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新疆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国内社会经济发展历史表示,经济发展也需要依靠民营公司的扩张。也就是说,民营公司是国内社会经济健康和谐发展的关键前提,还是社会平稳发展的关键基础。但是,伴随民营公司在国民经济与社会进步中的位置与功能的持续强化,原本的税收政策目的性较弱、内容分

  民营经济是和公有制经济而对立存在的词语,一般包含个体与私营经济等。也是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构成方面,其关键功能毋庸置疑,去除促进增长、增加就业、激活市场之外,在技术创新、提高税收等部分也具备较好的现实价值。

  一、新疆民营企业的现状

  新疆民营公司的扩张给国内和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良好的积极意义,民营公司是国内社会经济长久稳定发展的关键前提,还是社会平稳的关键基础。近期,该地区民营公司得到了良好的发展。

  (一)新疆民营企业发展趋势

  今年新疆民营公司的数目持续增多,规模持续扩张,目前在新疆民族经济发展中占据关键位置。xxxx的科学发展观的确定与贯彻给该地区民营公司的发展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在地区民族经济的发展进程中,上述民营公司的出现、灵动的运作制度与创新活动,也全面满足了地区各族民众的消费需要,变成地区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

  (二)新疆民营企业的作用

  对外开放之后,地区经济迅速发展,逐渐出现众多的民营公司,且得到了良好的发展,目前变成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
  第一是地区民营公司一般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其利用自身劳动与正当运作,积攒众多财产,扩张生产,在让个人先富起来的时候也促进了社会生产力以及其余事业和领域的发展。此类人群的投资举动与创业实践得到国家的认可、扶持与引导。此类人群积攒的财富一般是劳动所得到以及投资效益,对财产的分配与使用一般会用在公司的扩大以及再生产或参加部分公益活动。上述全部有利于我国社会的平稳发展。
  第二民营公司是加快地区经济进步的动力。民营公司对发展区域经济、提高效益,促进轻工业进步,改变农业生产环境,改善生产结构,加快第三产业的进步,改变地区贫穷情况,最终完成经济发展目标都具备关键的影响。此类公司在社会经济中是扶持地区经济的重要基础。由于民营公司机制灵活、转向快等优点,此外民营公司在高新技术与全新产业内具备相应的优点,民营公司可以全面通过西部大开发的较好环境和其余公司开展专业化合作,产生全面完善的生产系统,全面、高效的使用资源,达到发展需求,促进科技进步,产生新疆新的比较优势,最后提升地区的综合竞争力。

  二、现行税收政策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影响

  事实上,限制私营经济发展的消极效应依旧存在,比如:税制设计观点、财政预算体制、税收扶持政策、税收收取等。

  (一)税制设计不适应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

  税制变革之后,税制顶层设计一直秉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其和目前的社会经济基础相符合,对应于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在上述定义的引导下,税制设计的主要目标是简化税制,增加税基,增加税收,寻求“方便筹集与管理”,基本上不关注税制的“负外部性”。“效率优先”的选择遇到更多的现实问题,个人所得税税制问题与物业税变革的老旧主要是上述观念所导致的。即便后期税制的观念开始转向“兼顾效率与公平”,然而实际上,效率与公平自身就是矛盾的部分,此外它们无法全部平衡。两者之间需要权衡。
  1.增值税政策中对民营企业发展的不利因素
  第一,当前新疆实施增值税制度依照生产运作规模,把纳税人划分成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私营公司的生产规模与监管方式有所差异,无法用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来划分增值税,由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率,设定点与征收数量明显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在民营公司内,大型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占比值不高。大部分私营公司的生产运作规模不大。因为资金与科技的限制,加快发展也无法赶上普通纳税人的生产规模,不利于民营公司税收公平与行业竞争。
  第二,增值税的转移造成产业差异。在民营公司内,出现高新技术公司与劳动密集型公司,但是前者可以轻松的转移税收,减少税费;后者不易纳税,因此税负就更加沉重。所以,因为行业之间的差异,税收差异也会被无限扩大。换句话说,相同税收在各个公司也许会造成不一样的结果,因此会限制劳动密集型民营公司的发展,增加税收。此外新疆地区的民营公司大部分是劳动密集型公司,因此限制了地区公司的发展。
  2.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对民营企业发展的不利因素
  (1)《企业所得税法》要求统一内外资公司所得税基本税率,全部明确成25%,即便上述税率也无法加快民营公司的扩张,由于公司发展需要的劳动力、物价、资源、土地等伴随社会经济的进步,而持续提高,此外提高的速度明显超过公司生产效益,此外市场变化、国际金融的作用,公司遇到更大的阻碍。所以公司所得税税率过高,限制民营公司的发展。
  (2)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民营企业创新研发支持力度不够
  第一,高新科技公司门槛过高。民营公司是该地区高新技术分析的关键动力,由于此类公司可以吸纳外资与投资,创建互惠共赢的发展制度,进行合作,促进两者的发展。所以不只可以吸引国外技术与人才,此外还能提高研究水平,全面研究出高新精尖科技。然而该地区高新技术公司门槛太高,导致部分民营公司不能进入,进而不能得到高新技术公司所得税扶持政策,因此就明显限制了高新科技研究力量,阻碍民营公司的产品换代与产业改善,限制地区高新技术的引进与产业结构调节。
  第二,研发成本加计扣除要求高,适用范畴狭窄,扣除力度较低。研发通常依赖地区力量开展,面对民营公司开展技术研发,就变得更为艰难,由于缺少资金扶持,技术研发也要相应的投资才可以开展,二是出现研究风险,投入并非都可以得到本金,即便得到所得还是民营公司应该的,由于研发不只可以加快公司发展,此外也利于社会的长久稳定发展。因此在统计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和研发有关的成本允许加计扣除,以便降低公司所得税征收,提升研究自主性。
  3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造成民营企业成本过高
  房产税导致民营公司出租厂房、办公场所综合税负较高。目前房地产税基主要涵盖土地价值,税基增加会导致使用土地面积大的民营物流公司承担较高的税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物流费用,对扩张场地规模的民营公司也带来负面作用。首先经济太快发展导致土地费用提高,民营公司要发展,就需要腾出地方建设工厂,使用土地,所以租赁或者购买土地就会提高公司资金支出,其次目前大部分土地是私人所有,私人看重土地的使用价值,会出现流转情况,在进行流转的时候,提升土地费用。然而对私人来说,会将征收的土地增值税转嫁给需要建设工厂的民营公司,导致公司费用增加。

  (二)财税收支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财政收支是强化财政监管的重要主旨,是确保xxx平稳与加快经济进步的高效方式,然而也出现相应的问题。
  1.税收计划导致税负不公
  以满足财政预算支出为宗旨的税收收入计划工作一般和社会经济的真实增长不符合:首先是税收计划不合理,不能依照与GDP同步发展的标准,导致区域税收负担程度与其税收真实负担水平差异明显;其次是税收计划下达指令性,因为税收工作一般是年初就确定,但是民营公司税收收取的主要特征是纳税人流动性强,关停并转问题相对普遍,税源变动明显,因此导致税收计划与区域经济发展不对应;三是税务组织为了达成不符合现实情况的税收指标而加强税收管征,在现实征收中一般利用对民营经济增加征收稽查来完成,对民营公司需要享受的税收优惠也有所减少,其应有权益也无法得到相应的对待。
  2.税收优惠未纳入支出抑制地方积极性
  当前,新疆地区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无法把税收优惠添加到财政支出系统内,也就是没有使用税式支出方式,税收优惠金额的数值并未在财政预算中表现出来,导致税收优惠不能全面精准计算。首先,税收优惠的实施状况和减免税额和地区XX没有关系,甚至变成阻碍其财政综合效益的阻碍。所以当前地区XX缺少贯彻实施税收优惠方针的的自主性,造成税收优惠无法发挥自身对经济的激励影响。其次,地区XX喜欢于对部分重点引进项目使用税收返还等激励方式,上述变相的税收扶持也缺少财政“预算”的规范,造成扶持措施缺少监督,问题频繁出现。

  (三)税收征管能力与效率有待提高

  1.核定征收的过多使用
  民营经济的特征影响其在财务规范部分出现相应的缺点,基层税务组织除以对规模较大民营公司实施查帐征收模式之外,对中小民营公司大部分使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模式,即便便于提升征管效率、减少征管费用,然而却让公司“利多利少税一样”,丧失了所得税的原本宗旨,比如确定征收公司发生的亏损不能使用后续年度盈利来补偿,进而提高公司当期所得税压力。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存在不规范
  近期因为太过凸显税收在加快经济总量增加部分的积极影响,实践结论也许会导致少部分税务干部权力意识膨胀,执法太过随意,乃至以关注组织收入为名轻视外界承受能力,自由裁量权的过度使用也随之出现。民营公司因为大部分运营相对直接粗放、法律意识弱化,缺少维护本身正当权益维护的观念,位于“弱势”位置,执法中主观随意性甚至会直接影响民营公司,伤害其纳税自主性。
  3.税收征管因素导致时间成本较高
  受信息化发展能力的限制,当前报税平台不能高效满足电子、网络等申报模式对纳税人信息筹集与对外单位数据交换的全新标准,促使民营公司电子、网络申报的高效执行水平不高,征管效率需要持续提升。

  (四)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

  1.政策缺乏针对性和标准化
  分析当前的扶持政策,单独面向民营中小公司的税收优惠不多,没有根据相同划型标准把中小企业当做特殊群体进行扶持,公司所得税内的小型微利公司分类要求与当前公司划型要求不同,因此导致公司无所适从,也无法产生完善的支持中小公司发展的方针系统。从民营公司可享受到的优惠税种来看,一般出现在所得税、增值税等部分,缺少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其余税费优惠。事实上,对中小公司来说,很多时候过高的房产土地税收逐渐变成它们无法承担的重任,进而造成公司亏损乃至关闭。基于优惠方式进行分析,大部分限制在减免税、减少税率两类,而缺少其余新疆比较常用的创业投资税收减免等优惠方针。很多税收优惠并未思考到中小公司现实情况,把财务核算健全等当做得到优惠的重要基础,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优惠门槛。
促进新疆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2.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优惠政策执行的目标是可以长久的引导与扶持公司发展,需要坚持长久引导,促使政策在贯彻实施的是时候得到规范性、全面性指导,分产业、分规模开展,长久性表示方针的修订与执行具备连续的指导,让民营公司得到稳定发展。然而目前政策关注应急轻视常态,关注事后补救轻视提前防范,导致民营公司无法产生平稳的、长久的信心与预期。民营公司在发展的时候制定个人战略与目标,此外受到政策的限制,尤其是优惠政策的作用,假如此政策出现变动,民营公司也需要马上调节自身战略与规划,对于民营公司来说,是明显的问题,所以发展规划开启之后,无法进行调节,如此就丧失了政策的功能。
  3.政策公平性不够,不利长远发展
  和国有公司、外资公司进行比较,民营经济的税收方针扶持力度并不高。比如所得税的“双重征税”情况,依照《企业所得税法》与《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要求,国有公司等只需要一次性上交25%企业所得税,但是民营公司去除上述税费之外,税后效益向自然人股东划分,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公司得到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情况也开始降低民营公司投资人员的自主性,对于刺激民营经济发展积极性产生一定的阻碍。个人独资、合伙公司就收取相对高的个人所得税,且通常缺少税收优惠。
  4.企业对税收政策缺少知情权
  民营公司一般是小本经营,其和国有大公司能聘请人员分析税收政策乃至开展税收筹划不同。新疆地区目前税制类型众多,单项税种政策较多,对核算能力不高的中小公司来说,根据法律要求申请纳税有一定的困难。而部分税收优惠分散在不同税收单项法规或相关资料内,也导致部分民营公司无法按时了解且得到新疆给予的税收优惠。税务组织和公司之间对税收扶持政策的信息不对应,造成民营经济公司,特别是中小公司无法全面了解税收扶持政策,造成自身不能享受扶持政策。税务组织因为原本对民营公司的“不诚信”思维定势,在审核、审批时对此类公司相对严苛,让其无法得到合理的待遇。甚至少数基层税务干部为了减少工作,尽可能减少给予他们的税收优惠。另外部分民营公司受到财务制度不完善的限制,使用核定征收方式,导致无法得到税收优惠,该地区减免税政策无法发挥现实效应。

  三、促进新疆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民营公司是经济进步的关键动力,其中税收是关键的宏观调控工具。因此目前需要持续使用税收方针,从政策、收取、服务等部分强化对民营公司的优惠力度。

  (一)促进民营企业投资,创造更良好、公平的税收环境

  第一,强化税收优惠方针的目的性与导向性,重点指导、激励民营经济产业模式变革、技术研发与积极创新、再投资和拓展世界市场等。利用执行定期减免、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与激励政策激励民营中小公司的创建,对投资创建民营中小公司的投资者按照要求投资的40%进行免税;利用研发成本抵免、高新设施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等方针激励此类公司增加技术研发投资,提升独自创新水平,吸收良好的现实经验,建立“盈亏前抵”的政策,利用准予公司用未来年度的利润弥补亏损来减少民营高新技术中小公司的投资风险。利用强化投资抵免、提取研究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亏损结转等优惠力度,促使民营公司的费用与风险得到全面降低;使用再投资减免税、出口退税等方式缓和民营中小公司融资问题,激励公司投资与拓展国外市场。
  第二,持续扩展民营经济税收普惠方针的适用主体范畴。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让众多民营中小公司得到对应的优惠政策,学习吸收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把明确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方式从依照效益多少转变成依照地区划型要求来明确,促使民营经济税收普惠方针可以关照到全部划型为中小的公司,以便加快民营公司的长久稳定发展。进一步处置增值税起征点的问题。分析把起征点转变成免征额,促使靠近临界点两边的民营中小公司也可以得到定额免征的扶持待遇,增加税收受益面。
  第三,制定与贯彻大量基于民营经济的税收扶持政策。自主使用对应的政策条文来扶持民营中小公司,此外开始从以直接优惠为重点转变成以间接优惠为重点。在直接税率优惠前提下,寻找较多的发展方式。比如成本扣除、设施折旧、盈亏相抵、投资抵免等,增加力度,减少流程,充实与健全民营中小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需要进一步改善与规范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与管理,进一步放宽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约束,不管公司规模多少,只要是财务体制完善,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充足且监管良好,运作场所稳定,都能被当做一般纳税人。对不能达到认定标准的民营中小公司,可在根据税收率上交税款之后,为其出具法定税率发票,减少因无法开专用发票而给生产销售造成的负面影响,促进上述两者之间的经济沟通。
  第四,减少企业制和合伙制的税负差异。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自身撰写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第一次指出税收中性理念,长期以来被当做XX征税的主要理念。其指出稳定高效的税收体制,并不会对民众的生产与消费造成较大的影响,也不会作用于行业内无形的手优化资源分配,也就是税收无法超过市场而变成影响市场主体经济决策的力量,此外也否定税收对市场发展的过度干预。之前我们就叙述了新疆税收方针对公司制和合伙制的不同待遇,明显干预与影响了市场主体的决定,导致民营公司在避免双重征税和税收优惠的矛盾中无法两全。公司制被当做当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吸收地区良好的发展经验,基于公司制民营公司的相同经济来源双重征税问题,需要把征管费用和公司遵从度相融合思考,使用防止双重征税的相关举措。对于合伙制民营公司,吸收优秀经验,对同产业种类的企业给予相同的税收优惠。比如,企业所得税内三新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的优惠方针也可以使用在合伙制企业,此外把合伙制创投公司投资抵免的税收政策进一步向国内宣传和推广。
  第五,扶持民营中小公司人力资源开发的税收政策。民营中小公司发展时期始终会遇到缺少人才与职员流失的问题。此外,人才不足与流失问题是国内中小公司发展中的关键阻碍。民营中小公司和大公司进行比较,因为本身能力、薪酬待遇或者发展的限制,对人才的吸引力并不高,培育职员力度也不高,因此XX需要修订有目的性的税收优惠方针,以便强化民营中小公司对人才的魅力,提升其培育职员的水平。激励职员进入到中小公司中。
  第六,扶持环保型民营中小公司发展的税收方针,处理环境污染难题,创建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新疆可以使用的方式一般包含两类:第一,XX管理;第二,经济方式(主要包含税收、收费、补贴、押金返还体制与排污权交易等方式)。
  第七,强化对民营公司的纳税服务。民营公司财务职员本身专业素养不高,对税收方针的了解较少,因此民营公司不能全面掌握且得到合适的税收优惠,需要创建完善的民营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保障制度,简化行政审查程序,高效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把税收优惠措施贯彻到现实中,避免形式主义,此外也为大规模民营公司和中小民营公司量身制定完善的纳税服务系统。

  (二)实行有利于民营经济内部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不断激励与扶持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大部分发达新疆都在统一税收体制的基础上,制定只面向中小公司融资的众多税收减免和其余扶持政策,为中小公司筹集资金准备良好的便利。利用众多扶持政策能够减少中小企业半数的税收负担,让其税负综合水平从占据增加值的30%,降低到15%。更关键的是上述优惠方针使用在所有中小省公司,属于普惠政策。在新疆目前的发展中,民营中小公司外部融资不多,此后发展需要的资金大多数利用自身积累而得到,所以有目的性的税收优惠可以中小公司内部融资,促使公司留存大量的资金以便应对此后的发展需求。地俄日是税收减免和返还。减免是面对税额来说的,主要包含全额和定额两部分,主要目标是降低创建早期的中小公司产品、服务的出口税收压力。第三是提升固定资产折旧率。上述方式主要从两部分中小公司造成积极影响:促进技术设施的更新换代和减少目前的应纳税额,从其他角度上分析中小公司得到税务组织准备的无息贷款。

  (三)加大促进民营企业研究开发、鼓励自主创新税收支持力度

  第一,扶持民营中小公司技术创新的相关政策。首先扩展税收扶持的现实范围。其次减少折旧年限与拖延纳税。准予民营中小公司减少购买的试验用机械设施的折旧年限,此外在税前列支。对通过专利或者可获专利的发明或工业生产方式等无形资产向中小公司投资的纳税人,和以无形资产投资的中小公司,其得到投资效益可延缓五年缴税。此方针可以不断激励中小公司吸纳无形资产投资,加快公司科技发展,提升公司研发水平。
  第二,加快民营高新技术中小公司发展的相关方针。XX需要使用政策方针特别是税收政策方式加快高新科技行业,也被是民营中小公司的发展。
  增值税部分:第一,可不断增加增值税扶持范围。也就是即征即退的税收扶持方针,在达到有关标准的时候,可进一步延伸其使用范围,让其余高科技行业得到同等税收待遇。第二,对出口的高科技产品实施零税率,坚持全部退税,让其以不含税价格步入世界市场,提高产品综合竞争水平。第三,减少高新技术公司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要求,扶持中小型科技公司的进步,让位于各个发展时期的高科技公司进行公平竞争。
  企业所得税部分:所得税优惠需要根据民营公司科技研究的投资。当前实施的税收优惠一般适用在单位(比如高新技术公司、科研院所)和科研成就,并不是适用在实际的科技分析研发活动和其活动。上述部分促使新疆地区的优惠政策缺少导向性与目的性,只有部分产生科技能力的高新技术公司和已得到科研成就的技术性收入才可以得到此优惠,然而会出现歧视技术落后、需要技术创新的公司和正在开展科技开发的公司之嫌,其次也会出现公司过度使用优惠政策,钻法律的空子,包装部分非高新技术公司,让其看似满足税法要求的有关标准,进而得到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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