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1.1研究的背景
1981年,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个税起征点一直是800元,期间在2005年和2007年提高了起征点。2005年10月27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改内容有:一是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是“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2007年12月29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该税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是根据人民的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情况修改的,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同时壮大了国家财政。两次上调起征点虽然缓解了中低收入者税负压力,但加大了高收入者的纳税压力。若起征点提至3000元,一个纳税人月薪为5000元,按照既有税率,其税负只能减少100元,而10.3万元减少400元,个税调整过程中应注意解决这个问题。因此,个税改革方案,不仅要有效地满足中低收入群体对税收改革的要求,还要兼顾XX财税收入,并使高收入群体的纳税负担有据可依。税收操作既要简单易行,又要考虑如何降低税收成本;在税收过程中,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坚决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纳税。
1.2研究的意义
一、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意义:一是有助于减少纳税人纳税负担。纳税义务人可以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纳税方案,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案:(1)可以缓解个人所得税纳税负担;(2)可以延迟纳税时间,从而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进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二有助于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和守法意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纳税人意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纳税意识不强,纳税人通常通过偷税、漏税、抗税等非法手段来减少纳税或者逃税。(2)纳税人要依法纳税,自觉接受监督。(3)纳税人运用税法知识,采用合理的方法对个人所得额合理配置,减少缴纳税额,获得更多利益。因此,合理运用个人所得税纳税法筹划,体现了纳税人纳税以及税收意识的增强。三是有助于不断完善国家税收体系。我国税法中有部分尚未明确规定的行为以及相关的缴税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有效为完善国家税法以及有关税收政策提供有力依据。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可充分利用纳税人纳税筹划行为反馈的信息,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和健全有关税收体系。
1.3研究的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和具体措施。
二个人所得税与社会公平的关系。
三借鉴以往的历史经验,谈谈我对改革的看法和建议。
1.4研究的方法
一规范分析法分别从公平和个税的角度出发,分析目前的形势。
二比较分析法对比各国的个税制度,去其糟粕留其精华。
2世界发展史
2.1国内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史
纵观我国的发展,在1950年前,我国处于一个封闭式的经济模式,也就没有个人所得税制度。在改革开放后,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和财政局逐渐的着手这一件事情,在1980年会议通过了并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但由于征额太高,只有少部分的人有这个经济实力交纳个税,大多数人并不再征收范围内。1993年通过了个税的修正案,规定只要有来源于中国的收入都应交纳个人所得税。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质量也不断提高,提高起征点的呼声不断,随后,财政部为了调节发展,2005年决定免征额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这是第一次提高起征点。第二次提高起征点是2008年,由1600提高到2000元。这都是针对个税起征点调节的措施,而先如今在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显然3500的起征点以及引起了人民的讨论。但是起征点是有多方面的考虑才得出的数据,想要改变必经过多方面的调查和研究。。
2.2国外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史(X为例)
X:完善、严密、复杂
国际上一致认为X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较为完善的税制,并一直处于国际领先地位,由此我们选取X作为研究对象之一。X个税目前采用六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其税率分别为10%、15%、25%、28%、33%和35%。X在1913年开征的个人所得税是目前最大的税种,2010年,X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为11760亿美元,占X税收总额的50%。与中国不同的是,X个税采取个人申报制度,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家庭情况,这样的制度体现了人性化同时也能够鼓励低收入者主动报税,因为他们可能不仅不需要交个税,反而能够从这个制度中获得更多的收入。但是有高收入不想纳税的人,对于这类人X也有方式来应对。IRS(X国内收入局)每年都会对一批纳税人进行严格的审计,特别针对高收入的家庭。近年来越来越严格的审查和惩罚制度使得纳税人的遵从度也越来越高。
2.2存在的问题
英美等西方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均选择综合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税汇总,扣除相关费用后,再按规定的超额累进税率统一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所得税制度的征收手续繁琐而且容易出漏洞,这就要求纳税人拥有较强的主动申报意识,且对财务核算制度会计制度以及税务部门的征稽水平有着极高的要求。我国采用了分类所得税制度,即是纳税人根据不同性质的项目进行缴纳税。我国之所以选择分类所得制,而不选择综合所得税制,在于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高、征收环境较差、征收方式单一、税收体系不完善等等。
各国的个税制度都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由于国情不同,各国都有着不同的制度来征收。对X的个税制度分析虽然只涉及了一些方面,也足以看出税收体系的逐渐规范与健全。我国的个税制度还很年轻,国外一些完善的制度和成功的经验都是值得借鉴的。如何让个税体现公平,成为调节贫富差距的手段,并且让百姓乐意接受它,都是需要仔细研究和不断改革的。
3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及税率
3.1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具有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或单位。不同的税收有不同的纳税人。纳税人究竟是谁,一般随课税对象的确定而确定。这种表达有些抽象举个列子吧,例如个人所得税法中靠工资以及奖金所得的就是纳税人,房产税的纳税人是产权持有人或者使用人,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资产为征税的对象,同时也要向产权承受人征收一种财产税,其纳税人是产权承受人。从征税的对象来讲,纳税人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单位和个人,比如增值税,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所得的收入,其纳税人是企业;个人销售的产品所得的收入,其纳税人就是个人。不同历史时期,税种变化很迅速,与此同时,纳税人也可能发生变化,比如农业税,在农业合作化之前,其纳税人是个体农民,农业合作化之后,其纳税人是农业生产合作杜和后来的生产大队,后来主要是农村乡村基本核算单位及相关的承包人,则全国取消了农业税。只有国家公务员依法才能在国税里面领取工资酬劳,所以国家公务员又称为人民服务的公仆。
3.2税收对象及税率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及税率有以下几类①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内地起征点为3500,税率为3%-45%。②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税额减征30%。故实际税率为14%。③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或者承租经营所得,其税率适用于5%-35%超额累进税率。④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⑤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红利、股息、财产租赁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及其他所得,其使用比例税率为20%,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并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取得按10%的税率来征收个人所得税。下图为个税薪金的征收表格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距)税率(%)速算扣除数

4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效果
在市场经济中,无论是微观还是宏观看,个人所得税制度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无疑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核心税种之一。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个人财富分配的不确定,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调节效果越越来越微小,不仅以实现公平原则,而且也无法缩小收入差距,也未发挥其财政收入职能,已基本失效。有以下几个原因其一,个人所得税在总税收中比重中一直偏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数据显示,2014年1-9月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5697.9亿元,只占税收总收入6.3%,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同比增长18%。2013年1-9月,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5067.47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0%,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增长13.0%。而在2011年、2010年年中国个人所得税征收4837.17亿元,其中工薪资金所得项目为3148亿元,占全部收入的65%。数据说明工薪阶层是个人所得税的最大负担者,个人所得税无法做到在高收入与中低层的税收公平。其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并不全面,且在制度上存在问题。如征收模式比较单一、税率设计级次过多、费用扣除标准不够合理等,都导致了实施效果不如我们所预料的那样。上述原因都严重制约了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调节经济运行功能的充分发挥,也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及收入分配结构互不吻合。如下图
5个税中有关社会公平问题的探讨
5.1一是统一的免征额引发的不同地区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问题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较大,自东而西的经济发展水平呈现明显的阶梯状分布,不同地区的居民收入水平与生活消费也不尽相同。因此,若在全国使用相同的免征额,那么高收入的地区的纳税人实际开支不能被免征额所抵补,这意味着这些地区居民的日常生活开支部分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低收入地区的纳税人的消费在被免征额抵补之后还有一个余额,即是相当于XX给这些地区的居民发放生活补贴。因此,不同地区使用统一的免征额,就会引发收入与支出的不公平。
5.2二是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主要有三种: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与混合征收制。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是分类征收制。在征收之初,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刚刚起步,人们收入来源单一而且收入低,所以这时候主要是对收入偏高的人群进行征收,来补助那些收入较低的人群。现如今在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人们的收入的来源呈现多元化,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在这样的情况下,在按照原来的征收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已无法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目的了。
5.3三是由税收征管不到位所产生的高收入者与普通居民之间的不公平
目前,许多工薪阶层单位都采取为内部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对那些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单位来说,其员工的收入来源容易控制,税款也容易收缴。由此看来,工薪阶层不仅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主体,也是税收操作便捷的群体。而对于那些单位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的单位,特别是对那些自由就业的人员以及单位正规人员的地下经济活动的收入,这些收入不能及时得到监管和控制,导致税收无法做到应收尽收,同时也暴露出我国税收制度的短板。收入一般的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但大部分高收入群体却想方设法逃避税收,这显然是与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积极缴税的精神是相违背的。
尽管实施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等做法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通过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转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推动解决收入分配不公平的问题。加强税收体制机制建设,完善税收监管体系,加强纳税人的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建立个人收入档案,成立税务警察、税务法庭,对高收入群体进行重点稽查,严格做到应收尽收,坚决堵塞税收流失漏洞,逐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机制建设。
6对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公平的合理建议
6.1尽可能减少免征减征项目,实现公平纳税
①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既不符合国际税收制度,又缺乏合理性。据悉,发达国家的科学研究者在获得全球最高科学奖诺贝尔奖时,无一例外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而且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诺贝尔获得者不仅在本国缴纳税收,也要在国外获奖所在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均没有免税特权。也就是说,以奖金级别高来划分是否免税,不利于其他级别奖项的发展,更容易滋生不公平对待的现象。从税理(累进税率)上讲,级别越高、数额越大的奖金的获得者越应该纳税,因为一项奖金额越高,其缴纳的金额占比越小,二则体现了奖金获得者的爱国主义情怀,对国家更应贡献大,但是不能把纳税看成是一种惩罚。从灵一个角度来看,在国外的机构颁发的奖金,如果纳税人不纳税,那就明显享受特权,不利于社会公平公正,这与WTO的纳税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相违背的。
②针对存款利息、股票分红、企业债券利息,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而对国家发行的债券利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是一种不平等的做法,影响了税制的统一性,更不是不利于社会公平。因此,为了鼓励个人购买,可以采取这样的做法:适当调高利率,并征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如此可以减轻个人纳税负担。这样做不仅是纳税形式发生变化,纳税的实质也发生变化,体现了不同收入群体之间是平等的,这就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本质要求。另外,对干部职工、军人的转业费以及退休工资的安家费也应采取上述类似做法,做到公平公正。
③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包含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薪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存在许多不公平的问题。目前,相当部分干部职工的退休工资或者离休工资远超过社会平均水平,甚至有的是超过800元起征点,不征税是不合理的,而且这部分高收入的退休离休干部职工往往在离退休之后,仍从事有报酬的相关活动,也就是说他们是拿双份工资,比如干部、演员、工程师等等。此外,这类高收入离退休者一般负担很轻,无老人赡养也无子女抚养,没有什么生活压力,并且他们的身体往往较好,医疗负担也很轻,他们的收入相对于其他老人要高很多。最后,则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倘若所有离退休老人都不交纳个人所得税,那么提前退休者的增加,就意味着我国不纳税的人将越来越多。据1990年人口普查统计,我国处于劳动年龄的人口与男60岁、女55岁以上的人口之比不到6比1,即是我国成年人中每七个人之中,就有一个人不纳税,这样的现象极不正常。倘若再考虑到失业者,最低生活保障者、农民、残疾人等弱势群体,那么我国纳税人口比例是相当低的,而且纳税压力也是相当大的。因此,不管是否退休,其收入均应严格遵循税法,交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针对老人的不同情况,实行全额征缴部分返回的方法。
④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和应聘本国单位工作的外籍专家,在计算其应缴纳税所得额时,每月工资薪金所得税起征点应是3500元再附上1300的费用,即实际上免征额为4800;对外籍人员从外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房补、洗衣费等情况,可以免征其个人所得税;对来自国际组织的外籍专家可免征其个人所得税。在X投资办企业的中国人是不会扣除额外的费用,再进行征税的。我国深入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引入外资企业和国际高尖端人才,是有一定的政策扶持和补贴的额。在税收方面,平等与法制是最重要的。特权与人治是不可取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缴税。
资产类个税主要包括:特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其特点就是不经常发生,发生的时候涉及的金额一般较大,多发生在较为富有、有个人资产投资的中高端人群。这部分人群才是个人所得税调节的重点。目前该类型个税的征收主要计算是收入减去相关成本与费用后的差额,以20%的税率计算。分类分别计算也突出体现了不同类型资产的特点与作用,所以在不改变现有计算方式的条件下,分类型分别计算。建议在经济运行变化时,根据调控的需要,对其中某些项目按减除一定比例扣除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对某些项目实行加成征收。如特许权使用费与稿酬所得,在现行经济下行的趋势下,国家鼓励企业与个人创新创业,加速知识产权的流转,对特许权使用费、稿酬等知识产权类财产转让所得,可以考虑对转让所得减计20%-40%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20%税率计算缴纳个税的方式。或者,在经济条件较好的条件下,对财产转让所得中房地产转让、股权转让等实行应纳税所得额加成征收的方式。这样做的目的是实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有效避免的逃税避税等现象,促进人们多纳税。国外很多专家学者对中国这样的做法表示认可,不仅符合中国基本国情,而且也符合人们的共同心愿。目前,中国公民纳税意识较弱,这种奖励性手段可以有效增强人们的纳税意识,这与XX给予纳税大户以各种奖励本质上是一致的,而且这样做更规范。
6.2转变征税模式
先如为了调整模式的转变许多国家采用了综合所得税。综合所得税是指对纳税人个人的各种应税所得综合征收。其优点是能够量能个税,实现税负公平。但这种税制需要纳税人纳很高的税意识、很高的服从意识,还需要征收机关征收与管理的手段先进、工作效率高。一个就是提高起征点,个税起征点提高到什么程度,我们会根据居民的基本生活消费水平的变化,来确定并且提出一个提高起征点的政策性的建议;另一个我认为是前所未有的,是完善个税征税模式,由现在的分类征收转变为综合类征收。在汇算全年综合各项所得时,应统计不同来源收入总额,再减去规定的扣除计算总所得,再按超额累进税率进行计算综合个人所得税,以实现量能负担原则,调节税负,促进社会公平。
6.3优化费用扣除标准
1.各项生计扣除在所得汇总自行申报时进行。
我国目前有十一个个税征收项目,按其不同的来源,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应根据不同应税项目来分项计算。即是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总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费用,再扣除标准后的余额,就是该项应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这一项措施实施后,收入来源单一的纳税人的税负就重于那些收入来源渠道多的纳税人。此外,不同的应税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不同,这就导致数额相等的一笔收入,界定的应税项目不同,税负也就不同。因此,在进行征收各类项目时,不扣除任何费用,只按照规定的税率进行扣缴,在所得汇总自行申报时自动扣除各项生计费用。
2.“费用扣除标准”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建立费用扣除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由于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机制没有考虑到通货膨胀等相关因素,这在复杂的经济发展背景下,会给纳税人带来很大的负担。物价变动的情况下,就很有必要对税收的标准进行调整。因此,可以采取间隔时期调整一次税收,尤其是要关注通货膨胀因素等相关因素,由国家税收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联合出台新的税收费用扣除标准。
3.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代替个人纳税,根据家庭负担情况制定不同的扣除标准。
家庭是最基本的生活单位,也是最基本的生产单位,由于我国及基本实际情况与外国不同,在实际征缴税过程中,纳税单位的转换面临许多问题,即西方的核心家庭是一般只是包括夫妻双方及孩子。一般很少像中国那样有几代同堂的情况,这样以家庭为单位比较容易设计税率水平,因为家庭结构基本是同质的。而在我国情况就要复杂许多,三口之家、三代同堂的家庭、四代同堂的家庭税收起来就比较困难。要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以及抚养子女的人数、年龄、子女教育支出,对家庭成员大病医疗支出中个人负担的部分等因素。
4.实行内外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
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将普通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和在境外取得收入的居民纳税人区分开来。对于境内普通居民纳税人,其费用扣除标准是3500元/月,对于非居民纳税人以及在境外取得收入的居民纳税人,其费用扣除标准是4800元/月;同时,华侨、香港、澳门和X同胞也要参照相应标准执行。
6.4建立激励和督促个人申报的税务制度
1.在纳税申报环节进行费用扣除。
要进行综合课征就必须提高公民自觉纳税意识,让纳税人自己能够自行申报。从道德角度出发,这样做是有利于激发人们自觉缴税的自觉意识,但仅靠道德约束还是不够的,还应控制纳税人的其他动机,坚决遏制利益诱惑。因此,征收税收是,要坚持源泉扣缴,不做任何扣除,严格按规定税率扣税。要在所得汇总自行申报时扣除各项费用,纳税人基本的生计费用扣除之外,还允许对其抚养子女、子女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中据实汇报或扣除相关费用,这样减少了纳税人的负担,也就提高了纳税人主动性。
2.为纳税人设立独享的税号。
除了从利益层面来促使纳税人主动申报,在纳税申报环节进行费用扣除以外,还应该为纳税人设立独享的税号。据数据显示我国光是身份证号码都有将近百万人重号,如果税收号码也重复的话,在税收过程中将会出现许多混乱降低了申报效率,应该地理使用一个编码。最大限度为税收征纳双方提供方便可行的的操作。
3.将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纳入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XX要建立建全监管监测体系,完善纳税信用体系,将个人的申报纳税作为诚信记录纳入监测体系考核指标,确保公民自行申报制度正常运行。要将信用体系中的各项指标来评判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影响其信贷,投资,等经济活动。这样做有利于所有纳税人都能在法律和制度的约束下主动申报纳税。
7结束语
个人所得税应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服务宗旨。从长远来看,完善税收制度,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任务艰巨而且不容易完成。很多的研究学家想出新的研究方案,大多数都从降低人们负担程度,从短期完善了制度但从长远的眼光来看,个税改革不仅要逐步改变目前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的现状,更要调节贫富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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