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所得税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分析

  摘要:

金融市场是指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双方通过信用工具进行交易而融通资金的市场,广而言之,是实现货币借贷和资金融通、办理各种票据和有价证券交易活动的市场。频繁的金融交易、庞大的金融资产必然产生相应的所得课税问题。税收是金融经营与交易的重要成本,因此,任何税法的调整与变动都将影响金融业的发展。

  关键字:金融行业,所得税,金融市场

  1、绪论

  1.1研究背景

当前中国金融税制存在的三大缺陷:

⑴税负不公平。由于两套税制的存在,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税负差距悬殊,公平竞争难以实现。

⑵税负过重。首先是流转税税种设置不合理,由于我国对金融企业流转税实行的是营业税,避免不了重复征税,因此加大了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实行营业税也无法对出口型金融企业实行零税率,从而削弱了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其次是营业税税负过重,作者通过纵向的经验数据分析和横向的行业对比分析,结果显示:1997年调低所得税率并调高营业税率后,一些金融企业的税负不但没有减轻,反而有所加重;最后,作者认为金融业营业税权责发生制的计税方法,使得金融企业垫款交税或借款交税,实际上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⑶税制建设滞后。作者从政策导向性的强弱和税收征管制度两个方面阐述了当时金融税制建设存在的问题。作者认为,金融税制没有对新兴的金融业务区别对待,政策导向性较弱。

目前,在两税分立的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资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标准、税率等方面存在诸多的差异。在费用扣除方面,外资金融机构对工资支出、利息支出、广告费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等许多支出项目,基本上都可以在税前据实列支,而内资金融机构则必须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标准进行扣除,其费用支出无法完全据实扣除。在税收优惠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5条第5款明确规定,在经济特区和xxxx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可以享受“一免两减”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与内资金融企业相比,外资金融企业在税收方面享有更多的竞争优势,其税收负担远远低于内资金融企业。以上海为例,2000年该市的内资金融企业的所得税负担率为31.3%,比该市的外资金融机构的15.6%的所得税负担率高出15.7个百分点。在我国加入WTO之前,外资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方面受到诸多的限制,其在税收方面的竞争优势并不明显,内外资金融机构并不在相同的领域中展开竞争。但随着我国加入WTO之后,金融市场逐渐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至2006年12月11日人民币业务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可以享受与内资银行相同的国民待遇,取消了市场准入方面的诸多限制,内外资金融机构开始在同一市场上,就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交易等方面展开竞争。如继续维持外资金融机构的税收待遇,则将进一步加大外资金融企业与内资金融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我国加入WTO以后,作为国家社会经济核心的金融业不但面临着国内外资金融企业的冲击,同时还要参与国际竞争。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不仅使我国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风险加大,也使国内金融市场的风险加剧,投资者的信心受到一定的挫伤,我国金融业的发展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因此,如何在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的条件下,运用税收工具更好地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同时,国家调节宏观经济运行所运用的公开市场业务、存款准备金、再贷款与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都要通过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来实现,因此税制优化下的良好金融环境,对国家的调控效果以及宏观经济运行都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1.2研究意义

与国外的公司所得税相比,我国企业所得税不足之处表现为:一是多税种并存;二是对不同的企业规定不同的税收政策;三是优惠太多太滥,近于失控状态。因此,此次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主要可概括为“四个统一”和“一个过渡”,即: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的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外资企业实行五年的过渡期。本文基于此研究其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2、所得税相关理论

金融企业是指以提供金融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所谓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等(金融资料\银行中间业务)它主要是通过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来实现利润。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

  2.1金融企业所得税检查要点

2.1.1收入的检查

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投资收益。

1、有否将贷款利息长期挂在“应付帐款”等科目,不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

2、罚款、罚息、加息、帐单费等有否全额计收入。

3、对企业进行各项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都应纳入帐内核算,审查企业有无将手续费收入直接抵支出或帐外经营的情况。

4、代理发行国库券、代理结算、代理保险等的手续费收入是否全额入帐。

5、委托贷款业务的收入为手续费收入,审查企业有无将已实现的手续费收入长期挂“其他应付款”或者将委托贷款未贷出之前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直接冲减“其他应付款”的情况。

6、有否将一般贷款的利息收入作为转贷业务来处理。

7、收回已核销的呆帐是否入帐。

8、闲置资产的出租收入(看其费用,核实)

9、抵债资产的处理(高出债权部分)

2.1.2扣除项目的检查

1、扣除的项目是否超出比例。如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应付工资、上交管理费等。

2、呆帐准备的记提。信用证垫款。其他准备问题。原始凭证是否真实。

3、固定资产有无列入低值易耗品。(点钞机)。折旧。维修支出。

4、报表审查。如,钞票运送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电子设备运转费等的列支情况与往年进行比较,看是否有不正常变化。

5、出租资产的水电等费用是否不按规定做了扣除

6、呆帐的核销。核实对应单位。

7、冲减应收未收利息是否正确。

2.2金融企业所得税检查方法

1、根据检查方法决定调阅的资料,检查的区间。例如会计期间可选择会每个季末以及年末会计资料,贷款资料可选择信贷某类贷款、某个金额起点的借款账户等。

2、检查电脑记账,对于只有代号、数字,无详细的摘要,就要先搞清楚各种代号的含义之后再检查。

3、通过异常的数字,异常的记账、冲账,异常的科目归属,异常的对应关系等发现有关问题。

4、调阅与财务有关的其他部门的资料。如,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立统计部门或确定一个主管部门负责本机构统计工作,提供银行业监管统计信息,收集、汇总、整理并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机构监管统计资料,因此可以查看其统计部门的资料,找寻疑点。还有银行的内部审计资料(每年都审),上级银行对其检查的资料等,都可以从中发现一些线索。

  3、金融行业所得税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分析

  3.1营业税率下调的宏观背景

1、金融业营业税率过高。服务业的营业税率普遍在5%以下,金融业的营业税率却高达8%。

2、我国金融业资产质量不高,风险较大。

据报道,99年国家银行的不良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为25%。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使金融业累积了较大风险,金融业的经营环境较为严峻。

3、入世即将来临,我国金融业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

国际上金融业不仅税负较轻,而且是混业经营,而我国金融业只能分业经营,税负又较高,极不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我国金融业的资产利润率普遍较低。

4、经济低速增长使金融业的利润高速增长更为困难。

经济与金融业的增长存在较大的相关性,高速增长时代,我国金融业获得了快速发展,未来数年,我国经济将以1位的增速发展,也将限制金融业的成长空间,金融业的低速增长对缓解资产风险更为不利。去年以来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不得不进行较大的资产结构调整,即从完全依赖企业实现利润增长转向依赖消费信贷及金融创新来达到高速扩张。但完全转轨尚需时日。

金融安全对我国经济甚至政治安全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在金融业面临的经营环境愈来愈不利的情况下,降低营业税已是必然。而在目前国家财政状况并不宽松的情况下,逐步降低金融业的营业税,可见国家对金融业的支持力度,营业税下降减少的财政收入远远大于所得税率下降减少的财政收入。国家对金融业的让利是XX对该行业支持的实质措施,预示着我国在金融业的政策指导方面出现重大转折。

营业税下降的深远影响:金融业未来经营环境将更加宽松。营业税下降这一实质措施的出台,可能预示着更多扶持金融业的政策出台,比如:所得税的优惠,混业经营的突破,不良资产的处理,民营金融业的设立,允许外资收购等等。金融业将利好频传。

营业税下降对金融上市公司的影响:银行业受益最多。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对上市公司的利润贡献不大,由此增加的每股收益在1分钱左右。每股营业收入越大,每股收益增加的金额越高,营业税下调的受益程度越高。银行业的受益程度明显高于信托及证券业。

  3.2对金融市场整体运行的影响

3.2.1有利于金融业的公平竞争环境的进一步形成

所得税通过课税机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建立平等竞争环境,使得企业能够按照经济能力通过自身的努力来参与市场竞争。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区分投资资金的来源,而是尽量考虑各类金融企业的经济收益能力,不再根据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进行区别对待,着眼于金融企业间的平等的税收负担的分配,实现各类不同的金融企业的税收待遇的统一,在税率、税前扣除项目标准等方面实现的无差别的对待,减轻了内资金融企业,尤其是内资民营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

《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地方XX所享有的税收减免权,仅保留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减免权,必然使得各地不能随意对当地金融企业给予税收减免,税收优惠成为全国各金融企业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这一规定必然有力的限制、甚至取消各地为维护当地企业发展而进行的税务竞争,进而取消各地企业在税收待遇上的人为的区域性差别,改变各地不同的税收减免措施对企业融资能力的影响,实现全国性的平等税收环境的形成。

加入WTO之后,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已经相继取消,国内金融市场进一步对外资开放,内资金融企业也逐渐融入到全球金融市场中,面临全球性的市场竞争。本次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实现了国内金融企业之间、内资金融企业与外资金融企业之间的无差别税收待遇,促进各类金融企业的平等竞争环境的形成,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统一、规范的发展。

3.2.2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的税制竞争力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市场的发展逐步实现国际化。国际金融资本总是从税后净收益低的金融市场流向税收净收益高的市场。[4]由于金融资本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和对税收的敏感性,提高税制的竞争力对金融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金融市场的税制竞争力取决于该国税制的税负水平、税务管理水平及参与国际税收协调的程度。根据OECD、荷兰财政文献局所提供的数据,2005-2006年度世界159个国家和地区的平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8.64%,其中有116个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或等于25%。因此,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降至25%,扩大了企业的税前扣除标准,企业的税收负担率低于世界的平均税率,也低于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平均水平。在税收征管方面,所得税法通过企业纳税地点的明晰化、征税方式的规范化、征税程序的科学化以及有效的反避税措施等方面实现了所得征征管的有序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减轻投资者的税收遵从成本。对国外投资者而言,国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给予减免税待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国际间的双重征税,从而提高国外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3.3对金融保险行业的影响

3.3.1税率降低,行业普遍受益

作为金融保险行业来讲,在原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除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税率减半征收(即享受16.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外,其他内资的金融保险企业均不享有任何税率的优惠,执行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25%,从税率的减少幅度来看,直接降低了8%。

1、农村信用社

在2008年,农村信用社主要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三条规定: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该规定所说的涉农优惠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适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该文件延长了财税[2004]35号的对其他地区(含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由于2008年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对农村信用社而言,由于适用上述税额减半的优惠政策,其实际税率仅为12.5%,相对于2007年来讲,其实际税率降低了4%。对于2009年及以后,农村信用社需要尽早争取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延长对信用社税额减半的优惠政策,否则,在原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将导致税负的成倍增长。

2、对除农村信用社外的其他金融保险企业

由于我国金融保险行业实现的利润和税负数额相对都比较大,且几乎没有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因此,名义税率从33%降到25%,将带来巨额的税额降低,使得这类行业普遍受益,有利于增加企业的净利润,企业的现金流可以更多地用于新产品研发、改善服务、激励员工和回报股东。

但是,应当注意,由于税率降低引起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的减少、各种自然灾害的频发及奥运的举办,目前各地税务局已提出了企业所得税增收减亏的工作目标,各项税务检查与税收优惠的审批将更加严格,企业应当加强税务管理,控制各种可能发生的税务风险。

3.3.2节约企业时间与成本

1、四大国有银行及三家政策性银行

对四大国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来讲,由于其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因此,只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上述银行的省行、市行及支行不需要每季度向当地所属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2、上述银行外其他设立跨省市总分支机构的金融保险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仅要求其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也就是说,总机构与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省级银行保险公司,可以按28号文规定的比例按因素法计算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其他的三级分支机构也不再需要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3.4所得税法对金融企业的影响

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对内、外资金融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均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对内资企业来说,内资企业的名义税率降低,加上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如取消计税工资的限制,提高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等,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够得到据实的扣除,提高了内资企业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增加了税前扣除额,实际上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一方面,内资金融企业的税后剩余利益有所提高,能够获得更多的资金投入到金融市场中,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实现内、外资金融企业之间的公平税收负担,可以促进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促进内资金融企业的发展。

对外资金融企业而言,尽管其名义税率同样由33%降低了8个百分点,但由于地方所得税的减免和享受各种税收优惠,外资金融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大约为16%,因此,“两税合并”后,外资金融企业的实际税率升高。《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金融企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总额有所下降,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提高。加上原来普遍对外资金融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被取消,也使得外资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也有所增加。但由于对“两税合并”之前设立的外资金融企业还保留5年的税收优惠的过渡期,因此,外资金融企业的即期财务成本不会受到大的影响。尽管如此,外资金融企业不能凭借其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而处于优势的竞争地位,必须凭借企业自身的经营与内资金融机构展开竞争。

此外,所得税法所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等优惠规定,也有利于金融企业进一步利用高新技术,开发新的服务手段和服务产品,提高服务水平,增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进一步加深金融创新的趋势。

所得税法实施后,无论是内资金融企业还是外资金融企业,其税收负担均有所降低,税后利润将有所提高,有利于金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3.5所得税法对企业投资者的影响

所得税法的实施,也将对企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无论投资者的投资方式如何,其投资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税后净利润。对于股权投资者而言,所投资的企业的税后利润越多,持有股权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越多。对债券投资者而言,尽管其投资收益并不取决于企业的税收净利润,但企业的净利润构成企业的总资产的一部份,从而也作为企业还本付息的总担保。随着企业净收益的提高,企业的还款能力也进一步得到保证。由于企业的税负水平降低而提高的盈利率,也将影响其股票、债券的交易价格,从而对企业投资者的转让收入也产生影响。因此,所得税法降低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扩大其税前扣除范围,降低其所得税税负水平,也将对企业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产生间接影响。

  4、结论

从2008年1月起, 我国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面对“两税合并”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相关政策作出重大调整这一巨大变革, 企业在税前经营、投资、理财等税收筹划环节上也必将随之作出相应调整, 以此来适应新法适用将带来的巨大波动, 重新实现自身税收负担的最小化。同时, 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所遵循的原则不同, 税法更重视税收的稳定性、连续性以及国家经济宏观政策导向, 合并的企业所得税法中仍有些规定与我国2007 年1 月1 日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不同, 注意新税法下企业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会计处理方式, 比较容易体现税率的变化, 在企业的经营和核算中要兼顾好新企业所得税须与新会计准则相协调。

  参考文献

[1].李文宏:中国银行业税收效应与制度分析[M],厦门大学博士论文,2004年10月

[2].王在清:中国金融业税收政策与制度研究[J],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年版

[3].赵欣:两税合并促进营业税改革[J],中国金融家,2007年第4期

[4].王刚、陶能虹: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研究[J],金融论坛,2007年第2期

[5]张立宏.我国金融竞争问题的新思考[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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