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免征额探讨

摘要: 在许多国家,个人所得税有罗宾汉税种、社会公平调节器的称号。简单而言,其有缩小贫富差距、调节收入分配的基本功能。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费用扣除标准)长期发展过程中都是改革个人所得税法的关键点。免征额的大小与每一个公民的利益、每一位纳税人的

  摘要:在许多国家,个人所得税有“罗宾汉税种”、“社会公平调节器”的称号。简单而言,其有缩小贫富差距、调节收入分配的基本功能。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费用扣除标准)长期发展过程中都是改革个人所得税法的关键点。免征额的大小与每一个公民的利益、每一位纳税人的税收压力息息相关,也体现着国家的政策导向。本文从我国工资、薪金免征额历史演变出发,通过分析免征额确定,发现其确认时存在没有考虑居民生活水平受物价变动影响、没有考虑和居民收入关系、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及纳税能力等问题。鉴于此,本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免征额进行探讨,以期能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方面的制度规定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工薪金;免征额
个税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是第四大税种,最近几年发展过程中,当我国国民收入持续提升、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很多中低收入者也进入纳税人队伍中。免征额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是调控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组织财政收入、调节贫富差距的主要方式,尤其是在调节贫富差距方法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当个人所得税产生“工薪税”问题时,XX也老百姓也开始提升对免征额的关注。从1981——2005年这一发展过程中,我国薪金免征额、个人所得税工资一直都保持稳定状态,到2006年1月至2011年9月密集变动了三次,再到2015年两会期间大家的大力关注与议论,免征额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免征额会持续提高吗?调整免征额的依据与标准是什么?调整免征额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什么时间调整、应该如何调整、调整额度是多少?因此,急需加快改革免征额的步伐与力度[闫海,个人所得税扣除的人权逻辑,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2月,第8卷第2期]。

  (二)研究内容及方法

  本文在分析目前个人所得税工资所得免征额制度情况和其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完善个税法工薪所得免征额制度的建议。
  研究方法包括文献资料法和逻辑分析法,借用校内图书馆、中国知网数据库、万方数据库等资源,对本课题的相关内容进行资料的搜索,做好相关的理论知识储备工作。在此基础上,对所有的信息资料,加以筛选,整理和总结,并作相应的逻辑分析。

  二、理论分析

  (一)相关概念界定

  1.工资薪金所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具体规定,工资和薪金指的是个人因受雇佣或任职而得到的补贴、津贴、劳动分红、年终奖金、薪金、工资等或与雇佣相关的其他收入。除此之外,奖金指的是全部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在税法中针对免税奖金的范畴,还有其他规定[②刘剑文,对个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反思和展望—以人权保障为视角,涉外税务,2015]。
  2.免征额
  免征额是指准予从课税对象的数量中减去不征税款的税额。如果免征额比课税对象的数额大的话,税基为零,不征税。如果免征额比课税对象的数额小时,只针对超过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时超出免征额的部分是征税对象。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最低需要,使税收负担更加合理和公平。凡规定有免征额的税种,在征税过程中应该先从纳税人所有课税对象数额中把免征额扣除,之后针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依据具体的税率去征收纳税额[刘树艺,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的内涵及扣除的理论依据,当代经济:2015年6月下]。
  3.起征点
  起征点也叫做起税点、征税起点,指的是税法规定开始对征税对象进行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需要针对所有数额征税,没有达到起征点的话,不需要征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指的是国家为了促进税收制度的完善发展,充分改革税制,而构建的税收制度。2011年4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拟调至3500元[金永吉,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应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英国最初创立个人所得税,并在1799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今已经经历了两百多年的发展历程,现阶段,全球有140多个国家都在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税制中占据关键地位。发达国家的个税收入在总税收种的占比基本都超过30%,而且这个比例每年都在持续升高。
  我国在1980年也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经过了30多年的持续优化发展,其在我国取得了跨越式的进步,而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已经成为相关领域研究专家的关注焦点。
  我国研究专家现阶段针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研究主要集中在下面几方面:
  首先,分析个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理论。闰海(2016)立足人权逻辑的角度展开研究,认为需要将必要的成本费用扣除,这是纳税人财产权的基本要求,扣除生计费用是生存权的基本要求,各项扣除的非歧视性是平等权的要求。刘剑文(2013)强调扣除个税费用制度在充分保障人权方面的关键作用,与此同时,还认为扣除费用的基本方式应该充分考虑到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刘树艺(2014)立足马克思主义劳动力价值理论,进一步论述了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的问题[白景明,按家庭计征个人所得税条件不成熟中国报道,2015,(6)]。
  二是研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方法。金永吉(2016)表示,应该以家庭作为基本的单位,征收个人工资薪金。刘剑文(2015)表示,扣除个税工资薪金与量能课税、人权等息息相关,因此其表示,个税需要构建分类和综合全面结合的所得税制度,而且扣除单位应该是家庭。但是白景明(2013)表示,依据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操作性不强。
  三是界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具体标准。吴旭东(2012)表示,扣除个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应该涵盖纳税人的教育培训费用、相关工作支出、赡养费用等。对于我国目前工薪所得免征额3500元,主要观点有两种,一是上调免征理论。这一观点表明,针对劳动者而言,免征额比较低,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应该主要针对高收入人群,对于现阶段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月入3000到8000元的都是普通的劳动者。并且目前大部分高收入者并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免征额足够论。持有这一观点的人表示,工资薪金在免征额之前,已经把五险一金扣除,最多扣除6000多元,因此这一免征额是比较合适的。

  (三)相关理论简介

  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是依附于个人所得税税制为基础的,各种税制模式需要有对应的扣除办法,因此,我们不能仅仅针对扣除费用而研究扣除费用,还需要结合个人所得税基本模式进行细致研讨。全球各国国家都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各国国家的征收模式与税制有很大的差异,但是总结起来主要的模式为三种:混合制、综合制、分类制。
  分类制模式具体划分了个人所得的来源,不同的来源,征税办法也不同,包含计算税率的依据、税率的高低、税率的等级等。其中,分类制计算税率的依据是个人收入依据税法规定的各种所得,而并非个人所有所得,也并非家庭收入总额,所以可能会产生一人同时缴纳多类的所得税的情况。分类制课税模式最主要的优势是成本低、操作性强,能够避免偷税逃税、征收管理方式比较简单。众所周知,所得税不仅有征集财政收入的效用,同时还能够有效调控与平衡收入差距,但是因为把所得的类型做了具体的划分,所以各种收入没有办法将纳税人的能力真实反映出来,因此,立足这一角度而言,违背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我国现阶段使用的正是这一征收管理税收模式[1]。
  综合制模式是以个人所有所得作为基础,依据一致的标准,将成本费用扣除,得到应该纳税的所得额,找到适合的税率,计算税额。这种模式的计税基础是个人的所有所得,弥补了分类制存在的不足,表现出课税的公平,与此同时,税基也得到了全面拓展。但是因为征收管理需要支出较高成本、手续非常复杂,并且需要纳税人有极高的纳税意识。由于发达国家的纳税人具有很强的纳税意识,所以使用此模式较为普遍,在全球范围内,其也是比较常用的课税模式。
  混合制模式全面结合了综合制和分类制,既充分考虑到了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还表现出公平性,同时强化监督控制税收、提升征管效率、开展源泉扣税。混合制模式把个人所得划分为两种基本的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源泉扣缴,年底时不汇总;第二种类型是依据分类模式征税,年底时需要汇总个人全年所得收入,计算税额,并结合全年已经缴纳的税额来优化。这一模式把以上两种税制的优势充分汇聚起来,但是这一模式对国家税制有很高的要求,实施这一税制的代表性国家有日本。
  结合以上论述,上面的几种税制都有自身的优势和缺点,需要结合国家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对应的课税模式[侯春生,对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制定的看法,税务园地,2014年第5期:33-34]。
  我国现阶段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统一为每月3500元,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入,个人所得税也将实施综合征收制,在此基础上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确定能够依据公式“个税免征额=基准免征额+凭票核准免征额”,结合纳税人实际情况进行据实免征额制,这样既保证个人所得税的中央税特征,有利于培养纳税人自觉的纳税意识,又能解决统一免征额度导致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的地区差异问题。

  三、个税法工薪所得免征额制度的演变

  xxxx1950年就发布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其中规定了征收个人所得税应“薪给报酬所得税”。但是仅仅是规定,并未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主要是因为当时不具备完善的条件:
  其一,当时我国正处在建国初期,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因为受到战争的不良影响,国家各行各业都需要有恢复建设与发展的时间,当时国家穷,工薪阶层人员收入普遍很低,当时XX曾一度对职工实行多子女补助办法。在这样的历史发展阶段,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存在和实施的基础。
  其二,建国之后,我国开展的是计划经济制度,实施平均分配的基本原则。在这种指导思想与制度的影响下,有很长的发展阶段中,实施的都是分类制度,几乎所有的生活必需品,都是计划供应,计划分配。工薪阶层人员按级别发放工资,贫富差别不大,也就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必要了。
  其三,建国之后经过较长的发展阶段,虽然XX与党构建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具体落实的过程中,容易受到个人主观要素的影响。权力、党比法律效力更大的问题较为显著,当时人们的法治观念非常淡薄,满脑子是“最高指示”。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本提不上议事日程。
  由于受到以上要素影响,在1980年以前,我国都并未征收个人所得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当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经济持续发展,为了使得税收主权得到全面维护,1980年9月第五届XXXX第三次会议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是我国建国之后首部个人所得税法,其中明确规定,工薪所得免征额是每月800元。
  随着改革开放的快速发展,我国公民之间逐渐拉大了收入差距。为了妥善处理经济制度改革中的各种问题、解决社会收入分配不平衡、收入差距大等问题。1986年9月,xxxxfault《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87年元月一日开始实施。其中具体规定,个人收入所调节的纳税人,是居住在我国境内,有我国户籍、国籍,并且得到收入的我国公民。至此,由于对中国公民的个人收入改征个人收入调节税。1993年10月第八届XXXX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与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内容,明确规定,不管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只要是取得收入的个人,都能够使用《个人所得税法》,所以,1994年开始实施个人所得税每月800元的扣除标准。
  2005年10月第十届XXXX常务委员会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薪所得的免征额提升为1600元。从2008年3月开始,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免征额从每月1600元提升为每月2000元。
  2011年6月,实施了最近一次的改革个人所得税,明确规定从2011年9月开始,把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从2000元升高到3500元,与此同时,税率适用范围从3%提高到45%,把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到7级。

  四、现行个税法工薪所得免征额存在的问题

  (一)扣除项目和标准不明确带来的问题

  从1980年开始,我国已经三次调整个税免征额,能够看出,每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核心都是调整工资免征额,但从本质角度分析,其并非简单是免征额的问题。我们需要在立法中,构建一个清晰的计算免征额的具体标准,使得其具备法律基础。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可以减去3500元,那么其中包含什么具体内容?和纳税人生活紧密联系的各种费用是否都包含在其中?是否包含纳税人为了得到收入而支出的各项费用?相关机构是按照哪些原则来计算出这一数值的?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免征额目前依据的扣除标准中应该将城镇居民的住房费用、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生活支出、抚养人与赡养人的各项费用包含在内。
  我国目前住房已经实现了全面市场化发展,通过银行贷款来购买房屋是工薪阶层主要购买房屋的方式,但是却有沉重的利息负担。就算是租房子,不买房子,也需要支出很多租金费用。住房支出给工薪阶层带来了沉重的压力。医疗与教育的个人负担并未体现在税收种。在现代社会中,普通工薪阶层承受着医疗、教育等各方面的压力。但是在扣除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中,并且把它们包含在扣除范围中。之前有人将医疗、教育、住房比作老百姓身上背负的三座大山:生病看不起、学上不起、房子买不起。这些都可以证明工薪阶层有沉重的负担与压力,因此,在个税的税前扣除中能够加入医疗、教育、住房等支出[吴旭东,孙哲.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再思考,财经问题研究,2015年1月第1期]。

  (二)免征额偏低带来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既有筹集财政收入的基本功能,还有实现分配收入公平、缩小个人差距、调节收入分配等功能。在市场经济制度基础上,因为人们赚钱的能力和财产的持有量有很大差异,所以社会成员之间可能产生收入差距、生活水平差距大的问题。由此一来,可能会产生很多其他的社会问题,也会使得基本的市场发展规律被破坏,从而对社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所以,就需要使用个人所得税来对收入分配予以全面调节,公平分配收入。而现阶段的个税规定并未充分发挥调节的基本功能。1980年我国职工平均每月工资大概是60元,个税免征额是每月800元,是当时工资的大概13倍,按照这一规定,当时符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非常少。而现如今,每月6000元收入的都是最基层的职工,并非富人,免征额明显比较低,使得大部分工薪阶层都包含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内。
  中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1月公布的数据表明,2014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是0.469,从2009年开始,这一系数每年都在降低,但是还是比全球0.4的贫富差距警戒线要高。基尼系数主要用来考察居民收入分配的情况,是一个有效的参考指标。2000年,我国官网公布中国基尼系数为0.412之后,一直到13年以后,才将这期间每年的基尼系数予以公布。2003——2008年,中国基尼系数是0.479、0.473、0.485、0.487、0.484、0.491。在此之后,从2009年开始表现出降低的态势:2009年0.490,2010年0.481,2011年0.477,2012年0.474,2013年0.473,2014年0.469。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指出,基尼系数作为对贫富差距予以衡量的指标,连续六年下降,说明我国收入分配的差距每年都在缩小,养老金并轨、央企负责人限薪等措施,都能够促进收入分配差距的缩小,这是我国XX强化改革分配制度的有益成果。
  我国贫富差距大是客观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从去年开始,CPI一直居高不下,更导致弱势群体的生活受到不良影响,在此基础上,除了XX借助财政方式来缩小贫富差距、提升贫困人口生活保障水平之外,税收是最主要的调控方式,也就是要借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来使得弱势群体得到相应的帮助。目前个税免征额设定比较低,使得工薪所得阶层成为个税的纳税主力军,使其很难发挥缩小贫富差距的真正作用。

  (三)统一实施的免征额带来的问题

  针对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免征额,目前还有比较大的争议。赞成这一观点主要的理由包含:立足法律角度分析,我国公民无论是生活在什么地区,税率负担都应该最大化保持一致。尽管从客观角度分析存在差异,但是能够促进税率的一致性,也能够保障免征额的公平性。
  统一实施的免征额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没有充分考虑我国居民生活支出水平、居民收入、各地生活水平、国情等问题。我国人口众多,地大物博,因为很多原因导致我国各区域的发展并不均衡,尤其是西部和东部,在物价水平、收入水平、生活支出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就算是在西部发展较好的群体,支出也远比东部发展较差的群体低。地域经济发展差别大是我国客观面对的问题,所以各国地域居民的消费、收入差别也较为显著。
  并且这种差距还有进一步拉大趋势。2015年结合现阶段25个省(区、市)的相关数据能够了解到,山东、天津、广东、福建、江苏、北京、上海这七个地区城镇居民每人平均能够支配的收入比全国平均水平要高。其中,最高的是上海居民可支配收入,达到14153元;第二位是北京,是13503元;第三位是江苏,是11516元,它们是我国现阶段突破万元的三个地区。而居民人均收入排在最后的是青海省居民,只有6212.87元;倒数第二是甘肃,只有6258.56元;倒数第三是宁夏,只有6272元。以上数据能够了解到,在我国范围内实施工薪所得免征额没有办法将我国目前各个区域纳税人具体的情况反映出来,会产生新的税负不平等问题出现,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除此之外,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实施免征额也会遇到很多实质性的困难[高珊,X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特点及对我国改革的借鉴意义,他山石,2016年第3期]。

  五、完善个税法工薪所得免征额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免征额具体内容

  一直以来,我国的工薪所得免征额都是以定额扣除的方式来执行,主要参考标准是城镇居民某年人均消费支出,主要内容包含各种商品、教育文化娱乐、交通通讯、保健医疗、家庭服务和设备、住房、穿衣、食品等。但是法律中并没有对它们进行规定,而且只是基本的生计费用,它们并不是所有人平时生活支出的全部必需品,因为人不仅仅有穿暖、吃饱的基本要求,同时还要持续提升生活品质和自身的综合素质,还要有很多其他的支出,需要对下面几项内容进行具体关注,将它们纳入免征额中[岳树民,关于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探讨,财贸经济,2015]。
  第一套居住性住房费用、医疗费用、赡养费用、教育费用。教育能够全面提升我国国民的综合素质,我国开展九年义务教育,但是有很多人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学习之后,还要继续深造,普通家庭需要支出的教育费用是一项较大的开支,能够在免征额中考虑支出一定的教育费用,使得家庭生活负担大大减轻;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问题不断突出,一对夫妻要同时赡养四个老人,有沉重的生活压力,为了帮助他们减轻压力,免征额中需要涵盖赡养费用;从我国把医疗事业推导市场中之后,老百姓都在抱怨看病难的问题,我国现在没有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人们需要承受巨额的医疗费用,压力很大,免征额中应该包含医疗费用;老百姓有了居住的地方,才能够快乐生活,现在的房价不断提升,普通老百姓都面对高房价压力,许多家庭节衣缩食,但是也无力购买房屋,因此,免征额中可以考虑首套居住性住房的费用[罗娟.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制度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6]。
  明确这些家庭的重大支出项目,全面、整体地对大部分家庭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条件进行分析,以实现对社会大众人权的保障。在明确免征额的相关内容之后,才能够确定具体数额,便于大众接受。

  (二)调整免征额适用对象

  我国目前3500元的免征额没有将工薪收入者进行区分,不管是月薪多少,都执行这个扣除标准,表面来看是公平的,但是本质上来分析,却是不公平的。由于免征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的基本生存发展、调控收入,所以中低收入者应该是其主要的适用对象,而高收入者不应适用免征额[⑪温文林.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制度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4.]。
  在英国,免征额和个人收入之间是负相关关系,如果个人收入大于10万英镑,那么每超过2英镑,免征额随之降低1英镑,简单而言,收入越高,适用免征额会随之降低,当收入达到既定的程度之后,对其就不适用免征额了,直接依据对应的税率计算税额。在匈牙利,以抵免的方式扣除工薪所得免征额。除此之外,X在此方面的规定,也为我们树立了学习的典范。在申报X个人所得税时,能够选择分项扣除和标准扣除两种基本的方式,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人们能够结合本身的情况,选择更好的申报方式。其免征额由个人宽免与标准扣除两部分内容构成,2009年单身者的标准扣除额是5700美元,个人宽免额是3650元,但是对高收入纳税人的宽免额进行了具体限定。[⑫岳希明,徐静,刘谦,丁胜,董莉娟.2011年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J].经济研究,2014,09:113-124.]高收入者需要减少其宽免额,基本消减比例是当调整后毛所得每超过限额2500美元就消减正常的宽免额的2%。
  从以上国家针对免征额的相关规定能够了解到,它们采用的都不是适合所有人的相同免征额,而是结合个人的实际情况,适度调整免征额。
  我国的免征额制度在创新发展过程中,可以充分学习以上国家的方式,对高收入者不再设置免征额,而针对中低收入者继续适用免征额,这样做能够有利于改革个人所得税,促进其全面发展。一方面,无需频繁上调免征额,如果免征额不断上调,意味着纳税人数减少,无法全面提升人们的纳税意识,并且无法妥善解决贫富分化的问题,个人所得税也会全面减少,最后可能会不适用免征额,可以稳定税基,促进个人收入不断提升;另外一方面,针对不同收入来确定免征额的方式,能够使得中低收入群体少纳税,真正发挥分配收入的意义,让高收入者多纳税,避免拉大贫富差距,相对于无差别定额扣除的制度更具优越性。比如,月工薪收入在减去“五险一金”之后,收入在2000——5000元的人群使用2000元的免征额;收入在5000——8000元的人适用1500元的免征额;收入在8000——10000元的人适用1000元的免征额,按照这一比例推广下去,收入达到既定的程度之后,免征额就是0了。当然,这仅仅是举例,具体的免征额对应的收入段,以及各个段之间免征额的比例,必须专业人员精密的考量与测算。

  (三)弹性确定免征额具体数额

  设置免征额是为了使得纳税人和其家庭基本的生存发展需求能够得到充分保障,而其满足这方面需求而需要的必需品价格是经常会产生变化的,和物价水平、经济发展程度息息相关。在市场发展过程中,难免会产生物价飞速上涨、通货膨胀的问题,相对于纳税人而言,物价上涨之后,能够支配的收入在降低,但是免征额没有发生变化,所以其税收负担大大加重,并且低收入群体的税负压力会更大,这显然有失公平。按照我国相关数据表明,2016年12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相对于去年同期涨幅达到2.1%,这表示我国物价涨幅非常大[⑬常世旺,韩仁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再分配效应:基于微观数据的分析[J].财贸研究,2015,02:103-109.]。
  X每年都会结合通货膨胀的实际情况,优化调整个人宽免额与标准扣除额,构建弹性比较强的税收制度,全面开展税收指数化。税收指数化指的是结合通货膨胀的具体情况,对税率表中的应税所得与扣除额进行优化调整,再适用税率计算税额,这样能够避免因为通货膨胀而导致税率不断提高[⑭A.P.Simester,WinnieChan,OnTaxandJustice,23OxfordJournalofLegalStudies,771(winter2015).]。
  我国也应借鉴税收指数化的做法,建立免征额的弹性机制,使免征额数额的大小随人们的收入水平、物价水平及其它相关因素的变动而变动,以剔除或缓解通货膨胀对纳税人的影响,保障广大中低收入阶层的利益。具体做法是将免征额同预先设定好的相关指数挂钩,这里面最重要的指数是物价指数、平均工资指数,当这些指数发生变化,免征额也随之发生变化。另外全国人大也可以授权xxxx每年通过精确计算得出基准免征额,这样既缓解了法律的稳定性与适用上的灵活性之间的矛盾,也更有利于免征额设置上的公平合理[⑮OctavioL.M.Ferraz,PovertyandHumanRight,inOxfordJournalofLegalStudies,Vol.28,No.3(2014).]。

  六、研究结论

  本文以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免征额问题为研究对象,首先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免征额的相关概念及理论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重点对我国个税法工薪所得免征额制度的发展展开细致研究,通过研究能够表明,我国个税法工薪所得免征额制度现阶段存在扣除项目和标准不明确、免征额偏低、免征额过于单一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笔者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通过明确免征额具体内容、将免征额适用对象确定为大多数的中低收入者、弹性确定免征额具体数额逐步完善我国现行个税法工薪所得免征额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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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OctavioL.M.Ferraz,PovertyandHumanRight,inOxfordJournalofLegalStudies,Vol.28,No.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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