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国税局纳税评估问题及对策研究

随着我国商事制度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企业登记门槛大幅降低,市场主体更加多元,且纳税人涉税事宜日趋复杂,加之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客观上加大了国税机关的管理难度,防范税收风险、净化整体税收环境的任务异常艰巨。突破影响税收征管体制改

  第1章绪论

  1.1研究的背景和研究意义

  1.1.1研究的背景
  目前,我国税收体系还存在一些空档,一些偷税、漏税等行为时有发生,致使我国税收流失率一直偏高。纳税人的“经济人”的性质往往也导致纳税人出现税收不遵从行为,怎样尽快解决漏税、偷税等方面的问题、最大程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并且使XX机构实现向人民群众服务者的过渡,从而使大众纳税满意度不断提高,是目前极为重要的问题。为此,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为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推进依法治税,出台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要求各国税务机关在信息化支持下,实施对所管辖税源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及时、全面的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情况,对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评估,还要加强对与生产经营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审核,逐步建立由专门机构负责处理的纳税评估系统,进一步要求掌握并积累资料,建立科学实用的纳税评估模型,尽早形成依托信息化手段的新型纳税评估体系。近几年,国内税务系统的纳税评估工作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对于国内纳税评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现在对于国内纳税评估、评估指标体系和财务信息采集等工作依然有着许多的问题,这对于国内纳税评估工作的发展十分不利。研究者所处的A国税局目前在纳税评估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依然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有待改进。
  本文在这一背景下,以通过对税收管理领域中日趋受到强烈关注的纳税评估的深入研究为基础,对A国税局纳税评估进行研究,分析A国税局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问题的成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1.1.2研究的意义
  纳税评估制度是由于我国纳税过程中缴税与征税双方出现的问题而产生的,这种制度也是目前许多国家积极使用的税收管理方法。首先,通过使用这种评估方法能够解决部分纳税人明明了解纳税义务,却故意偷税、漏税的问题,对这种行为进行评判,并进行相应的惩处措施,从而改善公民纳税意识;此外,该种方法也可以给那些不遵从纳税人进行一定的提示,避免他们将错误不断加深、扩大,从而降低纳税人所需要负担的纳税成本以及相应的风险。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对税源状况产生了重大影响:纳税人数量急剧增长且日趋多元化、差异化,纳税人经营方式、经营业务不断创新、日益复杂多样,个性化涉税诉求大大增加,税收违法案件呈现出专业化、集团化、智能化、链条长、隐蔽性强等多重特征。这些都对税收风险管理理念、管理方式、资源配置、干部素质等带来了深刻影响和巨大冲击。
  通过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税收工作的不断成熟,纳税评估由于其独特的优势以及对于我国税收的重要作用,正开始被各个层级工作者关注,并且发展为我国现代税收管理体系中的一个关键力量。在该制度管理下,其与税务检查以及申报征收等相关业务形式具有一定的差异,但同时也与这些相关的税收管理具有一定联系,是征收和稽查两者之间的重要连接者,同时其对于税源进行监管、提高监督力度的优势也被重新发挥出来。因此,在新型税收制度下的纳税评估正在发展为我国税收管理中的一项十分关键的税收学内容,并且对于目前健全相应的纳税评估体系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目前,国内对于纳税评估的相关研究还不够健全,无法对于相关的实践工作提供相应的指导。研究者在我国国税局相关部门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参与过纳税评估的相关工作,从而更加深刻的认识到健全我国纳税评估体系对于我国税收管理发展的重要意义。因此,本文从基层国税部门的纳税评估入手,对于相关的税收管理理论进行了概述,然后选择A国税局作为本文研究案例,分析了该部门在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并且提出了相应的具有针对性的改善措施,以期为其发展提供建议。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的互联网技术以及计算机技术发展相对较早,随着互联网技术以及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国外的X、英国、日本等的一些发达国家较早开始使用“案头审计”、“计算机核查”等方面的纳税评估方法,并且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果。如今,纳税评估逐渐成为全世界普遍采用的税收管理方法,其对于我国税收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X于1963年设立了“纳税人遵从度工作项目”,由专门的税收评估机构定期执行,其主要目的就是要评估纳税人纳税的自觉性、纳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偷逃税和其他税收违法、违章行为等。X的纳税评估在具体运行上,首先由位于西弗吉尼亚州的计算中心采用特点方法自动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材料进行分类,然后通过筛选过程核实纳税人是否正确估算了其应纳税款。
  日本的税务审计由专职税务人员负责,主要分为办公室审计和实地审计两大类。当公司报送纳税申报表之后,税务审计人员首先进行办公室审计,具体方法是按公司及行业的类别,检查纳税申报表中所列各项内容是否正确,与同行业、同规模的公司进行对比,并结合其过去的记载和其他已掌握的资料等,进行分析;实地审计,是办公室审计结果表明纳税人纳税申报税额不太确定时,需要进一步采取的审计程序,具体内容就是对公司账簿、会计记录、商品库存的实际状况进行详细检查。
  英国的税收征管程序一般都需要经过纳税申报、纳税评估、税款缴纳和税务检查等程序,纳税评估是其中的重要环节。在英国,不同税种的纳税评估方式也有所不同,其中增值税和资本利得税实行自行评估,其他税种均由税务当局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表等资料进行评估。在自行评估过程中,纳税人有责任及时登记、递交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如果税务当局认为纳税人一定时期的纳税申报有错误或遗漏,可以对其签发纳税评估通知单。
  澳大利亚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审核。税务机关会首先对纳税人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将税务信息来源分为内、外两部分。然后将这些信息全部录入计算机网络数据库。评估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由评估人员将采集的内、外部信息输入由专家设定的标准模型中,自动生成评估报告,然后根据个人分析和经验修正,得出合理的结论,并以此对纳税人存在的税收风险作出判断,将纳税人按风险大小进行分级管理。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主要采用自我管理、自行评估策略,税务机关只是简单的监督和观察;而对抵触税法、遵从度较低的纳税人实行强制性管理,通常采用纳税审计和移交法办的程序,并将结果和纳税评估资料录入数据库。
  加拿大的国家税务管理机构对于加拿大公民纳税构建了一个相对健全的公民报税评估系统,通过该系统加拿大工作能够便捷地进行纳税,并且能够针对纳税存在的问题及时与XX部门机构进行沟通,对于加拿大税收局来说,其在接收到加拿大公民的纳税报税表之后会及时进行纳税评估,随后将纳税评估的结果寄送到纳税公民的手中。在此情况下,纳税公民如果多纳了税,加拿大税务局会及时将多交的税款退回到公民手中。如果纳税人对于加拿大税务局的纳税评估的结论不认同,在九十天内可以进行上诉。
  新加坡的纳税评估系统相对较为完善,新加坡XX认为纳税评估工作是国家税收管理工作的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它对于税收工作的征收税款、税收检查等多个环节具有重要的意义。新加坡XX部门十分重视纳税评估体系的信息基础,其具有两个较为大型的电子数据库,分别是评估情报库以及申报信息库。新加坡XX通过评估情报库能够广泛面向社会各个行业进行获取纳税人的信息资料,比如银行机构、证券机构、地方土地局等部门机构;通过申报信息库能够提供新加坡纳税公民的收入信息、支出信息等与纳税相关的基础信息。目前,新加坡XX主要使用核对纳税评估法和财务分析纳税评估法两种纳税评估方法。核对纳税评估法主要是对于评估情报库以及申报信息库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从而明确信息是否向符合,并做出相应的评估;财务分析纳税评估法是通过相应的评税师根据不同行业的财务评估指标,运用信息系统针对部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纳税人进行评估。
  1.2.2国内研究现状
  1990年左右,国内的纳税评估制度才开始兴起,并且随后进入快速发展和不断科学、规范的阶段。早期,国内纳税评估工作主要针对于涉外税收审核,随后,发展到增值税的纳税评估,目前,国内纳税评估已经可以全面评估国内的各种税收。具体来看,我国的纳税评估主要经历了从探索起步、初步发展和完善规范三个发展阶段:
  探索起步阶段:20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部分省市的税务机关借鉴国外纳税评估和税务审计的理念,开始了我国纳税评估制度的实践和探索。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明确提出“审核评税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一个纳税期内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通过对纳税资料的审核、分析,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异常纳税申报现象”。1999年,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开展纳税评估改革试点工作。这标志着我国纳税评估开始进入起步阶段。
  初步发展阶段:2001年6月,我国国家税务局制定发布了《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1号),该文件中提出了,必须对于检查要求内的所有企业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发现其中存在偷税、漏税、做假税等方面行为必须严格处理。该文件是国内XX部门机构首次提出“纳税评估”这一工作。随后,当年12月,我国税务总局再次制定发布了《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该文件确立了纳税评估工作的基本含义,其指出,纳税评估是通过使用信息化方法对于合法纳税人的税收评估工作文件进行对比和审核,在通过审核结果对于纳税人的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估。
  2005年,我国国家税务总局为提高税源管理效率、减少税收损失率,并且提升国内税收管理的效率,从而促进国内税收管理工作以及税收评估工作健康持续的发展,我国税务总局再次制定发布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该文件的出台以及发布意味着国内的纳税评估工作逐渐开始标准化、制度化。2006年,我国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该文件提出稳妥推进纳税评估工作发展的指示,其要求国家税务部分积极构建纳税评估管理平台,从而完善纳税评估机制,提高纳税评估效率。
  完善规范阶段:2014年,为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效率,促进纳税评估标准化、制度化发展,我国税务总局出台颁布了《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从而进一步确立了纳税评估工作对于我国纳税管理的重要性以及该项工作对于纳税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该文件明确了纳税评估作为国家税务机构规避风险的主要方法之一,通过系统地分析纳税人的纳税信息,根据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纳税群体,采用不同的纳税管理办法,从而不断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提高国家税务机构的管理效率。
  1.2.3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通过以上研究可以发现,目前对于纳税评估的相关研究主要是从某个视角对于纳税评估工作中的问题与现状进行研究分析,缺乏与实践的融合,从而导致研究结论缺乏对于实践工作的指导意义。
  当前我国税收征管现代化程度较低,虽然我国税务机关以“金税工程”为核心,基本完成涉税信息的搜集与整理工作。但还没有形成与海关、银行联网的完善税务数据库。并且数据后期加工和处理方法与技术落后,使大量信息闲置浪费,建立科学、有效的数据处理模型己成为目前税务信息化进程中的“瓶颈”。
  目前国内还没有对纳税评估问题从数量化、模型化的角度进行系统的研究,基本上还停留在传统的定性分析和经验研究层次上。由于缺乏相关理论的指导和可操作的管理方案,无法深入到纳税评估的具体问题,使得实际评估工作往往流于形式或泛泛而谈,停留在看表对账的浅层次上,无法达到预期效果,不能充分发挥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与稽查中的枢纽作用,因此定量管理和科学决策已成为“纳税评估”制度建设当务之急。

  1.3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3.1研究思路
  本文首先首先对于国内税收评估工作的起源、发展等进行了分析,明确了纳税评估工作对于我国税收管理的重要性。然后,以A国税局的纳税评估作为研究案例,对于其纳税评估工作中具有的问题进行研究,并且针对其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建议,从而有利于A国税局纳税评估工作的发展。
 A国税局纳税评估问题及对策研究
  1.3.2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取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进行研究。收集目前国内外研究纳税评估的资料,梳理我国税务总局和A市税务局的财税政策,并进行汇总和分类比较;对比国内外纳税评估的研究现状,对目前理论通用的纳税评估方法进行归纳与总结,并结合实际加以阐述拓展,通过对A国税局纳税评估现状的分析,对纳税评估方法进行验证,并加以总结与拓展,争取对整个税务系统的纳税评估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1.3.3研究内容
  本文一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部分,介绍了纳税评估的相关背景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部分是理论基础部分,相关的理论基础包括税收遵从理论、税收风险管理理论等,为下文的撰写打下了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对A国税局纳税评估现状进行了介绍,首先介绍了其发展历程,然后从纳税评估的分类、流程、方法分别进行了详细的介绍;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章节,着重分析了A国税局在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发现,A国税局在纳税评估中存在纳税评估定位不清晰、纳税评估的信息基础不完整、纳税评估方法不科学、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权限混淆、纳税评估执行人员能力有待加强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第五部分针对性的给出了一些意见和对策,以此来完善A国税局纳税评估。第六部分是本文的结论,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并指出了本文研究的不足。

  1.4本文的贡献和不足

  本文结合纳税评估的相关理论,对A国税局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找出了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的给出了一些改进建议。对基层国税局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由于研究者的个人知识以及精力有限,研究之中还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需要在以后的研究中逐渐完善。比如,在理论基础中对于税收相关理论的分析不够深刻;在文中的实证部分,选取的数据并非最新数据,并且缺乏一定的系统性;除此之外,对于怎样对于该部门的税收工作进行科学、系统地评价,怎样构建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本文尚没有进行科学的研究,在未来的研究中当针对这些问题一一解决。

  第2章相关基础概念及基础理论

  2.1相关基础概念

  2.1.1纳税评估的概念
  纳税评估,国外的许多国家也将其称之为“税收审计”或者“税务评估”,其是近年来全球普遍使用的一种主要的税收管理方式之一,也是目前税源监控的主要方法。2005年,我国税务部门机构将纳税评估引入国内,随着十多年的不断发展,纳税评估逐渐发展为国内应用最为广泛的纳税管理方法。纳税评估主要是对于国内纳税人所进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信息进行审计。目前,我国税务总局认为纳税评估的含义是,税务机关通过使用数据信息对于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明确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是否真实、是否完全准确和完全符合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从而不断提高纳税人纳税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纳税评估作为税款征收以及税收稽查两者之间的桥梁,是税务管理部门机构提升其税源监控能力以及水平的重要方法,也是国家税务管理部门开始税务稽查的基础之一。纳税评估,是在于应当纳税的公民已经申报纳税和税务稽查两者之中的重要控制方法,通过纳税评估能够明确纳税人纳税信息的真实性、科学性以及准确性,能够帮助税收管理者及时发现纳税信息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及时纠正纳税行为中存在的错误,对于提高纳税公民准确、合法纳税重要推动作用。
  在2005年纳税评估引入我国后,经历了多年的应用实践,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修订稿,虽然由于某些原因,该文件没有及时发布,但其对于纳税评估的含义进行了一定的修订。修订稿中对纳税评估内涵的定位为:纳税评估是指书屋机关部门通过获得相关涉税信息,对于应当纳税的公民所提交的纳税申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合法性进行审核和评价,并针对评价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的税收管理活动。
  2010年,修订稿对于纳税评估所所做出的修改主要由于以下几个原因:
  (1)2010年的修订稿文件中注重提到了纳税评估的目的以及定位,并且申明纳税评估工作旨在帮助纳税人确立纳税风险点,通过纳税评估工作能够有效帮助纳税人发现纳税申报表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高纳税人纳税的准确性。
  (2)2010年的修订稿文件对于分析判断的相关表达更加准确。
  (3)2010年的修订稿文件进一步丰富了纳税评估法方法。
  (4)2010年的修订稿文件明确了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的纳税企业与税务局两者之间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并且强调了纳税人应当对于纳税申报表中涉税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5)2010年的修订稿文件明确了纳税申报的定义中设计的相关税收优惠。
  (6)2010年的修订稿文件丰富了对于纳税评估结果的处理办法,可以根据不同程度的评估结果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
  即使2010年的修订稿文件没有进行正式发布,但对于纳税评估的定义、方法、实施流程等方面进行了丰富,使得国内纳税评估工作能够更加高效、科学地推行。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学术研究者认同2010年修订稿对于纳税评估的定义和诠释。在对于纳税评估进行分析时应当明确下列几个方面:
  第一,纳税评估工作的主体应当是国家不同级别的税务机关,其对于纳税评估的结果程担着主要责任;
  第二,纳税评估工作的客体是国内不同地区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主要包括收入、成本以及相关费用情况等等;
  第三,纳税评估可以使用多种方法,为提高纳税评估的准确性,纳税评估的方面应当不仅仅局限于数据分析法。纳税评估在于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表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合法性进行评估,从而提高税收管理的效率。
  第四,纳税评估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于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的评估,帮助纳税人识别可能存在的纳税风险,从而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性。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具有本质差异,纳税评估的重点在于帮助纳税人降低纳税风险,因此,纳税评估是一种积极引导纳税人自主纳税、自觉遵从国家税法要求的工作办法。
  第五,国家税务机构也可以通过纳税评估工作连接税务征管以及稽查的相关工作,从而明确该部门机构在日常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不断提高税务稽查选案的准确性,提高税务稽查的工作效率。
  2.1.2纳税评估的特点
  1.不以证明纳税人恶意违法为目的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我申报的税法义务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审核、确认或调整的执法活动。其目的不是为了证明纳税人恶意违法,而是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审核确认,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主申报行为进行处理,对真实、完整、全面的纳税申报行为进行确认,通过对虚假、片面、不完整的纳税申报行为进行调整,最终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这也是税收合作信赖原则在税收管理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区别之一,没有充足的证据支撑,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提出怀疑。
  2.可以进行多次纳税评估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的需求,多次对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进行评估。由于主观和客观的因素,比如税务机关了解到的信息不够全面等,税务机构对于纳税申报信息的初次评估有可能不够准确。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构可以持有进一步纳税评估的权利,当获取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信息后,再组织相应的纳税评估,从而提高纳税评估的准确性。
  纳税评估的目的是对纳税人是否正确履行税法义务进行审核确认,如果纳税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按规定履行了税法义务,或者经纳税评估将涉税风险点排除,则纳税评估应当终止。本次纳税评估结束之后,如税务机关通过风险识别发现纳税人还有新的涉税风险的,税务机关可以开展下一次纳税评估。因不同的选案标准会产生不同的纳税评估任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评估任务进行整合,避免重复评估。
  3.征纳双方均由证明责任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我申报的税法义务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审核、确认或调整,在纳税人自主申报制度下,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的说明和举证责任主要由纳税人承担。纳税评估的过程,是征纳双方围绕纳税人税法义务履行中的争议问题有根据地提出质疑,纳税人针对评估人员的质疑进行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评估人员对纳税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的过程。如果纳税人履行了说明义务,税务机关仍然怀疑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则税务机关应承担举证责任。
  4.纳税评估中检查方法灵活多样
  纳税评估的实施主要包括案头检查与实地检查两种方式,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纳税评估实施中的检查方法有电话、约谈、信函、资料检查、调账检查、第三方调查和现场调查等。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检查方法之间没有从属关系、没有先后关系、没有递进关系。在具体的纳税评估个案中,纳税评估人员采用什么样的检查方法,由纳税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的需要选择使用。在具体的纳税评估检查中,可以采用其中一种方法,也可以多种方法并用,直到排除或查清涉税疑点问题为止。
  5.评估在法律上有时效限制
  对具体的纳税评估案例,是有期限限制的。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相比,优点就在于纳税评估效率高、结案快。如果对具体案例的评估久拖不决,不仅会影响到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浪费税收行政执法资源,也会影响到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使其生产经营活动处于不确定过程中,不符合行政效能原则的要求。
  2.1.3纳税评估的原则与类型
  1.纳税评估的原则
  纳税评估的工作原则主要有两个原则,分别为案头评估原则和教育原则。
  (1)纳税评估的案头评估原则主要是要求纳税评估的相关工作应当在相关部门机构指定的场所开展工作。当出现评估对象不配合评估或者评估对于难以明确解释评估疑点的情况,纳税评估相关工作者可以在案头评估的基础上,展开相应的实地调查工作。
  (2)纳税评估的教育原则是指纳税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帮助纳税人发现并且解决纳税人由于个人主观大意或者没有准确理解税法而产生的相关纳税问题,纳税评估工作中针对纳税人非蓄意偷税、漏税的行为,主要采用自查纠正、补缴税款的方式,其对于纳税人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
  2.纳税评估的类型。
  (1)宏观评估和个案评估
  根据纳税评估的对象能够将纳税评估划分为宏观评估以及个案评估两种类型。前者主要是针对某个特定的行业或者产业的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于行业或者产业的相关企业进行纳税评估,从而明确在该行业或者产业中存在的纳税征管的相关问题,并对于该行业或者产业进行相应的税源分析。后者主要是针对具体的某个人或者某个企业的那是情况进行评估,其目的在于强化申报环节的管理,并对于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进行评估。
  (2)日常评估、专项评估和特定评估
  根据评估的方法的差异可以将纳税评估划分为三种形式,分别为日常评估、专项评估以及特定评估。日常评估的主要对象是通过相应的方法和措施对于所有纳税的公民进行筛选而确立的,其是税务机构的主要日常管理活动之一。专项评估的对象是相关税务部门机构通过对于经营行业、经营规模以及重点税源等进行筛选而确立的。专项评估的主要对象是又相关管理部门制定或者群众举报等方式确立的。
  2.1.4纳税评估的流程
  1.纳税评估准备
  纳税评估的准确工作主要包括5个步骤,分别为:检查告知、数据准备、深度分析、预案编制和知识及手续准备。通过上述五个步骤的工作,能够为税务机关展开进一步的纳税评估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纳税评估准确阶段的重点工作是在不同层级的税务机构的纳税评估部门在接受相应的纳税评估工作后,根据要求及时向那是人履行告知程序,其对于纳税评估工作的后续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2.纳税评估检查
  在做好纳税评估准备的基础上,原则上按照“先案头检查,后实地检查”的方式实施评估检查。评估检查完成后制作《评估报告》,附相关资料提交集体审议。对评估过程中新发现的涉税风险,经审批通过后实施检查。在进行评估检查的同时,还应做好税收违法违章处理、基础信息核实、情报采集和证据归集等工作。如果发现特定纳税人的税款存在无法征收的税收风险,为防止税款流失,应当及时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以及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3.纳税评估处理
  纳税评估处理是各个税务机关对于纳税评估的结果进行审核,并通过参考相关的审议结论展开处理。处理工作结束后,梳理相关的纳税评估资料,并进行归档。

  2.2相关基础理论

  2.2.1税收遵从理论
  税收遵从主要是指纳税人服务税法要求。与守法这一概念进行对比分析,税收遵从的核心在于纳税人必须根据税法的要求,全面地、准确地、及时地完成纳税人应尽的纳税义务。X科学院针对税收遵从这一理论进行了阐述,其认为,通常情况下,符合申报要求的税收遵从主要是指缴纳税款的公民根据国家税法的相关条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纳税申报表,及时完成公民应尽的纳税工作。税收遵从主要有管理遵从以及技术性遵从两种形式。管理遵从主要是指纳税者能够履行国家的税法以及相关XX管理部分的纳税管理要求;技术性遵从主要是指纳税者应当遵循税法的相关计算逻辑与计算标准对于应缴纳税款进行纳税。
  与此相对的概念是,税收不遵从,其主要是指应当纳税的公民没有根据国家税法的要求准确、及时、合理地进行纳税工作,没有履行其相应的纳税义务。从形式上来说,税收不遵从主要分为蓄意不遵从以及非蓄意不遵从两种。蓄意不尊重主要是指应当纳税的公民自身故意不遵守税法的相关要求;非蓄意不遵从主要是指应当纳税的公民,因为计算失误而没有准确地进行纳税。通常情况下,对于税收不遵从难以界定不遵从的纳税人是蓄意活着非蓄意,但是每个公民都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对于税收管理部门来说,应当建立合理的机制去判断税收遵从的情况,而不是仅仅主观地对于纳税人的行为进行猜测。概况来说,税务管理的核心目标在于降低应纳税额和实际征收额两者存在的差距。
  纳税评估,就是针对相关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进行一定的加工以及处理,其核心在于能够有效地对于纳税人的不遵从行为进行一定的评价,其对于降低税收流失,提升税收管理部门机构的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2.2.2税收风险管理理论
  税收风险管理,主要是指通过运用最低的税收成本代价从而不断减少税收流失的相关工作,通过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能够建立起积极、稳定的税收环境,从而提高税收管理的效率。税收风险管理是现代管理科学和现代税收管理相融合的一个产物,它包括税收流失的风险管理和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纳税评估主要着力于降低税收流失的风险。税收流失影响了我国的财政收入,弱化了税收宏观调控功能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如何有效地减少税收流失,是理论界和各地税务机关多年来一直不断探索的课题。健全法制、完善税制,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纳税意识等等,其中最直接有效可控的措施,是建立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而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就是纳税评估,做好纳税评估,运用柔性手段,可以帮助纳税人消除税收风险,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税收风险管理的核心在于运用风险识别,对于相关涉税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明确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目前,税收风险管理已经成为各个国家普遍使用的降低税收流失率的主要方法之一。随着国内对于税收征管政策的不断健全,税收风险管理对于国家税收管理工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3章A国税局纳税评估现状

  3.1A国税局纳税评估背景及发展历程

  3.1.1工作背景
  A国家税务局是A市主管国家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为正厅级全职能局。负责A市的国税征收、上缴国库及税收政策宣传工作。近年来,A国税局在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A国税局原有的征管模式越来越难以满足税收工作的需要。主要体现在:管理幅度过大,征税成本过高;保姆式管理,征管效率低下;在社会法制化建设的大环境中,税收责任风险增大;随着工商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和营改增的深入,企业户数急剧增加,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难以为继。防范税收风险、净化整体税收环境的任务异常艰巨。因此,必须通过征管改革解决以上重点问题。一是改以人管税为以机管税,二是改税管员管理为团队管理,三是实行派单式管理。也就是说要落实分级分类管理,实行团队化作业,由划片管户到团队管事转变。为了配合新的征管模式,需要建立一支新型的评估队伍与之相配套,以发挥评估工作应有的效力。
  3.1.2发展历程
  2011年12月9日出台了《A市国税局加强纳税评估》的相关规定,规定指出一是要依托CTAIS系统数据,结合企业财务指标,加强案头分析,准确锁定评估方向和评估重点。二是在工作实践中检测纳税评估模型效果,适时修正相关指标,提高评估模型的准确度。三是广泛收集典型案例,定期召开学习分析会,提高业务学习的实效性。四是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问题和建议,提高日常监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014年5月19日,印发了《A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规程(试行)》的通知。
  2015年1月30日发布了《A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目的是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告一共包括六章内容,分别是总则、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以及附则。

  3.2A国税局纳税评估现状

  3.2.1A国税局纳税评估的流程
  A国税局纳税评估的流程图如下:
A国税局纳税评估问题及对策研究
  第一步:风险案源确定
  A国税局风控中心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税收风险管理任务需求,依托全市统一的税收风险分析监控信息系统,运用风险识别指标体系及其参数和各类风险分析方法,采取计算机和人工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筛选风险案源,形成《风险管理纳税人信息清册》,提交本级税收风险分析监控联席会议批准。
  第二步:案头审核
  案头审核主要是相关审核人员在具体的办公地点,通过使用具体的审核分析法从而明确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的疑点等方面。案头审核,具体具有风险识别岗位、风险控制岗位以及纳税评估岗位等等。单户案头审核是在具体的风险识别岗位以及风险控制岗位,根据《纳税评估任务清册》文件中提到的企业进行案头审核,通过具体的纳税评估指标、风险指标,对于企业的账目信息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制定《税源风险分析报告》,从而发现纳税人存在的风险疑点。
  纳税评估岗位收到相应的评估任务之后,该岗位的工作人员会对于相关企业进行案头审核。评估案头审核主要是相关的纳税评估工作者对于《税源风险分析报告》的存在的疑点,综合运用多个方面获取的信息涉税信息,从而进行对比分析。对于对比结果显示没有疑点问题的企业,可以直接进入接下来的流程。评估工作者对于疑点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然后风险控制的工作者针对评估工作提出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补充涉税疑点以及相关评估指标。
  评估案头审核完成后,评估实施岗以及风险控制岗的相关员工针对不同层次的评估结果制定不同的处理方法,具体方法如下:
  (一)对于评估结果显示涉税疑点全部被排除的,相关工作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中记录排除疑点的所有证据,然后报由相关领导进行审查,随后可以进入评估处理工作流程;
  (二)对于评估结果显示社会疑点不能被全部排除的或者相关工作人员在评估工作中发现新的涉税疑点的,应当转入评估约谈阶段。
  第三步:评估约谈
  评估约谈工作主要是针对在案头审核阶段没有消除疑点的相关企业,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约请相关企业进行访谈,相关企业对于疑点问题进行阐述、解释,并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约谈的具体人员是纳税评估工作者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确立,通常情况下,约谈的对象为纳税人的法定代表者、企业的相关财务人员等。如有需要,可以进一步约谈疑点企业内部的相关审计、采购、物流等相关部门的企业员工。通过评估约谈,纳税人可以申请自查,协商确定自查的时间,并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纳税人自查举证报告》。在具体评估工作中出现以及情况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阶段。
  (一)纳税人无故拒绝或缺席约谈;
  (二)纳税人没有根据要求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文件;
  (三)通过案头审核以及评估约谈环节,但仍无法消除疑点的,具体有以下情况:
  1.没有发现纳税人具有偷税、漏税行为,但纳税评估疑点没有被消除的;
  2.纳税人承认具有偷税、漏税行为,但其供认结果与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具有较大差距,不能充分消除疑点;
  3.纳税人拒绝承认偷税、漏税行为的;
  4.纳税人不接受自查,或者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消除疑点;
  (四)其他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四步: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主要是针对通过案头审核以及评估约谈依然没有被排除的疑点,相关工作人员到纳税人的企业或者工厂对于其涉及的疑点问题进行实地调查。
  第五步:评估处理
  评估处理主要是根据国家税收的相关法律条文,结合上述案头审核、评估约谈以及调查核实等方面的评估结果,从而对于纳税人采取相关处理。
  评估处理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根据纳税评估结果,对于纳税人的所有疑点全被排除并且没有发现新的疑点的情况,相关工作人员完成相应的《纳税评估报告》,并标注“未发现问题,审定后归档”。然后报由相关负责人批准完成后,该评估工作终止。
  (二)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由于纳税人的计算等方面导致的数据错误或者纳税人政策理论偏差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或者存在相关疑点问题但经过约谈、自查等方面工作消除疑点的,纳税人承认存在不缴或者少缴并且消除疑点的情况,应该进行如下处理:
  1.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纳税评估补充申报、补缴税款传递单》,载明其应补缴税款金额、调整增值税留抵税额。需要调整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同时填写《纳税评估、税务核查、税务稽查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传递单》,一并传递至办税服务厅税款征收岗。
  2.评估人员告知评估对象自行补充申报、补缴税款。办税服务厅税款征收岗依据《纳税评估补充申报、补缴税款传递单》、《纳税评估、税务核查、税务稽查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传递单》,接收纳税人申报缴税。
  3.纳税人完成补充申报、补缴税款后,应进行账目调整,并将有关资料提交税务机关确认。
  4.评估人员确认以上程序完成后,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纳税评估终止。
  (三)有下属情况的,根据评估工作者提交的《纳税评估案件移送单》,然后由相关负责人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风险控制相关工作人员将评估过程中涉及的材料提交给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处理。
  1.疑点问题通过案例约谈、举证等方面的工作,明确事实,涉及偷税、漏税行为的;
  2.存在虚开发票或者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的;
  3.纳税人拒绝接受调查,以多种方式阻碍评估人员工作的;
  4.其他需要移送稽查部门的。
  第六步:成果评价
  成果评价是A国税局风控中心根据风险监控工作要求,对纳税评估结果和指标效应结果进行评价和检验,总结工作成果,提出调整或改进建议的过程。成果评价主要针对指标模型有效性、疑点问题指向性、风险应对实施过程、评估处理准确性、团队运行效率等进行综合效能分析。纳税评估成果评价包括评估人员对风险指标的评判、建议、疑点问题调查核实、评估处理、评估案卷归集整理等方面内容,由评价人员根据评估整体情况进行评价。A国税局风控中心负责风险分析监控整体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对本级风控中心风险监控工作开展情况、征管质效提升状况、纳税人税法遵从提升程度等进行分析判断,创建工作效能图表,科学统计风险监控任务完成的进度和结果,承担监控任务部门和各岗人员的工作总量、工作效率,开展成果分析,总结工作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3.2.2A国税局纳税评估的方法
  为保证纳税评估工作的顺利实施,A国税局领十分重视管理层的建立,并且积极采取了有效的措施:
  1.建立了纳税评估的组织体系
  第一,A国税局根据管理方式的特点和组织内部的特点,确立了纳税工作涉及的纳税评估科、税收管理员以及相关工作者对于纳税评估工作的具体措施;第二,A国税局结合纳税评估工作的具体内容,将组织中的综合科、计征科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确立为纳税评估工作的协作部门,从该工作开始的评估信息获取、评估对象确立和评估工作实施都做了明确的安排,从而有利于A国税局纳税评估工作的纳税评估效率。
  2.建立了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方法体系。
  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纳税评估工作的重点,其一级指标主要评估指标有纳税分析指标、财务分析指标、不良记录指标等等。其中纳税分析指标包括的二级指标有基本评估指标、符合评估指标等;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的二级指标有总税负率、企业经营利润率、企业往来账户异常变动等等;不良记录指标包括的二级指标有企业的交易不良记录等等。目前,A国税局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是纵向分析、横向分析以及复合分析等等。
  3.发了纳税评估的软件系统。
  A国税局的“纳税评估信息系统”目前已经进行试行阶段,该系统主要具有纳税评估信息获取、评估对象确立、评估分析、审查核实以及认定处理等五大模块。
  4.建立了纳税评估的岗位责任制度。
  首先,A国税局从纳税评估工作的具体流程出发,在组织内部设立了评估信息采集岗位、评估对象确立岗位、纳税评估岗位等,并且确立了这些岗位的职权责任;其次,A国税局充分利用信息系统,从而不断完善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工作。

  第四章A国税局纳税评估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4.1A国税局纳税评估存在的问题

  4.1.1纳税评估定位不清晰
  就目前来说,A国税局纳税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缺乏正确的纳税评估意识,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纳税评估自建立起至今已经存在10多年了,但是在纳税认识上,较多的纳税人员还是缺乏科学正确的理解,他们将纳税评估简单的认为是纳税督查。在进行纳税评估时,第一时间就是进行税务督察,而不是根据评估体系进行评估。在税务管理中,纳税评估工作是其中最重要的环节,而大多数干部逃避自身职责,没能履行纳税评估的责任。通过实地调查访问,我发现纳税工作者在纳税评估中经常进行的是账目核实工作,为了尽早结束工作,草草了事,将《税务稽查结论报告》改头换面变成《纳税评估结论报告》。
  通过调查研究,当前国家已经意识到纳税评估所存在的问题,开始把纳税评估工作提上议程。并且开始了制定评估标准、确立评估任务、建立评估部门等一系列工作。总的来说,纳税评估工作还是有待发展。这是因为很多纳税管理者仍然缺乏科学合理的纳税思想,缺乏明确的评估定位,评估的各个环节分散进行,缺乏协调性、联系性,更有甚者认为评估工作过难,自身无法完成。
  4.1.2纳税评估的信息基础不完整
  数据资料单一不全、信息渠道较少是A国税局纳税评估目前的基本情况。其资料信息主要是其监管的与纳税有关的数据以及企业自身财务状况。一般来说,纳税评估中所需要的资料通常来自于所监管的税务基本资料信息,倘若缺少了这个信息渠道,就无法进行纳税评估,何谈纳税评估效果。在进行纳税评估之前,必须要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与归纳。资料信息是进行纳税评估的前提和基础。评估方法也要多样化,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如: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标准测量等。除此之外,必须保证资料的多样性与可靠性,提高纳税评估质量。通过调查,A国税局缺乏充足的信息资料。
  4.1.3纳税评估方法不科学
  A国税局在纳税评估方法方面不可取的做法如下:
  首先,评估方式不合理。始终坚持采用上级制定的评估方式,没有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加以丰富。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有的偏高,有的偏低,同时因为地区不同引起的税务盈利率、基本成本标准也不同。倘若根据统一的评估方式进行评估,而不考虑地区实际差异进行纳税评估,可想而知,评估结果便没有了意义。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资料缺乏、技术水平不高、管理人员思想陈旧等。因此,对于上级制定的评估方式,各地区的税务部门没有必要完全采用,但可以适当的进行借鉴,同时结合所处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一套适应于本区域纳税评估的方式方法体系。
  其次,追求功利性。纳税评估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增加盈益、减少亏本。但是,A国税局在具体执行纳税工作时,没有发挥纳税评估的监管作用,心里只想着如何增加收益,而忽略了补漏。税务管理人员自己规定纳税评估目标,将纳税评估作为一种工具,用来增加盈利。除此之外,随意地将《税务督察总结报告》改头换面变成《纳税评估总结报告》,也不考虑报告的正确性与可靠性。本着功利性的原则,一部分税务管理人员抛弃了科学正确的纳税评估标准与方法,关注企业的可疑数据的前提是企业能否上交大笔补漏税。甚至让企业通过纳税评估的形式入库。这样做会阻碍企业的正常运行,也不利于税务评估体系的正常发展。
  最后,重指标,缺乏全面性。税务管理者根据税收、成本、花销、盈利及资本情况制定了多套评估标准及评估方法,并规定出各标准的正常范围。在纳税评估和工作中,税务管理者通过指标来衡量纳税对象税务风险性,超过正常范围的纳税对象将被挑选出来,由此成为被评估的对象。经过调查,目前所进行的评估工作过于采用指标,以指标为上。这种做法缺乏对纳税对象的全方位监管,筛选方式不合理。同时,各项评估指标过于严苛,缺乏可行性,并不能全面反映企业发展所存在的弊端。这种做法无形中加大了工作人员评估负担,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
  4.1.4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权限混淆
  纳税评估是国家税务管理部门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情况进行管理,它重点不是评估税收多少,而是评判纳税人他们所申报的情况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使用纳税评估这一方法来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管理,国家税务管理部门也可以利用这一方法促使纳税人依法履行义务,即时纳税。使用纳税评估这一方法有很多优点,它可以追查到税收的来源,既可以减少纳税人不正当收入,还可以查漏补缺,避免偷税、漏税情况的出现;既可以让纳税人树立良好的纳税意识,还有利于税收管理部门大大规避税收所带来的风险,避免税款出现流失情况,从而使征收税务效率大大提高,并不断提高税收的质量。税务检查是国家税务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对纳税人依法履行义务、即时纳税的情况进行监查的一种税务管理方式。它有三种形式,分别是税务稽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其中,税务稽查是进行税务检查的主要形式,它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有无偷税、漏税等情况监督检查,具有执法的性质。分清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各自的概念,为我们了解它们间的相互关系提供了前提。
  在实际情况中,A国税局的工作人员混淆了二者的概念,妨碍工作的进行。
  4.1.5纳税评估执行人员能力有待加强
  纳税评估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这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工作人员不仅要对与纳税人相关的各个方面的信息进行收集并且全部掌握,还要对国家税收政策十分熟悉,并能灵活运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解决评估中出现的问题。因此,评估人员在政治和税收方面有所造诣,责任心要强,此外还需掌握与税收有关的会计知识、相关法律法规,更要能熟练地操作计算机,会审核、会取证、会质询。工作人员还要能根据手中资料,分析出企业的整体状况,不仅能够发现问题,还能了解问题的本质。但是A国税局大部分工作人员缺乏以上素质,工作能力有待提高。

  4.2 A国税局纳税评估存在问题的成因

  4.2.1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文件支撑
  纳税评估存在于两个层面,一个是从文件角度,国家税务总局更加规范性的做法,体现在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上,另一个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其中《税收征管法》就是最完美的呈现。然而不足的是,纳税评估在上述文件中并没有明确的指明,就连在《办法(试行)》中,没有相关的规定,没有准确的定义,所以纳税评估在法律法规方面还是空白的。因此《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从其实质性出发,它并非真正意义上对纳税评估存的规范,而是一种虚拟的假象,而仅仅是一个“红头文件”,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对于纳税评估,它没有真正的法律法规所保护,并不是严格上的部门规章。在纳税评估实践中,其弊端也就逐渐的显露出来。比如在实地调查和约谈的过程中,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的操作不配合,不理解。从而“询问权”和“税务检查权”只能作为一种工具,税务稽查进行调节,从而性质发生改变,纳税评估便不能很好地发挥其调和作用。所以说国税局纳税评估存在着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文件支撑的问题愈加明显。
  在实际的实践中,还是有着很多的漏洞的。比如说上文中提到的纳税人不配合纳税评估,他们为什么会影响税务机关的正常操作,因为在相关的文件《办法(试行)》中,对于纳税评估的操作流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纳税人就可以拒绝约谈,纳税机关也是没有办法的,因为纳税机关只有询问的权利,所以文件上的漏洞还是会对纳税评估操作,造成一定的影响的,同理,在调查核实以及是否需要履行税务检查程序方面,也同样存在着弊端,同样没有法律的保护,没有相关的明文规定,没有这种权利,纳税人也就可以不配合调查,纳税机关对其也没有任何办法。同时纳税评估缺少税务执法权的保障,在执行的过程中并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税务执法权也是权利的一种假象。当纳税评估进行更加深入的操作时,过程中存在疑点,纳税人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解释,便要进入对纳税人的核查了。然而谁去进行核查,又是一个空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文件使得这个问题被搁置,税务人员不能使用稽查文书,他们只能行使评估的权利,同时税务机关也不能进行强制核查,税务机关的本质是排除税务风险,因此对于纳税评估还是不能很好地保障自身的权益。、
  除此之外,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还存在着漏洞,其中在《税收征管法》里,对于偷税有了明确的定义,“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同时还有“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也应按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这就与《办法(试行)》里面的“只补不罚”造成冲突。一个是法律条文,一个是规范性的文件,究竟处罚与不处罚,还是有很大的争议的,这也是纳税评估存在问题的另一重要体现。
  4.2.2纳税评估信息渠道过窄
  除了上述的弊端以外,还存在纳税评估信息渠道过窄的问题,它有下列三个鲜明的特征:
  1.首先在调查的过程中,纳税评估的表格属性太少,,没有充分的体现出纳税调查所需要的属性,对于原材料的统计,燃料的需求以及交易的过程都没有具体的数据,无法满足纳税评估的需要,这就无法进行纳税评估,这也是纳税评估信息渠道过窄的体现之一
  2.其次是对于信息数据的交换不够流通,内部和外部都存在着缺乏上下沟通的问题。征收、管理、稽查这三者之间没有很好地协调,对纳税评估造成一定的影响,除刚才内部环境的因素之外,外部的沟通也有很大的隐患,在与银行、工商、国税,还有海关和质量检测部门等,都没有进行上下纵向的信息交换,同级横向之间也没能做到信息的共享,这就同样造成了纳税评估信息渠道过窄。
  3最后是信息的不准确性。对于收集的数据,纳税人进行谎报,xxxx等行为都会影响到纳税评估的结果。纳税人为得到更大的利益,做假账,修改财务报表都会对数据信息的准确性造成影响,除此之外一些企业的财务人员素质较低,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进行约束,也是对数据造成不准确性的另一重要因素
  4.2.3纳税评估方法有待改进
  1.收集信息的不准确,无疑是对现行的纳税评估结果造成一定的影响,纳税人的偷税漏税行为也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会使纳税评估真实性与现实结果偏离,使得纳税人获得更多不属于他们的金钱利益,不但助长了这种恶劣的行为,更是对国家的税收政策的一种不负责任,同时虚假信息的误导,也是对税务机关的时间上的浪费,对于人力资源的浪费,除此之外,评估出来的错误结果,对未来的国家纳税政策有着错误的引导所以说纳税评估的方法是需要不断地改善的,而改善的第一步就是从收集信息入手。
  2.我国的纳税评估的数学模型建设还不够完善。一个好的数学模型是一个国家对于纳税评估结果准确的关键因素。因为我国的纳税评估的起步较晚,在制度方法、数学模型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而且我国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也对纳税评估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经营特点的不同,各行业运营的差异,使得纳税评估没有在科学的评估模型上不断地发展,从而无法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因此找到并确立一个科学的评估模型是使得结果准确性提高的另一关键性因素,也是面对多变复杂市场环境的方法之一。
  3.在纳税评估的过程之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在该过程中,都是统一的标准,并没有因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性质、不同的制度、不同的信誉等级来改变评估的指标,这就使得纳税评估的结果造成很大的偏差。评估的质量不能够得到保障,不能对环境的不同做出适当的调节。在评估的过程中,对象设立的不协调性,也会对纳税评估的结果造成影响。只是追求数量,没有结合实际,所以纳税评估的方法有待改善。
  4.2.4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权限不明确
  目前,对税务稽查与纳税评估工作的关系问题,主要有三种理解和说法:一是补充关系,二是协商关系,三是并列关系。这说明对这种关系的把握还不完全明确和统一,还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造成工作中出现交叉、重叠等不协调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风险意识。主要集中表现在同样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不一致。有的按评估处理,有的按稽查处理。其主要原因:一是相互之间没有机制的约束,造成稽查部门对此类问题无力解决,为执法埋下了风险的隐患。二是稽查部门因考虑检查面、检查户数、入库率、结案率等考核性指标,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刚性。
  2.存在错位现象。主要集中表现在纳税评估只重视评估,忽略了对纳税人基础动态信息的了解,造成税务系统中信息滞后,以及一些日常管理上的缺位。其主要原因,一是职责不清,造成工作上的越位,特别是纳税评估忽略其基础管理的职责;二是纳税评估对征管各项指标和基础岗工作量没有具体落实到每个岗位上,造成税务干部责任心减弱。
  3.出现信息不畅。主要集中表现在稽查查出问题形成的征管建议,不能及时反馈到征管一线,而纳税评估又不能及时掌握企业的动态信息,配合税务稽查验证纳税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影响了稽查质量。主要原因是在新的征管模式下,推行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分级分类专业化管理,按照风险管理的思路,适当提升了纳税评估的管理层级,但没有形成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制度,造成信息不畅。
  4.存在重复进户现象。主要集中表现在为了工作业绩或个人能力等因素,出现“大户好户”争着查,“小户烂户”无人查和重复进户的现象。其主要原因,一是由于税务稽查与纳税评估都有具体的任务指标,为了任务不得不重复进户;二是目标管理考核不到位。
  4.2.5纳税评估人员队伍建设较弱
  一是评估岗散落在各税源管理所,组织协调难度大,业务上存在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现象,导致评估人员难以应对甚至是无所适从。二是税源管理所尽管在日常运作中安排建立评估岗位,可是由于所内人员不足,导致一人身兼数职,评估岗位的人员不仅需要办理评估类的纳税业务,还需要处理所内的各项杂务,致使其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纳税评估的业务处理中。三是评估岗位人员都是由各项杂务人员组合而成,经验能力等方面都有所欠缺,再加上诸多历史因素的影响,导致A国税局的税务人员未系统的学习会计类的业务知识,在过去几年的税务培训中,一直将税收政策当做培训的重点,而忽略了财务会计部分的内容,一旦出现人员不足,税务干部就必须跨级核算财务类业务,而对于会计知识涉猎甚少的他们就无法妥善的处理该部分的内容。尽管不同业务部门都进行了大大小小的针对性培训,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评估人员的整体操作水平,可是仍旧无法满足纳税评估信息化管制的基本条件,大多表现为执行力度差、口径参差不齐,合作力欠缺等。

  第5章完善A国税局纳税评估的建议

  5.1完善相关法律及文件支撑

  5.1.1确定纳税评估的工作定位
  针对A国税局目前的发展现状来说,他们对于未来发展的首要任务就是给予纳税评估业务一个明确的目标,虽然A国税局在纳税评估业务的管理制定上还显现出诸多不成熟,可是为评估业务制定一个发展方向却是可以完成的,其实,纵观国内各大税务机关,部分机关已经找到了适合自身机关发展的评估办法,举例来说,某税务机关在针对单个企业进行历年纳税额比较上,将比较工作细化到相同行业、相似税额之间,同时会在特定的时间对纳税户口进行税额审核,该举动存在的缺陷是欠缺系统的评估方案,审核标准太过宽泛,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根据税务人员的经验进行评估,缺乏公正性。万事开头难,初期的税务评估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但是税务人员也不要轻易放弃,秉着坚持不懈的精神,遵循评估对象由少到多,范围由小到广的原则,循序渐进。在挑选纳税对象的阶段要重点关注长期零税负申报、重点税源户、纳税级别较低的人员以及较易出现偷税行为的人员,在评估过程中汲取失败经验,不断改善评估机制,逐渐将所有纳税人都列入评估范围。成本效益原则是纳税评估最为关键的一项原则,本着节约成本的意图,当遇到信息收集花费较高的情况,准许税收人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可以等到成本降低后在对其进行评估审核。
  5.1.2铺垫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
  与纳税评估相关的法律依据,大部分都出自2001年末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或是税务总局出台的相关规定。部分人觉得《税收征管法》以及《实施细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变相的抬高纳税评估项目在税管制度中的地位。本文的观点指出,基于税务水平的纳税评估项目应该归类于征税机关的内部操作项目,就好像档案归档、税收计划安排等项目,原则上是不需要法律法规的介入。可是由于评估审核结果的颁布带有一定的争议性,为了使公布结果更加公平公正公开,就必须要引入法律条文进行约束,在结果的处理问题上,税务机关具备调查纳税对象、验证审核、举证分辨等权限。另外,国家税务局需要做出表率,首当其冲,制定相关的纳税评估章程,层层把关,督促省级税务机关对章程的及时落实,把握好范围界限,以此促进评估工作的有序进行。
  5.1.3完善纳税评估的规章制度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参与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包括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各省市间对于税务评估项目的开展也各有差异,其中,部分城市会创设针对性的评估机制,比如北京市国税局,而有些城市则会建立相应的征管机构,专门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监管,二者相比较而言,评估机制的效果更为显著。由于评估工作的开展需要较强的税务知识作辅助,所以最好是按照区域划分,将评估机构分别设置。多层级的税务管理,更加细化管理职责,逐级递进,分工明确。

  5.2拓宽纳税评估的信息渠道

  评估数据的有效收集一定标准下决定了纳税评估工作开展的成败与否。对于A国税局,未收集及时有效的评估信息就已经无法将评估工作继续开展。
  5.2.1利用第三方信息开展纳税评估的实践
  首先就是将数据收集区域进行放大,同时扩大申报内容,把纳税人的生产管理、财务消耗等均概括其中,对于基层税收管制人员来说,必须要尽可能的把握《征管法》中涉及到的权力权限,主动接近纳税者,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充分把控税收市场的动态信息,记录企业历年来的经营状况及发展现状,以便日后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另外,具有分辨纳税者信息可靠性的能力,针对提供虚假信息的纳税人原,要对其进行加倍处罚,增强数据的准确性。在法律条文的监管下,实时把握银行、海关等部门的数据交流体系,增强信息来源的可靠性。结合“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参与“A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设,与工商、质检、地税部门实现电子档案数据共享共用。与市商务委、市科委等15个部门签订信息共享协议,加大外部信息采集和交换力度。积极对接京津冀地区联合风险防控,参与建立税收风险管理情报交换机制。同时,对第三方涉税信息进行数据清分整合,加工成可直接应用于基础征管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数据,提高信息利用效能。
  5.2.2提高纳税评估信息资料的质量
  纳税评估主要追求的是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在此基础上就要求税务机关将关注点放在促进技术进步上,而相对性的降低人为的参与与管理,善于把握数学模型的参考价值,采用先进的纳税评估技术,对各种状况进行个性化的分析处理,在整体上把握评估工作的运营速度。创设相应的网络预警机制,以网络为平台,对具备申报销售、用票量变化较大的纳税者给予一定的监督提醒。如今,纳税评估软件技术的有序传播,使得各大小省市基本突破人工评估的时代,进入了科技评估阶段,举例来说,兰州市国税局在对评估技术掌握的基础上,成功的将综合征管软件运用到日常的税务监管工作中,在短期内完成了税收数据的大集合,依据此软件,国税局系统全面的掌握了纳税者的一些基本信息,并对其进行了分类管理,同时,信息资料的集合也在一定程度上演变成申报信息,这就方便了税务机关对税务者的实施监管。此举动的成功实施,激发了其它城市对于软件引用的热情,部分省市开始积极地开发适应本市正常发展的评估软件,不断地对软件设计进行创新,基本完成评估项目的技术普及。
  完善涉税数据的录入指标,保证实施方式的规范性,创建完善的涉税信息机制,明确数据采集的完整度。技术应用阶段,合理化的制定规范的质量检测标准,及时对税务信息进行调整。现实应用阶段,税务机关一定要严格管制数据信息的记录、编制工作,借助审计软件的计算功能,把握好信息之间的税务关联,信息输入质量的保证离不开机关的主观能动性的支持。监管层面部分,将数据修改机制合理的实施到监督层级,拒绝一切违反规定的行为,保证信息录入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将信息监管功能发挥到极致,增强系统的信息管制质量。

  5.3完善纳税评估的工作方法

  5.3.1完善纳税评估方法
  1.完善指标导向的审核办法。税收风险的统一管理,使得纳税评估项目实施更加高效,方法也是多种多样,可是原本存在的预警指标以及解除预警模式现在还被普遍引用在税收工作中。对于纳税人的财务状况以及行业生产状况都有待科学的鉴定和辨别,有关该项目的实际应用能力还存在保留态度;同时,指标确实可以给人以参考,可是给予过多的关注,就会形成依赖心理,从而忽略甚至无视对企业现存状况的税务考量。首先,税务单位需要针对预警指标做出及时的调整和改进,完整的将企业申报过程中出现的缺陷进行补充,促进风险预警的可实施性和可靠性;其次,预警指标带有预防能力,机关可以通过该作用由点到面,网铺状的对企业的整体运营进行把握掌控,增强纳税评估工作的挖掘力度。
  2.引进审计式评估模式。税务审计根本上是用审计的方式来审查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人在履行义务的时候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在审查中出现问题,可以及早解决,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国外的一些国家在进行纳税评估的时候就会进行税务审计,我国还是依靠涉税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纳税意识比较强烈的企业会自己聘请涉税机构对本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审计,如果审查出来有漏税的情况,会自觉向有关部门申报,这样可以降低纳税带来的问题。相对于以前的纳税评估方式来说,使用税务审计的方式可以更加清晰的分析企业的纳税状况,现在我国的税务机关也开始逐渐采用中介评估的方式进行税务审计,而且国家也倡导使用税务审计的方式规避税务风险。在进行纳税评估时,不同类型的企业可以使用不同类型评估方式,风险性比较高的企业可以使用审计式评估方式,也可以抽取一部分企业进行审计评估。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办法对所有企业进行税务审计,对所有的企业进行税务审计也过于浪费资源。税务审计可以弥补传统税务评估方法中的不足,也可以使评估方式变得多元化,税务审计可以及时发现企业的税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起到了规避风险的作用。
  3.改进结果导向的考核方式。基层的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评估工作的时候主要是根据入库税款额度以及纳税评估户次进行。这种评估方式比较注重最后的结果,在评估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一系列的问题,比如过于注重形式、程序出现错误甚至出现作假的现象。想要获得比较准确的评估结果,在进行评估的时候应该多设置几项评估标准,从多个方面进行评估,可以将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评估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提交的资料有没有遗漏等,还要对评估的过程进行监督,防止出现xxxx的情况。在制定评估标准的时候要根据该部门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保证评估的公平、公正。
  4.多种方式评估相结合开展纳税评估。
  (1)注重全面评估与重点评估相结合。在检查完资料以后,找到需要接受审查的对象,确定任务。先使用传统的纳税评估方式对接受审查的对象进行研究,从这些对象中找到分值高、存在问题的嫌疑比较大、提供的资料和企业自身情况相差比较大的企业,着重对这部分企业进行评估,将全面评估变为重点评估,把大部分的精力放在对重点企业的评估上。在评估的时候要注重深度和广度,争取能够找出企业纳税存在的问题。
  (2)注重案头评估和实地核查相结合。在评估的时候会受到很多现实问题的限制,比较重要的就是信息方面的问题。评估人员拿到的信息一般是企业提供的,有的企业提供的信息不全面,评估人员也没有深入了解这部分企业,所以只能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容易出现偏差。所以说,评估人员在进行评估时,如果遇到企业拒绝约谈,或者有约谈没法解决的问题时,应该进行实地核查。直接到企业去,切实的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以及工作程序,面对面询问在生产中所消耗的原料的多少等一些比较重要的数据,为了使评估结果更加准确,必要的时候评估人员可以在企业车间进行实验,亲自调查每台机器消耗的原料以及产量等。到实地进行收集的一手资料更加准确,使用这些数据进行评估,更容易查出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3)注重日常评估和专项评估相结合。除了要对嫌疑比较大的对象进行基础的评估之外,还要根据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细致的评估,也就是专项评估。最重要的是进行行业评估,一般一个行业的企业所具有的特点都是相似的,进行行业评估可以提高评估的效率。从一个行业中找到比较有代表性企业,对这个企业进行深入的研究,找到该行业所有企业中相同的地方,根据这些数据对该行业的其他企业进行评估就会简单很多,工作效率也会大大提高。
  (4)注重集中评估与分散评估相结合。有的地区有专门进行评估的税务机构,在进行考核的时候可以让县市、区等级别的科室对比较重要的税户进行评估。一些中小型的税户可以交给基层的人员进行评估,这些税户一般比较分散,量也比较小,由税务机构进行审查比较浪费时间。评估人员在进行信息采集时一定要注意信息的真实性,评估的过程中发现在缴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有效的解决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的问题。可以有效的保障纳税人的权益,给不守法的纳税人造成一种压力,迫使他们遵从法律的制约。
  (5)注重现时评估与后续管理相结合。纳税评估可以通过评估了解纳税人有关于税收的各项数据,根据这些数据审查纳税人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从而保证纳税人缴税金额的正确性,使税收金额能够足量按时的进入国库,而不光是为了对企业的税款进行评估。所以说评估完一个企业或者行业后,还要根据评估出来的数据对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更新,根据这些数据找到管理企业或者行业的方式,保证企业不会再出现之前出现的问题,构建良好的纳税环境。
  5.3.2搭建高效智能的风险防控信息化支撑体系
  推广上线税务总局风险管理系统,并创建加载一系列具有地域特点、针对性强的风险指标和模型。自主开发风险监控管理系统、日常和专项任务管理系统、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台账系统、一般税源监控管理台账系统等辅助性系统,实现信息化条件下的风险管理流程作业,形成节点可控、过程留痕、顺畅高效的有机链条。
  5.3.3创新税源管理模式
  分类分级管理被视为税源经管科学化、规范化的基准,既要将税务源头根据其规模来划分,也要注意站在税务部门经管责任与层级角度加以划分,只有这样,A国税局才能够完成彻底地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经管。
  1.按管理对象分类
  由纳税者规模大小,将其划为三类税源:重点税源、一般税源、零散税源。统筹规划部门组织与工作人员安排二者的地位,实现“四管”(龙头企业有专门人员经管,在服务上进行全天候追踪;普通企业借助集中管辖,重点在于对其纳税加以评判;对个体税源实行巡回检查,执行参数定税方案;流动税源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委托管理,加强源头控制),保证管严、管好、管到。
  2.按管理职责分类
  由国税部门自身承担的责任对其进行税源管理分类,包括事务性、监控性、查处性。事务性工作为正常工作经管与运营,涉及到行政审批、发票管理、任务执行、户籍经管、受理申报、税款征收等;监控性工作为以风险预测、预防为基础进行的税源调研、监督;查处性工作为对整个过程加以评价与税务检查。
  3.按管理层级分类
  按照税务征收经管过程与风险经管规定,科学划分省、市、县由高到低三级国税部门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保证部门实体化的高度时效性。重视激活三者工作积极性,提升其管理水平,针对个别复杂的专业化工作,例如与县区局基层税务机关不相符、基层税务部门缺乏相应本领完成的任务,将其转交更高一级的部门来完成。真正将工作任务落实到每一处实体,激发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体现人才的意志力量。

  5.4加强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联动

  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作为强化征管的重要手段,想要进一步理顺二者的工作,需要区分好几个关系:
  1.区分税务稽查与纳税评估目的作用不同
  税务稽查是强化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查处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骗税等案件,打击税收领域犯罪活动,起到查处一户,威慑一片的效果。纳税评估工作是强化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做好纳税人日常管理的检查、监督、控制,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人办税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按税法要求规范办税,其检查针对性比较强,处理问题快捷。
  2.区分税务稽查与纳税评估职责范围不同
  税务稽查的职责范围是:达到立案标准的专案稽查;上级统一部署的专项稽查和案件协管及自行安排的选案稽查;按规定标准由相关部门转来的案件稽查;相关部门转办的需到异地进行的案件调查;大要案举报线索的查办以及对达不到税务稽查立案标准的案情向相关部门的移交工作;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骗税等犯罪案件向公安部门的移送工作。纳税评估的职责范围是:对当年纳税期内税务登记、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申报纳税数据与会计资料的核对;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数额的核查;减、免、退税事项的核查;纳税人欠缴税额的核查;注销业户的清理检查;纳税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核查;对达到移送标准的案件向税务稽查的移送工作;以及税务稽查范围以外管理工作需要进行的各种检查。同时要负责日常管理中查出税款的追缴、滞纳金加收、行政处罚、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工作。对于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3.区分税务稽查与纳税评估工作内容不同
  税务稽查其含义在于对纳税方实施纳税义务是否践行的调查与监管;对征税方征收经管方式以及工作流程合法性、专业性加以监查;考核、分析、评价税收活动效率,避免出现滥用职权现象,确保征管机关知法守法、不违法。纳税评估主要是:对纳税人在日常纳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风险提示的管理,使纳税人的税收违规行为及时得到改正,从而减少纳税人税收违法被处罚的发生,减少征纳双方处罚与被处罚的矛盾,通过针对性地开展税收业务辅导和税收政策法规宣传,达到融洽税企关系目的。
  4.区分税务稽查中选案稽查与纳税评估的不同
  其一是工作对象的纳税期不一样,选案稽查工作对象的纳税期是往年,而纳税评估对象的纳税期是当年;其二是工作的时段不一样,选案稽查一般是按年度进行稽查,纳税评估一般对当年的某一时段(月或季)进行评估检查;其三是程序要求不一样,选案稽查的工作程序按税务检查的一般程序即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环节严格执行,四环节中相邻环节要求人员分离,纳税评估按税务检查的简易程序执行,要求检查时有两人以上从事检查工作。
  纳税评估从多个方面共同展示了所要进行的税收征管活动。借助纳税评估能够获取当下征管的真实情况,及时了解到执行过程中暴露出的弊病与可能出现的风险,进一步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其加以修改与完善。纳税评估坚持以人为本的处理准则,同时将这一准则应用于一般性涉税问题之中,此种作法,既能够避免减损国家税款,也能够为大众所信任与配合,进而保证税收秩序的稳定。然而,于纳税评估调研内一旦发生纳税人偷税、逃税、避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立即报请稽查机关对其加以调查、处罚,严厉制止违法乱纪行为,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稳定。A国税局能够借助下述两个维度统筹规划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二者的相互作用:
  第一,稽查案例选择是按照正常工作时获取的税收征管信息与税收经管程序内涉及的税务资料以及高层部门移交、其他机构转办的有关事件资料,借助电子技术选案调研、手动分析、人民举报诸多举措选择稽查对象。但是,信息资料大多取自征收管理数据,往往使得难以精准预测稽查对象,其原因在于:首先稽查工作人员数量有一定的限制,而纳税人数量往往过于庞大,这就使得工作人员无法顾及到每一名纳税人;其次,数据获取方式单一,使其数据难以综合说明问题。所以,于选案过程内明确对象,通常是已经启用了大量工作人员与耗费较长时间,最终未获得纳税人存在违背税收规则的举动,因此无法税务稽查功效。纳税评估其责任在基层税源管理部门与其中税收管理人员,这使得其了解的方面较广。同时,有嫌疑违背法律规定的纳税人大多数处于监控范围内,也就是说,他们业已被评估机构所重视。此外,“一户式”录入的纳税者全方位数据为纳税评估提供可信赖的数据来源,同时根据税收管理员在工作过程中获取的有关纳税人实际活动状态、高层税务部门出台的整体税收调研资料数据、企业税负的实时监察获取的资料数据、多种评估标准预警数据,都切实的为纳税评估最终结果有效性保驾护航。所以,借助于纳税评估调研内可能发生的纳税人偷税、逃税、避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嫌疑的评估文件,提高工作的准确率。具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纳税人,立即报请稽查机关对其加以调查、处罚,严厉制止违法乱纪行为,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稳定。
  第二,税务稽查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其给予的各项权利行动,既要重视于稽查方式中能够按照需要与法律法规而加以调研考核、调账审查、实地考察、税务协助检查诸多手段,按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与其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提出质疑,到当事人所拥有制造、运营点内实施账务查验、外部调查等一系列举措贯彻实地检查原则,亦或是借助函查手段,递送申请,要求开展协助调查。此外,也要重视开展审查搜取证据期间,有权按照法定程序搜集、实施特殊手段得到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现场检查记录、物证、视频音频、当事人陈述记录、鉴定结论、现场检查记录等。这样一来,能够合理、切实的把握被稽查人员的纳税动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纳税评估仅能够借助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手段查验经过调查研究后的纳税人所具备的可疑之处,也就是说,纳税评估的约谈对象、搜索区域并非随意的,而是存在着相当程度上的束缚性,纳税评估要始终处于税源管理员职限范围内。所以,于纳税人具体纳税状态搜集取证的深刻程度、广泛程度以及对其纳税结果评估的精准程度而言,税务稽查是处于绝对有利地位的。

  5.5加强纳税评估人员队伍建设

  纳税评估在体现专业化、精细化的同时,各个环节也要体现出团队的力量,只有这样的评估工作才是科学高效。
  5.5.1精细化分工变“独力”为“合力”,使评估不留死角
  由于每个人都不可能是全才,因此在评估业务中难免就有精通的地方和欠缺的方面。为了克服这个弊端,根据专业化管理的要求,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科目分类中会计要素的划分标准,结合评估人员精通财务与税收知识的程度不同,确定每一位人员的财务主攻方向。将人员划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收入类、费用类和所有者权益、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类等共计5个评估小组,使纳税评估人员的职责划分与财务制度下会计科目分类的划分相吻合。在提高纳税评估工作专业化水平的同时,力争使每一个评估案件的评估工作面面俱到。
  5.5.2“会诊制”变“独脑”为“众脑”以交流提成效
  在每一个纳税评估案件案头审核结束后约谈开始前,根据风控中心推送的疑点和本小组确定的疑点,都要召开“纳税评估会诊”会议。召集本局相关人员(税政、征管、税源所等)对案件进行会诊。从多角度对评估案件进行把脉,评估人员根据各部门人员的建议和意见,进行汇总提炼,制作评估疑点询问书,制定评估方案。力求以众人的专业智慧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5.3“项目负责人”制权责明晰各专业联合发力
  评估任务确认后,按“项目负责人”工作机制,由部门负责人根据评估对象的主要疑点确定主评人选,根据其他疑点问题涉及的会计项目确定多个副评人员。主评为项目负责人,对评估案件负总责,副评为各会计科目评估实施人,向主评负责。评估时主评总体把握评估进度、提出评估要求、提供评估服务,最终形成总体评估报告。副评根据主评的工作安排有序开展工作,解答本专业评估疑问,向主评上报本专业评估报告。这样各专业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结合、相互促进。
  5.5.4提升纳税评估人员的素质能力
  将风险管理和风险理念作为培训主题,使A国税局税务干部都能具备纳税评估的高素质。面向社会各界招贤纳士,增加税务局各级人才,重点培养专业人才,包括风险分析师,纳税评估师,税务稽查师等,纳税服务和信息技术人才,房地产估价技术含量高的评估师都被包括在内。培养复合型领军人才,鼓励税务干部积极参加“三师”考试,在此过程中可以通过各种方法寻求其他部门其他行业的帮助,借助外力完善管理系统。制定明确的奖罚制度,增强税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纳税评估首先要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就必须加深对企业财务核算的理解,正如俗话所说: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所以,要将评估重点放在财务报表的分析上,A国税局系统内培训的重点应该是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并非税收政策的调整与执行。在培训过程中。要让广大税务干部系统的掌握企业的财务核算流程,可以从凭证填制,审核,记账,直到生成报表等所有步骤进行模拟培训,并将此流程大幅度展出。第二就是让各大税务干部拥有较为熟练的分析财务报表的能力,可以开设与财务核算有关的课程使其掌握财务核算的基础知识,充分讲解企业财务核算包括的内容,财务核算的原理和企业常用业务的会计分录。在制定培训计划时,要注意计划的针对性与可行性,争取能将每一个评估工作人员培养成才。

  第6章结论

  纳税评估作为我国税收征管的核心工作之一,能够有效管理监控税收工作、提高征管质量、优化新型征管模式,并在现代税收征管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加强纳税评估,对于深化征管改革、防范税收管理风险,降低征纳成本、促进税法遵从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科技的发展带动经济的飞速增长,对税收征管的深入改革也势在必行,但税收征管作为深化改革中的新生事物,它的改革发展过程也面临了许多机遇和挑战。其中,税务机关面临的重要问题则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开展纳税评估,使其更好地为强化税收征管服务。
  本文综合阐述了相关文献后,积极学习前辈们的经验,并发现其中的不足,吸取教训,例如,在国税局的纳税评估工作中,深入研究了评估的进展、成效,深入挖掘其中存在的隐患和弊端。并以此为依据,提出了如何保障A国税局纳税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的有效方法。这些方法包括:找准纳税评估的位置,发展纳税评估的信息来源,改革创新纳税评估的工作方法,为纳税评估招贤纳士等。这些可行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A国税局纳税评估工作的顺利展开。在加强对税源监控的控制能力,增强征管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它还是增强征管合作意识,提高税款征收效率的有效措施。而从纳税人的监角度来说,这些措施不但使纳税人更加遵守税收规范,还能保证其税收的安全性,避免税收流失问题。
  同时,我们通过分析可以得出:就目前状况来说,A国税局的纳税评估工作现存问题具有一定的片面性。随着A国税局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陆续会有新的问题出现,需要我们不断改进这些措施,保证纳税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XX的相关部门(例如银行,海关,工商)要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相互配合,增加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程度,大力支持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第三,A市纳税人的态度与意见不容忽视。致力于解决征纳双方的矛盾,促进A国税局纳税评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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