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研究

摘要:国家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体系之后,个税体现出的对个人收入的调节协调功能更加明显,在提升纳税人主动纳税观念、打造宏观纳税氛围、平衡收入差距等各个方面,该体系都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建设个税征收管理体系,在我国税法体系中,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也越来越被看重。本文的研究重点在于深入研究我国个税自行申报制度在现实推行运用过程中有待提升的部分,讨论制度体系不足之处,同时详细分析不足之处形成的原因,并对此提出相关解决方案,以期在实际中能克服这些不足之处,确保我国个税自行申报制度能够顺利运行。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税收征管

 引言(前言)

在纳税申报的过程中,可以收集的信息包括了纳税方应交税费额度与各类涉税数据信息。纳税人在纳税时,不只是单纯缴纳税费,也能够主动行使如监督权与知情权等相关的个人权力,这种情况反映了国家权利的行使都需要被律法与公众所约束的要求。中国个税自行申报制度的投入运行,不仅可以提高公民纳税意识,还有利于让人们诚信纳税,并且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监督和对收入的税收调整作用,构建科学的个税自行申报体系,能够较好地调节个人收入、增强税收管控。

 1 简介

  1.1 课题的研究背景和实际意义

我们国家一贯采用“源头代扣”纳税体系,纳税人往往只明白自己应该缴纳税费,但无法深刻认识到自己享有的权利,也没有体会到公民是国家主人。除此之外,在实践中,纳税申报革新执行中也面临诸多困难。

由于国家越来越重视对个税体系的革新,因此研究个税自行申报体系的学者也越来越多。在这一领域的理论钻研可以较好地帮助中国进行个税体系改革,有利于促使收入分配体系进行深入革新。这些政策措施目前都在缩小我国收入差距与确保公平分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撰写本文的目的,也是本主题的实际意义。

 1.2 国内研究动态及简要评价

1.2.1 国内研究趋势及简要评价

原来的分类征收,在经过个税体系改革后,转变为结合了综合与分类的体系,因此对于纳税宏观环境、纳税的管控体系以及纳税自动化信息系统等来说,都需要随之进行革新。结合现在的研究结果,在综合与分类征收制度下,个税缴纳与管控体系重点在于以下几个层面。

蒲姣姣(2017),对个税自行申报体系的研究,主要从纳税公平角度进行考虑,作者研究入手的内容为如何公正地缴纳税费以及保证纳税人各类权益得到维护,研究时从税收申报体系开始,结合分析了纳税公平原理的内涵与个税申报体系,同时以税收公平为标准,讨论了现行体系与其存在的差距,并综合分析其成因,研究中也参照了日本、法国与X纳税申报体系的经验,来讨论上述问题。

贾茹(2017)对个税综合缴纳体系的研究,是基于综合与分类纳税体系进行的,结合对个税综合缴纳体系的研究,就中国施行的个税自行申报与征收制度目前情况与缺点进行研究,指出了该综合制度推行的必要性,在研究我国个税改革综合体系的过程中,参考了外国个税综合申报体系的成功经验,也指出了保障体系的相关建议。

林秀文(2017)对个税自行收缴申报体系进行了补充说明,对我国个税自行收缴申报体系进行了深入研究,并研究了在申报程序中现存的不足与其成因,对个税自行收缴申报体系进行了完善,保证这项措施能够顺利实施。

张奕(2017)对个税激励体系革新的研究,是以自行纳税申报体系下分类与综合制度为基础进行的,本文基于对目前个税体系中存在的激励体系的不足之处而招致的问题进行研究,同时参考国际上的激励方式,完善中国个税自行申报缴纳体制,针对我国个税征收情况提出激励措施。

周瑜(2011)研究的重点在于中国个税自行缴纳申报的不足之处,对运行个税自行缴纳申报体系的重要意义进行了说明,指出不但能够使个税损失得到弥补,也能够提升纳税人主动纳税观念。然而,到目前为止,个税自行缴纳申报改革仍存在较大不足。本文以改革个税体系目前状况与不足之处入手研究,结合发达国家制度经验,对中国个税缴纳申报体系进行初步完善,使个税征收管理能力得以提升。

1.2.2 简要评价

综上所述,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研究中,大量学者和人士提出要引入综合与分类申报相结合的综合征管形式,并从多个层面进行了深入研究,从系统层面和实施环境层面提高他们的收集和管理质量效果。想要使体系作用得以保障,不但要合理设计有关政策制度,更应该打造制度施行的宏观大环境。所以,在对基于综合分类法的个税缴纳申报体系进行研究时,不但要关注综合缴纳申报体系的相关设计,也需要对该体系与其施行的宏观环境与行使能力进行协调匹配。

 2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概述

  2.1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在进行纳税时,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将应该所交的税款交付给税务机关,进行遵纪守法的纳税,由本人进行填写所得税申报表进行计算应纳税额得到确切的应纳税额,但如果到规定的时间内,纳税人没有向税务机关进行独立申报或申报不合适的情况,才可以进行税收征管其交付指定的纳税额。

  2.2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内容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构成要素包括:申报主体、申报方式、申报期限。

2.2.1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主体

纳税人是具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或者单位,是纳税申报主体之一;扣缴义务人是负责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个人或者单位,也是纳税申报主体之一,这两个主体都要受到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进行纳税时,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的其中一项,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是纳税人不管单位和个人所得的收入在12万以上;二是纳税人在中国境内的两处或更多的地方拿到工资和薪资;三是无代缴义务人的。

2.2.2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方式

申报需要自己进行申报,申报的方式有很多,可以通过电文和邮寄,但基本都是采用线下申报,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如果选择进行电文的当时方式进行邮寄,最重要的就是对纸质材料的保护,免得会出现各种情况。

如果选择以邮寄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邮寄的部门把申报凭据作为收据提供给别人使用,于是在计算实际申报日期时,应当为邮寄部门寄出的邮戳日期。

纳税人如果不通过以上两种方式进行申报,可以通过中介机构和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通过电子进行申报,提高了在线申报的便利,越来越多人的选择在申报时进行在线申报。

2.2.3 申报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有:第一:纳税人不管单位还是个人,年收入在12万以上的,则需要3个月后进行办理纳税申报;

一些商户、投资的、合作的、个人的等在办理纳税申报是每个月结束的七日内进行办理,每个季度是在终了后7日内进行。

在年终一次性的取得中,纳税人如果以企事业单位承包等,这些都应该在自取得之日起30内办理申报。1个纳税年度可以在取得后的7日内进行预缴。

如果是在中国境外所取得的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需要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进行办理。

关于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要隔一个月后的七日进行办理纳税申报。

如果纳税人存在一些状况,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完纳税申报,所以如果在税务机关进行核准后可以进行延期,但是也需要预缴税款,延期之内必须缴纳。

 2.3 设立自行申报制度的目的

2.3.1 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为了能够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进行提高,于是实施了个人所得税综合分类税制,这种方式让纳税人每年都要进行申报,这种申报可以建立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高纳税人的意识,养成纳税的习惯,遵从法律的约束,明确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完成最终的纳税。

2.3.2 平衡纳税人之间的税负

我国的经济正在不断的前进,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逐步的提高,但是也存在弊端,其对应的收入分配不均导致了个人的收入差距,这种差距正在随着时间进行逐步的扩大,应对这样的情况需要使用综合所得税,这种所得税要求高收入人群要不断的缩小差距,承担起更多的责任,所以我国新一轮税改将分类和综合两种税制完美结合,使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2.3.3 加强税收来源控制管理

税收管理的核心是税源控制,若没有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要想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来源信息主要依靠纳税人提交的自行申报材料。收入较高的人群如果想要了解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收入之间的关注,就要先去充分的了解纳税人的现在收入情况。目前,我国个税的征收和管理主要是基于代扣代缴的方式。劳务报酬发放者作为预扣代理人代扣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并支付给税务机关。这就导致了税收来源控制的责任从税收部门转移到了预扣代理人身上,容易导致信息存在不对称的情况发生。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和劳务报酬发放者不可以提供此凭证。这使得税务机关很难对税收来源进行有效监督。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法律要求的各种信息,以帮助税务机关收集与高收入者有关的税收信息,从所收集的税收信息了解高收入人群的税务状况,从事的职业和所在地区,加强对重点人群和监控对象的监管,可以让税务机关对税源进行有效控制,所以利用个税对高收入人群的收入调节有着重要作用。

2.3.4 提高纳税人申报积极性

充分利用税收公平原则参与到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的建设和实施中,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申报制度。将税收公平原则与自行申报制度相结合,有助于调动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积极性,能更好地配合税务部门施行该制度,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营造了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如果在税收征管中缺乏公平,对逃税、偷税、漏水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未纳税的人享受其他纳税义务人积极申报纳税所换取的公共服务,但是也存在弊端,积极纳税人遇到这种情况会将积极性进行磨灭,该制度难以正常进行,会将申报程序出现混乱的状况。因此,将税收公平原则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的结合保障了该制度正常施行。

正是由于综合和分类征收模式的结合,将纳税人的意识进行了提高,对税收来源进行了管理,现在每个家庭中的生活水平都基本相同,贫富差距也在不断的缩小,我国在新《个人所得税》才采用了综合与分类结合的模式。

 2.4 纳税申报的法律性质

按照如上纳税申报的有关理念,这一环节的目的是明确需要交税的数额。纳税者在进行这一环节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落实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要求,对税额的计算不得出现偏差,并按时以税法规定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交应纳税额,只要没有未申报或不正确申报的现象出现,税务部门就没有权利也不必要进行干预。

针对纳税者来说,纳税申报不单单是履行纳税义务,也参与到了税收征管的过程。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是一个具有公平性且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税收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的民主法治。

3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自我申报存在的缺陷

  3.1 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纳税宣传不到位

按照税法的相关法律,纳税者需要单独上报纳税的相关数据,但是在真正进行税收征管的过程中,并没有纳税者上报了个人与纳税相关的数据,纳税意识薄弱是产生此问题的重点因素。中国纳税者纳税的观念较差是因为后期形成的两种坏习惯:其一是代扣代缴的模式。中国很多时候在征税时,都是相关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很多税收方面的工作都是单位所掌管的,而纳税者并没有直接地和税务机关进行交流;其二是纳税宣传力度较差。有关部门对税收知识的普及一直停留在负有纳税义务和缴纳税款层面,对于应该怎样纳税、谁来纳税、怎么纳税等更深层次的知识很少指导,使纳税人不了解我国相关税收知识,意识不到税收对个人和国家的重要性,所以导致偷税漏税现象频频出现。

 3.2 税收征管方式不科学,限制了税收征管水平

分析了我们国家现有的各类税种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发现,个人所得税是与纳税人联系最紧密的一个税种,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和纳税的合理性与公正性,现有的税收管理制度就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就从目前来看,我国个税的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税款征收方式并不完善。银行内部的金融体系若出现漏洞,会使得个人收入上报与财产情况录入体系受到严重的干扰,然而现如今中国交易中现金占有很大的比例,税收部门很难对纳税人的个人收入和私有财产进行有效和准确的辨认,部分税务工作者在工作中也会存在违规行为,例如利用自身的特别权力和法律缺陷帮助他人提供逃税通道,不利于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施行。

3.3 个人税收自我申报制度不规范

目前,自行申报制度在我国施行的时间并不长,对将要面临的挑战和情况并不能预见,所以导致自行申报制度的实施并不顺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许多纳税人以他们不会填写为由拒绝提交声明;二是流程过于繁琐,对纳税人收入信息的收录比较少,这些信息对于有关部门的税收征管工作没有太多的参考价值,导致纳税人收入准确性和纳税人工作量间存在差异;三是税务机关得不到有力的信息支持,这往往阻碍了纳税申报制度的实施。

 3.4 缺乏信息渠道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支付手段也发生了改变,更多的个人收入通过微信、支付宝和现金支付,税务机关对个人收入的监管更加困难。当前,中国现金管理系统的更新速度大大落后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将会是巨大挑战。难以完全掌握纳税人的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间接增加了征收管理费用,但取得的效果却不尽人意。收入较为可观的这类人有着多样的收入来源与途径,并且这些途径较分散且不易发现,按照税务部门现行的税收体系,这一部门不可以和银行、第三方支付等机构及时共享信息,导致外部信息来源差,信息准确度不高,所以税务机关要想主动确定税源是很难的。

 4 域外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借鉴

日本和中国所使用的均为综合与分类合并后的个人所得税体制,在日本,自行纳税申报这一体系在作用在有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面。我国可以参考以下四点以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动申报体制。

 4.1 使用新技术提高自行申报效率

在纳税者主动申报纳税的过程中,面临着不少涉税专业的问题,然而税务单位的公共服务水平是有限制的。税务单位做不到回复所有人的咨询,使得主动申报没有出色的效率,容易引起税收征管关系矛盾。所以需要在互相帮助的基础上创建我国统一的税收征管系统。通过人工智能对问题的处理,来替代税务部门对相关问题进行解决。利用大数据把纳税者的涉税信息进行适时的分享,例如收支与从业的记录、银行卡等相关数据。系统会自动计算出纳税人应补或应退税款的结果,纳税人通过电子签名进行确认。另外,有必要提供各种便利的纳税渠道,可以向日本学习,少量的税款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制作的二维码直接在指定自助机或者超市进行缴纳,尽量让纳税人更简便的缴纳税款。

 4.2 提高税收评估的质量和有效性

为避免当前因缺乏审查环节而导致申报结果不佳的问题,纳税评估工作变得更加重要,税务部门应加强完善工作机制,对纳税评估的工作质量和效果进行提高。纳税评估的意义在于帮助纳税人提前纠正错误,这样有利于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对税务部门与纳税人建立良好的关系也有很多积极意义。我们可以学习日本做得出色的地方,在税务部门配备涉税专业人员,对纳税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全面评估。

 4.3 改善自行报税服务能力

税务部门应改善当前的纳税服务方式。应以最少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让纳税人缴纳税款,通过微信公众号、抖音短视频、税务论坛、学术宣讲等方式让人们对税收政策进行了解,让纳税者的主动纳税申报处于一个出色的纳税环境中。同时还应当对从事税务的相关员工进行培训,使其可以周期性地与公司财务部门、事务所等中介单位展开学术方面的沟通,研究行业在进步的过程中面临的难题与处理手段,重视第三方税务代理服务的发展,这能够帮助税务代理工作得到监管与引领,协助处理纳税者面临的纳税问题与税收有关法律的问题。

4.4 税收信用奖惩机制的构建

与日本相比较而言,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体系没有做到对纳税者充分的限制,纳税者不具备自行申报税款的概念。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约束力有待加强,可以采取纳税信用奖励惩罚的方式有效改善。根据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制定差异化的信用处罚措施:例如,限制在到期日之前未缴税的纳税人支出超过一定金额的高额款项。对纳税信用良好且缴税到一定数额的纳税者给予奖励,并提高他们的信用分,退税和银行贷款等业务有优先办理的权力,为信用良好的纳税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

 5 针对以上问题的改进对策

  5.1 改进自主申报

自主申报的普遍现象是能不申报就不申报,对此,我国在新个税申报制度中加入退税制度,鼓励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为此,允许在申报时抵扣家庭中部分必要生活支出。这些方法有助于税务机关掌握居民的税负能力,有助于调整制度中的不足,对我国税制的优化有着促进作用。

 5.2 加重处罚

在我们生活中,经常有人为了逃税或避税而以身试法。相关部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完善法制:建立信用登记制度。在税务系统中建立信用登记制度,把催促缴纳仍不缴纳的人员信息进行登记,降低其信用分,通过这来监督这一人群使其及时对税款进行补缴,使其在社会中不会留下对他的负面印象;进行专项的检测。税务部门能够不固定时间的检查纳税者,通过这一手段来增强执法的力度;追究刑事责任。那些时常会进行偷税与漏税的纳税者,税务机关应与司法机关合作,追究这些纳税人的刑事责任,用法律的威慑力警示处于偷税、逃税边缘的人员,及时悬崖勒马。

 5.3 加强税收管理能力

税收制度的不断规范,要伴随着继续完善实名制收入的过程,使得个人财产及时进行登记,明确纳税者获取收益的来源,使得纳税者支付更为规范与合法,避免出现偷税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必须把个人信用与纳税征管结合,将各部门联系起来,充分利用好各部门的支持,以提高税收征管的综合性和合法性。税务机关等执法部门要加强税收执法,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行为,加强司法制度建设。

税收制度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息息相关,在进行改革时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使税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发挥税收的积极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才能得到提高,社会主义经济才会发展得越来越好。

5.4 部门联动,实现信息共享

纳税者在纳税申报的过程中,税务机关记录了纳税者与纳税相关的数据,税务机关最好和多个单位合作,明确自身的权力及义务,让纳税人涉税关键信息及时共享,税务机关还应加强对税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6 结语

在我国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是向前迈出的一大步,对中国当前的社会转型阶段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在刚施行的时候也遇到了很多问题。研究这些问题,同时在这基础上发表正确的建议,这也作为推进个人所得税自我申报体系改革最为关键的任务。从更广阔的视角来看,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在解决收入分配不合理和改善贫富差距等方面没有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如上所述,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完善依赖于我国其他有关社会法制的建设。相信随着社会的全面深入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将会建设得越来越完整,收入分配不均衡、贫富差距过大等问题在各种体制改革的共同作用下将得到很好的解决。

 参考文献:

[1] 郭睿.新个税改革后仍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9.

[2] 张耀文.日本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特色与借鉴[J].财政科学,2019.

[3] 鲍海娜.新个税改革后仍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分析[J].财会学习,2019.

[4] 汪馨妮.对完善职业我国个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思考[J].当代会计,2019.

[5] 徐泉根.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若干问题研究 [J].纳税,2019.

[6] 张耀文.日本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特色与借鉴[J].财政科学,2019

[7] 施强娣. 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思考[J].纳税,2018.

[8] 张奕.基于自行申报的分类综合个税改革的个税激励机制建立研究[J].经济论坛,2017.

[9] 林秀文. 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思考[J].财会学习,2017.周瑜.关于我国

[10] 刘达闻.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分析[J].青年硕士论坛,2017.

[11] 陆丽.我国个税自行申报制度思考[J].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7.

[12] 施文泼.新一轮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构建研究[J]. 地方财政研究, 2017.

[13] 胡杰.法律激励视野下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研究[J].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

[14] 周瑜.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存在问题研究[J].现代交际,2011.

[15] 牛雅琴.论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J].经济师,2011.

[16] 王昊宇.个人所得税税改下我国自然人税收征管流程设计 [D].湖南大学,2018.

[17] 张世军. 收入多元化背景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完善研究 [D].兰州大学,2018.

[18] 贾茹.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下的个人所得税综合申报制度研究[D].湖南大学,2017.

[19]蒲姣姣. 税收公平原则下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研究 [D].西南政法大学,2017.

[20]翟文浩.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1.

[21] 俞念.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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