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迅速审判权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得到认可,从而在刑事立法,司法实践中予以规定,甚至将其上升为宪法层面予以保障,该项权利同时体现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个层面和维度,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为司法程序树立了公正和权威。
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刑事被追诉人的迅速审判权也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诉讼迟延、迟延审判频频出现,这使得被追诉人的合法正当权益受到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受到挑战。为解决这些长期存在的问题,顺应世界人权发展潮流,与国际接轨,并引起我国法律界、法学界的对迅速审判权的重视,抛砖引玉,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一系列配套措施,实在必要对此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同时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程序正义的重视和立法力度,逐渐改变以往过度强调实体正义,忽视程序正义的做法,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相关制度改革,例如贯彻落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构建刑事速裁程序、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的功能和适用范围、强调繁简分流的重要性等等,这都体现了我国对刑事诉讼程序理念的认识进一步成熟。但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这些理念,也有必要做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刑事被追诉人 迅速审判权 程序正义 诉讼迟延
1、导 论
近年来,我国不断进行司法改革,强调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同时更加注重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现阶段,我国强调“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完善相关保障被追诉人迅速审判制度体系,如完善诉前会议程序、设置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等,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迅速审判权及保障落实迅速审判权制度。
1.1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选题背景
近年来,我国犯罪率在虽然在下降,但犯罪结构却在发生变化,疑难案件增多,运用高科技、互联网、新型技术犯罪在增加,这就要求我国节省司法资源,迅速又公正地处理案件,集中人力物力于疑难复杂案件,使得案件快速完结,也保障被追诉人的迅速审判权。我国司法实践中诉讼拖延现象屡见不鲜,这要求重视刑事被追诉人的迅速审判权,避免诉讼拖延,防止超期羁押,提高诉讼经济。
1.1.2选题意义
(一)理论意义
第一,准确理解速审权的基础理论。通过阐明被追诉人的迅速审判权的基本内涵,本质要求和重要价值,论述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意义,进而准确定位,精准把握其中内涵,并为在此基础上的制度构建提供理论基础。
第二,完善程序正义理论。通过理解迅速审判权和程序正义的内在关系,更精准的理解迅速审判权在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运用迅速审判权的理念,构建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相适应的诉讼程序。
(二)现实意义
第一,遵循立法先行,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保障司法公正。将体现刑事诉讼及时原则理念的制度通过立法得以确立,真正贯彻落实程序正义。
第二,保障被追诉人的速审权,使其权利得到落实,并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第三,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强调迅速审判,不仅加快的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完结,而且保障了刑事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审判的公正裁决,为被害人、被追诉人及社会公众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树立了司法权威。
1.2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国内文献综述
(一)被追诉人的速审权的基础理论
被追诉人的迅速审判权在体现程序正义,树立司法权威的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孙长春、牟进云(2013)指出,迅速审判权的真正含义是指在是保证司法公正审判的基础上而要求的一种不仅能尽快查明事实真相,认定犯罪事实,又可以使被追诉人能够得到快速而又正确的审判,尽可能免受的刑法规定之外不公正待遇,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价值统一。陈卫东(2004)指出,普通程序简化审虽然主要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但并不是指为了提高诉讼经济而损害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精准认识迅速审判权正确含义的前提。
(二)速审权的国内外对比
刘奕君(2015)认为,迅速审判权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更多的是注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诉讼期间内积极尽到勤勉义务,做到诉讼及时不拖沓,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强调的当事人主义,要求当事人积极平等对抗与理性对话,对于司法机关的诉讼拖延所遭受的合法权益损害,可以向有关机关进行申诉,并主张了相应的救济途径。而在我国实行的法官职权主义,当事人双方较为消极,对于司法机关单方面的诉讼拖延,没有明确相应的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更加造成控方强辩方弱的局面。
(三)速审权的完善制度措施
周茂雄(2015)认为,应通过立法明确集中审理原则,并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保障该原则的实施。杨传刚(2012)提出,无救济则无权利,只确认被追诉人的迅速审判权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建立违反迅速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惩罚机制。何鹏(2017)说到,应当改革完善法官选任制度和法官考核制度,提高法官队伍整体水平。
1.2.2国外文献综述
在英美法系中的迅速审判权,是指被追诉人有权受到法院公正的迅速审判,不受到不合理的诉讼拖延,侧重于强调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注重将其上升于宪法层面上的保护。最早确立速审权思想的是英国,而后流传到X,在X发展成熟,1791年X《宪法》规定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追诉人享有司法机关就其案件能够快速而又公正的审判的权利。就“迅速”的准确定位,迈克尔·D·贝勒斯(2005)曾指出,迅速介于草率和拖拉这两个极端之间,对进一步准确理解迅速审判具有指导意义。
X作为英美法系的国家,坚持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关于迅速审判权的规定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规定而成,主要基于四个具有奠基意义的司法判例案件,由此迅速审判权的相关制度才不断得到完善。在U.S.v.Ewell(1966)中首次提出保障由速审权而产生的合法权益;其次是基于案例确认的“控诉后法则 ”的 United States. v.Marion(1971)等。
而在大陆法系中有关迅速审判权的体现主要侧重于强调司法实践的层面,要求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积极履行勤勉义务,尽量将案件在法定时间内审理完结,尽可能地不出现诉讼拖延的司法实践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为典型代表,而德国关于迅速审判权的制度主要包括审查标准和救济方式等,制度规定方面相对于X形成了比较鲜明的对比。虽然在两大法系间关于迅速审判权的理念各有侧重,但都同时强调了保障司法公正,保障程序正义,提高司法权威,提高法律信仰。在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只是在相关条文和制度中有所体现诉讼及时的司法理念,但对于刑事被追诉人这一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略有欠缺,相关迅速审判权的保障制度处于空白阶段,司法实践也常常存在诉讼拖延的问题。
1.2.3文献述评
国内外文献中都表明被追诉人的迅速审判权在国际人权潮流中体现出重要意义,被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并在司法实践中迅速审判权体现出多重的司法价值和实践意义。从基本理论到司法价值,再到各国实践,并对于各国实践中体现出来的问题进行分析而提出的针对性的建议,在所查阅的文献中有所体现。概括而言,其中主要集中于针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制度经验,进而提出的相关措施建议。
1.3主要结构及内容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迅速审判权的概述,通过阐明被追诉人的迅速审判权的基本内涵,本质要求和重要价值,论述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意义,进而准确定位,精准把握其中内涵,并为在此基础上的制度构建提供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为通过对迅速审判权的精准把握,主要分析我国现阶段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状,进而论述我国实行刑事被追诉人的迅速审判权的可行性,和通过针对我国现实尖锐的问题论述迅速审判权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
第三部分主要以借鉴域外法律的理论和实践,其中主要探讨X和日本两个国家,对其国家的迅速审判权的适用情况、相关制度以及相应的配套制裁和救济制度进行分析比较。
第四部分为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和结合我国司法实情,运用速审权的理念,完善我国诉讼程序制度,并为制定落实保障速审权的相关制度提出建议。
1.4论文研究方法
(一)文献研究法
通过阅读书籍、网上查阅等多种途径收集和整理国内外有关被追诉人的迅速审判权相关文献,了解已有的研究成果及研究动态,以前人的学术成果作为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的基础,通过分析加以运用。
(二)比较研究法
分析和阐述了典型国家X、德国有关的被追诉人的迅速审判权相关理念及制度立法和司法实践,通过比较研究,总结对于我国构建被追诉人的迅速审判权相关制度的启示。
(三)实证研究方法
通过对我国刑事案件类型结构的特点研究,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及出现的问题分析,及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制度改革和司法人员的责任终身制的确立,从而展开相关问题的论述。
(四)归纳总结法
通过被追诉人的迅速审判权的理论分析,总结了司法价值的阐明,体现了刑事及时原则确立的必要性及重要性,从而基于此阐明了构建刑事诉讼及时原则相关制度的基本思路。
被追诉人的迅速审判权概述随着国际法律社会对人权思想的重视,迅速审判权理念不断为各国所认可,并制定相关保障体系,但还有一部分的国家和地区并不能完全准确认识迅速审判权的精准含义。因此,在此有必要探讨迅速审判权的概述部分,在有清楚和完整的认识后,联系本国司法实情,提出相关整改措施。
2.1迅速审判权的形成与发展渊源
迅速审判权早在古罗马时期的法律规定就有所体现,强调诉讼及时的司法理念,之后又经过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的影响下,更加注重人权保障思想,迅速审判权逐渐形成。而后顺应国际人权潮流的深入发展,速审权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确定。然而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迅速审判权虽然有相关制度规定,但相比较于国际社会发展较慢、不够重视,所体现的司法价值也不尽相同。
2.1.1早期萌芽阶段
迅速审判权在早期并未得到直接体现,而是通过诉讼及时的司法理念有所涉及。早在古罗马时期,古罗马为提高诉讼效率,严格实行“一案不二诉”,规定当事人选定裁判官的日期为30日等这些相关法律规定体现出案件及时审判的法律观念,并且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如没有正当理由,不会暂停诉讼前进的脚步。这虽然在一定程度是从民事诉讼出发,表明了古罗马时期对诉讼及时的重视,但是古罗马法律是万法之本,对现代刑事诉讼程序仍具有重要的司法价值。
而在我国早期阶段,《周书·康诰》规定:“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不蔽要囚。”该项规定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思想,要求对于重要的囚犯,司法官员要三思而定断,表明了其对司法公正的重视。
从古罗马时期和我国周代时期分析,奴隶社会的诉讼及时具体显现在维护社会稳定,侧重于保障奴隶主的利益方面,并未具有近现代意义。
2.1.2中期形成阶段
最早具有近代意义的迅速审判权出现在十七、十八世纪,当时受到文艺复兴提出“人”的重要性和启蒙运动重视人权保障思想的影响,英国资产阶级在也强调了人权的保障,在这之后X、法国也受到英国和当时思想的抨击,先后制定了相关法律。
而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盛唐的《唐律疏议》、宋朝的《宋刑统》中都有严格确定诉讼期间的界定和限制,并制定了相关的救济制度,比如对违反诉讼期限的审判官员进行惩罚等。明清时期的《大明律》、《大清律例》也制定了相关的制度保障。这可以说明封建社会是迅速审判理念在中国形成的阶段,但可能并为发展成为一项刑事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
在这个层面来讲,迅速审判权的价值理念和价值追求在西方英X家和我国产生了明显的差别,英X家注重人权的保障,强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反映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而在我国则侧重于的是抑制犯罪,保障社会秩序,反映的是封建地主统治阶级的利益。
2.1.3后期发展阶段
在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社会更加重视了人权的保障,许多国家甚至一些国际组织开始兴起人权运动,迅速审判权体现的价值也得到迅速的发展。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提出迅速审判权为刑事被追诉人的一项合法权利,也没有在宪法中予以表明,相关的保障措施也并不完善,但现阶段我国诉讼程序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表明我国司法程序不断向这一价值理念靠拢。
2.2被追诉人迅速审判权的概念
刑事被追诉人的迅速审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控告后有权获得公正而又及时的审判。从字面上讲,其要求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应当尽可能地迅速进行,以更好地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从深层方面讲,迅速审判还要求注重司法公正,并不是一味的忽视司法公正,而是在审判公正的基础上快速的交出一份令社会大众、尤其令刑事被追诉人满意的答卷。总而言之,迅速审判权反对两个极端——过于快速而草率,过于缓慢而延误,是拖延和草率的折中,这就同时要求在实现诉讼经济和维护刑事被追诉人两个大前提下制定诉讼合理期间,妥速进行司法活动。
2.3被追诉人迅速审判权的理论基础和司法价值
迅速审判权作为被追诉人的一项合法权益,应当从被追诉人被羁押或是被起诉之日所享有,其有权请求受理案件司法机关快速处理案件。迅速审判权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即来源于宪政思想、体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等,同时在理论基础上具有可以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控制预防犯罪、提高诉讼效率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等多方面的司法价值。
2.3.1被追诉人迅速审判权的理论基础
(一)迅速审判权源于宪法
迅速审判权的主要意义是维护刑事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和在案件证据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存在灭失的可能的情形下尽快地查明案件事实。该权利体现在诉讼期间的多方面,主要具体表现在审前羁押期间和审判期间,其都涉及了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等权利,也正是我国和其他国家宪法乃至国际公约所强调的人权理念和保护的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案件事实尚未查明,被追诉人通常存在被羁押的可能性,因而其也会受到限制或者剥夺自由的威胁,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其人格名誉权和尊严也会遭受侵犯,这就要求诉讼程序迅速进行。
(二)迅速审判权与实体正义
实体正义是指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而实现的在结果上的正义,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推崇,其具体表现为有罪的人应当定罪量刑,无罪的人不应接受法律的制裁,罪责刑相适应三个方面。迅速审判权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尽快查明有关事实为主要目的之一,要求保障刑事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到在法律限制外的侵犯,保障其不承受不应有的惩罚,如超期羁押等,使之在案件终结时达到最公正,最合法,最深得人心的结果,从而达到实体正义所要求的价值标准。
(三)迅速审判权与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起初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观念和法律传统,俗称“看不见的正义”。迅速审判权在诉讼程序中有两个基本要求,即是一方面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不因诉讼迟延而受到刑法规定之外的不公正的限制,另一方面是不因诉讼迟延而自身承受莫大的心理精神压力,用一句话来总结的话就是不因诉讼程序的不正义而让被追诉人的正当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迅速审判权在诉讼过程中主要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促进程序正义,用人们看的见的方式予以表明自身价值,符合程序正义的标准。因而表明了迅速审判权和程序正义在诉讼阶段中体现了共同的价值趋势。
2.3.2被追诉人迅速审判权的司法价值
(一)保障被追诉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确保被追诉人处于与国家控诉机关的平等对抗的诉讼主体地位,被追诉人获得迅速审判权显得尤为重要。其具体表现为控辩双方对于诉讼程序中诉讼迟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存在争议时,辩方可以针对司法机关单方面决定的诉讼时间提出异议,主张迅速审判权,而司法机关也会顾虑到这一方面,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而迅速审判权保障的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避免审前的超期羁押,从而侵犯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被追诉人在羁押过程中承受的心理压力也巨大,并且受到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也减少。总之,诉讼拖延无疑从精神层面还是肉体层面都对被追诉人有所损害,而迅速审判权是其一利器。
(二)控制、预防犯罪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犯罪是因,刑罚是果,刑罚与犯罪之间差距的时间越小,越有利于震慑犯罪人和预备犯罪的人,同时社会公众也会将刑罚与犯罪这两组词联系地越紧密,对社会公众无疑也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意义。这在刑法中被视为一般预防,即具有教育公民,让公民更好地认识犯罪行为。而在另一方面被刑法视为特殊预防,即让犯罪分子意识到触犯刑罚的严格后果,有利于犯罪分子更好地改造。
(三)体现诉讼经济
迅速审判权要求案件诉讼程序尽快结束,从另一角度来说这有利于以合理有效的利用司法资源,减少司法资源的流失和浪费,减少诉讼成本。目前,犯罪率上升,刑事诉讼案件复杂程度上升,司法资源稀缺成为了现阶段各国的司法现状,要解决当前问题应当以诉讼经济为指导,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快速地进行,节省诉讼成本。
(四)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
迅速审判首要目的是保障刑事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但同时其要求诉讼程序迅速进行,从而保障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受到人为的或者自然的毁损和灭失,进而使案件事实更加明确真实,这有利于裁判公正,进一步实现实体公正。而在程序这方面,迅速审判权使得刑事被追诉人被羁押时间缩短、人格尊严尽可能不受侵犯,保证诉讼程序的畅通,实现程序正义。
不论从刑事被追诉人的角度,还是从一般公民的角度,高效的诉讼程序更容易树立司法权威,提高 司法公信力。一方面刑事被追诉人被羁押时间缩短,受到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越小;另一方面刑事被追诉人快速地受到处罚,对于一般公众来说使得公众信服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2.4小结
本章首先阐述了迅速审判权的形成与发展,从国外国内两个维度,三个发展阶段进行探讨,并表明国内外在发展历程中对迅速审判权的价值理念和价值追求的侧重点。其次,更加精准地了解“迅速”具体限定。最后从理论来源和司法价值层面分析,表明迅速审判权的正当性和价值性,表明其在诉讼程序中所处的重要性。本章论述了迅速审判权的概述部分,对后文进一步探讨分析奠定理论基础。
我国被追诉人迅速审判权的问题状况分析迅速审判权在我国虽然得到一定发展和保障,但一方面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予以明确体现,对于保障迅速审判权实施和救济制度更无明确涉及;另一方面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和诉讼拖延更是问题频频。同时针对我国近期司法改革和犯罪结构的变化等层面分析,迅速审判权对于我国诉讼程序进一步成熟和发展,具有可行性和不可替代的必要性。
3.1目前我国有关迅速审判权的立法处于空白
纵观宪法、刑事诉讼法及单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我国并未明确规定被追诉人的迅速审判权,并且不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理论研究中都很少涉及。但梳理我国相关刑事立法,针对诉讼及时的相关理念还是有所体现。例如,首先在刑诉法第二条的规定;其次在刑诉法中还设置了一些具体的诉讼期间制度;再有,刑诉法增加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另外,我国还在刑诉法中设立了简易程序,2018年又增加速裁程序。同时在刑诉法特别程序中增加了缺席审判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又这对于提高刑事诉讼程序死亡效率和效益将具有不可小觑的意义。但是,与迅速审判权的设立并没有予以确认,并且与之相矛盾的是:我国羁押率较高;诉讼期间规定也不尽完备;简易程序适用率不高;集中审理亦流于形式等重大问题长期存在。
3.2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多存在诉讼拖延问题
从本身情况来讲,在我国诸多司法实践中,同时司法机关超期羁押、诉讼拖延、缺乏对集中审理规定、诉讼拖延的惩罚机制落实不到位等现象频频出现,从而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这最终导致司法公正,司法权威极度下降。迅速审判权得不到有效落实也为我国刑事案件进展的常态,诸如进展速度缓慢的王书金案,几年后终于得出最终判决的太原警察王文军案等,期间由于诉讼进展的缓慢而导致证据流失,证人记忆的减弱的例子数不胜数,另外期间跨度还浪费了大量额外时间和精力物力,造成了司法有限资源的浪费。对于真实体验的自己来说,当时处于高中阶段,对于王文军案件予以很多关注,包括从其他警察进行调研和了解,在当时该案件也受到了全国的重视,但是由于进展缓慢,拉锯的战线很长,案件的热度也逐渐降低,该案件在两年之后才得到最终的判决,作为一般公众的我们只知道案件的发生和开始的进展,而对于后面的深入调查以及最后的判决结果随着时间的流失我们的关注度也下降,对于一般公众的教育意义和预防犯 罪的最初目的背道而驰。在另一方面,我国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严重影响,诉讼价值观念存在误区,对迅速审判权理念缺乏重视,一定程度上带有有色眼镜,受到有罪推定观念的影响,司法机关单方面重视所做出的裁判更加公正,而忽略了保障被追诉人因为被羁押、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再加上我国司法诉讼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同时诉讼及时受到一定的限制,从而整体来说,我国刑事被追诉人的迅速审判权得不到重视和落实。
3.3被追诉人迅速审判权实施的重要性分析
从我国现阶段的刑事犯罪案件的数量、类型结构特点方面看,刑事诉讼所针对的对象是犯罪活动,近年来虽然犯罪数量在逐步下降,但随着电信、互联网等媒介的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以电信网络为媒介的新型犯罪逐步增加,同时犯罪人具有新颖的犯罪思路,采用新型犯罪工具,开展的犯罪活动较传统的相比更为复杂多变,这意味着我国的犯罪类型结构逐渐发生变化,但这并不代表传统的简单的犯罪活动不会发生。面对这种变局,我国的司法资源也应当调整配置结构,注重繁简分流,针对较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等简单案件正确和有效率的处理,将关键的司法资源更着重投放到需要的刑事案件,整体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保障被追诉人的快速审判权。
从我国刑事司法诉讼现状体现出来的问题和缺漏上看,诉讼拖延是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问题,目前,为避免诉讼迟延,保障刑事被追诉人的人权,很多国家和地区诸如X、日本、德国以及我国X等都确认在司法上承认刑事被追诉人的该项权利,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完善的配套措施,甚至有的将其上升到宪法层面予以保障。另一方面诉讼拖延又体现出我国司法资源浪费,刑事被追诉人的迅速审判权利得不到落实,进而其人权和合法权益得不到更好地保障。同时司法机关超期羁押、诉讼拖延、缺乏对集中审理规定、繁简分流不到位、诉讼拖延的惩罚机制落实不到位等现象也频频出现,这不论对于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是对于司法公信力,都具有一定程度的损害。
就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改革而言,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构建的主要指导思想正在从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向程序正义理论转变,这一转变表明诉讼制度对于程序正义重要性。而在诉讼程序中保障被追诉人居于与控诉机关平等对抗的诉讼地位,享有迅速审判权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因素之一。
3.4小结
本章通过阐述我国在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通过对具体案例的简明表述说明司法实践上常出现超期羁押、集中审理不落实等问题。最后从近年来我国犯罪数量和类型结构变化、刑事司法诉讼两个层面分析迅速审判权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总的来说,本章意在通过阐明迅速审判权在我国的现状、问题和在我国实施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由此表明我国针对迅速审判权的问题现状提出整改措施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域外法律关于被追诉人迅速审判权的制度规定迅速审判权为大部分法治国家所认可和践行,并且有相关的制度保障体系,甚至在宪法中规定迅速审判权为被追诉人的一项宪法基本权利,被追诉人在受到该权利的侵犯后,具有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申诉等救济权利。但由于国际法律社会各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不同,对于迅速审判权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4.1X迅速审判权的制度规定
在X关于速审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X联邦《宪法》和《迅速审判法》等相关法律之中。而X的迅速审判权思想起源于英国,后期随着英国海外殖民统治扩张流传于X,进而X发展了英国的速审思想,经过司法实践长期积累的经验,通过典型案例的审理逐步确定了被追诉人的迅速审判权,并将其列入宪法和刑事诉讼程序法,并制定了体系比较完备的配套制度。
X是判例法国家,迅速审判权的规定也是由于X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例逐步确定,其中具有奠基作用的主要为四个典型案例:首先是在U.S.v.Ewell案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保障速审权产生的被追诉人的正当利益;其次是基于案例确认的“控诉后法则 ”的 United States. v.Marion(1971)案,案件审理后确认的法则要求刑事被追诉人只有在被羁押或是被追诉后才享有速审权的保护;再有就是1972年的Barker v.Wingo案,法院针对侵犯速审权的认定标准提出四个方面的考虑予以评定;最后就是1992年的Doggett v.United States案,该案的审理对迅速审判权的其他相关规定做出补充,例如审理期限的制定。另外,在最高法院审理的United States v.Strunk一案中确定了刑事被追诉人的速审权在遭受侵害时的救济权利,而在X法律规定中对于被追诉人速审权的唯一救济方式就是“驳回起诉”,也就是说,只要达到侵害被追诉人的速审权的认定审查标准,法院应当做出驳回起诉的决定,而控方也就是检察院不得基于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起诉,再次提起控诉,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并且符合英美法系的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和当事人主义的司法观念,但这种救济途径也有些过于严格和僵硬,因为在司法实践中难免是由于法官的司法水平素质不高而导致地案件得不到快速查明真相,由此诉讼程序不能快速进行,而且这与同时使得该犯罪分子因此逍遥法外,不能有效地控制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安全。因此基于此种情况,1974年的联邦《迅速审判法》规定的侵犯被追诉人的速审权的救济途径虽然也是“驳回起诉”,但将其分为控方可以再次起诉的驳回起诉和不可再次起诉的驳回起诉。针对这两种性质的驳回起诉,法院根据所犯罪名的轻重、导致诉讼拖延的原因、再次起诉的合理性和被追诉人因诉讼拖延受到的实际损害综合考虑予以决定,如若诉讼拖延未给被追诉人造成实际损害,法院可做出可以再次起诉的驳回起诉决定。
4.2德国迅速审判权的制度规定
德国刑事诉讼普遍要求各法院受理案件后迅速合理审判,其中《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可以对审判程序中违法的法院人员的行为提起申诉,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应当尽可能不长时间中断地进行审判,并且对于审判中断的情形、中断的期间等做出来严格的规定。另外,德国刑事诉讼还规定了加快程序等措施,对刑事诉讼迅速审判进行多方面的保障。同时法律规定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无权直接向案件受理法院下达设定程序期间的命令,也不可直接作出经济赔偿的决定,其只能要求受理法院迅速进行。德国对于迅速审判权的审查标准主要是被追诉人的实际损害、诉讼拖延原因等,与X具有相同之处。而德国对于速审权的救济方式是由普通法院经过长期经验积累逐步形成,主要分为减轻刑罚、诉讼终止、提起宪法诉讼三种救济方式。而德国主要采用的是第一种,将诉讼迟延作为被追诉人最终量刑的考虑因素,即诉讼程序中造成了被追诉人速审权的损害,那么会在对被追诉人的最终量刑基础上对被追诉人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理,而该种救济方式适用于诉讼尚未完结而发生的诉讼拖延。对于德国减轻刑罚救济途径的理论基础,在德国理论学界提到一个词“需罚性”,即法院裁判时间点和被追诉人的犯罪时间点相隔的时间越长,需罚性可能会降低,一方面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被追诉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法益会渐渐恢复,另一方面被追诉人在羁押状态所处的境地也是对被追诉人的一种处罚,因此诉讼拖延在德国也成为了一种量刑因素。
4.3小结
本章主要阐述了两大法系典型国家X和德国迅速审判权的具体规定,不难发现两者有众多不同之处。X的速审思想是由英国传来后有了进一步发展,并且通过联邦法院审理的几大典型案例逐步完善迅速审判权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判例法国家的法律制定思想。而在德国是将速审权作为一项明确的法律规定来指导刑事诉讼程序地快速进行。X和德国都明确规定了速审权,将其作为一项合法权利,在审查标准中都采用了被追诉人的实际损害和诉讼拖延的依据两个因素,然而在迅速审判权的相关制度保障和采取救济方式中却有不同,就于救济方式而言,X主要采取“驳回起诉”的方式,德国则主要采取“减轻刑罚”的方式这对于我国迅速审判权制度构建和完善具有很多借鉴和吸取之处。
5 完善我国迅速审判权制度的相关建议
迅速审判权对于法治国家法律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等诉讼价值至关重要,然而真正发挥迅速审判权的实际效用应当制定相关制度体系。上文通过对我国迅速审判权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和对国外迅速审判权的制度规定进行论述,并结合我国司法实情,对我国迅速审判权的确认和设置提出以下建议。
5.1确立被追诉人的迅速审判权
确立迅速审判权已成为当今国际法律社会潮流,也被各法治国家所认可。迅速审判权旨在尽可能缩短被追诉人的被羁押期间,对于真正无罪之人可以尽可能地减少对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侵害;而对于犯罪人可以减少被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也是减少对精神心理的压力。我国刑诉法中相关条文和制度有该原则的体现,但缺少明确的认定和规范,导致刑事程序中被追诉人不能有依据的行使该权利,对于司法机关单方面的决定延长诉讼期间,或者因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案水平较低而导致的诉讼拖延,被追诉人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制度依据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未切实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将迅速审判权列入刑事诉讼法,并对其真正内涵及运用进行相关的司法解释,并将其列入宪法,使速审权得到宪法层面上的保障。从长远来看,使迅速审判权明确化,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会逐步走向成熟,有利于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
5.2保障迅速审判权的具体配套措施
5.2.1设置认定侵害迅速审判权的审查标准
为了切实保障迅速审判权的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完善相应的迅速审判权的审查标准一方面可以使被追诉人更好的认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从而在其受到诉讼拖延带来的损害时及时主张迅速审判权而减轻自身损失;在另一方面,法院也可以在受理被追诉人提出诉讼迟延的申诉时有一个明确的审查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防止了被追诉人对速审权的滥用。
但审查标准并不是一个绝对客观统一的标准,而是一个在长期司法实践积累下得出的审查标准,也就是说是一个相对的结果。从上文中对X和德国为代表进行了解和分析,两个国家虽处于不同法系,但对于迅速审判权的审查标准却有一个相对统一的观点:一是诉讼迟延对被追诉人造成的实际损害;二是诉讼迟延的依据。对于给被追诉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可以从超期羁押所带来地人身自由限制、诉讼长期未决被追诉人的精神心理所长期承受的恐慌和压力、随着时间流逝导致的有利于辩方的证据缺失或模糊、以及使被追诉人错过工作机会、财产权益等其他损失几方面来进行认定。对于诉讼拖延的依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分为三个原因。一是由于被追诉人本身,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被追诉人在实施犯罪后为逃避司法责任追究而毁灭罪证,干扰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妨碍证人作证等;第二种情况是被追诉人不断行使法定诉讼权利使诉讼程序不能向前进行,如提出回避,要求更换辩护人等。对于被追诉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诉讼拖延,一般不能认定为侵害迅速审判权的因素,但司法机关可以解决或避免而不避免的除外。二是由于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原因,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形屡见不鲜,并且在案件处理中没有更好地相互配合完成工作。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没有尽到勤勉义务,造成案件堆积,或是司法工作素质等各方面较低,这都是造成诉讼拖延的重要原因。对于这些原因就可以作为认定侵害迅速审判权的重要因素。三是由于案件本身疑难复杂,需要较高水平的办案人员运用各方面的知识进行处理,而且查明案件真相,认定案件事实的时间也会较长,对于这一原因笔者认为需要进行衡量司法价值利益,从一方面来说只要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尽了勤勉义务,并在案件诉讼中无过错,不需要承担侵害迅速审判权的责任,不然会使得司法人员对办理复杂案件会有后顾之忧,但从另一方面来说,我国实行控方指控犯罪,由控方承担证明被追诉人实施犯罪,应当承担刑罚的责任的原则,而辩方对自身无罪不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此不能认为案件复杂,而使被追诉人长期处于被羁押状态和承担心理压力等责任。因此,对于最后这一原因,需要后期司法实践进一步探索,在司法工作人员和被追诉人的利益之间进行衡量。
5.2.2完善诉讼期间制度
本文所指的诉讼期间是从广义范围理解,其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阶段,而诉讼迟延在侦查和审判阶段的发生最具有代表性。
在侦查阶段,我国司法实践以羁押为原则,不羁押为例外,并且对办案期间和羁押期间没有进行严格区分,使得被追诉人遭受了不应承受的羁押或遭受了超期的羁押。因此我国法律应当规定审前羁押最长期限,严格划定实施羁押的条件,实施羁押审前审查制度,完善非羁押代替措施,严格限定期间例外性条款实施条件,真正做到能少羁押就少羁押,能不羁押就不羁押,这不光对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有保障,也有利于司法人力物力资源的节省。在侦查到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多次的补充侦查起诉,会导致被追诉人的羁押期间重新起算,同时造成诉讼拖延使得案件诉讼程序无法前进,因此应当严格限制补充侦查的适用情形,尽可能减少补充侦查的次数。
在审判阶段,对于造成诉讼拖延的原因提出三方面建议。一是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相应的审判程序的期间制度,但只是粗略地规定一审、二审等审判期间,但由于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形的不同,案件办理程序期间也不同,应当对具体不同情况的案件再次细分,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地“合理期间”。二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案件审级转移的情形,多次的发回重审同样也会造成迅速审判权遭受损害,因此应当完善审级转移制度,严格限定发回重审的适用条件,法院也应当做好审级转移的衔接工作,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中已经认定的一些案件事实,不必再花费时间再次进行,从而可以规定相应减少审判时间。三是我国刑诉法缺少对死刑复核制度的期间规定,应当对其期间设置进行补充规定,制定合理期间。
5.2.3完善集中审理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了在案件审理期间合议庭成员不得更换;诉讼程序应当不间断地进行,这些都体现了集中审理的精神。集中审理原则要求庭审活动要不中断地进行,所有的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应当在法庭上集中展开,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同时中断时间较长的,应当重新审理该案件。集中审理原则可以使得案件程序不间断进行,使得诉讼迅速完结,并且该原则要求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更换审判人员,可以使得案件更加效率、公正地进行。完善集中审理原则,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做好法官、陪审人员候补工作,使得旁听的候审人员迅速“上岗”,在遇到特殊情况使更加有效率地衔接,使得诉讼可以不间断进行;二是限定更换审理人员的情形,减少更换审理人员的随意性;三是减少案件交叉审理,证据调查和质证在控辩双方都在场的情形下进行,使得证据调查、法庭辩论集中化进行。
5.3完善法官的选任和考核制度
为了保障刑事诉讼迅速完结,提高包括法官在内的办案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无疑可以使得案件公正又快速的进行, 而且也会减少审级转移次数和重新审理的次数,做到真正意义上地迅速审判,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官整体知识素质较低,甚至道德素质也值得质疑的情形,为了提高表面上的效率,完成所谓的法官考核指标,进行数字竞赛,法官迅速结案,不注重裁判质量的现象比比皆是,这些现状看似快速,但却违背了迅速审判权的确切含义,在另一方面这种不负责任的判决往往会增加案件在不同审级的法院来回转移的次数,这更加拉长了案件诉讼审理时间,浪费司法资源,而对于被追诉人要求公正审判的权益更是一种侵害,对于司法公信力更是一种赤裸裸的挑衅。因此我国立法应当完善法官选任制度和法官考核指标,知人善任,唯贤是举,适时补充法官名额,提高我国法官队伍的整体水平,改善我国审判结果的质量。
5.4建立诉讼拖延的惩罚和救济机制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这表明为了更好地保障被追诉人的速审权,设置诉讼拖延的惩罚和救济制度必不可少。
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期间没有尽到勤勉义务或是存在过错使得诉讼不能迅速完结造成的被追诉人的迅速审判权遭受损害,应当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处罚,处罚机制适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的规定,根据具体案件处理中司法工作人员对被追诉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和办案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具体有差别的处理。因此应当诉讼拖延的惩罚机制,增加对司法人员不作为,为所欲为的行为的惩罚力度,建立司法权威。
对于速审权的救济可以分为事前预防救济、事中救济、事后救济三种方式。对于事前预防救济,是指对于案件诉讼程序中将要发生的诉讼延迟采取一定措施以防止对速审权造成实际损害。事中救济可分为驳回起诉、减轻刑罚、变更强制措施主要三种。驳回起诉是X普遍采取的措施,其分为可再次起诉的驳回起诉和不可再次起诉的驳回起诉两种情形,对于两种情形的具体适用上文已具体论述,不再赘述。而减轻刑罚是德国乃至欧洲人权法院所采取的措施,采用理由是法律学界被羁押状态和案件未决时被追诉人人格尊严和精神心理承受的压力无疑也是一种对被追诉人的处罚,可以折抵判决刑罚,而将诉讼迟延纳入量刑体系当中,减轻刑罚救济途径实施起来较为便捷,对于被追诉人来说也更容易接受,同时也不会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对于一般的诉讼拖延适宜采用。变更强制措施为我国主要采取的救济方式,是指将非强制措施代替羁押性强制措施,主要适用于羁押期间届满但案件未审理完结的情形。事后救济主要为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损害赔偿是我国针对对被追诉人超期羁押的错误行为而采取的一项救济方式,被追诉人在遭受迅速审判权的侵害时可以向司法机关请求国家赔偿,但这一方式由于规定了较为严格的使用条件,使得其适用情形较少。
5.5小结
本章主要论述了对于迅速审判权构建和完善的基本思路,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使迅速审判权明确化,纳入法律规定,并将其成为一项宪法性基本权利,从宪法层面上对速审权进行保障,这可以说是对于保障速审权的基本前提;二是设置相关的保障迅速审判权的实施体系,首先为了迅速审判权具有可操作性,制定合理的审查标准,以防止司法机关单方面的延长诉讼程序时间和被追诉人对速审权的滥用,再有就是完善诉讼期间制度,主要包括侦查期间和审判期间,同时严格限制适用例外性条款,防止司法机关随意适用,最后是完善集中审理原则,完善审判人员的候补程序,减少案件交叉审理,尽可能的保障诉讼不间断进行;三是完善法官选任和考核制度,提高法官整体素质,这不论是对诉讼快速进行还是裁判公正裁决都具有重要意义;四是设置速审权的惩罚机制和救济制度,使得速审权真正能够落实到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上面,对于司法机关的诉讼拖延,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惩罚,其中又分为六项具体处罚,对于被追诉人速审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害又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种途径,以保障被追诉人在遭受实际损害时向有关机关主张。
结语
诉讼拖延和案件积压负担大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参考国内外迅速审判权和诉讼及时原则的理论研究和相关规定,也表明迅速送审判权对于程序正义、实体正义、诉讼经济的司法价值,因此在我国明确迅速审判权和设置配套措施显得尤为重要。而又通过借鉴X和德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并立足于我国刑事诉讼情况提出此相应的制度构建,使得被追诉人的迅速审判权的保障更加完善。由于笔者学识尚浅,文中论述也有考虑不尽周全的地方,提出的建议可能不全面、不深入,论述有不成熟的地方还望批评指教。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1158,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447766.cn/chachong/136034.html,