的自然规律表明,任何一个完整的的人生必然经过出生、成长、衰老、死亡的过程。我国已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持续增大,农村老龄化水平高于城市。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家庭趋向小型化,年轻人价值观念的变化,老年人独立意识的增强,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使家庭养老的功能弱化;现行土地制度的制约,农民土地收入的减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使农民养老仅靠土地保障是不够的。农村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农村的养老保险改革势在必行。研究者在对我国农村养老情况做了大量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大力改革农村养老保险的必要性与迫切性,但研究中仍存在着一些欠缺:一是从整个社会保险制度角度泛泛而谈的多,专门深入研究农村养老保险的少,目前国内出版的相关专著寥寥可数;二是定性研究较多,定量研究较少,大量文献主要集中在分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可行性,真正把人口的出生率、死亡率、农村人口变动、经济发展、劳动就业和养老保险结合起来综合考虑,建立系统模型进行定量测算的几乎没有;三是重经济学方而研究,轻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方而研究,大量文献主要从成本和收益角度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征缴、监督、使用等方而进行经济学分析和探索,缺乏综合研究。当一个人步入老年后,就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需他人的供养。养老保险是为社会成员生命过程最后阶段的生活进行的物质储备,是现代各国社会保障中最重要的项目,也是开支最大的项目。众所周知,中国不仅是个人口大国,而且还是一个农业大国,更加是一个拥有8亿农民的农业人口大国。因此,农民的问题不容忽视。当前,中国人口结构的一个重要特征和趋向是人口老龄化,因此解决好养老问题,特别是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障问题是当前一段时间甚至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的热点话题,能否解决好农村养老保险问题关系着中国的稳定发展,也关系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我国从1954年就开始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已经是比较完善了。但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则是从1986年开始的,而且只是初步探索时期,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养老保险是从1991年以后才算建立起来的。目前,大多数的学者都只是在研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建设及资金管理问题上,而忽视了对农村养老保险的研究与探索,特别是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研究问题就更是少之又少。不仅仅是开头难,更难的是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的建设,包括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基金的投资运营以及养老保险金的支付三个方面。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坚持“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制度的约束,导致个人缴费缺乏积极性、集体补助不到位、国家政策难以落实等乱象丛生。在基金的运营方面,由于统筹层次过低,导致养老保险基金缺乏互济性;投资渠道单一,导致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在养老保险金支出方面,由于国家给予的补贴标准过低,导致农民缺乏参保积极性;由于各地区的发放标准一致(主要是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之间),使养老保险失去了公平性。因此,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乱象丛生的背景下,研究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具有更大的现实意义。
1.2.文献综述(已修改)
1.2.1国内研究综述
刘源在《中国社会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认为国内对失地农民保障安置问题的研究归纳起来更多的是从XX责任与政策方面来认识和解决失地农民的安置保障问题。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看存在的问题。失地农民保障安置法律法规不完善,XX责任不到位;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不尽合理,补偿标准不尽科学实际;土地征用的费用补偿管理机制没有完全透明化,缺乏有效地行政监督机制;失地农民自身存在许多诸如思想古板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潮流;再来看专家学者提出的相关策略与建议:切实完善相关法律法规,XX行政管理要到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建立多层次﹑分重点的失地农民补偿标准;加强民主与法治,管理透明化,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和服务窗口;及时组织并宣传好征地工作,加强完善农民的就业培训与服务,给予就业﹑创业的培训,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养老等方面的保障安置。相对于西方国家,我国对于养老保险的研究相对较晚,早期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制度缺陷,在实行市场经济后进行了改革,这些改革也是参照西方的养老保障制度进行的,由于目前城镇养老保障经过几年的改革,已经基本完善,许多学者都将研究重点转向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赵建国,韩军平在《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需求的因素分析》中认为家庭养老方式一直持续至今,在新中国土地改革之前,土地收入也是农民养老金的一个重要来源。但是目前我国人均土地极少、大片土地被工业或房地产占用、农民不具有土地的所有权,不能变卖土地养老的情况下,土地养老的功能已经越来越弱。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建设历程。
王黎明在《建立健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中认为目前,就我国城市来说,随着时代的变化,“养儿防老”观念对很多城市人来说已经不现实,社会养老越发重要,而家庭养老也不可少,因此在城市可采用两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模式。就我国农村来说,生产力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较低,社会养老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收效不大,家庭养老仍居主导地位。
左敏、朱德云、李森(2010)认为新型农村社会保险模式可以有以下几个模式:救助型保障模式,在我国贫困型农村地区,宜采用救助型保障模式,即在社会保障项目体系中,社会救助项目居于主导地位的保障模式;保险型保障模式,富裕型农村适宜采用保险型保障模式,即在社会保障项目体系中,社会保障居于主导地位的保障模式;救助保险型保障模式,中间型农村适宜采用求助保险型保障模式。即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在保障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的保障模式。
李剑阁(2011)认为我国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与重点是加快建立社会统筹的基本保障制度框架,主要是包括:一是建立基本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制定城乡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办法,二是公共财政要全过程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降低农民参保门槛,三是坚持XX统一管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XX补贴的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模式。提高保障水平,推进保障形式和补充保障模式的创新,主要是:一是要提高农民个人积累参保率、覆盖率,扩大社会保障面,二是要积极改进保险资金享受的办法,支持低成本的社会化养老保险服务事业发展;强化对养老服务的规范和管理解决重点人群的养老问题。
1.2.2国外研究综述
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和我国特殊国情的内生性问题,而国际上尚无此类问题的成功经验可以参考。目前,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多数国家采纳的制度,所以只有相对较少的文献专门研究农村养老保险问题。从现有文献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从福利公平角度RoberM_Ball(1978从社会的公平视角,认为农民应当享有同城市职工一样的福利,并主张国民社会保障制度将农民纳入其中。部分国家如英国、瑞典、丹麦、澳大利亚等己将农民纳入非缴费性国民养老保障制度中,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则由XX为农民养老保险埋单,建立了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从制度建设的时间角度。大量研究表明: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普遍滞后于城市。例如,据世界银行政策研究表明(WorldBankPolicyResearchReport,2012):德国农村和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相隔74年,加拿大63年,X55年,日本则较短,但同样相隔30年从制度的建立条件看。Rogeetal,(2008)研究认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必然与高的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相关。如已建立起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家人均GDP都大于2010美元(不包含极少数欧洲国家)。另外,他还认为会保障制度与社会政策和国情也有关。如丹麦完成农村居民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时就处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时期。从财政补贴角度。Robert M-Ball(2009)和世界银行政策报告(2011)指出不管是一元体制还是二元体制下,社会保障都依赖于XX不同程度财政补贴,但对于农民的保障水平普遍低于城市职工的保障水平。从筹资模式角度。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是现金养老保险的筹资两种主要模式。例如德国是采用现收现付的代表,而智利和新加坡釆用个人账户基金得积累制模式。Samuelson(2012)引进的迭代模型是经济学界一直采用的分析方法。Aaron(2011)进一步提出养老金的增长由人口增长率和劳动生产率决定。世界银行认为,随着老龄化的不断深入,现收现付制中的代际转移支付.Bare(2010)则反向论证了基金制也同样无法承受人口变化带来的冲击。养老金体系的评价指标无外乎三方面:恰当性、覆盖面、可持续性。(RodmanandLatchet,2012)。Holzmannete(2011)得进一步研究认为贫穷、自雇、交易成本、制度设计和可信度是阻碍覆盖面扩大的主要因素。
德国学者马克的“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制度指出: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据1957年7月颁布的《农民老年救济法》建立起来的。该法规定所有农民都有义务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养老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金和国家的补助金两个部分。农民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于个:一是交出农场时与子女签订的私法合同.二是强制参加的养老保险费,三是自愿参加的人寿保险等。农民要得到养老保险金,需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第一,年龄上,男女必须分别年满65岁和6O岁;第二。投保者须交满180个月即15年)的保费后方有资格享受标准养老金待遇;第三,农民除按规定缴费外.必须在50岁以后通过继承、出售或长期租让等方式转移他的农业企业.脱离农业劳动成为农业退休者。在养老保险金支出巾.养保险待遇与个人收入、缴费年限相联系.绝大部分是受益者先前自己缴纳的保费,大约只有1/3是来自国家和社会的补贴。显而易见,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典型的“投保资助型”.遵循是“援助自助者”原则。强调养老的“个人责任”。农民养老首先是个人的义务.然后才是围家和丰十会的义务,国家只起到辅助、补充作用,这种模式强调了效率与公平的相结合。尽管自身有一定的缺陷.但南于其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而且多渠道筹集资金减轻了XX的负担.能较好地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和竞争的需要.所以这一模式越来越受到众多国家的推崇。
1.3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1.3.1研究内容(已修改)
本文首先对全球公共养老金制度相关研究及改革状况进行分析,在我国各地农民工养老政策的基础上构建理论模型,为我国农民工社会养老金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探索出路,并提出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民工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养老保险模式。
本文的研究框架如下:
第一章,导论。该章将引入本文的主题,阐述本文的研究方法、写作目的、意义、框架内容、和创新点。
第二章,阐述中国农民工的背景及形成原因。描述了农民工概念的发展历程,对社会保障和养老保险进行了详细的深入的解释。首先界定这些概念是为了明确研究对象,同时是深入研究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农民工作为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我国改革开放事业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所催生的劳动群体。他们或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或长期在城镇就业,是产业工人的重要构成。
第三章讲述了农民工形成的历史背景和经济原因,他们的数和空间分布特征。最后,对社会养老模式也进行了详细介绍社会养老保险的一般理论。这一章重点介绍了福利经济学、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改良的社会福利思想、贝弗里奇报告和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思想等。这五种主要理论被认为是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或福利经济制度原理。对社会养老保险一般理论的研究,对建立完善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四章,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借鉴。本章主要归纳了国外典型国家和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成功做法与经验,首先介绍了国外典型的农村养老保险模式。依据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管理、发放方式以及保障的性质,将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分为四种模式,社会保险型,福利保险型,储蓄保险型,国家型养老制度。接着介绍了几个国家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比如德国,日本,韩国,新加坡,英国,巴西等。研究发现,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一形式,向以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为核心,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补充的多样化养老保险体系转化;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转移;从XX直接管理保险基金向XX监控下的市场化管理模式的转化;从社会统筹制向个人赃户制的发展。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已历时百年、积累了丰富经雅安的国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将为建设和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带来诸多启示。
第五章,我国一些地区的探索和理论界观点。本章重点分析比较了三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独立型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代表城市是北京。综合型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代表城市是上海。纳入型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代表城市是深圳。本章详尽介绍了这三种模式的政策内容和具体做法。同时也对"新农保"模式进行了分析,认为该模式参保门滥低,容易进入;但保障水平较低,基本起不到真正的养老依托作用。此外,对近几年农民工退保的原因进行了深度分析,农民工工作变换频繁、工作周期短、流动性较强,预期并不长远是他们退保的首要原因。进城务工人员多数为青壮年,它们通常不会对未来养老的问题进行长远规划,且续保的意.识非常淡薄。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对接的政策目前依然缺位使得农民工对政策兴趣不大,浓厚的乡土情节使得他们不愿意缴纳保险费。政策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超出了农民工的承受能力,他们负担不起。企业间转移养老保险的复杂操作程序使大部分农民工望而却步。所以,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无障碍接续,是农民工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一环。
第六章,建立个人账户积累制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之前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本章将以我国具体国情为切入点,借鉴国外公共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和发展的经验,探讨我国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针对制度模式的设计上及运行中存在问题,统账结合的农民工社会养老金制度将会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产生消极的影响。筹集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应实行完全积累制,而不应是只建立个人账户,取消社会统筹账户的统帐结合的部分积累制,用人个人的缴费和单位的缴费都应进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里面包括三个子账户:个人缴费、XX补贴、企业缴费,且实行全国统筹。农民工退休以后个人账户积累额的多少决定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即使农民工转换工作,养老保险的个人赃户可以随之转移,其保险关系可以由各地农民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延续,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的问题将会得到很好的解决。本章还建立了个人贩户的数学精算模型,规定了个人账户的缴费方式,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以及农民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所需的条件。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须由国家立法保障,XX主导,釆用商业招标的模式委托网络覆盖全国的金融保险机构管理。管理机构须建立统筹全国的核心业务系统,设立遍及全国的服务机构,使农民工参保、续保和领取退休金仅凭一张保即可办理,做到一卡走天下,哪儿都是家。
第七章,完全积累账户模式测算。本章通过对完全积累赃户的模拟测算,得出农民工退休后的养老金替代率,真正的解决了农民工退休后的养老问题。这也是XX、学术界、有关专家一直以来要追求解决的问题。一是根据2004年一2010年农民工年平均工资的增长率,作为未来农民工工资增长的依据;二是将农民工连续缴费15年作为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因为这个条件门滥不高,容易达到;三是将银行五年期存款平均利率乘以(1+20%)作为养老基金投资回报率,这也是可期的目标;四是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平均预期寿命作为领取养老金的计算依据。在上述4个条件下分别计算男女农民工退休时养老金水平及替代率水平。模拟结果非常接近农民工生活所需,这是是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无法确定和参加"新农保"根本达不到的标准。这也是本文的主要成果。
1.3.2研究方法
第一种,文献综述法:充分利用学校图书馆的大量藏书以及电子期刊等丰富的网络资源,在前期论证阶段和后期总结阶段采用文献研究法。前一阶段通过收集会计专业毕业生基本工作能力情况和会计专业实践教学的相关资料为本研究提供合理的背景和起点,后阶段通过剖析我国会计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提出问题。我是国际贸易专业。
第二种,定量分析法:1定义2列举数据
第三种,跨学科研究法:会计实践教学既涉及到会计学,又与计算机科学有着紧密的关系,运用这两个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本课题进行综合研究。
第四种,经验总结法:通过对会计专业实践教学活动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归纳与分析,使之系统化,上升为经验。
2相关概念的界定与理论基础
2.1相关概念界定=要定义,不是数据和意义1城镇化2农村养老3养老保险制度
本文研究的是我国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关键词是“农民工”和“养老保险”。基于明确研究对象的原则,为深入研究农民工养老保险的问题打实基础,本文将对这些概念进行的界定。
2.1.1农民工
由于农民的户籍和产业工人的职业的矛盾,农民工成为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个转型时期特殊劳动群体。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受劳动力转移利益驱使,形成了持续30年的活跃的“打工潮”。社会上使用“打工妹”、“打工仔”、“农民工”等称谓称呼这一在社会转型时期诞生的群体。“农民工”的最早提法源于W84年的《社会学通讯》。拥有农村户口却生活工作在城市从事产业相关工作是农民工群体的共同属性和典型特征。研究者目前主要从群体身份二重性这一典型特征来对界定农民工。郑大远指出农民工是兼具工人和农民身份的劳动者。刘畅(2003)认为农民工是进入城镇从事非农职业,拥有农民户籍却属农村的劳动者。孙立平表示农民工结合了社会身份与职业。王燕华和张大勇(2004)强调农民工是常年在城市务工,但户籍仍在农村的社会劳动群体,没有给定具体的就业范围。近年来,部分学者基于权益视角,认为“农民工”这一称谓表示了对这一群体身份上的歧视。陈:映芳认为应该称其为“城市新移民”,也有研究者指出叫做“新产业工人”更能符合他们的新时期职业特征,既有科学根据,又也有现实意义。综上所述,现今对于农民工概念的界定大体集中于户籍身份和职业身份两方面。职业身份是各种定义的分歧表现。根据定义范围,目前主要由宽泛和狭义两种界定。其中,前者认为农民工就是一种职业身份,代表脱离农业生产活动在城市从事其他产业工作的农村群体。在这种总括表述下,不同学者又加入不同限定性描述。如李强(1999)认为涵盖进城务工人员和商人在内,所有进入城市进行劳动赚取收入的农民都可以被称作是农民工。蔡旺春、肖云(2006)指出农民工是己基本脱离农业经济活动,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打工或商业活动的户口仍在农村的群体。以上学者界定农民工实际在非常广义的层面,认为脱离农业生产活动,在城市以其它职业谋生而拥有农民户籍的人群就是农民工。相对狭义的概念是基于产业工人的视角。根据现代大辞典的定义,工人主要财富来源为工资,不占有生产资料。在此基础上限定其必须就职于现代工业生产部门,就成为产业工人。部分学者认为农民工就是城镇二、三产业的产业工人,而其它在城市务工或者从事商业活动的农民都不应当包括在内。这种定义将判定是否是产业工人作为区别农民工与其它务工农民的依据,主要是判断农民是否依靠工资收入为生、是否占有生产资料。基于上述,笔者给出农民工的定义:农民工是在改革开放背景下,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新时期城市劳动大军,在城镇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作用。他们游走于城镇和农村,过着"两栖生活";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2.1.2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诞生于1601年英国《济贫法》,随着时间的流逝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其所包含的责任主体、保障目标、保障范围等内容都有了新理解,这是一个具有时代特征的且不断被人们丰富和延伸的概念。同时,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和公民价值观等各不相同,社会保障制度很难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统一,目前出现的几种保障制度也不具有全球普适性,仅仅是各国XX和学者针对本国的特点,提出的最适保障本国公民利益的区域性政策,互不相同,各有优劣。如英国对社会保障理念的解释为一种基于普遍性原则下的公共福利计划。该计划的主要目标是降低损失程度,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保护群体是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提供劳动获取收入的公民。日本学术界认为社会保障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社会保障是指从国家财政和保险方法上寻求对多种原因,如疾病、年老、伤残、失业等导致的贫困的经济保障,从而保证所有国民的文化生活和物质生活得到保障(任保平,2011)。X认为社会保障是保护国民免受各种社会损失的安全网。我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才将社会保障一词引入XX文件,这一概念其后被许多学者定义。郑功成(2010)的定义相对比较宽法,也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特点,主张在社会救助、军人福利等方面做出努力,以建设和谐稳定的国家系统。还有学者认为需要依靠国家法律强制力来保障相关社保制度实施厂通过收入再分配的形式引导社会财富的在不同阶层人之间的平衡配置,给予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物质援助,从而使他们的生活需要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从这些学者的定义来看,社会保障的概念应包括社会保障目标的界定、社会保障的保障对象、社会保障责任的主体界定、社会保障实施的途径等。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社会保障是一个国家建立的社会安全体系。由国家依法通过收入再分配,引导社会财富在不同阶层人之间的均衡配置,在各种风险情况下,保证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水平和物质需求。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依据贯穿于社会保障措施实施过程;国家和个人均是社会保障的主体,其中国家处于主要地位;保障的目标是减轻各种风险带来的损失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这一目标由国家通过收入再分配的途径实现。保障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本文研究内容为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这其中对社会保险概念的界定非常重要。很多学者在现实研究中将“保障〃和"保险"的概念混为一体。如“工伤保障”和“工伤保险”,“医疗保障”和“医疗保险”的概念就常被等同。本文的观点认为,这两个概念应该被区分开来。两者在保障范围、受益对象、相关措施和实施方式上有很大不同。在保障范围上,除社会保险外社会保障还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等。也就是说,社会保险只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从属于社会保障系统。在保障对象上,社会保障面向全体社会成员而社会保险则只面对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具体实施方面,社会保险经费来自于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而其他社会保障的经费来自于XX的财政或社会的援助。只有先进行劳动并履行了缴费义务的人才能享受社会保险,而对社会保障的享受并不要求这些。在享受条件上,社会保险的要求相比较社保障也更苟刻。
2.1.3养老金及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金(Pension)指包含年老时需要获取的福利性的支付费用,用于满足其基本生活开支所需的资金。由人群、团体和家庭或者单位、社会和国家对相关费用进行支付。养老金计划(PensionPlans)是指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福利性资金保障计划,以社会养老保险为主,商业养老保险,针对老年人的各种社会津贴、救济、福利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为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一般包含社会保障计划、个人养老储蓄计划、企业年金保险计划、职业养老金计划等多种不同模式,以丰富和补充老年人养老金收入来源为目的。其内容由一个或多个养老金计划填充,从而从社会化非正式或正式的制度上保证社会范围内的全部成员享受老年日常基本生活开支资金的需求。我国养老保险又分为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其中社会养老保险的特征是强制性,以国家权利、法律或行政法规为后盾推行制度的执行。发起商业养老保险的主体是以盈利为机构的经营核心,在行政法规与法律约束框架下,实行参保成员的自由进退的保险模式。本文对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研究,简化起见,称为"农民工养老保险",也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对应。当然,它是要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
2.2基础理论——
2.2.1人口学相关理论
现收现付制通常应用于社会人口老齡化和养老负担较轻时期,它的原则是收支达到平衡,确定参保的职工和企业以按养老金缴费基数的某一比例定期支付费用,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和待遇依据之前的缴费确定。发起保险企业根据退休人数和对应支付的养老金标准算出当期支付的养老保险总额,自身缴费金额的与企业和养老金的收益无强相关关联,以下一代人的福利德减少去补充上一代人的福利总数,但付出的这代人可以被再下一代人所交纳保险费用补偿,帕累托最优配置总能在代际之间找到平衡点。每一代都不会只受损而不收益,属于互助式关系,这种关系可以在代际之间无限性维持,一般不表现为基金的积累,而主要是通过代际之间的互助实现。因此,短期的通胀对此模式的养老计划影响甚微。个人账户上的缴费记录和投资回报在完全的基金制中的计算由受益者的养老金最后生成,从此意义上来讲,基金制中并不存在代际之间互助的帕累托最优平衡点,这也是收现付制机遇基金制的优点。由现收现付制转向基金制的转轨在假定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必然减少转轨时上一代或者下一代的福利。当人口增长率和经济增长率无法补偿利率时,就会减少年轻的一代在转轨时的福利;反之亦然,将来的各代与退休一代的福利将会被减少。因此,在实行基金制中必然造成以上一代福利的相对损失为成本来维持下一代的福利。的基础上给定当中的企业与个人的缴费基数以及费率。部分积累的现收现付制的互济性较强(即体现于不同人群、本代或代际之间的再分配中),基金的逐步的大量积累现于早期阶段。基金的积累数量会在人口老龄化阶段会逐渐减少,通过早期积累的大量金额用以渡过人口老龄期,通过代际和本代之间的互补最终会达到平衡。部分积累现收现付制在有足够唱的平衡缓冲情况下,此计划在理论上是可以保障人口老龄化时期的养老问题得到解决,且不会过多的增加财政负担。通货膨胀,工资增长率和利率易对部分积累的现收现付制造成波动,在这一特点它和基金制类似。由于部分积累制结合了基金制和现收现付制的优点,既不会受短期经济发展波动的影响,又可以应付人口老龄化给养老保险体现带来的沉重负担,通过代际与本代之间的互助平衡,可以达到资源的帕累托最优配置点,因此,国际劳工组织极力推荐此种养老保险模式。但时,没有万能的制度能适合一切情景和时期,度总是是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不断的完善化,所以,对制度的优化的探索性改革总不会停止。
2.2.2养老学
对于养老模式,家庭养老、氏族养老和社会养老三种模式的划分为国际通常的划分标准。养老模式的选择与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有着高度的相关性,但并不是说这三种模式只能单独存在,在一些国家的某一发展阶段可能存在三种模式的混合状态,但混合的状态又主次之分,有主体模式和辅助模式,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决定其选取养老的主体的模式。
(1)家庭养老模式
血缘关系而建立的家庭与家族因农业对于经济发展的主要地位而逐渐产生了社会自然经济的匹配发展。家庭不仅是人口精神活动的最小单位,也是物质必需品的多次创造的最小单位,且承担着生育、抚养和赡养未成年的子女的责任,待子女成年后,他们的长辈大多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已经不能独自料理自身生活,子女们担当赡养长辈的义务,我们称这种代际式的或者家庭成员的互济称为反哺式的家庭养老,这种代际互助互养实现了物质的积累和消耗的家庭内部循环,交换很少发生在家庭以外。随着生产力水平不断的提高,人类社会在家庭私有经济出现之后就处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的雏型时期。当手工业和农业生产方式逐渐占据生产方式的主流,人类社会生产力迎来了一次飞跃。因此,“长者为尊"的伦理道德规范也在这种家庭的养老模式之下被建立起来。
(2)氏族养老模式
社会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催生了氏族养老模式。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初步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不可能离开群体依靠自己的力量生存下去。本文引用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切的问题都应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历来的习俗把一切都调整好,自此不再有贫穷和困苦的人们,因为共产制家庭和氏族都彼此知道他们对于病人、老年人、和战残废者所肩负的义务"。在氏族式社会结构之下,氏族内的老人保障必须依靠氏族社会集体努力才能实现。
(3)社会养老模式
家庭成员在工业社会中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他们通过参与生产创造环节而获取收入,单个家庭的小型作坊已经被成千上万人组成的规模化的大工厂所替代。家庭内部的循环在此情况之下已经难以维持社会化的养老保障问题,对于风险的抵御能力差己经逐渐成为了单个家庭面临的巨大挑战,家庭即使受到一个很小的社会变化的冲击,就会通过多米诺效应将各种风险联系起来从而无限的放大。因此,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实施主要是以货币为标示和测量的两代人的代际交换式的互助保险模式,用于保障当老年人丧失劳动力而失去经济收入来源时可以得到最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种种历史事实表明,社会养老模式对家庭养老的模式的逐渐替代己经成为社会养老保障的发展方向。截止到1997年,全世界有166个国家和地区己经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占全球国家总数的80%。工业化的发展为社会养老体系的形成起了推动作用,并对整个社会生产方式的转变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工业社会的发展促使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已经很难再适应广泛联系着的社会化风险,物质财富的积累速度呈几何式增长,并且完全颠覆了以往社会自给自足式的物质循环的格局,每个人都变成了社会化生产中的一个链条。然而,社会养老模式和家庭养老模式并不是完全的替代关系,而是主次关系或者说是主体与辅助的关系,为保障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必须在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为主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家庭养老模式以作为辅助,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保障社会的生产与再生产,增加劳动者参与社会劳动的积极性,使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解决人们进入老年之后的生活担忧,使他们得到应有的物质条件和精神关怀。随着社会化生产的到来,物质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满足,人们对物质的需求也越发丰富,这使得纳入保障范围的用于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的保障内容越来越多,这从另一个侧面呼吁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因为单个家庭已经无法承担如此沉重的压力和风险,且在西方发达工业国家如瑞士、瑞典、丹麦等,在实施高水平的社会养老保险为主体的保障系统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成功经验。
2.2.3社会学
社会学所论述的城市化实质是由生产力变革引起的人口和其他经济要素从农村向城市转变的过程。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城市化可以解释为使一个农业人口转化为非农业人口,农村地域转化为非农业地域,农业活动转化为非农业活动,农村价值观念化为城市价值观念,农村生活方式转化为城市生活方式的多景观层面的综合转换过程。从世界各国发展历史来看,我国正处在快速推进城镇化的阶段,如果对于已经成为和即将成为城镇居民的农村户籍的公民,没有适合他们的养老保险,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必将受到阻碍。所以必须建立适合城镇化进程的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的发展。城镇化与农村养老保险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
3黑龙江省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分析
3.1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
3.1.1黑龙江省农村养老的主要形式(已修改,具有逻辑性)
2006年1月,民政部正式下发了《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随后又下发了《农村养老保险管费使用暂行办法》、《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等一系列规定后,黑龙江省根据xxxx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的决定,下发了开展这项工作的文件,理顺了关系,在黑龙江省试点县(市)开展农村养老保险。
2007年8月,黑龙江省根据xxxx颁布的《农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建立县(市)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组织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收缴保险费,其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启动运转。
2008年,黑龙江省人民XX根据《基本方案》的内容颁布了《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规定》,大力推广农村养老保险工作。
2009年11止,黑龙江省13个地市、93个县(市、区)、1143个乡镇、13125个村都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分别占省地市总数100%;县(市、区)总数的98%,乡镇总数的95%,行政村总数91%,全省覆盖面以达到90%以上。全省已有340多万农村人口参加养老保险,占全省农业人口总数17.9%,占全省适龄人口的35.8%,已积累农村基金2亿多元。
2010年XX机构改革,农村养老保险由民政部移交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也由民政局管改为由地方劳动与社会保险局管之外,依然按97年的办法开展,并没有任何改变。
2011年后,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进展缓慢甚至陷入停顿状态。2012年7月,xxxx决定对已有的业务进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2013年以来,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处于半停滞状态,新参保人数锐减。
3.1.2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模式的现状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是根据xxxx,民政部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其办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是XX的重要职能,是一项福利事业,是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社会政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个人、集体、国家合理负担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以农民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与互助相结合,社会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
(2)保险管理机构。市劳动局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管理、宏观指导和监督等。市设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为保险业务的承办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市农村养老保险业务工作。乡(镇)设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所,属市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的派出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乡(镇)养老保险业务工作。村、乡镇企业代办员,由会计、出纳兼职,负责收取保费,发放养老金和记账等业务。市、乡(镇)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所需费用,在开办是由财政一次性拨给开办费,业务正常运转后,业务经费由市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从每年所收保费的总额中按规定比例统一提取。
(3)保险对象及年龄。凡居住黑龙江省,属农村户口的20~60周岁公民(包括务工经商、乡镇招聘干部、民办教师、医生及其他各业人员)均为保险对象。投保年龄,一般为20周岁,满60周岁停止缴纳。外出务工经商者、服兵役者、户口新迁入者,应参加或继续参加本保险。
(4)保险费的缴纳。保险费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以乡镇企业或村为单位给予补助为辅。乡镇企业职工,以企业为单位投保,原则上只选一个档次;农民以村为单位投保,由村根据情况,选择一个或几个档次。也可由农民自选缴纳档次;特殊人员投保可根据不同情况有乡(镇)XX决定。经市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出批准,个体或集体可变动缴纳档次,但一定两年不变。每月交纳保费标准为2~20元十个档次。乡镇企业的补助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税前列支,按月或季提取。独生子女的父母投保(含独生子女),集体补助可高于其他对象。
3.1.3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历程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1992年民政部制定颁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1994年,黑龙江省人民XX根据《基本方案》的内容颁布了《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大力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但由于《基本方案》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加上中央XX机构调整等原因,1998年后,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展缓慢甚至陷入停顿状态。1999年由于xxxx决定对已有的业务进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处于半停滞状态,新参保人数锐减。截至2007年底,全省有111个县(市、区),70%的乡镇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截至2007年底农村人口已达1762.9万人,仅有184万农民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截至2008年6月末全省共拨付农保基金306.45万元,涉及到26892人次,领取保费的有67568人。目前全省领取养老金的农民中,领取标准每月只有几角钱的占25%,每月领取五六元的占50%。以阿城市为例,每年续缴率仅为1%,从2010年至2005年阿城市新增参保人数每年为6人。阿城市共有355人领取农村养老金,社保部门每月共计发放2320.30元,月人均领取6.5元,其中月领取养老金超过60元的只有7人。可见,虽然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较早,但发展缓慢。然而,黑龙江省农村地区对社会养老保险有较强的需求。2008年一项对黑龙江省依安县、双城市、五常县、肇东市四个市县的调查显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已经成为增加农民收入之后,农民最想解决的现实问题。农民养老观念开始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变。农村参加养老保险率低,仍受到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农民的养老保险参与意愿深刻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随着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土地保障功能降低,传统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已不足以保障农村老人的晚年生活,在农村地区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3.1.4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的需求现状分析
由于中国自上个世纪50年代实行二元户籍制度管理,近年来尽管人员和产业已经反映出城镇化的进程,但是符合城镇化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却没有建立起来。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全国13亿多人口中,农人口仍然达到8.35亿,并且6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超过总人口的10.9农村老年人口已经达到8000多万人,进入典型的老年社会。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和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在自然就业的基础上实施了许多属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措施,如社会救济、“五保户”制度、合作医疗制度等,社会养老保险也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试点然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非常广泛,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以养老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并没有建立起来,与城镇相比,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项目少,保障具有应急性,缺乏制度化,基本处于家庭养老为主的阶段。
2009年,xxxx颁布了《xxxx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省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相对于过去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言的,简称为“新农保”。过去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由农民自己缴纳费用,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下,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XX补贴相结合的缴费方式。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广覆盖性、强保障性、高度灵活性三个特征。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产粮大省,如果要在2012年实现千亿斤粮食发展战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惠农制度应该在全省提前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这样更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减少外出人员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劳动力转移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农村贫困问题,让广大农村居民真正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享受自己多年支持国家经济发展的回报。
3.2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分析
3.2.1缺乏科学的养老保险模式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工作需要很强的技术性,对管理水平要求很高。在“新农保”制度运行初期,已经存在管理体制不顺畅、经办机构设置不健全、缺乏专业人才以及政策执行不一致等方面的问题,难以满足现实需要。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系统软件和网络建设规划,业务办理的管理手段也比较落后,方式方法过于单一,甚至以手工操作为主,且管理模式不一致,操作流程差别较大,势必会造成管理成本过高、导致效率低下,这些都将对保费的收缴、养老金的发放和基金的安全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新农保”在基金管理体制上沿袭了“老农保”制度以县为单位分散管理的模式。以县为单位开展基金管理工作层次较低,对于农业人口占比高的地区,受其财力的限制,基金管理水平往往也十分低下,绝大多数地区缺乏专业的基金管理人才、技术和投资主体资格,基金管理机制也不健全,缺乏统一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监管手段缺乏,大大增强了基金被挤占、被挪用的风险,不利于基金的监管。同时,“新农保”制度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后,将拥有庞大的参保人群,届时个人账户将会积累起大量的养老保险基金,应确保“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在“新农保”中,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蓄利率按一年期活期存款利率计入个人账户,如何解决“新农保”个人账户保值增值的问题意义重大。
3.2.2农村居民参保意识差
一是县级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偏少,办事效率不高。目前,黑龙江省各试点县经办机构在编人员大多在5人左右。对新参保的农村居民,经办机构要进行参保登记、基金征收、待遇计算、档案管理、养老金资格认证等业务的办理,如此庞大的工作量,在编人员远远不能完成现有工作。各试点县只能通过借调和选聘增加工作人员,由于编制紧张,无法为新增人员安排编制,极大地影响了新增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乡镇经办人员不固定。一些地方乡镇社会保障管理人员匮乏,负责经办的人员稳定性差、工作变动频繁,不利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开展。三是工作经费缺乏长远规划。各试点县只安排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专项经费,对以后的工作经费缺乏长远规划。农村老年人口主要从事的是农业生产劳动,自我养老的能力随着年龄的增大和身体状况的弱化而逐渐下降。更为重要的是,在农业生产中,生产力比较低下,人均产出率非常低,再加上市场经济带来的竞争和压力,农产品价格长期处于低迷状态,所以农民来自土地的收入比例也在下降。同时还要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和对子女的投资,因此,可以用来养老的储蓄所剩无几。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农村老龄人口大都失去了生产经营的基础,经营自主和分配权转移到子女身上,致使农村老年人口的自我养老丧失了经济来源,重新回到家庭。另外,农村的大量耕地被征用,农民没有了土地,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土地征用过程中,在少数地区发现一些违反法律和政策而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这也对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3.2.3农民收入制约了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是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再次分配。在现代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分配始终受到政治和市场双重力量的支配。如果说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场力量决定的话,那么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再次分配就主要取决于政治体系的运作了。”(童星、赵海林,“影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非经济因素分析”,《社会保障制度》,2003第2期,第25页。)“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必然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它与XX的政策取向以及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及文化因素密切相关。”(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商务印书馆,2011年出版,第17页。)这种从政治学角度把社会保障看作是一项牵涉社会力量博弈的公共政策的观点,有助于理解农村社会保障缺失的体制原因。从经济发展水平来衡量,中国其实已经达到了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卢海元等对较早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德国、法国等13个欧盟国家作专题比较研究后发现,在类似目前中国或更低的经济发展阶段时,这13个国家都已成功地建立起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他得出的结论是:在中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算太早,因为丹麦、瑞典、葡萄牙、西班牙及希腊等5个欧盟国家在类似中国90年代初或更低的经济发展阶段时便已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在农业占相同甚至更高比例、而且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更低时,便也开始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且,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甚至稍微落后的印度,为避免出现“因老返贫”现象,也为65岁以上老年农民每月提供5美元的养老金。经济相对落后的越南也以实行“米保障”这种特殊方式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并不是制约因素,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已经成熟。
从对社会保障发展史的考察中可以看出,社会保障虽然以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但它主要是工人阶级在长期历史过程中通过斗争得来的。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在一定阶段正是政治因素对其发生作用的程度和范围产生了最为直接和深刻的制约。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失的根本原因也与农民的政治行为有关,相对于城市工人,农民表达利益的力度很弱,而且也未将社会保障列入自己的表达内容,这也影响到XX决策时未将农村社会保障很慎重地纳入决策议程,从而在政策输出上表现为城乡社会保障的严重差异。
我国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强制的缴费制度,个人与企业共同缴纳,并且国家还要每年通过财政拨款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统计,截至2004年12月31日,国家财政向城镇职工的各种保险拨款累计额达1538.64亿元,其中财政预算拨款1148.35亿元,国有股减持收入261亿元,彩票公益金收入129.28亿元。国家财政拨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主要是用于城镇居民参加的各种保险,唯独对农民参加的各种保险缺乏财政拨款。没有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农村的村级单位大多没有独立的资产和固定的收入,乡镇XX是通过财政资金拨款维持运行的。由于缺乏国家的财政支持和集体单位的配套交费,现行制度难以为继。
3.2.4XX对农村养老保险投入不足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城乡农居民收入存在着一定的差距,随着我国农村城市化和工业化程度的加深,农村人口出现了下降的趋势,城乡农居民收入差距加大。1990年农民人均收入686元,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为1510元,居民收入是农民收入的2.20倍;到2003年农民人均收入增长到2622元,城市居民人均收入为8472元,居民收入是农民收入的3.23倍。此外,就农村内部而言,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增长速度尤其缓慢,并且与东部地区的收入差距也在明显拉大。如果按照城乡固有的收入差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率应保持在农民收入总额的15%以上,养老保险制度才会有效。以2003年的农民人均收入为例,每个农民每年需要缴纳393.3元,每月缴纳32.78元,这一缴费比率目前对大多的农民来说压力过大。况且,由于认识和对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问题,很多农民为社会养老保障愿意承担或支付的意愿事实上是比较低的且不稳定。
4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内外比较及经验借鉴
4.1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在日本,农业相互救济协会的民间组织起到了显著作用。保险共济会的举办个人养老金的农民和其他社会保障中起着一个重要的作用,属于民间社会的共济会的保险机构,一般在城市田健英寸的单元通过XX的支持下建立的。由于日本农业合作社开始实施共济会的生活,包括养老金和终生共济会,共济会的孩子,个人养老金在内的共济共济会的业务。协会成员主要是农民,但在彼此的个人的形式,初级农产品协会,全县共济联合会的管理还有其他农协地区,共济会的全国工商联,各司其职,形成有效的三个危险分散机制主要负责承销基层农协,合同管理,充分及时分离。县共济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包销合同,验收及支付予返回农村,共济会资金使用,用于活动,如农业协会指导,共济会共济会的黄金基金。共济共济制度,全国工商联的职责是负责规划,管理和调整,制定新的办法的条款,保费及资金的使用,如互助。共济会的日本农协的个人发展非常快,普及率也很高。日本有超过农业合作协会,农业协会成员参加共济会的每一个平均期限的保险计划,保障每户平均万日元量。日本农协共济互助保险是一种风险分担保障机制,农民的个人储蓄,是年老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平的,农民需要采取以弥补不足的老年生活和社会保障力量。
4.2韩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在韩国,农业相互救济协会的民间组织起到了显著作用。保险共济会的举办个人养老金的农民和其他社会保障中起着一个重要的作用,属于民间社会的共济会的保险机构,一般在城市田健英寸的单元通过XX的支持下建立的。由于日本农业合作社开始实施共济会的生活,包括养老金和终生共济会,共济会的孩子,个人养老金在内的共济共济会的业务。协会成员主要是农民,但在彼此的个人的形式,初级农产品协会,全县共济联合会的管理还有其他农协地区,共济会的全国工商联,各司其职,形成有效的三个危险分散机制主要负责承销基层农协,合同管理,充分及时分离。县共济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包销合同,验收及支付予返回农村,共济会资金使用,用于活动,如农业协会指导,共济会共济会的黄金基金。共济共济制度,全国工商联的职责是负责规划,管理和调整,制定新的办法的条款,保费及资金的使用,如互助。共济会的日本农协的个人发展非常快,普及率也很高。韩国有超过农业合作协会,农业协会成员参加共济会的每一个平均期限的保险计划,保障每户平均万日元量。韩国农协共济互助保险是一种风险分担保障机制,农民的个人储蓄,是年老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平的,农民需要采取以弥补不足的老年生活和社会保障力量。
4.3中国黑龙江市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的改革始于黑龙江市。2011年12月,黑龙江市制定了《黑龙江市农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是: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农村各类企业和职工必须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强调社会保险的普遍性和强制性。《黑龙江市农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指出,除了已经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虞山镇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以及市级以上开发区的各类企业之外,黑龙江市农村范围内各种形式的经济组织、各类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农村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都必须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于纯农户,采取各种鼓励措施,但与原来一样,不强制他们参加。
缴费标准
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缴费标准,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5月公布,2011年度的缴费基数为350元/月。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与黑龙江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保持一致。2011为22.5%,其中用人单位为16.5%,职工个人为6%;2002年1月1日起,缴费比例调整为23.5%(其中用人单位16.5%,职工个人7%),今后随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养老金计发
统一规范了领取养老金的资格和标准。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连续缴费年限满180个月以上。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当年月缴费基数为基数,缴费年限180个月以上,按20%计发。对《规定》实施前已参保人员,其缴费年限l20个月以上的,其基础养老金按15%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照职工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按月计发。
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将发给一次性养老待遇,即缴费每满1年发给2个月退休当年度月缴费基数的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职工在本省、市内企业间流动时,按照只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基金(储蓄额)的办法处理;职工离开企业自谋职业,按照只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基金(储存额)的办法处理。
对于没有雇主的农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保险费完全由个人承担。保险费的数额由市劳动保障局每年公布。2002年,每月缴费78.75元。
总的看,黑龙江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起步早,改革措施也得到了社会的注意和上级部门的肯定。黑龙江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新办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向前走出了一大步。主要表现是,对农村的各类企业参加保险从原来的自愿参加改为强制;从灵活的缴费改为统一了缴费标准;从完全积累性的个人帐户改为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但是,这种改革是在原来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险体制框架内的改革,对于纯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等自雇者来说,没有解决资金来源他们参加保险的资金来源,XX对于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在财政上进行支持。而此后其它市(区)的改革又向前进了一步。
4.4举例另一个除黑龙江省的城镇化进程中的养老保险制度
对老人的精神慰藉而产生的负面影响较为显著,老人的孤独感普遍增强。虽然我国实行了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但出于种种原因,该政策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落实的情况并不十分理想,真正的独生子女户很少,大多数农户家里都有2-3个小孩。因此,当子女外出务工后留守老人患大病,绝大多数能得到配偶、在家子女的照顾。不仅如此,留守老人的身体状况总体上还是比较健康的,绝大多数老人能自理基本生活,尚不需要别人照料。外出务工的子女大多在城里干的是脏、苦、累的活,一天下来他们已经是筋疲力尽了,除非他们有不得不告诉老人的事情时才和老人联系,一般是不和家里联系的。而且农村年轻劳动力外出打工,基本上是年初而出,年末而归,在家与老人相处的时问非常短,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在年中不会回家着望父母和孩子。出于与老人的联系减少,使得留守老人的孤独感增强。
4.5总结——通过对…国或者..省的比较,我们存在的问题及学习到…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加快我国城镇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是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衡量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健全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却落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这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有着消极的影响。欠发达地区的较发达地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但是如何构建,如何推广该制度仍然是我们面临的巨大挑战,加上除了收入差距较大之外,欠发达地区农民也分为不同类型,如失地农民,农村常住人口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如农民工)必须建立一个多支柱(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在当前及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欠发达地区将保持快速的经济增长,为欠发达地区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坚实的基础,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欠发达地区农村人均收入仍将在很长时间处于较低水平。
众多农民参保能力不强,因此层次单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难以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加速和农民收入差距大导致的养老风险。
5完善黑龙江省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5.1做好充分的战略规划
国家规定2012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6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黑龙江省要力争在2015年实现全覆盖,农村参保居民月领取养老金达到90元,2012年农村参保居民月领取养老金达到75元,做好规划更利于制度实行。
5.2提高农民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认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最突出问题是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不高,覆盖面窄,参保率低,这个问题长期存在必将成为制约“新农保”实施的瓶颈,究其原因在于XX对“新农保”宣传力度不到位,农民对“新农保”仅限于知道层面,即便是参保农民对具体“新农保”参保流程、政策内容、政策受益了解甚少,因此XX要通过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电视,报纸,传单,广播等),尤其是在广大的偏远贫困地区要重点加强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并通过相应的法制教育,让其认识到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自己应履行的义务,从而增强其社会保障意识,提高参与投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5.3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
制定实施方案,必须遵循国家制定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并结合黑龙江省实际,要区别不同地区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分条明晰试点可能涉及的各个方面的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等。同时要特别考虑农村不同群体的特殊需求。农村特殊群体包括三类人:一是农村的“五保户”、贫困户,他们是农村社会救济的对象。二是失地农民,尤其是进入老年的失地农民,他们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没有了土地的生活保障,成为养老保险制度必须首要针对的对象。三是那些因缺少劳力而陷于生活窘迫的家庭,尤其是无子女在身边照顾的单身老人和老年夫妇应该特殊考虑。四是计划生育户即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按现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当其夫妇一方或双方年满60周岁时,可领取每人每年600元的养老扶助资金,该奖励只是杯水车薪。
5.4与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
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过程中,应该把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如果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农民把土地经营权长期转让出去,可以给予较高的养老金待遇和相应的流转补贴。如果通过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允许的转包、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自己的土地承包权,则可以给予更高的养老金待遇和更多的流转补贴。这项制度一方面可以加快黑龙江省城镇化进程,另一方面还可以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有利于提高农业现代化经营水平。黑龙江省应该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作为发展农业生产和解决三农问题的契机,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密切配合我国目前的农业政策,尤其是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制度,让农民种粮时有基本收益补贴、年龄大时有养老金保障,真正安心种粮,享受XXX政策的阳光雨露。通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但可以保障农村老人的晚年生活,还可以作为政策手段来促进农业发展。
5.5落实实施措施
首先,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要向农村居民解释清楚方案的具体实施情况,交待清楚他们都需要做什么,能够得到什么样的实惠,消除他们的顾虑,鼓励他们积极投保。其次,要做好反馈工作。方案的实施难免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和情况,方案实施涉及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遵照方案,认真执行,对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和解决,保证方案顺利实施。再次,要通过试点摸索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实施模式,为以后扩大和推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奠定基础。最后,要做好调查和总结工作。有关部门要经常了解不同部门实施方案遇到的问题和采取的更有效解决问题的办法,了解农村居民的愿望和建议,倾听群众的声音,做好调查工作,把通过实践得来的经验上升到理论中去,要把好的经验和模式进行推广,同时也要借鉴其他省份好的试点经验,不断地进行修正和完善,真正建立起适合黑龙江省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还必须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法制轨道,通过法律来明确XX、社会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农民的养老提供有力的保护。而且只有在法律的保障下,这项社会事业才会更加规范和严肃,才会更健康地发展。
5.6制度发展渐进化
虽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是覆盖全社会,但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分步骤进行。从国际上看,农民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每个国家在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初都未将其包括在内,即使建立了针对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般也是遵循“低交费低支付标准”的原则并与其它行业分开实施,保障水平较低。对处在生存温饱线以下的农民,各国对其养老问题的解决往往是通过社会救济或由XX补贴来实现的,只有在经济发展到了一定阶段,XX有能力通过再分配方式或他们自身有能力积累充足的退休金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得以发展和完善。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我国在建立农村保险时,应充分考虑农村的经济承受能力,循序渐进的推行养老保险制度。
总结
论文针对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问题研究,力求建立一种适用于黑龙江省并能够逐步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接轨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理论研究进行了创新,经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农村养老保险的理论基础是多方面的。论文从不同的角度研究了农村养老保险的理论基础,首先分析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养老保险理论,接着阐述了福利经济学等社会保障的其它基础理论。目前,国内学者对农村养老保险理论基础的研究还比较浅薄,研究成果普遍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文章从不同角度对农村养老保险的理论进行了全面系统地分析和归纳,在一定程度上充实了薄弱的中国农村养老保险理论基础。论文经过分析和研究得出以下基本结论:马克思主义理论、福利经济学理论、公平与效率理论、需求层次理论和生命周期假说共同构筑了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二,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可划分为规章制度问题和其他问题。把存在的问题按照性质进行分类,对于理清思路找出问题的根源十分重要。不同类型的问题应采用不同的解决方式,规章制度本身的问题应通过修改规章制度来解决,其他问题应该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彻底的解决问题。而现在很多研究成果中所提出的问题都是罗列式的,没有逻辑性可言,更有甚者把不同性质的问题放在一起不加区分,从而严重影响其提出解决措施的合理性。论文从现行“农保方案”的局限性和制度存在的其他问题两个方面得出了结论:现行“农保方案”主要存在资金筹集方式单一、养老金共济性差、有条件地区的判定标准不明确、缴费标准设定过低、养老金的管理水平低和增值压力大等问题;另外,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很难接轨、农村养老保险区域发展不平衡、农村养老保险机构建设不足,人员素质不高和法律建设滞后等问题。第三,完善黑龙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案是适合现阶段黑龙江省基本省情的过渡性方案。由于城乡经济和地区经济的不平衡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一直不高,又缺乏国家和集体的保障,所以,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低,发展水平不高。在这种情况下是无法达到农村养老保险的终极目标——养老保险高标准和全覆盖的,完善方案的设计带有明显的过渡性质,适合于现阶段广泛推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需要。经过研究得出结论:方案的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方案的设计受到黑龙江省经济发展水平、XX政策取向和农民自身养老意识发展水平的限制,是一个过渡性方案。过程为中心将农村养老保险分为三个阶段:缴费阶段、运营管理阶段和领取阶段。其中缴费阶段和领取阶段实行县级管理,运营管理阶段实行养老金的省级管理。养老金的缴纳由国家、企业(或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所缴费用全部记入个人养老金专户。个人养老金专户分为基本养老金账户和个人养老金账户。基本养老金账户用于发放基本养老金,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发放补充养老金,提高老年农民的生活水平。养老金的缴费基数以当地农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以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为标准确定。对于退保和转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参保对象应一次性领取养老金或转户到城镇养老保险系统,清空个人养老金专户。养老金的投资方向除存入银行和购买高利率的专项债券之外,还可以考虑把一定比例的养老金交给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投资公司进行风险性投资,以提高养老保险金的增值率。根据科学的预测与精算确定能够达到发放标准的合理的养老金增值率,并通过有效的养老基金运营达到这一增值率。对养老金的增值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必要调整,每年公布一次养老金的实际增值率,提高参保对象对农村养老保险的了解和信任程度。根据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和损失情况,每年按一定比例提取养老金风险准备金。达到参保年限与标准且年满60周岁的参保对象开始领取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发放从60周岁开始逐月发放,直至参保对象死亡。补充养老金实行按收定支,XX给予税收政策鼓励,多缴多得少缴少得。代际供养也是现阶段基本养老金发放的重要来源之一。未达到参保年限与标准的参保对象,无补缴能力的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的全部养老金,清空个人账户;有补缴能力的经补缴后转入正常领取。对于既参加“城保”又参加“农保”的参保人员,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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